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食心虫生物防治中标结果公示(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9号-SZHW2025-4
二、项目名称: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公主岭吉农绿色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兴华街186号
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67.944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赤眼蜂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3.8万亩
单价:人民币17.88元
五、评审专家名单:吕慧博、***、于泽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向成交人按成交价格的1.5%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1.0191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推送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榆树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2、黑龙江省越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内未提供投标人未被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承诺书加盖公章、信誉良好承诺书加盖公章、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不存在利害关系承诺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第三项及第五项要求,因此未通过资格审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地址:榆树市工农大街80号
联系方式:田红伟137562428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乙十路以西保利人民大街小区保利金香槟一期C2号楼413号
联系方式:苏厚江18043265611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苏厚江
联系方式:18043265611
4、监督部门信息
名称:榆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431-83624470
来源: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初审:苏厚江
复审:田红伟
终审:杨洪涛
附件信息:
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doc36K
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采购文件.doc874.3K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122.7K
附件:
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9号-SZHW2025-4二、项目名称: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公主岭吉农绿色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兴华街186号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67.944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名称: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赤眼蜂品牌:/规格型号:/数量:3.8万亩单价:人民币17.88元五、评审专家名单:吕慧博、***、于泽生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向成交人按成交价格的1.5%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1.0191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推送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榆树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2、黑龙江省越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内未提供投标人未被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承诺书加盖公章、信誉良好承诺书加盖公章、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不存在利害关系承诺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第三项及第五项要求,因此未通过资格审查。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地址:榆树市工农大街80号联系方式:田红伟137562428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乙十路以西保利人民大街小区保利金香槟一期C2号楼413号联系方式:苏厚江18043265611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苏厚江联系方式:180432656114、监督部门信息名称:榆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0431-83624470来源: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审:苏厚江复审:田红伟终审:杨洪涛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采购文件(询价)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9号-SZHW2025-4采购人: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目录第一章询价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15第四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19第五章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33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4第七章附件541.价项目概况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6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9号-SZHW2025-42、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9号3、项目名称: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4、采购方式:询价5、预算金额:人民币68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按无效投标处理)6、采购需求:采购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赤眼峰,防治面积3.8万亩,每亩价格≤17.89元,具体详见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7、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供应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能力。1.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1.3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请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1.4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若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1.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1.6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3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6:00(北京时间,下同)。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投标人可自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注册、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并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3、方式:本项目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评标现场,投标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下载)并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及要求进行编制并加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或未上传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投标无效。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4、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为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按照会议主持人的通知,选择对应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询价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5、投标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五、开启、询价时间、地点1、时间:2025年6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吉林省同晟科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标2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询价公告同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推送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榆树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及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等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4、投标人请注意:请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变更、延期等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查看、下载文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地址:榆树市工农大街80号联系方式:田红伟137562428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乙十路以西保利人民大街小区保利金香槟一期C2号楼413号联系方式:苏厚江18043265611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苏厚江联系方式:180432656114、监督部门信息名称:榆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0431-83624470来源: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审:苏厚江复审:田红伟终审:杨洪涛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名 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信息名称: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地址:榆树市工农大街80号联系方式:田红伟137562428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乙十路以西保利人民大街小区保利金香槟一期C2号楼413号联系方式:苏厚江18043265611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9号-SZHW2025-4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交货方式成交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并保证验收合格,在整个过程中,采购人不负责如装卸货物等一切事宜,具体按合同执行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采购需求采购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赤眼峰,防治面积3.8万亩,每亩价格≤17.89元,具体详见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9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10质量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螟黄赤眼蜂须达到《吉林省地方标准--螟黄赤眼蜂工厂化生产技术规程》(DB22/T 3199--2020)优质蜂标准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供应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能力。1.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1.3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请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1.4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若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1.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1.6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3踏勘现场不召开14预备会不召开15答疑会不召开16分包不允许 17偏离不允许负偏离18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无19询价有效期90天20询价保证金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无需缴纳询价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按以下要求收取询价保证金。询价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3000元递交形式:转账、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保函,以到账为准。账户名称: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账号:581150100100149042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支行1、投标人以转账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询价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注:(1)投标人应在电汇或转账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并将完整清晰的电汇或转账凭证、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放到电子响应文件中(2)投标人还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完整清晰的电汇或转账凭证、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8043265611@163.com2、投标人以保函方式提交询价保证金的,须将完整清晰的保函扫描件及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放到电子响应文件中,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完整清晰的保函扫描件及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8043265611@163.com。保函受益人为采购人。3、符合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诚信记录良好的无需缴纳询价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将完整清晰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材料截图及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放到电子响应文件中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完整清晰的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材料截图及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件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8043265611@163.com4、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或提交询价保证金的账户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至今2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至今23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4签字盖章要求符合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及采购文件要求25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标、网上投标。1.投标人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下载)并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及要求进行编制并加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逾期或未上传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投标无效 2.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要求: 成交人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8043265611),将纸质版响应文件(3份)邮寄至指定地点。纸质版响应文件为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版响应文件打印版,提倡节能降耗建议双面打印26纸质版响应文件装订编制要求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纸。27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16时00分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28是否退还响应文件不退还29响应文件开启、询价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6月10日16时00分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吉林省同晟科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标2室。开启: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为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按照会议主持人的通知,选择对应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询价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30询价程序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程序进行31询价小组的组建询价小组构成:3人组成;专家确定方式:经济及技术方面专家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2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人推荐前三名成交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33履约保证金无34质保期无35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具体按合同执行)36预算金额人民币68.00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按无效投标处理)37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38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补充的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39采购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向成交人按成交价格的1.5%收取40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4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执行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否则投标无效。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42合同备案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日内,将扫描件交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43其他要求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2.询价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的合理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询价公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处,以采购文件为准。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其它相关法规。2.定义:2.1“采购代理机构”指吉林省三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2.2“采购人”指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2.3“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5“投标人”指响应本采购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3.1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召开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采购文件:6.1采购文件的组成:第一章询价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第五章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附件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7.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询问、质疑的投标人,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一次性将问题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询问、质疑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与采购人沟通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收到的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7.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询价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询价公告的组成部分。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8.响应文件构成: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报价一览表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四、资格条件承诺函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八、询价保证金九、投标报价明细表十、技术规格偏离表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二、信誉要求十三、其他要求承诺书十四、其他材料9.响应文件的编制9.1投标语言: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响应文件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及要求,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在文件中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9.4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询价有效期、质量标准、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0.投标报价10.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预算金额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废标。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0.2投标人应报出此项目的单价和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0.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1.询价保证金11.1投标人应递交采购文件所要求的询价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1.2询价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11.3询价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询价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询价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询价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投标人的询价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人的询价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11.5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询价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2.询价有效期:1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12.2在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询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询价保证金。同意延长询价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13.响应文件的加密及提交本项目执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评标现场,投标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进行下载)并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及要求进行编制并加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或未上传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投标无效。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响应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和提交等。1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4.4从询价时间起,至询价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询价15.1询价小组15.1.1询价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1.2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l)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15.2询价原则询价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5.3询价评审询价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16.合同授予16.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2成交通知在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询价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通知未成交人。16.3履约、支付担保16.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16.3.2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16.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询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购人要求成交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应当同时向成交人提供支付担保。16.4签订合同16.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询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6.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询价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17.重新招标1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的;(二)经询价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情形。18.纪律和监督1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询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询价工作。18.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询价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价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询价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18.4对与询价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询价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询价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价活动中,与询价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询价程序正常进行。1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询价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资格审查表序号类型审查要求及要求说明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2财务报告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若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内容详见第六章格式四:资格条件承诺函)3其他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请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无效。【响应文件内提供投标人未被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站截图、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站截图、信誉良好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及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4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评审结果(通过/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表序号类型要求及要求说明1商务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商务投标函签字盖章:加盖单位章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商务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4报价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5技术采购需求:满足采购文件要求6商务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7商务质量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螟黄赤眼蜂须达到《吉林省地方标准--螟黄赤眼蜂工厂化生产技术规程》(DB22/T 3199--2020)优质蜂标准8商务询价有效期:90天9商务询价保证金:符合采购文件要求10报价投标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评审结果(通过/不通过)1.评审办法1.1资格评审询价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通过资格审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1.2符合性评审1.2.1询价小组依据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作废标处理。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不按询价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4投标报价1.4.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文件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价格扣除的依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4.3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故1.4.2不适用2.评审结果2.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第二章投标人须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询价小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询价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2.2询价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4.1.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4.2.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4.3.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4.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第五章货物清单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2025年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生产防灾减灾)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农业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5〕132号文件要求,为实现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我单位拟对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赤眼峰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需求:采购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赤眼峰,防治面积3.8万亩,每亩价格≤17.89元。产品参数:供应商所提供的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螟黄赤眼蜂须达到《吉林省地方标准--螟黄赤眼蜂工厂化生产技术规程》(DB22/T3199--2020)优质蜂标准(寄生率≥85%,羽化破壳率≥80%,绿卵率≤2%,单卵蜂数80-100头,遗留蜂率≤15%,畸形蜂率≤5%,雌蜂百分比≥85%);所用赤眼蜂每亩6个放蜂器,共3万头,2次放蜂。每个放蜂器中含有螟黄赤眼蜂或黏虫赤眼蜂0.5万头。要采购曾由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在吉林省内开展过防治大豆食心虫试验示范,且田间平均防效达到65%以上的赤眼蜂产品。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经试验示范的产品。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69号-SZHW2025-4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报价一览表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四、资格条件承诺函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八、询价保证金九、投标报价明细表十、技术规格偏离表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二、信誉要求十三、其他要求承诺书十四、其他材料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投标函(采购人名称):根据你方(项目名称)的编号为(项目编号)采购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投标人的名称),按照你方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全部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合同履行期限如下:。3.我方已按采购文件关于询价保证金的规定,提交了询价保证金或相关证明材料。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6.我们对采购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询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询价保证金。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11.本投标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询价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其他投标人、招标机构或者采购人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询价小组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地址:电话、传真或电传:邮政编码:注:投标函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2.投标函附录序号名称约定内容投标人实质响应1投标内容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2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3质量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螟黄赤眼蜂须达到《吉林省地方标准--螟黄赤眼蜂工厂化生产技术规程》(DB22/T 3199--2020)优质蜂标准4询价有效期90天5询价保证金符合采购文件要求6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具体按合同执行)7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8履约保证金无9质保期无10误期赔偿按合同约定11采购需求满足采购文件要求12投标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格式二、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序号投标内容投标总报价(元)是否已按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或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1大写: 小写:投标要求: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格式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 名电 话技术负责人姓 名电 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 号经营范围备 注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采购文件规定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质性文件复印件。4.5.格式四、资格条件承诺函4.6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4.7.格式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名称:(盖章)年月日格式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注册地点)的(投标人名称)公司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单位名称)的(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格式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注:投标人所提供的文件与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如有任何偏差,都应在“偏离表”中列出。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即使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写明与采购文件要求有所不同,采购人也认同符合采购文件最佳值的要求。投标人成交后如据此提出疑义,不履行签订合同等下一步工作,采购人有权没收其询价保证金。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格式八:询价保证金1.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无需缴纳询价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投标人,按要求收取询价保证金,后附询价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2.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无需缴纳询价保证金,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完整清晰的截图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格式九:投标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或主要参数或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元人民币) 合计(元)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格式十: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采购文件的技术条款响应文件的技术条款说明注:投标人所提供的文件与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如有任何偏差,都应在“偏离表”中列出。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即使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写明与采购文件要求有所不同,采购人也认同符合采购文件最佳值的要求。投标人成交后如据此提出疑义,不履行签订合同等下一步工作,采购人有权没收其询价保证金。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期:格式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3)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格式十二:信誉要求1.投标人未被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站截图3.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站截图4.信誉良好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5.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6.近年(2022年至今)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4.8格式十三:其他要求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格式十四:其他材料1、第三章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2、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第七章附件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36.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7.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7.1附件4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加密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CA锁远程解密。二、投标人编制的响应文件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明细表时,相关内容应与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符合。四、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五、若投标人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投标。六、若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暂停询价。七、本项目将查询电子版响应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制作机器码是以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以及工具标识号五大特征组成),若出现不同投标人之间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予以否决其投标。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2025年榆树市示范推广大豆食心虫生物防治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防治大豆食心虫的赤眼峰,属于农、林、牧、渔行业:制造商为公主岭吉农绿色农业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人,营业收入为5391万元,1资产总额为9365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公吉农色农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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