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廊建设中标结果公示(最高人民法院2025)
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50647312(招标文件编号:20250647312)
二、项目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丙11号
中标(成交)金额:102.677363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
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土方、桩基、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饰、幕墙、空调、强电、弱电、消防电图纸包括的全部施工内容。
合同签订后60日历日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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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忠卫、纪铮、刘润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2003】857号的收费标准按照工程类项目收取,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225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 010-675576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联系方式:金明月、薛越、陈超010-671877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明月、薛越、陈超
电 话: 010-6718778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
品目
工程/构筑物施工/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采购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02日 11:06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忠卫、纪铮、刘润鹏
总成交金额
¥102.677363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金明月、薛越、陈超
项目联系电话
010-67187788
采购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老师 010-67557633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金明月、薛越、陈超010-67187788
附件:
附件1
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意见书.pdf
附件2
2.最高人民法院加建连廊项目磋商文件定稿2025.6.16.pdf
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50647312采购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6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工程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附)第1页共179页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202506473122.项目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098153.63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098153.63元5.采购需求:工程名称采购预算金额(元)数量工程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1,098,153.631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土方、桩基、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饰、幕墙、空调、强电、弱电、消防电图纸包括的全部施工内容。6.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日内竣工。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第3页共179页□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磋商;(2)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磋商;(3)具有省级住建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供应商在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征集项目目录中。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404室。3.方式:现场登记后获取磋商文件,售后不退。3.1获取磋商文件须携带资料(以下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质证书复印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6月2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308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6月2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308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第4页共179页(1)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4)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5)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6)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7)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政策(财库[2007]119号、财库[2008]248号)。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联系方式:王老师010-6755763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联系方式:010-671877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金明月、薛越、陈超电话:010-67187788第5页共179页格式)。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收款单位: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崇文门支行帐号:1109188167106010000000003备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附言或备注栏中标记“保证金+项目编号”字样,如若不标记备注信息而因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3.1响应文件份数1.提交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个(内含响应文件正本PDF扫描件(有签字和盖章)一份;word版响应文件一份)、磋商保证金(含保证金退还申请)1份;2.供应商送达响应文件时须出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若被授权人报价时需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若法定代表人报价需出示:《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一供应商代表进入现场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两人。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3,“响应文件的提交”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4。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终报价、技术部分得分均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7页共179页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送达。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7187788;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404室。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工程类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服务费可以电汇、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收取;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第8页共179页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磋商文件中所称“招标人”、“用户方”、“甲方”、“买方”等,如无特指,亦是指采购人,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磋商文件中所称“投标人”、“服务商”、“乙方”、“卖方”、“中标人”等,如无特指,亦是指供应商。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第9页共179页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10页共179页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11页共179页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实时调整。第12页共179页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第13页共179页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第14页共179页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15页共179页10.2.1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应是完成本工程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10.2.2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并且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0.2.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用费用。10.2.4本项目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应在磋商前按照规定时间自愿参加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批准。10.2.5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进行组价时,供应商应按照自身的企业内部定额做竞争性考虑。如供应商尚未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供应商可自行考虑是否参考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供应商应保证其报价的充分性、完备性和符合性,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报价属于供应商自身的风险,采购人不接受任何由于供应商以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水平的确定、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为由而提出的任何索赔。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第16页共179页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13.2响应文件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第17页共179页理人签字确认。特别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13.3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包装,封面注明“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字样。凡本采购文件中提及的原件均应装订在正本中,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4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的封面上应写明:①响应文件文件正本(或副本)、②项目编号、③项目名称、④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13.5对于采购文件中提及的复印件要求,照片件、扫描件、影印件、截图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磋商保证金或其凭证密封提交。14.2所有信封或纸箱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2)在信封或纸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4.3所有信封或纸箱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文件被宣布为“迟到”响应文件时,能原封退回。14.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5.2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有权拒收并原封退回。第18页共179页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6.2供应商补充、修改的书面要求被采购代理机构接受的,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磋商仪式开始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供应商退场。磋商仪式中,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响应文件之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任何响应文件。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磋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磋商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各项有关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第19页共179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第20页共179页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第21页共179页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22页共179页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第24页共179页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核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3响应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的;6签署、盖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7★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8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9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0串通响应不存在以下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1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第25页共179页33179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第26页共179页33179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第27页共179页33179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28页共179页33179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29页共179页33179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8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8.1招标控制价本招标工程设“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098,153.63元。招标控制价即为最高限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做为无效投标处理。第30页共179页33179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二、评审标准评审内容评审标准报价部分(3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30%×100商务部分(30分)同类项目业绩(16分)指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16分。注:提供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专业技术力量(14分)1.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职称证书,得4分;2.项目负责人具有十年(含)以上工作经历,得4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团队其他成员组成结构合理,实力强,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得6分;团队其他成员组成结构较合理,实力较强,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得2分;团队其他成员组成结构一般,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得1分;未提供团队其他成员资料,得0分。技术部分(40分)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工期、质量标准、动态更新承诺、管理维护承诺、工程期间设计方案修改承诺符合项目特点和需求。1.内容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得15分;2.内容合理、实施性较强、适合本项目,得7分;3.内容较合理、实施性一般、基本适合本项目,得3分;4.内容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得1分5.未提供得0分。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施工方案全面适应项目需求,能切实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具有在服务过程中如何更有利于本项目实施的措施,方案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内容周到细致,提供的资料充分,得10分;工方案完整度较高,方案较完善先进,能够有效的结合实际情况,工作程序的科学性、针对性、严谨性、可执行性较强,得5分;工方案完整度一般,方案基本完善,工作程序的科学性、针对第31页共179页33179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性、严谨性、可执行性一般,得3分;工方案完整度较差,工作程序的科学性、针对性、严谨性、可执行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方案得0分。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护方案(5分)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服务需要。5分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比较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服务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3分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服务需要。1分成品保护和展示保修的管理措施(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成品保护和展示保修的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审:1.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5分;2.措施较合理、实施性一般、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3分;3.措施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1分;4.未提供得0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综合评审:1.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5分;2.措施较合理、实施性一般、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3分;3.措施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1分;4.未提供得0分。第32页共179页33179第四章工程需求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连廊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二、编制范围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土方、桩基、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饰、幕墙、空调、强电、弱电、消防电图纸包括的全部施工内容。三、编制依据1、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2、工程量计算规则:《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2023-北京))、《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增值税))3、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4、图纸答疑文件。四、其他说明1、本次招标工程量单按普通清单编制,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有工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所有费用。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本投标报价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2、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项目的项目特征已作重点描述,详细情况见施工图设计、技术说明及相关标准图集、规范;3、楼宇办公、食堂用餐等与施工同步进行,注意不能影响正常办公与用餐。4、报价补充说明:(1)土方开挖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范围内土石方开挖、外运,报价时综合考虑土石方的各种不同土石类别及其可能包含杂质、杂物,开挖坡度、挖土深度、装卸、场内处理、运至合理弃土点的运距、弃置费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招标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参考工程量、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可能与实际不符及其他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增加;(2)工程量清单中的回填,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回填材料满足施工要求、回填密实度满足施工要求、运距、装卸、购土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招标人提供的地第33页共179页质资料、参考工程量、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可能与实际不符及其他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增加;(3)墙体拉结筋(网片)综合考虑在墙体综合单价中,不另外计取;(4)牌号为E的抗震钢筋未单独列项,投标人须在相应规格钢筋清单项综合考虑此部分费用;(5)若实际局部基坑需砌砖胎膜,相关费用综合考虑进模板综合单价中,且后期不再单独签证,为保证墙体平整度要求,模板增加的费用在模板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如模板、脚手架搭设产生超高费用,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入相应模板、脚手架综合单价内不单独另计;(6)方钢管防护栏杆综合单价应包含相应面漆价格,面漆品种、刷漆遍数由施工单位自行深化;(7)所有二次结构的剔槽、刨沟、修复、开孔、套管均在管道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量支付;(8)硬质铺装单价包含损耗及异形切割的加工费;(9)幕墙工程需由施工单位负责二次深化,并报设计及建设单位确认,投标单位请充分考虑优化节点,综合单价中应充分考虑幕墙优化部分的量与价格,不因后期深化图的含量与招标图纸的差异而调整单价;(10)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内容,以技术规格书及招标图纸为准,结算不应任何原因作调整;(11)负责防雷检测等并取得报告、完成消防备案、验收等工作并取得消防验收报告,包含相关费用;(12)负责施工内容的成品保护,卫生清洁等;(13)电缆头已综合考虑在电缆综合单价中,不另外计取;(14)弱电工程:弱电材料以图纸“弱电材料表”为准。4、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补充说明:(1)本清单、招标文件等未提及的计算规则,详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862-2013);(2)钢筋计算规则:1)本工程设计图纸表示的φ6的钢筋,施工使用φ6.5代替,清单工程量按φ6.5比重计算;第34页共179页2)钢筋工程量计算按设计图示钢筋(网)中心线长度(面积)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3)箍筋弯钩平直段按照图元抗震考虑;4)钢筋施工时所用的隔离筋、垫铁、马镫筋(铁马)等施工措施所用的钢筋不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投标单位只要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要求即可(综合单价中考虑);(3)内外墙涂料、块料面积按照图示尺寸计算;(4)幕墙计算规则:1)玻璃幕墙计算规则:按立面可视面积计算;2)铝板幕墙计算规则:按铝板可视展开面积计算;5)门窗工程计算规则:按框外围面积(不含附框)计算;(5)电缆计算规则:电缆附加及预留的长度已按计算规则计入工程量中。五、暂估工程量1、土建(1)人工成孔灌注桩:人工成孔灌注桩桩长按10.5m考虑,其中凿桩头长度按0.5m考虑,最终结算按经业主确认的图纸或现场实际工程量计算。(2)挖基坑土方:现状标高按建筑室外标高-0.7计算。2、安装(1)电气工程:①配管配线:主楼配电箱引至插座末端各回路预留100m;②配管配线:主楼配电箱引至第一个普通灯具及第一个应急照明灯具分别预留50m;③配管配线:主楼电井引至烟感或者弱电设备各预留200m;④配管配线:1-ALE-1配电箱电源进线引自变配电室预留200米。六、付款方式见合同第35页共179页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36页共179页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法治信息化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分)建安工程实施项目(京外)(以下简称“本工程”)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中央)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项目交付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第37页共179页六、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七、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元暂列金额(含税):元(如有)„„八、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九、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最后报价一览表;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它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六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两份;副本一式四份。第38页共179页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乙方:(盖单位章)理局(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北京市第39页共179页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最后报价一览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1.3中标(成交)通知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件。1.1.1.4最后报价一览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响应的名为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附在投标函后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不适用)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第40页共179页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8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9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10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1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1页共179页1.1.3.12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报价一览表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6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7基准日期:指递交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8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第42页共179页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市、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最后报价一览表;(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第43页共179页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依据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第44页共179页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第45页共179页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响应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2.3.1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向承包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6页共179页2.3.2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是否提交支付担保及支付担保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支付担保格式”。(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2.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0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2.11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第47页共179页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2.12批准和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2.13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4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第48页共179页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第49页共179页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2)承包人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同时负责工现场及周边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即做好施工现场(含生活区)封闭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做好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做好生活区隔离管理;做好智体温计佩戴管理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健康素养宣教育等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第50页共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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