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5)


一、项目编号:JSZC-321002-ZYCG-G2025-0016 
二、项目名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扬州市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1321003683507619D
扬州市文昌中路650号
95.1(均分制)
439156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时间:本项目总服务期限2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龚宇伟、樊亚明、沈宝华、徐丽萍、朱瑞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次采购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根据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标准服务类标准的五折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21066.26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扬州市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小型企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机关)
单位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北路545号
联系人:陈茜儒
联系电话:0514-829550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19号
联系人:薛梦宇
联系电话:0514-871167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薛梦宇
电话:0514-87116778
十、附件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附件.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扬州市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扬州市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采购编号为JSZC-321002-ZYCG-G2025-0016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承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JSZC-321002-ZYCG-G2025-0016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业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扬州市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105.44万元,资产总额为242.4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扬州市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13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如下: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营业收入(Y)万元500≤Y50≤YY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3万元2000≤Y300≤X20≤XX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6000≤Y300≤YY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20≤X5≤XX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5营业收入(Y)万元500≤Y50≤X10≤XX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3营业收入(Y)300≤X20≤XX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1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X20≤XX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0X万元2000≤Y20≤XX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10≤X万元2000≤Y10≤XX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2000≤Y100≤X10≤X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10≤X万元1000≤Y10≤X软件和从从业人员(X))人100≤X10≤X信息技术服营业收入(Y)万元1000≤Y50≤Y务业房地产开发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X经营资产总额(Z)从业人员(X)万元5000≤Z2000≤Y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1000≤Y人300≤X500≤Y租赁和商务从业人员(X)人100≤X10≤X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88000≤Z100≤Z其他未列明从业人员(X)100≤X10≤X行业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单位的采购文件编号为JSZC-321002-ZYCG-G2025-0016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项目)的项目(分包号:采购包1)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备注: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单位的,此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全称(加盖CA电子公章)扬州市大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高富日期:2025年6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辅助性事务外包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扬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