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综合事务运行维护 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5)



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34728-XM001
二、项目名称: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5.9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鑫淼润泽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7号2幢205、206室
中标金额:5.93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鑫淼润泽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7号2幢205、206室
91110116318081365B
5.93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73.87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鑫淼润泽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1
5.93万元
5.93万元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项目用途:自用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止。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立博、陈田生、赵建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8895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编号:HYJC-FW-2025-057/01
磋商公告日期:2025年5月13日
北京鑫淼润泽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73.87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        
联系方式:韩忠国 邵金萍,010- 555779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富海国际港5层507            
联系方式:何新宇、顾凤娇、张思维,010-62191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新宇、顾凤娇、张思维
电 话:  010-6219169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18:2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立博、陈田生、赵建国

总成交金额
¥5.9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顾凤娇

项目联系电话
010-62191699

采购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55578033

代理机构名称
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富海国际港5层50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62191699

附件:

附件1
附件1:竞争性磋商文件-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01包5.13(1)_20250526144108.pdf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虫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的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属于_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鑫淼润泽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5人,营业收入为109,621,928.69_万元,资产总额为63,334.742.8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鑫淼润泽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口期:2025年5月21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项目编号:HYJC-FW-2025-057采购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YJC-FW-2025-0572.项目名称: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5.96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5.961项服务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开展采购人指定办公区消防维保服务、消电检、灭火器年度检测;开展办公区监控系统清洁、线路检测、技术服务等。维保工作形式为非驻场维护保养,确保上述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正常功能。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注: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中的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但必须针对每一采购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拆分响应。6.合同履行期限:01: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止。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仅01包适用:供应商需符合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2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2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富海国际港5层507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5月2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富海国际港5层507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磋商文件。2.本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项目信息】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其响应无效。3.本项目公告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除上述外,我单位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招标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招标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联系人:韩忠国邵金萍联系方式:010-5557793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富海国际港5层507联系方式:010-621916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新宇、顾凤娇、张思维电话:010-62191699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5月13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1.3联合体为了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建议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联合体确定后,尽早通知代理机构。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3.3演示视频演示视频:■无需递交□递交3.4样品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4.2.5标的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9.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本项目是否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否□是,具体要求如下:___________。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11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单位: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石桥支行条款号条目内容11.1磋商保证金帐号:11050501040025575注: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磋商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单位交款账户原路退还。11.6.2为保证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的及时退还,成交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在本项目登记备案的邮箱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邮件告知准确合同签订日期,履行告知义务。成交供应商发送邮件标题应为“xx合同已签订,请退还磋商保证金”,邮件正文应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并将合同关键页(包含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盖章内容)、代理服务费付款凭证(适用于成交单位支付)作为附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接收邮箱为huayuanjuncheng789@163.com。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发送通知邮件,由此导致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等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投标人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3.1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的份数:《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1份(U盘)。电子文档应同时包括:(1)响应文件正本纸质版(已签字、盖章)的扫描件(PDF);(2)响应文件正本的可编辑版(word)。电子文档应包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13.7响应文件构成若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如有)同时进行响应,则响应文件的编制、包装要求如下:□不适用;■按包分别编制和包装;□统一编制和包装,具体为:按所报包号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并包装在一册中。供应商需在密封外包装、响应文件封皮及每个章节开始之处标明适用包号。注:响应文件如内容较多,可分成多本进行编制,并在每本封面上标记清楚,如“响应文件第1本/共3本”。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随机抽取。条款号条目内容20.2最多成交包数量的限制如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同时进行响应,则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最多成交包的数量:□不适用;■不限制;□限制。23.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23.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同第一章《采购邀请》中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以每个包成交价格为计算基数,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方式,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接收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号:开户单位:华源骏成(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皂君庙支行帐号:320765690269缴纳时间: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在采购各环节中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条款号条目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理(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视频演示、样品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3.3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提出了演示视频的要求,则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相关内容。3.4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如本项目涉及,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构成6.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标记了“★”的要求或磋商文件规定了“响应无效”的条款)6.3磋商文件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以电子版本为准。7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8.2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在内的一切费用,包含为实施、完成采购项目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0.2.2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除外)。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13.1供应商应准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13.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联合体响应的,对于要求盖章之处,除提供的格式中规定或本磋商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盖章的以外,其余均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公章即可。13.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3.5响应文件需牢固装订成册(凡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目录清楚、页码准确。13.6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如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作为直接参与磋商时相关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业务合作伙伴参与磋商时授权函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供应商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使用非标准公章,未附有效的特别说明函的,其响应无效。13.7若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如有)同时进行响应,则响应文件的编制、包装要求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为准。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包装、标记和密封14.1提交时,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分以下几部分进行包装、标记及提交:(1)响应文件:将正本、所有的副本包装在标记为“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的包装袋/箱中进行提交,并尽量减少包装袋/箱的使用数量;(2)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将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包装在标记为“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包装袋中;若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其他电子介质文档(如视频演示电子文档等),则该文档与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封装在同一包装袋中。14.2所有包装袋/箱上均需:(1)清楚标明递交至采购邀请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采购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提交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14.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包装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4.4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收。14.5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送达地点应是第一章《采购邀请》中规定的地址。15.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收。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3开启后,响应文件不予退回。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开启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开启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7.2开启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0.2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最多成交包的数量(如限制数量)要求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为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磋商公告发布的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2.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当面提交或邮寄。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方法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要求的,响应无效,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磋商保证金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5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2磋商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响应文件的补充2.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符合性审查要求》中“允许补充的情况”时,磋商过程中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补充。2.2.2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的补充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如响应文件中已提供,可不再单独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补充材料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3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2.3.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如响应文件中已提供,可不再单独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如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提交的补充材料)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响应无效,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2《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允许补充的情况1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3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未提供“实质性格式”的文件或“实质性格式”的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签署或盖章5★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6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7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的(如有);供应商未提供分包承担主体资质证书复印件的(如有)8进口产品(如有)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含进口产品的;/9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所报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所报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所报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所报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所报产品未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的9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所报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报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所报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所报产品未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的10公平竞争不存在供应商未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1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4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如响应文件中已提供,可不再单独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5最后报价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5.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6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6.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一)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6.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6.3磋商小组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7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7.1最后报价须包含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按本章“一、评审程序和方法”第4条规定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7.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7.2.1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7.2.2-7.2.6项规定修正。7.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7.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7.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7.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7.2.6修正后的报价按本章“一、评审程序和方法”第4条规定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7.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7.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7.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7.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7.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7.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7.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7.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7.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8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8.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如有);8.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响应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8.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8.4“最后报价一览表”、“最后分项报价表”(如有)、“最后报价构成表”(如有)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或盖章的;8.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8.6“最后报价构成表”(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超出《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8.7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8.8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8.9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未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如有);8.10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9.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9.2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9.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最后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9.4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最后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10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10.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10.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10.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编写评审报告。11报告违法行为11.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审标准01包适用本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分值1类似业绩供应商近3年(2022年4月1日至磋商截止时间止)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10分。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首页、内容页、盖章页等关键内容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102合同条款响应满足对采购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要求。完全响应,得2分;否则不得分。23需求分析解决方案对本项目需求的理解,项目需求分析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理解程度高,得9分;项目需求分析内容有待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得6分;提供了常规、通用的项目需求分析及解决方案,得3分;提供的方案有缺陷或疏漏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94项目团队组织方案有详细的人员配置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工作安排,管理者职责清晰,组成人员配置合理,岗位分工明确,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9分;组织机构及工作安排基本完善、合理,岗位分工明确,得6分;仅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方案得3分;组织机构及工作安排合理性有所欠缺,岗位分工不够明确,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95消防维保服务组织方案提供的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得12分;方案内容有待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得8分;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方案,得5分;提供的方案有缺陷或疏漏的,得2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126监控系统维保服务组织方案提供的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得12分;方案内容有待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得8分;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方案,得5分;提供的方案有缺陷或疏漏的,得2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127设备及备品备件配置方案供应商的消防维保设备及备品备件配置齐全完善,得9分;供应商的消防维保设备及备品备件配置较齐全完善,得6分;供应商的消防维保设备及备品备件配置一般,得3分;供应商的消防维保设备及备品备件配置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98质量保证解决方案提供的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得9分;方案内容有待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得6分;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方案,得3分;提供的方案有缺陷或疏漏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99应急服务解决方案针对“如遇紧急状况,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电话响应时间10分钟以内,到现场响应时间2小时以内”提供承诺书,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39应急服务解决方案提供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方案,可行性强,得6分;提供的方案,虽结合需求进行了分析,但内容有待完善,得4分;仅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方案得2分;提供的方案简单、有所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610保密措施解决方案提供的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可行,有很强的针对性,完全符合项目特点及要求,得9分;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方案,得6分;提供的方案有重大缺陷或疏漏的,得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不得分。911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注: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7.2、7.310合计100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01包: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1项服务。2.项目背景01包:采购人在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4号楼上地科技大厦五层办公场所,建筑面积2645.94㎡,安装了消防和监控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和电气防火与消防设施技术年度检测、以及监控安防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二、商务要求1.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时间:详见第一章合同履行期限相关规定。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三、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01包: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采购人开展相关办公区消防维保服务、电气防火与消防设施技术年度检测、监控系统维修保养,确保上述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正常功能。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01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B/T44481-202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3035-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京消【2024】137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通用要求》(DB11/T855-2012)、《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政府令第47号)《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等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以上规范如有更新,以国家、地方、行业最新标准为准。在实施本项目期间除应遵循上述规范外,还应遵循未列出的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2.服务内容及要求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不适用;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01包:(1)项目明细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给水设施;4.消火栓系统;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设施;7.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8.消防电梯;9.移动式灭火器材;10.自动监控、传输和存储系统;(2)工作实施要求定时保养并按照维保要求对系统进行巡检及功能检测,确认其运行正常,设备除尘、清洁、润滑、绝缘、紧固、散热、通风等并填写相应的检测、保养专业表格,并得到甲方指定的责任人的签署,编号后归档。1)月检:按计划抽样测试部分设备,一年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全覆盖测试一遍,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行。2)季检:按照规季度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3)年检:由公司专业的消防检测队伍,全面对维保项目进行个面详细的消防检测,对系统运行情况作全面评估及整改方案,并出具维保记录,备消防部门查看。4)协助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工作,确保不因消防问题而耽误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5)如遇到问题公司可派专人协助处理日常问题。维修:出现问题时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迅速解决,不能解决的出具书面说明,并请相关人员核准签署。6)根据安防监控系统各部分设备的使用说明,定期检测其各项技术参数及监控系统传输线路质量,处理故障隐患,并对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做好维护记录。7)根据监控系统经常出现的情况或者有可能出现的地方定期巡检,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各部份设备各项功能良好,能够正常运行。8)如在维保过程中发生需要更换设备并产生费用的,更换维修费用在1000元(含)以内部分由成交单位承担,超过1000元的,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采购人支付成交单位。更换设备单价参考《北京工程造价信息》。9)提供紧急支援服务。如遇紧急状况,电话响应时间10分钟,到现场时间2小时。10)项目需要签订保密协议;2.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2.3.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2.3.2具体要求(1)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项目采购货物:①如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清单中★标记产品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②如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清单中非★标记产品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优先采购的具体办法(如有)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具体规定;③如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清单中产品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优先采购的具体办法(如有)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具体规定。(2)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①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③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挥发性有机物(VOCs)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有关要求,为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如本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则:①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投/所用产品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②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供应商所投/所用产品如达到推荐标准,供应商应同时提供推荐性标准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注:1)标准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看。2)对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中不一致的,本项目执行更严的标准限值。3)国家及北京市新发布或修订主要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以新发布标准为准。2.4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一)需求分析解决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过往经验分析并指出项目实施过程中潜在的困难点、风险点,并能够给出妥善的解决方案。(二)项目团队组织方案;消防维保服务组织方案;监控系统维保服务组织方案;设备及备品备件配置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本章要求。(三)应急服务解决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能够针对各类紧急、突发情况提供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种应急情况。(四)质量保证解决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保证解决方案,通过制度、辅助措施等手段,确保各项服务能保质保量完成。(六)保密措施解决方案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保密措施解决方案,确保项目团队对项目执行中所获知信息保密。3.履约验收方案项目承担方均应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提供阶段性过工作成果,并按照采购人《履职项目管理办法》,有义务配合采购人一道开展项目验收年底前检查和终验两个阶段项目验收。根据采购人或第三方专家团队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项目实施过程性材料、报告等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必要时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到现场开展答疑等工作。验收完成后,由采购人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确认。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4.项目团队要求供应商为本项目组建健全的实施团队。项目负责人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经验,项目成员需具备执行本项目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保密/知识产权要求供应商对项目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数据、资料、文档等具有保密的义务,并应按照相应保密规定执行。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编号:本合同是否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工作委托合同(01包)甲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乙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服务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4号楼上地科技大厦五层(建筑面积2645.94㎡)建筑内所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监控系统的年度检测、年度维护和日常保养,通过维保使消防和监控系统完好、灵敏、可靠,保证全年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提供相关技术检测报告(详见采购技术需求及响应文件)。二、服务期限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止。三、服务费用1.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即《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金额。该委托费用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7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即¥元(大写:)。2025年11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作的阶段总结报告和服务成果,提供合同金额3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验收报告,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即¥元(大写:)。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乙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乙方的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错付、无法支付等所有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12110000MB1M157146地址电话: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开户行及账号:招商银行北京通州分行110949251810588四、甲方权利义务1.掌握项目执行进度,监督乙方完成工作,并审定乙方提交的报告。2.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3.为乙方履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或便利的义务。4.甲方负责主导技术需求,有权对乙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进行验收。5.甲方有权依据相应文件对乙方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并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若需整改,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6.甲方应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五、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甲方需求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3.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忠诚与勤勉义务。4.按照甲方要求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5.处理受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与利益转交给甲方的义务。6.处理委托事务时接受甲方监督的义务。7.乙方保证其人员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保证委托期限内乙方人员的稳定性。8.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乙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乙方应约束、教育、培训工作人员,按照安全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因乙方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9.乙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负责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10.如有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项目费用审计等工作,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六、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要求1.项目管理人员双方各指派代表作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合同、项目需求文件和响应文件约定事项开展工作。甲方项目负责人:XXX,联系方式:XXXX。乙方项目负责人:XXX,联系方式:XXXX。2.项目技术人员乙方需根据项目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项目实施团队的稳定。乙方技术人员:XXX,联系方式:XXXXXXX,联系方式:XXXX.........七、成果验收条款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执行。八、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期内,存在上述办公区移交北京市政府统一管理的可能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因甲乙双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上述办公用房全部(或部分)不再归属甲方管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按照实际发生工作的原则双方协商评估费用,如协商不一致的,请第三方进行评估,未结算的,按照合同变更或解除时间及费用评估情况据实结算,已结算的,应退回相关费用。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以书面协议进行。九、违约责任1.乙方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2.若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提供的服务及工作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视情况追回已拨付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乙方提供服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视情况追回已拨付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阶段性/最终工作成果,每延期交付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延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4.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人实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5.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签约付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则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除外。2.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或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十二、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4.下列材料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成交通知书(2)磋商文件(3)响应文件5.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供各方签署----------------------甲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盖章)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日期:附件1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保密协议甲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乙方:由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综合事务运行维护项目安全防范工作(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委托合同,承担甲方办公区消防维保及监控系统运维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相关内部敏感信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一、保密信息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任何涉及甲方的的实施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设备设施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2、双方就该项目进行合作的重要商务文件、业务函电等。3、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二、保密期限1、甲方涉密的信息为永久或被其合法拥有者公开时止。2、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甲方确定,本项目为项目期间及项目验收后2年。三、保密责任和义务(一)甲、乙双方保密责任和义务:1、甲、乙双方明确保密责任人。2、甲乙双方均应承担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保密责任,均不得将项目合作相关秘密泄露给无关第三方或他人。甲乙双方如发现保密内容因自身的过失泄露或被对方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的进一步扩大,并通报对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纪律责任。3、乙方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搜集、查阅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4、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对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5、乙方应严格保证,所收到的信息在乙方企业内部能得到谨慎的使用,只能透露给乙方企业内部参与该项目的雇员,并且该雇员在知晓保密信息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本协议的内容。该雇员如不在乙方继续工作,当其泄露保密信息时,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乙方应停止违约行为,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泄密范围继续扩大。2、任何保密信息的泄漏或任何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受直接损失、丧失相关权利的损失、调查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及仲裁费、律师费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以高者为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0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一、针对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标注为“★”、“#”条款:(供应商须对“★”、“#”条款(如有)逐项填写;如本项目《采购需求》无“★”、“#”条款,本部分可为空白。)二、针对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未标注“★”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选择):□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须填写下表内容;无偏离即为对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事务运行维护 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维保和监控系统运维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