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设备 麻醉机 医疗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2025)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备购置项目S-MZJ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CIGN25050(招标文件编号:CIGN25050)
二、项目名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备购置项目S-MZJ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
中标(成交)金额:72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麻醉机
迈瑞
A4
24
3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骐鸣、刘佩霞、王志泉、戚豫、韩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74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人最终得分:97.20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联系方式:时老师;010-822666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1101室            
联系方式:白雪、李涵钰、洪京、焦歆茹、张晶 电 话:010-62695990-8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雪、李涵钰、洪京、焦歆茹、张晶
电 话:  010-62695990-80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备购置项目S-MZJ

品目
货物/设备/医疗设备/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采购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10日 11:08

评审专家名单
刘骐鸣、刘佩霞、王志泉、戚豫、韩毅

总中标金额
¥7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白雪、李涵钰、洪京、焦歆茹、张晶

项目联系电话
010-62695990-803

采购单位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时老师;010-82266699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11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白雪、李涵钰、洪京、焦歆茹、张晶 电 话:010-62695990-803

附件:

附件1
定稿+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备购置项目S-MZJ5.14.pdf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备购置项目S-MZJ招标文件项目编号:CIGN25050采购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05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CIGN25050项目名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备购置项目S-MZJ预算金额:72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720万元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简要技术参数01麻醉机24套否快速充氧范围:25~75L/min。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到货。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3.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3.4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5投标人如为制造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3.6所投产品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3.7其它具体要求详见评审方法前附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5月14日至2025年05月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1101室。方式:现场购买。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应持以下资料一份加盖公章(鲜章):1.针对本项目及项目编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6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1101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联系人:时老师联系方式:010-8226669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地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1101室联系方式:010-62695990-80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白雪、李涵钰、洪京、焦歆茹、张晶电话:010-62695990-80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否。2.4核心产品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3.1现场考察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4.1样品不需要。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12.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15.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4.1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金额:¥80,000.00(大写:捌万元整)公司名称: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淀西区支行账号:0200004519024786551特别提醒:1.采用支票等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等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2.采用转账、电汇形式的,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账户转出,且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确保保证金在投标条款号条目内容14.1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供应商若未按此要求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汇款单位在向我公司汇款时请在汇款单附言中注明款项的用途(如:某某项目、投标保证金),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项目名称可适当缩写,但应保证财务人员得以区分)16.1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1)纸质正本文件的份数:1份;(2)纸质副本文件的份数:5份;(3)投标保证金的份数:1份;(4)开标一览表的份数:1份;(5)电子版(U盘)的份数:2份。注:1.投标保证金递交凭据(汇款单据或支票等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开标一览表、电子版文件需分别单独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2.电子版(U盘)是指可编辑版本(word版)和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的正本投标文件扫描成PDF格式后拷贝至无病毒无密码的U盘中,U盘2个,每个U盘包含word版和PDF版。17.1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采用A4纸印刷分别装订成册。均采用左侧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密封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包装,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18投标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9.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条款号条目内容19.1地点1101室收件人: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25.5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1)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2)提交了转包或分包要求的;(3)以可调整价格投标报价的;(4)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最低得分为0分的;(5)投标文件未提供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的、投标分项报价表的;(6)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7)本采购内容中如有涉及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的上述产品须为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的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若未提供,将导致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27中标人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否。30.4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31.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方式盖公章后现场送达。31.2.5质疑质疑应当在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是指:(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1.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只接收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针对同一程序采购环节递交的质疑函,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格式应遵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查询网站及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条款号条目内容31.2.5质疑2.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1)联系部门: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2)联系电话:010-62695990转803(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1101室32代理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中标人可用电汇或转账方式,在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三日内,中标供应商须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货物类收费标准下浮25%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一次性付清,用人民币进行支付。中标服务费的收取以包为单位计算。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发布公告媒体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或者因现场考察不全面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三章《评标办法》。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标办法》。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6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宣布为无效标。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函或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8.2针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给予公布。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9.1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9.2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9.3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被拒绝。9.4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0投标的计量单位和语言10.1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2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1.3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1.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1.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2.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2.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2.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2.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2.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2.5除非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13证明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证明货物及其相关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买方证明,包括但不限于:(1)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其相关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填写“技术要求响应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2)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3)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参考价格。(4)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的其它技术性文件。13.3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采购人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予以响应。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4.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4.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4.4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4.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4.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4.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4.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4.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4.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4.7.2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4.7.3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4.7.4《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本等文挡,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若正本、副本不符,以正本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16.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且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副本可为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公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才有效。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16.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17.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7.3未按本章第17.1项要求密封包装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18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19投标文件的递交19.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19.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0.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0.2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0.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7.1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1-2名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1.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21.3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1.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21.5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1.6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2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22.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2.2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具备本招标文件规定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程序2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23.2评标工作遵循的程序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3.3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2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4.3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投标有可能因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5投标文件的初审25.1投标文件的初审主要为符合性检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5.2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1)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24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3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5.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5.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予以拒绝:(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非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提供其有效授权委托书的;(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要求的;(6)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所列带“★”号条款要求的;(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投标人在开标后到中标结果确定期间,影响或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工作的;(9)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25.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5.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人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六、确定中标27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8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8.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9废标29.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30签订合同30.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0.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30.3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规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0.4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31询问与质疑31.1询问31.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31.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1.2质疑31.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1.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31.2.3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1.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31.2.5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2代理费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前附表(一)一、资格审查的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3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1-2投标人承诺函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承诺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所投产品麻醉机及其所附属配置(如不属于医疗器械无需提供)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册证应包含附件和附页;(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医疗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器械经营资格,须提供证明材料,其中:投标人如为制造商,使用自身生产的产品投标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代理商,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一类产品除外),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4)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廉洁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评审方法前附表(二)二、符合性审查的程序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2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报价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盖章。7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8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9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审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0进口产品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1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5.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除价格分外,评委评分可保留1位小数,评标最终得分保留2位小数。6.政府采购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形式为给予适当加分。(如有)7.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将对该货物的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4)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加价的优惠政策。8.本项目单一产品采购包投标产品相同品牌和非单一产品采购包核心产品相同品牌的投标处理方法:针对本项目,如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则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9.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10.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1.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1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推荐_3_名中标候选人。1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三.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序号内容评分因素分项评审标准1价格部分评标价格(30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价格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作为认定依据。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重复享受政策。2商务部分对招标文件非实质性商务条款(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响应情况(3分)每有1项负偏离扣1.5分,扣完为止。3技术部分招标文件(一)具体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44分)1.“*”号技术指标为重要技术指标,共计4项,满分12分,有一项“*”号技术指标负偏离扣3分;2.“#”号技术指标为次重要技术指标,共计5项,满分10分,有一项“#”号技术指标负偏离扣2分;3.未作任何标注的指标为普通技术指标,共计44项,满分22分,有一项普通技术指标负偏离扣0.5分。注:1、“*”、“#”号参数须提供相关要求的技术支持资料,且标明所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供应商的技术偏离表中仅作出应答而未提供要求的有效技术支持资料,评审委员会均有权不予认可,并扣除相应分值。如有虚假应标行为,其结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需求中对技术支持资料有要求的以需求为准,没有要求的,技术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彩页或产品宣传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官方网站发布的技术资料截图、技术白皮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如证明材料与应答不符,以证明材料为准,不满足上述要求,视为该条技术条款未响应。3技术部分招标文件(一)具体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44分)2、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供货、安装调试方案(5分)1.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能正确理解本项目供货安装调试需求,阐述思路清晰,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详细论述,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5分;2.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贴合供货安装调试需求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缺少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3分;3.供货、安装、调试方案虽进行阐述但仅能部分满足需求得1分;4.供货、安装、调试方案未进行任何阐述或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4质保期(2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得本项分值满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0分。5售后服务承诺(11分)根据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要求“(四)售后服务要求”逐条响应情况单独提供的方案进行打分,所有设备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本项分值满分;任意一项不满足得0分。6培训方案(5分)对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做出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人次、方式、预计培训结果,保证采购人临床医生及技术人员掌握设备的基本操作和日常维护:(1)培训方案全面,安排科学,能正确理解培训要求,满足采购要求,得5分;(2)培训方案基本完整,安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培训需求,得3分;(3)培训方案不完整,安排不合理,不满足采购需求,得1分;(4)未提供得0分。备注:1根据《******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产品如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1分。2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产品如为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1分。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备采购订购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甲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利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内容: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国生产厂商单位数量单价单项合计1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元整总计(小写):注:①上述成交价为用户现场价。②设备配置清单(本合同配置清单)共页,以甲方使用科室签字认可配置单为准。第一章货物要求1.产品资质、技术质量标准要求:1.1乙方保证合同所属下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且进货渠道合法。其质量、规格、技术性能符合合同、设备配置清单的要求。1.2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产品,合同中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国应与注册证中注册内容相同。1.3属于3C强制性认证产品提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放射类产品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1.4乙方应对所供产品提供产品质量标准文件、质量合格证明、原产地证明及质量和数量证明文件。1.5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提供经营许可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6属于计量器具的需提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产)、型式批准证书(进口),乙方提供的产品应能保证计量检测合格,且乙方负责承担首次计量费用并提供计量检定证书。1.7属于法定商检的提供商检证明。1.8产品应具备中文标识,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维修手册和维修密码。1.9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一切相关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产品标准要求:符合产品出厂标准且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如标准不一致,则执行较高标准)。3.产品配置要求:产品所配功能软件到货时应为当前最新版本(注明时间及版本号),包括支持该软件的相关硬件,并包含已经发布的全部技术功能。产品应为年后生产,乙方应列出合同下设备配置清单、易损易耗部件、消耗品或消耗材料,并真实报出上述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成交价格。第二章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4.合同价格:包括设备整机及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安装调试费、资料费、培训费、运输费、运输材料费等。乙方保证成交价格不高于近期市场成交价,反之乙方应承担超出部分。5.付款方式:按照选择的“☑”方式进行☑方式一:待全部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培训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正式发票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0%金额的货款至乙方。□方式二:待全部货物到货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金额的预付款至乙方,待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培训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正式发票甲方支付合同剩余货款至乙方。□方式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履约保证金至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正式发票,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货款至乙方,待全部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培训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方式四: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履约保证金至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90%的正式发票,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90%的货款至乙方,待货物到货后,凭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10%的正式发票,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10%的货款至乙方,待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培训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第三章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包装6.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6.1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交货,乙方发货日前7天须书面通知甲方接货人,电话,(告知送货车号和送货车型并确定交货具体地点)予以最终确认后才可发货。6.2货运方式、要求及交货地点:经双方协商,采用公路运输方式。乙方免费负责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免费负责卸货安装。6.3具体交货要求:在签订合同后,如需要,乙方应将设备安装场地的详细要求交给甲方,并派工程技术人员与甲方共同商讨设备安装场地的设计,提供设备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要求、施工图纸及参数,乙方免费负责在基建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计算承重,提交运输方案,最终方案需由甲方基建后勤部门认可后实施。6.3.1整机免费运输甲方现场并安装至甲方机位。设备到达甲方安装地点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在甲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乙方安装人员应自备必要的专用工具、量具及调试用的材料等。6.3.2乙方免费承担运输、安装、存储及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车辆、人工、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院内外运输所需钢板等铺垫材料。如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做好运输通道铺垫工作。6.3.3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乙方承担由于其运输和安装过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包装与标志:7.1包装应满足运输包装箱要求及环保熏蒸要求,拆箱后外包装须由乙方负责从甲方现场及时免费清理回收。甲方接收合同设备时,合同设备外箱包装需无损。7.2乙方应根据设备的不同形状和特点进行良好坚固的包装,适合长途运输、防潮、防湿、防震。7.3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上注明:运输标志、装箱单号,唛头标记、设备名称、箱号、收货人、毛/净重、目的地、尺码(长×宽×高mm标注),根据设备特点、装卸和运输中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标志图案。7.4若设备重量为2000kg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明显地印刷标明常用标记图案,标明“重心点”,以便装卸和搬迁。7.5甲方现场安装所用的特殊工具、材料及消耗物件应同设备分开,单独包装并加以标注。第四章设备验收8.乙方应提供主机及零备件的详细清单、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装箱单、出厂检验记录、图纸、中文操作手册、中文维修手册(若有维修软件和维修密码,必须提供)、质量保证文件(或合格证)、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同时乙方免费提供系统操作和维修的必要的专用工具及技术咨询。9.设备验收工作在设备通过国家强制要求的全部检测项目后进行。验收所需材料、设备、工具等均由乙方免费提供。10.设备数量验收(到货验收)和质量验收(性能验收)均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书面记录验收结果。10.1具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产品技术标准、原厂Datasheet技术文件、招标文件技术、本合同及合同配置清单要求。10.2具体内容:对产品进行指标、功能等检测验定,达到上述验收依据的要求,并能开始应用全部功能。11.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甲方《设备安装验收报告》上确认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甲方设备主管部门签字日期为免费保修的开始日期。第五章技术服务、操作维修培训及质量等相关保证12.培训:12.1乙方委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甲方使用现场对甲方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及维护的免费培训,并可提供原厂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应用、维护、维修培训。培训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使用、维护培训,达到甲方被培训人员能够独立操作、应用及维护设备的要求。12.2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免费培训计划。13.质量保证:13.1整机(含全部消耗性部件)由厂家承诺自甲方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负责免费保修年。续保的全包的年保修费用(乙方提供产品的全部硬软件)。13.2在免费保修期及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全包年保修期内,乙方应免费更换整机部件及所含全部消耗性配件并免收相应人工工时费,乙方免费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得少于次/年,保养需在不影响甲方工作前提下进行。系统免费升级至最新版本(含软硬件,如为医疗器械则最新软件版本需提供CFDA等合法资质认证)。如甲方需要,乙方免费提供质控不得少于次/年。13.3保修期外,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协商或另设合同决定。乙方维修更换配件仅收取配件成本费,重复维修同一故障不收费,更换配件应在订货后的天内到货并在安装后免费保修12个月。13.4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保证安装后年内的零配件供应。13.5对于隐蔽性的、经合理检测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免费保修期已过,由于其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应由乙方免费负责维修、更换。13.6免费开放所有数字通讯接口及协议,数据可以导出。13.7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经过相关国家强制检定合格的备用设备。14.乙方保证设备终身报修响应时间30分钟内,到场时间2小时内(不可抗力除外)。15.售后服务电话乙方售后服务电话:厂家售后服务电话:技术人员手机号码:16.乙方应保证甲方单位在使用该仪器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第六章违约责任17.甲方承诺保证产品采购流程的合法性,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18.乙方提供的资质文件,应符合中国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如有违反,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对设备予以更换、退货外,还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9.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要求等履行交货义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20.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发货或到货,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予以退货,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付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21.在安装过程中,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货物验收后,因货物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22.如果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乙方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未能在30日内重新交付货物或者重新交付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予以退货,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付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因重新交付货物造成履行延误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3.在免费保修期及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年保修期内,乙方保证设备年完好率不低于95%,如达不到此要求,相应延长保修期,即每超过一天按1:5天顺延保修期。24.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25.如果设备的型号、产地、数量、质量、技术功能及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与到货期间隔不超过一年)等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负责采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并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同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损失,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对于不能修理或更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利息及损失。26.乙方对甲方数据信息承担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所有责任。27.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第七章不可抗力28.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因未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遭遇不可抗力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发生的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指令等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对本合同的履行期限适当延长。29.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应超过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30.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能够送达的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并将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一并送达。第八章争议的解决31.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第九章其它3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生效起始时间为本合同签订日期。3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乙方:甲方法定代表乙方法定代表(盖章)(盖章)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联系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联系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地址:邮编:100191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11489N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栏表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否核心产品01麻醉机24套否是二、技术要求注:1.以下技术指标及要求中如出现或指向某个设备品牌,仅作为参考该设备所需达到的具体技术要求,不作为该设备的品牌要求。2.全部产品为2025年后出厂的设备,所配功能软件为到货时最新正版版本(注明时间及版本号),包括支持该软件的相关硬件,并包含已经发布的全部技术功能。配置需求表中的设备适合中国北京地区的温湿度、供电环境,货物需求一栏表中设备电源电压均要求为AC220V-240V,50Hz±1Hz。如为进口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安全标准。生产厂家制造的电源插头必须符合中国国家3C认证标准。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为全新未使用产品,采购人有权拒绝已经停产或已淘汰机型的老旧产品。3.本部分技术要求中如列明用途、总体要求、配置清单均为不可偏离项,如有任何实质性偏离需明确,将做无效投标处理。以下*、#号及其他普通条款为评审打分项,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4.用途:用于对成人、儿童和新生儿的吸入麻醉及呼吸管理。5.总体要求:本次购置24套麻醉机。(一)具体技术参数如下:1.工作条件及基本配件1.1工作环境,温度:10℃-40℃,湿度:15%-95%。1.2电源:AC220V-240V,50Hz±1Hz。#1.3配备锂电子后备电池,单块电池支持主机工作时间≥90min。1.4具备4个辅助电源接口。1.5数据接口:具备LAN接口、RS-232接口、视频信号接口、2个USB接口、配备无线网卡。*1.6具备中央刹车系统。1.7具备工作台照明光,且亮度可调。2.气源2.1具备氧气、空气双气源。2.2具备氧笑联动系统,保证接入氧气和笑气时氧浓度不低于25%。2.3快速充氧范围:25~75L/min。3.流量计*3.1电子流量计,流量可数字显示和虚拟流量管显示。3.2空气流量范围:0L/min~15L/min。3.3氧气流量范围:0L/min~15L/min,笑气范围:0L/min~12L/min。3.4屏幕可显示新鲜气体设置总流量和氧浓度。3.5具备辅助吸氧流量计。4.挥发罐4.1双麻醉罐位。*4.2要求七氟醚挥发罐与主机同品牌,具备压力、流速和温度补偿功能。5.呼吸回路5.1一体化集成回路,具有可观测的吸气呼气单向阀、机械气道压力表以及手动或机控切换开关。5.2回路部件可134℃高温高压消毒。*5.3二氧化碳吸收罐容积≤1500mL。5.4内置双流量传感器,分别在吸入端,呼出端,流量传感器用户无需工具可自行校准。5.5具有回路整体加温功能。5.6具备CO2旁路功能,在机械通气过程中,更换钠石灰罐无需关停机械通气,可直接更换。5.7具备回路自动识别和报警系统,当钠石灰罐未安装到位时,机器可自动识别,并报警提示。5.8呼吸系统泄漏量≤60mL/min@3.0kPa压力。6.呼吸机格式6.采购需求偏离表(格式)招标编号: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提供证明材料所在的页码)注: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有具体参数的应填写具体参数。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并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给予文件名称、所处响应文件页码或位置等必要说明。(具体详见评分标准)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院设备 麻醉机 医疗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