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中标结果公示(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2025)



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结果公告

公告信息

 

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
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5-28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5-211381-00053
二 、 项目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供应商名称:朝阳羽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水家园17号楼110号网点
中标(成交)金额:2,855,349.26(元)
评审总得分:94(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工程类
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B02149900其他环保工程施工)
施工范围:在北票市城子地原土产公司附近建设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一座,包括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施工工期: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90日历天(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项目经理:何海霞
执业证书信息: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编号:辽2211819917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雅峰、王宏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25,3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    址:北票市
联系方式:袁先生138421779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票市
联系方式:王先生0421-50552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421-5055288
十、附件
采购文件: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供应商名称:朝阳羽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png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工程类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项目编号:JH25-211381-00053
采 购 人: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制单位: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采购公告
1
2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22
第三章 服务需求
58
57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70
68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5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1381-00053

项目名称: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858350.17
最高限价(元):2858350.17
采购需求:在北票市城子地原土产公司附近建设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一座,包括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90日历天(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13日23时59分至2025年05月20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5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5月2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北票市人民路3段22号自然资源局一楼大厅)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采购)项目,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并学习电子标书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00-128-8588进行咨询,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限在系统设置开始解密时间起30分钟内,如因电子评审系统原因,可酌情延长解密时长。同时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根据自身条件可持CA锁及电脑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也可以由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考虑现场网络环境的不确定性,推荐采用远程解密方式更安全稳妥。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

2.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以U盘或移动硬盘或电子邮件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响应文件一份(采用U盘或移动硬盘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递交至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北票市人民路3段22号自然资源局一楼大厅)开标室。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邮箱地址:cyrxdl@126.com),不接受邮递方式递交,并承诺备份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3.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如有变更全部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朝阳市)发布更正公告,请供应商关注此网站信息,否则后果自负。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  址:北票市

联系方式:袁先生138421779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北票市

联系方式:王先生0421-5055288

邮箱地址:cyrxdl@126.com

开户行: 朝阳银行北票支行

账户名称: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96700020100003960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421-5055288
2025年5月13日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 址:北票市

联系人:袁先生

电 话:13842177964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票市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421-5055288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

(否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是

(否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2,858,350.17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伍拾元壹角柒分(2,858,350.17元),响应报价凡超出最高限价的均按无效响应处理。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13.1
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
2.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以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转账或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电子投标保函或保险单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朝阳银行新华支行(银行行号:313234000078)

账 号:0330008000000347364

4.保证金退还方式:供应商无违约行为,在原账号一并退还(具体详见总则中“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注:磋商保证金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同时应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15566611675
6.其它:

(1)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递交的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入以上账号中,(请注明项目简称: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由于银行间汇款可能会出现到账延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各供应商汇款后,应经常查询本企业开户银行磋商保证金是否存在退款的情况,以免影响投标。

(2)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提供该银行地址和查询电话。供应商提供的银行保函需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担保金额,否则,响应无效。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文件(线上):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一份。

备份文件(线下):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以U盘或移动硬盘或电子邮件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响应文件一份(采用U盘或移动硬盘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本章二总则第17.1条规定。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须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同时应对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加密,未进行加密的自行承担泄密风险,代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并承诺备份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须保证备份响应文件能够正常打开,如因不能打开或未递交备份响应文件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视为放弃投标(响应))。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其他要求:为方便存档,成交后须提交纸质响应文件3份,必须与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一致,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交。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5月28 日9:00时(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递交。(按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规定制作上传,供应商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一定要注意检查电子文件的清晰度确保能够清晰可辨,清晰度过低无法识别可能会导致响应无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备份文件的递交地点:采用U盘或移动硬盘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递交至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北票市人民路3段22号自然资源局一楼大厅)开标室。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邮箱地址:cyrxdl@126.com。不接受邮递方式递交。
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提交的时限:磋商小组通知最后报价时30分钟内。(注:若供应商未进行二次报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系统将自动认定该供应商为退出报价,同时,该供应商也将失去继续参与后续流程的资格。)

20.1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磋商会议时间:2025年5月28 日9:00时(北京时间)

地 点: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北票市人民路3段22号自然资源局一楼大厅)开标室。

磋商会议方式:

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现场参加磋商会议也可采用腾讯会议方式参加磋商会议。

2、采用腾讯会议方式的:供应商应下载“腾讯会议APP”使用APP参加会议。磋商会议开始前输入腾讯会议号【会议号:183-315-479】进入等候室,需备注参会姓名(单位名称),并在等候室等待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每家供应商只限一人观看直至二次报价结束。

3、未参加磋商会议的供应商视为对本次磋商会议过程无异议,默认本次开标结果,磋商会议结束后不再受理对开标过程提出的相关异议。

21.2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共 3 人。

24.1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
1、样品评审办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办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6.5
磋商事宜
供应商自行选择到达现场磋商或线上磋商。

29.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31.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名(采购文件总则23.2条款规定的情形可为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1名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7.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成交)价格的2%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三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由银行出具,并提供该银行地址和查询电话,不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履约保函将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开 户 行: 朝阳银行北票支行
账 号: 967000120110100029480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无违约行为退还 。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成交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供应商报价时不得在响应报价中单列。

支付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收取。

支付形式:现金或转账或汇款

支付时间: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41.3
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线上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质疑函
联系单位:朝阳润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21-5055288

通讯地址:北票市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处理
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电子评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登录访问;

(2)电子评审系统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评审系统出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申请技术鉴定,同时提供用户账号、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并保持通讯畅通。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将在30分钟内对问题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反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记录存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

(1)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其备份文件进行评审,未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视为放弃本次投标(响应)。

(2)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注:启用备份响应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
(在此期间采购人不再接收“本章18.1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所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电子标解密等

相应责任
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采购)项目,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并学习电子标书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00-128-8588进行咨询,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限在系统设置开始解密时间起30分钟内,如因电子评审系统原因,可酌情延长解密时长。同时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根据自身条件可持CA锁及电脑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也可以由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考虑现场网络环境的不确定性,推荐采用远程解密方式更安全稳妥。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

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说明
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注:建筑业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3.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如有变更全部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朝阳市)发布更正公告,请供应商关注此网站信息,否则后果自负。

5.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进行投标(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4供应商也可自行踏勘现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与修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与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回函确定的自澄清与修改发出完成即视为供应商已收悉。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和备份文件。

★16.2为方便存档,成交后须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其他要求”的规定提交纸质响应文件,必须与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一致。若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不一致,以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为准。

★16.3纸质响应文件需采用A4纸打印(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粘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6.4对响应文件签章要求:要求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使用电子签章,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签章。(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采用U盘或移动硬盘形式递交的,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2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须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同时应对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相关网站栏目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20.2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响应文件解密。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跳转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供应商行政处罚信息及企业存续情况)。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5磋商事宜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6.5条。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3%-5%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备份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响应文件的封皮
2

3
响应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4

2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5

3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6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7

5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8

6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9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0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

9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

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人员证书、身份证、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或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
12

10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13

2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14

3
报价一览表
15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

5
服务需求响应表
17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18

7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19

8
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20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1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22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3

4
其它资料
24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注:响应文件中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格式1

备份响应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备份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6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格式7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格式9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格式10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

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2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

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人员证书、身份证、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或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
格式13

响应函

(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电子上传 份、备份响应文件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人民币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7)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日 期:
格式14
磋商保证金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还应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格式15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元
项目名称
响应总价
磋商保证金
履约期限
履约地点
备注

小写:

大写:

最后报价
网上填报

注:1.此表中,响应总价应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总价相一致。

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提交最后报价(二次报价)。并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递交一份与最后报价(二次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进行加密,未进行加密的自行承担泄密风险,代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须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邮箱地址:cyrxdl@126.com。最后报价(二次报价)开标结束后各供应商须将解密密码(须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发送至以上邮箱。若供应商未进行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系统将自动认定该供应商为退出报价,同时,该供应商也将失去继续参与后续流程的资格。
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此处按第三章服务需求中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格式17
服务需求响应表

包号:001包
服务内容: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施工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采购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

响应内容
偏离

程度
偏离

说明
证明

资料

★1
采购需求:在北票市城子地原土产公司附近建设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一座,包括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其它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若有偏离情况需在“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无偏离不用填写)。

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格式18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偏离程度
偏离说明

★1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时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90日历天(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2
履约地点:北票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付款方式及条件:按工程形象进度及财政资金拨款情况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最多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8%,留2%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注:竣工验收合格无违约行为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再扣留质量保证金。

★4
验收标准(服务标准):合格标准。

验收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或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
热线支持:提供7*24小时的售后支持服务;

热线电话:(此处由供应商自行填写);
现场支持: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

其它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若有偏离情况需在“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无偏离不用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9
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20
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承诺,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以及《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要求,我方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传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出现电子响应文件与备份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情形,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2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
如有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格式22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格式2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24其它资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备注

注:表格可自行拓展;
2.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如有附2022年5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提供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供应商编制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体概述、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资源配备计划、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服务承诺等主要措施。(参考评审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因素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其 他
(1)供应商告知承诺函
(2)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3)供应商提供开具发票信息

(4)供应商可提供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资料

......
供应商告知承诺函
北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北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参与 (项目名称) 的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从采购公告列明的渠道获取采购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采购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响应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响应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采购活动评审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资格,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将保证做到:
遵守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自觉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诚信守法,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在雇佣和使用民工时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承接的工程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挂靠,杜绝使用“包工头”式的非法用工方式。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承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提供开具发票信息

名头:

税号:

开户行:

账户:

公司电话:

公司地址:

邮寄地址:

发票类别:(普票或专票)

为方便中标后获取代理服务费汇款信息,请在此处提供单位邮箱: 。
供应商可提供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服务需求
本章包括“服务需求和工程量清单”两部分。
一、服务需求

以下给出的工程介绍不应认为是全面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及其他文件,所有工程描述和服务需求均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施工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合同履行期限及履约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时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90日历天(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履约地点:北票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工程形象进度及财政资金拨款情况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最多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8%,留2%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注:竣工验收合格无违约行为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再扣留质量保证金。
★4.验收标准及方法
验收标准(服务标准):合格标准。

验收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或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热线支持:提供7*24小时的售后支持服务;

热线电话:(此处由供应商自行填写);

现场支持: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

★6.采购需求(服务要求):在北票市城子地原土产公司附近建设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一座,包括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7.其他要求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体概述;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资源配备计划;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服务承诺等方面。

7.1项目总体概述:对本项目总体认识、总体组织等进行本项目总体概述的编制。
7.2施工技术方案:对本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规划等进行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

7.3 质量保证措施:结合工程特点,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等做出详细的质量保证措施。

7.4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对本项目做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保证按时完成本项目。
7.5资源配备计划:根据本项目特点,结合项目实际,合理配备相应的主要机械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等施工时所需资源。

7.6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编制安全管理的相关体系与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等。

7.7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编制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体系与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施工环境的相关规定等。

7.8服务承诺:对项目工作做出具体承诺。

8.其他说明

供应商在详细阅读国家规范的同时,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充分考虑各种投标风险,包括工期的延误等。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响应报价时,要综合考虑工期、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多种因素。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服务承诺。若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以上未尽事宜按施工图纸(如有)、采购人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图纸(如有)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本章响应报价说明及图纸(如有)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 响应报价说明

2.1合同采用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响应报价应是采购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如有)等,按照有关价格指数、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定额》、《辽宁省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及投资风险填写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及单项的综合单价与合价,并最后确定响应总价。

2.4响应总价是供应商完成由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供应商只能报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被接受。供应商在响应报价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施工难度、现场条件、天气因素、因赶工期增加的一些费用和施工现场条件不好等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利因素,供应商要充分考虑到现场施工安全、材料运输、材料堆放和人为影响,供应商要有解决存在可能发生种类不利影响的预案,并将可能发生的费用计入响应报价,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责。

2.5供应商在报价时不能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顺序,否则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如果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有议异,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对擅自改动工程量和计量单位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将认定其响应无效。

2.6响应报价编制要求:

(1)供应商须对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须计算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该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供应商必须将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充分考虑计入响应总价。

(4)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工程采取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包单位包工包料,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此次项目需求,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经采购人认可批准后方可采购及进场使用,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

2.8供应商中标后应按照采购人的指示做好驻地建设,达到实用、卫生、消防、环保、美观的标准。

2.9响应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响应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响应报价以大写为准。

2.10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不含税单价)计入报价(单价)。
3. 其他说明

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成交供应商提出,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中已有或类似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应执行响应文件最终报价中原有的单价。

4. 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根据北票市财政局审核的“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工程预算审批书”出具,采用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定额》、《辽宁省通用安装工程定额》进行编制。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1、技术要求


服务要求


3、合同草案条款



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五章 评审办法

本项目将按照本章的规定评审。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章1.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跳转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供应商行政处罚信息及企业存续情况)。

1.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符合性审查

2.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章第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磋商

3.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 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3.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最后报价

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磋商结束后30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章第4.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4.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5、比较及评价

5.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以下内容执行。

5.2.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2.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5.2.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 0.5 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6.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6.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最后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工程最后报价的 3%
6.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最后报价按本章6.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最后报价按本章6.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响应无效

7.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章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7.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8.1除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序;
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投票处理。

8.2磋商小组将将推荐3名(采购文件总则23.2条款规定的情形可为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8.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附件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供应商名称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2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3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5
磋商会议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6
磋商会议前六个月内(以缴款凭据所属时期为准)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信息完整

2.按规定签章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9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

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人员证书、身份证、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或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10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无供应商须知

22.3.1所述的不良记录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供应商名称

1
响应函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2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3
报价一览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三章“服务需求”中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5
服务需求响应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7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无供应商须知1.5所述情形

8
电子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1.按要求提供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9
响应无效
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2.无供应商须知28条所述情形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附件3

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

基本评分标准

项目
分项名称
评分标准
满分

分值构成
价格部分:15分

技术部分:83分

商务部分:2分
满 分:100分
100分

价格部分

15分
磋商基准价的确定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评分办法
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满分15分,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15%(价格权值)。计算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1.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报价。扣除比例为最后磋商报价的 3 %。

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技术部分

83分

(取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分别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注:技术部分以供应商提供技术方案进行打分
项目总体

概述
对项目总体认识全面深刻、论述完整清晰、总体组织符合实际、计划合理的得12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10分;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
12分

施工技术

方案
对该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规划的描述先进合理、施工关键技术把握准确,技术措施能够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的得12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10分;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
12分

质量保证

措施
结合工程特点提供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完整、明确、合理的得12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10分;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
12分

施工进度

计划安排
提供有效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工程进度计划符合工期要求,安排合理切实可行的得12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10分;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
12分

资源配备

计划
资源配备计划完善,主要机械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能够满足工程需要的得12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10分;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
12分

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可靠的得12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10分;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
12分

服务承诺
对项目工作做出具体承诺,承诺目标明确的得11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10分;内容存在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9分;未提供不得分。
11分

商务部分

2分

(取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分别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企业业绩
供应商具有2022年5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建设垃圾转运调配场或垃圾填埋场工程相关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合同的扫描件)
2分

合 计
-

100分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