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中标结果公示(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025)



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HBHH-2025ZC-B006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1224-2025-00207
三、项目名称
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科永为(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荣苑12号楼9层1号
中标(成交)金额:324.450000(万元)
综合评分法:90.10(分)

服务类

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五、评审小组成员
朱望兰,阮福清,熊晓燕,谭佳,喻曙芳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5-07-03
2、评审地点: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田园路(西城派出所旁)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报酬依据鄂建文[2023]35号文件《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
2、收费金额:3.330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地   址:通山县通羊镇滨河路73号
联系方式:159724087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华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田园路(西城派出所旁)
联系方式:0715-20646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工
电   话:0715-206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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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公开招标-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pdf
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文件.ofd

10.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中科永为(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9人,营业收入为7515.1494万元,资产总额为5938.310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中科永为(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7月2日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83/87通山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BHH-2025ZC-B006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分包编号:1采购人: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代理机构:,湖北华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公告期限六、其他补充事宜七、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投标(五)开标(六)资格审查(七)评标(八)中标(九)签订合同(十)质疑和投诉(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五)其他I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二、服务要求(一)服务范围1、窗口设置2、人员配置及要求3、服务内容(二)工作职责(三)报价要求(四)其他要求三、商务要求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一、资格审查方法二、资格审查程序(一)资格审查(二)信用信息核查(三)资格审查结果三、资格审查标准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评标程序(一)符合性审查(二)投标文件澄清及修正(三)比较和评价(四)评标报告(五)应予废标的情形(六)停止评标的情形II三、评标标准(一)符合性审查表(二)评分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一、投标函及报价文件(一)投标函(二)投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二、资格证明文件(一)资格条件承诺书(二)资格要求(三)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四)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五)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其他响应文件(一)商务部分(二)技术部分(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III电子投标说明各潜在投标人:1.由于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标,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只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逐一通知到每位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此,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会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若因潜在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下载、关注),其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报名后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专栏。4.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供应商投标系统: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中心中下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系统软件使用。i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0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BHH-2025ZC-B0062、采购计划备案号:421224-2025-002073、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329.35(万元)6、最高限价:329.35(万元)7、采购需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详见招标文件)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收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06月11日至2025年06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始时间:2025年06月11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以上所称供应商投标系统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2、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七、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滨河路73号联系方式:159724087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华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田园路(西城派出所旁)联系方式:0715-20646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胡工电话:0715-206460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通山县财政局2.5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2.6项目地点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7项目内容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项“投标人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中标后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中标后分包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布络软件客服。联系电话:400-088-5358。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联系人:胡工;联系方式:0715-2064606。15.2报价方式报价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报价。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6.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9.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远程开标会议环境准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1备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解密。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2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6.3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30.2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31.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2.1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34.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39.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2.支付标准:代理报酬依据鄂建文[2023]35号文件《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代理服务33300元计取。3.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代理报酬。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42.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整体面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整体预留。44.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45.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网址:供应商可统一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登录系统,进入全省各地平台进行融资申请。供应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注册,注册信息、登录用户名等即可在全省各地通用。通山县合同融资机构联系方式:农业银行通山支行:陈彬18872820082;湖北银行通山支行:郭洋15272718480;通山农商行:吴玲131306622278。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评审小组构成:5人,评审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2、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供3份纸质版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和电子系统上传的文件一致,加盖公章。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基本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2.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5.费用承担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保密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9.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中标后分包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分包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电子投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12.招标文件的组成12.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9款、第1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13.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13.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3.4本“投标人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投标文件14.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及报价文件1.1投标函1.2投标一览表1.3分项报价表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2资格响应文件2.1资格条件承诺书2.2资格要求2.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2.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2.2.9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2.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2.11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2.3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2.4.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2.5其他资格证明文件3其他响应文件3.1商务部分3.1.1商务要求偏离表3.1.2业绩证明文件3.1.3拟派项目团队3.1.4其它商务文件3.2技术部分3.2.1技术要求偏离表3.2.2技术方案3.2.3其它技术文件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3.3.1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3.3.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3.3.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3.3.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3.3.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投标报价15.1投标人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具体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遗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15.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投标人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15.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5.6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6.3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投标文件的编制17.1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未标记要求签章的部分不用签章。(四)投标18.投标文件的加密18.1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8.2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18.3投标人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标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投标人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19.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19.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19.2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3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投标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投标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19.4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19.5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投标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19款中的要求重新提交投标文件。22.实物样品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演示23.1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五)开标24.开标会议准备24.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远程开标。25.开标时间和地点25.1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登录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后,使用CA证书验证投标人身份后参与开标会。26.开标程序26.1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6.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6.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纪律;(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供应商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6)开标会结束。27.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27.1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7.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六)资格审查28.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8.1开标结束后,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由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8.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28.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七)评标29.评标委员会29.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9.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0.评标30.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0.2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八)中标31.确定中标人31.1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中标结果公告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2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3.中标通知33.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九)签订合同34.履约保证金3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签订合同3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2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5.3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十)质疑和投诉36.质疑36.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6.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6.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6.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7.质疑答复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8.投诉38.1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8.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39.收取方式和标准39.1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40.无效投标40.1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41.废标4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42.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4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投标人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3.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五)其他4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7.适用法律4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7.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8.解释权48.1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2.预算金额:329.35(万元)3.最高限价:329.35(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响应。4.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二、服务要求(一)服务范围1、窗口设置根据咸宁市关于“综窗”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咸宁市市民之家“综窗”改革模式,我县拟采取“2+4+N”模式,“2”即2个无差别受理综窗服务区,设置社会事务服务区、企业事务服务区;“4”即4个部门综合窗口服务区,设置公安综窗服务区、税务综窗服务区、不动产综窗服务区、公积金综窗服务区;“N”即N个特色服务专区,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政务公开区”、“咨询导办区”、“自助网办专区”、“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便民服务专区”等。基于对政务服务中心近3年业务数据的精细分析,通过对服务事项的办理频率、业务量峰值低谷等数据的研究,测算满足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的合理窗口数以及前台受理人员数。既能保证在业务高峰时段,有足够的窗口及时处理业务,避免群众长时间等待;又能在业务低谷期,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具体设置如下:(1)“2”个无差别受理综合服务区①社会事务服务区:设置受理岗20个、出证岗(潮汐岗、流转岗)2个、区城主管岗1个,负责办理人社、医保、残联、民政、卫健、交通、文旅、教育、农业农村、烟草、退役军人事务、民宗、编办、档案、消防、财政、商务、气象、科经、司法、统战、政府办等22家部门事项以及牵头的“一事联办”主题事项的办理。②企业事务服务区:设置受理岗8个、出证岗1个、咨询岗(流转岗、潮汐岗)2个(含企业开办、“一业一证”“先建后验”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区域主管岗1个,负责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和湖泊、应急、城管、宣传、县委办、供电局等12家部门事项和水电气开户业务以及牵头的“一事联办”事项的办理。社会事务服务区、企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前台受理人员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配备。(2)4个部门综合窗口服务区公安综窗服务区、税务综窗服务区、不动产综窗服务区公积金综窗服务区内实施部门综合窗口,本部门事项实行部门内“无差别办理”。各部门综合服务区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自助服务区。人员保持由各部门派驻的形式不变。(3)N个特色服务专区。①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武汉城市圈通办”“跨省通办”“惠企政策”“高效办成一件事”“绿色通道”等特色窗口。统一配置前台受理人员2人。②政务公开区:通过宣传栏、电子屏、触摸屏查询机等载体,集中公开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权力清单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助力阳光政务,促进政民互动。③咨询导办区:配备专业的咨询引导人员。为前来办事的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群众了解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引导其前往相应的办事窗口或功能区域。统一配置前台受理人员4人。④自助网办专区:设置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并配备打印复印机,同时有专业引导人员,为群众提供网上办事的指导和服务。统一配置前台受理人员4人。⑤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是便捷的政务服务区域,配备自助办税终端、缴费机、证照打印机、政务服务查询机等设备。可随时办理业务,突破时间限制,操作简便,实现政务服务“不打烊”⑥便民服务专区:公交卡、社保卡、公证、公章刻制、测绘、评估等便民事务和中介服务等事项,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特色服务专区除便民服务专区及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外,服务人员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配备。2、人员配置及要求(1)人员配置:为保证“综窗”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窗口审批事项都工作量,设置综窗服务人员45人,实现综窗人员“四统一”(统一购买、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主要负责“综窗”前台受理,以及咨询引导、帮办代办、投诉处理、材料流转、发证邮寄、网办导办、24小时自助大厅辅助服务等。(2)人员要求:①大专及以上学历;②性别不限,年龄35岁以下;③普通话标准,形象气质佳,谈吐清晰,身体健康;④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⑤善于学习业务,会变通,悟性高;⑥熟悉各类办公软件的操作,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窗口的业务办理流程;⑦服务意识强,工作细致、耐心、踏实、稳重的工作作风。3、服务内容(1)人员队伍建设。做好窗口队伍标准化、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工作。完成综合窗口队伍的组建,包括人员招聘、队伍分区、辅助保障、考试培训等建设内容。制定综合窗口岗位工作职责,业务工作流程等制度汇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2)咨询导办服务。负责总服务台的咨询、引导、取号、帮办等服务。提供咨询服务,负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咨询服务;提供引导服务,引导前来办理业务的企业和群众到对应的窗口办理业务;提供取号服务,主动询问企业和群众办理事项,协助企业和群众在取号机上进行取号。(3)巡查服务。维护办事大厅工作秩序,工作时间协助开展不定期巡查,察看窗口工作人员出勤、到岗情况、工作纪律、卫生情况(含电脑、打印机、桌椅等台面物件卫生)、窗口工作人员着装、服务态度及文明用语等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4)事项梳理服务。协助做好县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工作。从事项的办理角度进行标准化梳理,优化流转流程,实时统计汇总分析县直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总数、进驻中心事项数及进驻事项办理情况,定期梳理汇总事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建议。提高接收受理材料及解答咨询的准确度,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感。(5)综合窗口服务。负责根据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业务咨询知识库提供业务咨询,梳理企业和群众常见问题,及时更新知识库;负责综合窗口的收件工作,根据部门提供的事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进行形式初审;负责将收取的申请材料及时移交中台,并根据部门办理情况出具相关文书;负责综合窗口出件工作,并根据业务种类及与部门商议结果;负责对快递寄送材料的签收、登记、交接、寄发等处理。实现所有进驻综窗事项“一窗受理”,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加快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6)涉企服务(企业诉求“挂号”)窗口服务。对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诉求,负责引导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按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提供业务咨询解释、帮办代办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非政务服务诉求事项(如政策奖补、市场监管、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能当场解决的,当场帮助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做好台账登记,转交相关部门,并做好解释引导服务。定期分类收集、汇总统计企业诉求办理情况。落实落细企业诉求“挂号制”,做到企业诉求线下“一口”收办和全流程闭环管理,深入推进“企呼政应、接诉即办”,高效办成企业诉求“一件事”。(7)办事大厅帮办代办服务。负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对一”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帮办人员解答企业和群众咨询、协助准备齐全材料后,带领企业和群众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代办人员在企业和群众准备齐全材料并完成材料交接手续后,全程代替企业和群众办理业务。(8)7×24小时政务服务大厅帮办引导服务。每天巡查自助设备及服务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技术人员。合理引导企业和群众利用自助机、网上办理等渠道办理业务。指导和协助企业和群众完成自助查询、自助打印、自助办理等,帮助企业和群众更高效自助办理业务。(9)周末延时服务。做好综合窗口周末延时服务事项的业务咨询解答和收件工作,根据部门提供的事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进行形式初审。根据窗口实际运转情况,对周末服务窗口设置情况的动态调整提供建议。(10)企业服务专区服务。立足企业视角,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化服务,协助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企服务窗口开展联动服务,打造方便政企洽谈、企业对接、项目展示的开放式服务环境,提供咨询、会商、帮办、代办、办理等增值化服务。(11)辅助办公工作。按照要求高质量完成相关报刊及文件收发、材料印制和会务保障等服务。(12)成交供应商需提供一套综窗辅助收件系统。(二)工作职责1、综合窗口(前台)职责(1)开展无差别受理服务,根据审查要点、收件清单及样本对群众和企业办事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进行核查。(2)对快递寄送材料进行签收、分发、登记等处理。(3)线下将办件信息录入统一受理平台后,将办件资料移交后台分类审批部门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线上通过统一受理平台及时将办件信息推送到部门业务审批系统,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4)负责业务部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书的统一出件工作。2、进驻窗口部门(后台)职责无差别受理综合服务区入驻单位:(1)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业务支持及疑难杂症的咨询解答工作,按需配备一定数量“后台”人员为前台人员提供现场指导,并按照要求做好网上、电话等渠道的实时咨询解答服务。(2)制定事项受理标准化手册,向综合窗口提供收件清单和样本;及时、准确、动态调整申请材料,不得无法定依据设置各类前置条件。(3)对综合窗口业务人员开展具体业务培训,并稳妥做好与前台综合窗口的衔接,按照时限要求和程序完成办理流程,制作相证照或结果文书,及时回送前台综合窗口出件。(4)充分向本部门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即办件可直接受理、审和发证(结果文书),承诺件直接行使审批权,上报件赋予初审意见权,联办件赋予协调处置权,对确需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场核查等环节的事项,协调相关人员按要求完成。(5)负责采用省统一受理平台办理审批(审查)业务,如确实无法对接,需将必要的受理、审批(审查)、办结等环节信息和基础数据信息录入统一受理平台,将审批证照(结果文书)或证照信息上传到统一受理平台,同时做好本部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6)负责对各自单位派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部门综合窗口服务区入驻单位:(1)完善部门内部业务综合办理。(2)组织前台人员进行培训学习。(3)对各自单位派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3、县政数局职责(1)负责协调监督政务服务外包第三方加强综合窗口前台受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2)负责协调综合窗口业务运行和管理。(3)负责对各进驻窗口部门对外公布的事项受理标准化手册和收件清单、样本等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督促指导业务部门通过统一受理平台及时受理和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4)负责将前台审批(审查)的业务移交业务部门并跟踪后续审批(审查)等相关工作。(5).负责建立日常争议解决机制及受理业务规范动态调整机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受理业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限时处理。(6)负责对信息化系统、终端设备、网络环境等升级改造,满足综合窗口运行需求。(7)加强对大厅所有工作人员的监督,履行监督责任。4、政务服务外包第三方职责(1)负责综合窗口前台受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接受政数局的监督管理。(2)协助政数局完成第2-6项工作任务。(三)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全年事务性工作处理,报价包含全年履行合同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综合窗口服务人员费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等);管理费用(招聘、培训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等)。后续采购人不再对本项目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四)其他要求(1)服务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按采购人规定窗口人员服务工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需达到采购人要求。(2)服务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3)如遇对业务整理流程的调整,应提前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最新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三、商务要求1、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时将被视为质量不合格,招标人不予接收,中标人必须更换,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验收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一、资格审查方法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二、资格审查程序(一)资格审查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按本章“三、资格审查标准”所列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二)信用信息核查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投标人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2.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4.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在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应当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三)资格审查结果1.根据资格审查的情况,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应予以废标。三、资格审查标准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投标人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3或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求;(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9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10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10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1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备注: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下面所列资料是对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7.1报价修正规定(1)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8.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2.1相同品牌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13中标候选人排序方式评标结果排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二、评标程序(一)符合性审查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三、评标标准”中“(一)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2.3有效投标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二)投标文件澄清及修正3.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交易系统中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交易系统中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6.报价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7.1报价修正规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7.2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5条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三)比较和评价8.评标方法8.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8.2本项目评标方法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9.综合评分法9.1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商务技术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及标准见本章《评分标准》。9.2投标报价评审(1)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3)价格权重见本章《评分标准》。9.3商务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本章“三、评标标准”中的内容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9.4计分办法及复核(1)评标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得分应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C.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D.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3)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各投标人评标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10.最低评标价法10.1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11.政府采购政策评审11.1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12.相同品牌处理原则1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通山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BHH-2025ZC-B006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分包编号:1采购人:,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代理机构:,湖北华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公告期限...............................................................................................................................................六、其他补充事宜.....................................................................................................................................七、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投标(五)开标(六)资格审查(七)评标(八)中标(九)签订合同(十)质疑和投诉(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五)其他I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二、服务要求(一)服务范围1、窗口设置2、人员配置及要求3、服务内容(二)工作职责(三)报价要求(四)其他要求三、商务要求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一、资格审查方法二、资格审查程序(一)资格审查(二)信用信息核查(三)资格审查结果三、资格审查标准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评标程序(一)符合性审查(二)投标文件澄清及修正(三)比较和评价(四)评标报告(五)应予废标的情形(六)停止评标的情形II三、评标标准(一)符合性审查表(二)评分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一、投标函及报价文件(一)投标函(二)投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二、资格证明文件(一)资格条件承诺书(二)资格要求(三)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四)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五)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其他响应文件(一)商务部分(二)技术部分(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III电子投标说明各潜在投标人:1.由于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标,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只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逐一通知到每位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此,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会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若因潜在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下载、关注),其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报名后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专栏。4.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供应商投标系统: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中心中下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系统软件使用。i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0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BHH-2025ZC-B0062、采购计划备案号:421224-2025-002073、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329.35(万元)6、最高限价:329.35(万元)7、采购需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详见招标文件)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收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凭证。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06月11日至2025年06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始时间:2025年06月11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以上所称供应商投标系统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2、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七、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滨河路73号联系方式:159724087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华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田园路(西城派出所旁)联系方式:0715-20646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胡工电话:0715-206460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通山县财政局2.5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2.6项目地点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7项目内容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项“投标人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中标后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中标后分包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布络软件客服。联系电话:400-088-5358。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联系人:胡工;联系方式:0715-2064606。15.2报价方式报价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报价。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6.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9.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远程开标会议环境准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1备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解密。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25.1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6.3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30.2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31.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2.1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34.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39.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2.支付标准:代理报酬依据鄂建文[2023]35号文件《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代理服务33300元计取。3.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代理报酬。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42.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整体面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整体预留。44.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45.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网址:供应商可统一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登录系统,进入全省各地平台进行融资申请。供应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注册,注册信息、登录用户名等即可在全省各地通用。通山县合同融资机构联系方式:农业银行通山支行:陈彬18872820082;湖北银行通山支行:郭洋15272718480;通山农商行:吴玲131306622278。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评审小组构成:5人,评审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2、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供3份纸质版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和电子系统上传的文件一致,加盖公章。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基本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2.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5.费用承担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保密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9.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中标后分包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分包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电子投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12.招标文件的组成12.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9款、第1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13.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13.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3.4本“投标人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投标文件14.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及报价文件1.1投标函1.2投标一览表1.3分项报价表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2资格响应文件2.1资格条件承诺书2.2资格要求2.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2.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2.2.9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2.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2.11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2.3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2.4.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2.5其他资格证明文件3其他响应文件3.1商务部分3.1.1商务要求偏离表3.1.2业绩证明文件3.1.3拟派项目团队3.1.4其它商务文件3.2技术部分3.2.1技术要求偏离表3.2.2技术方案3.2.3其它技术文件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3.3.1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3.3.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3.3.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3.3.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3.3.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投标报价15.1投标人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具体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遗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15.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投标人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15.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5.6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6.3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投标文件的编制17.1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未标记要求签章的部分不用签章。(四)投标18.投标文件的加密18.1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8.2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18.3投标人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标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投标人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19.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19.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19.2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3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投标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投标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19.4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19.5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投标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19款中的要求重新提交投标文件。22.实物样品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演示23.1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五)开标24.开标会议准备24.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远程开标。25.开标时间和地点25.1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登录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后,使用CA证书验证投标人身份后参与开标会。26.开标程序26.1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6.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6.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纪律;(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供应商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6)开标会结束。27.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27.1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7.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六)资格审查28.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8.1开标结束后,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由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8.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28.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七)评标29.评标委员会29.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9.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0.评标30.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0.2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八)中标31.确定中标人31.1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中标结果公告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2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3.中标通知33.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九)签订合同34.履约保证金3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签订合同3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2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5.3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十)质疑和投诉36.质疑36.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6.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6.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6.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7.质疑答复3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8.投诉38.1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8.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39.收取方式和标准39.1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40.无效投标40.1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41.废标4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42.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4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投标人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3.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5.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五)其他4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7.适用法律4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7.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8.解释权48.1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项目2.预算金额:329.35(万元)3.最高限价:329.35(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响应。4.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二、服务要求(一)服务范围1、窗口设置根据咸宁市关于“综窗”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咸宁市市民之家“综窗”改革模式,我县拟采取“2+4+N”模式,“2”即2个无差别受理综窗服务区,设置社会事务服务区、企业事务服务区;“4”即4个部门综合窗口服务区,设置公安综窗服务区、税务综窗服务区、不动产综窗服务区、公积金综窗服务区;“N”即N个特色服务专区,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政务公开区”、“咨询导办区”、“自助网办专区”、“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便民服务专区”等。基于对政务服务中心近3年业务数据的精细分析,通过对服务事项的办理频率、业务量峰值低谷等数据的研究,测算满足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的合理窗口数以及前台受理人员数。既能保证在业务高峰时段,有足够的窗口及时处理业务,避免群众长时间等待;又能在业务低谷期,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具体设置如下:(1)“2”个无差别受理综合服务区①社会事务服务区:设置受理岗20个、出证岗(潮汐岗、流转岗)2个、区城主管岗1个,负责办理人社、医保、残联、民政、卫健、交通、文旅、教育、农业农村、烟草、退役军人事务、民宗、编办、档案、消防、财政、商务、气象、科经、司法、统战、政府办等22家部门事项以及牵头的“一事联办”主题事项的办理。②企业事务服务区:设置受理岗8个、出证岗1个、咨询岗(流转岗、潮汐岗)2个(含企业开办、“一业一证”“先建后验”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区域主管岗1个,负责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和湖泊、应急、城管、宣传、县委办、供电局等12家部门事项和水电气开户业务以及牵头的“一事联办”事项的办理。社会事务服务区、企业事务服务区综合窗口前台受理人员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配备。(2)4个部门综合窗口服务区公安综窗服务区、税务综窗服务区、不动产综窗服务区公积金综窗服务区内实施部门综合窗口,本部门事项实行部门内“无差别办理”。各部门综合服务区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自助服务区。人员保持由各部门派驻的形式不变。(3)N个特色服务专区。①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武汉城市圈通办”“跨省通办”“惠企政策”“高效办成一件事”“绿色通道”等特色窗口。统一配置前台受理人员2人。②政务公开区:通过宣传栏、电子屏、触摸屏查询机等载体,集中公开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权力清单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助力阳光政务,促进政民互动。③咨询导办区:配备专业的咨询引导人员。为前来办事的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群众了解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引导其前往相应的办事窗口或功能区域。统一配置前台受理人员4人。④自助网办专区:设置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并配备打印复印机,同时有专业引导人员,为群众提供网上办事的指导和服务。统一配置前台受理人员4人。⑤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是便捷的政务服务区域,配备自助办税终端、缴费机、证照打印机、政务服务查询机等设备。可随时办理业务,突破时间限制,操作简便,实现政务服务“不打烊”⑥便民服务专区:公交卡、社保卡、公证、公章刻制、测绘、评估等便民事务和中介服务等事项,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特色服务专区除便民服务专区及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外,服务人员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配备。2、人员配置及要求(1)人员配置:为保证“综窗”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窗口审批事项都工作量,设置综窗服务人员45人,实现综窗人员“四统一”(统一购买、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主要负责“综窗”前台受理,以及咨询引导、帮办代办、投诉处理、材料流转、发证邮寄、网办导办、24小时自助大厅辅助服务等。(2)人员要求:①大专及以上学历;②性别不限,年龄35岁以下;③普通话标准,形象气质佳,谈吐清晰,身体健康;④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⑤善于学习业务,会变通,悟性高;⑥熟悉各类办公软件的操作,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窗口的业务办理流程;⑦服务意识强,工作细致、耐心、踏实、稳重的工作作风。3、服务内容(1)人员队伍建设。做好窗口队伍标准化、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工作。完成综合窗口队伍的组建,包括人员招聘、队伍分区、辅助保障、考试培训等建设内容。制定综合窗口岗位工作职责,业务工作流程等制度汇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2)咨询导办服务。负责总服务台的咨询、引导、取号、帮办等服务。提供咨询服务,负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咨询服务;提供引导服务,引导前来办理业务的企业和群众到对应的窗口办理业务;提供取号服务,主动询问企业和群众办理事项,协助企业和群众在取号机上进行取号。(3)巡查服务。维护办事大厅工作秩序,工作时间协助开展不定期巡查,察看窗口工作人员出勤、到岗情况、工作纪律、卫生情况(含电脑、打印机、桌椅等台面物件卫生)、窗口工作人员着装、服务态度及文明用语等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4)事项梳理服务。协助做好县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工作。从事项的办理角度进行标准化梳理,优化流转流程,实时统计汇总分析县直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总数、进驻中心事项数及进驻事项办理情况,定期梳理汇总事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建议。提高接收受理材料及解答咨询的准确度,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感。(5)综合窗口服务。负责根据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业务咨询知识库提供业务咨询,梳理企业和群众常见问题,及时更新知识库;负责综合窗口的收件工作,根据部门提供的事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进行形式初审;负责将收取的申请材料及时移交中台,并根据部门办理情况出具相关文书;负责综合窗口出件工作,并根据业务种类及与部门商议结果;负责对快递寄送材料的签收、登记、交接、寄发等处理。实现所有进驻综窗事项“一窗受理”,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加快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6)涉企服务(企业诉求“挂号”)窗口服务。对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诉求,负责引导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按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提供业务咨询解释、帮办代办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非政务服务诉求事项(如政策奖补、市场监管、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能当场解决的,当场帮助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做好台账登记,转交相关部门,并做好解释引导服务。定期分类收集、汇总统计企业诉求办理情况。落实落细企业诉求“挂号制”,做到企业诉求线下“一口”收办和全流程闭环管理,深入推进“企呼政应、接诉即办”,高效办成企业诉求“一件事”。(7)办事大厅帮办代办服务。负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对一”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帮办人员解答企业和群众咨询、协助准备齐全材料后,带领企业和群众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代办人员在企业和群众准备齐全材料并完成材料交接手续后,全程代替企业和群众办理业务。(8)7×24小时政务服务大厅帮办引导服务。每天巡查自助设备及服务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技术人员。合理引导企业和群众利用自助机、网上办理等渠道办理业务。指导和协助企业和群众完成自助查询、自助打印、自助办理等,帮助企业和群众更高效自助办理业务。(9)周末延时服务。做好综合窗口周末延时服务事项的业务咨询解答和收件工作,根据部门提供的事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进行形式初审。根据窗口实际运转情况,对周末服务窗口设置情况的动态调整提供建议。(10)企业服务专区服务。立足企业视角,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化服务,协助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企服务窗口开展联动服务,打造方便政企洽谈、企业对接、项目展示的开放式服务环境,提供咨询、会商、帮办、代办、办理等增值化服务。(11)辅助办公工作。按照要求高质量完成相关报刊及文件收发、材料印制和会务保障等服务。(12)成交供应商需提供一套综窗辅助收件系统。(二)工作职责1、综合窗口(前台)职责(1)开展无差别受理服务,根据审查要点、收件清单及样本对群众和企业办事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进行核查。(2)对快递寄送材料进行签收、分发、登记等处理。(3)线下将办件信息录入统一受理平台后,将办件资料移交后台分类审批部门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线上通过统一受理平台及时将办件信息推送到部门业务审批系统,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4)负责业务部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书的统一出件工作。2、进驻窗口部门(后台)职责无差别受理综合服务区入驻单位:(1)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业务支持及疑难杂症的咨询解答工作,按需配备一定数量“后台”人员为前台人员提供现场指导,并按照要求做好网上、电话等渠道的实时咨询解答服务。(2)制定事项受理标准化手册,向综合窗口提供收件清单和样本;及时、准确、动态调整申请材料,不得无法定依据设置各类前置条件。(3)对综合窗口业务人员开展具体业务培训,并稳妥做好与前台综合窗口的衔接,按照时限要求和程序完成办理流程,制作相证照或结果文书,及时回送前台综合窗口出件。(4)充分向本部门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即办件可直接受理、审和发证(结果文书),承诺件直接行使审批权,上报件赋予初审意见权,联办件赋予协调处置权,对确需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场核查等环节的事项,协调相关人员按要求完成。(5)负责采用省统一受理平台办理审批(审查)业务,如确实无法对接,需将必要的受理、审批(审查)、办结等环节信息和基础数据信息录入统一受理平台,将审批证照(结果文书)或证照信息上传到统一受理平台,同时做好本部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6)负责对各自单位派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部门综合窗口服务区入驻单位:(1)完善部门内部业务综合办理。(2)组织前台人员进行培训学习。(3)对各自单位派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3、县政数局职责(1)负责协调监督政务服务外包第三方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窗口改革购买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