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划咨询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
一
、
项目编号
:JSZC-320583-SZGZ-G2025-0066
二
、
项目名称: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中咨(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320106MAD4C07T1C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石榴财智中心二期C栋3楼
100(均分制)
1485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占军、周铖睿、郭丽坤、席林仙、洪从娟
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20500元;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
单位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政府大楼6楼
联系人:姚清秀
联系电话:573255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189号401、501室
联系人:周伟
联系电话:0512-571760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伟
电话:0512-57176037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JSZC-320583-SZGZ-G2025-0066采购文件.doc
GZCC昆山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583-SZGZ-G2025-0066采 购 人: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名称: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171.投标文件的声明函182.投标承诺函19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214.投标函225.开标一览表236.投标报价表247.人员配置表258.中小企业声明函26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010.偏离表(商务):3311.偏离表(技术):3312.资格证明文件34第四章招标书35第五章合同主要内容37第六章评标方法、采购政策、评分标准43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583-SZGZ-G2025-0066号2.项目名称: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项目3.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4.采购需求:序号名称单位数量1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项目式15.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时间约为一年。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上网之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北京时间);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报名后从苏采云系统中下载3.招标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模式,供应商须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并可通过远程开标方式完成开标。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4日9:30(北京时间);2.远程开标时间:2025年7月4日9:30(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4.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5.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标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CA证书办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2.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3.电子投标准备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注册咨询:18261002950;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8261002950;QQ:3048755361、1315179389、895706745。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采购人: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联系人:姚清秀,联系电话:573255667.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地址:昆山市萧林路189号新港湾光大广场401、501室联系人:周伟、张玲联系电话:0512-5717603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说明和释义1、说明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1、2.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1、3.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词语释义2、1.1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2、2.2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3.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2、4.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2、5.5甲方(采购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6.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7.7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2、8.8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专有权的统称。2、9.9天:日历日。2、10.10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2、11.11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2、12.12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2、13.1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政策功能3、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内容。3、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视同小型企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本招标文件),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投标人4、合格投标人的范围4、3.3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投标人要求。5、投标委托5、1.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6、投标费用6、1.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7、联合投标7、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招标文件的说明8、招标文件8、2.2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9、招标文件的澄清9、1.1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应于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在项目交易系统上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招标代理人将在项目交易系统上予以解答。10、招标文件的修改10、1.1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人有权在出于实际需要或澄清投标人问题的情况下,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0、2.2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敬请投标人及时查询。更正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0、3.3为保证投标人有足够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合理原因,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于原定投标时间前三天将此变更通知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0、4.4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11、质疑11、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提交,否则不予受理。11、2.2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下载招标文件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11、3.3质疑必须以参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否则,招标代理人有权不予受理。11、4.4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1、4.41.1.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1、4.4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11、4.43.3.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1、5.5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代理人或采购人不予受理:11、5.51.1.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1、5.52.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1、5.5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1、5.54.4.4事实依据;11、5.55.5.5必要的法律依据;11、5.56.6.6提出质疑的日期。11、6.6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1、7.7被质疑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参照本须知“招标文件的修改”条款执行。11、8.8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11、9.9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为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采购文件。4、投标文件说明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2、10.10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2、11.11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代理人概不负责。13、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13、1.1基本目录:13.1.1封面;13.1.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三章);13.1.3公开分项报价(格式见第三章);13、2.2资格条件:13.2.1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3.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3.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3.2.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3.2.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3.2.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3、3.3符合性条件13.3.1报价(提供报价不超项目预算声明函,格式自拟);13.3.2偏离表(商务)(格式见第三章);13.3.3偏离表(技术)(格式见第三章);13.3.4其他(如有)(格式见第三章);13.3.6价格折扣文件格式(如有):13.3.6.1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格式见第三章);13.3.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格式见第三章);13.3.6.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13.4综合评审评分项:13.4.1评审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技术方案、人员配置、业绩等)。以上“13.2-13.3”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须提供的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书(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14、投标文件编制说明14、1.1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如果未按要求制作上传,可能导致投标无效。14、2.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网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格式见第三章)。15、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15、1.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16、投标报价16、1.1投标报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16、2.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整个投标项目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16、3.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为无效标。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经营许可内容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或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16、4.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16、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合同的主要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16、6.6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16、7.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7、1.1本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后90天,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17、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媒体发布的方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5、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截止时间18、3.3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以系统内上传后显示的上传文件确认单为准。18、4.4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网上公布的形式,通知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8、5.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9、1.1投标文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通过苏彩云进行提交。开标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19、2.2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6、开标和评标20、开标20、3.3招标代理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仪式根据委托人授权由招标代理人主持。20、4.4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数字证书(CA)进行远程签名报到,数字证书(CA)密码输入时间超过10分钟的,均视为无效投标。20、5.5在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20、5.51.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1、资格审查、信用查询21、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21、2.2投标人根据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供资格审查(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3.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的网页截图(查询时间不可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存在失信信息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2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22、1.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22、2.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22、2.21.1.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22、2.22.2.2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22、2.23.3.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22、2.24.4.4向招标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22、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2、3.31.1.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2、3.32.2.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2、3.33.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2、3.34.4.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22、3.35.5.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22、3.36.6.6配合招标采购人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22、4.4评标内容的保密22、4.41.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2、4.42.2.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22、4.43.3.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22、4.44.4.4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人解释原因。23、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审核23、1.1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如缺少内容,视为无效投标;23、2.2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23、2.21.1.1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23、2.22.2.2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3、2.23.3.3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23、3.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重大偏离系指系统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代理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3、4.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23、5.5下列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23、5.51.1.1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23、5.52.2.2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3、5.53.3.3投标人的报价只报了部分内容。23、5.54.4.4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23、5.55.5.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23、5.56.6.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3、5.57.7.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3、5.58.8.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3、5.59.9.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23、5.510.10.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23、5.511.11.11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23、5.512.12.12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23、5.513.13.13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招标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23、5.514.14.14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23、5.515.15.15特征码检查中,不同投标人上传采购文件所使用的电脑网卡信息一致的(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3、5.516.16.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3、5.517.17.1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为无效投标的事项。24、投标的澄清24、1.1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24、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性内容。25、废标25、1.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25、1.11.1.1进入每个标段评审的实质性响应且具有得标权(已在前期各标段评审中获得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得标上限数的供应商,不再具有该标段的得标权)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5、1.1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5、1.13.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25、1.14.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2.2废标后,招标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6、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6、1.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2.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做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7、授予合同27、中标单位的确认27、3.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27、4.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28、合同授予标准28、1.1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29、中标通知书29、1.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由苏采云系统发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0、合同的签订30、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0、2.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0、3.3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31、履约保证金(如有)31、1.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中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1、2.2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8、诚实信用32、诚实信用32、3.3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2、4.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32、5.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32、6.6供应商不得向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9、其他事项33、中标服务费33、7.7中标单位须按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33、8.8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5%;100-500万元,收取1.1%;500-1000万元,收取0.8%;1000-5000万元,收取0.5%;5000-10000万元,收取0.25%;10000-100000万元,收取0.05%,最低不少于3000元;该费用由中标单位另行支付至我司中标服务费专用账户(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账号:37150188000000965开户行:光大银行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33、9.9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我单位保留诉讼的权利。34、监督34、1.1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35、未尽事宜35、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1.投标文件的声明函投标文件的声明函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年月日2.投标承诺函投标承诺函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同意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的各条款要求,自愿参加(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并做出如下承诺:1.我方同意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若有不实,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方承担;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该项目的全部实质性内容。3.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7.我方最后报价含服务过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8.我方同意按采购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由评标专家进行评审;9.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为自开标日起三个月内;10.我方同意采购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和对违约责任的处罚;在履约过程中,如我方违约,我方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1.除不可抗力外,我方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在行为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支付本招标文件公布的预算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实质上修改或撤回投标;(2)中标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4)恶意串通;(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12.我方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认可本承诺函作为采购人要求我方履行违约赔偿的依据。13.我单位同意招标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和对违约责任的处罚;在服务过程中,如我单位违约,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声明人:(公章)日期:4.投标函投标函:我们收到贵公司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同意招标文件的各条款要求并决定参加投标。1、我们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包括招标书中要求的整个工程的安装或指导安装、人工、保险、劳保、各种税费以及质保期间的一切费用。明细见《投标报价表》。2、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3、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开标后90天。4、我们愿意提供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5、我们认为你们有权决定中标者,还认为你们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投标者。6、我们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做任何更改和变动。7、如果我们中标,我们愿意在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8、综合说明:(1)伴随服务及配合措施;(2)要求甲方提供的配合;(3)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偏离说明;(4)其它说明。所有有关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单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5.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项目编号:分包号: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小写: (元人民币)投标报价大写金额金额大写 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无效)。2、如有分包,投标人投任何一个包的标的,都需单独填写开标一览表。6.投标报价表公开分项报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7.人员配置表人员配备表序号岗位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相关执业证书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8.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10.偏离表(商务):项 目招标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内容(响应情况)偏离说明(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工期(服务期)响应时间质保期(如有)付款方式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1.偏离表(技术):项 目招标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内容(响应情况)偏离说明(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标的物…………………………………………(根据采购内容自行列明)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2.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四章招标书受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为采购单位拟采购的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一、项目编号:JSZC-320583-SZGZ-G2025-0066号二、项目名称: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项目三、项目概述(一)主要研究内容深入分析昆山市项目谋划、资金筹划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充分发挥供应商专业研究、政策研究及重大项目谋划等优势,从政策导向、实际需求、短板弱项、优势资源等维度,全面、充分挖掘梳理昆山市建设需求,为昆山市提供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重大项目谋划咨询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专题培训及答疑。面向昆山市有关部门、板块及企业等,针对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及答疑。培训及答疑次数不少于4次。2.全面梳理摸排建设需求。深入昆山市有关部门、板块及企业开展建设需求调研及摸排工作,全面掌握昆山市重大建设需求。系统性调研次数不少于4次。3.项目策划谋划。做好昆山市重大项目的方向规划、内容谋划、资金筹划、储备成库、立项咨询等工作。策划、谋划匹配相关政策要求的重大项目数量不少于30个,具体数量根据采购人需求确定。4.申报节点进驻辅导。政策性资金申报前,供应商派遣专门工作组开展项目前道审核服务,发挥供应商专业能力优势,对昆山市申报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重大项目库填报内容、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协助昆山市完善申报材料。进驻辅导不少于4次,具体数量根据采购人需求确定。5.加强上下级沟通对接,显著提高项目申报质效。(二)时间要求本项目服务时间为一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的组织研究单位和采购人双方交流及协调,具体时间以供应商和采购人协商安排。(三)保密要求对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成交单位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成交单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报告最终成果的版权和所有权;采购人所提供的资料、背景材料和数据均要求保密,成交单位有相应的保密责任。(四)编制要求1.供应商应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研究内容需要,精心组建项目团队,并对团队成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负责。人员结构及专业配置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与研究内容和要求相适应。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项目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为保证研究内容紧密贴近昆山实际,采购人将指定相关部门人员配合项目工作。3.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充分考虑当前社会发展环境变化,立足昆山市发展基础和实际,坚持全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研究,并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意见。(五)人员要求1.项目团队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能力,针对采购内容提供相应的人员配备。2.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项目研究内容和昆山市实际发展情况。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人员需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安排。4.后续现场服务响应:为保证项目质量,接到采购单位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供应商到达采购人现场服务响应时间应在24小时以内。(六)其他要求1.本次采购项目所需往返交通、人员食宿、材料使用、文本(含图表、图纸等)打印装订、应纳税金等各项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请各供应商认真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2.各供应商须依据采购内容进行响应报价,但可以在采购服务范围内对采购内容进行合理补充,采购服务内容、验收标准等都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功能实现是本次服务项目的目的,各供应商不得遗漏工作量。如因遗漏工作量无法实现功能,遗漏部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给采购人,研究和成果交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4.项目成果由供应商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成果验收交付前存放及保管(含信息保密)概由供应商负责。第五章合同主要内容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名称:昆山市2025年度重大项目谋划咨询服务项目。第二条、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2.1咨询内容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内容:2.1.1专题培训及答疑。面向昆山市有关部门、板块及企业等,针对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及答疑。培训及答疑次数不少于4次。2.1.2全面梳理摸排建设需求。深入全市部门、板块及企业开展建设需求调研及摸排工作,全面掌握昆山市重大建设需求。系统性调研次数不少于4次。2.1.3项目策划谋划。做好昆山市重大项目的方向规划、内容谋划、资金筹划、储备成库、立项咨询等工作。策划、谋划匹配相关政策要求的重大项目数量不少于30个,具体数量根据甲方需求确定。2.1.4申报节点进驻辅导。政策性资金申报前,乙方派遣专门工作组开展项目前道审核服务,发挥专业能力优势,对全市申报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重大项目库填报内容、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协助昆山市完善申报材料。进驻辅导不少于4次,具体数量根据甲方需求确定。2.1.5加强上下级沟通对接,显著提高项目申报质效。2.2咨询要求2.2.1咨询原则:遵循系统全面、重点突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等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工作。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方式3.1履行期限:一年。3.2履行地点:江苏昆山市。3.3履行方式: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采取文案调研、实地调研、专家研讨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咨询工作。第四条、甲方义务4.1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详细阐明咨询问题,提供与咨询问题有关的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技术文件、图件、数据等),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4.2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项目调研等工作,如乙方因项目需要赴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现场办公、调研的,甲方应负责协调、提供现场工作条件,保证乙方顺利开展现场调研工作。4.3如项目申报需要由甲方自身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或查看相关政策文件,甲方应及时前往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并反馈乙方。4.4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乙方提出的项目所涉问题、事项及时做出决策并告知、反馈乙方。4.5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对乙方的咨询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并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4.6若乙方在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委托第三方专家进行专项研究的,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聘请第三方,并同意乙方将必要的项目材料(含保密信息,如需)披露给第三方,而无需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此外,就乙方需向第三方披露项目有关资料或信息(含保密信息,如需),甲方应取得保密信息所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并提供给乙方,如因甲方未能取得同意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第五条、乙方义务5.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交付成果。5.2如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提出合理修改建议(仅指成果文件存在错误或必要遗漏)的,乙方应对成果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5.3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进行说明与补足。5.4如因项目需要乙方赴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现场办公、调研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协助申请。第六条、保密责任6.1甲、乙双方均承诺,对本合同涉及或履行本合同所取得的资料、数据、文档及各自所有的技术、业务和经营信息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但用于实施本项目有关事项除外。6.2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及终止后持续有效。第七条、验收、评价方法7.1乙方应根据甲方届时所需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7.2乙方向甲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后,甲方应在五日内审核乙方成果是否符合本合同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审核后应提出合理修改建议(仅指成果文件存在错误或必要遗漏)。7.3若甲方在第7.2条约定的时限内既未提出合理修改建议,则视为验收合格。7.4如乙方的成果文件非同日提交的,则每一项成果文件的验收日期应当根据本合同第7.2、7.3条分别进行认定。第八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8.1合同价款8.1.1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8.1.2甲方在申报项目过程中所涉的各类税费或需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据实承担。8.2支付方式①第一次支付: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元(大写:)。③合同期满10日内,支付余款元(大写:)8.3甲方应使用自有资金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政策(如有)合规使用。8.4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出具正式发票。8.5甲方变更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违反第4.1条之约定,造成乙方服务需返工或咨询成果面临超过50%(含)的修改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服务范围、项目报酬、履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违约责任9.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9.2在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如甲方尚欠付乙方应付费用的,应继续支付。9.3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欠付费用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且无需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款项的义务。9.4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1、4.2、4.3、4.4条之约定,则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期限顺延,若因此导致乙方服务开支增加的,甲方应予赔偿。9.5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8.5条之约定拒绝与乙方协商签署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或双方未能就签署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协商一致的,乙方已收取的报酬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费用应继续支付。若在此情况下,甲方仍然要求乙方依据变更后的项目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6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8.5条之约定拒绝与乙方协商签署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或双方未能就签署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甲方仍然要求乙方依据变更后的项目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且乙方也同意继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服务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仍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执行,但甲方应额外向乙方补偿因增加的工作量而发生的返工费,返工费为合同总金额的15%,与最后一期服务费用一并结算。9.7若甲方违反第4.6条之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或任何一方因违反第六条之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本合同咨询服务费用5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9.8乙方未按期提交成果文件或者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报酬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0.2下列情形下,可解除合同:10.2.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10.2.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0.2.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10.2.4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10.3本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结算和保密条款的效力。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归属11.1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图表动态可视化工具、经济数据搜索系统、文件加密系统等,以及利用这些系统形成的技术咨询成果归乙方所有。11.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政府政策变化不应当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12.2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用最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全部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第十三条项目联系人13.1甲方双方共同确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为乙方项目联系人。甲乙双方授权各自的项目联系人全权处理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事务。13.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当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3一方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向另一方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发出书面通知后的第五日或对方实际签收日的孰早日,视为书面通知已送达对方。第十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十五、合同生效: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2.本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3.中标单位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合同生效。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机构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6.合同修改:除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合同签定地:第六章评标方法、采购政策、评分标准一、评分办法本次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投服务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价格、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总分值为100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技术部分及其他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90%。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打分,然后通过评标系统进行统计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审得分(各项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评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评标报价相同的,则以抽签决定中标人。二、采购政策(一)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小型或微型企业可享受20%价格扣除政策。如投标人所投货物制造商均认定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电子件放置于投标文件一中提交,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投货物制造商均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视同小型企业,享受评审中20%价格扣除政策。加盖公章后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电子件放置于投标文件一中提交,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三)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如投标人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则视同小型企业,享受评审中20%价格扣除政策。证明文件电子件放置于投标文件一中提交,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四)绿色采购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电子件放置于响应文件三中提交。(五)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认定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评分标准(一)价格(10分)1、投标总报价低于或等于财政预算价格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财政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也不得中标。2.分析总报价及各个分项报价是否合理,报价范围是否完整,有否重大错漏项,特别说明:如果某投标方的投标报价中有漏项,则该投标方的投标价格评分时需加上漏项部分,漏项部分的价格按所有投标方中相应部分所报的最高价格计算,如果该投标方中标,则其中标价不能调整,即漏项部分的价格需该投标方自行消化(如构成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将不得中标)。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二)技术及其他(90分):初审评审指标指标描述是否合格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工期(服务期)、响应时间、质保期(如有)、付款方式、投标内容复审评审指标评审类别评审项评审规则分值价格部分(10分)评审指标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10技术部分(63分)对所投相关课题研究的理解针对投标单位对所投相关项目研究理解是否准确进行评审,包括背景及必要性、主要研究对象及项目范围、主要研究内容及重点难点,每项5分,最高1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5整体方案针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整体方案是否合理进行评审,包括工作思路、内容框架、工作方案、进度安排等方面,每项4分,最高1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6研究技术路线设计针对投标单位研究技术路线设计是否可行进行评审,包括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项目的重点谋划方向、资金重点争取方向等方面进行评审,每项4分,最高1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6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方案项目工作计划针对投标单位质量保证方案是否完善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机构、质量风险预判、质量控制措施、进度安排,每项4分,最高1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6商务部分(27分)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专业岗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得4分;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2.项目负责人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相关证书及供应商为其近1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等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6其他人员配备1.拟派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每具备高级职称人员一名得2分,中级职称人员一名得1分,得分可累计。本项最高得4分。2.拟派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其中每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一名得1分,得分可累计。本项最高得2分。注: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相关证书及投标单位为其近1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等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6业绩供应商近三年承担过国企或央企或者县级及以上地**府整体性或年度性重大项目谋划规划类咨询服务,每项得3分,最高得15分;注:须提供项目合同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15备注:1.为确保货物、服务质量,投标单位技术部分得分低于其75%作无效标处理。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各投标人必须进行该项目网上电子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投标文件中的内容需和招标文件相关指标对应绑定,无绑定不得分。5.技术标内一律不得含有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6.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投标人均应提供相关资料或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7.投标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投标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8.投标单位在进行网上投标时,以收到系统自动发回的PDF格式投标回执为上传成功的唯一标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9.投标报价超过财政审批预算金额的,投标单位不得进入评标程序。10.本项目由评委会经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单位,最低的报价并不能成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谋划咨询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