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 保育员与营养员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2025)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15000250402199263-15229787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
1869824.00元
上海名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金桥路939号宏南投资大厦209室
90.9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
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提供幼儿园保育员与营养员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提供幼儿园保育员与营养员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
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提供幼儿园保育员与营养员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及投标响应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强,盛杰,牟东宏,武德峰,朱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495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名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人员配置合理,业绩充分,在方案理解、匹配均能展现不错的管理思路,特别是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服务管理制度方面有相当的认知和经验反馈,方案制作的较为完整,经综合打分得分最高,推荐为本项第一中标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351弄36号
联系方式:021-503299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联系方式:021-62091273转80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单杰
电 话:021-62091273转800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81.0K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pdf778.6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31日 20:41

评审专家名单
陈强,盛杰,牟东宏,武德峰,朱红

总中标金额
¥186.9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单杰

项目联系电话
021-62091273转8006

采购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351弄3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1-50329987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1-62091273转8006

第八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及营养员购买服务)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名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28人,营业收入为4675.419069万元,资产总额为1420.88807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名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7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编号:310115000250402199263-15229787(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SHZC20251141)招标文件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6月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ShanghaizhengcaiprocurementProjectManagementCo.,Ltd.目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六部分格式附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2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价为人民币1870000.00元;注: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将作无效报价处理。3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4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招标人单位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351弄36号联系人:机构管理员电话:021-503299877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邮编:200070联系人:单杰、王静雯电话:021-62091253*8006传真:021-33045877邮箱:shanjie@shzfcg.cn、wangjingwen@shzfcg.cn8包件□适用□√不适用有关包件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本项目9招标内容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提供幼儿园保育员与营养员外包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0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1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所有供应商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10%的扣除。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1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3若供应商非中小企业,可视为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的情形1)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项目时限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5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16投标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7申请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其他资质要求: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投标人须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4)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18是否接受联合投标□√不接受□接受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提供资格要求证明文件;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并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响应,否则各相关响应均无效;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18是否接受联合投标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9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0提问方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操作系统中填写提问信息。21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1、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报价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报价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报价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报价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报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3、报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22招标答疑会时间、地点时间:如有,另行书面通知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会议室23领取补充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会议室(如有,将以书面形式或邮件统一发放所有投标人)24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联系方式详见本表第8项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具体质疑格式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疑问质疑。2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2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元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递交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递交方式:转账、汇款、支票或代理单位接受的其他非现金方式。为确保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报价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汇款账号:户名: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方商城支行帐号:121924394410101注:1、银行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代理机构内部编号及资金用途,2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例:“SHZC20251141,投标保证金”;2、供应商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非供应商单位账户或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27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1610:00: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http://www.zfcg.sh.gov.cn28开标时间、地点时间:2025-07-1610:0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地点:http://www.zfcg.sh.gov.cn29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投标书(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证明书(附件2);3)授权委托书(附件3);4)开标一览表(附件4);5)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5);6)偏离表(附件6);7)技术/服务报告(附件7);8)资格证明文件(附件8);9)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9);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附件10);11)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附件11);1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30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偏离表、技术/服务报告、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等(详见第六部分格式附件)。3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2)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投标文件的。33中标服务费支付本项目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34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本文件中涉及履约保证金内容均不适用。□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并且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35其它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信用中国(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www.ccgp.gov.cn/cr/1list)对参与开标会的投标人进行信息查询、截图留存,确认投标人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等。若存在35其它上述情况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6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中小企业政策: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2、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若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适用价格扣除法。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注:A.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B.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否则视为投标无效)。3、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报价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报价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3、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36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鼓励节能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报价人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中标,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37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一、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招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二、网上投标培训网上投标培训详见网站通知。请投标人代表可先查看网上投标视频演示,如有操作问题,再参加培训会议。由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招标方概不负责。三、采购文件下载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登入“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采购文件,投标邀请函要求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采购文件。四、采购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37电子投标特别提醒电子采购平台发送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五、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上午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采购文件有关格式。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收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适时加密。在投标截止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而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称承担责任。六、网上投标1)登入招投标系统,投标人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系统。2)填写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投标人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3)正式投标:投标人填写好所有投标内容后,须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投标文件,并下载投标回执。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投标。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才是有效投标。七、投标截止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八、开标参加开标会议。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出席开标会议。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议的,视作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九、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代理机构解除电子平台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十、开标记录的确认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并数字签字。十一、其他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点自己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实施招标,投标人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因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5)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十二、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957633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应征而不委托代理人应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征,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若在中标后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其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评标过程中无论是否有对原件进行核实,投标人都必须对其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3、投标人须保障招标人在使用该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招标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8-第一部分招标公告-9-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7-16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5000250402199263-15229787(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HZC20251141)项目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元):1870000.00元最高限价(元):同预算采购需求:包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18700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提供幼儿园保育员与营养员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其他资质要求: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投标人须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0-4)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小微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5-06-20至2025-06-27,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07-1610:0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间:2025-07-1610:0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登录http://www.zfcg.sh.gov.cn进行开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钥匙幼儿园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351弄36号联系方式:机构管理员021-50329987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联系方式:单杰、王静雯;021-62091253*8006-11-邮箱:shanjie@shzfcg.cn、wangjingwen@shzfcg.cn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单杰、王静雯电话:021-62091253*8006-12-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13-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说明1.概述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1.3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定义2.1“招标项目”系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服务。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2.4“相关服务”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5“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系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5“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6“投标人”系指根据规定可以下载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7“中标人”系指中标并向招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人。2.8“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9“项目级响应条款”系指该条款对本项目下所有包件内容都有效。-14-2.10“包级别响应条款”系指该条款仅对相应包件内容有效。2.11“卖方”系指中标并向招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人。2.12“资金来源”系指招标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预算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2.13“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2.14“星号条款”指注有“★”标志的条款,星号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条款,对其中任意一项的偏离或不符合或缺失即按无效投标处理。星号条款的下一级条款(无论是否加注“★”标志)仍为星号条款。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是指对投标人的财务要求、诚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3.1.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1.1.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3.1.1.2查询时间:开标后至评标前;3.1.1.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3.1.1.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无效投标处理。3.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3.3《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3.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15-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投标。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3.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3.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3.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3.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6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3.7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3.7.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3.7.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7.3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3.8现场踏勘3.8.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组织获得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考察,以便潜在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潜在投标人是否考察过现场,均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考察了现场,对本项目的合同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16-3.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潜在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3.8.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3.8.4潜在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现场考察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潜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潜在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考察现场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全部责任。3.8.5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3.8.6如果潜在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考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尽可能地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开支全部由潜在投标人承担。4.投标费用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组成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设备或系统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标原则和方式、合同条款的文件等。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公告;(3)投标人须知;(4)采购需求;(5)合同条款;(6)评标办法;(7)格式附件。5.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在地点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5.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投标人没-17-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4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5.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6.招标文件的答疑与澄清6.1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6.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6.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对在网上投标截止期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召开答疑会或者以网上下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可以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答疑会或者在网上下载。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2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将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发布,投标人应主动在电子平台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网上投标截止日期。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投标文件的编写8.编写要求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操作指南,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相关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18-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8.2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投标文件录入、投标、投标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9.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当使用汉语、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文字印刷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书(参见附件格式);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证明书(参见附件格式);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格式);报价一览表(参见附件格式);报价明细表(参见附件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参见附件格式);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参见附件格式);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参见附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参见附件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参见附件格式);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参见附件格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见附件格式);供应商书面声明(参见附件格式);无利害关系声明(参见附件格式);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参见附件格式);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参见附件格式);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若有,参见附件格式);投标承诺书(参见附件格式);-19-保密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格式);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0.2技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服务方案;拟从事本项目的主要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参见附件格式);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1.投标文件格式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以及相关投标内容。11.2投标文件的编制、标记和签署11.2.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后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按该网站的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转换成符合要求的格式,并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规定,通过该网站认可的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上传其电子投标文件。11.2.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扫描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电子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20-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1.3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及相关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规程用密钥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并保证在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顺利地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视为该投标人放弃投标。12.投标报价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填写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填写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2.4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投标总价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网上投标的投标内容均以网上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内容为准。12.5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12.6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对本项目投标内容的单价和总价。12.6.1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评标时不予核减。12.6.2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投标人中该项缺漏内容的最高投标报价计入其评标总价。12.6.3若缺漏招标文件内容的投标人最终中标,缺漏项仍然为投标人的合同范围,并且不得增加合同价。但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达到一定比例或缺漏某些关键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12.7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投标人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12.8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投标人的优化设-21-计等进行报价。12.9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12.10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12.11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12.12对于可能有设备、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当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项内容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12.1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3.投标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采用前附表所述货币进行报价。14.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4.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及网上投标系统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1.1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14.1.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文件中合同条款和货物/服务要求规定的由中标人履行的开发、供货、安装、调试、保修(应提供使用售后服务承诺)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的义务。14.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开标、评标、宣布中标后或同招标人签署合同后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使用有虚假的证明材料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以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满意的合法的证明资料,招标人有权宣布中标人的中标通知无效,并撤销已签署的或正在执行的合同,由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还将依法对此做进一步的处罚措施。15.投标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5.1投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要求及货物/服务要求,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22-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保证金。16.2本次投标保证金额:详见前附表16.3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4投标保证金应以转账、汇款、支票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接受的其他方式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递交,请投标人在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双休及节假日除外)支付,并与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委托)收受保证金款项的第三方确认保证金确已如数到账。16.5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6.6投标人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非投标人单位账户或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16.7投标人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录入信息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保证金到账后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16.8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投标人须知28.4款予以无息退还。16.9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16.10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11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11.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16.1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谋取中标的;16.11.3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中标资格的;16.11.4中标后,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16.11.5中标后,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如有);16.11.6中标后,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付招标代理费的;16.11.7中标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擅自分包给他人的;-23-16.11.8中标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6.11.9投标人给招标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其它行为。16.11.10投标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的。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应自本项目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7.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内,招投标当事人受投标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有效期。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及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进行签章。18.2投标文件不得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投标文件的提交19.投标文件的录入、响应项制作及投标文件加密19.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投标文件逐项录入。19.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19.3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CA密码,投标人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19.4若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需要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则须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书面撤回通知函(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函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进行撤回操作。19.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19.6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9.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24-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9.6.2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9.7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19.7.1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9.7.2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19.7.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9.7.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投标人需要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9.7.5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投标。20.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所有投标文件须按电子平台规定时间上传、解密投标文件。20.2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0.3出现第7.3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投标,将被拒绝。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22.2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25-开标23.开标23.1当要求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及相关电子采购平台操作规程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的开标大厅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进行开标。23.2投标人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应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唱标、结果确认签章等开标流程。23.3公开开标时必须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23.3.1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陆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电子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3.3.2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3.3.3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人网上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网上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更正,招标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网上开标一览表内容,并制作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23.3.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提出询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3.4电子开标特别事项23.4.1开标时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仅以电子采购平台系统显示为准,此时不寻求不考虑其他外部证据,诸如上传遇阻,格式不符,系统故障等原因。23.4.2如因电子采购平台(网站系统原因)等造成无法开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推迟开标时间,并将书面通知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自-26-行承担。评标24.评标委员会24.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4.2评标工作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行评审。24.3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汇标材料,评审专用表格等。24.3评标期间,如有需要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询标。25.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25.1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5.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完全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质量和进度,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5.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5.4评标委员会将确定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5.5在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后,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细微偏离,但这些补正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25.6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如有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须按如下原则进行调整:(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金额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27-表内容为准;(2)投标文件中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6)如有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对其最不利原则调整;(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投标人修正后的报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7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2)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提交投标文件的;(4)投标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25.8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将作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的;(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有缺漏的;(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后,未在修改处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投标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商务条款要求的;(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有效期的投标文件;(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接受本须知25.6规定调整投标文件中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的;(9)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交保证金的;(10)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号条款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未按《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完整填写相应信息的;(1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预算金额的;-28-(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5.9澄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派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25.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需要的;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初步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1)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含网上招投标系统供应商解密阶段,解密成功的单位少于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的;(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金额,招标人不能支付的;(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计算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26.评标原则及方法26.1评标工作将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6.2在整个评标活动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将评标内容及一切有关文件透露给无关人员,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6.3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代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不得有-29-任何利害关系。26.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26.5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定标27.定标准则27.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27.2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28.中标通知28.1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布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投标人可至招标代理机构现场领取。《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8.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采购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依据。28.3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8.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9.签订合同29.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29.2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29.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的内容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29.4中标人可以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必须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9.5中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30-人转让中标资格,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中标人违约处理。29.6中标或者中标供应商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询问与质疑30.投标人询问30.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询问及答复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或者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联系方式: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邮编:200070,传真:021-33045877,邮箱:shanjie@shzfcg.cn、wangjingwen@shzfcg.cn。31、投标人质疑3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投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提出质疑。31.2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1.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1.4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31.5联系方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31-履约验收3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保密和披露34.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参加本次项目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外泄漏。35.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的人员或与评审有关的人员提供。36.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解释37.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其中,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部分由招标人负责解释。38.招标文件未列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解释和执行。若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与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政策规定或财政部门解释的为准。39.若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请潜在投标人及时提出询问或澄清;若在开标后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前后不一致的,以后面章节描述的内容为准;涉及技术部分的内容以第三章招标内容及采购需求为准。40.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其它-32-41.投标注意事项41.1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理由。41.2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41.3若发现供应商有不良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上报有关部门。42.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42.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42.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43.投标人应自行办理网上招投标系统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投标失败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33-第三部分采购需求-34-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技术要求1、本项目所委托的服务内容包括:上述岗位的招聘、管理、培训、薪酬福利等工作。相关管理要求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幼儿园相关工作规程等文件执行。2、采购人使用人员:保育员及营养员共计不少于22人。注:以上人员皆需按上海市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等。3、★投标供应商如中标后,在采购人对现工作人员满意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须与采购人原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予以书面承诺,否则将被视作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4、★合同期内,如发生工作人员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为本项目服务时,中标供应商必须立即上报采购人,并根据采购人用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派遣新的工作人员予以接替。更换期间,中标供应商还需提供临时服务人员,保障采购人日常工作正常进行。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予以书面承诺,否则将被视作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5、保育员工作内容要求和安全防范要求5.1保育员工作内容:保育员基本职责(参考《幼儿园工作规程》)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教工行为规范,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园方保教目标。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持有保育员、上岗证、健康证。2)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负责本班房舍、设备和包干地区环境的清洁卫生消毒工作,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妥善保管幼儿物品和相关的设备用具,发现损坏及时报修。3)本班教师的指导下,与教师共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教师组织保教活动。4)熟悉本班的基本情况,初步掌握幼儿生理和心理保有的基础知识。5)积极参与配合班级家庭教育工作。6)要善于观察及时发现幼儿情绪、身体等方面异常情况,及时与班主任保持联系,并采取措施。7)协助教师准备保教活动的教玩具。8)协助教师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求知欲望和动手能力。9)园所有重大活动或突击任务时能积极主动配合工作。10)在保健教师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35-保育员协助教师开展学习、运动、游戏、生活时,工作要求请参阅教师一日工作常规。以上为保育员工作基本要求,一级园、示范园保育员工作参照等级验收标准执行。5.2保育员常规工作要求和生活管理1)做好餐前、餐后的生活管理。掌握班级幼儿的进食量,对于个别特殊幼儿给予关心和照顾,分发“病号菜”,配合教师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2)为幼儿创设空气流通、温度适当的午睡环境,准备与整理所需的床铺和被褥,配合教师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午睡习惯,做好幼儿起床后的帮助指导工作(穿衣穿鞋后再整理被褥)。3)夏日每日用温水擦拭席子,一周消毒一次。秋冬季节床垫套每半月洗一次,垫子、小被子每两周至少晒一次。根据园所实际情况做好每两周一次的被褥发放与整理工作。4)户外活动时,协助教师做好场地、运动器具等准备工作,加强对幼儿的生活护理,做好户外活动“三位一体”工作。5)细心护理幼儿盥洗、喝水、饮食、大小便等活动。6)预防消毒做好预防性的消毒工作,发现传染病时在保健老师的指导下,加强消毒工作。在幼儿用膳、点心前20分钟至半小时消毒桌面,保持幼儿餐厅地面、桌面清洁、无油垢。在两点一餐前保育员应用肥皂、流动水清洗双手。带好工作帽、口罩、围裙。做好幼儿毛巾、杯子、茶壶、茶杯架、餐巾每天清洗、消毒。每天在幼儿离园后对幼儿的卧室、活动室进行消毒。7)辅助清洁保持活动室的环境清洁,坚持天天打扫,做到无垃圾,无积灰,窗户清洁明亮。坚持每天2次(幼儿入睡后、离园前)清洁幼儿专用盥洗室,保持干燥无异味,盥洗室所需物品不断档(擦手毛巾、手纸、洗手液)。做好所负责的专用活动室的清洁整理工作,定时打扫,确保环境整洁。8)其他工作严格执行园(所)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及时处理好幼儿呕吐、大小便在身的清洁洗净后让家长带回家。保证幼儿足够的饮用水,温度适中。对易热、易碎、尖锐物品及热源物品要慎重安放。不带进教室。要善于观察及时发现幼儿情绪、身体等方面异常情况,及时与班主任或保健教师联系,并采取措施。协助教师准备保教活动的教玩具。发现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园长、保健老师汇报。并进行单独的隔底消毒工作。-36-9)环境卫生与安全整理、清洁教室,幼儿卧室,专用活动室等,做到无尘、无味、无污垢,保证幼儿园环境的清洁与卫生。10)严格执行园所卫生安全制度确保教室内不出现尖锐及破损的物品,发现后及时上报维修。确保热源不进班。(茶水桶、幼儿饭菜汤、自己的水杯等)。观察幼儿饮食、体温、精神、睡眠、情绪等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班级教师、保健教师联系,发现传染病及时汇报。11)清洁与消毒按时对教室、玩具等物品进行清洁与消毒,操作规范。如发现传染病则在保健教师指导下进行班级环境的终末消毒;传染病期间,加强消毒工作。按要求做好两点一餐前桌面的消毒工作,操作规范。每天2次(幼儿入睡后、离园前)清洁与消毒幼儿专用盥洗室保持干燥无异味。幼儿所用物品按要求及时进行清洁与消毒,操作规范。及时处理幼儿的呕吐、大小便的清洁与消毒工作,帮助幼儿换尿衣尿裤。认真做好班级消毒记录和饮用水记录。12)物品准备与管理保证幼儿足够的饮水,温度适宜,不烫手为准。盥洗室所需物品提供及时,不断挡(擦手毛巾、手纸、洗手液)。管理好班级的清洁卫生用品。协助教师准备好一日活动中所需的保教用品。13)其他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园内组织的各项培训。园所有重大活动或突击任务时能积极主动得配合工作。6、营养员工作内容要求和安全防范要求6.1营养员工作内容营养员基本职责:1)热爱幼儿,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品德良好,忠于职责,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并受过相关职业培训(中式烹调师),身体健康。2)熟悉并掌握幼儿营养学基本知识和必要的烹调技能:根据不同幼儿的生长需要,提供符合幼儿生长发育需求的,色、香、味、形俱佳的菜肴,提供病号菜。会自制幼儿喜爱的菜肴和点心。主动了解幼儿进餐情况。3)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饮食心理特点、季节特点,制定膳食计划,合理安排幼儿食谱,保证膳食的质量。-37-4)严格执行选配、验收、保管制度,杜绝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食品每天留样,做到每天每种食品留样200克,时间为48小时。冰箱内保持清洁,不得放个人物品。每天根据需求领用材料,师幼用品分开,同时用后放回原处。做好台账记录。5)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幼儿园食品卫生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四不”、“三白”,如厕必须更衣。6)加强物品管理,做好厨房安全清洁工作,有防“四害”、“防火”措施。厨房设备、设施专项专用并有专人保管,标记明显并有固定安放点。7)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按时参加并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6.2营养员常规工作要求1)上岗准备每天早上换好干净的工作服。上进行健康自检并做好记录。做到“三白”:白衣、白帽、白口罩。做到“四勤四不”:勤理发、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及手链。脱下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厕所前必须操作规范,严格按照食堂一条龙的规范操作,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生熟严格分开。2)清洁消毒严格做好自我晨检,坚决做到不符合要求不上岗。上岗前换好干净的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做到三白:工作服白、工作帽白、口罩白。“四勤”:勤理发、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每周一次大扫除。擦熟食间、生食间。营养室的纱窗及玻璃窗,做到窗户明净,门上无油垢。每月次室内外掸灰,擦日光灯、电扇等,定期对环境进行打扫,保持室内外无积灰。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营养室操作间的环境和设备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地面干燥,同时做好消毒记录。食具及餐具用清洗液消毒。严格按照煮沸与蒸汽消毒的相关要求。3)食品验收做好索证及每日登记,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配合保健老师做好台账。仔细核对食品品种、数量和质量,发现不妥,立即处理,及时调整。食品采购必须定点,供货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证,不合格食品立即退货,并做好记录。通知送货单位,重新送货。4)食品加工按幼儿年龄特点与卫生要求操作,按要求清洗荤蔬菜,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切荤蔬菜及烹饪、平衡膳食、健康科学烹饪,做到色、香、味俱全。-38-兼顾米面、干湿、荤素、粗细、甜咸、蔬菜等搭配,每周自制点心三次。5)验发备餐发出去的食品要保持适宜温度,按季节做到冬暖夏凉。按班级实际出勤人数,按规定时间进行分发餐具、饭菜、点心或水果,做到不多余、不浪费。做好食品留样及记录工作。观察幼儿的用餐情况。征求老师和保育员对幼儿用餐的意见,便于调整改进。6)食品及厨房安全按规范操作幼儿每天的膳食烹饪,烧熟煮透,生熟分开,防止食物中毒。安全使用电器、煤气,随时检查各种电器、炉具、煤气保育员工作内容要求和安全防范要求。7)安全防范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安全第一,严格按照安全细则要去操作。8)安全细则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以免堵塞。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已及同事的安全,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或安全隐患要提出警告;严重的应报告部门主管。员工必须熟悉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员工应遵守工具、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说明。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员工有义务将任何园所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上报园所安全领导小组。若有员工在操作中受伤,应积极做好护理工作,严重的即时送医院治,并第一时间通知幼儿园及公司领导。幼儿园方不得安排员工去从事不在工作范围内有技术难度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其他工作。三、其它1、本项目服务期: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2、采购编号:1525-00003243。3、服务方案须包括公司概况、服务过程方案、相关业绩、单位资质证书、质量目标、管理承诺、应急预案及奖惩措施等内容。4、在报价以及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国家政策、法规对行业有特殊管理规定,并与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中标供应商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39-提供服务。5、本项目预算187万元。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将被视作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6、付款方式:按实按月支付,具体双方协商约定。-40-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参考)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若与项目需求书内容有冲突,以项目需求书为准,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41-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编]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招投标结果,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所涉及的相关项目订立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42-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服务的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服务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服务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原因,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原因,再次进行验收。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7.2.2付款条件:按实按月支付,具体双方协商约定。8.甲方的权利义务-43-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存在潜在缺陷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正常运行。9.5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44-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45-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本合同未尽之处以补充合同形式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为准。[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46-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47-第五部分评标办法-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育员和营养员购买服务 保育员与营养员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