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保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



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RC-比选-HA2025-019(招标文件编号:JSRC-比选-HA2025-019)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淮安市幼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0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
折扣率(%):5.01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淮安市幼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详见比选文件
详见比选文件
详见比选文件
详见比选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宋涛、封龙、宋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比选文件约定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供应商名称: 淮安市幼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0号
中标(成交)金额:材料进销差价率5.01%,维修工时费5.01元/小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96号        
联系方式:徐成 131518886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控创新创业中心901-903室            
联系方式:张工  153052392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顾工
电 话:  1377047566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区域
淮阴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15日 17:15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宋涛、封龙、宋旺

总成交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顾工

项目联系电话
13770475667

采购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

采购单位地址
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9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徐成 13151888654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控创新创业中心901-903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工  15305239292

附件:

附件1
7.3比选文件-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docx

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比选文件项目编号:JSRC-比选-HA2025-019采购单位: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采购代理公司:江苏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比选邀请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标准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9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2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1第一章比选邀请受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江苏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比选。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JSRC-比选-HA2025-019(二)项目名称: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采购项目(三)采购方式:比选(四)预算金额:(1)材料进销差价率:5%-20%;(2)维修工时费5元-15元/工时。(五)采购需求: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定点维保服务,具体详见“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六)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许可证书或备案证明。(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比选文件获取方式:(一)时间: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9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方式:如果供应商确认参与本项目比选,请把供应商参与比选确认函、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843780564@qq.com),文件材料费: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未缴纳文件材料费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四、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一)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5年7月11日14时30分(二)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控创新创业中心903室五、比选时间及地点:(一)比选时间:2025年7月11日14时30分(二)比选地点: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控创新创业中心903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其他补充事宜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九、对本次比选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96号联系人:徐成联系电话:1315188865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控创新创业中心901-903室联系人:顾工联系电话:1377047566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2.合格的供应商2.1满足第一章比选邀请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比选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规定。3.适用法律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比选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4.比选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有关的费用。不论比选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次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手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准的50%进行计取。不足2000元时,按最低收费2000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二、比选文件5.比选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5.1比选邀请5.2供应商须知5.3评标标准5.4合同格式及条款5.5项目采购需求5.6响应文件格式6.比选文件的澄清6.1任何对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比选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公司(在递送书面文件的同时请供应商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代理公司电子信箱843780564@qq.com),代理公司对比选时间前五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邮寄或传真)。由于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代理公司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代理公司将不予收理)。7.比选文件的更正或补充7.1在比选时间前,代理公司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比选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7.2对比选文件的修改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同时通知所有已发送《供应商参与比选确认函》的供应商。由于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代理公司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更正公告将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比选的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7.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比选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代理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比选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8.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代理公司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8.2除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比选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编写“纸质响应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比选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可能被拒绝。9.2响应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服务完成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9.3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响应文件目录。10.比选报价10.1本项目的报价应包含全部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培训、售后服务,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如有疑问应在本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候选人后,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及不可抗力除外)。10.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10.3代理公司不接受备选的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10.4比选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11.技术要求响应偏离11.1供应商应对比选文件中的的技术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12.服务承诺12.1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比选文件中服务要求的标准。13.证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13.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文件。13.2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14.比选保证金14.1本项目无需交纳比选保证金。14.2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4)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公司恶意串通的;(6)除因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7)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15.比选有效期15.1比选有效期为从比选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比选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比选而予以拒绝。15.2在特殊情况下,代理公司于原比选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比选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这一要求而放弃比选,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比选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6.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16.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第9条的要求,编制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电子档需提供盖章后的响应文件扫描件,应为PDF格式,以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和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装订方式为左侧胶贴平本装订。16.2响应文件正本中,除比选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供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响应文件的正本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和加盖供应商公章。本比选文件所表述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16.3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17.2信封(箱)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7.3信封(箱)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18.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18.1代理公司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比选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8.2代理公司可以按比选文件规定,通过修改比选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9.迟交的响应文件19.1代理公司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公司。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0.2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响应文件不得撤回。五、比选21.比选组织21.1代理公司将在比选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比选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比选。采购人、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比选的供应商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21.2比选工作由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具体比选事务由依法组建的比选小组负责。21.2.1比选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21.2.2比选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比选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21.2.3比选小组应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22.比选程序22.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22.1.1采购人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2.1.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比选资格。22.1.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不具备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2.2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2.2.1比选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2.2.2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比选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比选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比选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甲方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比选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比选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2.2.3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比选小组将予以拒绝。22.2.4比选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初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该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22.3比选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比选,并给予所有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平等的比选机会。比选可以是多轮次进行。22.4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根据比选文件和比选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比选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比选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比选的供应商。22.5比选中,比选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比选有关的其他参加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参加比选供应商试图向代理公司和比选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比选被拒绝。22.6响应文件的澄清22.6.1在比选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比选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22.6.2接到比选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比选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答复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22.6.3接到比选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第22.6.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22.7比选结束后,比选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比选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23.1未按照比选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3.2不具备比选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资格审查材料的;23.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出现了比选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23.4响应文件中的服务内容不满足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的;23.5经三分之二比选小组成员认定,投标供应商所报服务承诺低于采购人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的;23.6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3.7经比选,供应商仍不承诺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23.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3.9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终止:2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4.2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比选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比选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比选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代理公司有权在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与两家或一家供应商进行比选。2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5.1比选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5.2比选小组按比选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对每份合格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5.3比选小组发现比选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比选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审工作停止,代理公司修改比选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6.比选过程保密26.1在宣布成交结果前,凡属于审查、澄清、比选、评审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等相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26.2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比选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6.3在比选期间,代理公司将指定联络员与供应商进行联络。26.4代理公司和比选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比选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6.5比选小组名单在比选前确定,并在比选结果确定前保密。六、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27.确定中标供应商27.1比选小组对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参加比选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7.2成交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公告期1个工作日。27.3采购人将从比选小组推荐的符合采购需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排名先后确定中标供应商。27.4成交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代理公司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28.成交通知书28.1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在无疑义情况下,代理公司将通知中标供应商。28.2中标供应商在接到代理公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代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28.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同时均具法律效力。29.签订合同29.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比选文件、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29.2中标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30.货物和服务的减少30.1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比选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七、质疑处理31.质疑处理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公司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31.2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比选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1.3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比选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比选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31.4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31.5质疑函必须以参加比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或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书(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期限和事项)]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代理公司有权不予受理。31.6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代理公司不予受理。(1)质疑比选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实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起质疑的日期;(7)质疑函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1.7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公司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代理公司有权不予受理。31.8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代理公司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31.9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公司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该供应商列入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八、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32.政策功能落实32.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32.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2.1.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2.2联合体及分包32.2.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2.2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2.2.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2.2.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2.3小微型企业(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2)企业标准请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32.4残疾人福利单位(1)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2)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2.5监狱和戒毒企业(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2)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三章评标标准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比选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比选时,比选小组分别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投标书进行评价、打分,对比选小组的评分进行统计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报价得分直接计算取得,二者相加为供应商的总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三、比选小组将依据下列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本评审标准的总分为100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四、具体标准:1、价格:30分(1)材料进销差价率:材料差价率15分:报价区间在【5%(不含)-20%(含)】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为比选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比选报价得分=(比选基准价/最后比选报价)×15分注:本次比选材料进销差价率报价以百分比表示,例如:甲、乙、丙三家报价分别为15%、10%和5%,丙报的差价率最低,价格分为满分15分,乙的价格分=5/10×15分,甲的价格分=5/15×15分)(2)工时单价:维修工时费15分:报价区间在【5元(不含)-15(含)元/工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为比选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比选报价得分=(比选基准价/最后比选报价)×15分注:供应商报价超出报价区间规定范围的,该项不得分。2、方案部分:40分比选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评分,不提供分项方案或者经三分之二评委认定分项方案存在重大偏离的,该分项不得分。(1)项目方案:(10分)投标人为本项目建立执行管理,按职责是否清晰、分工合理明确,方案内容科学合理、可行性高的得10分;方案内容较科学合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6分;方案内容一般,可行性一般的得4分;方案内容可执行性较差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2)规章制度(10分)。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4个模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模块内容详细完整、表述准确、清晰的,每一模块得2.5分;模块内容表述较准确、清晰的,该模块得1分;模块缺失的,该模块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3)车辆维修方案(10分)。方案科学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科学性、安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6分;科学性、安全性、可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4)突发事件处置预案(10分)。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完整、合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预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4个模块: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流程、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响应时间。模块内容详细完整、表述准确、清晰的,每一模块得2.5分。如模块内容表述较准确、清晰的,该模块得1分;模块缺失的,该模块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0分。3、商务部分:30分(1)供应商承接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成功案例的,每提供一份合同与发票得2分,本项最多6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与发票,提供的发票需为合同期内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拥有自有(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产权)或租赁施救清障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行驶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3)供应商每提供一名工程师(或者技师)得2分,每提供一名高级工得2分,每提供一名中级工得1分。本项最高得8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4年9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一人提供多种证书以最高职称进行评分,提供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4)供应商具有以下维修设备的: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四轮定位仪、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汽车举升设备、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车身整形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维修设备的图片和购买发票,否则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5)供应商注册地址距离采购人单位5公里内得4分,5-10公里内得2分,10公里外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需提供供应商地址截图,截图软件为高德地图,否则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第4章合同条款注:以下为采购人提出中标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条款,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编号的采购项目比选采购结果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条款(2)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3)成交通知书(4)采购人的采购文件及其补充(答疑)资料(5)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澄清)资料2.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条款”系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条款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的所有文件。(2)“甲方”系指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3)“乙方”系指(4)“送修单位(人、方)系指具体接受维修服务的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送修人。(5)“维修”系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总称,具体指为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6)“承诺价”是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义务后向送修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本合同所有车型按维修工时单价:,材料差价率收取比例:;包括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服务工作涉及的一切人工、机械、管理、保险、劳保、和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7)“维修材料”系指汽车维修过程中所需的外购配件、材料、漆料、油料、自制配件和辅助材料。3.服务范围车辆维修、维护保养,包括车辆大修、中小修、专项修理以及维护保养。4.送修手续4.1送修单位送修车辆时,填报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格式另定)。送修人在送达车辆后,将行车证提交给乙方,乙方接受维修委托。4.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单价、维修工费、材料进价和进销差价率,并将送修单交送修单位确认。4.3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4.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在获得送修单位认可后方可维修。4.5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单位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车辆维修出厂合格证。任何修理,乙方均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4.6送修单位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及时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单位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4.7乙方修车更换下来的零件,登记后交甲方指定地点存放。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4.8甲方更换车辆机油、电瓶、轮胎等大件易损用品,乙方先行报价,然后甲方根据相同品牌、型号市场询价,以最低合理价为计价标准。4.9乙方按照约定,核算维修费用,并正确填报结算单。4.10如送修单位在车辆完工之日起(接到乙方提交的结算单后)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单位同意接受结算单申请的内容。4.11乙方在向送修单位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两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单位。送修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乙方各持一份。乙方须妥善保存送修单、结算单。5.维修费用及结算5.1乙方应按照所承诺的工时价格和进销差价率计算维修费用。5.2维修总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价*(1+材料进销差价率)+其他费用(如有)。5.3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按月与乙方直接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向送修单位提供下列单据:(1)正式的维修发票(附工费清单和材料费清单);(2)本结算周期内每次维修的结算单、《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等。5.4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5.5送修单位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甲乙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5.6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按月与乙方结算。5.7上述费用均含税金。6.质量保证6.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最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6.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6.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见乙方提供响应文件,所更换的配件为原厂件。6.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6.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送修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7.索赔7.1送修单位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7.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单位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单位,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有关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维修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单位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单位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单位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7.3如果在送修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3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修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送修单位同意的更长时间内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或取消其服务资格。8.乙方交货延误8.1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单位验收使用。8.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责令整改/取消其服务资格。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单位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接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单位。送修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8.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9.误期赔偿9.1除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单位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一千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已产生维修费不予结算,同时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和送修单位可考虑终止合同。10.不可抗力10.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8条、9条和14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送修单位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单位,除甲方和送修单位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送修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税费11.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2.仲裁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送修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12.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淮安仲裁委申请仲裁。12.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送修单位和乙方均有约束力。12.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3.投诉13.1为了保障送修单位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1)送修单位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有关方面投诉;(2)乙方可就送修单位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有关方面进行投诉。13.2经有关方面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对违约方进行查处。14.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14.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送修使用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并按第18.5条进行处理:(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2)未经甲方、送修单位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的;(3)未经送修单位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单位送修车辆零部件的;(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6)工时单价超过所承诺的价格收取的;(7)材料进销差价率高于所承诺的比例的;(8)向自带配件维修的送修单位进行配件加价的;(9)其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10)采购方有权对中标单位资料提出质疑,中标单位3日内不回复或回复不合理,有权解除合同。14.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单位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4.3在送修单位根据上述第14.1和14.2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送修单位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在准入范围内的维修厂签订维修合同,乙方应对送修单位签订新的维修合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送修单位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送修单位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6.转让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17.1合同有效期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18.合同生效及其它18.1本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见证方执壹份,备案部门执壹份。18.3本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由送修单位与乙方直接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细则见附件)。18.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5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形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A、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合同;B、予以通报批评,要求整改;C、根据违约程度,予以处罚。18.6服务承诺内容:;18.7资质到期未更新有权解除。19.履约保证金19.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安全管理协议甲方: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乙方:甲方将本项目发包给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项目项目名称:地址:2、项目期限按照甲乙双方合同三、协议内容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江苏省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验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乙方在保养作业前首先必须做好现场围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4、乙方按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关安全要求实施。乙方应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5、乙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6、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介绍保养作业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7、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定期检查和处理保养作业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8、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并书面报甲方。9、在作业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10、乙方人员对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保养,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实施。进行保养则表示乙方确认作业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保养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11、乙方在保养作业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12、乙方的人员对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如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使用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的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谁保养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保养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人员在保养作业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乙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7、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经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18、本协议同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情况公务车:4辆;消防车:王营7辆,徐溜1辆,新渡3辆,渔沟2辆,马头2辆,共15辆;宣传车:1辆,车辆提供定点维修保养服务;维修范围:车辆维修、维护保养,包括车辆大、中、小修、专项修理以及维护保养,免费洗车等,消防车专项维修除外。确定1家维修企业。定点维修单位要求:(一)基本资质要求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需要备有停车场,至少可以同时停放3辆消防车。距离采购单位周围直径5公里左右优先考虑。具有一定数量岗位职称的技术人员,且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技术力量雄厚。(二)基本优惠条件维修费(含材料费、人工费、场地费等全部费用),在实际计费额的基础上予以优惠。(三)质量要求:各项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四)基本服务承诺1.热情承接公务用车维修任务,认真做到“四优”:时间优先、质量优先、服务优秀、价格优惠。2.维修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修车单位,并在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表述为标准的名称),注明优惠事宜。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易损件1个月内包修包换;中型件3个月包修包换;发动机、后桥、变速箱1000公里包修包换。3.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4.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应能为送修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5、应提供上门服务、拖车服务、车辆洗车服务。5.应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6.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7.协助部门和单位做好车辆年检工作。8.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密灭火救援作战行动情况。二、付费方式及相关约定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按月与乙方直接结算。送修方凭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工时费核算单、材料清单等详细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直接支付申请结算。三、合同时间约定1、本服务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内有效。2、壹年服务期满,采购人根据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3、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服务商提供投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评审依据材料原件进行查验。如发现中标服务商虚假响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采购人有权上报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如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4、维修车辆验收。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方式:维修后的车辆验收应在采购单位和中标服务商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采购单位经办人验收合格后在“车辆维修结算清单”签字确认。若验收或使用过程发现车辆维修质量未达到中标服务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性能指标参数或未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采购单位经办人有权拒绝签字。中标服务商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此现场记录可用作返修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服务商承担。双方若有争议,可以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中标服务商支付。若中标服务商提供的配件材料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中标服务商除无条件更换外,采购人登记1次服务信用不良记录。采购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中标服务商车辆维修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响应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若中标服务商存在维修质量差、服务态度差、无理由拒修、应急响应不到位等情节严重现象,采购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5、中标服务商按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务,凡拒签服务合同或签订服务合同后拒不履约的,采购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6、中标服务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中标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服务商承担一切与之有关的责任。7、各投标人可自行勘查以获得由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的所有信息。一旦成交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响应文件中的充分反映。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中标服务商不得非法转包项目,不得擅自分包项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履行响应文件承诺。一经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采购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中标服务商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9、临时路面紧急抢修车辆时,中标服务商工作人员需要在维修路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中标服务商在项目实施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质量事故,或因中标服务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责任均由中标服务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费、采购人的其他损失等。(正/副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比选供应商:年月日尊敬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顺序制作响应文件,并请编制目录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响应文件的评价。一、比选函致: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比选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本项目比选。同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单位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比选的有关事宜。1、按照比选文件中规定各项要求,我方愿以投标报价材料差价率收取比例:%和维修工时费为(大写、人民币)(¥元/小时)比选报价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所有货物及服务。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我公司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我方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按照比选文件中规定各项要求,我方愿按比选文件要求的采购预算价格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7、如果我们成交,我们将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和服务。8、我方同意按照比选文件中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比选之日起计算90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成交,本响应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直到合同生效。9、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比选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都是真实的、准确的。10、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货物和服务。否则我们的履约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供应商名称:(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职务:日期:年月日二、比选报价表序号服务(项目)名称费 用备注12…………合计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3)价格应按照比选文件第二章第10条的要求报价。三、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学历专业相关证书拟任岗位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4、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供应商须根据本比选文件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对其逐条响应)序号比选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情况超出、符合或偏离备注……注: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五、服务承诺(供应商须根据本比选文件项目采购需求基本服务承诺响应)六、资质审查时比选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2、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1)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一要求)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2)供应商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二要求)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许可证书或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4、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提供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范格式三,必须提供);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项材料即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项无需提供):(1)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七);(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八);(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6、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范格式四,必须提供);(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站查询结果)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范格式四,必须提供)。注:上述是比选小组对比选供应商资质审查时,比选供应商所必须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比选供应商未能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比选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比选的资格。七、综合评审时比选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文件(具体详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八、比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他资料(格式由比选供应商自定、加盖公章。)九、示范格式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比选、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比选供应商:(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比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比选时法定代表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参加比选的,仅需填写“授权委托书”。示范格式二授权委托书致: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本授权书宣告: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联系方式:兹委托受托人代表我公司参加代理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受托人有权在该比选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比选函和响应文件,与代理公司协商、澄清、解释,签订合同书并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委托单位(公章)年月日示范格式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致: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人:(盖章)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四承诺书致: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我单位在参加(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如下承诺:一、我单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我单位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四、我单位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五、我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不是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六、我单位不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七、我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八、我单位不是为联合体投标人。九、我单位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五企业类似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时间合同金额(元)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注:证明材料附后。示范格式六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江苏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单位名称)采购编号为,(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承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日期:备注1:本项目所属行业在此约定为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备注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3: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示范格式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采购文件编号为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的服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加盖供应商公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定点维保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