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公路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2025)
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购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CSP-镇坪县-2025-00172
二、项目名称: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
1114200.00元
85.6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工程类(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 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 范围
施工 工期
项目 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元)
1
公路工程施工
1117820
详见采购文件
90日历天
王海珍
陕261151671482
111420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
刘朝会(采购人代表)、刘兵、张振东、胡长城、王小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计取。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08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
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本级)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竹溪河街29号
联系方式:188091580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大桥路兴科金地B2栋2401室
联系方式:181650576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霞
电话:18165057672
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16日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项目编号:ZCSP-镇坪县-2025-00172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代理机构: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特别提醒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电子化投标方式投标,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认证证书(CA锁)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签章、加密、递交及开标时签到、解密等相关招投标事宜。开标时供应商须携带数字认证证书(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正确使用数字认证证书(CA锁)造成无法解密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对待。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电子磋商文件需要使用专用软件打开、浏览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免费下载《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并升级至最新版本,使用该客户端可以打开电子磋商文件。软件操作手册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类)响应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制作工具下载地址:https://zhidao.bqpoint.com/epointknow2/bqepointknowquestion.html?producttype=1&platformguid=684edb0d-467c-4a6a-b31b-9e7929e1fdee&areacode=610000&CategoryCode=16。3、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端”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进入菜单“采购业务—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上传响应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电子化平台将予以记录。4、不见面开标系统:打开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ak.sxggzyjy.cn/),点击【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登陆首页。5、开标签到供应商等待开标时需要签到,等候开标。请在开标前完成签到,开标时间到了之后就不能签到;点击页面上“签到”按钮进行签到,开标前60分钟之内可以签到。签到成功之后,按钮灰化,无需再次签到,同时第一个座位图右下角出现绿色√;6、注意事项(1)、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供应商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浏览器要求使用IE11浏览器,且电脑已经正确安装了陕西省公共资源CA驱动。(2)、建议供应商在开标前1小时内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及时签到(开标前60分钟开始签到),并按规定时限解密响应文件。(3)、供应商需注意CA锁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并确保CA为制作响应文件的CA锁。(4)、及时关注右侧公告及互动栏目信息,并尽快做出响应。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工程范围及质量验收标准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基本格式第一章磋商公告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CSP-镇坪县-2025-00172项目名称: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11782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合同包预算金额:111782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111782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公路工程施工11178201(项)详见采购文件1117820.00111782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6)《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有融资意向的投标企业请自行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完善相关信息,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9)《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3号);(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4号);(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合法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只须提交身份证);(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或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6)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5月29日至2025年06月05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8:00:00地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免费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3日1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五、开启时间:2025年06月13日1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安康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注:(1)投标供应商使用捆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企业端进入,点击“我要投标”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2)投标人须在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磋商文件,未及时下载文件的将会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如无进行线上操作,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否则责任自负;(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电子化投标方式投标,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南》。(4)电子磋商文件技术支持:4009280095、4009980000。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釆购人信息名称: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竹溪河街29号联系方式:18809158018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大桥路兴科金地B2栋2401室联系方式:1816505767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霞电话:18165057672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5月28日第二章磋商须知本次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1.1采购人: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1.2采购代理机构: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3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1.4监督管理机构:镇坪县财政局。2.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工程与服务2.1合格的供应商2.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具备的条件、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该行业必备资质,有能力提供本次磋商招标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2.1.1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合法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只须提交身份证);(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或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6)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注:投标人要保证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上述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评审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包括证件的有效性、是否进行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通过二维码扫描查询有效性),供应商不得拒绝,否则按不合格处理。2.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2.2合格的工程2.2.1工程范围及工期、质量要求。2.2.1.1工程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2.2.1.2质量要求:合格。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供应商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作为施工依据。2.2.1.2.1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供应商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供应商承诺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格5%支付赔偿金。2.2.1.3工期2.2.1.3.1工期为:90日历天。2.2.1.3.2工期延误: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供应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采购人应同供应商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2)由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或无故障碍、阻止。(3)不可抗力。2.2.1.3.3非上述原因,供应商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采购人支付赔偿费,限额为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十。采购人可从应向供应商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供应商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2.2.1.3.4工程提前,采购人不支付供应商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赶工措施费和提前竣工奖。2.2.3踏勘现场2.2.3.1经采购人允许,由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供应商将需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或现场踏勘的问题进行答复,形成答疑纪要发送供应商。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2.2.3.2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承担责任。2.2.3.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3.磋商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一切费用。二、磋商文件4.磋商文件构成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工程范围及质量验收标准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基本格式5.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5.1、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2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3日前,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答复。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5.3采购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5日前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各潜在供应商,该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5.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5采购单位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6.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编制要求7.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7.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8.响应文件构成和格式8.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请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相应格式并依照下列顺序编写:(1)响应函;(2)第一次磋商报价表;(3)资格证明文件;(4)供应商概况;(5)响应方案;(6)供应商业绩(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8)其它材料;8.2供应商应按照本须知第8.1条的内容及第五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不得缺少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8.3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本须知第8.1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扩展名为“.SXSTF”的电子响应文件页码不做要求。9.磋商报价9.1磋商报价为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内容的全部合理费用,投标人应按相应配套文件规定自主报价。9.2投标人被视为充分地理解了磋商文件内容并考虑了现场条件和施工环境,报价中含有此方面的一切风险费用。9.3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9.7本工程预算(最高限价):壹佰壹拾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1117820.00元)。磋商报价大于或等于本工程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9.8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磋商货币10.1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及服务一律以人民币报价,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1、磋商保证金/12.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12.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之日起九十(90)个日历日,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一致。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12.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提交。13.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3.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的方式。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电子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开标时请务必携带数字认证证书,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携带数字认证证书造成无法解密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对待。13.2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应使用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及专用制作工具进行编制。并使用数字认证证书(CA锁)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加密、递交及开标时解密等相关操作。(1)电子磋商文件下载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后,在[我的项目]中点击“项目流程-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磋商文件(*.SXSZF);注意:该项目如有变更文件,则应点击“项目流程>答疑文件下载”下载更新后的电子磋商文件(*.SXSCF),使用旧版电子磋商文件制作的电子响应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2)电子磋商文件需要使用专用软件打开、浏览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免费下载《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V8.0.0.2)》,并升级至最新版本,使用该客户端可以打开电子磋商文件。软件操作手册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类)响应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V8.0.0.2)下载地址:http://www.sxggzyjy.cn/fwzn/004003/20180827/c8c8fb15-a7cc-4011-a244-806289d7cf3b.html电子响应文件同样需要使用上述软件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如有技术性问题,请先翻阅操作手册或致电软件开发商,技术支持热线:4009280095、4009980000;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电子响应文件可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时段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进行提交,逾期系统将拒绝接收。提交时,供应商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选择[“首页>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端>我的项目”,点击[项目流程],在打开的[项目管理]对话框成交择[上传响应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SXSTF),上传成功后,电子化平台将予以记录。15.磋商截止日期15.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5.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5.3条规定,通知因修改磋商文件而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磋商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6.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将拒绝接收磋商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17.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磋商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17.2在磋商截止日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7.3从磋商截止期始至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五、磋商与评审18.磋商响应文件开启和评审18.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文件开启、评审工作,磋商整个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18.2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须委派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8.3开标时,供应商须使用电子响应文件加密时所用的数字认证证书(CA锁)在开标室的解密机上自行解密电子响应文件。18.4供应商在开标现场用数字认证证书(CA主锁)登陆系统进行二次报价,系统按照评标规则自动计分。18.7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会议现场做开标记录。18.8在开标环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电子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1)供应商拒绝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如未带CA锁、或所带CA锁与制作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CA锁不一致、或沿用旧版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等情形),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响应文件的;(3)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法打开的;(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8.9特殊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在开标、评审过程中,如因停电、断网、电子化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电子化开、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时,将待系统恢复后继续开展后续采购活动。19.磋商小组19.1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19.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19.3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工作,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19.4文件开启后,直到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承包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内容,磋商小组均不得向其他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0、磋商办法及内容20.1磋商原则:(1)坚持磋商机会均等,信息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竞争性、经济实效性和公平性原则。(3)综合评估,择优选择技术方案优、业绩好、服务有保证的成交单位。20.2磋商程序:磋商的全过程分为第一次报价(磋商响应文件上的报价)、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过程、最后报价、最终评审六个阶段。第一次报价与最后报价均采取集中报价形式。20.2.1磋商报价依据规定均不予以公布。20.2.2资质有效性评审:本次磋商所要求的必备资质证明文件,缺其中一项或某项达不到磋商要求,均按无效文件处理。资格性审查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合法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只须提交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财务状况提供2023年或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声明和网上截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0.2.4符合性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况的按无效文件处理。序号审查因素1项目名称及编号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与磋商文件一致。2响应文件的组成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基本格式”的要求。3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签署、盖章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且无遗漏。4响应文件工期及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5磋商报价(1)磋商报价符合唯一性要求;(2)第一次磋商报价表填写符合要求;(3)报价货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未超出采购预算或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6响应方案响应方案未出现严重漏项造成系统缺陷,影响到该项目的实施。7其他完全理解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各项须知、规约要求和责任义务,没有出现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被视为“无效响应”的情形。备注: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环节20.2.5在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20.2.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0.3磋商过程(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0.4最后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招标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招标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1、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21.1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2评标方法评价和比较以响应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最终报价”、“商务响应”、“投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质量及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评审赋分。条款内容分值编列内容最终报价30分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30。商务响应5分经过有效性和符合性审核合格的单位,对付款、交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响应,按响应情况计0-5分。投标方案10分对整体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整体方案的协调性、平面布置的合理性、目标明确、技术指标、后期技术服务承诺等,根据投标人方案内容详实、完整、科学合理、严谨、周密程度、切实可行,措施得力得7~10;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可行的得1~6分,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得分。施工组织设计40分1、确保工程质量技术组织措施(满分5分):组织措施得当,据情况得4-5分,组织措施一般但不影响项目实施1-3分,组织措施内容不符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得0分。2、确保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满分5分):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安排合理,可行得4-5分,组织措施一般但不影响项目实施1-3分,组织措施内容不符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得0分。3、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满分5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安排合理,可行得4-5分,组织措施一般但不影响项目实施1-3分,组织措施内容不符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得0分。4、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4分):技术组织措施合理可行得3-4分,技术组织措施一般但不影响项目实施0-2分。5、项目组织管理人员构成(满分5分):人员组成合理,能够完全满足本工程需求,其中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需配备五大员(拟投入的安全员需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人员应具有有效岗位证书,满分为5分,每缺少其中一个扣一分,扣完为止)。6、施工机械配备和材料投入计划(满分4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材料设备配套齐全、合理,提供机械设备配置清单。材料设备种类齐全,完全满足施工要求,计4分;材料设备基本可以满足施工要求计0-3分。7、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满分3分):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安排合理,能保证本工程进度得3分,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安排不够详尽但不影响本工程进度得1-2分,没有得0分。8、劳动力安排计划表(满分3分):劳动力安排计划合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得3分,劳动力安排计划一般但不影响项目实施得1-2分,没有得0分。9、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满分3分):方案切实可行、完善得3分;有方案但内容不够详尽、完善得0-2分。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0-3分)企业业绩6分提供近三年(2022年6月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得3分,最高不超过6分,无业绩不得分。(需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等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推算的竣工时间为准)质量及服务承诺9分投标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提供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时间等,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根据其响应程度:为优者得7-9分;为良者得4-6分,承诺和措施一般得0-3分。评标程序1.开标后,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资格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再进行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与分值评定。2.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投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报采购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磋商方案优劣顺序推荐。21.3评分细则:2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报采购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磋商方案优劣顺序推荐。23.确定成交单位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2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4.1投标企业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①中小企业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②投标人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③投标人应同时出具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评委会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2)监狱和戒毒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3)投标人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应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24.2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产品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为准。2)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为准。3)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列入节能、环保、环境标志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投标报价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品目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提供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未提供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优惠。4)若节能、环保、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5)同一地段的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优惠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优惠,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优惠。6)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优惠;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优惠。7)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优惠。24.3价格优惠比例1)投标企业优惠比例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价格不给与优惠,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类型为建筑业。2)投标产品优惠比例投标产品为节能、环保、环境标志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7.4落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有关政策要求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文件规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依据《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申请信用融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银行根据供应商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将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予以展示。具体可登陆9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anxi(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查看办理。六、授予合同25.成交通知书25.1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的定标复函后,按规定时间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6.招标代理服务费26.1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6.2采购代理服务费可以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27.签订合同27.1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7.2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5条或第26.1条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成交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序名列下一个的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28.拒绝商业贿赂供应商必须填写一份《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见第五章附件)编制在响应文件中。七、质疑与投诉29、质疑及投诉29.1质疑(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属于磋商程序问题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属于磋商需求的(包括资质要求、技术指标、参数、评分办法等),应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以供应商填写报名登记表的时间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权责范围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8)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联系方式:①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递交质疑函纸质版②联系方式采购人名称: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竹溪河街29号联系方式:18809158018采购代理机构: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大桥路兴科金地B2栋2401室联系方式:18165057672邮箱:474418144@qq.com29.2投诉(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安康市镇坪县财政局提起投诉:监督部门:镇坪县财政局地址:镇坪县城关镇堰溪街126号(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④事实依据;⑤法律依据;⑥提起投诉的日期。(3)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三章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施工单位:2025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上竹镇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镇坪县2024年第一批得胜村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工程地点:镇坪县钟宝镇得胜村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4.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全部工程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总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证书编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日签订。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1份,承包人执1份,监理方1份。发包人:镇坪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承包人: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三套。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公路工程施工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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