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2025)



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0830-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97.5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东路26号
中标金额:97.52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东路26号
911100007263419397
97.52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87.16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1
97.52万元
97.52万元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采购用途: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
简要技术要求: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包括数据更新服务、平台运维工作等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褚宏伟、安玉霞、张铁良、张鹏、郭彦茹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62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济路8号北投大厦        
联系方式:郭彦茹,010-808183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院凯奇大厦B座9层            
联系方式:张鑫、张晨楚、张明磊,010-840453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鑫、张晨楚、张明磊
电 话:  010-8404531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25日 10:44

评审专家名单
褚宏伟、安玉霞、张铁良、张鹏、郭彦茹

总中标金额
¥97.52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鑫

项目联系电话
010-84045310

采购单位
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通济路8号北投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10-80818336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院凯奇大厦B座9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84045310

附件:

附件1
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招标文件0701定稿.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项目编号:0610-2541NF050861采购人: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7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610-2541NF0508612.项目名称: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3.项目预算金额:97.72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97.72万元4.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97.721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包括数据更新服务、平台运维工作等内容。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凡受托为本次招标的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乙级或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须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8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00至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7月23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院凯奇大厦B座9层905会议室。递交资料: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须为正本的扫描件,以U盘形式并单独密封递交)以及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声明。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一)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将严格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信用记录查询、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二)本项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采购方式(请按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1.办理CA数字证书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济路8号北投大厦联系方式:郭彦茹010-8081833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院凯奇大厦B座9层联系方式:张鑫、张晨楚、张明磊010-8404531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鑫、张晨楚、张明磊电话:010-84045310电子信箱:zhangxin02@zgcgroup.com.cn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号:10265000000524102c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口”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口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口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1。3.1现场考察不组织口组织,考察时间:年工月工日上点上分考察地点::。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口召开,召开时间:年工月日上点分召开地点: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口需要,具体要求如下:工。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Bnc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gCoLnd条款号条目内容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口有,具体情形:o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号:10265000000524102汇款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请在汇款信息栏中备注项目编号后6位05086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期前(2025年7月23日14时00分)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7.2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口有,具体情形:。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2.1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口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5.6履约保证金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否25.7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号条目内容25.7政采贷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电话或书面方式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业务五部;联系电话:010-84045310;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院凯奇大厦B座9层906。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按照中标金额依据以下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例:中标金额为2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200-100)万元×0.8%=0.8万元合计收费=1.5万元+0.8万元=2.3万元缴纳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缴纳。服费务类率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4正版软件5.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5.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7采购需求标准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7.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4.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形式。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内容为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格式要求为pdf,载体为U盘。14.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本单位公章后才有效。14.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4.5投标文件建议采用胶装形式进行装订。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中,且在密封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15.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3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4所有密封袋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在密封袋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所有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5.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递交地点应是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16.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文件递交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7.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7.4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5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参加。18.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18.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8.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5.6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25.7“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不接受分包)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已提供过的不用重复提供。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本项目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乙级或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须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5获取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招标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7★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8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9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10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1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2进口产品(如有)(本项目不适用)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3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本项目不适用)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4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5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6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7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4.8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不再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2.5.7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5.9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标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商务部分(5分)项目业绩与经验5分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的数据更新维护或平台运维服务业绩情况,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2技术部分(85分)需求分析3分对项目需求理解充分,对需求分析准确,能够完整体现符合性、规范性、整体性,得3分;需求理解片面,对需求分析不准确,方案不够完整,得2分;理解错误,分析错误,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3服务方案40分应针对需求中数据更新服务内容中10项运维服务工作进行服务方案设计及阐述。服务方案中需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频次以及服务成果等。服务方案应阐述详细、设计合理、有具体的实施步骤,能体现专业性及可行性。按以上标准综合评价投标人提供的10项运维服务方案,每项服务方案最高得4分,本项满分40分。单项服务方案全部满足要求,得4分;单项服务方案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2分;单项服务方案内容应答有内容缺失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418分应针对需求中平台运维工作内容中6项运维服务工作进行服务方案设计及阐述。服务方案中需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频次以及服务成果等。服务方案应阐述详细、设计合理、有具体的实施步骤,能体现专业性及可行性。按以上标准综合评价投标人提供的6项运维服务方案,每项服务方案最高得3分,本项满分18分。单项服务方案全部满足要求,得3分;单项服务方案内容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2分;单项服务方案内容应答有内容缺失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5服务团队4分项目负责人(1名)(1)具有测绘专业正高级职称得2分;(2)具有系统分析师证书得2分。须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4分团队配置: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合理、岗位明确、职责清楚,符合项目实施需要和管理要求,配置完整,得4分;结构配置欠完善,岗位安排不明确、职责阐述不够详细,但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得2分;结构混乱、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6应急预案3分包括人员管理、响应时间、处理时间、与采购人沟通配合等内容。方案内容详细、全面,具备可行性,方案具有针对性、方案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方案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2分;方案内容应答有内容缺失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数据保障5分投标人具备优于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保障能力。投标人具有优于1米在轨光学卫星自主运营权,同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对卫星运营商的批复文件以及地面测控站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的,得5分;投标人具备优于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保障能力,提供卫星影像数据保障承诺函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7质量保障措施4分包括质量保障措施、质量保障制度和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质量保障方案内容详细、全面,具备可行性,方案具有针对性、方案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4分;方案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2分;方案内容应答有内容缺失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8保密措施4分包括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流程等内容。保密方案内容详细、全面,具备可行性,方案具有针对性、方案内容均进行详细阐述且满足采购需求,得4分;保密方案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得2分;方案内容应答有内容缺失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9投标报价1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9投标报价10分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总分100分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简称市智慧交通中心)是承担本市交通行业数据整合、共享信息系统运维等技术服务工作。2017年建设交通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交通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地图功能服务,持续为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提供通用的交通地理信息支撑,为各级政府部门、交通行业企业和公众等提供统一的交通地理信息支持。为了保证专题数据的实时有效和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特组织2025年度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招标工作。二、工作内容1.数据更新服务内容(1)公路类数据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纠偏全市公路、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建制村等矢量图层数据。更新频次:一年一次。(2)城市道路类数据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纠偏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矢量图层数据。更新频次:一年一次。(3)轨道交通类数据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编制轨道交通线路、站点、出入口等矢量图层数据。更新频次:一年一次。(4)注记数据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制作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图层的注记数据。更新频次:一年一次。(5)遥感影像北京市域遥感影像,优于1米分辨率,应具有全色波段和红、绿、蓝、近红外四个多光谱波段。影像层次应丰富,纹理细节清晰,色调正常,无明显噪声、斑点、坏线、接痕和变形,且城区建筑无异常高亮;无明显光谱溢出、数据质量不稳定和掉线等各种质量问题;影像原始分辨率、色彩还原性、饱和度、对比度等质量应满足项目要求。更新频次:一年四次。(6)其它类数据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更新北京市行政区划、交通行业如停车场数据等其它矢量数据。更新频次:按实际需求。(7)路链数据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更新路链数据的属性信息,实现互联网版道路与政务版道路的路链匹配、属性挂接。更新频次:一年四次。(8)底图数据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校正北京市遥感影像电子地图和制作北京市矢量电子地图。更新频次:一年一次。(9)制图按照采购人需求,制作交通专题地图,制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制图,制图要求包括数据制图和后期美化。更新频次:按实际需求,接到任务后派专人负责,如需到现场的,需派人在2小时内到现场配合制图。(10)其他服务坐标转换、格式转换等。更新频次:按实际需求。2.平台运维工作内容(1)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保证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和交通平台管理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定期备份。(2)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发布更新数据的相关地图服务。完成年度更新统计报告和资源目录。(3)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故障排除和安全漏洞修复服务,形成事件处理单(含问题描述、处理方案及过程记录等)。(4)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配合完成地图服务调用、数据对接等工作。(5)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系统的重要时期保障任务。(6)形成中期和终期运维报告。三、工作要求(一)数据更新要求1.采购人应在合理且可行范围内向中标人提供其拥有的、中标人为履行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的资料。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按时完成技术服务及相关工作。3.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工作的协调联系。4.中标人应按时保质完成合同任务,满足本合同约定及采购人的要求。5.中标人承诺并保证其具有符合本合同项下服务要求的资质、资格。中标人从事本合同项下服务工作的主要人员应符合采购人要求,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同意,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更换。6.建立沟通机制,明确项目相关工作人员。(1)双方项目负责人运用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项目的具体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等事项进行实时沟通。(2)每月一次项目进度审核会议(月度):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过程中的未决重大问题进行确认。(3)每周一次项目进度审核会议(周):对本周项目过程回顾及对下周项目计划的讨论和确定。(4)会议方式根据采购人要求采取现场或线上会,采购人提出现场支出工作的,需要派人到采购人工作地点。7.需提供1名人员按采购人要求提供驻场服务。(二)运维要求1.人员管理明确项目相关人员,以及每个人具体负责工作内容,保证合理人员配置,从而保证服务质量。2.服务质量(1)响应时间提供包括电话、邮件和网络方式的7x24小时响应服务,并且在接受到请求后10分钟内做出响应。(2)处理时间系统故障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在2小时内给完成故障原因查找,对于严重程度低的故障应在2小时内完成故障排除工作,对严重程度中和高的故障,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方案。对于需要现场排除的故障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3)故障率系统故障时间低于1%。3.其他(1)投标人自行负担其工作人员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工作的通行费、餐饮费。(2)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便利条件,从事危害采购人信息系统安全、侵犯采购人财产利益及声誉的行为。(3)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编制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流程等。四、工作成果1.交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成果2.运维服务记录3.半年度、年度运维总结报告五、项目服务期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六、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七、项目验收采购人组织验收本项目工作。供应商应在验收前,按采购人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工作记录、项目管理等文档。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项目外包合同项目名称: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甲方: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事务中心)乙方:合同编号:签约地点:北京市通州区签约日期:第一章合同说明条款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合作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二、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下列双方确认的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名。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三、甲、乙双方之间有关合同的财务往来及结算,应通过下列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的银行及账号进行。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银行账号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四、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本合同、合同附件。第二章服务内容一、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北京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项目运行维护服务,保证政府数据安全和信息交换安全;服务内容详细描述见附件1。乙方提供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因硬件发生质量问题需要更换时,新的硬件产品由乙方免费提供,不得再向甲方另行收取硬件费用,且乙方对更换后的硬件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二、服务承诺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选派的专业技术运维人员应满足甲方的服务需求。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选派的专业技术运维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须事先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更换后的人员在水平、经验、资历等方面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经甲方审查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若乙方擅自更换人员达到3人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于此情形下,乙方应当支付本合同服务费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补足责任。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选派的运维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为有资格资质且能胜任工作的运维人员。乙方在提供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应采用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主流国际标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详细描述见附件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或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三、服务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运行维护服务的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章合同价款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运维服务费即合同价款(含税)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该价款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应得的全部报酬和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项。运维服务费清单详见附件1。第四章支付条款一、支付依据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运维的工作情况,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季度运维服务工作报告以及年度运维服务工作报告及相关服务要求和约定,支付运维服务费。二、支付方式本合同给项下项目报酬分两期支付:1.第一期支付:本合同生效且市财政拨付本项目运维经费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运维服务费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2.第二期支付:在2025年12月,甲方支付乙方运维服务费的剩余部分,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每期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与应付款总额等额的发票。若乙方未及时出具发票,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甲方支付第二期运维服务费之前,乙方应当以银行保函、电汇或支票等非现金形式的方式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费总金额5%即人民币元(大写:)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第二期运维付费或者有权从第二期运维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等额款项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在履约过程中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本合同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若因财政拨付的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章违约条款一、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条款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甲方要求的,但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补救价值,可以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宽限期内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应按运维服务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索赔或者被索赔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被有权机关处以的罚款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下同),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并没有解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之内容。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且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具有补救价值,乙方应按运维服务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第六章移交条款一、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本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的为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季度运维服务工作报告以及项目总结报告,每次提交的报告应包括装订成册的纸质版一式贰份,电子版1份。二、运维服务验收(一)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或行业标准;2.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3.甲乙双方关于运维服务工作安排的记录、洽商文件,乙方运维服务工作记录,乙方日常工作报告及总结。4.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二)验收方式1.本合同服务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由甲方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验收。因验收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费、会议费等。乙方应在验收前,按甲方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工作记录、项目管理等文档;2.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三、质量保证本合同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乙方提交终期运维服务工作报告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甲方的要求,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问题除外。四、联络点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以下人员作为各自的外包联络员。他们负责双方之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任何一方在以书面通知通告对方的前提下,可以更换其联络人员。甲方同意由甲方的联络人员接受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同意由乙方的联络人员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相关的义务。甲方的联络员为:,联系电话:乙方的联络员为:,联系电话:第七章服务质量考核条款一、甲方依据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2),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二、如果乙方没有满足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1条的内容执行。三、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书面运维服务工作报告(含季报及年报),接受甲方的评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当根据该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正和完善,直至得到甲方的满意。第八章安全保密条款一、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当对甲方本项目中形成和取得的各项数据、资料、报告等成果、甲方提供的各种技术文件(软件、咨询报告、服务内容)与信息以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各种信息资料(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者用于非本合同用途。乙方的该等保密义务持续有效,并不随着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而免除。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运维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补足甲方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见附件3。三、乙方及乙方安排在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定,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组织进行运维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生产安全及甲方系统数据安全。四、乙方必须制定合理的措施对运维人员进行管理和思想教育,加强保密意识,安全生产意识。五、乙方如违反《安全保密协议》,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八章第1条追究乙方的责任并终止本合同。六、甲、乙方应积极配合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九章知识产权条款一、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服务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与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服务有关的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同时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费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补足甲方的损失,于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本项目实施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及完成的所有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源代码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权利)及由此衍生的一切权利均由甲方所有。三、对在运维过程中获知的甲方或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都受本条款的保护。四、本条款约定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第十章不可抗力一、如果合同任一方因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根据受影响的程度顺延合同履行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等),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立即恢复对本合同的履行。三、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影响合同执行超过180天,双方则就未来合同的履行另行商议。第十一章争议解决条款一、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争议期间服务的连续性如果甲方或者甲方的用户和乙方之间发生争议,乙方有义务继续按照服务内容条款中的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中断。如果争议的内容是有关甲方应支付的费用,乙方能且只能在做出书面通知3个月之后,终止合同并停止服务。第十二章其他条款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修改合同内容,一方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需向另一方出具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书,经对方同意并修改相应内容后方可实施,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双方仍按原合同条款进行,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条款一方负责。二、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三、如本合同附件中的条款或本合同签署之前所签署的任何文件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合同条款为准。第十三章合同的终止一、到期本合同到期的服务终止,乙方应至少在合同到期日前30天以明确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二、续约乙方在本合同到期日前30天提前通知甲方且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商议续约。三、违约的终止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并在接到非违约方书面的违约通知15天内补救失败,非违约方在提前15天给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一旦合同以这种方式终止,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和数据运维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