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提升改造中标结果公示(保德县南河沟乡人民政府2025)



一、项目编号:1409312025BCS00066
二、项目名称: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跃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国投大厦4-11层(山西时代网创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6层609室)集群登记
报价:931000(元)
77.6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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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本项目计划进行维修扒楼沟村水毁道路,具体工程项目:水泥混凝土道路硬化6402平方米;建造桥涵1座;修建石堑160平方米,路段砌筑石挡土墙68.69立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
田利伟
晋214200620091189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素兰,张世忠(第1包采购人代表),皇甫秀青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31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保德县南河沟乡人民政府
地 址:保德县南河沟乡南河沟村
联系方式:186360546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
联系方式:175034698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建新
电 话:17503469869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doc1.8M

中小企业声明函310.8K

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9312025BCS00066---------------------------------------------------------------------------采购人:保德县南河沟乡人民政府代理机构: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编制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1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28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36第六部分合同草案37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122相关附件161第1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09312025BCS000662.采购计划文号:ZFCG-140931-2025-6-0002933.项目名称: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934267.33元;6.最高限价:934267.33元;7.采购需求:本次磋商项目共1包,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序号标的名称(工程名称)数量单位工程概述1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1项 本项目计划进行维修扒楼沟村水毁道路,具体工程项目:水泥混凝土道路硬化6402平方米;建造桥涵1座;修建石堑160平方米,路段砌筑石挡土墙68.69立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的全部内容。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05月12日至2025年05月19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3.方式:在线获取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磋商文件:(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2)请于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磋商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响应文件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上传,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五、开启1.时间:2025年05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线上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保德县南河沟乡人民政府地址:保德县南河沟乡南河沟村联系方式:1863605460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联系方式:1750346986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建新电话:17503469869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预算金额:934267.33元最高限价:934267.33元注: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2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3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否4响应文件份数及解密时间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开启时间即为解密开始时间,解密时长 30 分钟。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承诺书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信用承诺书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信用承诺书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信用承诺书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用承诺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用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6.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见‘响应文件格式’)。7.采购项目所需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8.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须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磋商保证金金额及提交要求: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 (小写)¥9000.00元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保证金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数额提交,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支票(或网银转账)的,由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采用汇票、本票提交的,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银行开出(转出)。确保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收款账户名称: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账 号:683 090 100注:(1)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到账的,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可简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开启时间后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开启时间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一律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 注:(1)第1-9项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2)第10项查询结果中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查询记录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保存。(3)以上1-9项资格证明文件均需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电子CA章。6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3.磋商函(见‘响应文件格式’);★4.磋商函附录(见‘响应文件格式’);★5.报价一览表 (见‘响应文件格式’);★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商务条款响应表(见‘响应文件格式’);8.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五年类似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见‘响应文件格式’);9.企业信誉证明;10.施工组织设计;11.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13.政策性要求。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7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本项目采购标的物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采购标的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业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符合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求并提供认证证书;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采购标的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对其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资格。9.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要求:(1)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价格折扣;(2)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10.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求: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注: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磋商的采购项目,则供应商须满足第5、6、7项中至少一项,应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与本表第5项内容一并提交,否则响应无效。8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磋商小组成员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10现场勘查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通知11标前答疑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通知1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磋商文件第五部分中的技术要求以及第六部分合同草案中相关内容,对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13项目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电子响应须知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响应文件编制1.1供应商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远程解密)。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2.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3其他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因停电等客观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其他无法正常进行电子开评审的。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采购人: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即:保德县南河沟乡人民政府。2.2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名称”。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向按期提供响应文件参加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2.5工程:指磋商文件所表述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工程内容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及义务。2.6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3.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3.3关于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磋商(见前附表第2项)。3.4关于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见前附表第3项)。若《磋商公告》接受联合体参加的:(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9项要求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联合磋商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5)下载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8)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5关于关联企业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4.合格的工程4.1供应商所提供的工程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5.磋商费用5.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磋商要求6.1供应商所提供的工程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工程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6.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10、11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7.通知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发出,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8.解释权8.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内容9.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六部分合同草案;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9.3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同)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0.3供应商澄清、询问: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提出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或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进行提出。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1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2.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12.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交份数及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纸质响应文件仅作为辅助评标及存档使用,不作为评审的依据,当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供应商须将纸质响应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全部密封于一袋内,密封提交。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工程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商务、技术要求中加“★”指标、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2.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12.2.1编排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录、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12.2.2格式要求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如供应商参加多包磋商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不适用)。12.2.3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12.2.3.1响应文件的份数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3.2响应文件加密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进行加密。12.2.4供应商应按照对应的操作手册制作并递交电子和纸质响应文件,同时要保证纸质和电子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封皮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字和签章。供应商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3磋商保证金12.3.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5条。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2.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3.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2.3.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2.3.4.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2.3.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2.3.4.4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2.3.4.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2.3.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2.4磋商报价12.4.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2.4.2供应商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格式,填写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同时填写“报价一览表”。该报价作为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12.4.3报价一览表的价格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设备、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现场因素等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12.4.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所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12.4.5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12.4.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2.4.7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13.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13.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4.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14.2响应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4.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或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5.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CA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或加盖个人电子CA章、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15.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电子CA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章)。15.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退回16.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视为供应商退回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解密17.1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远程解密)。17.2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17.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18.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18.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解密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5、开启19.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19.1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主持磋商文件开启会议。磋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9.2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磋商会议开启活动。19.3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发出响应文件解密指令。19.4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19.5开启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9.6供应商未参加开启活动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五、磋商程序和要求20.组建磋商小组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0.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20.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20.4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0.5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20.6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20.7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20.8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21.评审21.1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如磋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21.2依据磋商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按分包顺序(如分包)对每包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审查。21.3根据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1.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21.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6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CA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21.7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21.8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及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中带“★”项作出实质上响应的(如有);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D.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E.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F.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G.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1.9如果未对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21.10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需对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的其他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外,只依据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21.11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与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询标)。21.12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对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2.磋商(询标)22.1磋商小组成员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分别进行磋商(询标)。22.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询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22.3在磋商(询标)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给各供应商发出磋商函。各供应商在接到磋商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磋商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答复函。22.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磋商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2)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3)磋商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4)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23.最终报价23.1报价原则23.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提交第二次(最终)报价。23.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符合规定数量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23.1.3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最终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23.1.4提交的最终报价须加盖电子CA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上传。23.2报价审核23.2.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对最终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23.2.2对最终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3.2.3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23.2.4经审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优惠率,对其最终报价进行调整后,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23.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可空项、漏项、缺项的;(4)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24.综合评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24.1综合评分原则24.1.1磋商小组各成员对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综合评分细则进行独立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得分。24.1.2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4.1.3各供应商的评分因素得分加其报价得分,为各供应商的最终综合得分。24.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24.2.1磋商小组依据24.1.3各供应商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24.2.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24.2.3综合得分与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24.2.4磋商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25.确定成交供应商25.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6.编写评审报告26.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26.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7.评审复核27.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27.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27.3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28.磋商过程保密28.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和其他信息。28.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28.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28.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8.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29.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9.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30.磋商项目终止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其他规定情形的。30.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相关部门。六、签订合同3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31.1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31.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1.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32.成交服务费32.1采购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缴纳,成交服务费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工程类标准的80%收取成交服务费。具体金额以包为单位,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标准如下:服务收费标准成交金额(万元)工程招标服务费率100以下1.0%100-5000.7%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33.签订合同33.1采购人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型,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原则上在2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公示,最长不得超过30日。3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3.3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33.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3.5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七、保密和披露34.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34.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34.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34.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八、询问和质疑35.1磋商程序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35.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35.3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提起在线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在线质疑的通知》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事项及信息,在线提交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扫描件或图片(支持格式:DOC、DOCX、PDF、JPG、PNG、GIF)。35.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35.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5.6在线质疑由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还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35.7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相关材料由本人签名。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5.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3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5.7.4事实依据;35.7.5必要的法律依据;35.7.6提出质疑的日期。35.8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35.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35.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35.9.2质疑未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按系统的要求进行提出的;35.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35.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磋商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35.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35.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35.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35.9.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要求有异议,未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启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35.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35.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35.10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平台自动登记收到质疑的时间,从次日计算答复期限)做出答复。并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按系统的要求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5.1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被质疑的采购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逐一作出答复;必要时,可邀请不少于3名以上单数政府采购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意见进行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内容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进行答复,必要时应出具相关依据。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内容属于评审报告中已有结论性意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评审报告意见答复;必要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内容涉及原评审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实质性条款评判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价格计算错误、分项评分和客观评分错误情形的,由原评审委员会予以明确,并书面陈述是否产生错误、原因和事实依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质疑供应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35.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5.13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磋商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35.13.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35.13.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35.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35.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联系单位: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联系人:张建新联系电话:17503469869九、违约处罚36.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36.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36.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36.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36.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37.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二)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38.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39.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三)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四)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五)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七)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九)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十)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一、资格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供应商提供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1、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2、声明函(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盖章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7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证明文件内容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8对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1、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2、磋商保证金须按照磋商文件前附表的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足额提交。否则,响应无效。9对供应商提供的廉洁自律承诺书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1、提供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2、承诺函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盖章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10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信用信息查询1、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查询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2、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或其他信用信息记录;3、查询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11其他建议该部分上传响应文件中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二、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1.1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2证明书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盖章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2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2.1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材料。2.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盖章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授权人签署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3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3.1提供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3.2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盖章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4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一览表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4.1提供报价一览表;4.2报价一览表审查:报价一览表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盖章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4.3报价一览表存在漏项、缺项、错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等情形的,响应无效;4.4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的,响应无效。5商务要求相应内容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5.1提供商务条款响应表;5.2响应表须内容完整、有效、签署盖章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无效。5.3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合同履行期限(工期)、工程地点、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无效。6对供应商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6.1提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2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和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或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属于响应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做无效响应处理。7政策性要求的审核7.1对照本部分第四条“落实政府采购强制性政策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响应无效。7.2对供应商提供的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等进行符合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评审价格不得给予折扣。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盖章审查响应文件的签署及盖章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响应。9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商务资信证明文件建议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中的所有商务资信证明文件(包含供应商需上传的其他商务资信证明文件)10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建议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技术证明文件(包含供应商需上传的其他技术文件)说明: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三、无效响应的情形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四、落实政府采购强制性政策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报价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在综合得分相同前提下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本文件采购产品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磋商供应商必须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并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3、本文件未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磋商供应商可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或其范围以外的产品。4、磋商供应商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实行优先采购政策。磋商供应商将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5、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6、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将可能导致磋商无效。7、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型、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2)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8、联合体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应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9.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9.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9.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10、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1)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1、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评审标准(1)磋商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磋商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12、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评审标准: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磋商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五、评分细则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依据最后报价、各项商务、技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打分表。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加价格得分,为各供应商总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一、评审细则评定内容及标准得分一、商务部分20分1、供应商合同执行能力(业绩)供应商业绩:供应商近五年内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案例,每有一个得4分,满分12分。注:(1)近五年指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往前推五年。(2)类似项目案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案例,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类似项目案例指供应商自身的项目案例,即项目案例合同(协议书)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3)业绩(案例)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主体竣工(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扫描件;(4)业绩(案例)证明材料扫描件不完整或不符合以上内容要求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得分。12分2、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近五年内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案例,每有一个得4分,满分8分。注:(1)近五年指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往前推五年。(2)类似项目案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案例,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业绩(案例)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主体竣工(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扫描件;(4)业绩(案例)证明材料扫描件不完整或不符合以上内容要求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得分。8分二、技术部分50分1、施工组织方案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技术、物资、劳动组织准备,施工到竣工验收等组织方案)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合理可行的,得18分;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2分;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简单、内容较模糊的,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18分2、施工进度计划方案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关键思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的,得9分;关键思路基本清晰、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的,得6分;关键思路准确较差,计划编制合理性较差,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性较差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9分3、施工质量控制方案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详细,合理可行,针对性强的,得9分;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较详细,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6分;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简单,针对性差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9分4、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管控等)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针对性及准确性强的,得9分;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可行性基本可行的,得6分;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可行性差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9分5、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根据拟投入人员的数量、专业情况和职能分工架构进行评定;有人员配备,但人员配备不全,专业能力及整体素质较差,分工职责不明确等,得1分;人员配备基本满足项目需要,专业能力及整体素质一般,分工职责基本合理等,得3分;人员配备齐全、合理、专业能力强、整体素质高、人员证件齐全、职责明确、能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分工,能很好完成本项目等,得5分。5分三、报价得分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最终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最终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响应报价)×30%×100注:1、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关于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除外)。30分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一、工程项目概述本项目计划进行维修扒楼沟村水毁道路,具体工程项目:水泥混凝土道路硬化6402平方米;建造桥涵1座;修建石堑160平方米,路段砌筑石挡土墙68.69立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二、商务要求1、合同履行期限(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2、工程地点: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3、质量标准:合格。4、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等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施工及验收标准、合同内容及磋商文件要求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验收成交人所交的验收资料后要制作填写“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共同确认。三、施工要求1、符合建筑施工质量标准,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2、符合施工图纸的施工要求。四、报价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另附)。五、图纸(另附)第六部分合同草案(按双方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河沟乡扒楼沟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二、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提升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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