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房搬迁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5103250526112965-15246367
采购项目名称:
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5703364150Q
公告标题:
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5103250526112965-15246367
二、项目名称: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
上海展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93号208栋
92.83
3387603.12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
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
施工图所示全部工程内容
45日历天
黄爱华
沪131201920200226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秦洪花,张磊,储庄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根据川沙新镇建设工程项目二类费用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189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无价格折扣。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40号
联系方式:021-683950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515号1号楼511室
联系方式:139172747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瑶竹
电话:13917274727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41.8K
采购文件附件:
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pdf2.4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8-07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展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7.9、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上海展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的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展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7人,营业收入为25105.326562万元,资产总额为6393.78924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2.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展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7人,营业收入为25105.326562万元,资产总额为6393.789248万元,属于(虫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展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8月07日1.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公司名称:上海展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93弄208号公司电话:021-68008660公司传真:021-68008660第195页华升招字(2025)招1-0572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310115103250526112965-15246367预算编码:1525-103165261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人: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25年0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办法3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67第六章图纸74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100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8-07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5103250526112965-15246367项目名称: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6374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3492483.00元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3、项目预算:363.74万元,本次采购最高限价349.2483万元4、计划工期:3个月,具体以实际为准。5、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具体付款方法:(1)本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含10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预付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作为工程款。(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待一年质保期(竣工验收日期)满后支付。(4)工程总金额以审定价为准,审定价超过合同金额的,以合同金额为准,审定价低于合同价的,以审定价为准。二、项目目标为了适应信息化机房建设的基础要求,对进贤路138号启动全面智能化升级及内部调整工程,以构建高效、智能的信息化环境。本项目将对机房设备实施整体搬迁与设施全方位更新,同步推进综合布线系统的优化部署,确保各类信息传输的稳定高效,同时提升WIFI网络对大楼的覆盖率,搭建安防监控系统的立体化防护体系,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并完成通信光缆的高速接入,为整体智能化运行奠定坚实基础,重点部署指挥大厅、1F会议室及2F培训室的专业会议系统,满足各类会商及培训需求,全面更新IT设备及办公配套设施,提升整体办公及运营效率。三、工程内容(1)综合布线系统。(2)WIFI覆盖系统。(3)监控系统。(4)信息发布配套。(5)机房设施。(6)IT设备。(7)会议系统(指挥大厅)。(8)会议系统(1F会议室)。(9)会议系统(2F培训室)。(10)办公配套。(11)制度上墙。(12)通信光缆接入。(13)老城运设备搬迁。四、一般要求1、质量: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2、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工地。3、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需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完工。包名称: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数量:1预算金额(元):3637400.00元合同履约期限:90日历天。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1)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拟派建造师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注册二级及其以上资格。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7-26至2025-08-0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8-0709:00:00(北京时间)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方式,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8-0709:00:00(北京时间)地点: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515号1号楼511室,同时递交备用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建议提供)。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参加磋商文件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40号联系人:王超电话:021-68395098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515号1号楼511室联系人:李瑶竹电话:1391727472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招标人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40号联系人:王超电话:021-683950981.1.3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515号1号楼511室联系人:李瑶竹电话:139172747271.1.4项目名称进贤路138号机房搬迁工程1.1.5工程地址:川沙新镇进贤路138号1.1.6建设规模包1-3492483.00元1.2.1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项目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工程范围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2计划工期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16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合格率100%。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1(1)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关内容1.4.1(2)项目经理资格机电安装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4.1(3)业绩要求无1.4.1(4)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1.9.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1.10.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发送至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936664841@qq.com),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地址: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515号1号楼511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http://www.zfcg.sh.gov.cn上发布澄清公告,磋商1.10.1磋商答疑会响应方自行网上下载。如果澄清公告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10.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8-0709:00:00工程量清单百度网盘链接:https://pan.baidu.com/s/1aJbR9cGeNPsasvpGMEWOkg提取码:4i5s2.1.1(9)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1.10.1所述澄清公告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3.2.1最高限价包1-3492483.00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报价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计价软件版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3.3.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3.6.2(1)类似项目定义及项目经理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2年7月1日起至报名截止日。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年份要求:近3年,指2022年7月1日起至报名截止日。3.7.3技术文件页数/3.7.4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专用章(或签字);项目经理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3.7.5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电子计价软件版、商务标、技术标)。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注: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刻录光盘并U盘备份1份(读取后归还U盘)。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电子计价软件版和商务标、技术标3.7.6响应文件装订要求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和硬封面装订。4.1.1响应文件包装要求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4.1.2响应文件封套标记采购人:(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4.2.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3项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515号1号楼511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5.1.1供应商出席的人员及磋商时须提交的材料1)本项目支持远程开标,但因远程开标签到或解密不当,造成的开标不成功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2)参加现场开标建议携带:开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自带电脑和上网卡、投标文件书面文件(仅供参考,最终以上传的电子版为准)。6.1.1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7.1.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是7.3.1履约保证金■不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7.4.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10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采【2022】11号的规定,以“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为准。(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说明: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职称等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10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无在建证明。11其他注意事项否决条款详见评审办法12政策功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无价格价格扣除优惠。(3)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4)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5)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12政策功能成交,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13费用承担1)代理咨询报酬执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川沙新镇建设工程项目二类费用收费标准的规定由招标人支付。2)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2政策功能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2磋商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文件有关格式。(3)响应文件须先以WORD编辑器编辑,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PDF文件。此PDF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软件抽取目录。WORD转换为PDF时,如使用2010版本以上的word进行转换,可在“另存为”界面内点击“选项”按钮,在其中选择“创建书签时使用(C)”中的“标题”。(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4网上响应(1)登入招投标系统: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投标系统。(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4网上响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网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3)正式响应:供应商填写好所有响应内容后,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响应文件,并下载回执。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响应。5响应文件签收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响应失败。对已完成上传响应文件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5响应截止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磋商截止时间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首次响应文件。6磋商(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会议。(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磋商。(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7响应文件解密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磋商截止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8开标记录的确认(1)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磋商记录表。(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磋商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3)供应商发现磋商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磋商记录表的内容是否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供应商未对磋商记录表提出异议,又据不作出确认的,视为确认磋商记录表的内容。9其他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实施招标,投标供应商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本招标代理公司不承担责任:1、因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本招标代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本项目严格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浦采管办【2025】1号文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各供应商应遵循市场竞争机制,独立自主报价,并自行承担风险。10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021-54679568-16206供应商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知识产权和保密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发送至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936664841@qq.com),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地址: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515号1号楼511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http://www.zfcg.sh.gov.cn上发布澄清公告,磋商响应方自行网上下载。如果澄清公告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11偏离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12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2.3.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组成中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提供格式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打印下来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3.1.1.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磋商承诺书;报价函;报价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报价函附录A-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终报价表)报价函附录B;(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联合体协议(如有);(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供应商基本材料;(6)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采【2022】11号的规定,以“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为准。(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结合实际成本、合理利润,供应商应合理报价,若属于恶意低价者,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可作否决投标处理。3.2.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3.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3.3材料供应方式3.3.1本工程使用材料原则上均由成交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3.3.2采购人并不放弃对本工程使用材料的甲定乙购、甲购供应或甲认可乙购权,采购人有权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材料的供应方式。3.3.3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成交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还应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采购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3.3.4如成交人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有权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要求复验,复验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购供应的材料如质量不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范围外,并由供货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复验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成交人承担。3.4响应文件有效期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5磋商保证金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放弃项目成交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3.6供应商基本资料3.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6.2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经理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1)“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距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经理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3.6.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工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文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3.7.3技术文件文字部分应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纸张规格为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A3纸),页数不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3.7.4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应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5当“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提交的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6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编制目录,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响应文件提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包装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提交4.2.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首次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如果首次响应文件未按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4.2.5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准备5.1.1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1。5.1.2磋商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检查。5.1.3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5.2拒绝接收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5.2.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2.2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5.2.3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时、按要求参加现场磋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作无效;5.2.4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2.5拒绝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供应商。5.3磋商程序5.3.1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CA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磋商响应文件。5.3.2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a.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员检验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除密封于商务文件内外,还应单独再准备一份,无需密封)。b.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资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c.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d.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e.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f.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终报价的电子计价软件版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g.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5.3.3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5.3.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5.3.5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5.3.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5.3.7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3.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3.9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5.4报价5.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5.4.2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4.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5.4.4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5.4.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4)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6.3.2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6.3.3磋商小组负责人在磋商小组中产生,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磋商小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7.成交和公告7.1成交人确定7.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1.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7.1.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7.2.确定成交供应商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7.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2.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7.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7.2.5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7.2.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7.3.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5.质疑与投诉7.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7.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7.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7.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5.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7.6.终止采购7.6.1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7.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门。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其他注意事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一、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1、本评标办法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依据,在评标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违反本评标办法的打分无效。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按此评标办法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标而不纳入详细评审范围。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30分)+技术文件得分(70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终报价进入报价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包括答疑和补充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商务标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确认商务标的有效性和评标价,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5、评标基准价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中的最低投标报价。如果评标委员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6、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无价格优惠比例。8、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投标价格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政策。(本条款不适用)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投标价格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条款不适用)1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审阅、评定后各自独立打分,评委应并提出技术标的详细评审意见(方案的优缺点均加以评述),打分可在规定幅度内允许打小数。二、确定入围供应商全部入围。三、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一)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磋商承诺书;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3、共同磋商协议(如有)。(二)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磋商协议的(如有)本项指共同磋商协议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三)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四)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条);(4)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本项还指供应商存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4.3项情形之一的。3、其他要求: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承接业务且在限制期内的。具体参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处置管理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21﹞30号)之“暂停承接业务”规定。(六)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4.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5.未按要求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6.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密封要求的;7.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七)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八)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五、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1.技术文件评审(32分—70分),评审内容如下:(1)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科学合理,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确保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安全、优质完成(11分至22分);(2)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安全围护措施(4分至8分);(3)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措施(5分至10分);(4)称职的项目经理、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及充足的技术力量配备(4分至8分);(5)施工机械配备是否齐全、先进、合理(4分至8分);(6)保证施工场地周边居民正常出行的措施(防干扰、出入安全等)(4分至8分);(7)近三年(2022年7月1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类似业绩情况(0分至6分;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以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准);2.商务文件评审(权重为30分),评审内容如下:(1)报价得分供应商报价得分=(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25;(2)施工工期(2分):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相应的处罚措施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分,自报相应的处罚措施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3)工程质量(2分):供应商自报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者得1分;有经济处罚及后续保修承诺的加1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最高2分。(4)渣土垃圾(1分):凡响应文件作出有关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并承诺若违约,采购人将有权从成交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的,得1分;若违约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总价的具体费率低于1%的,或响应文件中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未作出承诺的,供应商该项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包1合同模板:合同编码:[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中心-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工程地点:川沙新镇六灶社区工程内容:涉及建筑面积2300多平方米。包括室内部分,包括室内墙顶地装修。室内给排水工程、照明动力配电工程、暖通空调工程,以及三层末端喷淋改造工程,1-3层新增电梯与电梯井结构改造工程。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内容三、合同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五、合同价款[最终造价以结算审价或审计报告为准]金额(大写):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金额(小写):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六、工程付款1、合同签订并开工后予以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2、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70%的工程款;3、待工程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付至审定价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后支付)。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纪要(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澄清纪要(8)投标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订立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承包人(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条款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纪要(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澄清纪要(8)投标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文件。2.2本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同序列文件,以时间在后者优先。但上述合同文件中,若出现不同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不受此限制,均按最高标准要求执行,且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当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取得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3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上海市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施工图纸已标明的标准、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和行业现行各种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凡属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各级各类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低。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费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双方可约定执行其他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本工程施工图纸将由发包人在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分批供应。发包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是:8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由承包人自行复制,需由发包人代为复制的,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所有由承包人提供或复制的图纸,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需要。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随时供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唐爱民职务:现场发包人代表职权: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详见投标文件(磋商响应文件)职务:现场项目经理职权: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和实施本工程合同。7.2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承包人必须服从。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发包人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以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为前提,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有关发包人工作。(2)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临水、临电接至施工现场边缘,施工区域内临水、临电管线、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所需的临水、临电容量超过发包人提供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以上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根据供水、电业务(或物业)出具的账单按实支付,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闭口包干不予调整。(3)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开通外界与施工现场的通道;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道路的铺设,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4)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但不对承包人对有关内容的理解负责。(5)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前提。相关证件、批件的相关手续需承包人协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6)施工前发包人负责以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水准点和高程控制网,并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7)开工前10天,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8)开工前及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承包人工作9.1除招标文件有关约定外,承包人还需完成以下工作。(1)需要承包人完成的配套设计或深化设计,另行协商约定。(2)承包人须按规定要求向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体控制计划,及年、季、月相应进度、材料计划及统计报表;按时向工程师报送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按照要求报送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例会,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报送(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份数是:3份。完成的日期是:年末、季末、月末的25日。(3)负责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4)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在施工现场向工程师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要求配备基本的办公桌椅和文件柜,其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5)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6)承包人负责在建和己完工程的成果保护(包括采取特殊措施等),费用己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7)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做好周密勘察,制定具体、可行、科学的方案,对工地现场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其不受施工影响、正常安全使用。(8)按《上海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保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文明施工要求。职工宿舍、食堂、卫生设施,符合消防、治安、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承包人在竣工撤离现场前,如因本工程施工破坏原有市政设施及地形地貌时,应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方恢复原有的市政设施及地形地貌。如承包方不能恢复,工程师可另行委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引起的索赔和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上述各项工作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14天内,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承包人对本工程总体施工部署、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措施、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配置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工期进度控制计划等内容。该方案应是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更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未被审核确认的,必须重新编报。施工方案等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措施费中,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不得作为提出增加费用的依据。10.2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如果在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出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对原计划所作的调整和实施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修改计划的确认,只是对承包人在正常状态下合理组织施工的确认,不得被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有权延长合同工期的认可。承包人承诺的施工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各分包工程工期,施工中不得以指定分包或独立分包工期为由而延误,与指定分包或独立分包的工期协调,已列入承包人总包管理范围内。11、工程竣工11.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工程合同结算总造价的20/00。或者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就高不就低。延误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之间的天数。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应付款项中扣除此款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减轻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1.3在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按“竣工时间”完成时,承包人应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便按时竣工。如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公休日施工,应征得工程师的同意,需要批准的,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承包人所采取这些赶工措施,是履行合同保证工期的义务,无权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四、质量与验收12、工程质量1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投标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为依据,且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结算造价的2%支付违约金,或者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就高不就低。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达到约定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必须自费整改,使工程实体质量达到承诺的标准为止,且工期不予延长。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覆盖,当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不得无故拖延。若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48小时后没有回复,承包人可以自行验收覆盖。14.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若剥露或开孔后,经检查证明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在竣工结算阶段支付;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前述补救措施及恢复、修复工作所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15.安全施工与检查15.1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开工前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协议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承包人还应与分包人、指定分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现场安全全面负责。15.2在工程施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的过失而造成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分包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补偿。在暂定或指定分包工程中,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发包人须及时督促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定施工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与指定分包人签约。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默认或口头允许指定分包人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除指定分包人自负外,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连带责任。16.安全防护16.1在履行合同中,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避免因施工引起污染和对公众财产、公共环境等造成伤害或妨碍。16.1.1承包方应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16.1.2根据有关部门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和维护施工区域周围的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实施对工程安全设施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负责所有进入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安全,保持所管辖工程现场范围内处于有条不紊的有序状态,避免各种人身安全事故发生。16.1.3按照建设部、上海市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土、废水流溢,严格控制粉尘和噪音,杜绝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分隔设施,做到安全、稳固、整洁、美观、线型和畅。16.1.4承包人将本工程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范围,做好进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同时做好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和职工保险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16.2有关安全防护的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中。17.事故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发生安全事故、机械故障或其他事件,对安全造成威胁,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紧急处置时,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置。若承包人无力或不愿立即进行处置,为消除危险,工程师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可将此项费用向承包人索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8.合同价款及调整18.1本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依据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它附件资料和施工现场等条件,按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现行文件和规定,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建设工程的施工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根据承包人的综合实力进行竞争报价,合同价款已在协议书中约定。18.2双方商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外部条件发生何种变化,价格风险自负,经双方确认的投标报价单价(预审单价)均不作调整。凡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各种包干措施费用,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19.工程量的确认报请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必须是属于设计图纸以内,并经工程师检验确认合格的已完工程。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最终结算前,全部工程款最高付款额不得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80%。发包人付款时,承包人须提交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完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直至收到正确的完税发票。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相关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须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按照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分包人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或恶意拖欠。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故拖欠工资支付的情况,可采取包括督促直至部分暂扣工程款的措施。如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可根据行政要求、司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对此项支付发包人除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外,还可按代付款的20%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一并从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回。七、材料和设备供应2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21.1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对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如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数量供应,满足不了施工需要或造成甲供材料剩余,由承包人负责,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落地、场内运输、安放、保管等,并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21.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未计价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只计取安装费,主材不含在综合单价内,工程款支付时只支付相应安装费。在数量上,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额定消耗量进行对比;如供应量大于工程额定消耗量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供货单价退款。(2)发包人供应的已计入承包人综合单价的材料费,应按照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和实供数量,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前予以扣除。发包人按实际采购价格转账的,可在工程结算中将价差在税前按实调整。21.3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即由发包人控制材料、设备的种类与材质、规格与型号、品牌与生产厂家和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投标时主材以暂定单价列入综合单价。若发包人认可实际供应单价与暂定单价不同,则其暂定主材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甲控乙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发包人保留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负责供应或“甲控乙供”的权利。21.4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落地、现场验收、场内运输和保管责任,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配合不善,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承包人采购材料22.1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在材料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按投标报价时在材质、品牌、生产厂家等方面承诺,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钢材须选用合格产品,水泥、墙体砌筑材料、门窗制品、商品砼、商品砂浆等应符合上海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使用规定。(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采购前15天将拟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申购清单计划(含厂家、产地、价格、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交发包人,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如质保书、合格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采购的须由发包人认可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招标中暂定单价的材料,应在采购前15天向发包人推荐若干(至少三家)拟采购厂家,由发包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通过询价招标、择优选定供货商。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由承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暂定材料的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推荐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货商串通价格的,发包人可取消另行采购并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招标时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如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更换品牌(厂商)的,承包人的原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的投标报价与更换品牌(厂商)后的设备、材料的价格的差价在结算中调整。(4)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按规定须封样备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给发包人委托的关联单位。22.2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和工程师的认可后才可使用,若导致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八、工程变更23.工程设计变更23.1若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原招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变更方案,承包人须配合编制施工内容的综合调整预算,由发包人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3.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后72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凡需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的,必须征得设计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单方实施的变更,结算时不予承认。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4.其他变更在施工期间,所有工程变更,均须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发布指令,方可实施。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均须由承包人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否则无效。25.确定变更价款25.1凡工程变更或签证引起工程价款变更的,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专用条款合同价款及调整项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原则上应按照原投标报价类似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相应的综合单价中,自报的人、材、机基本单价水平及相应的取费水平,依据现行消耗定额编制。对于有优惠下浮承诺的,还须按承诺下浮以后的价格执行。暂定金额工程价款的确定,同样按上述原则处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房搬迁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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