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 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中标结果公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结果公告
公告信息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8-04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5-210100-04700
二 、 项目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
供应商名称: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中标(成交)金额:2,018,000(元)
评审总得分:88.84(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C07990000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服务范围:1.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2.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3.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工作。4.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工作。5.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6.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7.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8.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9.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10.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11.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工作。
服务要求:1.工业源清单更新;完成施工场地扬尘源、移动源、基础排放源等污染源清单和白名单编制工作;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评估报告。 2.完成《2024年度沈阳市环境统计技术分析报告》;组织开展年报、季报数据填报及数据审核工作;编制完成《排放源统计工作质量核查工作报告》。 3.对全市2025年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发的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技术抽查复核形成技术审核报告及24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性技术审核,年度复核不低于200个排污许可证,2024年度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不低于250家。 4.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选取不少于100个点位进行现场核查,对未到整改期限的点位进行过程督导,对已完成整改的进行结果复核,并对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典型案例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 5.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现场处置指导费;沈阳市较大及以上风险源企业(120家)隐患排查与风险防控现场排查,出具现场专家检查意见表;完成浑河流域“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响应方案汇编;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次。 6.每月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线上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材料报送工作;配合省厅完成重点排放单位现场调研、核查工作;对月度审核情况编制审核报告。 7.编制完成本年度县级、市级2项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填报本年度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系统;实时核实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环境风险点位与相关水源位置关系、涉水源保护区情况,形成核实情况表及说明。 8.完成我市2025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对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录进行动态更新;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提升,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质量和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情况。 9.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年度复核约250个项目。定期对2025年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技术复核。 10.定量化分析2021年以来全市优先、重点、一般管控单元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评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成效,形成技术评估报告;以辽中区为试点开展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深度应用研究,划定辽中近海新区子单元及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开展2次安全生产现场核查;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发证核查,不少于5家;对全市80家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开展1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服务时间:履约期限:1.①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②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③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工作;④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工作;⑤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⑥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⑦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工作;⑧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⑨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工作;⑩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等10项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0月底前完成。 2.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等1项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质量要求: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验收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立钊、孟繁丽、吴楠、迟月婷、程国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收取,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05%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0.56%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6,201.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A座
联系方式:024-248609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
联系方式:024-232410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于晓琳、李芳
电 话:024-23925220
十、附件
采购文件:公开招标文件【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7.14三次发布版.doc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三次)项目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项目编号:JH25-210100-04700招标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单位: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招标公告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4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19第三章服务需求43第四章评标方法43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52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的招标公告(三次)项目概况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5-210100-04700项目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预算金额:202万元最高限价(如有):202万元采购需求:查看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0月底前完成,详见招标文件。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7月14日至2025年07月2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线上下载售价:0元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5年08月0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1世纪大厦B座),本项目须网络递交投标文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其他补充事宜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A座联系方式:024-24860953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开户单位: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帐号:21001383701052504198联系方式:024-23925220邮箱地址:lnthzbb@126.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琦、于晓琳、李芳电话:024-23925220、024-232410552.第一章供应商须知2.1.一供应商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招标人名 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A座联系人:吴雪 电 话:024-24860953 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联系人:王琦 电 话:024-23925220 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无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þ否,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3.6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有,具体产品为 þ没有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þ否1.4.8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202万元最高限价:202万元(1)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经费21万元。(2)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7万元。(3)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45万元。(4)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30万元。(5)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10万元。(6)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经费8万元。(7)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12万元。(8)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9万元。(9)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年度复核约250个项目,40万元。(10)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经费10万元。(11)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10万元。以上十一部分的报价均不能超过其最高限价。4计量单位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6.1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þ不组织11.3样品或演示þ不需要提供样品 þ不需要提供演示12.1投标报价货币要求þ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13.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 0 元(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其它:中标人需提供采购合同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给采购代理公司。15.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16.1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电子备份文档 1 份(自愿递交)。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备注: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成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重要提示: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若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2.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需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文件解密,应在60分钟内(如有意外,以现场公布时间为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网上电子解密。供应商可自行在本单位进行电子解密或供应商授权代表自行准备电子设备进行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提供任何设备进行电子解密,如供应商所用采购代理机构的设备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成功进行电子解密,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不负有任何责任。3.本项目投标文件电子备份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现场递交: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门(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1世纪大厦B座),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4.供应商上传的投标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电子光盘)自动失效。20.1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供应商未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0人,评审专家 5 人组成,共 5 人。 27.2评标办法þ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29.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 31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中标人数量: 1 。þ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35.1履约保证金þ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36采购代理服务费þ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供应商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收取,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05%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0.56%收取。不足3500元按3500元收取。支付形式:现金、电汇、支票支付时间:发布中标结果后,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39.3质疑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王琦联系电话:024-23925220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开具发票项目结束后,供应商可开具电子发票。扫描该二维码,填写开票信息及邮箱,同时将以下资料发送到招标代理机构财务邮箱:tianhong9936@163.com 1.项目全称;2.开票金额,招标文件费或招标代理服务费电汇凭证(如有,截图即可),如有收据,需将收据原件交回财务;3.明确专票或普票;4.扫描二维码日期;5.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备案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注:表格中“þ”项为被选中项。2.2.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3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2.3.三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构成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招标公告第1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2.4.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10.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1.投标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11.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投标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3.5.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适用于纸制投标)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16.2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2.5.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本项目采用电子形式网络开标,供应商应按照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标规定上传投标文件,并按照前附表要求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自愿递交)。17.2电子版投标文件包装封皮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8.投标截止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适应于现场递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递交时间接收单位接收人签字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2.6.六开标及评标★20.开标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0.2开标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供应商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0.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条。★22.资格审查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4.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25样品及演示25.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25.1条。★26.投标无效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7.比较与评价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7.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8.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30.保密原则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7.七确定中标31.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2.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3.中标通知书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5.履约保证金35.1中标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7.廉洁自律规定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8.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9.质疑与接收39.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39.3条。40.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2.8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12投标文件的封皮23投标文件的目录3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性证明材料格式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4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5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67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8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7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11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投标函92开标一览表103服务价格明细表114服务需求响应表125商务条款偏离表13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4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1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64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175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承诺书186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7……重要提示: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1)综合评分法:供应商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最低评标价法:供应商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3.1.格式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加密备份投标文件(U盘/光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封口格式:——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3.2.格式2投标文件的封皮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3.3.格式3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4.格式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3.5.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日期:3.6.格式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7.格式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8.格式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9投标函(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网络电子投标文件。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其他事项:。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供应商银行账号:日期:3.9.格式10开标一览表报价单位:元服务名称投标总价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备注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小写:大写:前10项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0月底前完成;第11项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沈阳市注: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0.格式11服务价格明细表报价单位:元序号服务名称单价总价备注1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2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3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4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5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6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7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8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9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年度复核约250个项目10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11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12......总价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1.格式12服务需求响应表包号/序号:001/1服务内容: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1.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1)工业源清单更新。在2024年基础上进行更新,清单企业数量不低于5000家;(2)完成施工场地扬尘源、移动源、基础排放源等污染源清单和白名单编制工作;(3)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评估报告。2.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完成《2024年度沈阳市环境统计技术分析报告》;组织开展年报、季报数据填报及数据审核工作;编制完成《排放源统计工作质量核查工作报告》。3.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工作。对全市2025年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发的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技术抽查复核形成技术审核报告及24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性技术审核,年度复核不低于200个排污许可证,2024年度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不低于250家。4.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工作。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选取不少于100个点位进行现场核查,对未到整改期限的点位进行过程督导,对已完成整改的进行结果复核,并对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典型案例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5.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现场处置指导费;(2)沈阳市较大及以上风险源企业(120家)隐患排查与风险防控现场排查,出具现场专家检查意见表;(3)完成浑河流域“一河一策一图”(沈阳、鞍山、抚顺、营口、辽阳、盘锦、沈抚)应急响应方案汇编;(4)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次,发生的专家费。6.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每月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线上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材料报送工作;配合省厅完成重点排放单位现场调研、核查工作;对月度审核情况编制审核报告。7.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编制完成本年度县级、市级2项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填报本年度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系统;实时核实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环境风险点位与相关水源位置关系、涉水源保护区情况,形成核实情况表及说明。8.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完成我市2025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对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录进行动态更新;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提升,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质量和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情况。9.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年度复核约250个项目。定期对2025年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技术复核。10.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定量化分析2021年以来全市优先、重点、一般管控单元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评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成效,形成技术评估报告;以辽中区为试点开展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深度应用研究,划定辽中近海新区子单元及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1.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工作。根据需要对我市9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2次安全生产现场核查;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发证核查,不少于5家;对全市80家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开展1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场核查。其它采购人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3.123.133.14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5.格式13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1★履约期限:1.①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②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③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工作;④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工作;⑤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⑥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⑦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工作;⑧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⑨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工作;⑩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等10项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0月底前完成。2.⑪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等1项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履约地点:沈阳市3★付款方式及条件:①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②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③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④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⑤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⑥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⑦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⑧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经费等8项工作分别进行1次验收,供方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项目,通过需方验收合格,并提供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及等额发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等额发票等。⑨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⑩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⑪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等3个项目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工业处、审批处定期组织验收,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供方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项目,通过需方验收合格,并提供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及等额发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等额发票等。4★质量要求: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5★验收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验收程序: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同时签署《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验收报告:采购人出具;★组织验收主体:①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依法组织;②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③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依法组织;④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督察办依法组织;⑤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依法组织;⑥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依法组织;⑦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水源处依法组织;⑧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依法组织;⑨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⑩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依法组织验收;⑪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处依法组织。上述工作均采用自行组织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验收时间:①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②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③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工作;④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工作;⑤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⑥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工作;⑦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工作;⑧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等8个项目于2025年10月底前验收⑨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⑩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工作⑪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等3个项目定期组织验收,据实结算。6现场支持:(0.5)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7★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8其它采购人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6.格式14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项目的服务单位全部(或%)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17.格式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17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致:采购单位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五、不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3.18.格式18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承诺书致:采购单位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单位提交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供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内容。二、我单位在参加投标(响应)活动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三、我单位将及时、准确、客观的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四、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接受采购单位及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日期:3.19.3.20第三章服务需求4.详见“服务需求响应表”、“商务条款偏离表”。5.第四章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一、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一)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标程序★1、资格审查1.1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样品及演示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3条规定执行)★4、比较及评价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4条内容执行。5.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5.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5.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1)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10%(2)联合体投标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5.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1)招标人招标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5.3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6%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三、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5.1.附件1资格审查表序号1.1.审查项目1.2.审查标准1.3.供应商名称1.41.51.6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7.1.按要求提供1.8.2.合法有效1.91.101.112组织机构代码证1.12.1.按要求提供1.13.2.合法有效1.141.151.163税务登记证1.17.1.按要求提供1.18.2.合法有效1.191.201.21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22.1.按给定格式填写1.23.2.按规定签章1.241.251.26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1.27.1.按给定格式填写1.28.2.按规定签章1.291.301.31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32.1.信息完整1.33.2.按规定签章1.341.351.367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1.37.1.按要求提供1.38.2.合法有效1.391.401.418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1.42.1.按要求提供1.43.2.合法有效1.441.451.46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1.47.1.信息完整1.48.2.按规定签章1.491.501.51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52.1.按给定格式填写1.53.2.按规定签章1.541.551.5611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1.57.无投标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1.581.591.60结论1.611.621.631.64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5.2.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供应商名称1.11.21.31投标函1.4.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5.3.按规定签章1.61.71.82开标一览表1.9.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10.3.按规定签章1.111.121.133服务价格明细表1.14.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15.3.按规定签章1.161.171.184服务需求响应表1.19.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20.3.按规定签章1.211.221.235商务条款偏离表1.24.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25.3.按规定签章1.261.271.28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29.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1.301.311.327投标报价1.33.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1.34.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1.351.361.37结论1.381.391.401.41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5.3.附件3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适用)(一)基本评分标准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价格部分(20分)报价(20分)1.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2.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得分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3.得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20技术部分(46分)服务方案服务目标清晰,方案内容详细、可行,能充分满足项目需求,得5分;服务目标清晰,方案内容可行,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服务目标、内容存在缺失,或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缺乏可行性,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5项目特点、实施难点、工作重点内容详细、可行,能充分满足项目需求,得9分;项目特点、实施难点、工作重点内容可行,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4分;项目特点、实施难点、工作重点内容存在缺失,或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9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需求进行深入分析,思路清晰、科学合理、内容全面,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9分;根据需求进行详细分析,思路比较清晰、比较科学合理、内容比较全面,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较好,得4分;根据需求进行简单分析,思路简单、欠缺科学合理性、内容不够全面,针对性及操作性较差,得2分;未提供或严重不符的不得分。9技术方案内容详细、可行,能充分满足项目需求,得9分;技术路线方案内容可行,能够满足项目需求,得4分;技术路线方案内容存在缺失,或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无可行性,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9服务期保证措施服务期保证措施详细、具体,具有可实施性,满足用户服务期要求,进度安排科学合理,得9分;服务期保证措施较为详细、具体,具有可实施性,满足用户服务期要求,进度安排科学基本合理4分;服务期保证措施具体,满足用户服务期要求,有进度安排,但内容泛泛,得2分;内容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9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全面细致,切实可行,得5分;计划内容全面,具有可行性的,得3分;计划内容存在缺失或不合理,无可行性,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5商务部分(34分)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2项目组主要成员技术能力1、注册咨询工程师配备:为本项目配备注册咨询工程师3人(含)以上 ,得4分;为本项目配备注册咨询工程师1-2人,得2分;(提供注册咨询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2、注册环评工程师配备:为本项目配备注册环评工程师3人(含)以上 ,得4分;为本项目配备注册环评工程师1-2人,得2分;(提供注册环评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3、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配备:为本项目配备正高级职称5人(含)以上且高级职称5人(含)以上,得4分;为本项目配备正高级职称3人(含)-4人(含)且高级职称3人(含)-4人(含)以上,得2分;(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注:人员配备中若某一名成员既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或注册环评工程师,又为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分值可兼得。12经营业绩近五年(2020年至今):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技术复核、环保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的相关项目业绩(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每类项目至少提供一份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最多得20分。(注: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20合 计-100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证明材料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不予计分。(2)加分项评分标准加分因素加分说明节能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5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20 × 5 %。环保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5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 20 × 5 %。6.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号:需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供方:合同签订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沈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成本签订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需方)和(以下简称供方或供方一:、以下简称供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以下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其它附件;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4.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5.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服务需求响应表(与投标文件上的内容保持一致直接复制到此,如内容过多,可作为合同附件)。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小写)元(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含税)。服务价格明细表(投标文件上的直接复制到此,保持一致)五、付款方式及条件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款由需方分1次支付供方;每次付款前,供方须提供相应正式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款支付以财政拨付款项为前提,供方理解并接受需方因财政资金拨付延迟到账而导致的延期付款行为并保证不因此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写明每次付款的要件,包括发票、验收书、专家意见、成果等等。)①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②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③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④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⑤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⑥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⑦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⑧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经费等8项工作分别进行1次验收,供方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项目,通过需方验收合格,并提供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及等额发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等额发票等。⑨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⑩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⑪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等3个项目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工业处、审批处定期组织验收,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供方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项目,通过需方验收合格,并提供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及等额发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履约验收单、成果文件、等额发票等。需方向供方þ汇款、þ转账支付合同款,供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银行:单位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行号:六、履约期限和履约地点1.履约期限:2.履约地点:。七、双方联系人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需方指定为需方项目联系人,供方指定为供方项目联系人。供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供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以及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八、验收要求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按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同时签署《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验收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验收报告:采购人出具。组织验收主体:①2025年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依法组织;②沈阳市2025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③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和专家支持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依法组织;④对与第三轮环保督察通报的53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整改任务进行重点核查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督察办依法组织;⑤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依法组织;⑥沈阳市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依法组织;⑦2025年沈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管理技术支持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水源处依法组织;⑧土壤污染风险清单更新与隐患排查及再利用技术复核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依法组织;⑨环境影响技术复核服务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⑩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依法组织验收;⑪沈阳市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收集许可证评审以及现场核查工作的履约验收工作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处依法组织。上述工作均采用自行组织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如有其他情况请自行补充。九、违约责任1.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服务安排提供服务,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0.2%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额的5%。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可作出如下选择:(1)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服务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供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并拒绝支付质量不符服务的相应费用,且供方须向需方支付不符服务价格5%的违约金。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外,还应向需方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若供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因供方原因侵害需方或任何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供方自行承担(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若因此导致需方遭受损失的,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5.如果需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若另行采购需要履行招标采购流程。6.本合同项下涉及“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相关实际损失。十、著作权归属(如需要有)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服务成果以及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知识产权归需方单独所有。需方利用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除上述成果之外的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需方所有。十一、不可抗力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二、争议解决1.供需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十三、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选择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审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以下无正文,为《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编号:签署页)(如在单独一页需要写上这句话)需方(公章):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经办人(签字):项目经办人(签字):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1.4“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5“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1.6“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7“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8“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9“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0“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1“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1.12“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服务质量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7.3供应商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7.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7.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7.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7.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7.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7.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7.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7.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7.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7.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8.检验和验收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9.违约责任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0.不可抗力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争端的解决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工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伍份,需方、供方各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1招标文件;17.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7.5中标通知书;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染防治攻坚及生态环境管理支撑 环境统计工作数据审核和国控源直报技术支持工作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沈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