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评审服务 提供跟踪和结算评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张家口市财政局2025)
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A包顺序轮候评审项目公示(2025-第11号)
一、项目编号: TJGCZX-2024-012 二、项目名称: 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泰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1588号恒大绿洲19幢9层908号
911311063989938495
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第45幢1单元2415室、2419室
91620102681529988J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日期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说明
优惠价
泰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二期建设工程(测算评审服务费大于3万元且小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提供招标控制价评审服务
合格
合格
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条件下,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0
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二期建设工程(测算评审服务费大于3万元且小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提供跟踪和结算评审服务
合格
合格
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条件下,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金额:完成评审后,参照《张家口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费计费标准》(张财函字〔2022〕98号)计算确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张家口市财政局本级 地址 : 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64号 联系方式: 姜楠 0313-20332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张家口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20号楼9层001室 联系方式 : 邱煜婕 0313-20112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邱煜婕 电话: 0313-2011268 十、附件 18.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18.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的承诺函TJGCZX-2024-012-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A包(定稿)(1)17.泰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的承诺函17.泰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张家口市财政局(单位名称)的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为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2人,营业收入为2825.070143万元,资产总额为2544.78716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20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为列明行业。一、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的承诺函致:张家口市财政局(征集人)我方在参加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对我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做以下承诺:(一)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公章)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12月20日项目编号:TJGCZX-2024-012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A包征集文件征集人:张家口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张家口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征集公告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定内容及标准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参考格式)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其他第一部分征集公告项目概况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平台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TJGCZX-2024-012项目名称: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64万元,其中A包432万元,B包132万元,实付金额按实际发生计算。最高限价(如有):响应报价执行固定价格,按照张家口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费计费标准》(张财函字〔2022〕98号)执行,不同意此计费依据的做无效响应处理。采购需求:本项目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的方式,评审方法采用质量优先法,分2个包,分别采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本项目A包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类采购项目,按项目需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概算评审、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跟踪、结算评审等造价咨询服务,拟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36家。本项目B包为工程财务会计咨询服务类采购项目,按项目需求委托财务会计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及其他与评审有关的财务咨询工作,拟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11家。合同履行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每项评审任务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条件下,按照征集人规定工作日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564万元,中小企业预留份额55.32%(312万元)。A包432万元,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1.67%,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B包132万元,专门面向中小(含微型)企业采购。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三)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A包:无;B包: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征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售价(一)时间: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4日上午8:30-12:00,下午12: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三)方式:其他(四)售价: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4年12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仓1(网上开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一)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二)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由入围供应商支付。(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四)本项目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招标方式,评审办法采用质量优先法。(五)本项目支持“政采贷”,成交供应商可持成交通知书及成交合同到合作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六)本项目为“双盲”评审,实施评审专家“盲抽”、采购项目“盲评”,即响应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七)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八)本次招标为电子招投标,响应文件采用数据电子文件,供应商可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在线参与开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在线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前,供应商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CA为响应文件加密。(九)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征集人信息名称:张家口市财政局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64号联系方式:赵强0313-203322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张家口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20号楼9层001室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邱煜婕电话:0313-2011268(手机13315347681)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A包)一、服务要求1、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财政部印发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冀财办【2009】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财预[2024]42号、《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张财字[2012]308号)和《张家口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办法》(张财字[2013]27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照行业规范,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征集人的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2、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部分,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征集人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3、接受评审任务后,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即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工作要求:供应商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严格执行下列评审要求:①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方案;②组织做好量价核算和现场踏勘;③做好评审中的稽核、复核工作,内容包括:方法正确,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约定进行评审;评审依据合法、合规;工程量计算正确;定额套用、费用计取等合理、准确;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合理、准确;④完成评审工作底稿,出具初审意见(评审工作底稿要完整全面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⑤未经征集人把关,不得擅自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公开评审情况;⑥出具《审核报告书》,并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⑦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全、保密;⑧凡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评审结果公正的,予以回避;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⑩其它有关要求。4、做好充分的评审准备,了解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所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等信息。评审前应成立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牵头组成的评审小组,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方案。评审方案报经征集人备案后方可进行评审工作。在评审实施阶段,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办法,建立规范的业务委派、督导、现场踏勘、专家咨询以及重大问题报告的工作程序,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质量控制办法与程序传达到项目全体评审人员,以确保其正确理解和执行。评审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评审日志,全面、客观、详细反映评审工作全貌,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底稿包括:评审内容、审减(增)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所形成的专业判断及依据等。评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评审过程中如遇到资料标注不全、资料缺失及其它问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征集人,由征集人负责将所列问题提交建设单位,并将解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给予反馈。5、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审核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报告。6、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稽核制度与机制。7、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征集人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征集人予以报告,并书面说明原因。服务时限:供应商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满足征集人要求。8、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9、未经征集人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就评审情况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私自接触。10、在评审工作中,严禁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索贿、受贿、报销票据,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邀请,参加其提供的宴会、旅游、娱乐等活动。11、供应商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评审要求、或在评审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或超过评审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征集人将通知项目单位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12、供应商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除实行一票否决外,项目单位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注:以上服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为无效响应文件二、商务要求1、响应报价:本项目评审付费标准,按照张家口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费计费标准》(张财函字〔2022〕98号)执行,价格不享受优惠,不做为评审因素(详见附件一)。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协议起两年。3、服务地点:征集人指定地点。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张家口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5、评审成果要求: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6、评审任务时间要求: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止。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征集人规定要求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7、验收标准和资金结算:(1)验收标准:合格。(2)资金结算:征集人依据入围通知书下发项目评审委托函,成交供应商完成评审任务,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和评审意见并经征集人验收合格后,根据张家口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费计费标准》(张财函字〔2022〕98号)进行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财函字[2023]10号)经考核后由征集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评审费用。8、履约后的绩效评价及标准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征集文件中(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财函字[2023]1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考核(参照附件二)注:以上商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为无效响应文件。三、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详见征集文件中第三部分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四、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A包为固定价格,不享受价格优惠)。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此情况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具有同等效力。5、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6.其他事项6.1入围供应商的清退规则:在下列情形下征集人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①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②确定入围供应商后,征集人有权对入围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名单、注册证明、执业资格、人事关系、业绩材料等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则取消入围供应商的入围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④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规定履行的;⑤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⑥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财政部门提出的;⑦入围供应商与项目施工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⑧入围供应商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咨询方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⑨入围供应商发生被撤销、注销登记、年检结果不合格、收到责令停业处罚、因其他重大变化不能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形的;⑩存在不当履约的;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⑫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动解除;⑬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也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主动放弃或者退出框架协议的供应商,2年内不得参与本项目公开征集活动和补充征集活动。6.2入围供应商的补充规则: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的或无法满足张家口市财政局咨询服务需求的,将补充征集供应商,按照原方式继续征集,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6.3本项目A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采用顺序轮候和直接选定方式。第二部分服务方案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第三部分合同履行期限我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限为:第七部分其他附:质疑函范本格式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征集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对本次招标提出质疑,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征集人信息名称:张家口市财政局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64号联系方式:赵强0313-203322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张家口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20号楼9层001室联系方式:邱煜婕0313-2011268(手机13315347681)附件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微型Y<50X<20Y<300Y<300Z<30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一、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的承诺函致:张家口市财政局(征集人)我方在参加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对我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做以下承诺:(一)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公章)泰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12月20日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张家口市财政局(单位名称)的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口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选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泰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5人,营业收入为1563万元,资产总额为154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泰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20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为列明行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招标控制价评审服务 提供跟踪和结算评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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