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及场地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并处置、土地复垦平整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7116250609115886-17255041
采购项目名称:
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7631087659R
公告标题:
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7116250609115886-17255041二、项目名称: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
3182884.22元
上海淞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文松路333弄中电信息港2号402
94.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
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
本项目拟对石湖荡镇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进行房屋及场地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并处置、土地复垦平整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
自接到招标人拆除通知之日起120日历天
宋代英
沪231202320242635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于林峰,李廷炎,吴中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最终金额按财务监理审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为结算计算基数,经财务监理审核确定的金额结算,专家评审费按沪建招【2018】3号文规定的标准按实另行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193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淞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方案含拆除和垃圾清运场地平整;复垦组织施工方案具有针对性,对难点重点有分析和应对措施,经综合评分法,推荐上海淞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学府路132号
联系方式:021-577532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
联系方式:173017036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敏
电 话:17301703637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76.4K
采购文件附件:
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pdf849.0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7-31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淞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的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淞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6人,营业收入为3634万元,资产总额为311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火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淞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7月30日注:1、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可无需填写本声明函,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2、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4、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60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出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共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61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米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2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编号:ZC-09-25018招标编号:310117116250609115886-17255041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7-30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7116250609115886-17255041项目名称: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编号:1725-116166573预算金额(元):32421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32421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3242100.00元简要规则描述:本项目拟对石湖荡镇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进行房屋及场地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并处置、土地复垦平整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合同履约期限:自接到招标人拆除通知之日起120日历天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4)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属于投标人名下,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本市备案在建项目(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上海建筑业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安全生产任职B类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相符;(5)拟派本项目中的拆除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为经房管拆除管理部门拆除专业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提供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行业专业岗位培训证书;(6)本项目执行财库〔2020〕46号文相关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承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总公司等与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资质、资金、业绩经验等均不得共享(分支机构除外)。(8)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7-16至2025-07-23,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报名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30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现场: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7-30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现场: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学府路132号联系方式:021-5775326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联系方式:021-6772111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敏电话:021-677211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学府路132号邮编:201600联系人:沈老师电话:021-57753262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邮编:201620联系人:吴敏电话:021-677211103项目名称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立项及政府采购审批编号松采管(2025)279号4建设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5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对石湖荡镇20211700399249、S202301211002785、S20211700399271、S20211700399329、S20211700399277共5个批次进行房屋及场地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并处置、土地复垦平整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6项目相关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已落实勘察单位已落实财务监理单位已落实7建设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投资100%8项目出资比例政府100%;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其他/%。9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0招标范围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内容。11计划工期计划工期:自接到招标人拆除通知之日起120日历天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12质量要求按采购人要求拆除原有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并做好现场清理、垃圾分解并外运及处置,复垦后的土方需符合可种植的土方标准,复垦的最终标高需与周边农田或林地标高一致,并完成复垦地块内的农作物种植。所有工程质量标准均达到一次竣工验收合格。13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注: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资格1、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该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提供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打印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在册且在本市无备案的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安全生产任职B类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相符。2、拟派本项目拆除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为经房管部门拆除管理部门拆除专业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提供拆除工程行业专业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明【若项目负责人持有拆除工程行业专业岗位资格培训合格证明的则可兼任拆除技术管理人员】。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5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进行踏勘16投标预备会如有,另行通知17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8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的时间如有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9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20最高投标限价包1-32421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不得超出投标总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2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22技术标页数不宜超过50页(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证照材料)23盖章和签字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本竞争性磋商附件格式要求进行签章后上传:盖章和签字要求: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中的格式要求签章24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1、投标方式:(1)电子投标: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市政府采购政采云平台(简称:政采云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2、地点:(1)电子招标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2)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26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项开标地点:请至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27现场磋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28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29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要求及需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9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要求及需提交的材料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授权代表须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其在本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附注:(1)开标时另行携带投标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打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jjw.gov.cn查询、打印)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未提交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投标人未派代表参与现场磋商的,或者委托代表开标的而委托代理人资格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将做否决投标处理。30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3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32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采用,竞争性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采用下浮率的方式,并填报下浮后的总价。33履约担保不收取。34合同形式单价合同35其他注意事项1、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决相关投标均无效。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性质供应商投标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方若为企业性质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的属于建筑业。(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35其他注意事项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予认定)。36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最终金额按财务监理审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为结算计算基数,经财务监理审核确定的金额结算,专家评审费按沪建招【2018】3号文规定的标准按实另行计取。37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特别提醒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报价人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2、响应截止时间以网上计时为准,投标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签到,如超过30分钟签未在电子招投标系统签到成功(以系统签到记录为准),则视投标人放弃参与该项目投标,不予参与解密流程,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评审。3、本次招标必须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4、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下载并保存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5、投标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使用政采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6、开标时投标人可派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7、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8、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9、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37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特别提醒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政采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政采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政采云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10、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发出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应持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2.8“潜在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的供应商。2.9“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人(或本法人、本组织)所拥有。3.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3投标人应当说明响应货物的来源地,如响应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5.响应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结果公示、未成交通知以及延长报价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必须在上述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自行承担。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7.4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5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联系部门: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67721110、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7.6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报价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报价人的询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报价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报价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8报价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办理。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竞争性磋商公告》、《合同条款及格式》和《评审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公告》、《合同条款及格式》和《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构成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4)合同条款及格式(5)评审方法与程序(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7)技术标准及要求(8)工程量清单(9)图纸及其他附件(10)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11.2在收到澄清要求后,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5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2.踏勘现场12.1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的安排。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采购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2.5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应熟悉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临时使用的空间及周边环境、地下可能的障碍物、需要保护的现有绿化及道路交通的行车干扰和临时秩序等,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施工中必须拆除或挖除的障碍物等,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凡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确认现场条件和应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有影响投标报价的费用,应在投标标书中相应明细表中列出,无论是否开列费用,一经中标,不能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响应文件13.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1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13.2投标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报价有效期14.1响应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有效。报价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14.3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5.响应文件构成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具体应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规定为准。16.商务响应文件16.商务响应文件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开标一览表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函附录B(4)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代表需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其在本单位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或法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前来投标)(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本项目采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6)《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7)《中小企业声明函》;(8)《承诺书》(9)《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10)《与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11)投标人关于报价等的其他说明(如有的话)。17.投标承诺书17.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承诺书》。17.2投标人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承诺书》,或者填写不完整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17.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投标承诺书》的,为无效投标。18.报价一览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18.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18.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18.3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或者未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响应报价19.1报价方应提供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报价。19.2报价企业的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具使用费等一切税金和费用。19.3投标人的每项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给出的最高限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具体要求。19.4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算起,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5应以人民币报价。20.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20.1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以证明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1.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1.2《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2条“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规定处理。22.技术响应文件22.1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22.2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1)项目管理机构:拟委派将投入负责具体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业绩简况;(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障体系(人员、制度)和控制措施、手段、方法;(3)拆除及拆除后的垃圾清运处置及复垦方案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1)拆除实施方案(应针对房屋、场地、基础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同的拆除标的物制定对应的拆除方案);2)垃圾清运及场地平整实施方案,并提供垃圾消纳能力的证明资料;3)复垦实施方案(涵盖覆土、田埂排水沟渠等不同的方案);(4)投入的机械、设备设施配置(如挖掘机、镐头机、长臂剪刀机等),符合团体标准T/SHJX012-2020《建设工程垃圾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渣土和拆房垃圾运输车辆或委托符合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要求的渣土运输单位的委托协议;(5)技术人员的配备、劳动力投入计划(如拆除作业工、挖掘机操作工等),突击性工作的应急安排等,落实专职人员名单。(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7)应急预案(特殊气候及紧急情况处理);(8)现场沟通及施工配合方案;(9)投标人2022年07月至今的拆除工程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对应项目任一笔付款发票的扫描件);(10)投标人还应提供:单位简介、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荣誉证证明等、所能承担常规履行的其他服务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23.相关证明文件(附册)(1)营业执照(含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资质证书(投标人须提供证书,由上海市建委发证的须提供有效期内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入沪备案)等;(3)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投标截止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生成打印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及“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加盖公章,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且在其他项目,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4)拟派拆除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行业专业岗位培训证书;(5)《中小企业声明函》;(6)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并盖公章;(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的承诺;(8)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10)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荣誉证证明等(如有)。2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25.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5.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5.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必须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5.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磋商评审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26.响应文件编制的响应性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凡磋商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响应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审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7.响应文件的递交27.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编制投标文件。27.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承诺书》、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8.响应截止时间28.1投标人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规定地点并参与开标。28.2在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8.3在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均将拒绝接收。2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五、磋商及评审30.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31.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32.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32.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32.2组织磋商程序32.2.1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磋商,各磋商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磋商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32.2.2核验出席磋商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磋商现场。32.2.3介绍磋商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磋商工作纪律,告知磋商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32.2.4宣读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32.2.5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磋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磋商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磋商小组对磋商项目应确定磋商方法和轮次,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32.2.6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人员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拟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专家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磋商专家的磋商、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32.2.7做好磋商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32.2.8磋商结束后,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规定向磋商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磋商小组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32.3.磋商小组磋商程序32.3.1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32.3.2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32.3.3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磋商方法和磋商轮次,按标项与各磋商响应方就项目技术需求、服务、价格构成、供货、付款方式等要素按供应商签到顺序依次分别进行磋商。32.3.4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审查结束后,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少于2家】。32.3.5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32.3.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32.3.7磋商小组根据第四部分《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标准》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32.3.8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采购人、经其书面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或经其书面授权的磋商小组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依法产生合格的成交供应商。32.3.9起草评审报告,所有磋商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32.4.磋商原则32.4.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32.4.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32.4.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32.4.4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A、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截止(开启时间);(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截屏、查询网页页面打印等可实现留存的方式;(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6)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以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B、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C、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D、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六、定标33.确认成交人采购人将根据磋商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人。34.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34.1采购人确认成交人后,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4.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及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4.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投标人的未成交通知。35.响应文件的处理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均不退回响应文件。八、授予合同36.合同授予除了成交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人。37.签订合同成交人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其他政府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一、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若为中小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属于建筑业。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采购政策,即对残疾人福利型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三、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适用本须知第24.1款规定的价格扣除法。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目前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在本采购需求中另行明确: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相关内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包1合同模板:合同编码:[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协议书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供应商法人性别:[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为了进一步规范松江区石湖荡镇动拆迁合同发包、招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及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管理、日常协调工作,明确石湖荡镇与工程承包单位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承包项目内容及要求:1、工程名称:石湖荡镇S20211700399249等5个批次上楼复垦项目2、工程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3、承包范围:本项目拟对石湖荡镇20211700399249、S202301211002785、S20211700399271、S20211700399329、S20211700399277共五个批次进行房屋及场地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并处置、土地复垦平整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4、承包方式:本项目由中标人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措施费、包综合单价的方式承包,根据现场环境采用合理的拆除方法及复垦方式;5、施工要求:(1)中标单位接到招标人的拆除任务后应自行立即进行拆除标的物现场踏勘工作,并做好拆除标的物的周边情况、现场情况、拆除中及拆除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情况、周边风险性分析、对周边其他不拆除设施的影响情况等,做好拆除方案,并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方案及各项应急预案,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若拟拆除工作需在拆除前、拆除中及拆除后需向相关绿容、房管、建管等相关手续的,各中标人应当全力办理,并保证采购人不因拆除及后续备案手续而产生相关法律风险,且不得延误拆除工作进度,所产生费用由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进投标报价中;(3)本项目拆除工作中若遇特种用途、特种功能性用房及附属设施需拆除的,举例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性、特种管道等特殊专业行业对拆除单位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各中标人若不具备对应的特种资质,可委托或分包给具有相关特种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并符合该行业的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中标人和被委托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拆除工作完成后必须做好垃圾清运工作,中标人必须遵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对垃圾清运及处置的相关规定,将分拣后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消纳场所,合法、依规处置,不得二次污染。如发生偷倒乱倒现象,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对部分地块需进行土方复垦,完成后土面自上至下≥0.8m范围的土层须符合可种植的土方标准,田块翻土分垄整理时平整度、坡度基本一致,按20-25米间距分垄划分;田块四周设置田埂,同时开挖排水沟渠。在控制的有效土壤厚度内不得出现直径大于5cm碎砖、碎石和砼块,此类废料垃圾必须予以清理,复垦的最终标高与周边农田或林地标高一致,并完成复垦地块内的农作物种植;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考虑翻松、分解、深耕分犁、大块废料垃圾处理、平整度坡度控制等为完成本项的所有费用。(6)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及时处置所有作业垃圾,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清运垃圾至中转场所,并提供相应的机械、人工配套服务,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完成要求的工作量。(7)中标人应对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对整个拆除及清运服务及复垦环节中的安全事项负全责。(8)承包人在施工时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若发生因违反规定而行政罚款的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垃圾清运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防止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防止污染环境。(10)中标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刹车有效,后视镜、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和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11)中标人要按照工作内容,严格按照工作范围、行驶路线行走,清运车辆必须服从招标人的管理、调度和指挥,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如有发现,我方有权制止和处罚教育,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承接方承担全部责任。(12)中标人应当科学装载、合理绑扎固定,对绑扎固定是否安全可靠、垃圾装载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标准负全部责任。(13)中标人应当接受招标人的安全监督管理,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接受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教育。(14)拆除工作中拟派拆除技术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经拆除专业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提供培训证书扫描件,现场根据项目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拆除作业工、挖掘机操作工,操作工需持证上岗,人员配置满足项目实际需要,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到位。(15)垃圾清运车辆及人员要求:具有符合团体标准T/SHJX012-2020《建设工程垃圾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渣土和拆房垃圾运输车辆或委托符合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要求的渣土运输单位完成垃圾清运工作。(16)拆除及复垦机械设备要求:除拆除及复垦需要的小型机械设备外,投标单位应配备必备机械设备,如挖掘机、镐头机、长臂剪刀机等,并提供来源证明材料,机械配备需满足项目实际需要。6、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安全目标: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控制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管线事故。中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项目的完好。(2)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二通、三无、五必须)的基本标准,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等的规定,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施工现场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承包人在施工时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3)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中标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且招标方保留缓付项目款的权利。(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整治处置措施、违约责任(4.1)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及回填的,应高度认识做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28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各项有关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和松江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涉及渣土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4.2)投标人应积极按上海市和松江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和处置等工作:在施工工地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沉淀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设施;运输车辆应在装载渣土完毕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对干涸渣土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装载渣土高度应当与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保持平整,并保证平闭箱盖。投标人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在中标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4.3)投标人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入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各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渣土装载、车辆清洗的监管员,专职监管员名单报受监安质监站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4.4)投标人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4.5)凡投标人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从投标人应得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为不少于合同造价1%的金额。二、交付日期:自接到采购人开工通知之日起120日历天。三、合同总价及支付方式: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工程量最终若有评估报告则以评估报告的面积为准,若无评估报告则以实测面积为准。(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最终结算按照财务监理审价为准。)支付方式: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50%,12个月后支付审定价其余的50%。四、各方的职责:(一)甲方的职责:1、负责确认的工程资料进行审定;2、委托财务监理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进行工程审价和监理;3、组织财务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验收;4、负责现场协调工作;5、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二)乙方的职责1、指派为乙方施工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派为乙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作业服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2、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现乙方存在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按照总合同金额的5%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转公安机关依法处置。3、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负责现场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如发生伤亡事故或因动迁拆除作业操作失误,导致建筑物合法结构破损等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维修等全部费用。4、乙方提供作业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严格按照使用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操作。5、合同履行期间,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成品进行保护。6、乙方组织作业服务时,为确保工作效率,应根据实际情况多采用机械作业,合理、文明作业,避免工期拖延。五、项目服务质量及验收:1、本工程执行质量标准为:按采购人要求拆除原有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并做好现场清理、垃圾分解并外运及处置,复垦后的土方需符合可种植的土方标准,复垦的最终标高需与周边农田或林地标高一致,并完成复垦地块内的农作物种植。所有工程质量标准均达到一次竣工验收合格。2、本工程由甲方负责指定拆除及复垦区域及拆迁及复垦要求,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其善后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4、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按照进行处罚。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增减拆迁工作量而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并按实际情况结算费用。6、拆房及复垦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以各方签字确认为准。在竣工验收时,对于甲方确认的尚未完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继续执行,并承担逾期责任。六、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拆迁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符合验收合格条件。2、由于甲方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3、甲方如未按约定对工程进行及时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七、纠纷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合同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合同相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0%赔偿,解除本合同。九、其它约定事项:1、本招标文件中未给定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经财务监理审核确认按市场信息价取定并按投标所报下浮率进行下浮后结算。[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十、附则: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合同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4: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护岸工程为1年;(2)绿化工程为1年;(3)其他其他内容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签字)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附件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附件4: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签字)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一、投标无效情形1、磋商评审小组将按照《投标人须知》以及《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含二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标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可能低于成本价的,由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核实,同时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说明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无法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5、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二、磋商程序及说明(一)磋商的准备1、应供应商要求,采购单位可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向潜在投标人解释竞争性磋商文件,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接受和解答潜在投标人疑问。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则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如果潜在投标人自动放弃参加磋商前答疑会,那么由此报价可能存在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磋商前,采购单位人员向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宣布磋商纪律和磋商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署《评审人员承诺书》。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磋商程序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评审响应文件及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1、企业性质认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详见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2、首先,开标后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竞争性磋商小组首先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指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再次,有关价格方面的符合性审查需结合最终报价进行,经最终报价后若投标人存在《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中的价格不符合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评审,由此导致有效投标经评审小组认为缺少竞争性的,本项目将进入失败流程。具体详见《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2、竞争性磋商按照投标人报名顺序或递交响应文件顺序或者随机方式等确定参加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顺序。所有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1)竞争性磋商小组就投标人技术服务和商务响应情况以及企业基本情况、经验和提供服务能力等与投标人代表磋商,内容可以包括: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竞争性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需要质疑、询问供应商的事项;其它需要竞争性磋商的事项。(2)在与所有有效投标人分别磋商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竞争性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果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磋商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评审报告由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三)其它须知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澄清或修正在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和报价相同的机会;磋商双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任何信息。对实质性响应投标人需要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提供和规定较充分的时间,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逾时不交的,可视同投标人放弃磋商。3、对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报价。4、经评标专家评审,最终有效标少于3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如果经评标专家评审,最终有效标虽少于3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仍具竞争的,可以继续评标。5、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5.1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截止(开启时间);(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截屏、查询网页页面打印等可实现留存的方式;(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6)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以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5.2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5.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评审方法及标准(一)评审总则第一条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应法规、文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二条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承担。第三条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四条竞争性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预成交人。(二)评审办法1、本项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评分细则(100分)序号评分内容评分标准评审内容分值1报价1、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人恶意低价、不计成本的低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明显低价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无法提供低价证明材料等行为,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以低于成本价处理。2、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30分。其他投标人按如下方式计算:报价分=3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客观分302拆除方案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1、评审内容:根据项目特点,对相应的拆除方案进行闸述(包含但不限于房屋拆除、场地拆除、基础拆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除等)2、评审标准:拆除方案详细,涵盖了房屋拆除、场地拆除、基础拆除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方案。提供详细的拆除工艺,明确关键工序的时间节点及技术要求的得5-6分;拆除方案较详细,涵盖了主要的拆除内容,但部分工序和节点描述不够深入。提供基本的施工工艺,但技术要求不够具体的得3-4分;拆除方案简略,缺少关键工序(如基础拆除方案)的详细描述,或未完全覆盖工程量清单,技术方案有缺失得1-2分。主观分63垃圾清运及场地平整服务方案与措施1、评审内容:对现场垃圾清运及场地平整方案进行闸述(包含但不限于垃圾清理、垃圾清运及场地平整方案)2、评审标准:清运及场地平整方案详细,涵盖了垃圾清理、垃圾清运及场地平整等主观分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及场地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并处置、土地复垦平整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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