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屋面防水维修改造工程 屋面防水重做工程 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 科研仪器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5)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1105-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07.600829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天津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朗月轩5-1-201
中标金额:107.600829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天津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朗月轩5-1-201
91120221MA070UXT28
107.600829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天津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
107.600829万元
107.600829万元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垦华监狱二级车间屋面防水重做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工程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5日历天。

垦华监狱二级车间屋面防水重做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工程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5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罗玭玭、邵占华、王俊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60807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以成交金额为基数计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85.04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本级)     
地址: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        
联系方式:杨磊,538636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电工大厦7层715室            
联系方式:王金良,153302406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金良
电 话:  15330240656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竞争性磋商文件】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pdf

2.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单位名称)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天津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为1300.57万元,资产总额为1538.42万元1,属于(口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人,营业收入为万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9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天津众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7月28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1000025210200141105-XM001采购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包号:11000025210200141105-XM0012.项目名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10.8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10.820423万元5.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标的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110.851垦华监狱二级车间屋面防水重做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工程内容。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5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5)进口产品管理;(6)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7)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2.1供应商须具备: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含)以上资质;3.2.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本),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未被锁定。3.2.3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响应;3.2.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28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电工大厦7层708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7月28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电工大厦7层708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融资担保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2.供应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3.本项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3.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3.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3.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4.公告发布媒介: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地址: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联系方式:杨磊5386363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电工大厦7层715室联系方式:王金良153302406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金良电话:1533024065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采购项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_;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名(全称):/_开户银行:/_账号:/_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_90_日历天。13.1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应同时提供签字盖章后扫描的PDF文档和可编辑的word版,须与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所有文字、图片等内容完全一致)。最条款号条目内容13.1响应文件后报价一览表一式2份。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参与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3.6履约保证金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是,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王金良15330240656;邮箱:/;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电工大厦7层715室。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以成交金额为基数计取。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服务费汇款账户:(交纳成交服务费时请备注项目代理编号后四位)账户名称: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号码:0200020009200017957开户银行:工行北京白云路支行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4.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4.5正版软件4.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6信息安全产品4.6.1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4.7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7.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处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须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处,本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签章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均为有效;委托代理人签署处,本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签章均为有效。13.3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或签章或加盖印鉴)。13.4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响应文件是否分册不做要求,但装订不应采用活页方式。因活页装订导致响应文件散乱或资料缺失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4.2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均须密封提交,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或单位公章,并写明:(1)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3)项目编号/包号;(4)在年月日时(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5)供应商名称:(6)供应商地址:(7)供应商联系方式:14.3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或标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响应文件,并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递交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启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5.1.1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将发出通知,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与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延长后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的要求密封和递交,信封的封面加注“响应文件修改”或“响应文件撤回”字样。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开启采用线下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的开启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代表均有权参加。17.3供应商参加开启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签名报到。17.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5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17.6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4.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是否接受联合体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3、本表序号3-2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授权委托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不允许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不允许3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不允许4签署、盖章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不允许5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不允许6★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以提供的偏离表为准);不允许7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不允许8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不允许9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不允许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___/__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___/__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包),评审时小微企业价格不予扣除。3.3.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7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9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10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响应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___/___。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按评审标准予以政策性加分。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_。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_3_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评分项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3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及3.3。商务部分类似项目业绩8分投标人近3年(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首页、合同工作内容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多得8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机械设备和相关设备等6分设备及机械齐全且完好得6分;设备及机械较齐全情况较完好得4分;设备及机械不齐全完好率差得2分;未提供机械设备得0分。企业管理体系6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技术部分施工方案10分针对性强,施工重点、难点把握准确,方案优于本项目需求得10分;针对性较强,施工重点、难点把握基本准确,方案可以满足本项目施工需求得7分;方案可行,对施工重点、难点把握欠准确得4分;方案不合理,缺乏针对性得1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无法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质量保证措施8分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得8分;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得5分;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得2分;未提供或无法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7分措施完善、可靠得7分;措施基本可行得4分;有相应措施但不完善得1分;无措施或措施不可行得0分。安全施工措施10分措施完善、可行得10分;措施基本可行得7分;有相应措施但不完善得4分;无措施或措施欠完善得0分。劳动力计划及拟投入的施工仪器和设备3分齐全、先进、计划合理,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基本齐全、较先进、较合理得1分计划不合理,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紧急预案的处理方案和措施2分措施可靠、可行得2分措施一般得1分无措施得0分完工后的维修和维护等措施及相关承诺10分措施完善、可行,承诺保障性强得10分措施及承诺基本完善可行得7分有相应措施及承诺但不完善得4分无措施及承诺得0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项目名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110.85(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垦华监狱二级车间屋面防水维修改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合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建筑质量要求的提高,屋面防水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北方地区,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屋面防水要求更高,垦华监狱于2014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二级车间屋面防水工程从建设施工至今已使用近12年,目前雨季时,屋面多处漏雨,室内屋顶滴水,墙体也有潮湿的地方。二、商务要求1.计划工期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5日历天2.付款条件(1)按工程量支付,完成合同工程量80%时,支付工程价款的80%。(2)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乙)有权聘请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款进行审计,承包人认可财政评审机构最终评审金额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待评审完毕且财政部门已经完成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后,发包人(乙)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3)如发包人(乙)已支付工程款超出财政评审机构审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需自收到发包人(乙)发送的评审结果后3日内将超出部分金额退还发包人(乙)。三、技术要求1.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1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天津市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1.2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施工需求1.3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满足施工需求2.采购人对本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如下:质量标准:合格其他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合格)3.本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如下:供应商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针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的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并计入磋商总价。取费费率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费率范围,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同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说明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最新要求执行,包含但不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管理导则>和(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289号、《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33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2〕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和《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2〕190号组织并实施。4.技术要求4.1适用于本工程的特殊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如下:/4.2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预拌4.3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料、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承包人所用材料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承包人使用的涂料或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须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和《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等相关标准,确保使用达标产品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5.图纸作为磋商文件附件另册提供。6.工程量清单作为磋商文件附件另册提供。__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SJYJ20250125建设工程施工三方合同(有监理人)项目名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发包人(甲):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发包人(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承包人: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全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清河农场垦华监狱联系人:杨磊联系方式:18811662353发包人(乙)(全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禹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东街7号联系人:潘海杰联系方式:18811668921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1.2工程地点:天津市宁河区清河农场垦华监狱。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京狱基〔2025〕17号。1.4资金来源:市局本级资金。1.5工程内容:施工面积:二级车间屋面防水维修改造面积为2660.42平米,其中瓦屋面面积1290.58平米,混凝土屋面面积959.84平米,女儿墙防水面积为410平米。施工工艺:(1)原混凝土平屋面:拆除959.84平米的原SBS防水层、保温层、细石混凝土。对原找坡层进行修补,铺设959.84平米的100mm厚B1级挤塑聚苯板保温层,使用22.03立方的DS砂浆对959.84平米屋面做20MM厚找平层,使用1439.76KG的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对959.84平米屋面进行涂刷二遍,铺设959.84平米的双层3MM厚SBS改性沥青油毡防水卷材,在959.84平米的卷材面层使用104.66立方的C20细石混凝土铺设40MM厚的防水保护层。(2)原坡屋面:拆除1290.58平米的原SBS防水层、保温层、屋面瓦。对原找基层进行修补,铺设1290.58平米的100mm厚B1级挤塑聚苯板保温层,使用29.62立方的DS砂浆对1290.58平米坡屋面做20MM厚找平层,使用1935.87KG的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对1290.58平米坡屋面进行涂刷二遍,铺设1290.58平米的双层3MM厚SBS改性沥青油毡防水卷材,面层铺设1290.58平米的合成树脂平板瓦,钢制挂瓦条。(3)(3)女儿墙:拆除原有SBS防水卷材,对原基层进行修补,铺设410平米的100mm厚B1级挤塑聚苯板保温层,使用9.41立方的DS砂浆对410平米女儿墙做20MM厚找平层,使用615KG的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对410平米女儿墙进行涂刷二遍,铺设410平米的双层3MM厚SBS改性沥青油毡防水卷材。1.6工程承包范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二级车间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2.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4.1签约合同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含税价);4.2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不接受价格变更洽商,严禁转包分包。5.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6.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协议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属于同一解释顺序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6.1本协议书;6.2成交通知书6.3专用条款及其附件;6.4通用条款;6.5技术标准和要求;6.6报价函及其附录6.7图纸;6.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承诺7.1发包人(甲)及发包人(乙)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8.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9.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合同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甲)执叁份,发包人(乙)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及其附录、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甲)、发包人(乙)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甲)通知承包人成交的书面文件。1.1.1.4报价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报价的称为“报价函”的文件。1.1.1.5报价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报价函后的称为“报价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甲)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甲)和承包人。1.1.2.2发包人(甲):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甲)签订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甲)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甲)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甲)代表:是指由发包人(甲)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甲)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甲)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甲)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日期和期限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9.1.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3.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甲)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甲)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甲)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甲)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1.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甲)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甲)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甲)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属于同一解释顺序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报价函及其附录(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甲)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甲)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2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甲)。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甲)、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甲)、发包人(乙)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甲)、发包人(乙)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甲)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甲)、发包人(乙)利益。未经发包人(甲)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发包人(甲)、发包人(乙)与承包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9交通运输1.9.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甲)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甲)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9.2场内交通发包人(甲)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甲)、发包人(乙)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9.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甲)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9.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甲)、发包人(乙)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甲)、发包人(乙)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甲)、发包人(乙)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甲)或发包人(乙)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甲)、发包人(乙)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甲),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甲)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甲)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甲)、发包人(乙)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甲)、发包人(乙)提供的图纸、文件和其他任何资料以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获知的发包人(甲)、发包人(乙)办公地点、工作内容、工程建设情况等任何信息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甲)、发包人(乙)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承包人应签署《工程保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发包人(甲)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甲)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具体需要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发包人(甲)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甲)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甲)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甲)代表发包人(甲)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甲)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甲)代表在发包人(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甲)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甲)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甲)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甲)更换发包人(甲)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甲)代表或发包人(甲)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3.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甲)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3.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甲)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3.3提供基础资料根据项目施工的需要,发包人(甲)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发包人(甲)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发包人(甲)现有的能被承包人利用的资料,承包人应积极并尽一切可能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了解,发包人(甲)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甲)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乙)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甲)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甲)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甲)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及居民生活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严格遵守发包人(甲)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9)严格遵守发包人(甲)制定的关于施工现场的防疫要求;(10)将发包人(乙)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甲);(12)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甲)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甲)有权要求限期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甲)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甲)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甲)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甲)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发包人(甲)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甲)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甲)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3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甲)。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采购标的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采购标的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屋面防水维修改造工程 屋面防水重做工程 房屋防水维修改造工程 科研仪器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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