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修工程 道路工程 附属工程 绿化修复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7117250512109571-17253857

采购项目名称: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7MA1J161988

公告标题: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7117250512109571-17253857二、项目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
2369694.00元
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袜子弄24号10号楼
9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
本工程北起环区北路交叉口,桩号 K0+000,南至天台路交叉口,桩号 K0+279,路线全长 279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附属工程、绿化修复工程,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80日历天
张家驹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证书编号:沪231202320233058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任敏,邵文康,林昭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056 号执行的收费标准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369.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部分项施工方案详细、完整、重难点分析较为到位、紧急预案措施较为可行、项目管理机构10人,人员配备较为合理、资源投入较为丰富,近三年业绩5个,经专家评审一致为推荐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
地 址:新浜镇中心街1号
联系方式:021-578923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
联系方式:159004725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安李婷
电 话:15900472557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68.3K

终稿采购文件-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pdf3.1M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jpg161.3K
采购文件附件: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pdf1.4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7-10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的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6人,营业收入为23821.413036万元,资产总额为15429.969874万元,属于虫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5年7月9日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5-采购编号:松采管(2025)301号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分散采购机构: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6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概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公告期限第二章投标须知一、前附(置)表二、总则三、磋商文件说明四、响应文件的编写五、响应文件的提交六、开标七、评标八、成交九、授予合同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二、投标无效情形三、评标方法与程序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1、投标函格式2、投标承诺书4.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5.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6、与评标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7、商务响应表格式8.报价组成明细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简况表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7、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9、承诺书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三、相关证明文件格式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第七章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编号:310117117250512109571-17253857内部编号:YQ-2025-036项目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413981.00元最高限价(元):包1-2413981元采购需求:包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数量:1预算金额(元):2413981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工程北起环区北路交叉口,桩号K0+000,南至天台路交叉口,桩号K0+279,路线全长279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附属工程、绿化修复工程,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80日历天本项目否(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是口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不享受10%的价格折扣。(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3、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6-27至2025-07-0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公告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在网上报名。售价(元):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0913: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s://www.zfcg.sh.gov.cn)、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5-07-0913:00:00(北京时间)2、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2)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3)网上投标确认回执原件;4)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或U盘-份(根据上海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工作提示,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当要求采用通用的XML格式)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供社保在册证明;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报价人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2、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400-881-7190进行咨询。3、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街1号联系方式:021-5789239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联系方式:(021)5782657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安李婷联系方式:15900472557第二章投标须知一、前附(置)表序号目录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2项目招标编号详见磋商公告3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需求”4项目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5最高限价2413981元6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7招标方式国内竞争性磋商8交付日期详见招标公告9项目属性工程类招标10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街1号联系人:陈卓霞联系方式:021-578923911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邮编:201616联系人:安李婷电话:1590047255712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2供应商资格要求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其他资质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投标人必须具有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4)供应商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的数量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①若投标人为本事企业,以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核实结果为准:②若投标人为外省市企业,以全国建设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3招标代理费参照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文、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第056号文规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所述向采购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费类型费率最高限价金额(万元)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采购代理费100以下0.37%0.37%0.31%100-5000.350.35%0.31%500-10000.33%0.33%0.311000-30000.9%0.29%0.285%14报名、发售磋商文件详见招标公告15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其它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万元)备注7.2暂列金额名称其他不可预见费(暂估)16现场踏勘不组织17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招标代理单位(并电话确认)或网上电子投标平台提疑,招标代理单位将主动或依据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及相应的顺延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则视为对磋商文件无疑问。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18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9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20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需提供21磋商有效期90天22磋商文件有效性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23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5-07-0913时00分(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地点: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24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2025-07-0913时00分开标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会议室,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平台进行在线开标。25投标签收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至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投标失败。26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材料1)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2)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3)网上投标确认回执原件;4)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或U盘-份(根据上海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工作提示,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当要求采用通用的XML格式)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供社保在册证明;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7格式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28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9付款办法签订《工程合同》后,预付施工合同总价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审价后支付到审定总价的97%,预留审定价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30资格审查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磋商文件有要求)(2)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磋商文件要求;(3)供应商名称与投标报名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不一致,或无效的;(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注:以上条款无需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标记,供应商可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任意位置标记匹配,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记载并提交磋商小组审核确认)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须本项目负责人);(2)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需盖公章及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4)具有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5)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6)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30资格审查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7)供应商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的数量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①若投标人为本事企业,以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核实结果为准:②若投标人为外省市企业,以全国建设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8)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以上条款供应商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31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1、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投标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3)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经磋商小组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6)经磋商小组审定,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8)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供应商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及磋商文件中标有“★”条31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款要求的;(11)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2)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2政策功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32政策功能微企业分包,按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者拟分包情况表,评审时给予4%的价格扣除优惠。5)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6)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7)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10)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中标,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33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招标必须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验证,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验证后下载磋商文件。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号分机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报价人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33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34电子文件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或U盘-份(根据上海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工作提示,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当要求采用通用的XML格式)二、总则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1项目概况本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最高限价2413981元。1.2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2、资格合格的供应商2.1供应商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其他资质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投标人必须具有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4)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2资格审查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只有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可能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3、投标预备会议及现场踏勘3.1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不召开投标预备会。3.2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不集中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供应商如需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可自行与招标人联系前往,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3.3招标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3.4经招标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三、磋商文件说明4、磋商文件的组成4.1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投标须知第三章合同条件及格式第四章响应文件及格式第五章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和磋商方法4.2除4.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4.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5、磋商文件的澄清5.1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6、磋商文件的修改6.1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发布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磋商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6.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发布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6.3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四、响应文件的编写7、投标语言响应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8、计量单位除项目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三部分构成。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以第七章《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规定为准。9.1商务标9.1.1封面;9.1.2目录;9.1.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9.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出席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9.2技术标9.2.1资格文件资料(1)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供应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誉和业绩一览表(3)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4)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简历表(6)承诺书(7)其他资料9.2.2服务方案10、响应文件格式10.1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中的全部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及格式”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1、投标报价(1)报价标准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及2016定额执行。(2)报价内容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其中包括招标范围规定的施工及其配套服务的所有费用。11.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2供应商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给水、排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施工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包含环境整治、建筑材料等回收,并包括青苗赔偿。11.3除《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工程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11.4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1.5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分类明细表(含人工、机具、材料、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和报价依据表等,说明其拟提供工程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2、投标货币12.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1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提交)14.1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投标邀请》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4.2投标保证金应采取下列形式: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须在汇款凭证附言处注明项目名称),并在开标会开始前出示汇款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14.3开标时,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证明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14.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4.6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按规定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供应商的不当行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撤销其投标的;(2)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供应商有本须知规定的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行为的。15、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首次磋商15.1首次磋商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报价依据、技术文件的实施方案等。经首次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根据最终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6、响应文件签署16.1响应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中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16.4供应商如对响应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五、响应文件的提交17、响应文件的标记17.1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磋商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17.2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的有关格式及要求填报。18、响应文件的提交18.1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当日并在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s://www.zfcg.sh.gov.cn)。1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9.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9.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响应文件。19.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六、开标21、开标21.1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21.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21.3供应商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应携带的资料要求如下:(1)供应商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供应商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21.4供应商未提交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招标机构将对各供应商授权代表的受聘单位情况进行复核,对提供不了证明的供应商,视其为放弃投标。21.5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到或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21.6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供应商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更正,开标人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七、评标22、磋商小组与评标22.1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22.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3、竞争性磋商程序磋商小组23.1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和比较。23.2磋商小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证明其出席,如未按时签到,将被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竞争性磋商权利。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并在磋商工作结束后,不得将磋商情况进行泄露。23.3回避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磋商评审,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的初步审查:23.4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证件有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合格供应商资格:23.4.1供应商资料(包括供应商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情况简介、项目负责人等);23.4.2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3.4.3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23.4.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加磋商的,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3.5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23.5.1响应文件内容是否齐全;23.5.2是否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23.5.3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23.5.4响应文件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条件;23.5.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属响应无效的情形24、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首次磋商24.1首次磋商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报价依据、技术文件的实施方案等。经首次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根据最终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由磋商小组依据规定的综合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5.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打分的算数平均值(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26、推选成交候选人26.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7.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8、磋商评审的纪律与注意事项2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8.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8.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8.4磋商双方可以就谈判项目所涉价格、服务等进行实质性谈判,但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8.5磋商结果由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八、成交29.确认成交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把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定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若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0.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30.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0.2除了因发生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以外,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以后,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0.3中标结果公示同时也是对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未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示后,未中标的供应商即可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31.供应商需要注意的其它事项31.1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随时接受磋商小组的询问,并予以解答问题。31.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否则,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31.3在磋商会直至宣布结果之前,供应商不得向磋商评审专家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成交结果的活动,否则,其竞争性磋商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31.4本磋商文件的未尽事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32.招标失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评标时,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缺乏竞争性;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九、授予合同33、合同的签订33.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修改或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3.2磋商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成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在没有实质性违反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增加、删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对此,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前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33.3合同签订后不允许将合同转与其他单位。33.4招标人授标时更改数量的权利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0%的幅度内对《项目招标需求》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不作任何改变。34、恶意行为的处理细则34.1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合格供应商应符合条件缺少任何一项,供应商将承担竞争性磋商无效的风险.34.2经查实,若供应商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采购人将再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做出: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予以曝光、向有关部门通报。34.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质疑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将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责承担相关的调查论证费用。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54号)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中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gov.cn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第四章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二、投标无效情形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性响应表》以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三、评标方法与程序(一)评标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二)评标委员会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3人组成。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3、评委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三)评标程序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1、投标文件初审和符合性审查。首先,开标后根据《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合格投标人3家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书面审查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符合性检查”代录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代理机构将做项目“挂起”,进入失败流程并注明失败原因。其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四)评分细则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一、采用综合因素评标办法。二、综合评估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并分别评分。商务标总分为30分,技术标总分为70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序号评估要素主要评估内容分值评分细则一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301、由磋商小组确认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若有低于成本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投标报价,则磋商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2、各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经过评审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调整后,作为评标价参加评标。3、评标价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100二技术表评审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和投标文件完整性211、评审内容:工程实施方案(包含拆除、道路修复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投标文件完整性以及对本项目的理解熟悉程度2、评审标准:根据方案内容具体、齐全程度,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以及切合实际保证措施的完善程度,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投标文件是否编制完整,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本项目的理解熟悉的程度。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详细、投标文件完整的得14-21分;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较为详细、投标文件较为完整的得7-14分;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一般、投标文件完整性存在缺失的得0-7分特殊气候、紧急情况处理71、评审内容:特殊气候、紧急情况处理2、评审标准: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内容的完整程度,考虑的情况是否全面,处置的保证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及时性,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特殊气候、紧急情况处理方案详细、可行性高的得6-7分;特殊气候、紧急情况处理方案较为详细、可行性一般的得3-5分;特殊气候、紧急情况处理方案描述一般、可行性差的得0-2分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61、评审内容: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2、评审标准:根据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明确性。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可行性强的得5-6分;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可行性一般的得3-4分;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可行性较差的得0-2分安全文明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61、评审内容:安全文明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2、评审标准:根据安全文明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明确性。安全文明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得5-6分,安全文明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的得3-4分,安全文明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存在多处缺漏、可行性差的得0-2分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51、评审内容: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2、评审标准:根据组织机构合理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持证上岗、领导机构的健全程度、日常运行机构的明确性、施工队伍的健全性。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合理、机构配置健全的得4-5分;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较为合理、机构配置较为健全的得2-3分;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明显合理、机构配置不健全的得0-1分机械、设备配备情况41、评审内容:机械、设备配备情况2、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投入本项目实施的设备、种类、数量及性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机械、设备配备齐全、合理的得3-4分;机械、设备配备较齐全、合理性较强的得1-2分,机械、设备配备明确存在缺漏的得0-1分类似业绩5类似业绩(满分5分)(备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需提供合同证明文件、对应合同开具给委托方任意一笔款项发票及业主项目反馈评价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企业业绩最多得5分。施工进度计划控制1、评审内容:施工进度计划控制2、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施工进度计划合理控制性强的得3-4分,施工进度计划较为合理控制性较强的得1-2分,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或未提供的得0-1分配合方案1、评审内容:施工配合方案2、评审标准: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及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施工配合方案详细可行性高的得3-4分,施工配合方案较为详细可行性较高的得1-2分,施工配合方案内容描述存在多处缺漏的得0-1分驻场服务能力及售后服务1、评审内容:驻场服务能力及高效便捷的售后服务2、评审标准:驻地化服务能力,紧急响应上门时间、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科学合理性及相应证明材料的齐全性及保障性。售后服务方案详细、驻场服务能力强且提供驻场场地证明的得3-4分,售后服务方案较为详细、驻场服务能力一般的得1-2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描述存在多处缺漏的得0-1分。综合能力1、根据投标人针对类似本项目的综合履约能力进行评比,综合履约能力强得3-4分,综合履约能力一般的得1-2分,综合履约能力差的得0-1分注:投标文件中如对上述评分内容有缺项、漏项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该项内容不得分。四、项目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4、废标后,招标人通过电邮发布招标失败公告。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2.工程地点:业主指定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沪松交【2025】30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本工程北起环区北路交叉口,桩号K0+000,南至天台路交叉口,桩号K0+279,路线全长279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附属工程、绿化修复工程,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6.项目总投资:300.21万元。7.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承包人按照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和包安全等方式进行全面承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次验收合格100%,所有苗木成活率在养护期内为100%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2.合同价格形式:整体措施费用包干、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合同中心-签订时间]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1]签订。十一、补充协议网签合同未尽事宜,详见书面合同。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且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2.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来源: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5-06-30浏览次数:65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10117117250512109571-17253857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7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更正内容:原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最高限价2143981元,改为2413981元,其他不变更正日期:2025年06月30日三、其他补充事宜原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最高限价2143981元,改为2413981元,其他不变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新浜镇中心街1号联系方式:021-5789239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联系方式:1590047255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安李婷电话:15900472557采购编号:松采管(2025)301号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分散采购机构: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6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概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公告期限第二章投标须知一、前附(置)表二、总则三、磋商文件说明四、响应文件的编写五、响应文件的提交六、开标七、评标八、成交九、授予合同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二、投标无效情形三、评标方法与程序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1、投标函格式2、投标承诺书4.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5.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6、与评标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7、商务响应表格式8.报价组成明细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简况表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7、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9、承诺书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三、相关证明文件格式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第七章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编号:310117117250512109571-17253857内部编号:YQ-2025-036项目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143981.00元最高限价(元):包1-2143981元采购需求:包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数量:1预算金额(元):2143981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工程北起环区北路交叉口,桩号K0+000,南至天台路交叉口,桩号K0+279,路线全长279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附属工程、绿化修复工程,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80日历天本项目否(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是口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不享受10%的价格折扣。(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3、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6-27至2025-07-0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公告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在网上报名。售价(元):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0913: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s://www.zfcg.sh.gov.cn)、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5-07-0913:00:00(北京时间)2、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2)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3)网上投标确认回执原件;4)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或U盘-份(根据上海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工作提示,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当要求采用通用的XML格式)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供社保在册证明;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报价人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2、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400-881-7190进行咨询。3、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街1号联系方式:021-5789239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联系方式:(021)5782657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安李婷联系方式:15900472557第二章投标须知一、前附(置)表序号目录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2项目招标编号详见磋商公告3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需求”4项目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5最高限价2143981元6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7招标方式国内竞争性磋商8交付日期详见招标公告9项目属性工程类招标10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街1号联系人:陈卓霞联系方式:021-578923911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邮编:201616联系人:安李婷电话:1590047255712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2供应商资格要求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其他资质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投标人必须具有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4)供应商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的数量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①若投标人为本事企业,以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核实结果为准:②若投标人为外省市企业,以全国建设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3招标代理费参照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文、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第056号文规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所述向采购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费类型费率最高限价金额(万元)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采购代理费100以下0.37%0.37%0.31%100-5000.350.35%0.31%500-10000.33%0.33%0.311000-30000.9%0.29%0.285%14报名、发售磋商文件详见招标公告15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其它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万元)备注7.2暂列金额名称其他不可预见费(暂估)16现场踏勘不组织17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招标代理单位(并电话确认)或网上电子投标平台提疑,招标代理单位将主动或依据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及相应的顺延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则视为对磋商文件无疑问。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18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9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20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需提供21磋商有效期90天22磋商文件有效性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23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5-07-0913时00分(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地点: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24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2025-07-0913时00分开标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53号2楼会议室,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平台进行在线开标。25投标签收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至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投标失败。26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材料1)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2)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3)网上投标确认回执原件;4)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或U盘-份(根据上海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工作提示,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当要求采用通用的XML格式)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供社保在册证明;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7格式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28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9付款办法签订《工程合同》后,预付施工合同总价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审价后支付到审定总价的97%,预留审定价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30资格审查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磋商文件有要求)(2)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磋商文件要求;(3)供应商名称与投标报名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不一致,或无效的;(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注:以上条款无需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标记,供应商可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任意位置标记匹配,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记载并提交磋商小组审核确认)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须本项目负责人);(2)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需盖公章及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4)具有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5)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6)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30资格审查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7)供应商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的数量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查询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①若投标人为本事企业,以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核实结果为准:②若投标人为外省市企业,以全国建设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8)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以上条款供应商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31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1、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投标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3)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经磋商小组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6)经磋商小组审定,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8)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供应商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及磋商文件中标有“★”条31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款要求的;(11)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2)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2政策功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32政策功能微企业分包,按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者拟分包情况表,评审时给予4%的价格扣除优惠。5)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6)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7)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原则上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情况除外。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10)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中标,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33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招标必须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验证,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验证后下载磋商文件。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号分机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报价人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33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34电子文件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或U盘-份(根据上海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工作提示,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当要求采用通用的XML格式)二、总则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1项目概况本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最高限价2143981元。1.2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新浜镇红牡丹路(环区北路-天台路)中修工程,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2、资格合格的供应商2.1供应商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其他资质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投标人必须具有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4)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履行合同过程中180天内无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2资格审查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只有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可能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3、投标预备会议及现场踏勘3.1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不召开投标预备会。3.2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不集中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供应商如需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可自行与招标人联系前往,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3.3招标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3.4经招标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三、磋商文件说明4、磋商文件的组成4.1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投标须知第三章合同条件及格式第四章响应文件及格式第五章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和磋商方法4.2除4.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4.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5、磋商文件的澄清5.1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6、磋商文件的修改6.1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发布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磋商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6.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发布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6.3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四、响应文件的编写7、投标语言响应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8、计量单位除项目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三部分构成。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以第七章《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规定为准。9.1商务标9.1.1封面;9.1.2目录;9.1.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9.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出席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9.2技术标9.2.1资格文件资料(1)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供应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誉和业绩一览表(3)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4)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简历表(6)承诺书(7)其他资料9.2.2服务方案10、响应文件格式10.1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中的全部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及格式”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1、投标报价(1)报价标准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及2016定额执行。(2)报价内容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其中包括招标范围规定的施工及其配套服务的所有费用。11.1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2供应商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给水、排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施工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包含环境整治、建筑材料等回收,并包括青苗赔偿。11.3除《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工程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11.4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1.5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分类明细表(含人工、机具、材料、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和报价依据表等,说明其拟提供工程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2、投标货币12.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1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提交)14.1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投标邀请》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4.2投标保证金应采取下列形式: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上海悦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须在汇款凭证附言处注明项目名称),并在开标会开始前出示汇款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14.3开标时,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证明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14.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4.6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按规定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供应商的不当行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撤销其投标的;(2)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供应商有本须知规定的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行为的。15、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首次磋商15.1首次磋商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报价依据、技术文件的实施方案等。经首次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根据最终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6、响应文件签署16.1响应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中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16.4供应商如对响应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五、响应文件的提交17、响应文件的标记17.1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磋商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17.2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的有关格式及要求填报。18、响应文件的提交18.1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当日并在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s://www.zfcg.sh.gov.cn)。1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9.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9.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响应文件。19.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六、开标21、开标21.1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21.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21.3供应商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应携带的资料要求如下:(1)供应商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供应商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21.4供应商未提交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招标机构将对各供应商授权代表的受聘单位情况进行复核,对提供不了证明的供应商,视其为放弃投标。21.5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到或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21.6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供应商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更正,开标人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七、评标22、磋商小组与评标22.1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22.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3、竞争性磋商程序磋商小组23.1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和比较。23.2磋商小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证明其出席,如未按时签到,将被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竞争性磋商权利。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并在磋商工作结束后,不得将磋商情况进行泄露。23.3回避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磋商评审,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的初步审查:23.4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证件有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合格供应商资格:23.4.1供应商资料(包括供应商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情况简介、项目负责人等);23.4.2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3.4.3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23.4.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加磋商的,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3.5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23.5.1响应文件内容是否齐全;23.5.2是否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23.5.3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23.5.4响应文件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条件;23.5.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属响应无效的情形24、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首次磋商24.1首次磋商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报价依据、技术文件的实施方案等。经首次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根据最终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由磋商小组依据规定的综合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5.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打分的算数平均值(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26、推选成交候选人26.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7.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8、磋商评审的纪律与注意事项2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8.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8.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8.4磋商双方可以就谈判项目所涉价格、服务等进行实质性谈判,但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8.5磋商结果由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八、成交29.确认成交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把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定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若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0.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30.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0.2除了因发生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以外,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以后,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0.3中标结果公示同时也是对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未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示后,未中标的供应商即可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31.供应商需要注意的其它事项31.1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随时接受磋商小组的询问,并予以解答问题。31.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否则,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31.3在磋商会直至宣布结果之前,供应商不得向磋商评审专家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成交结果的活动,否则,其竞争性磋商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31.4本磋商文件的未尽事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32.招标失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评标时,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缺乏竞争性;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九、授予合同33、合同的签订33.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修改或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3.2磋商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成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在没有实质性违反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增加、删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对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修工程 道路工程 附属工程 绿化修复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