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1230157681-00217565
二、项目名称: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
3261494.00元
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
上海普陀区富水路738号
86.5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
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
对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DN800-DN1350排水管道进行非开挖修复,修复总长度393米,修复采用“机械制螺旋缠绕法”工艺,管道整体修复后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20年。修复检查井15座,检查井修复采用“无机防腐水泥砂浆喷涂”工艺。新建检查井1座。对管端存在2-3级破裂、渗漏和胶圈脱落接口处进行局部土体注浆加固。
90日历天
丁逸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二级建造师(沪231201320220098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金娜,陈洁,潘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的标准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2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共5家,标书均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均通过资格符合性检查,企业资信检查均通过,所有投标人均无不良记录,无否决标,均进入详细评审。 5家投标单位技术标书均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施工方案合理有针对性,质量、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合理,施工进度、资源配置满足要求, 季节施工、应急预案措施较完善,项目机构人员配置11人,提供的类似业绩5个,排水作业能力证明。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厦门路180号
联系方式:021-632261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建实财务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3楼
联系方式:137643336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莉
电 话:1376433365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60.0K
采购文件附件:
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pdf1.2M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的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2人,营业收入为5827.3294万元,资产总额为2475.931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上海普建市政养护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5日30W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建实财务监理有限公司二○二五年5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响应供应商须知第四章合同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七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6-05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1230157681-00217565项目名称: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预算编号:0025-0000858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319600元(国库资金:33196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3311162.74元采购需求:包名称: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数量:1简要规则描述:对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DN800-DN1350排水管道进行非开挖修复,修复总长度393米,修复采用“机械制螺旋缠绕法”工艺,管道整体修复后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20年。修复检查井15座,检查井修复采用“无机防腐水泥砂浆喷涂”工艺。新建检查井1座。对管端存在2-3级破裂、渗漏和胶圈脱落接口处进行局部土体注浆加固。(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合同履约期限:工期为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完成并通过验收,履约期为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销项为止。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政策、鼓励节能政策、鼓励环保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购买国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供应商应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5-23至2025-05-3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06-0509:30:00(北京时间)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3楼五、开启1.时间:2025-06-0509:30:00(北京时间)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3楼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携带①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法人参加则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②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③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厦门路180号联系方式:021-63225484-6047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建实财务监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3楼联系方式:021-541871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郑莉电话:021-54187109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响应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2采购方采购人: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建实财务监理有限公司3项目编号310000000241230157681-00217565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及投标限价预算金额331.9600万元,投标限价为331.1162746资金来源万元。市级城市维护资金7项目地址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8招标范围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9合同履约期限工期为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完成并通过验收,履约期为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销项为止。10合同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50%;工程审价完成支付至审价金额的80%;审计完成,建设单位支付至审核结算总金额的100%。支付比例可按当年实际财政预算情况和财政要求做相应调整。11合格响应供应商详见第一章12现场勘查不组织1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日期、时间及地点如有,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14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5投标保证金不收取16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及投标方式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2、纸质磋商响应文件:1正2副,由投标授权委托人当面递交。3、若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与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以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准。4、开标时提供电子预算文件(GBQ6格式),17投标/开标刻录光盘或U盘密封在纸质磋商响应文件袋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3楼18响应供应商开标携带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法人参加则提供法人身①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密封包装纸质磋商②响应文件。CA证书及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③投标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④造师《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zjw.sh.gov.cn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19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0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供应商不满足以下任一项条件时,磋商小组将评定为无效标:详见附件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1政策功能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响应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的规定,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响应供应商若为福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注意事项:格式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其他说明1、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扣分条款、评分要素与合格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发生冲突或对资格要求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合格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为准。其他说明2、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3、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三章响应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资金来源1.1市级城市维护资金。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响应供应商2.1采购人: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建实财务监理有限公司2.3采购方:采购方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4合格的响应供应商1)响应供应商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登记备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2)经磋商小组认定的合格响应供应商。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响应供应商。3.2货物系指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包括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3.3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供应商须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4、投标费用4.1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响应供应商须知4)合同协议书5)采购需求6)附件7)评标标准8)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注: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响应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响应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6.1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3个日历天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法人章)送达代理机构,采购方对响应供应商的疑点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以以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7.1在磋商响应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7.3为使响应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期。并以延期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8、编制要求8.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开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开标将被拒绝。8.2投标的语言:响应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9、磋商响应文件构成9.1响应供应商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商务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开标一览表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具体详见附件附表)。6)供应商资格声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相关资质证书8)近五年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9)反映履行合同主要人员能力水平相关资料11)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2)响应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技术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保证措施2)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机械配备(应包括对危险源及风险管控措施等安全评估内容的应对措施)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及派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经历4)施工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及对招标人提出的质量目标控制、质量过程控制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及对招标人提出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过程控制及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6)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7)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0、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0.1响应供应商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磋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0.2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分别成册。11、投标报价11.1投标报价依据、要求、结算原则11.1.1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及《上海市水利维修养护定额(2015)》、《上海市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4)》、《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上海市相关定额。11.1.2采购人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工程量清单和图纸。11.1.3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指到工地现场的价格)、人工、机械参照上海市建设市场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布的2025年3月份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https://ciac.zjw.sh.gov.cn/JGBGCZJInterWeb/Hyxx/HyxxHynr?bmCode=003002)。11.1.4本工程中对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其供应商、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质量等在中标单位采购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核,经业主及监理认可后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11.1.5本工程计价模式采用清单计价。投标人的优惠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承受能力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在投标单价中体现。11.1.6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11.1.7措施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11.1.8本项目的税金采用增值税税率9%,即按沪建市管【2019】19号文执行。11.1.10结算原则:(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实进行结算,但最终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亦不可超过中标价。(2)本工程工期短,因此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不调整工程价款。(3)合同签订后,如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含暂列金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计算。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投标人参照施工期间的市场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后进行报价,并报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调整;如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中也没有的,则由投标单位报价投资监理核价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如果投标方认为投资监理与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无法采购,则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实行甲供。11.1.11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费在投投时应充分考虑上海市关于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及指导价,若因投标报价过低而引起低于渣土外运合同价的差价则由中标的施工方承担,甲方不予另行支付。11.1.12本项目总投资包括分部分项费用、措施费、其他费用、税金。11.2响应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1.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本项目投标上限价(详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超出,做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处理。11.6本次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或结算报告为准,但最终结算费用不可超过中标价,也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若工作量、采购内容发生变化需经批准,否则不予认可。12、开标货币12.1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3、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响应供应商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13.3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即格式(第六章附件资格证明文件格式)。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不适用于本项目)14.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产品说明书、图纸和数据,它包括: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六章“投标响应情况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14.3响应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4.2时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指出的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响应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采购方满意。15、投标保证金(不适用于本项目)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应自开标之日起,并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方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7、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7.2磋商响应文件中引用非投标供应商自身(制造厂商授权书、检测报告等)的证明材料必须盖章,上传非投标供应商自身盖章后的扫描件;投标供应商自填投标材料的数字签名印章即代表投标供应商的签字和盖章,17.3纸质磋商响应文件:1)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上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2)磋商响应文件需密封包装,应在封口上骑缝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并须在密闭袋正面标明响应供应商名称、地址、项目名称。3)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签章处要求签字且盖章。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中标明签字和盖章处进行签字或盖章。盖章和签字包括:响应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每页均要投标人代表小签(姓或姓的首字母),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4)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人的指示进行的。商务标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撤回及修改18、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8.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8.2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18.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响应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响应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响应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8.4响应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供应商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9、磋商响应截止期19.1响应供应商应在不迟于“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方,递交地点应是“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9.2采购方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方、采购人和响应供应商受磋商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20.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0.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2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响应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开标,但响应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方。21.2响应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在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开标做任何修改。21.4从磋商响应截止期至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响应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开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开标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2.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3、评标23.1磋商小组23.1.1采购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23.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3.1.3磋商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采购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3.2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23.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3.3.1在评标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澄清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3.4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23.4.1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对其进行审查。23.4.2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1)电子采购平台自动汇总生成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及磋商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3)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4)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5)对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或矛盾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7)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开标将被拒绝。23.4.3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响应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响应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响应供应商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响应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23.4.4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响应供应商的综合得分。23.4.5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供货时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方和响应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3.4.6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否决投标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磋商小组确认按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处理,其投标将被否决。23.5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23.5.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23.5.2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评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磋商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本须知》第23.4条相关规定处理。23.5.2细微偏差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响应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3.5.3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报价中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说明或证明材料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影响任何响应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响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具体认定。23.5.4详细评审即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技术”和“价格”二个方面进行评标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七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3.6.中标人的确定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磋商小组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响应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为成交单位。采购方不承诺最低开标的投标最终成交。24、招标失败24.1在磋商响应截止后,参加投标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标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响应供应商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磋商小组确定为招标失败的,采购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25、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接触25.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响应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磋商小组成员接触。25.2响应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6、合同授予标准26.1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采购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27、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7.1采购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8、中标通知书28.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方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响应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通知。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签订合同29.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方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七、其他30、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30.1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响应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等。30.2如果有证据表明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30.3采购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响应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0.4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或履约过程中,出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资质等环节未获得行政许可或延续的、经营不善等),造成不能再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履行,期间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采购人保留另行确定合格供应商的权利。第四章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甲方就本市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的施工,经招投标确定委托乙方承担。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及招投标文件,双方订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2、工程地点: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沪建综计(2025)97号。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5、工程内容:简要规则描述:对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DN800-DN1350排水管道进行非开挖修复,修复总长度393米,修复采用“机械制螺旋缠绕法”工艺,管道整体修复后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20年。修复检查井15座,检查井修复采用“无机防腐水泥砂浆喷涂”工艺。新建检查井1座。对管端存在2-3级破裂、渗漏和胶圈脱落接口处进行局部土体注浆加固。(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6、工程承包范围:同普路(祁连山南路-真光路)。二、合同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2、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3、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4、[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_1]三、施工质量本合同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并应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价款(一)本合同施工价款总额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元整);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元(大写:/);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元(大写:元整);4、暂列金额:¥/元(大写:/元)。五、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执业证号:详见专用条款。六、合同文件本合同由下列文件和资料组成:1、中标通知书;2、报价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本协议附件;9、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形成的其他书面文件。七、双方承诺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甲、乙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并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公章)住所:本市黄浦区厦门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日期:乙方:(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日期:第二节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乙方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乙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甲方和(或)乙方。1.1.2.2甲方:是指与乙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乙方:是指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甲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甲方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乙方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甲方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乙方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甲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乙方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乙方、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甲方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乙方提供图纸。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甲方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乙方,乙方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乙方文件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甲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乙方文件有异议的,乙方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乙方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乙方文件,供甲方、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与监理人或甲方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甲方、监理人和乙方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乙方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乙方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1.10.2场外交通甲方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乙方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甲方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甲方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乙方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乙方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甲方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乙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乙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甲方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乙方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甲方2.1许可或批准甲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2.2甲方代表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甲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甲方代表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撤换甲方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甲方代表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甲方人员甲方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甲方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乙方免于承受因甲方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甲方人员包括甲方代表及其他由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乙方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甲方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甲方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乙方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甲方应与乙方、由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乙方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乙方3.1乙方的一般义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甲方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甲方;(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乙方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甲方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3.3乙方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乙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乙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甲方对于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甲方所质疑的情形。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甲方的同意。3.3.5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乙方现场查勘乙方应对基于甲方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乙方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乙方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乙方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乙方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乙方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乙方与分包人结算,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甲方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甲方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乙方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甲方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甲方向乙方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乙方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乙方承担保护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甲方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甲方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甲方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乙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2监理人员甲方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甲方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乙方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乙方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乙方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5.1.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甲方的质量管理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乙方的质量管理乙方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甲方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乙方有权拒绝实施。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乙方自检乙方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乙方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乙方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乙方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乙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甲方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5.3.4乙方私自覆盖乙方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监理人强令乙方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甲方,甲方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甲方和乙方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甲方和乙方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甲方和乙方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保留乙方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经甲方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甲方的损失,则甲方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乙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甲方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甲方违约的情形〕执行。乙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乙方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乙方进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甲方的安全责任甲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甲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甲方原因对乙方、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乙方的安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乙方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乙方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甲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乙方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甲方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乙方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甲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和监理人对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甲方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甲方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乙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甲方,并会同甲方和乙方予以核实。甲方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乙方。7.4.2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乙方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甲方应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甲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甲方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甲方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甲方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乙方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乙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甲方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乙方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人。监理人经甲方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7.8暂停施工7.8.1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甲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甲方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7.8.2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乙方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乙方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甲方批准后,可向乙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乙方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乙方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乙方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甲方和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甲方和乙方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甲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可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甲方逾期不予批准的,则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乙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甲方和乙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的,甲方应通过监理人向乙方下达提前竣工指示,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甲方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甲方和乙方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或乙方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甲方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甲方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乙方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乙方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甲方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乙方有权拒绝,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甲方应按《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乙方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甲方违约〕约定办理。8.3.2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乙方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乙方清点的,乙方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甲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5.2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甲方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乙方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乙方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乙方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乙方回复经甲方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甲方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甲方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乙方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甲方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乙方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乙方发出经甲方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甲方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甲方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乙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乙方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更换合同约定的乙方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甲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乙方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乙方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乙方应予以协助。9.1.2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乙方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乙方共同校定。9.1.3乙方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乙方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乙方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乙方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乙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乙方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乙方与监理人共同进行。乙方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乙方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乙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乙方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甲方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收到经甲方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甲方提出变更甲方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甲方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乙方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乙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甲方,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甲方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乙方的合理化建议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甲方,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乙方修改。甲方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甲方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甲方可对乙方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乙方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乙方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甲方审查,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照经过甲方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乙方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甲方审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乙方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乙方共同确定中标人;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甲方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甲方,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甲方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甲方、乙方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乙方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甲方认为乙方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乙方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甲方留存。第2种方式:乙方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乙方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乙方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由乙方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甲方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因乙方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甲方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乙方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乙方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乙方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甲方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0AB1B2B3Bn1F01F02F03F0n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乙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123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t1t2t3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30......F0n010230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乙方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甲方审批,甲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乙方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甲方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乙方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甲方核对,甲方确认用于工程时,甲方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甲方事先核对,乙方自行采购材料的,甲方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甲方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甲方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甲方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甲方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预付款担保的,乙方应在甲方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乙方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甲方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甲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乙方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甲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