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 财政评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通城县财政局2025)



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1222202501000140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1222-2025-00555
三、项目名称
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正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2幢12层3-9号房
中标(成交)金额:88.000000(%)
综合评分法:81.48(分)

服务类

名称:经建股管理服务单位的交通类县级以上路桥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服务(不含信息化项目评审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服务标准: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五、评审小组成员
邬原松,龙正华,邹咏志,刘洁,万斐俊,饶思可,聂丽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5-07-03
2、评审地点: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号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
2、收费金额:1.650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如认为中标结果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时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要求,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通城县财政局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九宫路7号
联系方式:13339878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文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通城县东新村七巷9号
联系方式:158728181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邱子帅
电话:133398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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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包3(二次)采购文件.ofd

相关合同

一、中小企业承诺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通城县财政局的项目名称: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湖北正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1764.14万元,资产总额为1830.5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湖北正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7月3日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0/218湖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1222-2025-00555项目编号:421222202501000140项目名称: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采购包编号:03采购包名称: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包3(二次)采购人:通城县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文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06月目录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公告期限................................................................................................................................六、其他补充事宜........................................................................................................................七、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二、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二、项目概述三、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四、技术要求五、商务要求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一、资格审查方法二、资格审查程序三、资格审查标准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评标程序三、评标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一、项目基本情况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包装及运输六、合同价款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十、项目培训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三、违约责任十四、保密条款十五、其它补充条款十六、不可抗力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八、合同组成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二十、通知与送达二十一、其它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一、投标函及报价文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三、其他响应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计划备案号:421222-2025-005552.项目编号:4212222025010001403.项目名称: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135万元6.最高限价:135万元7.采购需求:对拟实施的通城县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咨询服务业务。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500万元(500万元/年)。拟分为12个包,预算金额为预测金额,结算费用以实际实施项目规模和相应的累计费率计算。包3分配及预算情况:经建股管理服务单位的交通类县级以上路桥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服务(不含信息化项目评审服务),预测金额135万(45万元/年)。8.合同履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9.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收合同分包:否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1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或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6.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本公司执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供应商必须具有预、决算评审的经验和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同一个供应商最多只可参与本项目12个项目包中的2个项目包的投标,但最多成交1个项目包。如果同一供应商在多个项目包中评分排名第一,则保留项目包序号顺序最前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自动放弃其他项目包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参考格式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附件1)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06月12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06月18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3日08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3.开标时间:2025年07月03日08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4.开标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标。五、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以上所称供应商投标系统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七、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通城县财政局地址:通城县隽水镇九宫路7号联系方式:0715-4069855,133398780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文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通城县东新村七巷9号联系方式:0715-4331331,1587281818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邱子帅电话:0715-4069855,1333987800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通城县财政局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文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通城县财政局2.5项目名称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2.6项目地点通城县2.7项目内容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包3(二次)(具体详见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35万元,非财政性资金:/元。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项“投标人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中标后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中标后分包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布络软件客服。联系电话:400-088-5358。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15.2报价方式报价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报价。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6.1投标有效期投标提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9.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远程开标会议环境准备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解密。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mem.bossbolo.com/supperClient/%E4%BE%9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1远程开标会议环境准备B%E5%BA%94%E5%95%86%E6%8A%95%E6%A0%87%E5%AE%A2%E6%88%B7%E7%AB%AF%E4%BD%BF%E7%94%A8%E6%89%8B%E5%86%8C.pdf。2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6.3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30.2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31.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2.1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34.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39.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人支付2.支付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3.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42.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招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标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项目包3(二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35万元。44.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45.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咸宁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地址:http://58.52.132.207:8888/;登录后线上申报)。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评审专家5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供应商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采购范围的界定和采购内容的要求不清楚,认为存在歧义的,供应商应按本文件规定向招标方寻求书面澄清;未提出澄清要求的,则认同为完全理解本文件要求并接受招标方可能作出的任何最终解释。4.份数: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三份(一正两副),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投标时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25年5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基本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2.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5.费用承担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保密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9.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中标后分包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分包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电子投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12.招标文件的组成12.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9款、第1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13.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13.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3.4本”投标人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投标文件14.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组成15.投标报价15.1投标人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具体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遗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15.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投标人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15.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5.6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6.3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投标文件的编制17.1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未标记要求签章的部分不用签章。(四)投标18.投标文件的加密18.1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8.2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18.3投标人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标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投标人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19.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19.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19.2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3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投标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投标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19.4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19.5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投标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19款中的要求重新提交投标文件。22.实物样品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演示23.1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五)开标24.开标会议准备24.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远程开标。25.开标时间和地点25.1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登录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后,使用CA证书验证投标人身份后参与开标会。26.开标程序26.1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6.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6.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纪律;(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供应商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6)开标会结束。27.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27.1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7.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六)资格审查28.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8.1开标结束后,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由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8.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28.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七)评标29.评标委员会29.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9.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0.评标30.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0.2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八)中标31.确定中标人31.1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中标结果公告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2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3.中标通知33.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九)签订合同34.履约保证金3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签订合同3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2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5.3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十)质疑和投诉36.质疑36.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6.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6.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6.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7.质疑答复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8.投诉38.1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8.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39.收取方式和标准39.1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40.无效投标40.1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41.废标4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42.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4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投标人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3.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五)其他4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7.适用法律4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7.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8.解释权48.1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采购需求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采购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所属行业要求/备注包3经建股管理服务单位的交通类县级以上路桥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服务(不含信息化项目评审服务)1项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各分包预算金额为预测金额,结算费用以实际实施项目规模和相应的累计费率计算。要求/备注说明核心产品节能产品进口产品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合同分包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二、项目概述为做好2025至2027年度通城县政府性资金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选定通城县财政性资金项目财政评审协作机构,接受通城县财政局委托开展有关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此次招标共有12个财政评审项目包,面向社会选定12家评审协作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评审报告。三、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序号名称标号或文号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等9项定额的通知武市政价字〔2025〕7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4《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5《全省财政投资评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鄂财投评发〔2016〕16《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四、技术要求说明: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中未对以下技术、服务要求逐条说明响应或偏离情况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下表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第五章“三、评标标准”中的评分内容。序号名称功能及技术参数评审点1评审目的1.1根据采购人提出的人员、技术、范围等要求和财政评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政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1评审目的1.2运用科学、规范、合理的评审方法、指标、标准,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评价与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通过评审规范项目预、决算编制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支出政策和项目资金的精确性、有效性。2评审内容2.1项目预、决算编制规范,各项审核、批准手续完备且真实、准确、完整。2.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量、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2.2.1:项目是否存在批准概算以外的建设内容;2.2.2:项目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2.2.3:项目工程量计量、定额套用及各项费用计取是否正确;2.2.4:项目费用是否存在缺项漏项问题;2.2.5:项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规范合理;2.2.6:材料价格的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2.2.7:其他内容。2.3对项目财政评审进行重难点分析,包含重难点主要内容、处理措施、风险应对等。3评审依据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准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预算等资料;国家有关投资、财政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标准、工程计价规范与定额,与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在材料、设备、人工及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其他。4评审进度保障4.1进度计划方案:方案应包含评审前期准备、资料初审、现场踏勘、计算复核、交换意见、出具报告等内容。4.2服务保障响应方案:方案应包含评审方法,前期准备、评审人员组成和分工,评审物资、技术等各方面投入,以及评审及时性、应急措施、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等内容。5质量控制5.1评审协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2评审协作机构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5.3现场踏勘记录:评审协作机构应结合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和疑点,有针对性的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现场情况与资料的偏差,做好现场勘察记录。5.4评审记录:评审协作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做好相关记录,经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评审相关记录应如实反映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方案实施情况,做到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完整、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记载的事项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5.5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5.6三级复核制及报告质量:评审协作机构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严格执行评审组、稽核部门、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制”,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及评审报告质量。评审报告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的要求撰写,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5.7评审协作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将评审方案、评审结论、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评审协作机构应按照意见修改并报财政部门确认。审核发现重大失误的,财政部门可要求评审协作机构重新评审;若重新评审后仍不符合要求,财政部门可解除合同,取消评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5.8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业务风险防控制度(岗位设定、风险点、防控措施、业务流程图)等内容。△6评审报告6.1封面。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委托评审文号、评审实施公司、评审公司档案号、评审报告出具时间。6.2正文。主要包括主送单位,评审的依据、评审组织、基本原则、起止时间,项目概况,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情况和相关情况说明等,由评审协作机构签章。评审结论中应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分析。6.3附件。主要包括评审结论表,项目审批、资金下达文件,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函,评审协作机构、评审人员资质文件等。7内部管理制度7.1评审协作机构应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包含组织机构图、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7.2项目档案管理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协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评审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8评审工作效率评审协作机构收到评审委托后,应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时限如下:评审金额500万元以下3个日历日、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5个日历日、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7个日历日、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9个日历日、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12个日历日、1亿元以上15个日历日出具初审结论。经财政局绩效评审股确认后,在2天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五、商务要求说明: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中未对以下商务要求逐条说明响应或偏离情况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下表中标注有“△”号的条款,为第五章“三、评分标准”中的评分内容。序号商务条款内容评审点1服务时限详见技术、服务要求第8条评审工作效率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整,且有详细、目录、连续页码、目录与有关材料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4报价要求4.1本项目按折扣率报价(计价标准见附件2)且报价折扣率2为此次报价折扣率。(例如九折,折扣率为90.00%;八折,折扣率为80.00%;七折,折扣率为70.00%。)△4.2折扣率1为默认折扣率,投标人需承诺预算评审按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文件收费标准25%计算收费、决算评审按该文件的45%计算收费且最低价单个项目不得低于3000元,出具承诺书。若没有书面承诺(不同意按收费标准结算或最低价低于3000元),按无效标处理。同时投标人需承诺完全同意采购人提供的计价标准,若没有书面承诺,则按无效标处理。(承诺格式自拟)★4.3投标人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力成本、专家评审劳务费、管理服务费、材料、利润、税金、交通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与财政评审工作有关的技术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中如果有漏项、错项,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提出疑问的,也都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总价中。如果定标成立,漏项、错项部分是投标人的责任,其漏项、错项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4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人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时,有权要求中标人及时调配或增加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所增加人员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4.5在合同实施期间,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面进行调整。5付款方式5.1委托费用按中标人实际承接的项目数量按上述清单计价标准,结合供应商的报价折扣率进行付费,具体见附件2计算公式。5.2中标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财税规定开具发票。6验收要求按照《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标准》(CECA/GC-2012)执行,提供符合要求、内容真实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需按财政部门统一格式出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经采购人验收通过。★7服务质量要求7.1对财政评审服务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有保密和廉政承诺的,并有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7.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购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评审行为,客观公正开展评审,保守秘密,不得将评审结果用于与评审事项无关的目的,不得隐瞒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更不得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7.3应熟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项目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熟练掌握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方法。7.4应服从财政部门管理及考核,按要求完成评审事项。7.5对其受托范围的评审事项发表评审意见,按采购人的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7.6参加评审服务人员一旦明确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同违约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评审协作机构开展工作时,采购人联合造价主管部门核对项目组评审人员信息,如发现评审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取消其评审服务资格,且不予支付评审费,并纳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7.7评审服务工作中的执业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执业人员一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不予委托评审项目。7.8在服务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拒绝接受委托评审任务的及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被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评审服务资格。8其他要求采购人按照每个包所含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审服务工作的安排,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可得到的委托项目数量。如在服务期内特聘机构未得到项目或得到的项目数量不均衡,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补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明确风险自担,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9违约责任9.1违约扣款。不服从财政部门工作安排或协调的,保管不善遗失项目资料的,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偏差率超过±5%的,该项目评审费按1%~10%比例扣除。9违约责任9.2合同解除。在服务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进行惩罚,且不予支付评审费。(1)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投标人员不符;(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出具评审报告的;(3)在服务期限内累计3次或一年内累记2次不配合委托人工作的,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允许参加通城县财政局财政评审活动;(4)财政评审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5)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存在恶意串通的;(6)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7)评审方案编制中列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未按要求到位的。10拟派项目团队10.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1名项目负责人需具备3年及以上的注册执业年限(以注册一级造价师初始注册时间为准)。△10.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1名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同时具备5年及以上的注册执业年限(以注册一级造价师初始注册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10.3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组评审人员须3人及以上(可以含项目负责人,不能包含企业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师、或工程师职称等。△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2018年7月前取得的注册造价师等同注册一级造价师。11计价软件具有常用正版造价工具软件。提供购买软件的合同或发票等证明。12企业业绩12.1为保证成交投标人具备相关评审实施交付能力,投标人提供近三年预算评审和决算评审的类似业绩12.2业主单位服务质量及诚信评价。(不限于财政评审业务)13现场响应财政部门紧急事项要求现场处理,须在规定时效内到达现场。附件1:承诺函(参考格式)通城县财政局:(供应商全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我公司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我公司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在了多个项目包评分排名第一的情况,则保留项目包序号顺序最前的成交候选人资格,同时自动放弃其他项目包的成交候选人资格。供应商(公章):日期:附件2:计价标准此项目计费执行标准文件为: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项目收费为基本收费与追加收费的合计数。清单计价咨询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差额累进计取费率)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6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预算审核①基本收费送审工程金额5‰4‰1.5‰0.8‰0.3‰②追加收费审减额8%竣工决算审核项目投资总额3.0‰折扣率1预算评审25%、决算评审45%(采购人要求)报价折扣率2%备注:此表为投标人计费的依据,各潜在投标人按此依据进行综合报价,每个项目包包含两个折扣率,具体:预算审核付费:①当【计算收费=(基本收费+追加收费)×25%(附件2中折扣率1)×报价折扣率2】小于或等于3000元时,按3000元结算;②当【计算收费=(基本收费+追加收费)×25%(附件2中折扣率1)×报价折扣率2】大于3000元,按实际计算收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竣工决算审核付费:①当【计算收费=项目投资总额×3.0‰×45%(附件2中折扣率1)×报价折扣率2】小于或等于3000元时,按3000元结算;②当【计算收费=项目投资总额×3.0‰×45%(附件2中折扣率1)×报价折扣率2】大于3000元,按实际计算收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一、资格审查方法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二、资格审查程序(一)资格审查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按本章“三、资格审查标准”所列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二)信用信息核查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投标人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2.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4.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在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应当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三)资格审查结果1.根据资格审查的情况,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应予以废标。三、资格审查标准序号资格要求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投标人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其他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6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提供声明函,格式6联合体自拟。)7中标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中标后分包。(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本公司执业;2.供应商必须具有预、决算评审的经验和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同一个供应商最多只可参与本项目12个项目包中的2个项目包的投标,但最多成交1个项目包。如果同一供应商在多个项目包中评分排名第一,则保留项目包序号顺序最前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自动放弃其他项目包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参考格式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附件1)备注: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政投资评审社会协作机构服务商 财政评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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