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校舍维修 厨房吊顶维修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中学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2000250626119993-12254762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5590357308Y

公告标题:
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50626119993-12254762二、项目名称: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
1350000.00元
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560号二层C区
88.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
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
工程内容1:莘沥校区(1)建设规模:室外雨污水分流、室外花坛绿化改造、教学楼5间男厕小便槽改小便斗、厨房吊顶维修等。(2)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480号工程内容2:春申校区(1)建设规模:室外雨水管道维修、厨房吊顶维修、教学楼12间男厕小便槽改小便斗等。(2)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伟业路229号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等要求。
计划工期:35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13日(具体以采购人指令为准)
王世东
二级建造师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义芳,钱斌华,宋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约定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71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得分:88.67,排名:1。施工方案较全面,重难点有一定针对性,季节性施工措施较详细。故推荐“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中学
地 址:上海市莘沥路480号
联系方式:021-649867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2室
联系方式:021-62961113*8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俞丽蓉、卢旭丽
电 话:021-62961113*811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20.3K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pdf1.3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7-14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中学)的(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企业为(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7027.666059万元,资产总额为5423.087087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接相应责任。企业名称:上海鹏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日期:2025年07月12日温馨提示:供应商可以使用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网址: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测试企业规模类型。项目编号:310112000250626119993-12254762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中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480号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六章合同条款(采购云平台合同模板)第一章采购邀请项目概况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2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2000250626119993-12254762项目名称: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预算编号:1225-000167944,1225-W0000502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428400元(国库资金:448000元;自筹资金:9804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354509.55元采购需求:包名称: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数量:2预算金额(元):1428400.00简要规则描述:工程内容1: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暑期校舍修缮项目(1)建设规模:室外雨污水分流、室外花坛绿化改造、教学楼5间男厕小便槽改小便斗、厨房吊顶维修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等要求。(2)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480号工程内容2:2025年莘松中学(春申校区)暑期校舍修缮项目(1)建设规模:室外雨水管道维修、厨房吊顶维修、教学楼12间男厕小便槽改小便斗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等要求。(2)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伟业路229号合同履约期限:计划工期:35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13日(具体以采购人指令为准)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预留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之间除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5)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其以上资质;(6)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7月02日至2025年07月09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7月12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7月12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会议室2)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响应文件开启所需材料:计算机设备、数字证书(CA证书)。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八、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中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480号联系方式:021-6498670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2室联系方式:021-62961113*8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俞丽蓉、卢旭丽电话:021-62961113*81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春申校区)暑期校舍维修项目310112000250626119993-12254762SF2025701492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工程内容1的最高投标限价:800000.36元工程内容2的最高投标限价:554509.19元3资金来源国库资金:448000元;自筹资金:980400元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交付(工程)地址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6合同履约期限(工期要求)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工期违约经济处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因特殊原因,导致当年暑期无法开工的项目,中标单位应按甲方对该项目另行确定的开竣工时间组织施工,中标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增加工程中标费用。7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质量违约经济处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8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9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分包供应商资质要求:/10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供应商参加网上投标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证书),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采购云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序号目录名内容10电子投标特别提醒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加密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响应文件开启及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5、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响应失败或者采购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6、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采购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采购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采购云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7、采购云平台帮助电话:95763。11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12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且平台系统同步推送短信通知。1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本项目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形式:网上银行支付、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付款人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收款人: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0131000508364516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注:供应商应确保磋商保证金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同时,在采购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完成信息维护。15响应有效期90日历天16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序号目录名内容17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支持远程电子开启(解密)。18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磋商时间:2025年07月12日10: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会议室1所需携带材料:本项目采用现场磋商,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携带可以上网的计算机设备、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19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0资格性审查要求(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1)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磋商的(采购邀请资格要求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3)如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4)如本项目(包)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5)如本项目(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且规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若供应商不进行分包的,但供应商本身不具备该资质要求或者未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6)供应商虽具备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但该资质已被标识的(具体按沪建规范〔2024〕16号第九条(标识结果在承发包管理中的应用)第一款执行);(7)不满足采购邀请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的。序号目录名内容20资格性审查要求(二)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响应无效:(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须在有效期内);(2)磋商响应函;(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函;(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磋商响应截止前3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6)如本项目(包)为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供应商应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中,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措施的,还须同时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的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且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比例(供应商本身符合中小企业条件且单独参加磋商或不进行合同分包的,则无须提供);(7)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须满足磋商文件的相应规定,且真实有效;(8)如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联合协议。21符合性审查要求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1)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磋商文件要求的;注:除满足磋商文件其他报价要求外,本项目报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报价明细中各工程内容的报价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4)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6)对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序号目录名内容21符合性审查要求(7)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8)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9)如本项目(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该部分分包的,未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分包意向协议;若对分包供应商有资质要求,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或者未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10)未响应磋商文件明确的工期、质量、增值税税率等其他实质性条款要求的;(11)未按照磋商响应函所提供的格式,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承诺的;(12)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2低价响应的认定与处理经磋商小组审定,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3本次采购项目属性工程24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25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对象: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采购人支付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为9713元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其他(需写明):收取形式:网上银行支付或电汇,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代理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时间:在收到缴纳通知后5日内。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0131000508364516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26询问及质疑的提出询问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序号目录名内容26联系事项质疑函递交方式:信函、快递或当面递交方式联系部门: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事业三部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2室邮政编码:201199联系电话:021-62961113*811电子邮箱:yulr@shshefa.com27报价一览表1、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即与单一供应商磋商时,磋商内容对于其余供应商不予公开。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请供应商在“报价一览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可以补救因报价金额“单位”差错造成的错误。28其他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如有)请各供应商自行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eFwPUfDf5TDMxMS7_veupQ提取码:1234注:1、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2、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3、本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采购。2、定义2.1“采购人”系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单位。2.3“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邀请、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4“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5“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6“相关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7“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供应商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并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3.2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2.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2.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磋商保证金,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2.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知识产权4.2.1供应商应保证在其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2.3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4.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现场踏勘5.1采购人组织现场踏勘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踏勘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2采购人在现场踏勘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3供应商现场踏勘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6、磋商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磋商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应当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5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主体不满足供应商须知7.2条第二款规定的;(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3)供应商超过质疑期提出质疑的;(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字或盖章的;(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供应商未在质疑期限内递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7.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二)磋商文件8、磋商文件说明8.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程序、响应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条款的文件等。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采购邀请(2)供应商须知(3)采购需求(4)响应文件格式(5)评审方法和标准(6)合同条款(7)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文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磋商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8.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磋商有关活动。9、答疑会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10、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0.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且平台系统同步推送短信通知;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响应文件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书面来往函电均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且使用A4纸格式(当有特殊说明时除外)。11.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2、响应文件的构成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12.1商务部分:(1)磋商响应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详见响应文件格式)(3)报价一览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4)报价明细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5)磋商保证金(若要求)(6)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详见响应文件格式)(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9)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详见响应文件格式)(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详见响应文件格式)(1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若有)(12)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13)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若有)(14)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详见响应文件格式)(15)联合协议及联合体授权委托书(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接受联合体)(16)分包意向协议(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接受分包)(17)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2.2技术部分:(1)技术部分编制综合说明(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3)保证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4)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可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5)各种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7)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8)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9)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详见响应文件格式)(10)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13.1响应文件的编制13.1.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网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磋商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3.1.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签字之处,均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章(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章(签字)。若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若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响应文件,则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但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并提供其身份证(正、反面)。13.2响应文件的加密和上传13.2.1供应商和采购云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采购云平台,再经过采购云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13.2.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采购云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13.2.3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前在采购云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签收成功后响应成功,否则视为响应失败。13.2.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3.2.5供应商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后,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对数字证书(CA证书)进行更新、更换的,应当撤回响应文件并在数字证书(CA证书)更新、更换后重新加密上传,否则响应文件开启时可能无法解密,导致开启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2.6采购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的,公告发布前供应商已在采购云平台加密上传的响应文件请务必先行撤回后,重新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否则响应文件开启时可能无法解密,导致开启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2.7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4、价格货币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15、报价要求15.1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采购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5.2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15.3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各类报价分类明细(磋商文件对报价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5.4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是磋商文件所确定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耗材、通讯、办公设备、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人工、保险、劳保、培训、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15.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5.6供应商所报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或磋商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16、磋商保证金16.1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6.2供应商必须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金额、币种、方式且有效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一部分,供应商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6.3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及收款账户信息: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金额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相同。16.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6.5.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16.5.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16.5.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6.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6.6.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6.6.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6.6.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7、响应有效期17.1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有效。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17.3延长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7.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自行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供应商需要对在采购云平台已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8.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撤回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四)响应文件开启(解密)19、开启(解密)程序19.1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携带所需材料在磋商文件确定的现场会议室登陆采购云平台进行开启(解密)或者进行远程电子开启(解密)。19.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逾时未能签到或逾时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在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后,交由磋商小组审议,不进行公开唱标。如采购云平台开启(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19.3供应商进行远程电子开启(解密)的,签到、解密的操作均在开启(解密)过程中适时启动,请供应商务必密切关注开启(解密)进程,并应在采购云平台按时完成相应操作,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五)磋商、评审及成交20、磋商20.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0.2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参加磋商。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20.3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应为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响应无效。20.4磋商程序20.4.1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20.4.2中小企业认定磋商小组在依法进行评审中,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0.4.3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要求对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0.4.4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0.4.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0.4.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擅自调整未经磋商小组要求的调整内容,且已实质性变更了响应性条款内容的,磋商小组将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20.4.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0.4.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将不纳入评审范围。20.4.9采购失败情形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21、评审21.1异常低价响应审查21.1.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④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21.1.2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磋商小组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21.2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21.3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当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21.4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云平台生成的评审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22.2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云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成交通知书23.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采购云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六)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24、签订合同2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在采购云平台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4.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4.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采购云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4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方式履行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就成交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5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4.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5、履约验收25.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25.2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返还条件挂钩。25.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5.4采购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七)代理费26、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八)政府采购政策2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7.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7.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通过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以及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其中一项预留措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则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7.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7.4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7.5采购人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28、促进残疾人就业28.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8.2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28.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9、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九)其他要求或说明30、保密和披露30.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0.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磋商小组披露。30.3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1、本磋商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32、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一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一、一般要求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工程内容1:2025年莘松中学(莘沥校区)暑期校舍修缮项目(1)建设规模:室外雨污水分流、室外花坛绿化改造、教学楼5间男厕小便槽改小便斗、厨房吊顶维修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等要求。(2)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480号(3)最高投标限价:800000.36元工程内容2:2025年莘松中学(春申校区)暑期校舍修缮项目(1)建设规模:室外雨水管道维修、厨房吊顶维修、教学楼12间男厕小便槽改小便斗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等要求。(2)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伟业路229号(3)最高投标限价:554509.19元1.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响应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及环境,并已在其响应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2.承包范围1.2.1承包范围(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本磋商文件及招标图纸范围均是承包人承包范围。(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①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②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①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②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③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④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1.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条款。1.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1.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承包人需解决本工程采购人及监理现场办公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各一间(共约50平方米),有关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并由中标人作为措施费用报价。1.3工期要求1.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1.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1.4质量要求1.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1.4.2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1.5适用规范和标准1.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1.6安全文明施工1.6.1安全防护(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①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②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③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④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⑤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⑥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⑦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⑧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⑨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⑩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1)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市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并按规定的双方责任承担费用。2)对于本项目,投标人尤其要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整改消除隐患。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配置和线路铺设(要求临时宿舍中最大功率电器不得超出200W),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警戒措施。为了保证工地现场合理用电,搭设的临时设施须安装电流限流装置。现场搭设的脚手架绿网必须采用阻燃密目式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放阻燃等级为A级。3)施工场所统一着装,施工区域内严禁吸烟,若发现有吸烟情况,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者,则对投标人处以总造价1%的罚款。4)投标时,需要结合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认真编制好“教学器材、设备成品保护措施”,“现工程制品(可见部分)的成品保护措施”、“现有隐蔽工程保护措施”并全面考虑所需费用,计入清单对应的措施项目中。成交后在施工期间严格落实,造成的一切损耗(损失)由成交人承担并无条件补偿。该部分(3类成品保护)的措施费闭口包干,结算时不允许任何调整。5)为避免施工期间对校区正常办公教学的影响,对施工区域的平面区域布置、施工临时出入口须慎重考虑,成交后施工区域边界应采取施工技术措施,做好隔离围挡、护栏等有效隔离措施,明确区域划分,各临时出入口指派专人看守,保证不能影响交通、办公正常工作、生活的开展。所需费用(包含开设临时出入口)均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闭口包干。6)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采购文件的要求,技术标具体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作出相应承诺和经济处罚措施。根据项目特点,在措施项目中相应报价。承包人还应提供针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应急预案,并承诺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要求。1.6.2临时消防(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如承包人提供的消防器材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及所产生的费用。1.6.3临时供电(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1.6.4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6.5脚手架(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1.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①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③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⑤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⑥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⑦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⑧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⑨其他:无。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1.6.7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①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②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③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④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⑤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⑥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⑦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⑧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6.8环境保护(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1.7治安保卫1.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1.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1.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1.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1.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1.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1.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1.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1.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1.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教学器材、设备成品保护”,“现工程制品(可见部分)的成品保护”、“现有隐蔽工程保护”。1.8.3.1“教学器材、设备成品保护”是指学校教学办公区域内的教学器材、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投影仪、音响设备、幕布、广播喇叭、探头、报警器、桌椅板凳、办公家具、生活家具、文件柜、书籍资料、相框、宣传标板、校训字牌、警示标牌(标语)、黑板、生化仪器、保洁器具、水箱、厨房设备等、空调拆除及恢复安装)在施工前均保留在施工现场内。施工准备前,配合业主、设计、监理单位人员对照施工图,现场确认拆除(铲除)、保留、保护的工程项目。对所有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录像拍照,绘图记录。工程完工前,要求教学器材、设备按照施工进场前的状况原样恢复并保证原有使用功能。期间所发生的搬迁、打包、临时存放、复位、维护等技术手段或其他保障措施,并考虑损坏新做的内容。空调拆装保证使用达到原制冷、热效果。1.8.3.2“现有工程制品(可见部分)的成品保护”是指为保证本次修复的施工质量,促进自身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即考虑正常损耗以及修复交接面的修补,又要避免因施工现场管理、野蛮施工、人员素质等人为因素扩大修补范围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这期间所发生的保护费用,并考虑损坏新做的内容。“现有工程制品(可见部分)的成品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室外场地(包含但不限于花坛、绿化、旗杆、围栏、塑胶场地等)临时保护;基础开挖工作面保护;因结构破坏修补时为保证新做和修补交接面及其上附属物(例如:墙面材料、楼地面材料、吊顶材料、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厨具、明线排管、水管、门窗等)的完好、整体一致性,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要求对上述已有工程制品节点在施工准备工作前均进行拍照,为修复还原阶段提供参考。1.8.3.3“现有隐蔽工程的保护”是指被其他建筑物遮掩的工程,但因本次需要打开原有遮挡物,期间对内部已有地基、暗埋强(弱)电气管线、供(排)水管线等的隐蔽工程的必要技术保护措施,并考虑损坏新做的内容。1.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9样品和材料代换1.9.1样品(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材料代换(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1.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1.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1进度报告(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1.11.2进度例会(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舍维修 厨房吊顶维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