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 房屋修缮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师范大学2025)
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KJY20251200(招标文件编号:KJY20251200)
二、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
中标(成交)金额:378.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
学1楼、学3楼-学18楼及其他公寓楼等,改造内容为:墙顶面粉刷、门粉刷、暖气片及管道粉刷、更换窗纱、更换门窗五金、更换开关插座、更换镜子、更换门、翻新地面、翻新瓷砖水池、晾衣架以及零星维修等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40日历天
孟金凤
一级建造师,编号:京111200620080665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俊琪、宋安方、邹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取基数为成交价格。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946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分为:93.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师范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 滕老师 zfcg@bnu.edu.cn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
联系方式:孙兴娟、苏娜、邢昱 010-82575137-219、2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兴娟、苏娜、邢昱
电 话: 010-82575137-219、25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
品目
工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
采购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03日 11:0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俊琪、宋安方、邹华
总成交金额
¥378.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兴娟、苏娜、邢昱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575137-219、250
采购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陈老师 滕老师 zfcg@bnu.edu.cn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孙兴娟、苏娜、邢昱 010-82575137-219、250
附件:
附件1
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磋商文件(发售稿).doc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1.1采购人:北京师范大学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6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3第六章图纸126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0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153第九章相关政府采购政策1882.第一章磋商邀请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师范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KJY20251200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老师滕老师zfcg@bnu.edu.cn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孙兴娟、苏娜、邢昱010-82575137-219、250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1、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2、装修规模为:宿舍间数1103间,房间粉刷面积:71616.5275平方米,公共区域粉刷面积:16930平方米。3、本工程磋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1楼、学3楼-学18楼及其他公寓楼等,改造内容为:墙顶面粉刷、门粉刷、暖气片及管道粉刷、更换窗纱、更换门窗五金、更换开关插座、更换镜子、更换门、翻新地面、翻新瓷砖水池、晾衣架以及零星维修等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供应商须为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施工集中采购入围企业(入围目录中资质栏含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拟派项目经理资格条件:(1)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里的备案人员,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备注:拟派项目经理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项目预算金额:3947600.00元(人民币)。招标控制价:3947538.81元(人民币)。报名及磋商文件购买须知:1)时间:2025年06月20日至2025年06月26日,每天上午0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3)方式:购买磋商文件需携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代理人获取文件的)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获取磋商文件的),现场购买。售价:200元,售后不退。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1日13时30分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5)开启时间:2025年07月01日13时30分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四、其它补充事宜: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2、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师范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发布。五、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兴娟、苏娜、邢昱项目联系电话:010-82575137-219、250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延长工程类定点采购执行期限的通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2.12.2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联系人:陈老师、滕老师联系方式:zfcg@bnu.edu.cn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项目联系人:孙兴娟、苏娜、邢昱项目联系电话:010-82575137-219、2501.1.4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2025年学生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1.1.5建设地点北京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施工范围学1楼、学3楼-学18楼及其他公寓楼等,改造内容为:墙顶面粉刷、门粉刷、暖气片及管道粉刷、更换窗纱、更换门窗五金、更换开关插座、更换镜子、更换门、翻新地面、翻新瓷砖水池、晾衣架以及零星维修等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07月07日 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08月15日备注:以完成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人通知进场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按照工期顺延。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4计价方式本项目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磋商报价:供应商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二次报价)不得高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供应商入围中央国家机关 2021-2022年政府采购工程定点名录优惠率后的价格,否则视为响应无效。即:供应商最后报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X(1-入围优惠率)。1.4.1供应商要求、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基本要求: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资质条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供应商须为中央国家机关 2021—2022年施工集中采购入围企业(入围目录中资质栏含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财务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磋商前三个月内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除开具银行明确表示复印无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资信证明要能证明供应商的资信状况良好,往来账款正常,无透支行为,存款证明无效);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且在近三年(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内没有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里的备案人员,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磋商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具有外省市企业进京施工备案证明文件及拟派项目经理进京备案证明文件(京外企业需提供)。2、供应商拟派的磋商代表(被授权人)必须携带本单位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拟派的磋商代表(被授权人)在磋商前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4、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2025年/月/日上午/时踏勘地点: 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无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1)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3.3.1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天3.4.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需要提供 50000.00元。□无需提供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开户名(全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万柳支行;帐号:9550880031224600183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年,指 2023年。3.5.3近3年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 年,指 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前。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 年,指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3.6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响应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响应文件的内容均应打印或用不退色的黑色墨水填写,当正副本内容有不同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封面均应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在或打印在响应文件封皮的右上角。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和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应签字或盖章处,响应供应商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按无效投标处理。3.7.4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全套响应文件,包含word版、PDF格式的正本扫描版,广联达 GBQ6.0 软件版本和EXCEL版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3.7.5装订要求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共分2册,分别为: 商务标,包括(1)至(5)的内容(如果一册过厚可以分册装订)技术标,包括(6)至(10)的内容(如果一册过厚可以分册装订)每册采用左侧软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尽量双面打印。4.1.2封套上写明采购人地址:(填写采购人地址)采购人名称:(填写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退还安排: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为从财政部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无 履约担保的金额: 无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8.1 采购招标控制价采购招标控制价□不设采购招标控制价■设采购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3,947,538.81元。其中:本项目暂列金(含税)为:200,000.00元。本项目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不含税)为:41,400.00 元*供应商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二次报价)不得高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供应商入围中央国家机关 2021-2022年政府采购工程定点名录优惠率后的价格,否则视为响应无效。即:供应商最后报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X(1-入围优惠率)。8.2 响应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不要求■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全套响应文件,包含word版、PDF格式的正本扫描版,广联达 GBQ6.0 软件版本和EXCEL版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8.3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8.4 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采购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8.5 同义词语1、图纸不得涂抹、破损,交回时必需完整无缺。2、本工程响应报价方式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报价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8.6词语定义8.6.1类似项目业绩与本项目类似已竣工的工程改造或装修工程项目业绩8.7其他补充内容8.7.1信誉要求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主体,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做好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8.7.2成交公告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示期1个工作日。8.7.3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8.7.4节能环保有关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有关要求。*本次采购中涉及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认证机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所列机构为准。*本项目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品目编码及名称为:/。本次采购中涉及的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不得分;认证机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新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所列机构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施工项目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延长工程类定点采购执行期限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本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如有)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首次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磋商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响应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响应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还需提供进京备案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施工企业入围单位证明材料(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3.5.2财务证明:上一年度(2023年)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磋商前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如银行资信证明有“涂改、复印无效”等字样,则须提供原件)3.5.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税种,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或延缓缴纳纳税、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3.5.4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按格式提供承诺书)3.5.5提供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5.6提供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一般指法定代表人),存在直接控股公司、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按格式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3.5.7供应商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声明。(按格式提供声明书)3.5.8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须附建造师备案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是2021-202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备案人员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按格式提供项目经理承诺书原件。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是2021-202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的备案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3.5.9中小企业声明函。3.6备选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允许供应商提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响应文件提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提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无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采购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成交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核:对供应商的资格及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形式、响应、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保证金是否足额;工期、工程质量、权利义务、技术方案有无偏离及是否满足要求等。磋商小组在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响应文件》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被视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签署、盖章按采购文件格式要求签署、盖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供应商(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还须提供进京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定点企业入围单位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施工企业入围单位(入围目录中资质栏含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须附建造师备案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是2021-202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备案人员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按格式提供项目经理承诺书原件。技术负责人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是2021-202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的备案人员证明材料(网站截图),格式自拟盖单位公章。财务证明上一年度(2023年)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磋商前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银行资信证明有“涂改、复印无效”等字样,则须提供原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正式入账凭证)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自行编写无效税收缴纳记录供应商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格式要求提供承诺书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单位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说明提供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一般指法定代表人),存在直接控股公司、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按格式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声明书按格式提供声明书政府采购政府政策按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是监狱企业证明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供应商信用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没有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以评审当日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承诺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响应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1)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2)响应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必须达到磋商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不能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响应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响应价格(1)递交一份内容相同且只有一个有效报价(2)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供应商能合理说明或者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未被磋商小组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3)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较最高限价的优惠幅度均不低于其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定点入围单位中承诺的优惠幅度;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款规定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没有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及报价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及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及报价。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响应报价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未按本文件要求报价的;(2)磋商保证金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3)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盖章的;(4)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5)响应有效期不足的;(6)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7)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号条款的;(8)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工程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以及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不能实质上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2、磋商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商务、技术、服务等进行磋商,并给予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3、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须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及书面承诺的每一页都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密封递交。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严重低于成本,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响应,可以拒绝其《响应文件》。4、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但响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序在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序其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5、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的接触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磋商小组遵照评审办法,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6、评分标准及评分因素1)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响应基准价/最后响应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得分相同时,最后报价低的排序在前。2)评审过程中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为判定标准,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负全责。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5、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3)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评分因素分值分配商务部分45分技术部分44分价格部分10分政策部分1分评审标准:4.1.附件:供应商成本评审办法(本项目不适用)供应商成本评审办法C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C1.评审程序C1.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C1.1.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审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C1.1.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下浮/%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20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启用本评审办法。C1.3澄清、说明或补正磋商小组汇总对响应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C1.4判断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供应商响应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C2.评审的依据磋商小组判断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1)磋商文件;(2)标底或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如果有);(3)施工组织设计;(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供应商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9)供应商所附其他证明资料;(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C3.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磋商小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对响应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C—1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A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供应商的响应报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C4.1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磋商小组分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子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如果没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或者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磋商小组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磋商小组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也可以按不利于该供应商的原则,以其他有效响应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对超出采购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C4.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子目的价格;填写附表C—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B值,并明确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5.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C5.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同子目的价格对磋商小组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子目,则按该相似子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子目与不合理子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磋商小组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磋商小组认为不合理报价子目的报价进行修正;如果没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或者或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磋商小组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磋商小组认为需要)。C5.2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按附表C—3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子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C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6.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C6.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供应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供应商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其他情况下,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如果没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或者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磋商小组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对于按照磋商文件不应当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C6.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按附表C—4格式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D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C7.1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按供应商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供应商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三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响应报价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供应商的企业管理费率以及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C7.2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按附表C—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C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C8.1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供应商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供应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响应报价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供应商的利润率以及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C8.2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按附表C—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F值,同时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9.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根据响应报价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率,对响应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按附表C—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G值,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按附表C—6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H值,整理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事项。C11.对响应报价的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对上述C3至C10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A值至H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C—7),并整理出需要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供应商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磋商小组可以同时要求供应商进行补正。磋商小组对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和质疑问卷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供应商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提交方式等。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磋商小组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磋商小组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供应商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子目应从上述A值至H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C—7格式修正A值至H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供应商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磋商小组信服。C12.判断响应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磋商小组应按照附表C—8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与供应商响应报价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供应商的利润额,则表明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低于成本。如果最终差额Δ2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供应商报价中的利润额,则磋商小组将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4.2.附表A—1:磋商小组签到表磋商小组签到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123附表A—2:评审专家声明书评审专家声明书本人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项目名称)施工承包采购的评审专家。本人声明:本人在评审前未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发生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接触;在成交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采购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本人郑重保证:在评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审纪律;服从磋商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审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3:形式评审记录表形式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响应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3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4联合体供应商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形式评审结论: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4:资格评审记录表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资质等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还须提供进京备案证明),并加复印件盖单位公章。4工程定点施工企业入围单位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施工企业入围单位(入围目录中资质栏含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盖单位公章。5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须附建造师备案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是2021-202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备案的证明材料(网站截图),盖单位公章;按格式提供项目经理承诺书原件。6技术负责人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是2021-2022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库的备案的(网站截图),盖单位公章。7财务证明上一年度(2023年)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磋商前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如银行资信证明有“涂改、复印无效”等字样,则须提供原件)。8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正式入账凭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自行编写无效。9税收缴纳记录供应商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自行编写无效。1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格式要求提供承诺书。11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说明提供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一般指法定代表人),存在直接控股公司、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按格式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13供应商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声明按格式提供声明书。14政府采购政府政策按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监狱企业证明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15供应商信用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没有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以评审当日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为准。16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7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承诺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须由法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8其它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资格评审结论: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5: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1响应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2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4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5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6权利义务响应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9响应报价(1)递交一份内容相同且只有一个有效报价(2)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供应商能合理说明或者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未被磋商小组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3)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较最高限价的优惠幅度均不低于其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定点入围单位中承诺的优惠幅度;10分包计划(如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款规定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6:商务评审(45分)技术评审(44分)政策评审(1分)附表A—7:响应报价评分记录表响应报价评分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单位:人民币元项目供应商名称及评审得分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基准价响应报价得分 (满分 30)响应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供应商名称1商务部分A2技术部分B3响应报价C4政策部分D详细评审得分合计E=A+B+C+D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9:评审结果汇总表评审结果汇总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评委序号和姓名供应商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得分(C)1:2:3:4:5:6:7:各评委得分(C)平均值供应商最终排名次序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10: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表磋商小组成员签名:附表C—1: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本项目不适用)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供应商名称:序号子目名称响应报价算术正确投标价差额(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A值(代数值)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C—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本项目不适用)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供应商名称:编号子目名称响应报价合理投标价差额(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B值(代数值)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C—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本项目不适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供应商名称: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修正后的价格差额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有关疑问事项备注C值(代数值)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C—4: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本项目不适用)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供应商名称:编号子目名称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修正后的价格差额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有关疑问事项备注D值(代数值)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C—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本项目不适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供应商名称:项目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规费响应报价实际响应报价实际响应报价实际比较栏差额E 值F 值G 值分析计算有关疑问事项备注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C—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本项目不适用)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供应商名称:编号子目名称存在不平衡的单价修正后的平衡单价单价差值(代数值)工程量差额有关疑问事项备注H值(代数值)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C—7:响应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本项目不适用)响应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供应商名称:序号差值代号差额代数值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评审后澄清后修正1A2B3C4D5E6F7G8H合计Δ1:Δ2:备注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磋商小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C—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本项目不适用)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供应商名称: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比较结果备注1澄清后最终差额Δ22投标利润额比较后需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供应商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评审结论□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评审意见概要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含税):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其中贰份由招标代理机构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5.0.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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