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2025)
一、项目编号:11011125210200023650-XM001
二、项目名称: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中京博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G321 (集群注册)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中京博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G321 (集群注册)
91110111MAC1C7B12N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优惠率
优惠条件
服务要求
北京中京博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9.00%
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服务期为签订采购合同后1年。
名称: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
施工范围:本项目包括房山区城关街道辖区内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即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其基础,室外设备基础,围墙、室外砼地面等;拆除的渣土(含建筑垃圾)全部清运、消纳(含消纳费)],场清地坪、恢复地貌、平整土地并苫盖及垃圾清运等工作,以及拆除违建等过程中涉及到的与村民等人员沟通协商入户拆除,搬家清运等工作,违法占地的清理综合整治包括搬运各类堆放、压占物品,清除地面硬化,恢复地貌,平整土地并苫盖,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施工工期:本项目服务期为签订采购合同后1年。
项目经理:王科
执业证书信息: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编号:京113201320131208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华、叶红、鞠金龙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79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中京博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型企业)(评审总得分:86.33分)
批复文号:房财采购核[2025]102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用款需求的,可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文件,选择金融机构相关融资产品,线上提交融资申请,进行融资,缓解资金压力。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本级
地址:北京房山工业园区1号
联系方式:庞梦雅,010-813071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8号
联系方式:于晓宇,010-893686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晓宇
电 话: 010-89368642
(二次)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四标段)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中京博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型企业.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项目编号/包号:WYCZ30125-002-04采购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WYCZ30125-002-042.项目名称: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400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4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4001项本项目包括房山区城关街道辖区内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即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其基础,室外设备基础,围墙、室外砼地面等;拆除的渣土(含建筑垃圾)全部清运、消纳(含消纳费)],场清地坪、恢复地貌、平整土地并苫盖及垃圾清运等工作,以及拆除违建等过程中涉及到的与村民等人员沟通协商入户拆除,搬家清运等工作,违法占地的清理综合整治包括搬运各类堆放、压占物品,清除地面硬化,恢复地貌,平整土地并苫盖,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共1年,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供应商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处于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惩戒状态,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项目前期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且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四标段投标,否则,相关响应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6月10日至2025年06月16日,每天上午09:0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具体详见“其他补充事宜”。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五、开启时间:2025年0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2025年4月9日所属行业类型:建筑业投标担保:本项目不采用批复:房财采购核[2025]102号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请依照《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执行。本项目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者依法向有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应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本项目质疑受理:联系方式:010-89368642;联系人:于晓宇。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共分为5个标段,各投标人均可就此5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可以中标1个标段。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的响应无效。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为确保供应商有效参与响应,保证项目招标采购顺利进行,请供应商在有效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周期内,提供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线上项目“关注”或下载电子采购文件网页截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并注明办理事项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上述资料有效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生成一个整体PDF格式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fs2020pyzl@163.com,电话告知工作人员(010-89368642),获取登记表格,同时将填写表格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三套,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快递方式(供应商承担邮费)邮寄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8号(鑫豪大厦)三层西楼306室办理采购文件获取手续。供应商须在有效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周期内完成上述事项,超出有效期的,将不予办理采购文件获取手续。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为保证开启响应文件解密顺利进行,请供应商务必远程参加并保持联系人电话畅通,同时确保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使用制作上传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的计算机设备及自身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自行进行解密操作。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地址:北京房山工业园区1号联系方式:庞梦雅,010-8130710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8号联系方式:于晓宇,010-8936864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于晓宇电话:010-89368642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04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建筑业项目(四标段)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适用01包:/;…包:/。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3、5.4规定,优先确定成交候选人;仍相同时,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条款号条目内容以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诚实守信”条数多者优先;仍相同时,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分项分值高低顺序,评审分项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包非主体工作的专业项目或者劳务作业或非关键性工作,如分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承担主体,且必须报经采购人认可,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相关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满足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其他要求: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如未执行文件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现场送达。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9368642;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8号(鑫豪大厦)三层306室。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办法》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国家改革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缴纳时间:由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后,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费(中标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账户全称: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西潞支行;帐号:0200026509200050486;电子行号:102100002652;备注须注明项目简称。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4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7★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8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9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10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是11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是12进口产品(如有)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3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13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4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5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6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7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核心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投标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供应商因核心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投标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成交候选人。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20根据供应商的整体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清运、消纳,修复等)进行评审:方案及措施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强,得20分;方案或措施较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较强,得15分;方案或措施不完整、可行性或针对性低,得10分;方案或措施缺失、可行性及针对性差,得5分;未提供或未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15体系及措施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强,得15分;体系或措施较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较强,得10分;体系或措施不完整、可行性或针对性低,得5分;体系或措施缺失、可行性及针对性差,得2分;未提供或未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10措施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强,得10分;措施较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较强,得7分;措施不完整、可行性或针对性低,得5分;措施缺失、可行性及针对性差,得2分;未提供或未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4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及措施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强,得5分;计划或措施较详细完整、可行性及针对性较强,得3分;计划或措施不完整、可行性或针对性低,得2分;计划或措施缺失、可行性及针对性差,得1分;未提供或未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5劳动力计划及保证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分;欠合理,可行性欠缺,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未提供或未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6施工机械设备计划计划合理,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计划较合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计划欠合理,能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未提供或未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7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纠纷处理预案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0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措施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7分;措施欠合理,可行性较强,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措施能满足工程需要,得2分;未提供措施,得0分。8成品保护及现场的管理措施7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7分;措施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5分;措施欠合理,可行性较强,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4分;措施能满足工程需要,得2分;未提供措施,得0分。9报价2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采用优惠率最低值(即综合降点最高)为磋商基准价,不采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10政策性得分3供应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或推荐性标准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产品用于本项目,应提供相关证书(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电子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合格有效得3分,没有不得分。合计100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1.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的有关要求。2.当采购项目涉及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的相关要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详见下表)★序号项目内容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2.项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辖区内。3.建设规模整体项目预计拆除约26万平方米,分为五个标段,本项目约5.2万平方米。4.采购范围本项目包括房山区城关街道辖区内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即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其基础,室外设备基础,围墙、室外砼地面等;拆除的渣土(含建筑垃圾)全部清运、消纳(含消纳费)],场清地坪、恢复地貌、平整土地并苫盖及垃圾清运等工作,以及拆除违建等过程中涉及到的与村民等人员沟通协商入户拆除,搬家清运等工作,违法占地的清理综合整治包括搬运各类堆放、压占物品,清除地面硬化,恢复地貌,平整土地并苫盖,具体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5.采购预算依据“房财采购核[2025]102号”核准函,整体项目预算金额2000万元。整体项目分为五个标段,本项目400万元。6.最高限价本项目400万元【其中(1)每平米拆除单价为:60元/平方米;(2)建筑物帮助拆除110元/平方米,当事人不配合的,200元/平方米;(3)建筑物帮助拆除的区政府通过的“一事一议”项目100元/平方米,当事人不配合的,350元/平方米;(4)规自部门等相关卫片清理及拆除的,该项目费用的结算金额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上述拆除项目结算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7.服务期限共1年(签订采购合同后1年)。2.技术规格要求2.1工作内容、拆除范围、拆除量、期限2.1.1、本项目具体工作包括:(1)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拆除安全施工实施方案及弃土(石)运输消纳处置方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等予以审批,定期参加采购人、安监、环保、城管等部门组织的例行会议、检查和整改。(2)负责拆除项目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拆除、达到拆除范围内没有凸起的建筑基础及建筑垃圾,清理核验标准最终达到地表空地“室外自然地坪”。最终达到场光地净的验收要求。(3)清理建筑垃圾、渣土外运消纳前,须取得正规消纳手续或相关证明文件。(4)负责设置拆除安全警醒围挡、警戒线及安全出入口,确保安全拆除施工。(5)负责拆除过程中的场地洒水降尘,防尘网或密目网苫盖,确保符合环保要求。(6)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现场巡视以及施工运输通道及邻近建筑物保护工作。(7)负责对已经验收待拆房屋、院落进行安全看护,防止已交待拆房屋被抢占。(8)负责办理拆除所需消防、安全等备案手续。(9)负责协调与拆除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关系。(10)负责安全文明拆除,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好应急事故维稳和资金、人员等保障工作。(11)指派专人专岗,全程轮值看护好本项目未拆、待拆、已拆院落及房屋,杜绝任何人向本项目倾倒建筑垃圾或废旧家具等影响验收。若因看护不到位,导致前述情形发生时,无论情节、数量,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清运消纳。(12)根据项目情况,无条件配合市、区、属地或第三方机构对拆除现场实施销账验核工作,对其整改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返工直至验收合格。(13)定期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始终把安全第一,消除隐患、贯穿至整体项目实操中,确实加强内部安全意识管控、行为管控。(14)完全服从采购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整改、返工、强制停工等影响安全的举措,做好配合工作等。2.1.2、拆除地块范围:城关街道违建拆除范围,具体以采购人现场指认为准。2.1.3、工作量:供应商拆除工作的结算面积以最终销账面积为准。2.1.4、完成拆除工作期限:签订采购合同后一年,具体工期根据项目工作进展,具体进场时间以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开展工作。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供应商应顺延,不应视为采购人违约。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下达拆除通知3日内开展拆除工作,完成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地面平整等工作,并交采购人验收。验收标准:场光地净,地面平整,没有渣土和垃圾。2.2、拆除安全质量和场地验收要求2.2.1、拆除工程质量分为安全质量和场地验收质量,供应商在实施拆除全过程中,应同时满足并符合国家、北京市、行业管理部门对拆除施工及安全质量要求。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4)《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京建发〔2013〕185号)。(6)《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京建发〔2018〕493号)(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9)《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2.2.2、拆除场地验收标准(1)按采购人的要求,以即刻拆除为原则(含内拆或破坏性拆除),在指定时间内将腾空的违法建设及时拆除,及时将建筑垃圾、渣土运送并消纳。(2)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彻底清运拆除范围内的渣土、建筑垃圾等,坚决杜绝将残剩建筑垃圾高低扯平,绝不准许埋树、埋街巷胡同及原有低洼路面。(3)验收标准应满足市、区、属地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的要求,达到现场销账标准。供应商返工清除、降方或清运涉及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自理,经催告未及时改进或不服从调度指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提出索赔。(4)无论整体或局部验收前,供应商均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序,达到范围内没有凸起的建筑基础及建筑垃圾,做到室内自然地坪,场光地净,达到验收要求。(5)在拆除场地移交前,供应商须全程看护好已拆和待拆建筑物,并做到无死角全苫盖,达到环保督查点位抽查验核标准。2.3、供应商责任和义务1、对委派参与地上物拆除工作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2、供应商负责制定拆除安全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拆除、绿色施工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等主要内容)报拆除监理公司及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3、供应商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渣土清运消纳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4、负担拆除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和因违法作业所遭受的罚款;5、供应商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6、供应商应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执行,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作息时间。7、供应商在拆除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8、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等标准规范,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9、不得将应拆除地上物自用或交由他人使用;10、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应严格执行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11、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除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12、供应商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则,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供应商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纠纷、法律纠纷均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如供应商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对供应商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均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如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赔偿;13、在拆除过程中,供应商应完全服从采购人的指挥;14、在拆除过程中,负责看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一切相关财物;15、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事宜,如发生安全事故,负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无论是供应商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供应商均必须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和资金储备,负责全程接待和善后工作,做好相应人员安抚维稳等工作。积极配合属地、应急部门鉴定事故责任。16、配合采购人做好审计审查工作;17、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上报工作进度;18、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其它相关工作。19、供应商保证拆除拆除过程中全程录像,不进行剪接,或存在缺录的情况;20、录像显示全部物品内容必须与清登内容完全一致;21、物品交接手续完整,并由事主签字确认;22、建筑垃圾的交付及建筑拆除物品的交付,手续必须完善;23、拆除过程中,依法拆除,不得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的情形发生,依法强拆,保证拆除合法合规;24、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与采购人无关;25、拆除过程中,应当手续齐全,不可造成交通拥堵,环境破坏,人员损伤等情形,否则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二、商务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包装和运输(如适用,须满足《关于印发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4.售后服务(质保期)(如适用)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5.保险(如适用)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三、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2.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2.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2.4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2.5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3.验收标准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4.其他要求(如有)无。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合同编号:委托方(甲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盖章)受托方(乙方):(盖章)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政府采购合同(委托拆除合同)委托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须对该地块地上物进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该地块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和渣土清运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拆除范围、拆除量、期限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城关街道范围内地上物拆除事宜,具体工作包括:(1)根据甲方要求制定拆除安全施工实施方案及弃土(石)运输消纳处置方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等予以审批,定期参加甲方、安监、环保、城管等部门组织的例行会议、检查和整改。(2)负责拆除项目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拆除、达到拆除范围内没有凸起的建筑基础及建筑垃圾,清理核验标准最终达到地表空地“室外自然地坪”。最终达到场光地净的验收要求。(3)清理建筑垃圾、渣土外运消纳前,须取得正规消纳手续或相关证明文件。(4)负责设置拆除安全警醒围挡、警戒线及安全出入口,确保安全拆除施工。(5)负责拆除过程中的场地洒水降尘,防尘网或密目网苫盖,确保符合环保要求。(6)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现场巡视以及施工运输通道及邻近建筑物保护工作。(7)负责对已经验收待拆房屋、院落进行安全看护,防止已交待拆房屋被抢占。(8)负责办理拆除所需消防、安全等备案手续。(9)负责协调与拆除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关系。(10)负责安全文明拆除,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好应急事故维稳和资金、人员等保障工作。(12)指派专人专岗,全程轮值看护好本标段未拆、待拆、已拆院落及房屋,杜绝任何人向本标段倾倒建筑垃圾或废旧家具等影响验收。若因看护不到位,导致前述情形发生时,无论情节、数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清运消纳。(12)根据项目情况,无条件配合市、区、属地或第三方机构对拆除现场实施销账验核工作,对其整改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返工直至验收合格。(13)定期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始终把安全第一,消除隐患、贯穿至整体项目实操中,确实加强内部安全意识管控、行为管控。(14)完全服从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整改、返工、强制停工等影响安全的举措,做好配合工作等。2、受托拆除地块范围:城关街道违建拆除范围,具体以甲方现场指认为准。3、工作量:乙方拆除工作的结算面积以最终销账面积为准。4、完成拆除工作期限:一年,具体工期根据项目工作进展,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要求的时间开展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乙方应顺延,不应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在收到甲方下达拆除通知3日内开展拆除工作,完成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地面平整等工作,并交甲方验收。验收标准:场光地净,地面平整,没有渣土和垃圾。二、拆除安全质量和场地验收要求1、拆除工程质量分为安全质量和场地验收质量,乙方在实施拆除全过程中,应同时满足并符合国家、北京市、行业管理部门对拆除施工及安全质量要求。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4)《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京建发〔2013〕185号)。(6)《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京建发〔2018〕493号)(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9)《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2、拆除场地验收标准(1)按甲方的要求,以即刻拆除为原则(含内拆或破坏性拆除),在指定时间内将腾空的违法建设及时拆除,及时将建筑垃圾、渣土运送并消纳。(2)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彻底清运拆除范围内的渣土、建筑垃圾等,坚决杜绝将残剩建筑垃圾高低扯平,绝不准许埋树、埋街巷胡同及原有低洼路面。(3)验收标准应满足市、区、属地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要求,达到现场销账标准。乙方返工清除、降方或清运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经催告未及时改进或不服从调度指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无论整体或局部验收前,乙方均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序,达到范围内没有凸起的建筑基础及建筑垃圾,做到室内自然地坪,场光地净,达到验收要求。(5)在拆除场地移交前,乙方须全程看护好已拆和待拆建筑物,并做到无死角全苫盖,达到环保督查点位抽查验核标准。三、甲方责任1、监督、管理乙方的工作。2、负责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并提供测绘成果等资料给乙方。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拆除监理公司及乙方提供被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等。如甲方未提供,乙方应配合催告甲方,以便项目顺利进行,甲方不因此构成违约。3、负责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拆除时序、验收标准。4、负责对乙方完成的拆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5、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提供其他便利条件。6、按协议约定支付拆除委托费用。三、乙方责任1、对委派参与地上物拆除工作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2、乙方负责制定拆除安全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拆除、绿色施工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等主要内容)报拆除监理公司及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3、乙方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渣土清运消纳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照甲方要求的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4、负担拆除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和因违法作业所遭受的罚款;5、乙方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6、乙方应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执行,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作息时间。7、乙方在拆除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8、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等标准规范,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9、不得将应拆除地上物自用或交由他人使用;10、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应严格执行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11、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除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1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则,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纠纷、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如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13、在拆除过程中,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的指挥;14、在拆除过程中,负责看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一切相关财物;15、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事宜,如发生安全事故,负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无论是乙方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乙方均必须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和资金储备,负责全程接待和善后工作,做好相应人员安抚维稳等工作。积极配合属地、应急部门鉴定事故责任。16、配合甲方做好审计审查工作;17、按照甲方要求定期上报工作进度;18、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其它相关工作。19、乙方保证拆除拆除过程中全程录像,不进行剪接,或存在缺录的情况;20、录像显示全部物品内容必须与清登内容完全一致;21、物品交接手续完整,并由事主签字确认;22、建筑垃圾的交付及建筑拆除物品的交付,手续必须完善;23、拆除过程中,依法拆除,不得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的情形发生,依法强拆,保证拆除合法合规;24、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25、拆除过程中,应当手续齐全,不可造成交通拥堵,环境破坏,人员损伤等情形,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四、拆除费用1、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单价承包合同(1)每平米拆除单价为:元/平方米;(2)建筑物帮助拆除元/平方米,当事人不配合的,元/平方米;(3)建筑物帮助拆除的区政府通过的“一事一议”项目元/平方米,当事人不配合的,元/平方米;(4)规自部门等相关卫片清理及拆除的,该项目费用的结算金额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备注:上述拆除项目结算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2、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价款约定如下:综合降点%最终工程量以实测为准;服务范围:包括房山区城关街道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渣土清运、运输、场地覆盖、复绿,环境整治,牌匾柴竹等相关工作;支付方式:按照每3个月为服务周期拨付,除合同签订后的第一个服务周期乙方每月申报施工完成项目的结算手续,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依据审计结果一次性支付。甲方因审计的时间所导致支付时间延后,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项目计价办法:因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法拆除、环境整治等项目无法确定具体地点及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故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计价;(1)、每项工作任务由甲方(采购人)在执行前向乙方(成交供应商)发出作业任务书,在每项工作任务实施过程中由甲方(采购人)与乙方(成交供应商)共同对每项工作任务的具体工作量进行签字确认,包括拆除的工作量及其内容等;如无法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的则由双方对所使用的具体人工、机械及材料等数量进行详细确认,按照市场价格,最终作为双方结算依据;(2)、采用最终工程结算价综合降点的方式进行结算(降点率以中标费率为准,降点基数为经第三方审核并经甲方(采购人)及乙方(成交供应商)共同确认的最终结算价格)。拆除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计算规范;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14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北京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3)、人工、机械等依据双方确认的数量执行工作任务实施时间当期的造价信息价格,对无信息价格的机械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按当时市场价格计取;(4)、最终每项工作任务完成后由乙方(成交供应商)上报单项结算书,结算书依据单项工作任务书及相关双方确认单以及上述相关文件进行编制;(5)、甲方(采购人)在接到乙方(成交供应商)上报的结算书后应在30天内出具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甲方、乙方及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共同确认后,甲方以此作为给乙方的付款依据。3、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批为准。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4、拆除服务费涵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渣土清运、正规场所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处置消纳,场地硬质警醒围挡、防尘、或密目网苫盖、安全责任事故罚款、赔偿第三方、拆除施工人员应缴纳现场安全责任险等费用,以及政环保监督、城管罚款等支出,乙方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5、当甲方或其他部门对建筑物拆除另有安排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统一调配。6、甲方在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需先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且不构成违约。7、甲方要求乙方对建筑物帮助拆除的,该项目费用的结算金额以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清渣等,当事人配合的,费用不得超过110元每平方米,当事人不配合的,费用不得超过200元每平方米)。8、甲方要求乙方对建筑物帮助拆除的区政府通过的“一事一议”项目,该项目费用的结算金额以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清渣等,当事人配合的,费用不得超过100元每平方米,当事人不配合的,费用不得超过350元每平方米)。9、甲方要求乙方对规自部门等相关卫片清理及拆除的,该项目费用的结算金额以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清渣等,但单价费用不得超过市场价)。10、上述拆除项目结算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拆除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1、乙方按甲方要求每月完成拆除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按0.5%扣除相应比例拆除费。2、经甲方考核乙方工作量满意度90%以上,按季度支付拆除款。3、乙方需向甲方提交10%的履约保证金。4、乙方确认对本合同约定的场地验收标准、核定综合单价等均无任何异议。5、乙方应提供相应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按有关规定缴纳。否则,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六、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甲方所指定的要求及时完成地上物拆除工作,造成已拆除的地上物发生回迁或挪用现象,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拆除工作并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3、履约保证金延期返还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4、延期支付条款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5、其他违约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7、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的,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第三人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下列情况,甲方不予支付已完成的拆除工作拆除服务费;同时,针对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1)乙方未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约定工作范围内工作,经甲方3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2)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地上物拆除工作的;(3)将本合同中拆除工作转托、转包、分包他人完成的;(4)委派无拆除资质人员从事拆除工作;(5)乙方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乙方的拆除资质被政府撤销或失效,或乙方的拆除资质不能适应本合同约定的拆除工作,或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如勾选“无偏离”视作响应,属于有效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单位名称)的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城关街道疏解整治促提升相关工程违建拆除项目(四标段)(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中京博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6人,营业收入为1227万元,资产总额为1775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中京博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6月19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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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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