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入监护仪与遥测监护系统 监护仪 遥测监护系统中标结果公示(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2025)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1401202506000511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9004-2025-01238
三、项目名称
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平康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友谊路1号
中标(成交)金额:78.0(万元)
综合评分法:95.33(分)
货物类
名称:监护仪(麻醉) 品牌(如有):迈瑞 规格型号:BeneVision N15 数量:6.0000 单价:86000.0000
货物类
名称:遥测监护系统 品牌(如有):迈瑞 规格型号:BeneVision TMS60 Pro 数量:1.0000 单价:264000.0000
五、评审小组成员
李蜜,邬少华,魏菁菁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5-08-04
2、评审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0.819(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94.25(万元); 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仙桃市沔州大道中段29号
联系方式:0728-32200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昌区中北路31号办公大楼(2009-093)11层东南区
联系方式:159274219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电话:15927421919
相关下载
421401202506000511结果公告.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人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pdf
相关合同
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421401202506000511二、采购计划备案号429004-2025-01238三、项目名称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四、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湖北平康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友谊路1号中标(成交)金额:78.000(万元)综合评分法:95.33分货物类名称:监护仪(麻醉) 品牌:迈瑞规格型号:BeneVision N15数量:6.0000单价:86000.0000名称:遥测监护系统 品牌:迈瑞规格型号:BeneVision TMS60 Pro数量:1.0000单价:264000.0000五、评审专家名单魏菁菁、李蜜、邬少华六、评审信息1、评审时间:2025年08月04日2、评审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2、收费金额:0.819(万元)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九、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预算:94.250000(万元)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仙桃市沔州大道中段29号联系方式:0728-322002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中北路31号办公大楼(2009-093)11层东南区联系方式:1592742191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电话:15927421919湖北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9004-2025-01238项目编号:STBN-ZC-2025-320(421401202506000511)项目名称: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采购人: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项目评审(六)成交(七)签订合同(八)质疑和投诉(九)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三)其他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二、商务部分三、技术要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三、评审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国采供应商客户端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4日14:00时整(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TBN-ZC-2025-320(421401202506000511)2、采购计划备案号:429004-2025-012383、项目名称: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94.25万元6、最高限价:94.25万元7、采购需求:本项目为1个项目包,具体内容见下表。项目的交货地点、交货期要求、主要技术及服务要求等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最高限价(万元)要求/备注1监护仪(麻醉)6台61.38/2遥测监护系统1套32.87核心产品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还需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3)本项目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须就包内所有内容整体性竞标;成交后不允许转包、分包。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对应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7月24日至2025年07月30日,每天上午0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24时整(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国采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国采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1、开始时间:2025年07月31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5年08月0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3、地点: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开启1.时间:2025年08月0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2、项目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政府采购预算一体化系统内网上传合同扫描件进行备案。3、警示告知。3.1不同供应商在支付款项时必须使用独立的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CA锁及服务费用,禁止使用同一账号进行支付。3.2不同供应商禁止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投标文件,确保供应商之间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3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禁止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响应文件中单位名称的落款与公章必须一致。3.4评标系统需要检测并预警“电脑硬件一致”、“IP地址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4、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对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实行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预付款,且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60%。5、本项目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仙桃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风险自负、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6、供应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完成注册并办理、绑定CA后方可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操作使用指南下载地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7、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用户绑定CA-前往办理”专栏。8、代理机构基本账户信息:账户: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账号:3202016019200219882行号:10252100066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黄鹤楼支行6、代理机构邮箱:3275804801@qq.com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仙桃市沔州大道29号联系方式:姚老师0728-322002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C出口知音广场2号门)联系方式:张雪、刘畅、胡跃027-87320607-6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雪、刘畅、胡跃电话:027-87320607-61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2.3采购代理机构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仙桃市财政局2.5项目名称病入监护仪(麻醉)与遥测监护系统2.6项目地点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2.7项目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货物3.1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资金)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合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交易系统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周老师400-991-3966国采供应商QQ群46367173513.1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2.1实物样品不提供提供开启当天时分至时分,提供至(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响应文件开启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请咨询各交易系统客服人员。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1环境准备操作说明:详见各交易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25.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不能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延长解密时间;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26.2磋商准备磋商环境要求:详见各交易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操作说明:详见各交易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0.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35.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规定标准的7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3.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当日。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5.财务联系电话:027-87338981。38.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10%(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4%(货物服务4%-6%);3.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4.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40.1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及方式: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到金融机构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登陆仙桃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220.203.8.47:9999点击我要融资,注册后即可选择银行金融机构融资。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响应文件纸质版: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提供3套完整胶装纸质版响应文件,且应当与交易系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张雪收(13517283743)。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5.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6.本磋商文件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7.本磋商文件中列出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通知公告、标准、规范等文件的版本或证书名称与现行版本或名称不一致的,以现行版本或名称为准。8.本磋商文件所列品牌或型号均为参考,供应商可以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不指定品牌或型号。9.磋商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新发布的公告、文件内容与原公告、文件不一致的,适用新发布的公告、文件;(2)磋商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的,按以下优先顺序:①公告(含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如有)、澄清公告(如有)等);②供应商须知前附表;③磋商文件正文。10.本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采取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成交后可以分包的,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并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接受分包主体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明确分包合同金额,接受分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0.4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0.5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0.6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13.5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标的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三)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以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内容为准。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7对于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总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总价中。15.8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分项报价表》格式,如实填写所投产品的标的名称、制造商名称、产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缺漏,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确无品牌规格型号的,可用“/”填写替代。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17.3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完全理解磋商文件的要求后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文件中多个包(如有)的采购活动的,响应文件应按各包要求分别编制、生成、加密、递交,并注明对应包号。17.4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7.5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采购范围、响应文件有效期、供货(服务)期、供货(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否则其响应无效。响应文件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7.6响应文件应保证所有内容(包括各种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清晰可辨认。如响应文件内容模糊不可辨认,导致响应文件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技术部分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法认定的,响应无效;导致响应文件对评分因素的响应无法认定的,相关评分项视为未提供响应内容。17.7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证件、证书、法律文书、技术文件等若有时效性的,均应在有效期内且没有被暂停或确认失效,否则其响应无效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在开启响应文件时处于有效期内。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五)项目评审24.响应文件开启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5.5供应商对CA证书进行延期、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导致CA证书序列号变更,供应商应保证解密时CA证书序列号与上传响应文件时的CA证书序列号一致,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解密,供应商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25.6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开启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暂停开启,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启。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5)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成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成交结果公告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29.成交通知书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0.履约保证金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32.质疑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2.6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2.7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否则不予支持。32.8供应商未按第32.1条和第32.2条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3.质疑答复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4.投诉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34.3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5.收取方式和标准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6.无效响应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7.终止采购活动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38.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代表采购活动开始前已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磋商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标的,供应商可以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8.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供应商不得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磋商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中未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标的,该部分标的供应商不得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能满足需求的非进口产品亦能参与采购竞争。38.4本磋商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9.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9.1.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9.1.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39.1.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其响应无效。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9.1.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9.1.5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9.1.6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39.1.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9.1.8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39.1.9中小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39.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39.2.1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9.3促进残疾人就业39.3.1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0.2供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的,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分项报价,并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否则在评审时无法认定为采购范围内的节能环保产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查看《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主要流程咨询项目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十三)其他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适用法律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4.解释权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45.履约验收45.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45.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45.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45.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45.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46.纪律和监督46.1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46.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46.1.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46.1.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46.1.4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6.1.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况。46.1.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46.1.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46.1.8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6.1.9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6.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46.2.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46.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由有关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46.2.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6.2.4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6.2.5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46.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46.3.1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46.3.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46.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7.相关条文解读47.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47.2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47.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7.4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一、采购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限价(万元)最高限价(万元)要求/备注1监护仪(麻醉)6台10.2361.38/2遥测监护系统1套32.8732.87核心产品要求/备注说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节能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产品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合同分包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二、商务部分序号商务和服务项目重要性商务和服务要求1交货地点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技楼一层医学装备科2交货方式供应商派工程师到现场免费安装调试,并负责对使用科室进行操作等培训,直到培训合格为止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4质保期供应商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质保期1年5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余款1年后一次性付清6包装和运输商品包装应符合财政部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供应商应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对货物进行运输,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等情况。供应商应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包装、运输及装卸费用由供应商承担。7产品安装调试(1)供应商负责合同供货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等;(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安装调试计划。安装调试计划参考以下内容:安装调试手册、安装调试进度安排、安装方式、调试方法、调试工具的准备、安装调试环境的准备、其他需要的准备工作;(3)安装调试开始之前,由供应商和采购人共同清点,如有短缺或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补充、更换;(4)安装调试工作应在采购人代表在场时进行;(5)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缺损由供应商负责补充、更换;安装调试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供货设备安装调试结果、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序号商务和服务项目重要性商务和服务要求8产品到货验收(1)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原产地出厂等证明文件,必须保证是最新出厂的全新未使用产品。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设备到货后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当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产品不符等问题时,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如上述证明文件或相关手续不全,或出现不是最新出厂的全新未使用产品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2)依合同要求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形、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进行验收。(3)按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要求对其产品的性能和配置进行测试检查,并出具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4)所有硬件设备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合同要求的性能。(5)设备测试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不符合合同要求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6)提供了样品的,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相关部门签署货物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报告签署日期作为维保责任起始时间。采购方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货物条件进行保管。9培训供应商安排主要设备厂商工程师为采购人相关科室提供安装、操作、一般故障排除等培训,场地、交通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10售后服务要求产品质保期内免费保修、电话报修后12小时上门服务、24小时内排除故障。11价款或者报酬供应商报价应为所投项目的最终报价,包含一切货物采购成本、制造、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含所有安装耗材)、试运行、验收、培训、检验、人工费、差旅费、管理费、保管费、维护、售后服务、税费、利润等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序号商务和服务项目重要性商务和服务要求12知识产权★供应商须保证若在本项目中成交,采购人免费享有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软件(如有)、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软件(如有)及相关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主张,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类权利主张,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13项目管理要求(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进度安排、交货验收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对使用部门的培训等,以确保顺利履约。(2)供应商应为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及保障措施,以确保在项目质保期内设备正常运转。(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历史业绩,以及其他采购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评价。三、技术要求说明:标注“★”的为实质性要求,任何一条不响应其响应无效;标注“▲”和未标注符号的为评审项,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分标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如实填写所投产品实际数据及偏离情况。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证明文件,并标明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页码,未提供或检索不到证明文件的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规定了证明文件形式的,须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未规定证明文件形式的,证明文件可以使用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制造商公开发行的产品宣传彩页或产品技术白皮书或使用说明书或官方网站截图等。货物技术规格及要求(说明:以下是单台/套设备的技术要求)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1监护仪(麻醉)1.1监护仪采用模块化结果,一体化设计,主机插槽数≥6个符合1.2监护仪主机每个槽位均具备插件模块红外通讯接口以及通讯接口具备▲1.3彩色触摸屏≥15英寸,分辨率≥1920×1080像素,显示通道≥10个,屏幕支持手势滑动操作,支持穿戴医用防护手套操作符合1.4基本功能模块支持心电,呼吸,心率,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脉搏,双通道体温和双通道有创血压的同时监测支持1.5支持房颤及室上性心律失常分析功能,如:室上性心动过速,SVCs/min等,实时心律失常分析≥27种支持1.6提供ST段分析功能,适用于成人,小儿和新生儿,支持在专门的窗口中分组显示心脏前壁,下壁和侧壁的ST实时片段提供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1.6和参考片提供1.7提供灌注指数(PI)的监测提供1.8、支持双通道有创压IBP监测,有创压监测≥6通道符合1.9IBP有创压测量范围-50~360mmHg1.10提供肺动脉锲压(PAWP)的监测和PPV参数监测提供1.11IBP波形叠加显示≥6道,满足临床对比查看和节约显示空间的需求符合1.12支持升级主流、旁流、微流EtCO2监测模块,旁流EtCO2监测模块支持升级顺磁氧监测技术进行氧气监测,水槽要求易用快速更换支持▲1.13心肺复苏质量指数或EtCO2监测模块,实现评估人工心肺复苏质量,支持配置CPR按压传感器,直观显示按压频率和按压深度具备1.14支持升级麻醉深度BIS、肌松NMT模块,模块作为监护仪模块通过三类注册,非其他品牌麻醉深度、肌松单机连接或单独使用,须提供所售监护仪注册证证明具备该功能支持▲1.15提供PiCCO技术监测功能模块或PiCCO技术单机产品,非漂浮导管热稀释法或无创阻抗法,可监测胸腔内血容量(ITBV)、血管外肺水(EVLW),肺毛细血管通透性指数(PVPI)等参数,提供完整的血流动力学参数监测提供▲1.16可选配FloTrac监测功能模块或可实现FloTrac技术单机产品,非漂浮导管热稀释法或无创阻抗法,可通过监测挠动脉压力提供连续心排量(CCO),每搏量变配备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1.16异(SVV),实时外周血管阻力(SVR)等监测参数,满足连续血流动力学监测需求配备1.17支持升级模块,进行ICG参数监测,可无创监测患者连续心排量支持1.18支持升级模块,可与呼吸机、输注泵产品相连,实现呼吸机、输注泵设备的信息在监护仪上显示、存储、记录、打印或者用于参与计算支持2遥测监护系统2.1整机要求2.1.1遥测监护系统包含中央站软件及8个遥测发射盒具备2.1.2遥测发射盒防水等级符合IPX7要求,无创血压模块防水等级符合IP32要求,抗跌落测试通过1.5米跌落测试,电击防护等级CF(包括ECG、SpO2和NIBP);符合2.1.3遥测发射盒采用彩色电容液晶显示触摸屏,屏幕尺寸≥3.5英寸,屏幕分辨率≥480x320像素符合2.1.4遥测发射盒屏幕可同时显示至少3个参数和2道波形,通过上下拖动屏幕能够查看所有的波形和参数符合2.2监测参数▲2.2.1标配心电监护,提供HR,ST,PVC测量值,选配血氧、无创血压监测,提供SpO2,PR,NIBP测量值。(ST,PVC在中央站上显示)配备2.2.2具有多参融合算法,良好的抗干扰性能具有2.2.3支持≥3通道心电波形同步分析,可进行多导心电分析支持2.2.4具有抗运动算法,抗干扰性具有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2.2.5提供3/5导心电监护,最大支持7道ECG波形监测,心率测量范围:成人15–300bpm,小儿15–350bpm符合2.2.6心电波形波速提供25mm/s、12.5mm/s、6.25mm/s可选符合2.2.7心电滤波模式提供监护模式(0.5-40Hz),ST模式(0.05-40Hz),运动模式(1~20Hz)。符合2.2.8提供ST段分析,提供ST值,和每个ST的模板。(中央站上显示)提供2.2.9提供ST图像化显示界面,可以快速查看ST值的变化。(中央站上显示)。提供2.2.10提供单个,多个ST值报警,并支持相对的报警限设置提供2.2.11提供起搏分析提供▲2.2.12具有QT/QTc测量功能,提供QT,QTc和ΔQTc参数值。(中央站上显示)具有2.2.13QTc计算公式提供Bazett,Fridericia,Framingham,Hodges▲2.2.14支持房颤及室上性心律失常分析功能,如:室上性心动过速,SVCs/min等,标配支持≥27种实时心律失常分析支持2.2.15血氧饱和度测量范围:0-100%,来自于血氧的脉率测量范围:20–300bpm符合2.2.16可显示弱灌注指数(PI),具有脉搏调制音功能,可随脉搏血氧饱和度变化而相应变化具备2.2.17血压测量范围(收缩压)25--290mmHg(成人),25--240mmHg(小儿)2.2.18血压测量范围(平均压)15--260mmHg(成人),15--215mmHg(小儿)2.2.19血压测量范围(舒张压)10--250mmHg(成人),10--200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2.2.19血压测量范围(舒张压)mmHg(小儿)2.2.20来自于NIBP的脉率测量范围30–300bpm▲2.2.21提供手动、自动间隔、连续、序列测量模式提供2.2.22提供动态血压监测(ABPM)功能提供2.2.23无创血压模块提供500组最新的无创血压测量结果回顾,具有通过USB接口将测量数据导出到中央站提供2.2.24无创血压模块可以采用一块可充电锂电池供电,使用全新充满电的锂电池供电,支持不少于500次测量符合2.3系统功能2.3.1采用声光双重三级报警系统具备2.3.2具有LED报警灯,能够进行三级报警状态显示(红,黄,青)具有2.3.3具有图形化报警指示功能具有2.3.4具有三种报警音风格具有2.3.5支持遥测发射盒及其配套中央站上同时显示电池状态支持2.3.6遥测发射盒主界面上能够显示病人信息具备2.3.7支持在同品牌监护仪上通过它床观察的方式查看连接到中央站的遥测监测数据和报警支持▲2.3.8支持设备实时定位和设备历史位置追踪功能支持2.3.9支持给患者发送消息支持2.3.10支持在中央站上显示心电概览和生命体征概览功能支持2.3.11遥测发射盒的可充电锂电池,工作时间≥110h符合2.3.12采用608MWMTS无线网络传输技术,实现遥测数据的传输具备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2.3.13集中充电器能够同时提供不少10块电池同时充电,每个充电位都提供电池充电状态指示灯符合2.3.14遥测发射盒和无创血压模块支持共用同一个集中充电器具备2.3.15一块电池充电到90%的时间不大于5小时符合2.3.16产品适用于成人、小儿的监测符合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二)响应文件澄清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三)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1.第一轮磋商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多轮磋商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3.最后报价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4.商务技术评审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5.报价评审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2价格扣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病入监护仪与遥测监护系统 监护仪 遥测监护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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