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标结果公示(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2025)



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35332-XM001
二、项目名称: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934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7层
中标金额:934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7层
121000007178046202
934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1
934万元
934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

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理由: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实施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市每年组织对北京地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论文抽检工作。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成立于200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教育部学位中心作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单位评估部门负责人,专门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研究、评估等工作。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为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承担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评审监测工作,并根据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开展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评估、评审服务工作;承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全国统考的命题和考务工作;承担我国学位与国外学位、我国内地学位与港澳台地区学位的对等研究以及相互承认学位协议有关咨询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签订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互认的合作协议;承担学位证书的认证评价、鉴定和咨询工作;负责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办《中国研究生》杂志;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研发创建了多个关于学科评估、学位论文评审等工作平台,特别是论文评审平台至今已安全运行10余年,成功完成了历年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全国学科评估等政府委托的重要评估项目。同时,教育部学位中心已与天津、湖北、陕西、辽宁等20余个省市在抽检和评优项目上建立合作关系,创新开展省级学位论文质量评估服务,为省市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提供依据,对各省市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起到了促进作用,受到合作省市的一致好评。
为高标准实施我市抽检论文通讯评议,确保通讯评议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通讯评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应依据上述规定,以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的形式,继续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抽检论文通讯评议工作。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卓(组长) 聂伟 高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6.954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32号        
联系方式:陈惠英,010-****59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安泰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B1座1002室            
联系方式:曹帅召,010-88552895 188108011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帅召
电 话:  010-88552895 1881080110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11日 16:0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卓(组长) 聂伟 高飞

总成交金额
¥934.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丽丽

项目联系电话
010-88552895

采购单位
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

采购单位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5923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安泰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88552895

附件:

附件1
2-协商记录.pdf

附件2
1-采购文件.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项目名称: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项目编号/包号:11000025210200135332-XM001采购人: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安泰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协商程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35332-XM0012.项目名称: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3.项目预算金额:934.400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934.4000万元4.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934.40001我市自2014年开展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以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实施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组织抽检论文专家评议工作。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1.获取时间: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0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获取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采购文件。4.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6月1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B1座1002室。五、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供应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an.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n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线上线下结合”的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3.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3.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3.4获取电子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32号联系方式:陈惠英136813680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安泰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B1座1001、1002室联系方式:曹帅召梁科科,010-88552895188108011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曹帅召梁科科电话:010-88552895188108011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序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01直属单位业务发其他未列明行业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6.3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9.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0.1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要求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收受人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10.8.5保证金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1.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2.1响应文件的份数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的形式为U盘(电子版文件须包括word文档及签字盖章后扫描的PDF文档)16.1相应文件递交地点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B1座1002室。22.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___。22.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3.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实名制书面形式,寄送的以收到时间为准。23.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安泰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8552895;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B1座1002室。24.1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含税)按固定费用69548.00元收取;缴纳时间:发出成交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3.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3.1.2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3.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2.1中小企业定义:3.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额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库〔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3.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不适用。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3.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如涉及,供应商优先提供此类产品。3.4正版软件3.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3.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3.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3.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3.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如涉及,供应商优先提供此类产品。3.7采购需求标准3.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参与协商的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有关的费用,无论协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构成5.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协商程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6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时间不足的,将顺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范围、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响应语言7.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所邀请的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7.2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响应文件构成8.1供应商应当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2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8.3第三章《协商程序》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8.4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要求,提供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技术文件等。8.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9报价9.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9.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9.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9.2.2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9.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保证金10.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0.2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0.3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0.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0.5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0.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0.7.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0.7.2终止采购项目已经收取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10.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0.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0.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0.8.3除因不可抗力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0.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1响应有效期11.1响应文件应在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2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2.1响应文件的份数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的内容,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可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3响应文件的提交13.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密封袋或密封箱中。13.2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单独递交。13.3为方便核查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3.4所有密封袋或密封箱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采购邀请中载明的地址。2)注明采购邀请中载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年月日时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在密封袋或密封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3.5所有密封袋或密封箱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3.6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响应无效,并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4.1供应商应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14.2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5.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5.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协商16递交响应文件1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接收响应文件。邀请供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16.2协商时,应当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价格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由参加协商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6.3供应商代表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7单一来源采购人员1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18协商程序18.1见第三章《协商程序》。六确定成交供应商19确定成交供应商19.1采购人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的协商情况记录后,确定成交供应商。20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1终止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1.1.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22签订合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2.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2.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2.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询问与质疑23.1询问2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3.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3.2质疑23.2.1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3.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代理费24.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协商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记录。1.2《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协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允许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允许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不允许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允许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允许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允许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允许4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交保证金。不允许5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报价最终报价是否满足采购预算不允许2响应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是否满足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不允许3签署、盖章、装订报价人是否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装订不允许4其他报价文件未出现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所列的其他无效情形不允许2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更正2.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供应商在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3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3商定合理价格3.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4报告违法行为4.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2.项目概述:我市自2014年开展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以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实施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组织抽检论文专家评议工作。二、商务要求1.实施的期限和地点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服务地点:北京市。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1)付款进度:采购人分两次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服务费。在合同签署后30日内,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质量监测服务费用的60%即¥元(大写:人民币)的发票,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等额费用;在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抽检质量年度报告及其他全部相关材料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双方根据实际抽检论文篇数及实际初评和复评论文数量进行结算并确认质量监测服务费用的尾款金额。确定尾款金额后,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尾款的发票,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尾款,支付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2)付款方式:转账汇款方式。三、服务要求1.基本要求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目标组织完成2025年北京地区硕士学位抽检论文的通讯评议工作,形成详实的评议基础数据和高质量的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评议结果报告。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实施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2.服务内容及要求1.组织完成2025年北京地区硕士学位抽检论文的通讯评议工作,形成详实的评议基础数据和高质量的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评议结果报告及年度报告。2.2025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的对象为北京市提供的抽检硕士学位论文。3.每篇学位论文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议,其中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聘请2位专家进行复评。4.通讯评议及复评后,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5.聘请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北京地区的专家不参加通讯评议。6.要求供应商根据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方案在系统落实部署;在以往论文评议项目所使用的标准基础上,针对北京地区高校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的实际要求,设置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价标准;组织专人,按分组遴选专家,确定评议专家名单,组织实施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专家通讯评议,抽检工作完成后向采购人提供专家评议结果、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年度报告及改进建议。3.验收标准(一)提交成果内容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评议结果报告,内容包括:1抽检硕士学位论文评议结果报告;2评议标准;3评议专家意见汇总分析结果;4评议结果(按学科排列);5评议结果(按成绩排列);6评议结果(按单位排列);7抽检硕士学位论文评议“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清单(按单位排列);8抽检硕士学位论文评议“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清单(按学科排列);9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年度报告。(二)提交成果要求1.相关评议报告结构清晰完整、数据全面翔实、结论科学明确。2.文本类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表格类电子文档格式为Excel格式,图片类电子文档格式为jpg格式。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协议编号:项目编号: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合作协议(省级抽检)甲方: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名称: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MB1F63410H(18位)银行账号:020000282920032570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部门负责人:高新民所属部门、职务: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院长项目负责人:陈惠英所属部门、职务:高等教育评估所、所长固定电话、手机:13681368074QQ/微信:1075779117/13681368074邮箱地址:Chenhuiying11@sina.com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32号邮编:100034乙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开户行:部门负责人:所属部门、职务: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职务:固定电话、手机:QQ/微信:邮箱地址:通讯地址:邮编:甲方经过单一来源采购,确定乙方为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35332-XM001)的成交单位。根据成交书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以下简称“质量监测服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甲方职责1.甲方在2025年月日之前,自主将质量监测服务工作所需的材料按照乙方要求的格式全部上传至质量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确保论文及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用性与准确性。若因上传信息有误影响质量监测服务工作,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确定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专家聘请数量:学位论文每篇初评须聘请3位专家,复评须聘请2位专家。3.甲方自主制定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及要求,在平台中自主设置相应评审项目评阅书模板及论文评议要素,形成评阅书。评阅书在质量监测服务工作期间不得更改。4.针对乙方制定的如下质量监测服务专家聘请基本原则,甲方选择如下,确定后不再更改。学术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论文分别在学位论文所属《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内遴选专家;按照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关键词、题目、摘要与专家研究方向进行匹配;回避甲方所在省(市、自治区)内高校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聘请专家为硕士研究生导师,或至少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同一篇论文在同一单位选取专家数一般不超过2位,并且每位专家同时评审同一单位论文的数量不超过8篇。5.甲方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协议执行者与平台账号使用者,代表甲方行使平台操作权限。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6.甲方对乙方在质量监测服务平台为其开设的用户账号拥有唯一使用权,不向被评议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透露任何乙方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使用规则、评议专家信息及乙方联系方式等;不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他人提供乙方平台操作指南、相关培训材料,展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拷贝、录制视频、页面截图、操作规则、送评数据、专家信息以及乙方信息。如有上述行为,乙方将中止相关质量监测服务工作进程,责任由甲方承担。7.甲方不提交涉密论文至平台。8.乙方提交本协议第二章第13条约定的质量监测服务结果报告等材料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议结果报告组织验收,如甲方对报告内容存有疑问,由双方协商解决。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第二章乙方职责9.乙方为甲方提供质量监测服务,完成学位论文评议工作,并在服务过程中为甲方提供平台操作协助。10.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范围内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工作的专家资源,保证质量监测服务工作专家信息的准确性,并定期对专家资源进行补充。11.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章第4条确定的质量监测服务专家聘请基本原则要求,组织质量监测服务专家对甲方提交后的论文进行评审。若按原则出现聘请专家数量不足时,与甲方另行商定。12.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质量监测服务专家名单及专家所在单位名称。13.乙方在2025年12月10日之前为甲方提供如下质量监测结果材料:质量监测服务结果报告;质量监测服务专家意见汇总;质量监测服务结果(按学科排列);质量监测服务结果(按成绩排列);质量监测服务结果(按单位排列);质量监测服务“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清单(按单位排列);质量监测服务“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清单(按学科排列);抽检质量年度报告。14.乙方不得向除质量监测服务专家外的第三方个人和机构提供甲方所提交的质量监测服务材料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家信息和质量监测服务结果等。第三章质量监测服务费用标准与支付15.根据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35332-XM001)成交书确定:此次拟抽检硕士学位论文7300篇,论文评审费用为元/篇次,质量监测服务费用总额暂按抽检硕士学位论文7300篇计算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包括抽检质量年度报告固定价格为¥元(大写:人民币),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送审论文数量以及初评和复评论文数量确定。16.论文聘请专家数量及论文篇数:17.拟抽检硕士学位论文7300篇,每篇论文初评聘请3位专家,复评聘请2位专家,复评比例暂定为4.8%,约为350篇,如实际送审论文篇数及复评篇数与本协议约定篇数不一致,差额通过双方签署结算说明确定(见附件1)。17.质量监测服务费用暂定:¥元(大写:人民币),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质量监测服务费用。在合同签署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质量监测服务费用的60%即¥元(大写:人民币)的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等额费用;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协议第二章第13条约定的抽检质量年度报告及其他全部相关材料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双方根据实际抽检论文篇数及实际初评和复评论文数量进行结算并确认质量监测服务费用的尾款金额。确定尾款金额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尾款的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尾款,支付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18.银行汇款时,甲方须在备注栏填入“北京市-质量监测论文评审费”字样;甲方须使用对公账户进行银行汇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19.银行汇款后,甲方需在平台“缴费管理”中填写汇款信息、上传汇款凭证扫描件,经乙方确认款项到达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后,视为完成汇款;若平台收到甲方汇款凭证扫描件但乙方未查询到款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汇款情况确认。20.乙方为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质量监测论文评审费”。第四章违约责任21.若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质量监测服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22.甲方需在协议要求的期限内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支付或未能足额支付则被视为违约行为,甲方需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天数,每日的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1‰。如违约天数超过30日,乙方将暂停甲方的平台使用权,待相关费用结清后恢复,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23.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或平台技术原因导致质量监测服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未在协议期限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质量监测结果材料则被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需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天数,每日的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监测服务费总金额的1‰。如违约天数超过30日,甲方将暂停支付质量监测服务费,待乙方提供全部质量监测结果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五章争议解决办法2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将以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25.违约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26.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章其他27.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相关要求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28.本协议生效后,如有相关条款内容变更或者约定不明确,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9.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质量监测服务工作,最终完成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3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终止。31.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1结算说明存档编号:XXXXXX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费用结算说明按照《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合作协议》(编号:),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甲方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工作,现结算如下质量监测服务费用。一、送审情况本年度北京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送审费用如下表:论文类型送审专家数/篇(人)论文篇数(篇)合计专家数(人)单价(元)合计费用(元)硕士初评硕士复评抽检质量年度报告---共需支付¥元(大写:人民币),已支付¥(大写:人民币),尾款需支付¥元(大写:人民币)二、付款方式请使用对公账户进行银行汇款。银行汇款时,须在备注栏注明“XX省/市-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费”。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支付截止日期:年月日本说明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审核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收到本说明后,甲方/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按上述金额支付质量监测服务费用差额。甲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乙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响应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本项目不适用)说明:(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说明: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否则响应无效;(2)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还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A.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B.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拟分包情况说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___包(填写包号)的响应。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成交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序号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选择)资质等级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1□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2□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合计: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1)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2)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3)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无效。分包意向协议甲方(供应商):________乙方(拟分包单位):________甲方承诺,一旦在________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_______)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1.分包内容:_____。2.分包金额:_____,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___%。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日期: 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注:(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其他情形无须提供;(2)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否则响应无效。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适用)3-1联合协议(如有)联合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包采购项目的响应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由_____________牵头,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响应工作。二、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四、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五、___________负责___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六、___________负责___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七、___________负责________(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八、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________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1)_____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2)_____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_____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九、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十、其他约定(如有):______________协商情况记录表项目名称: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采购小组全体成员:协商时间:2025年6月11日协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B1座1002室(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提共告人对接1务2时问内两小时及时响应(2)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景934000元。备务0元接家职发生估等供应商代表(签字):开亚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