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2025)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HZC2025-G3-01461-HHRD-0005
二、项目名称: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
三、中标信息
标段名称: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
供应商名称:云南鸿泊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泛亚科技新区绿地香树花城(D地块)5号楼壹方大厦6层601号
中标金额(万元):650.1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6
评审报价(万元):585.09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标段名称: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
名称: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
服务范围: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
服务要求: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详细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服务时间: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
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朱黎,雷坤,刘宣麟,陈文和,梁超(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以中标金额为基准,按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按一年费用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
金额:3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云南省个旧市大屯街道锡缘路1号
联系方式:0873-37229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观澜路中地村53号
联系方式:183873774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秦丽
电 话:1838737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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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招标文件-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2025.6.9.docx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单位名称)的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工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云南鸿泊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人,营业收入为889.88万元,资产总额为2355.9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签章):云南鸿泊商贸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7月02日注: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如实填写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六章的评标办法的规定执行。2.供应商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中标人享受本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4.标的名称:根据第五章《服务需求》附注中标的名称逐项填写。5.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附注。6.参与本项目不符合或不享受(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可在本格式空白处说明情况,无需盖电子公章。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节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4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我单位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名称(电子签章):云南鸿泊商贸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7月02日注:1、供应商若非上述企业,则不需提供此函。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监狱企业声明函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我单位不属于监狱企业注:供应商若非上述企业,则不需提供此函。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HZC2025-G3-01460-HHRD-0005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532500JH202500948采购人: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3五、公告期限3六、其他补充事宜4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二、供应商须知9第三章评标办法17一、评标办法前附表17二、评标办法正文部分18三、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23第四章合同格式30一、合同条款前附表31二、合同格式31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4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6一、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46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49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55四、资格审查部分格式57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0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编号:HHZC2025-G3-01460-HHRD-00051.2项目名称: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1.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4预算金额:658.50万元/三年。1.5最高限价:658.50万元/三年;219.00万元/年。1.6服务要求: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投标人须对所投标段内容进行整体投标,不可缺项、漏项,否则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具体内容详见下表:序号项目(产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1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1项注:详细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1.7合同履行期限: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1.8服务地点: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等证明文件;(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若为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3)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A、纳税证明材料: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扫描件;B、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扫描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注:若供应商成立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两个月的,提供情况说明。(4)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5)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信息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3.1获取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6月12日06时00分至2025年06月19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以政采云平台显示时间为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此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唯一途径。3.2获取地点:本项目不发放纸质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3.3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cszb.html,数字证书(CA)办理完成后需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注: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cszb.html。(1)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代理机构不予处理。(2)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4.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及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7月02日09时00分(以政采云显示时间为准)。4.2投标文件递交: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如:无法解密、网络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浏览器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发起在线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对应的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投标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及时间要求进行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4.3投标文件开启: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开启(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转载本公告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地址:红河州个旧市锡缘路1号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0873-3722908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地村53号联系方式:18387377437、1512635430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秦丽、张登跃电话:18387377437、1512635430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说明与要求1.1.2采购人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1.1.3采购代理机构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1.1.5预算金额详见招标公告“1.4预算金额”。1.2.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服务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6服务要求”。1.3.2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公告“1.7合同履行期限”。1.4.1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组织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1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天之前。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采购人不再另行通知。2.3.2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采购人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供应商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中有关该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3.2.1投标报价方式投标报价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全部服务内容所需的服务费、配件保修、人工费用、定期维护保养费用、耗材费、税费、保险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合同一旦签订,此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等的变化而调整。该报价应符合市场行情并能保证投标人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投标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3.2.5最高限价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含税):658.50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4.1投标保证金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账号:收款单位: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 户 行: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寨支行银行账号:3400 0290 9712 0012行号:红寨支行:402743313006总行:402743300018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人民币60000.00元(陆万元整)二、投标(交易)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三、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方式提交。1.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供应商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2.保险/保函: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1uban/finance/hongh)3.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申请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供应商拒绝接受修正投标报价的。(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到供应商的基本账户。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1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按照“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3.7.3投标文件的签署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3.7.4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如:无法解密、网络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浏览器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发起在线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对应的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投标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及时间要求进行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4.1.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同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4.1.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同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4.1.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招标公告开标地址。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6.3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三名。7.3履约担保/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补充内容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补充内容2:如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本招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按负责人理解。补充内容3: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且证据合法、真实、有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盖单位章的原件。受理质疑部门: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18387377437、15126354303 3、当事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4.招标代理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云建招协〔2024〕58号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以中标金额为基准,按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按一年费用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服务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1.3.1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资格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供应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的采购人;(3)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受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1.4.3本项目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4本项目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费用承担1.5.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本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供应商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二)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电子招标文件,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技术规范和要求、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格式、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其他附件(电子版)。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项或内容不全,应在供应商须知和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2.2.2投标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4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供应商务必查询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采购人不再另行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采购人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2.3.2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审查部分四部分组成,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1.2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1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3.2.3投标报价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供货内容及相关配套服务所需的各种费用及必要的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3.2.4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工作并提供相关文件及服务的全部费用,因完成本项目必须缴纳的所有规费、税费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内,采购人不单独支付。3.2.5供应商应全面考虑在将来服务过程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中标价即为合同价。3.2.5报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采购人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一定成交。3.3投标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无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格式”。3.6备选投标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3投标文件的签署: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四)投标4.1投标文件的递交4.1.1供应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1.2供应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递交投标文件。4.1.3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1.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4.2.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2.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参与;(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随机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5.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审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步的评审: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4.1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六)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4评标过程的保密:(1)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6.1.7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保留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7.2中标通知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7.3履约担保供应商按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八)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2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内容评审条款评审标准2.1.2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资格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且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2.2符合性审查标准签署、盖章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格式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的。 投标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或电子签章,并加盖电子公章;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并加盖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有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字或电子签章,有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或电子签章,并加盖电子公章。投标报价完整,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实质性条件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一)总则1.1评标依据1.1.1本评标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1.2评标原则1.2.1评标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1.2.2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作为评标的依据和参考。1.2.3询标只针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和问题,供应商澄清问题不允许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2.4评标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决定。1.3评标纪律1.3.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严格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1.3.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3.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3.4评标委员会如有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专职联络员负责联系负责转告。1.3.5不允许任何人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会场(已经公开的价格等资料除外),所有资料不得复制,完成评标后所有材料如数交还。1.3.6违反上述规定对评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1.4评标程序1.4.1在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并且出具资格审查报告,供应商只有全部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资格审查评审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1.4.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1.4.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1.4.4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进行打分,然后按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排名前三位中标候选人。(二)评标程序及标准2.1资格评审2.1.1在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2.1.2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供应商只有全部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资格审查评审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2.2符合性审查2.2.1开标后,经资格审查并通过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2.2.2符合性审查中,出现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按作废标处理。2.2.3评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2.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审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2.6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2.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最后得分由高至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条款号评 审 内 容评 审 标 准2.3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1)评标总得分计算公式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1+F2+F3其中:F1、F2、F3分别为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3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2)评分因素权重投标报价F1:30分。技术部分F2:50分。商务部分F3:20分。3)投标报价得分F1 (满分30分)a.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人不得将整个项目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只投其中一种或几种产品),否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b.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减额投标报价的10%,用扣除后的最终价格参与评审。单位同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享受政策,只能扣减一次。4)技术部分得分F2(满分50分)1.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对招标文件要求性能参数指标响应的程度(满分22分)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标注(“※”)号的条款为重要技术指标及要求,共计11项,不满足一项扣2分,非(“※”)号的条款为一般条款,共计22项,任意一项不满足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2.维保服务方案(满分20分)维保服务方案包括①日常维修保养方案②排障服务方案③软硬件升级工作流程④响应时间⑤性能测试及校准。以上5项每项内容完整详细、考虑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可得4分;5项中每缺1项扣4分;5项中若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5项中若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2分。(1)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是指:响应内容的完整性欠缺、专业性欠缺,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2)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3.服务团队人员配置(满分4分)根据投标人项目团队人员专业程度、配备、岗位分工等进行评分。第一个档次(4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配备合理、专业能力强、业务经验丰富、权责分明、人员配备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第二个档次(2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配备不合理、专业能力弱、有业务经验、人员配备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第三个档次(1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配备较差,专业能力差、拟派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人员配备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注:人员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若有)、职称证(若有)、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相关荣誉证明材料(若有)、相关培训证书(若有)。上述人员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无人员或项目人员资料不明确、无法体现对应内容的,不予认可。4.备件更换方案(满分4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备件更换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包括:①备件渠道;②备件供货措施;③更换措施;④备件库存情况。以上4项每项内容完整详细、考虑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可得1分;4项中每缺1项扣1分;4项中若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0.5分;4项中若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1分。(1)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是指:响应内容的完整性欠缺、专业性欠缺,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2)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5)商务部分得分F3 (满分20分)1.承诺及措施评分(满分10分)包含①质量保证承诺及措施;②售后服务承诺及措施;③保养方案承诺及措施;④培训方案承诺及措施。以上4项每项内容完整详细、考虑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可得2.5分(满分10分);4项中每缺1项扣2.5分;4项中若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4项中若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2分。(1)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是指:响应内容的完整性欠缺、专业性欠缺,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2)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2.应急响应机制方案评审(满分10分)包含①应急预案;②应急响应机制;③应急保障体系;④可能发生的紧急故障问题分析及解决办法;⑤应急人员安排。以上5项每项内容完整详细、考虑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可得2分(满分10分);5项中每缺1项扣2分;5项中若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1分;5项中若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1.5分。(1)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是指:响应内容的完整性欠缺、专业性欠缺,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2)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三、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1)评标委员会评委应首先对各供应商投标书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2)统计分数原则:计算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评标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5)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一)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5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作为评标价参加评审。1.6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服务要求》。1.7本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2.关于监狱企业: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3.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3.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其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3.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3.4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5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第四章合同格式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云南省财政厅制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 容1合同履行期限: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2服务地点: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3付款方式:采购人按年度支付费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发票。二、合同格式说明:合同格式以签订时财政部门的格式为准。甲方(采购人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供应商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丙方(鉴证方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于年月日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实施采购,根据采购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标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五章服务要求二、费用结算和支付(一)费用支付:1.支付方式1、付款方式:采购人按年度支付费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发票。2、付款以转账形式支付。注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双方协商解决。(二)开票信息:甲方开票资料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发票类型:开票内容: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检修计划、配件更换计划及乙方提出的大、中维修和设备改造方案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2、甲方有权根据设备使用情况随时检查乙方的设备点检、维修记录;组织包括乙方在内的设备联合检查,并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3、甲方有权随时制止乙方工作人员任何违章作业行为及方案执行。4、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对所辖设备设施的突发故障进行及时检修,并对乙方人员可能出现的违章或失职行为作出处罚。5、甲方有义务及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6、甲方有义务承担更新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责任教育自己员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乙方人员在合同期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由乙方进行赔偿。2、乙方提供的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乙方提供的维修人员应具备与委托设备相符的维修技能。4、乙方有义务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相关的设备管理提出修改建议,协助甲方主管人员进一步完善其设备管理制度。5、乙方有权参与并协助甲方制定大中维修和工艺设备改造计划及方案,但必须在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6、乙方应自带维修工具,如需临时借用甲方的维修工具,乙方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将由乙方负责进行赔偿。7、乙方须对甲方维保设备服务信息相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除维保服务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如发生泄密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追究乙方责任。四、保密约定1、乙方保证对组织实施本项目而获知的甲方秘密和信息、在本合同书中的甲方相关不公开信息,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信息、指导审查意见等进行保密。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失效。五、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权益,均视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如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履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履约方损失的,则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六、不可抗力1、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旱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政府禁令、政策变动等社会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本合同的一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尽量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如不可抗力超过30日,双方应协商延长本合同执行期限或终止本合同。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八、合同生效1、本合同相关文件如附件等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目的:为确保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质量,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合同,制定本考核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考核对象为承担维保服务的供应商。考核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客观数据和实际表现为依据,对维保服务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考核。2、考核主体与周期考核主体: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必要时可邀请医院放射科专家、设备管理部门人员等参与考核工作。考核周期: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对全年维保服务的综合评价,在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完成。3、考核内容与指标考核总分100分,具体如下:(1)设备运行保障(40分):1.1开机率(20分):保证设备开机率不低于95%(按一年365天计算,全年累计停机时间≤18天)。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1.2故障修复及时性(15分):接到报修后,维修工程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响应时间≤1小时,到场时间≤48小时,每延迟1次,分别扣2分、3分。故障平均修复时间应≤7天,每超过1天扣2分。1.3预防性维护(5分):按合同要求每年至少进行4次保养,每少1次扣2分。保养工作需包含系统日志及错误代码分析、安全性检查、设备清洁等关键项目,每项未完成扣1分。(2)维修质量(30分):2.1维修效果(20分):维修后的设备应能正常运行,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原厂标准。若维修后设备在1个月内出现相同故障再次报修,每次扣5分;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设备二次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视情节严重扣10-20分。2.2配件质量(10分):更换的配件必须为全新原厂配件,如发现使用不合格配件,一次扣10分,并要求供应商立即更换,由此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3)服务团队能力(15分):3.1人员资质(5分):至少2名维修工程师须持有厂家授权培训并取得的原厂培训证书,每少1人扣3分。3.2人员稳定性(5分):维保服务团队人员应相对稳定,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维修人员。每未经同意更换1人次,扣2分。3.3技术支持(5分):供应商应具备处理设备重大故障的能力,如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得5分;若因技术能力不足导致故障处理延误或处理不当,视情节扣2-5分。(4)服务态度与配合度(15分):4.1响应态度(5分):维修工程师应及时、耐心地响应采购人的报修和咨询,态度恶劣或未及时响应的,每次扣2分。4.2配合程度(5分):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设备相关工作,如医疗保健任务保障、设备年检等。不配合或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3分。4.3资料提供(5分):按要求及时提供维修保养记录、总结材料、配件清单等资料,每逾期1次扣1分,资料不全的每次扣2分。四、考核方式资料审查:查阅维修保养记录、配件更换清单、工程师资质证书等资料。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到设备使用现场,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保养情况等。数据统计:统计设备开机率、故障次数、修复时间等数据。问卷调查:向设备使用科室人员发放问卷,了解对维保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五、考核结果评定与应用1.结果评定:1.1.优秀:得分90分及以上,表明供应商服务质量高,能出色完成维保任务。1.2.良好:得分75-89分,说明供应商服务情况较好,能较好地履行合同义务。1.3.合格:得分60-74分,意味着供应商基本能满足维保要求,但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1.4.不合格:得分低于60分,或出现重大维修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视为供应商未能有效履行合同。2.结果应用:1.资金支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维保费用;不合格的,根据情节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1.合同续签:考核优秀的,续签次年合同;考核良好或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制定改进或整改措施,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续签次年合同;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再续签合同。1.供应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其参与后续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参考。六、异议处理供应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采购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附则本制度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考核评价表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_________考核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一、设备运行保障(40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得分扣分原因开机率20 分保证设备开机率不低于 95%(按一年 365 天计算,全年累计停机时间≤18 天)。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5 分,扣完为止。故障修复及时性15 分接到报修后,维修工程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响应时间≤1 小时,到场时间≤48 小时,每延迟 1 次,分别扣 2 分、3 分。故障平均修复时间应≤7 天,每超过 1 天扣 2 分。预防性维护5 分按合同要求每年至少进行 4 次保养,每少 1 次扣 2 分。保养工作需包含系统日志及错误代码分析、安全性检查、设备清洁等关键项目,每项未完成扣 1 分。二、维修质量(30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得分扣分原因维修效果20 分维修后的设备应能正常运行,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原厂标准。若维修后设备在 1 个月内出现相同故障再次报修,每次扣 5 分;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设备二次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视情节严重扣 10 - 20 分。配件质量10 分更换的配件必须为全新原厂配件,如发现使用不合格配件,一次扣 10 分,并要求供应商立即更换,由此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三、服务团队能力(15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得分扣分原因人员资质5 分至少 2 名维修工程师须持有厂家授权培训并取得的原厂培训证书,每少 1 人扣 3 分。人员稳定性5 分维保服务团队人员应相对稳定,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维修人员。每未经同意更换 1 人次,扣 2 分。技术支持5 分供应商应具备处理设备重大故障的能力,如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得 5 分;若因技术能力不足导致故障处理延误或处理不当,视情节扣 2 - 5 分。四、服务态度与配合度(15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得分扣分原因响应态度5 分维修工程师应及时、耐心地响应采购人的报修和咨询,态度恶劣或未及时响应的,每次扣 2 分。配合程度5 分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设备相关工作,如医疗保健任务保障、设备年检等。不配合或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 3 分。资料提供5 分按要求及时提供维修保养记录、总结材料、配件清单等资料,每逾期 1 次扣 1 分,资料不全的每次扣 2 分。五、考核结果汇总考核总分考核等级备注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75 - 89 分)合格(60 - 74 分)不合格(低于 60 分)若出现重大维修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考核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考核日期:____年__月__日第5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1、维保清单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数量维保类型保养年限DRDigitalDiagnost C503台全保3年移 动 D RMobileDiagnost wDR1台全保3年移 动 D RMobileDiagnost wDR R21台全保3年DSAAllura Xper FD201台全保3年DSAAllura Centron1台全保3年6 4 排 C TIngenuity CT1台全保3年6 4 排 C TIncisive CT Plus1台技术保3年车载 CTIncisive CT1台技术保3年2、PHILIPS维保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序号项目技术要求1能力要求※1.1原厂制造商授权书提供,为了保证维修更换备件与原装机器型号匹配一致,并可及时对软件进行升级更新,且合法获得原厂高级故障诊断密钥。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保修期内所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原厂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原件或制造商出具的长期代理经销协议(复印件)。1.2ISO9001及ISO13485质量体系认证提供2服务内容与范围2.1服务期限3年,保证具备提供3年以上备件供应及维修服务能力。※2.2DSA保修范围数量2台DSA保修范围:包含球管、平板探测器、高压发生器、工作站等所有飞利浦备件保修,但不含第三方产品。每年4次保养。※2.3CT保修范围1、全保:数量1台(1台64排)CT保修范围:包含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工作站等所有飞利浦备件保修,但不含第三方产品。每年4次保养。2、技术保:数量2台(1台64排、1台车载CT)CT保修范围:技术服务,不限次人工,定期保养,不包含备件。每年4次保养。※2.4DR保修范围数量5台(2台移动DR、3台C50 DR)。DR保修范围:包含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主机等所有飞利浦备件,但不包含第三方产品。每年4次保养。2.5安全检查CT、DSA、DR每年4次(包含图像、辐射、电气安全)2.6安全升级对使用中存在的潜在危害性问题,服务商需及时强行执行升级软硬件操作;对操作使用中发现可提高(优化)使用性能的问题,需对系统或者应用软件进行修补/升级。※2.7维修质量保证维修工程师取得该机型培训证书,所更换的备件必保证供货渠道合法合规,如球管、磁体等备件应根据要求提供对应备件序列号及其海关报关单文件。维修质量必须符合相关ISO质量管理要求。2.8保养服务预防性整机保养服每年4次,使设备保持原厂QC质量标准或国家权威质量计监部门标准,保养后提供专业保养的书面报告。 2.9技术服务提供不限次数现场维修服务,差旅及住宿费包含总价里,并提供维修工单。2.10DSA、CT、DR开机率保证开机率≥95%,全年停机时间不超过18天,超过一天补充两天3客户服务中心支持机构3.1400/800免费客户服务报修热线全年开通7×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电话3.2热线电话服务及服务响应时间电话响应回复:小于1小时,3.3客户服中心后台服务人员每天值班人员≥10人3.4客户服中心技术支持人员专业工程师支持人员≥5人4应用服务在线支持4.1应用技术支持热线提供服务热线电话4.2应用技术支持响应时间5工作日×8小时/天4.3远程服务系统5远程监控功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实时监控5.1远程诊断功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诊断故障5.2远程应用支持功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桌面连接,实时显示指导操作。6现场维修服务要求6.1现场服务响应时间48小时※6.2符合资质的维修工程师人员服务商在昆明市设有长驻DSA维修工程师≥2名,CT维修工程师≥4名,DR维修工程师≥1名并提供服务商为该工程师购买的社保证明。※6.3工程师最近一次接受该机型培训的时间距离至今≤5年必须提供5年以内由原厂颁发的对应产品系列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培训机构证明文件。(需分别提供DSA、CT、DR培训证书)7备件保障能力※7.1国内有独立备件库房提供国内独立库房仓储证明文件。※7.2高值备件质量保证提供64排CT球管(型号:VMRC、MRC880)、DSA球管(型号:MRC200)、DR球管等进口报关文件、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7.3备件供应响应国内库房备件≤2个工作日到场,国外库房备件≤5个工作日到场。8其他能力要求※8.1现场应用培训提供6次高级应用培训名额。8.2设备全年保养维修报告年终提供完整报告。8.2.1设备检测报告每年定期提供设备状态检测报告,提供维修运行记录,维修及保养工单,全年维修保养报告书。8.2.2图像质量的检测和校准设备保养或维修后应达到原厂质量标准。8.3在线微信报修及备件状态查询提供※8.4原厂高级故障诊断维修钥匙必须是合法获得、完整使用有效的原厂高级故障诊断维修钥匙,以解决相应高级故障。附注: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标的名称所属行业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元(大写:)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我方将无条件认可采购人的任务安排。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电子签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三)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供应商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注:后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序号项目金额及承诺备注1投标总报价(元)小写: 大写: 2合同履行期限3服务地点4其他承诺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二)投标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和规格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DRDigitalDiagnost C503台2移 动 D RMobileDiagnost wDR1台3移 动 D RMobileDiagnost wDR R21台4DSAAllura Xper FD201台5DSAAlluraCentron1台66 4 排 C TIngenuity CT1台76 4 排 C TIncisive CT Plus1台8车载 CTIncisive CT1台一年合计三年合计注:1、此表中“合计”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2、此表中“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的价格保持一致。3、如果不提供详细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三)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商务条款招标文件的条款要求投标文件对应承诺正偏离/响应/负偏离备注1合同履行期限2服务地点3付款方式4……56789注:1.如果不提供商务条款偏离表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2.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商务条款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做出了响应,并申明与本招标文件所要求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3.各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本表。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四)类似项目业绩表(若有)序号项目名称业主名称承担范围合同金额(万元)完成时间12345注: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五)承诺及措施投标人自行编写。(六)应急响应机制方案投标人自行编写。(七)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商务资料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2.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3.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商务资料及证明文件或投标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商务资料。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一)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服务名称数量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投标文件对应规范正偏离/响应/负偏离备注注:1.如果不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2.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本表,不得复制招标文件的参数填写。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二)维保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3)服务团队人员配置(4)(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四)备件更换方案(格式自拟,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写)(五)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若有,内容格式自拟)四、资格审查部分格式(一)供应商一般情况1企业名称2总部地址3当地代表处地址4电话联系人5传真电子邮箱6注册地注册年份(请附营业执照扫描件)7公司有关证书(请附有关证书的扫描件)8公司(是否通过,何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如通过请附相关证书扫描件,并提供认证机构年审监督报告。9主营范围1.2.3.4.……10其他要求说明的情况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扫描件(二)财务状况表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若为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A、纳税证明材料: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扫描件;B、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扫描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扫描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五)参加本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供应商应对是否满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说明和承诺;2、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证明资料为准。(六)企业信誉证明材料1、当前未出现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七)廉政自律承诺供应商自行承诺,承诺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廉洁自律、拒绝商业贿赂。(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工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如实填写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六章的评标办法的规定执行。2.供应商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中标人享受本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4.标的名称:根据第五章《服务需求》附注中标的名称逐项填写。5.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附注。6.参与本项目不符合或不享受(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可在本格式空白处说明情况,无需盖电子公章。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节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4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4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4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4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签章):日期:注:1、供应商若非上述企业,则不需提供此函。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监狱企业声明函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供应商若非上述企业,则不需提供此函。(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中标结果公示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于2025年07月02日在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蒙自市观澜路中地村53号)进行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的开标,评审会议现已结束。经评审小组评审、采购人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中标单位名称云南鸿泊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泛亚科技新区绿地香树花城(D地块)5号楼壹方大厦6层601号中标报价小写:6501000.00元大写:陆佰伍拾万零壹仟元整服务要求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详细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期限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服务地点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其他承诺原厂授权商(提供原厂人员及备件)。说明/一、评审小组成员:陈文和(组长),梁超(采购人代表),朱黎,雷坤,刘宣麟。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三、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地址:红河州个旧市锡缘路1号联系人及电话:金老师/0873-37229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红河融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地村53号联系人及电话:秦丽、张登跃/18387377437、1512635430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飞利浦放射设备维保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