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居环境提升中标结果公示(个旧市保和乡人民政府2025)



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HZC2025-C2-01413-YNYC-0017

二、项目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
供应商名称:云南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西延西侧晓龙岛小区26幢1层26-4号
成交金额(万元):174.68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88.93
评审报价(万元):174.6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

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

施工范围:(1)本项目新建 1 幢公厕,建筑面积为 36 ?,公厕建筑长 6.72m, 宽 5.26m,一层砖混结构。层高为 3.3m,室内外高差 0.45m,建筑高度为 4.5m。 结构最大跨度为 3.24m。(2)硬化环村道路长 252m,宽 3m。横断面设计:原路 基;200mm 厚级配碎石基层;200mm 厚 C25 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不低于 4.0MPa。(3)鹅卵石步行道长 202m、宽 1.5m,断面构造:素土夯实一 150mm 厚 级配砂石垫层碾实→100mm 厚 1:2:4 细石混凝土一卵石平铺或立铺。(4)停 车场硬化规 666.67 ?,存在高差处部分设置挡土墙有挡土墙 45 立方米,采 用 M7.5 浆砌毛石砌筑。横断面为垫层:100mm 厚碎石、基层:100mm 厚粗砂层、 面层:150mm 厚 C25 混凝土。(5)健康步道周边场地用硬化 1411 ?,采用 C20 混凝土;在健康步道周边增设 3 套石桌椅、2 把休息椅、1 项健身器材、8 个垃 圾桶。(6)新建 1 座休息凉亭,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高度 4.2 米。(7) 本项目在修建健康步道区域内设置景观绿化,提高场地内绿化率和任意的生 活环境质量。本项目景观绿化面积共 2431 平方米。(8)安装路灯 15 盏,路 灯光源采用 60W 的 LED 灯,照明器距地面 5m,间距 20-25m。(具体以甲 方委托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施工工期:12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项目经理:储丽瑶

执业证书信息:证书编号:云253202120214158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袁绍林,张利(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朱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包干价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机构。
金额:2.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yngp.com/ )、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个旧市保和乡
地址:个旧市保和乡
联系方式:139880911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萃路天萃花园A幢A-22号2-4层
联系方式:137694321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健
电 话:1376943212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个旧市保和乡

行政区域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17日 09:31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袁绍林,张利(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朱黎

总成交金额
¥174.6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白健

项目联系电话
13769432127

采购单位
个旧市保和乡

采购单位地址
个旧市保和乡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988091197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红河州蒙自市文萃路天萃花园A幢A-22号2-4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769432127

附件:

附件1
成交结果公告.pdf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3
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定稿).pdf

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HHZC2025-C2-01413-YNYC-0017、YCMC25GC036二、项目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三、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云南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西延西侧晓龙岛小区26幢1层26-4号成交金额:174.68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施工范围:(1)本项目新建1幢公厕,建筑面积为36㎡,公厕建筑长6.72m,宽5.26m,一层砖混结构。层高为3.3m,室内外高差0.45m,建筑高度为4.5m。结构最大跨度为3.24m。(2)硬化环村道路长252m,宽3m。横断面设计:原路基;200mm厚级配碎石基层;200mm厚C25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3)鹅卵石步行道长202m、宽1.5m,断面构造:素土夯实一150mm厚级配砂石垫层碾实→100mm厚1:2:4细石混凝土一卵石平铺或立铺。(4)停车场硬化规666.67㎡,存在高差处部分设置挡土墙有挡土墙45立方米,采用M7.5浆砌毛石砌筑。横断面为垫层:100mm厚碎石、基层:100mm厚粗砂层、面层:150mm厚C25混凝土。(5)健康步道周边场地用硬化1411㎡,采用C20混凝土;在健康步道周边增设3套石桌椅、2把休息椅、1项健身器材、8个垃圾桶。(6)新建1座休息凉亭,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高度4.2米。(7)本项目在修建健康步道区域内设置景观绿化,提高场地内绿化率和任意的生活环境质量。本项目景观绿化面积共2431平方米。(8)安装路灯15盏,路灯光源采用60W的LED灯,照明器距地面5m,间距20-25m。(具体以甲方委托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工期:12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项目经理:储丽瑶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21202141580五、评审专家名单:袁绍林、朱黎、张利(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00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个旧市保和乡人民政府地址:个旧市保和乡电话:1398809119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萃路天萃花园A幢A-22号2-4层联系方式:1376943212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白工电话:13769432127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YCMC25GC036采购人:个旧市保和乡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目录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审标准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招标编号:YCMC25GC036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元)大写:小写:工期质量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证书编号:备注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应放在响应文件的扉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16日09:0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经批准,本项目资金已落实。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个旧市保和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对“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欢迎具有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参加。1.1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532501JH202500465;招标编号:YCMC25GC0361.2项目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4预算金额:1750000.00元1.5最高限价:1749536.43元1.6采购需求:(1)本项目新建1幢公厕,建筑面积为36㎡,公厕建筑长6.72m,宽5.26m,一层砖混结构。层高为3.3m,室内外高差0.45m,建筑高度为4.5m。结构最大跨度为3.24m。(2)硬化环村道路长252m,宽3m。横断面设计:原路基;200mm厚级配碎石基层;200mm厚C25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3)鹅卵石步行道长202m、宽1.5m,断面构造:素土夯实一150mm厚级配砂石垫层碾实→100mm厚1:2:4细石混凝土一卵石平铺或立铺。(4)停车场硬化规666.67㎡,存在高差处部分设置挡土墙有挡土墙45立方米,采用M7.5浆砌毛石砌筑。横断面为垫层:100mm厚碎石、基层:100mm厚粗砂层、面层:150mm厚C25混凝土。(5)健康步道周边场地用硬化1411㎡,采用C20混凝土;在健康步道周边增设3套石桌椅、2把休息椅、1项健身器材、8个垃圾桶。(6)新建1座休息凉亭,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高度4.2米。(7)本项目在修建健康步道区域内设置景观绿化,提高场地内绿化率和任意的生活环境质量。本项目景观绿化面积共2431平方米。(8)安装路灯15盏,路灯光源采用60W的LED灯,照明器距地面5m,间距20-25m。(具体以甲方委托及工程量清单为准)1.7合同履行期限(工期):12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工程。1.10项目地点: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提供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非本单位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或不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或资信(或资金)证明;事业单位提供会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声明函或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度至今任意三个月已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不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后的已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证明材料(声明函或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网页查询截图为准,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应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且注册在本单位,并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a.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需包含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信息等内容,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承诺书;b.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技术方案及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三、获取磋商文件3.1时间:2025年05月30日起至2025年06月09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休息),每日00:00-11:59时,下午12:00-23:59时(北京时间)。3.2地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3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3.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4.1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6日09:00时(北京时间)。4.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提交响应文件。五、开启5.1时间:2025年06月16日09:00时(北京时间)。5.2地点: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红河州蒙自市文萃路天萃花园A幢A-22号2-4层);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开启响应文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7.1本项目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7.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八、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个旧市保和乡人民政府地址:个旧市保和乡联系人:邓工电话:1398809119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萃路天萃花园A幢A-22号2-4层联系方式:马工18064838150、白工1376943212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邓工(采购人);马工、白工(采购代理机构)电话:13988091197(采购人);18064838150、13769432127(采购代理机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532501JH202500465;招标编号:YCMC25GC0362预算金额1750000.00元3最高限价1749536.43元4采购需求(1)本项目新建1幢公厕,建筑面积为36㎡,公厕建筑长6.72m,宽5.26m,一层砖混结构。层高为3.3m,室内外高差0.45m,建筑高度为4.5m。结构最大跨度为3.24m。(2)硬化环村道路长252m,宽3m。横断面设计:原路基;200mm厚级配碎石基层;200mm厚C25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3)鹅卵石步行道长202m、宽1.5m,断面构造:素土夯实一150mm厚级配砂石垫层碾实→100mm厚1:2:4细石混凝土一卵石平铺或立铺。(4)停车场硬化规666.67㎡,存在高差处部分设置挡土墙有挡土墙45立方米,采用M7.5浆砌毛石砌筑。横断面为垫层:100mm厚碎石、基层:100mm厚粗砂层、面层:150mm厚C25混凝土。(5)健康步道周边场地用硬化1411㎡,采用C20混凝土;在健康步道周边增设3套石桌椅、2把休息椅、1项健身器材、8个垃圾桶。(6)新建1座休息凉亭,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高度4.2米。(7)本项目在修建健康步道区域内设置景观绿化,提高场地内绿化率和任意的生活环境质量。本项目景观绿化面积共2431平方米。(8)安装路灯15盏,路灯光源采用60W的LED灯,照明器距地面5m,间距20-25m。(具体以甲方委托及工程量清单为准)5合同履行期限(工期)12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6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工程8项目地点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9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9供应商资格要求内合法注册,提供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非本单位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或不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或资信(或资金)证明;事业单位提供会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声明函或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度至今任意三个月已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不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后的已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证明材料(声明函或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网页查询截图为准,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应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且注册在本单位,并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a.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需包含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信息等内容,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承诺书;b.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技术方案及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10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包干价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机构。1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12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13报价方式1.供应商根据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2.本项目磋商时允许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并作为评审及合同谈判的依据。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14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本项目无需缴纳1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06月16日09:00时(北京时间)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提交响应文件。16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7响应文件份数电子文件1份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注: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要提供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一致的纸质全套磋商磋商申请文件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8履约担保本项目无须缴纳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其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0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2、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3、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6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4、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参加在线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顺序按“政采云”系统的编号顺序。总则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532501JH202500465;招标编号:YCMC25GC0361.2预算金额:1750000.00元1.3最高限价:1749536.43元1.4采购需求:(1)本项目新建1幢公厕,建筑面积为36㎡,公厕建筑长6.72m,宽5.26m,一层砖混结构。层高为3.3m,室内外高差0.45m,建筑高度为4.5m。结构最大跨度为3.24m。(2)硬化环村道路长252m,宽3m。横断面设计:原路基;200mm厚级配碎石基层;200mm厚C25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3)鹅卵石步行道长202m、宽1.5m,断面构造:素土夯实一150mm厚级配砂石垫层碾实→100mm厚1:2:4细石混凝土一卵石平铺或立铺。(4)停车场硬化规666.67㎡,存在高差处部分设置挡土墙有挡土墙45立方米,采用M7.5浆砌毛石砌筑。横断面为垫层:100mm厚碎石、基层:100mm厚粗砂层、面层:150mm厚C25混凝土。(5)健康步道周边场地用硬化1411㎡,采用C20混凝土;在健康步道周边增设3套石桌椅、2把休息椅、1项健身器材、8个垃圾桶。(6)新建1座休息凉亭,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高度4.2米。(7)本项目在修建健康步道区域内设置景观绿化,提高场地内绿化率和任意的生活环境质量。本项目景观绿化面积共2431平方米。(8)安装路灯15盏,路灯光源采用60W的LED灯,照明器距地面5m,间距20-25m。(具体以甲方委托及工程量清单为准)1.5合同履行期限(工期):12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工程。1.8项目地点: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2、合格的供应商2.1供应商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中规定的条件。2.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条例的有关制度。一旦参加投标,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视为不通过资格审查,按废标处理。3、磋商费用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本招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3.2成交单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的规定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成交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付采购代理机构。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4.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审标准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则其投标将被拒绝。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5.1任何已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中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6.1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布。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2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人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7、磋商申请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字体要便于辨识,以正楷、宋体为好。7.2用非中文版印刷的技术资料、资格资质证书等,供应商应提供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7.3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8、响应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如有);(4)磋商申请函;(5)供应商一般情况表;(6)资格证明文件:①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②2023年度经非本单位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或不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或资信(或资金)证明;事业单位提供会计报表;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④2024年度至今任意三个月已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成立不满三个月的提供成立后的已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⑥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⑦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⑧项目经理简历表;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的查询截图和承诺书;⑩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7)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实施方案;(10)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1)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1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注:供应商按以上内容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9、竞争性磋商报价9.1本项目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进行报价。9.2供应商的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工程量清单上所列发包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9.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填写报价。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同时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9.4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9.5供应商应对所给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如有重大错误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以便及时调整。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对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作任何修改及调整。9.6无报价或未按要求填报的报价属于无效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9.7本项目磋商时允许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即最终报价。9.8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工程量的调整变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9.9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书面声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9.10本次招标项目要求按文件第三章要求投标。10、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1、投标有效期11.1所投的标书应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的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11.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等。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12、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第8项的要求,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准备响应文件。12.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除已要求签章的内容和封面外,还应对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的地方签字或盖公章予以确认)。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注:响应文件中涉及供应商盖章均为“电子公章”;“签字”均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签字,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12.3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13、响应文件的密封13.1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提交响应文件,并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3.2供应商需按开标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4、竞争性磋商14.1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磋商,其竞争性磋商文件将被拒绝:(1)逾期送达的;(2)响应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3)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14.2磋商小组的组成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4.3磋商详见第七章评审标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15、成交通知15.1云南迎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磋商结果和采购人定标确认后,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及“政采云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15.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15.3对未成交者,采购人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1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7、签订合同17.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17.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及承诺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8、在竞争性磋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8.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根据财库【2015】124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8.2出现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8.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18.4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19、补充:19.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2关于中小企业19.2.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9.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9.2.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19.2.4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9.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参照财库[2017]141号中相关格式)(详见附件2)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19.4关于监狱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格式详见附件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9.5质疑19.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19.5.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之日;(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9.5.3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9.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9.6投诉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9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日期:注: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要求提交此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提交。20附件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日期:注:非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交。21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22第四章合同格式(参考文本)说明:本格式封面及签章页由采购人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打印,合同内容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具体合同格式及内容由甲乙双方商定,但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合同编号:(系统编号)(自编号,如有)甲方:个旧市保和乡人民政府乙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2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个旧市保和乡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四、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元),24(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3)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成交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合同通用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有)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有)7、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建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25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6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27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8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29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30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31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32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33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34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5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36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7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8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39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40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1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3(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44(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45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46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47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48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49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居环境提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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