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楼建设中标结果公示(云龙县漕涧镇中心学校2025)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LZC2025-C2-00300-DLJS-0029

二、项目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供应商名称:云南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诺邓镇文笔路
成交金额(万元):144.736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3.96
评审报价(万元):144.73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施工范围:新建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491.57 平方米。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270日历天

项目经理:段振斌

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证 建筑工程 云253201820212108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维光(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杨菊芳,李春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计算
金额:1.99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龙县漕涧镇中心学校
地址:云龙县漕涧镇
联系方式:0872-5783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州云龙县诺邓镇虎山路丰瑞.佳园1幢703室
联系方式:182133043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18213304366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中小企业声明函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成交结果公告(新胜完小).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漕涧新胜完小).doc

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dlylzbcg202545号二、项目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三、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云南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诺邓镇文笔路。中标(成交)金额:1447360.00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施工范围:新建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建筑面积491.57平方米。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270日历天项目经理:段振斌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云2532018202121089五、评审专家名单:李春菊、杨菊芳、李维光(采购人代表评委)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计算,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本次采购信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注: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龙县漕涧镇中心学校地址:云龙县漕涧镇联系方式:1398861968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滨海俊园1幢A单元302室联系方式:0872-552076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女士电话:0872-5520764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dlylzbcg202545号采购人:云龙县漕涧镇中心学校(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5年5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磋商须知5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1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0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0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6月6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dlylzbcg202545号2、项目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3、建设地点: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校内。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500000.00元6、最高限价(如有):1497362.05元7、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建筑面积491.57平方米。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8、工期:270日历天9、工程质量要求: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要求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在有效期内。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包提出投标申请。3.2根据《大理州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九要九严禁”》文件规定出具“不参与围标串标信用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资料。3.3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供应商,才可参与投标。如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磋商响应文件将作废标处理。3、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3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3、方式:(一)凡有意参加投标(磋商或谈判)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CA或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ggzy.yn.gov.cn/#/homePage或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dljs.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0871-67276028。(紧急CA办理电话:19988166369)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二)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之后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三)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磋商或谈判)资格。(四)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CA)问题可咨询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0871-67276028(紧急办理可拨:19988166369)注:云南本地投标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4、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6月6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2、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系统自动生成“磋商响应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磋商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3、递交方式供应商需在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网上递交: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系统自动生成“磋商响应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磋商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4、本项目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取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方式进行开标。网上远程解密:远程解密须由供应商完成,供应商应在网上开标前按照《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操作指南(投标方)》中对使用远程解密文件的电脑和网络环境的要求进行调试,确保磋商响应文件解密过程顺利。注:采购代理机构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网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1)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上编制响应文件,并生成电子加密标书(后缀名:.jmbs),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后,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网上递交时间:磋商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6日8:30分前,均可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递交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递交响应文件(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下载路径: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cafront.3ddc8fbb.0.0.87133ef03d5611eca03abdd942cbc4e6)。2、开标时间:2025年6月6日8:30分3、开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注:逾期送达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网上递交地址:“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文件后缀名:.jmbs)。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yunnan.gov.cn/)、“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基于中标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龙县漕涧镇中心学校地址:云龙县漕涧镇联系方式:1398861968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滨海俊园1幢A单元302室联系方式:0872-552076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老师电话:13988619687第二章磋商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采购人采购人:云龙县漕涧镇中心学校 采购人地址:云龙县漕涧镇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39886196872项目编号dlylzbcg202545号3项目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4质量要求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5磋商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期270日历天7资金来源政府资金8供应商资质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要求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在有效期内。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包提出投标申请。3.2根据《大理州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九要九严禁”》文件规定出具“不参与围标串标信用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资料。3.3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供应商,才可参与投标。如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磋商响应文件将作废标处理。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0磋商报价方式人民币含税价(元),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11磋商有效期90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1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及份数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注: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成交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需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1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时间:2025年6月6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网上递交: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系统自动生成“磋商响应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磋商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14磋商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5年6月6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15评审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16磋商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伍仟元整 ( ¥5000.00元) 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投标保证保险若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保证金递交到账截止日期:同磋商截止时间递交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户 名: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开户银行:云南云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4800018839530012银行行号:402751999980财务电话:0872-5520764注: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的必须从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并注明磋商项目名称。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⑴未成交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发出 5 个工作日内退还至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中。⑵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1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8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方式:中标单位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其余工程款根据资金下达文件或建设单位将项目挂接县财政系统后,工程款以完成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款依据,累计拨付至合同价的90%,剩余10%以验收且第三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支付依据。19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计算,计:19900.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0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预算资金),各供应商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21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电子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供应商下载“政采云投标客户 端”,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并生成加密的响应文件。(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供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功能。供应商对网 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 (CA)加密,需要在开标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 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 (3)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政 采云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zcygov.com)上传至对应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投 标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4)该响应文件制作要求如果与采购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此响应文件制作要求为准。(5)“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 CA 驱动下载网址: 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ca-front.3ddc8fbb.0.0.91c 6cff0db1311ec8cfbc9f613d3020422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评审时价格不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的比例。一、关于中小企业: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二、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本项目采购内容中若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只接受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产品认证应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3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大理州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共同出台了《大理州支持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质押融资试行方案》(大财采〔2023〕5号)。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若有融资意向,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大理分网)-政策法规栏目”下查看融资政策文件及操作手册,登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按照操作手册流程登记融资意向或查看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大理分网)-政策法规栏目”网址:http://zs.yngp.com/login.do?method=beginlogin&districts=532900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crcrfsp.com二、磋商须知1.总则1.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人、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磋商方式本次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1.3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参加投标活动全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1.4磋商纪律1.4.1磋商响应文件制定的报价等内容是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供应商应对磋商响应文件负全部责任。当成交后由于成交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服务期延长的,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磋商响应文件内已定的报价、合同主要条款等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4.2供应商参加磋商会议的人数为1~3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中途无故退场或不参加会议的,取消磋商资格。1.4.3参加磋商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1.4.4供应商成交后,采购人若发现项目负责人与磋商响应文件不符或项目负责人忽视服务质量、进度及保密规定等,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服务单位,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⑴竞争性磋商公告;⑵磋商须知;⑶磋商评审办法;⑷合同条款;⑸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2除磋商须知第2.1条内容外,采购人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磋商文件1日内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磋商有可能被拒绝。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1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性文件部分二、报价部分三、商务部分四、技术部分3.2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3.2.1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与采购方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3.3磋商报价3.3.1磋商报价是指该项目从成交起到合同履约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应以含税人民币报价。3.3.2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及其自身的能力对该项目进行报价,经磋商后报出最终的磋商报价。3.3.3磋商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内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全部,磋商报价应包括实施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3.3.4设备、材料的供应: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均由成交人自行采购。3.3.5本项目不保证最低价一定中标。3.4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3.4.1磋商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3.4.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3.4.4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3.5磋商保证金3.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数额提交磋商保证金,并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3.5.2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投标保证保险,若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递交,银行转账方式必须从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并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3.5.3提交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到账截止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未按时到账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未提交。3.5.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3.5.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⑴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的;⑵成交人未与采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3.6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3.6.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磋商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6.2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6.3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磋商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3.6.5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4.磋商4.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参加公开磋商。4.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⑴宣布磋商纪律。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情况。⑶宣布采购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标顺序。⑸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由供应商对网上递交已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网上(远程)解密,解密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标段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磋商报价、供货地点、供货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⑹供应商代表(如需)、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⑺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入第二轮报价及承诺,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公布供应商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磋商第二轮报价、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⑻磋商结束。5.磋商评审5.1磋商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建,负责评审活动。5.2本次磋商由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5.3磋商评审办法及标准:详见第三章的《磋商评审办法》。6.评标6.1评审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为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3,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⑴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⑵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⑶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采购项目公正评审的;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7.1签订合同7.1.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磋商结果和磋商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7.1.2成交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磋商保证金并取消成交资格。7.2违约金7.2.1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人应按磋商7.1条款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成交人的全部磋商保证金。8.质疑和投诉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下列部门或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受理质疑部门:云龙县财政局联系人:黄师电话:0872-55217508.2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原件。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8.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磋商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8.5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9.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是:建筑行业。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说明:1.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有权向磋商供应商索取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磋商供应商务必在接到此类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对于无答复的磋商供应商,采购人有权拒绝其磋商。2.磋商中若遇特殊问题,由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1.评审标准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内容及标准一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证明材料)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提供近一年(指2021年至今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②或可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③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④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自行承诺加盖电子签章)。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税收:投标人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内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依法免税。享受政策规定延期缓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函。)(2)社保证明:投标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内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享受政策规定延期缓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在此期间之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3.投标人应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要求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在有效期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包提出投标申请。根据《大理州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九要九严禁”》文件规定出具“不参与围标串标信用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资料。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上述资格性评审标准,供应商须全部满足,否则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符合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和磋商报价。二符合性评审标准报价投标报价:不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价;商务1、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2、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3、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4、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5、响应文件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6、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技术不存在以下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上述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须全部满足,否则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和磋商报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内容及标准一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证明材料)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提供近一年(指2021年至今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②或可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③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④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自行承诺加盖电子签章)。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税收:投标人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内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依法免税。享受政策规定延期缓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函。)(2)社保证明:投标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内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享受政策规定延期缓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在此期间之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3.投标人应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要求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在有效期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包提出投标申请。根据《大理州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九要九严禁”》文件规定出具“不参与围标串标信用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资料。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上述资格性评审标准,供应商须全部满足,否则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符合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和磋商报价。二符合性评审标准报价投标报价:不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价;商务1、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2、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3、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4、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5、响应文件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6、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技术不存在以下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上述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须全部满足,否则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和磋商报价。三、详细评审标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磋商评审,总分为100分,详细评审分值分部如下:类别评分内容说明磋商报价(满分30分)供应商在进行竞争性磋商时,根据自身承受能力报出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磋商价(最终磋商报价)。以最终(二次)磋商报价合理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合理最低者得满分,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二次)磋商报价)×3030技术评审评分(满分70分)类别分值评分内容得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承诺、质量管理体系、材料控制、质量检验、工作质量控制、关键质量点设置及控制措施)。以上6项内容详细完整,阐述清晰、质量控制合理、部署全面,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10分;其中,每有一个缺项或凭空编造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扣1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措施不够合理、分析不到位、不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等)的扣0.5分,扣完为止。10环境保护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10分)1、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得10分;2、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得7分;3、安全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得4分。4、安全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制度不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不完整,不得分。10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满分20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并对整体情况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总体概况描述、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有的表述、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内容)。以上4项内容内容详细完整,阐述清晰、方案合理且部署全面,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得20分,其中,每有一个缺项或与本项目要求情况不符的扣5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不清晰施工方案不够合理、不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等)的扣2分。20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满分10分)1、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B证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得10分;2、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B证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针对性一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得7分;3、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B证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专业配置缺乏针对性,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得4分;4、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的本项不得分。10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满分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工期承诺及保障措施,计划实施与检查,常见延期因素分析预防,违约责任等)。以上5项内容理解全面、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措施完善,分析到位,内容具体的得10分,其中,每有一个缺项或凭空编造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缺陷指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措施不够合理、分析不到位、不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等)的扣1分。10业绩(满分10分磋商申请人提供2022年至今1个类似业绩得2分,每增加一个业绩加2分,最多得10分。业绩证明资料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10定标说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磋商申请人分别进行最终磋商报价,磋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磋商承诺及最终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通过初审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申请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申请人的磋商申请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磋商申请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1.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在全部满足磋商文件初步评审要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磋商程序2.1资格性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性评审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详见“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2.2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标准: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4供应商在磋商后根据磋商小组的磋商情况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2.5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6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将按综合评分表中规定的各项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3.综合评分标准满分100分,评分时不得采用插入法评分,评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1)报价部分评分(满分30分)(2)详细评分(满分70分)注:(1)统计分数原则: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供应商的详细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最终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最后得分=报价部分评分+详细评分4.评审程序4.1初步评审4.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项、第2.2项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再参与磋商。4.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磋商资格:(1)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1.3磋商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申请将被拒绝并且其保证金也将被没收。1.1.1.4.2否决投标条款4.2.1总则本条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款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节的规定为准。4.2.2否决投标条款供应商或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4.2.2.1有“供应商须知”第12项的任何一种情形的。4.2.2.2有串通投标行为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2.2.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2.2.4供应商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4.2.2.5在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价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4.2.2.6磋商响应文件中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文第26项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的;4.2.2.7磋商响应文件中不符合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第27、28项文件的组成的;4.2.2.8磋商响应文件中不符合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第36.1项原件审查的;4.2.2.9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2.2.10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4.2.2.11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4.2.2.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4.2.2.13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1.1.2.4.3磋商、比较与评价4.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4.3.2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4.3.3为有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4.3.4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3.5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4.3.6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1.1.3.4.4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按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业主(甲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云龙县漕涧镇中心学校承包人(全称):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云龙县漕涧镇新胜完小校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4.资金来源: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5.工程内容: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计划竣工日期: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工期总日历天数:27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元)。2.合同价格形式: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份,承包人执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份。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发包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公章)承包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地 址: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地 址: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邮政编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邮政编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法定代表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法定代表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委托代理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委托代理人: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电 话: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电 话: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传 真: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传 真: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电子信箱: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电子信箱: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开户银行: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开户银行: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账 号: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账 号: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宿舍楼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