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造 门面 消防工程喷淋管道中标结果公示(贺州市幼儿园2025)
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5-C2-990131-QHZX)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ZZC2025-C2-990131-QHZX
二、项目名称: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1147270.82(元)
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5号富旺小区3#楼101-104门面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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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
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
新建消防工程喷淋管道、智能化系统排管,室内设备管线安装、室外管线安装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
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50日历天。
黄宗龙
桂24519190166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韩继富(自行抽取),黄靖彬(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自行抽取),周玉芳(自行抽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具体区间费率为: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031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被否决投标的供应商名称、否决原因及依据:无。2.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3.监督部门: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774-5135551。4.评标主会场地址: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公安局东南面搬迁规划编号17号二层评标室),评标副会场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新都十层1008室(广西元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贺州市幼儿园
地 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166号
联系方式:0774-51267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公安局东南面搬迁用地17号二层
联系方式:0774-5139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志敏
电 话:0774-5139676
附件信息:
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定稿).doc889K
附件-小微企业(广厦).pdf633.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贺州市幼儿园
行政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30日 15:44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韩继富(自行抽取),黄靖彬(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自行抽取),周玉芳(自行抽取)
总成交金额
¥114.7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钟志敏
项目联系电话
0774-5139676
采购单位
贺州市幼儿园
采购单位地址
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16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774-5126713
代理机构名称
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公安局东南面搬迁用地17号二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774-5139676
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ZZC2025-C2-990131-QHZX采购人:贺州市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6月18日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供应商须知正文14第三章评标办法29评标办法前附表29评标办法正文3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9一、工程概况39二、合同工期39三、质量标准39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9五、项目经理40六、合同文件构成40七、承诺40八、词语含义41九、签订时间41十、签订地点41十一、补充协议41十二、合同生效41十三、合同份数4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2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7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577.8暂停施工6512.4.1付款周期79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9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8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81.一般约定981.1.2.4监理人:981.1.2.5设计人:98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982.发包人1014.监理人1065.工程质量107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077.工期和进度1088.材料与设备1109.试验与检验11110.变更11111.价格调整113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4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11613.验收和工程试车11713.6.1竣工退场11814.竣工结算11814.1(1)竣工结算以审计为准。118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0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2015.4.1保修责任12016.违约121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2117.不可抗力12318.保险12320.争议解决124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2421.补充条款124第五章技术规格和标准15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57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73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5-C2-990131-QHZX)竞争性磋商公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概况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6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ZZC2025-C2-990131-QHZX项目名称: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149770.85元最高限价:1149770.85元采购需求: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消防工程喷淋管道、智能化系统排管,室内设备管线安装、室外管线安装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具体内容要求详见磋商文件。工期: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50日历天。质量要求:合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质条件: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人员要求:3.2.1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2.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3.2.3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3.3业绩要求:无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请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下载《招标文件》。尚未注册的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后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政采云平台-商家入驻-注册)。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6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在线投标响应。五、开启时间:2025年6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法律法规。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供应商应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发布公告的媒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5.监督部门: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774-5135551。6.磋商保证金(人民币):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申明函》)。7.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供应商应为政采云平台正式入驻供应商,并在投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2)供应商应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3)电子交易具体流程详见操作指南:以供应商身份登录政采云平台,通过政采云页面右侧的采小蜜-帮助文档,搜索条内搜索“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或者进入项目采购模块-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全流程学习;(4)如有疑问,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8.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标主会场地址: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公安局东南面搬迁规划编号17号二层评标室),评标副会场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新都十层1008室(广西元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贺州市幼儿园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166号联系人:黄老师联系方式:0774-512671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公安局东南面搬迁规划编号17号二层联系人:钟志敏联系方式:0774-513967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钟志敏电话:0774-5139676采购人:贺州市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6月18日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1.2采购人采购人名称:贺州市幼儿园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166号联 系 人:黄老师联系方式:0774-51267131.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公安局东南面搬迁用地规划编号17号联系人:钟志敏联系电话:0774-51396761.1.4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贺州市幼儿园消防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5-C2-990131-QHZX1.1.5项目基本情况(1)建设地点:贺州市八步区(2)采购范围: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消防工程喷淋管道、智能化系统排管,室内设备管线安装、室外管线安装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3)工期: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50日历天;(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2.1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1.2.2增值税计税方法/1.3.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质条件: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1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2.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3.2.3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3.3业绩要求:无要求。1.3.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3.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无1.8.1踏勘现场不组织1.9.1分包不允许分包。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6月30日9时00分澄清或修改发布方式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方式不需要确认。澄清(修改)文件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之日起,视为供应商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供应商未及时关注采购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3.1.1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综合实力、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分册)一、商务部分(一)竞标函(二)竞标函附录(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综合实力(如有)二、资格审查部分【以下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委托代理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四)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附:(1)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电汇)底单复印件或支票、汇票、本票票据复印件或保函、担保、保险复印件;(中小微企业无须提供)(2)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凭证)复印件;(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六)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贺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无串通投标行为的承诺函。三、技术部分(1)施工组织设计(2)项目管理机构四、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3.1.5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第六章贺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其列为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3.2.2上限控制价本项目的上限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玖仟柒佰柒拾元捌角伍分(¥1149770.85)。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不得超过上限控制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磋商未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低于其第一次报价。供应商的每一次报价应提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第一次报价需附在投标文件中,磋商现场的投标报价应在系统报价时同时提交对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附件)。3.3.1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政策响应: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交磋商保证金(须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申明函》原件)3.5.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且交换的数据电文必须进行CA电子签章。特别说明:响应文件的签字和(或)盖章应采用CA电子签章。如CA签章没有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信息,供应商可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名的位置线下签好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即可。3.5.4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将已签字和(或)盖章的纸质版响应文件(需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的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一致)递交至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处;纸质版响应文件份数要求:正本:壹份,副本:叁份。4.1.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在线投标响应4.1.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4.3.1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及解密时限解密开始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解密时限:30分钟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6.1磋商小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采购单位代表1人,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2人(其中市外专家人数:1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是否远程抽取评委及远程异地评标:☑是 □否6.2.1磋商时间与磋商地点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磋商地点:同开标地点。说明:磋商程序将通过政采云平台开展。6.2.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变得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6.3.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中标候选人3家。7.2.1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介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7.3.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7.4.1合同签订时间中标单位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0.2.1质疑受理部门及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接收方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质疑函原件递交至以下地址:受理部门:广西启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4-5139676通讯地址:贺州市公安局东南面搬迁用地规划编号17号二层10.3.1投诉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受理电话:0774-513555111其他补充内容11.1词语释义11.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如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具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具有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具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供应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具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具有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11.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文所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等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11.1.3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11.1.4中小微企业本文所指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1)本文所指中小微企业系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备注:供应商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识别企业规模类型。11.1.5残疾人企业本文所指残疾人企业应满足一下要求:(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被划分为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11.1.6监狱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1.1.7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指获得《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11.2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11.3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响应阶段的规定,按澄清或修改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1.4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时间:资格审查阶段。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打印查询结果网页界面,打印材料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后作为评审资料保存。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资格审查不通过。备注:本章1.3.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1.5同义词(1)本文件中出现的措辞“招标文件”与“磋商文件”,“招标人”与“采购人”,“投标人”与“供应商”具有相同含义;11.6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1.6.1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人支付。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区间费率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费按100万元以下--1.0%;100~500万元--0.7%;500~1000万元--0.55%;1000~5000万元--0.35%,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人付清全部代理服务费。11.6.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11.6.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桂财采〔2023〕92号)、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文件的精神,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项目如采用了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的部分,均鼓励采取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的形式。电子保函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和手册可从“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查阅下载,供应商在电子保函的申请、使用、查看应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撑方:400-903-9583。11.6.4进一步推行“政采贷”工作的通知“政采贷”政策告知函见本章附件1。11.6.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本项目的暂估价,不作竞争;即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该项费用必须与招标控制价中的所列金额一致,否则其投标作否决处理。2.2.供应商须知正文2.2.1.1.总则2.2.1.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及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基本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2.1.2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增值税计税方法情况1.2.1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增值税计税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3.1.3供应商资格要求1.3.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能力、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3.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各方的响应文件均按无效响应处理。1.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的;(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4.1.4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2.1.5.1.5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1.6.1.6语言文字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2.1.7.1.7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2.1.8.1.8踏勘现场1.8.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采购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由采购人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1.8.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8.3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8.4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2.1.9.1.9分包1.9.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9.2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2.1.10.1.10响应偏差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响应将被否决。2.2.2.2.磋商文件2.2.2.1.2.1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7)项目需求和说明2.1.2根据本章第2.2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2.2.2.2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2.2.4当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3.3.响应文件2.2.3.1.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2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4.1的磋商保证金。3.1.5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2.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的其他要素。3.2.2采购人设有上限控制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不得超过上限控制价,上限控制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3.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算。3.3.2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2.2.3.4.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必须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可由联合体中的任一方缴纳,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保证金缴纳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4.3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3.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退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4.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2.3.5.3.5响应文件的编制3.5.1响应文件应按政采云平台要求及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5.2响应文件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5.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2.4.4.响应磋商2.2.4.1.4.1响应文件的提交4.1.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4.1.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2.4.2.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4.2.2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其磋商保证金按照本章第3.4.3项的要求退还。2.2.4.3.4.3响应文件解密4.3.1磋商供应商应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及解密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2磋商供应商需按时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以在线解密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2.2.4.4.4.4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1)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2.2.5.5.开标会议2.2.5.1.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开标参加开标会。2.2.5.2.5.2开标程序5.2.1开标时间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5.2.2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5.2.3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5.2.4以政采云平台中获取磋商文件顺序确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5.2.5发起磋商,由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5.2.6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5.2.7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按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磋商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2.2.5.3.5.3不予开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2.2.5.4.5.4开标异议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也可以在开标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2.6.6.磋商与评审2.2.6.1.6.1磋商小组6.1.1评审及磋商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的人员构成及评审专家的专业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7)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及磋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8)曾因在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9)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1.3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6.1.4磋商小组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2.6.2.6.2磋商6.2.1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获得参加磋商的资格,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时间及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3磋商小组与每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进行磋商后,本轮磋商完成,磋商小组应当就本轮磋商的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在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进行下一轮磋商直至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将磋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6.2.4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而需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期限内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重新提交”字样,否则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6.2.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6.2.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6.2.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2.6.3.6.3评审6.3.1评标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2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2.7.7.合同授予2.2.7.1.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标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7.2.7.2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7.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7.3.7.3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2.7.4.7.4合同签订7.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4.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4.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7.4.4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2.8.8.重新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其他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2.2.9.9.纪律和监督2.2.9.1.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2.9.2.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9.2.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2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9.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3)不同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9.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磋商报价,或者在采购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或者低价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投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定特定供应商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9.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2.2.9.3.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9.3.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9.3.2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9.3.3磋商小组成员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2.2.9.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2.10.10质疑和投诉2.2.10.1.10.1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2.10.2.10.2质疑10.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受理部门及质疑函接收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0.2.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0.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2.10.3.10.3投诉10.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诉受理部门提起投诉。10.3.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10.3.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2.11.11.其他补充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2.附件1:2.2.13.“政采贷”政策告知函各供应商:欢迎贵公司参与贺州市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融资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凭借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等在内的相关材料、信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供应商信用和政府采购信息信誉,为其发放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供应商的历史中标及履约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作为授信参考并发放的贷款。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核实信息,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一、“政采贷”操作流程进入“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办事指南”专栏找到“金融融资”板块,进入“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登录,选择试点银行机构进行合同融资预申请。(详情请按照《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采贷”工作的通知》(贺财采〔2024〕3号)文件执行)二、承接银行联系方式1.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分行 总协调人:杨宏毅 职务: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手机号码:18077397188序号金融机构联系人职务手机号码银行地址1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分行营业部刘 雍客户经理18778943521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1号2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城东支行刘昭勇客户经理18877499257贺州市八步区平安西路266号贺州广场购物中心1号楼一层东面3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城西支行于丛家客户经理15177666737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689号1栋11号商铺4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平桂支行邱 伟客户经理18007840720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5号富旺小区1号楼105号商铺5中国建设银行钟山支行张文韬客户经理13047836009贺州市钟山县城书香西路南侧6中国建设银行富川支行邓李杰营业室总经理18276498401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汇龙华府第13号楼7中国建设银行昭平支行贝晟延客户经理15676427374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东宁中路19号2.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贺州分行 总协调人:杨政 职务:普惠金融部总经理 手机号码:18978413000序号金融机构联系人职务手机号码银行地址1广西北部湾银行贺州分行黄剑锐个人金融部副经理15507848190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53号8号楼2广西北部湾银行贺州市平桂支行刘 乐公司客户经理13036871008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4号3号楼103号商铺3广西北部湾银行钟山支行唐振豪公司客户经理18878480702贺州市钟山县广场西路南侧悦城壹号院B区1#楼B09-13号商铺4广西北部湾银行富川支行秦明龙业务发展部经理17776119667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121号5广西北部湾银行昭平支行邱俊豪综合客户经理18107842696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江湾一号)101-103铺面3.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 总协调人:卢士强 职务: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手机号码:18077409115序号金融机构联系人职务手机号码银行地址1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黄 腾授信审批部审查员15078333887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6号2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刘 瑜营业部副总经理18007843000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6号3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八步支行谢地恩信贷副行长18007840168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652-1号4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古 睿信贷副行长18007840375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财政局一楼3.第三章评标办法3.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2.1.1资格审查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合格基本资质基本账户要求具有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凭证)身份证明要求具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附:法定代表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委托代理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要求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了贺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其他要求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以评标阶段查询的结果为准。特定资质条件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人员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采购政策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4项规定监狱企业(如是)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是,应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6项规定残疾人福利企业(如是)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是,应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5项规定2.1.2符合性审查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符合性审查视为不合格报价报价符合性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2项、第3.2.3项规定商务资信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3项规定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5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5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5项规定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权利义务竞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技术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五章“技术规格和标准”规定2.2综合评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分:30分商务分:15分技术分:55分2.2.2评标报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价格评审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评标报价=最后磋商报价。2.2.3一报价分(30分)1.评标基准价:以最低评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2.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或者明显低于上限控制价85%的,有理由怀疑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提供或评委认定其资料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其成本的,则视为供应商低于成本价报价,其报价按无效处理。3.报价分=(评标基准价/评标报价)×报价分满分分值二商务分(15分)项目管理机构(10分)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工作经历等(3分)拟派任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在名称、专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评分内容: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3分。其他主要人员(7分)基本要求: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应与资格审查提供的人员配备相一致,且具备相关岗位证书。评分内容:(1)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2)拟派驻本项目的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个岗位得2分,最多得4分。类似业绩分(5分)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过建筑工程类项目施工业绩的,每有一个业绩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须提供类似业绩的证明资料,包括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②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二技术分(55分)施工组织设计(55分)主要施工方法(1.4分~7.0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优(7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针对性强,施工技术方案详尽周密,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可行,能很好的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良(5.6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齐全,工艺成熟、方法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中(4.2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 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基本齐全,方法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基本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一般(2.8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针对性一般,施工技术方案一般,工艺落后、方法基本合理,基本能指导具体施工和确保安全。差(1.4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 针对性差,施工技术方案差,工艺落后、方法不合理,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和确保安全。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1.2分~6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优(6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很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良(4.8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中(3.6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一般(2.4分):投入的施工材料的组织计划一般,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基本呼应,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差(1.2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的组 织计划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劳动力安排计划(1.2分~6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优(6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齐全,劳动力投入与进度计划呼应合理,很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良(4.8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 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中(3.6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劳动力安排计,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一般(2.4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劳动力安排计划一般,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或计划基本齐全,劳动力投入基本合理,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差(1.2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劳动力安排计划不全,无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或计划不全,劳动力投入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1.2分~6分)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优(6分) :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比较合理,制度比较健全。主要工序有详 细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比较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良(4.8分) :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 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比较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中(3.6分) :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制度基本健全。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比较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基本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一般(2.4分):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制度不健全。主要工序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比较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基本能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差(1.2分) :无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主要工序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比较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不能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1.2分~6分)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优(6分) :安全人员配备合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 且高于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 安安全措施得力。良(4.8分) :安全人员配备合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 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合理。中(3.6分) :安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基本符合实际,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基本合理。一般(2.4分):安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基本符合实际,不能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不合理。差(1.2分):安全人员配备不合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基本符合实际,不能 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不合理。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2分~6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优(6分) :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 施且措施得力。各项计划图表编制详尽周密,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 项目施工实际要求。良(4.8分) :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较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中(3.6分) :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措施基本得当。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齐全,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一般(2.4分):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完善,安排不合理,基本能满足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差(1.2分) :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各项计划图表编制不完善,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1.2分~6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优(6分) :现场文明施工、环境 保护措施和内容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要求;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而且各项措施较科学、具体、得力的。良(4.8分) :现场文明施工、环境 保护措施和内容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而且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的。中(3.6分) :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内容基本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 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而且各项措施基本全 面、具体、有效的。一般(2.4分):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内容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要求基本全面,无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差(1.2分) :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内容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要求偏差大,无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1.2分~6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是否合理。优(6分) :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措施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特别是工程施工顺序、保证措施得力、切实可行。良(4.8分) :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中(3.6分) :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一般(2.4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基本的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差(1.2分) :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2分~6分)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优(6分)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很好的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良(4.8分) :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中(3.6分) :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一般(2.4分):总体布置不够合理,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差(1.2分) :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四总分= 一+二+三2.4.1评审得分排序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技术分得分仍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3.2.评标办法正文3.2.1.1.评审标准3.2.1.1.1.1初步评审标准1.1.1资格审查: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2符合性审查: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1.2.1.2综合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3.2.2.2.评标程序3.2.2.1.2.1初步评审2.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响应处理。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的任一情形;(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件条件的;(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2.2.2.2综合评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报价调整: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2.5判断磋商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由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是否以低于成本竞标。3.2.2.3.2.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更正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和更正将通过政采云平台线上进行。磋商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2.3.2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作否决处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3.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更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3.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更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更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2.3.5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时,通过政采云平台线上进行。3.2.2.4.2.4评标结果2.4.1供应商评审得分排序规则:见评标办法须知前附表。2.4.2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2.4.3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4.4磋商小组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材料即时归还采购人。3.2.3.3.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3.2.3.1.3.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3.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3.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磋商小组应当封存全部磋商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磋商小组继续评标。3.2.3.2.3.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3.2.1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评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3.2.2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3.2.3.3.3.3关于争议解决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6);(7);(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4.0.0.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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