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 光缆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2025)
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10000250415102365-10233628
二、项目名称: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
967930.00元
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兰溪路3号
86.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
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
招标文件、清单、图纸所述范围
60日历天
倪炎军
沪131202320240500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廖苑伶,陈建华,张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文件约定中标金额1%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679.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本项目共有3家单位参与磋商,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经磋商及综合打分,最终结果如下: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得分86.33,排名第一; 上海银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得分76.72,排名第二; 上海尚雍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得分75.88,排名第三。推荐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政通路168号
联系方式:021-654357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02室
联系方式:176214010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张董
电 话:17621401052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673.7K
采购文件附件:
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pdf619.7K
来源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
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的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18人,营业收入为61745.89万元,资产总额为53285.5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7月04日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Tel:021-62571122Fax:021-62546137网址:http://www.gonglian.com.cn第16页上海杨浦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采购预算编号:1025-W00002395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第一章采购邀请项目概况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0000250415102365-10233628项目名称: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063072元。最高限价:997728元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最高限价997728元,具体见招标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至项目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工期:60日历天施工地点: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备注: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三、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2025-06-20至2025-06-2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00~12:00:00,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0414: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开启时间:2025-07-0414:00:00(北京时间)地点: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02室1号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开标所需携带资料:(1)提供网上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三份,递交至投标地点,投标文件打印件如与网上投标文件不符的,以网上为准。(2)数字证书及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笔记本电脑;(3)其他如有,另行通知。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何老师地址:政通路168号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朱张董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楼联系方式:55806110-30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项目编号:310110000250415102365-10233628项目地址:杨浦区项目内容:通信管线搬迁招标限价:997728元(此价格包含通信管线搬迁涉及的二类费用(设计、监理等))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二、招标人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地址:政通路168号邮编:200348联系人:何老师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楼联系人:朱张董电话:55806110-307传真:65390475三、合格供应商条件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四、磋商有关事项磋商答疑会: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投标方应于报名截止后2日内先将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至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送邮箱:521079934@qq.com)。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踏勘现场:自行勘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90天磋商保证金:不收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磋商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磋商地点: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楼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中小企业政策:详见第三章五、其它事项无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七、磋商通知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磋商时间、磋商地点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专业招标咨询的服务单位。2.5“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6“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7“甲方”系指采购人。2.8“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9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10“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朱张董联系方式:13918950247邮箱:521079934@qq.com)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55806110-307,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楼。7.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后至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构成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采购需求(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0.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11.2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1.5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2.踏勘现场12.1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安排。12.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13.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14.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1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5.响应文件构成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16.商务响应文件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5)《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6)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7)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17.磋商响应函1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17.2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18.报价一览表18.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报价一览表》内容在解密时将当众公布。18.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报价19.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19.2报价依据:(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19.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9.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19.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19.6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7应以人民币报价。20.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1.2《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0条“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22.技术响应文件22.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施工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2.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3.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3.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23.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4.响应文件的递交24.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4.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4.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5.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25.2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5.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2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五、解密27.解密27.1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27.2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7.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有证据能证实是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28.磋商小组28.1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8.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29.响应文件的初审29.1解密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29.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9.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9.4解密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9.5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30.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30.1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30.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30.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31.响应文件的澄清31.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31.2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1.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4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32.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3.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3.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3.2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4.评审的有关要求34.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34.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4.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34.4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35.确认成交供应商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8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36.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36.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6.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6.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37.响应文件的处理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38.采购失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39.合同授予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40.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1.中标服务费本项目中标服务费为中标金额的1.5%(此价格不包含专家评审费用)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42.其他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如果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配合架空线入地工程实施沟槽修复、道路综合整治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管线搬迁的勘察、设计、施工服务、调试、检测验收(移交权属单位前所需的全部检测验收)、移交权属单位(含原无主光缆、电缆等材料的报废证明,如有)及项目涉及的所有管线搬迁(包括但不限于无主光缆等)等全部工作内容。二、报价依据投标人应使用下列定额报价:1、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定额》工信部规;2、工信部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2002]10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5、信息产业部、信规函【2003】13号《关于通信线路工程中将光缆、电缆的费用从直接工程费中核减的通知》;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文件(中电信沪[2010]154号)关于调整线缆产品价格的通知。7、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8、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9、《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共五册);10、《信息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11、《信息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除上述已列明外的国家、上海市颁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依据区财政管理规定下浮20%)三、结算原则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审价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如有代缴和罚款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等费用,则在承包人当期工程款及竣工结算时相应扣除。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2.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3.结算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闭口,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最终结算规费需提供施工期间的考勤记录及缴费依据)。如将来结算审核超过批复概算公安科委及无主光缆入地金额,即以批复概算金额为上限;如低于批复概算公安科委及无主光缆入地金额,则以实际审核价为准。4.对非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1)承包人一经确定,将按投标报价中所报单价、材料价格、综合费率、规费、税金等在处理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且调整总价相应按整体下浮/执行;(2)投标报价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按投标报价中已有单价计算;(3)投标报价中只有类项目单价的,以此作为基础,按投标报价文件确定的工程要素价格和费率计算;(4)投标报价中已明确的材料,因发包人原因进行的变更,该部分结算按投标报价中该材料的单价换成发包人变更后材料的单价,其他工程要素价格和费率不变进行计算;(5)投标报价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价格,由承包人依据下列的“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原则”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经发包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文规定的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文规定的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已有价格的,消耗量按照原投标报价的:有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参照原投标报价的】;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预算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预算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合同期间的市场信息价下浮/计取,若无信息价参照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和财务监理单位双方确认后执行。④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税金按投标报价的费率和税金计取。(6)因本工程工期较短,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均不予调整。5、本工程第三方检测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实施,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计入投标总报价中),因检测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并相应承担对采购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6、工程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中包含此费用。7、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需提供相应的结清证明。水电费若由甲方代扣代缴,则需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后在结算款中扣除。8、结算造价(含预审)核减超过5%部分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取费标准按照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件规定计取。四、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1光(电)缆工程施工测量(架空)百米362挂钩法报废拆除架空光缆丘陵、城区、水田4芯千米条123挂钩法报废拆除架空光缆丘陵、城区、水田8芯千米条4挂钩法报废拆除架空光缆丘陵、城区、水田12芯千米条5挂钩法报废拆除架空光缆丘陵、城区、水田24芯千米条6挂钩法报废拆除架空光缆丘陵、城区、水田48芯千米条7挂钩法报废拆除架空光缆丘陵、城区、水田72芯千米条8挂钩法报废拆除架空光缆丘陵、城区、水田96芯千米条9放绑软光纤条68810保护倒换测试环·系统17211线路段光端对测光放站方向·系统1512光缆接续4芯以下1213光缆接续8芯以下14光缆接续12芯以下15光缆接续24芯以下16光缆接续48芯以下17光缆接续72芯以下18光缆接续96芯以下头1940km以下光缆中继段测试12芯以下中继段142040km以下光缆中继段测试24芯以下中继段2140km以下光缆中继段测试48芯以下中继段2240km以下光缆中继段测试96芯以下中继段23封焊热可缩套(包)管(Φ50×900以下)2824封焊热可缩套(包)管(Φ70×9001以下)25封焊热可缩套(包)管(Φ90×9002以下)26封焊热可缩套(包)管(Φ110×900以下)27光(电)缆工程施工测量管道百米36028丘陵、城区、水田地区人工敷设小口径塑料管1管km3629小口径塑料管试通孔千米3630小口径塑料管道充气试验孔千米3631敷设管道光缆4芯千米条1232敷设管道光缆8芯千米条833敷设管道光缆12芯千米条834敷设管道光缆24芯千米条35敷设管道光缆48芯千米条36敷设管道光缆72芯千米条37敷设管道光缆96芯千米条38布放光(电)缆人孔抽水(积水)2039布放光(电)缆人孔抽水(流水)2040布放光(电)缆手孔抽水2041安装摄像机(室外)42安装摄像机电源43安装摄像机辅助照明灯44调测摄像机台45安装摄像机云台(室外46安装摄像机防护罩(室外)47安装摄像机支撑杆448制作支撑杆杆基及地网449安装摄像机机架(悬挂式)五、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3)《报价分类明细表》(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5)《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6)《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8)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三证或五证合一)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资质证书;(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0)联合体响应时,提供《联合体响应协议书》(11)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12)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13)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14)提供具有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投标诚信承诺书》(15)供应商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资质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16)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业绩、信誉和信用的其他相关材料;(17)投标人债务纠纷、违法违规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如果有的话);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施工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投标的施工方案。投标人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人员配备情况进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急预案企业基本情况类似工程经验(2)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六、投标说明投标人应根据网上招投标系统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网上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进行网上投标。网上投标文件如下:(1)开标一览表(2)中小企业声明函(3)《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如有)上传扫描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一、响应无效情形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二、竞争性磋商程序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中。5.磋商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100分。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响应无效。(4)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参加磋商、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评分细则(100分)1.报价分(10分,保留小数点后第二位):以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10分;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102.针对本项目整体施工方案(50分)(1)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提供本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理念和思路进行综合评审(0-10分)。(2)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施工计划和操作流程进行综合评审(0-10分)。(3)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承诺进行综合评审(0-10分)。(4)根据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重点、难点的分析及采取的措施进行综合评审(0-10分)。(5)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和承诺进行综合评审(0-10分)。3.项目组人员情况(25分)(1)项目组经理情况(5分);根据项目组经理相关经验、学历以及所附相关证件、证书等进行综合评分(0-5分)。(附相关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10分);根据项目组其他人员相关经验、学历以及所附相关证件、证书(如: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分(0-10分)。(附相关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3)项目组人员配备方案(10分)根据项目组人员配备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综合打分(0-10分)。4.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分)根据投标方提供的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5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5.企业综合实力(10分)从履约能力、信誉度等综合打分(0-10分)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的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1、磋商响应函格式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根据贵方,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1份。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______日。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8.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采购云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存在其他利害关系(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2、报价一览表格式国泓路(路尽头-淞沪路)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包1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工期是否满足付款方式企业规模最终报价(总价、元)填写说明:(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3)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3、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项目名称:包号:使用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报价。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年,精确到个数位。(2)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以及行业定价要求报价。(3)投标人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4)分项目明细报价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相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内容(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备注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并加盖公章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信用查询截图。同时,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法人授权书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具有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投标诚信承诺书》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少于90天。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付款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资质条件满足招标要求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审查,未发现本项目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的串通投标的情况。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合同转让与分包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限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5、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及页码备注1234……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标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6.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序号名称是否响应响应情况响应材料对应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1234567891011……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致: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在此粘贴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委托人名称(公章):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住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日期:传真:日期:8、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一)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2、地址:3:邮编:4、电话/传真: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6、行业类型:(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1、实收资本:2、资产总额:3、负债总额:4、营业收入:5、净利润:6、上交税收:7、从业人数:(三)其他情况: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9、《联合体响应协议书》格式联合体响应各方: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响应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各方经协商,就联合进行响应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一致决定,以为主办人进行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二、在本次响应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方和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体响应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成交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响应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方和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响应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采购而提供的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四、本次联合体响应中,甲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元,乙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元。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五、本协议提交采购方后,联合体响应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年月日,20年月日10、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6)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12196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12196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工程监控设备及无主光电缆入地搬迁工程 光缆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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