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2025)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ZJS2025-2400(招标文件编号:ZJS2025-2400)
二、项目名称: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自然资源部北海发展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标准计量中心)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22号4号楼、6号楼
包组或产品名称: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
下浮率(%):10.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自然资源部北海发展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标准计量中心)
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
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最终结算金额以服务期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为准、且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服务期限内,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服务进行考核,如考核达到要求且采购人年度预算有保障,双方可以依据本次项目的成交单价进行合同续签,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续签最多不超过2次。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云芳、胡刚、李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 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685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2号        
联系方式:孙先生0532-587610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1室            
联系方式:宋欣雨0532-882527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欣雨
电 话:  0532-8825279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

行政区域
青岛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18日 13:3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云芳、胡刚、李琴

总成交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宋欣雨

项目联系电话
0532-88252799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孙先生0532-58761035

代理机构名称
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宋欣雨0532-88252799

附件:

附件1
未成交原因说明.pdf

附件2
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定稿.pdf

未成交原因书面告知函、项目编号:ZJS2025-2400二、项目名称: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82万元,预算控制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五、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自然资源部北海发展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标准计量中心)供应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22号4号楼、6号楼六、成交优惠率:10%供应商名称综合得分综合排序未成交原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002综合得分较低特超自然资源部南海海域海岛中心(自然资源部南海标准计量与信息中心)62.553综合得分较低院学自然资源部东海发展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东海标准计量中心)62.374综合得分较低系大采购代理机构签宋欣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2025年6月18日-1-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采购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代理机构: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ZJS2025-2400日期:2025年05月30日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10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102.其他规定···································································································10第四章采购需求································································································111.项目说明···································································································112.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113.商务条件···································································································11第五章评分办法································································································181.相关要求···································································································182.评分标准···································································································18第六章供应商须知·····························································································21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212.合格的供应商·····························································································213.保密·········································································································22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225.踏勘现场···································································································236.询问·········································································································237.偏离·········································································································238.履约担保···································································································239.采购代理服务费:·······················································································2310.磋商文件·································································································2311.响应文件的组成························································································2512.响应报价·································································································27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27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715.响应文件的递交························································································27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817.保证金····································································································2818.质疑·······································································································2919.投诉·······································································································30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31第七章开标、磋商、成交····················································································321.开标程序···································································································322.开标·········································································································323.磋商小组···································································································334.评审程序···································································································355.评审·········································································································356.澄清有关问题·····························································································367.磋商、比较与评价·······················································································378.成交·········································································································389.成交结果公示以及成交通知书········································································3910.响应无效·································································································3911.废标·······································································································40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4013.违法违规情形···························································································4114.违规处理·································································································4115.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42第八章纪律要求································································································44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44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44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44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44第九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451.签订合同···································································································452.追加合同金额·····························································································453.服务质量与验收··························································································454.合同主要条款·····························································································46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59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的委托,对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1.项目编号:ZJS2025-24002.项目名称: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3.采购需求: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4.采购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82万元,预算控制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5.供应商资格要求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2供应商应具有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5.3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5.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报价。6.公告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7.磋商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按照以下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自2025年06月03日起至2025年06月0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节假日除外);地点: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1室;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方式:供应商须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上述时间、地点以现金方式现场缴纳标书款,获取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及地点8.1时间:2025年06月13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8.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0室。9.开标时间以及地点9.1时间:2025年06月13日14时00分。9.2地点: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0室。10.联系方式10.1采购人: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2号联系人:孙先生电话:0532-5876103510.2代理机构: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1室电子信箱:qdzjzb@126.com邮政编码:266000联系人:宋欣雨电话:0532-882527992025年05月30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4分包情况本项目不分包。5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财政资金100%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7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8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地点:9履约保证金□√不需要□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供应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0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收取标准:定额收取11685元1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12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次日17点前□踏勘现场时间次日17点前13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14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3日14时00分1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不允许□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报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报价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1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报价方案。16响应报价的范围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17响应报价的次数本次响应报价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1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及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9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不需要缴纳。20响应文件编制装订1.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装订成册。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21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3.“报价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21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22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23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二个密封件,分别是:商务、技术文件密封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件;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24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时间:2025年06月13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地点: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0室。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25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2025年06月13日14时00分。地点: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67号浮山厚业中心5号楼910室。26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27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28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否,确定的供应候选人数:29是否退还响应文件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3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30.1定义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0.2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允许,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供应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30.3监督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30.4优惠率的解释本项目采用优惠率报价,优惠率是指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进行下浮的比例。例如供应商填入20%则优惠后的报价=(1-0.2)×最高限价。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序号证明材料名称提供形式包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2具有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CMA)”,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或复印件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磋商文件下册“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原件□复印件4采购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磋商文件下册“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原件□复印件5业绩原件或复印件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注:(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4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2.其他规定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2.3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2.4营业执照等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第四章采购需求1.项目说明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3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供应商供应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2.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2.1检测工作须符合国家、部门、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标准或供应商、采购人协商一致并共同认可的技术方法;2.2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检定/校准结果有严重错误,并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在仪器和设备检定校准有效期到期日前完成检定和校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付检定校准证书。若检定不合格,须在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到期日前给付检定结果通知书;2.4对仪器按照要求/给定的测量范围进行检定/校准,出具报告。对检测不合格设备,维修维护后,供应商免费再检定/校准一次;2.5校准标准件应在设备的测量范围内,符合校准的要求。2.6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计量服务分包至其他具备相应计量资质的机构,或者委托、招聘其他团队及人员来完成项目任务。★2.7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优惠率报价,以成交优惠率作为合同履行期内的支付依据,根据单价标准和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如有表中未囊括的仪器,参照表内同类仪器计价标准进行计费。仪器明细表序号仪器名称最高限价(元/台)预计数量(台)1COD滴定系统108022CTD630033GNSS定位仪144034GPS接收机1440115GXZ型(多段编程)智能光照培养箱120016PH计400207比色管452748便携式测深系统135019便携式伽马辐射计量率仪5850210便携式温深仪4050711标准检验筛90812玻璃浓缩器902013不锈钢烘箱1200214侧扫声纳6300115测微尺720216船舶气象仪5205217单频测深系统1350218低本底α谱仪10800119低温培养箱1200120电磁海流计5400521电导率仪250222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2340223电热恒温干燥箱1200124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1200525电子天平10802126多参数水质仪(带手持终端)8500227多叁数水质仪8500328多筒采水器搭配CTD6300129二氧化碳气体检测仪510230砝码170931风速风向传感器1425432傅里叶变换显微红外光谱900233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900134钢直尺75135高纯锗γ能谱仪8100236高精度ph计400237高压灭菌锅720438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810839固定式氢气气体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445240哈希DR2700可见分光光度计585141海流计3240642恒温生化培养箱1200443机械秒表165144激光粒度分析仪1800345可调移液器1355246可见分光光度计585847空盒气压表1120248控温不锈钢烘箱1200149冷原子吸收测汞仪450150离子色谱仪900251量筒45852马弗炉450253酶标分析仪585154瓶口分液器270455气相色谱仪1035356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800257轻便三杯风向风速仪14251158全站仪1440259全自动开口闪点测定仪1350160溶解无机碳分析仪900261烧杯45262生化培养箱1200263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器270164手持GPS接收器14401265手持测风测温仪1425166数显恒温水浴锅1200167数字瓶口滴定器1200168数字水温仪1200369数字水准仪1440170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750171双频测深系统1800172水准仪1440273塑料直尺72274酸度计400275通风干湿表10001376微量进样器135277微型气象站5205478温深仪4050679温湿度表9505080无人船1350181显微标尺720182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720583氧气气体检测报警器350284液体闪烁计数仪1800185荧光分光光度计500286荧光仪500187营养盐自动分析仪7500588游标卡尺72189元素分析仪90019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690191原子荧光光度计500292振荡培养箱1200193锥形瓶45194浊度计350495紫外分光光度计760596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760397自动电位滴定仪1180598总碱度分析仪2370499总铀分析仪27001100总有机碳分析仪9002101立式鼓风干燥烘箱12001102移动式水环境eDNA采样站27001103走航式二氧化碳测量系统27001104多参数水质分析仪-ph22501105多参数水质分析仪-盐度24001106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溶解氧315013.商务条件3.1服务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最终结算金额以服务期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为准、且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服务期限内,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服务进行考核,如考核达到要求且采购人年度预算有保障,双方可以依据本次项目的成交单价进行合同续签,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续签最多不超过2次。3.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首付款增值税发票(合同总限额的50%),采购人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付款支付。供应商完成全部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尾款,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尾款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3.4服务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3.5服务保障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成交供应商须接到采购人需要服务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上门检定以及取、送货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第五章评分办法1.相关要求1.1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1.2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2.评分标准2.1评分因素以及分值评审因素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总分分值比重30分70分100分评分项目分数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响应优惠率1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优惠率(或者最终优惠率)最低的优惠率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优惠率或者最终优惠率)×10。企业业绩10供应商自2022年2月1日至今完成的本项目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满分10分。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企业实力51.检验场所环境能满足大批量多品种产品检验对环境设施的要求。满足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注:须提供实验室详细地址、房产证(实验室为租赁的提供租房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及附图加盖单位公章、工作场地照片等。2.实验室配备满足本项目正常检测所必要的检测设备,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检测设备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设备信息完整,能完成实验室和现场检测,台套数能满足大批量多品种产品检测需要。满足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须提供设备清单、照片、购置(租赁)合同或购置发票、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拟投入人员5针对本项目需要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确保工作质量,须提供技术人员名单,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名单中从事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1人及以上且副高级职称5人及以上得5分;副高级职称5人及以上且中级职称10人及以上得3分;仅中级职称10人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注:须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职称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技术部分响应情况基本分12全部满足实质性条款要求的得12分;实质性条款有1项不满足的,为无效投标。负偏离0非实质性条款每出现一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3分,扣完基本分为止。技术方案24供应商提供的方案现状分析详尽、科学,对项目的理解准确,资源梳理内容全面,方案中对总体概述、服务内容等方面表述完整,且方案内容全面、丰富,完全符合业务需求,逻辑严谨,有很强的项目针对性的得24分;方案现状分析较详尽、较科学,方案中对总体概述、服务内容等方面表述完整,无逻辑矛盾,项目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19分;方案分析不全面、方案中对总体概述、服务内容等方面表述完整,但对于本项目针对性较低的得13分;方案中对总体概述、服务内容等方面表述不完整;与本项目关联性不强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项目组织实施方案18方案中对项目计划管理、项目配置人员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实施保密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表述完整、全面,内容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逻辑严谨,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得18分;方案中对项目计划管理、项目配置人员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实施保密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表述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合理,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逻辑较为严谨,有良好的针对性的得15分;方案中对项目计划管理、项目配置人员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实施保密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表述基本完整,有一定得可操作性,前后逻辑不通,针对性较低的得10分;方案中对项目计划管理、项目配置人员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实施保密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表述不完整,内容不合理,或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售后服务方案16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全面合理,实施计划、服务方式、响应时间、解决时限等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逻辑严谨的得16分;售后服务方案比较合理,实施计划、服务方式、响应时间、解决时限等基本合理,无较大逻辑矛盾、针对性较低的得12分;售后服务方案不太合理,实施计划、服务方式、响应时间、解决时限等基本完整的得7分;未完整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或出现与本项目无关内容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第六章供应商须知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1.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1.7《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2.合格的供应商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2.4.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4.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2.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3.保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4.1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4.2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4.3时间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4.4报价有效期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4.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5.踏勘现场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6.询问6.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7.偏离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8.履约担保8.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8.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磋商文件10.1磋商文件的组成10.1.1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4)采购需求;(5)供应商须知;(6)开标、磋商、成交;(7)纪律要求;(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9)响应文件格式;(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10.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具体时间应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知会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10.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10.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10.3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11.2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响应文件组成:11.3商务文件11.3.1报价函;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1.3.4响应报价:(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11.3.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11.3.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11.3.7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11.3.8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11.3.9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11.3.10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11.3.11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11.4技术文件11.4.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11.4.2服务方案;11.4.3应急服务措施;11.4.4服务响应表;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11.4.6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11.4.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11.4.8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11.5.2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11.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12.响应报价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12.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12.5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12.6开标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12.7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12.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供应商可对提供服务的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响应文件的递交15.1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5.3.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15.3.3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被授权代表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报价”字样。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17.保证金17.1保证金的交纳17.1.1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1.2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17.1.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2保证金的退还17.2.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17.2.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17.3保证金的不予退还17.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2)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17.3.2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18.质疑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8.2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8.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8.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8.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8.2.4事实依据;18.2.5必要的法律依据;18.2.6提出质疑的日期。18.3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8.4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1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8.6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19.投诉1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9.2.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9.2.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19.2.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19.2.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19.2.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19.2.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19.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19.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9.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9.4.2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19.4.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9.4.4事实依据;19.4.5法律依据;19.4.6提起投诉的日期。19.5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9.6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19.7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七章开标、磋商、成交1.开标程序1.1宣布开标纪律;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1.3公布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并记录在案;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7开标结束。2.开标2.1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供应商若有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2.5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3.磋商小组3.1磋商小组的组成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2评审专家的抽取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3.2.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3.2.3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3.6磋商小组的职责: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3.6.3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磋商;3.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3.7磋商小组的义务: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7.4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3.7.5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7.6编写评审报告;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3.8.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4.评审程序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4.3资格性审查;4.4符合性审查;4.5技术评审;4.6澄清有关问题;4.7磋商、比较与评价;4.8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4.9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4.10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4.11编写评审报告;4.12宣布评审结果。5.评审5.1资格性审查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5.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5.4技术评审5.4.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报价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5.4.2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响应文件技术或指标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以及各响应文件情况,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同等或者略高于磋商文件标准确定统一磋商技术指标(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磋商现场形成书面技术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该标准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磋商技术指标经所有参与磋商供应商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磋商。5.4.3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响应报价(含单项报价)超出市场价格但总价不高于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磋商小组应根据本次采购预算金额、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响应报价,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必须集体讨论确定磋商标底和报价轮次,该标底必须低于本次开标报价的最低报价并低于市场价格。标底和磋商轮次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用单独信封密封方可进行磋商。磋商轮次应告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但标底必须保密。6.澄清有关问题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6.3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7.磋商、比较与评价7.1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仅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7.2磋商前,磋商小组应核实供应商对统一磋商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是否全部承诺或者确认。7.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7.4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7.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4.2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4.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4.4磋商报价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响应报价,在采购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予以废标。特殊情况及处置:(1)采购范围变化且总价不超过预算价的;(2)采购服务的市场价格明显降价的;(3)报价明细中个别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无明确报价依据的;(4)磋商小组审定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仍过高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有权予以废标或者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后继续报价。7.5.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办法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打分;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商务部分打分由磋商小组审核认定打分结果,交各供应商签字确认。技术和商务部分打分结束,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8.成交8.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8.2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8.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响应报价低的供应商成交;综合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仍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8.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8.5对于可以投多个包,但只能供应1个包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若2个及2个以上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中1个包成交;该供应商不再参与其他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包其他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各包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磋商小组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包予以废标。8.6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须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或者采购人推荐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其响应报价不得超过原成交人响应报价与保证金之和,报经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否则应予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8.7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9.成交结果公示以及成交通知书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示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0.响应无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10.1响应报价高于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10.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10.3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10.4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10.5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10.6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10.7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10.8报价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10.9报价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10.10磋商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报价方案技术含量低、偏离范围超出允许幅度、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0.11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10.1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10.13采购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10.14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10.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决定。11.废标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1.1.1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1.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11.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1.1.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11.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12.1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12.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12.1.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12.2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2.3延期开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13.违法违规情形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3.1.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3.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13.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13.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1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1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1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3.2.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3.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13.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13.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13.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13.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13.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14.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4.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4.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4.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14.7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14.8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14.9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5.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15.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响应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响应无效、废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由采购人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本章第8.4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15.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第八章纪律要求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法律规定允许澄清或说明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供应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第九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签订合同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4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审、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1.4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3.服务质量与验收3.1由于本次采购为设备租赁形式,磋商文件中租赁的货物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提供。并按照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人承担全部责任。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此合同仅供参考。以最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定的合同条款为准进行公示,最终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与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冲突)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合同编号:采购编号:ZJS2025-2400甲方: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乙方:第一部分合同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甲方)所需2025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项目(项目名称)经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以ZJS2025-2400(项目编号)磋商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磋商(谈判)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磋商(谈判)文件(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四)成交供应商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成交通知书(六)本合同附件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详见合同清单。见附件一:同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四、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分项价格详见最终报价后的修正的分项报价表、合同服务或清单)。该合同金额已包括乙方为完成该项目产生的等所有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五、付款途径□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转账支付。六、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首付款增值税发票(合同总限额的50%,即41万元),采购人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付款支付。乙方完成全部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尾款,乙方向甲方提供尾款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尾款。七、交付日期和地点1、交付日期:在仪器和设备检定校准有效期到期日前完成检定和校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付检定校准证书。若检定不合格,须在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到期日前给付检定结果通知书。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八、质量服务的质量应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九、包装(含货物)服务成果载体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载体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十、运输要求(含货物)1、运输方式及线路: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服务(或货物)或服务(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十二、验收(一)货物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交付前,甲方和乙方在日内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状况,如货物需要安装、调试,则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安装调试后日内,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并共同在《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对货物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和应当发现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日内负责处理。甲方逾期提出的,对所交货物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在投标文件及询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有明确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3、经双方共同验收,货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4、本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二)服务按照磋商文件约定的验收要求进行。本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磋商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十三、售后服务乙方应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见附件二:乙方响应文件售后服务承诺材料十四、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或货物)本合同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供应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如济南仲裁委员会等)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七、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采购代理机构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同响应文件中最终报价修正后分项报价表附件二:乙方响应文件售后服务承诺材料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甲方在本项目中所需服务由青岛正嘉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在国内进行竞争性磋商,经磋商小组评定,确定(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谈判)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2、“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3、“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4、“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5、“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6、“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7、“保修期”指自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产品升级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时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