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搬迁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2000250528113629-12259518
采购项目名称:
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2133396838K
公告标题:
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50528113629-12259518
二、项目名称: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
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969号42幢1211
92.0
2502536.53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
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
本项目包含苗木永久搬迁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绿地清理、垃圾外运及绿化养护等工作内容,包含与绿容局沟通并办理绿化搬迁相关手续。
60日历天
张幸依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从业人员电子信息卡(项目负责人)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动,郑雪芳,褚萃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 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其中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编制清晰,内容较齐全,尤其在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工程的特点、难点的解决方案等几个方面,表达清楚,有针对性,在劳动力和机械配置上安排了较强的力量,来确保按期完成。维修管理作业方案,设施设备附属等运行管理方案较为合理,提供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应急处理措施较到位,机械配置、应急设备配置较为齐全。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有确保如期按时完成的保障体系。需要补充在的防护施工措施,确保劳动人员的安全。要做好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时,有预案操作和确保工程进展顺利。在售后服务方面也有承诺保证措施,同时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都有阐述,同时,从各家提供的业绩来看,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显示出有较丰富的从业经验。总体上写得较好。其它几家单位标书编制规范,相关方案需要进一步细化,质量和安全文明措施有保障,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分配较合理,紧急预案需要进一步细化,对本项目针对性需要加强,质量服务承诺需要细化。几家单位报价,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最低。综合各评标专家意见,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600号
联系方式:136518731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闵行区莘松路380号智慧园9楼
联系方式:021-649852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苗
电话:021-64985280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23.8K
采购文件附件:
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pdf896.6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8-07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的(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13259.23万元,资产总额为7638.7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接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8月05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12000250528113629-12259518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七章合同协议书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08-0514: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2000250528113629-12259518项目名称: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9839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2539658.00元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包名称: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数量:详见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元):29839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内容:本项目包含苗木永久搬迁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绿地清理、垃圾外运及绿化养护等工作内容,包含与绿容局沟通并办理绿化搬迁相关手续。合同履约期限:60日历天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包装,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拟派管理人员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最低应为4人(含)以上,且需包含园林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取样员)各1名。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电子卡。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6)根据财库〔2020〕46号,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7-25至2025-08-0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8-0514:00:00(北京时间)地点:本次响应文件提交采用网上投标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8-0514: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9楼,本次首次电子响应文件开启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响应文件开启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议。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首次书面响应文件及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磋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600号联系方式:136518731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9楼联系方式:021-6498528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苗电话:021-6498528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提要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2项目编号310112000250528113629-12259518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首次响应文件签收1、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等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响应文件开启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否则,造成供应商的投标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5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详细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600号联系人:树本桢联系电话:136518731006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智慧园9楼邮政编码:201199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21-64985280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苗传真:021-648886877使用地点闵行区8项目采购资金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9最高限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0采购范围涵盖本项目采购内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所有工作。11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20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工期违约经济处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2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质量违约经济处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1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15履约保证金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提供16合同履约地点闵行区17合同履约完毕交接方式出卖人送货(合同标的)到买受人所在地,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由买受人验收并签字认可后交接完毕。18资金来源财政预算19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0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21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结束后90日历天22现场踏勘自行踏勘23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地点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4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会疑问提出及答复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答疑会:本项目□是■否召开答疑会25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综合评分法26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27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8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及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9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议到场的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可以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要求:拟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满足该要求的,采购人将否决其响应文件。30签到解密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启标室后,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如电子采购平台开启标室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31注意事项供应商代表至线下磋商场所:所有参会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若第二次报价变动的,由供应商授权人代表须当场重新组价(自备组价设备及造价人员)每家供应商代表出席人数不超过2人。32合同签约地点上海市闵行区33其他凡电子响应文件中需要供应商提供上传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彩色原件须提供彩色扫描件。响应文件中签字盖章中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为企业性质是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3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三)建筑业行业。35采购项目属性:■工程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确定。36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供应商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操作须知”下载投标工具。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37信用记录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8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联合体各方):(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响应文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供应商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根据财库【2022】3号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要求的由政府行政许可机构颁布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6.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详见《供应商声明函》对该项要求)(格式详见附件)。7.其它资格要求: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注明的其他资格要求。39政策功能1.节能产品、环保产品(1)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2)投标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若投标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等类别,详见http://www.cnca.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符合3C认证,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格式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精神,本次采购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政策:(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中小企业(格式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精神,响应文件中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执行以下政策:(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工程)(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39政策功能精神,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1)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非监狱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监狱企业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6.绿色包装如供货时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采购人另有要求外,供应商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0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资格性检查1.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详见本表“供应商资格要求”。未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且没有相关说明,或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相关资质证明不一致的,或有伪造,或不符合要求的;1)供应商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自然人身份证;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6)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符合性检查1.政策功能相关条款:1)采购标的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的,未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采购标的属于3C认证范围的,未承诺投标产品符合3C认证;3)若采购标的不允许为进口产品,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2.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3.签字盖章出现以下情况,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1)加盖公章处使用与供应商公章不一致的,包括: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带有“专用章”字样的印章;(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单位盖章之处无单位盖章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无签字或盖章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响应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规定条件的(1)存在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a、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b、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c、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包件)最高限价的;d、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e、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存在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确认有串通投标嫌疑的;(3)存在第六十条所述情形的,经磋商小组确认报价不合理的;6.未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响应文件格式”中“响应函、供应商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开标一览表、廉政承诺书”五种格式中任意一种的。7.工程项目报价出现以下情形的;1)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采购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2)规费、增值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费率计取。8.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9.响应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10.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41响应文件非中文文字的处理响应文件中若含有非中文文字的资料,该资料需由具备工商注册认证资格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字并盖章(原件),否则,非中文文字的资料不予认可。42进口产品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若无财政针对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批复,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精神,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所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43样品要求:本项目是■否提供样品本项目如需提供样品的,按如下要求执行,不需要提供样品,本条款不适用;1、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数量、式样等要求送达样品,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送样或逾期的将做无效标处理。2、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甲方封样。未成交的供应商应在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第10至30天(日历天)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供应商放弃样品处置权,无主样品由中心统一处理。3、“投标样品封条”格式详见附件。44产品说明书缺失或与投标技术参数描述不一致针对货物及工程、服务项目中的整机或主要设备采购,为了核实响应文件关于设备参数描述的准确性,提供专家评判依据,响应文件除应提供投标产品型号与其技术参数的描述外,同时还应提供生产厂商发布的产品说明(宣传)文件原件扫描件(包括产品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44打印件),并用彩色笔在产品说明(宣传)文件上圈出投标产品的型号与技术参数。45以往经验的有效性1)类似程度,分为与本项目完全相同、近似相同、同一行业、基本无关,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2)成功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页以及合同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3)已承揽尚在履约期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46响应文件瑕疵处理原则所谓响应文件的瑕疵,是指响应文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原则性规定,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存在一定过失或缺点。供应商资格性证明文件缺失属于非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前后不一致且未说明最终判别标准,同时供应商未提出疑义,采购人未做澄清,响应文件只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任何一条约定即可判定为实质性响应,不属于瑕疵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瑕疵一般不得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非评审打分项出现的瑕疵,不得作扣分处理。瑕疵符合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依据指:1、不适用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救济条款;2、在对供应商采取相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前提下,瑕疵不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会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产生对其他供应商的不公平不公正。3、响应文件出具的凭证及承诺无理无据、自我证明,或文件、凭据无法考证等,有可能最终导致合同纠纷解决时采购人无法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相关权益的过失或缺点。47开标一览表1、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仅对本项目《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唱标,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请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可以补救因报价金额“单位”差错造成的错误。48评审办法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2.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2.1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响应文件的澄清3.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48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最终报价,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1)供应商资信情况;(2)报价的合理性;(3)服务措施;(4)商务响应;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响应文件递交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9供应商询问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询问方式: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传真至021-64888687,传真后电话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50质疑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全部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3)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4)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5)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51需求解决方案负偏离接受程度51带星号“★”指标不接受负偏离。52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5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须注意的问题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履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价款或报酬;7违约责任;8解决争端方法的约定条款。54合同主要条款与成交响应文件的关系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技术参数、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成交供应商成交价≠合同总价,合同无效。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若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该协议无效。55文件解释权优先顺序本项目文件解释权优先顺序:①竞争性磋商文件、②响应文件、③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④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⑤合同。不论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是否对本条款有遗漏、修改、补充、变更或否决,本条款始终为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全过程的约束性、不可更改性条款。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行为视作为已认可并实质性响应本条款的规定。56投标产品型号不是合同履约与验收的必要依据投标产品型号是供应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技术参数时作出的符号选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认可,是对响应文件承诺的产品相关技术参数的认可,并不构成对投标产品型号的认可。无论合同条款如何描述,投标产品型号始终不成为合同履约与验收的必要依据,合同履约与验收以响应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参数为准。56当履约产品型号实际所涵盖的技术参数与响应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参数不一致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另选型号,其实际所涵盖的技术参数等于或优于响应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参数的其他产品。若出现上述情况,且成交供应商拒不改正的,或将以欺诈论处。不论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是否对本条款有遗漏、修改、补充、变更或否决,本条款始终为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全过程的约束性、不可更改性条款。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行为视作为已认可并实质性响应本条款的规定。57合同验收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请参照合同相关条款解决。58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无效响应文件条款、扣分条款、评分要素与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冲突的处理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无效响应文件条款、扣分条款、评分要素与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发生冲突或对资格要求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为准。59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60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61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涂黑“■”标识为选定项。62一、招标代理费: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金额为:2万元;2、支付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招标代理费已计入投标总价中。3、收款单位: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公司帐户:872830222401012060735、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闵行支行6、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1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2资金来源:财政预算。1.3合格的供应商(1)具备资质条件要求并提交齐全资料的供应商。(2)供应商必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报名成功,未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3)经资格性符合性审核认定合格的供应商。1.4为保证本采购服务合同能得以完全适当地履行,供应商至少应满足1.6款的要求。1.5供应商必须对整个采购范围进行响应,只对其中的部分进行响应将予以拒绝。1.6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事先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1.8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2.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阐明所需采购需求,编制、递交响应文件和采购程序、评审依据、成交条件的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须知(4)采购需求(5)附件(响应文件格式)(6)评审办法及标准(7)合同协议书除此之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其他正式文件或函件,均是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发出时间较晚者为准。2.3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不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经磋商小组审定认为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3)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2.5现场踏勘(1)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特别提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交通状况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供应商可以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自行考察,以便获取为编制响应文件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但供应商对现场情况的了解和对有关资料的理解、引用自行承担责任。(3)供应商自行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因考察产生的任何费用。(4)考察期间,非采购人原因所造成的供应商的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采购人均不负责。三、响应文件的编制3.1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的来往文件,均用中文书写,若需要使用其他文字时,也应有中文对照,其解释以中文为准(产品型号、品牌及特殊说明除外)。3.2响应文件的分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首次响应文件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前密封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是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3.3首次响应文件的内容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来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是真实、有效和准确的,以使其响应文件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这种响应是唯一的,否则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3.4首次响应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如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故意漏项的,将有可能被视作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一旦经磋商小组认定,将不进入商务及技术标的评审)(1)商务部分(具体详见附件)(2)技术部分(具体详见附件)3.5首次响应文件的数量、装帧要求及签署(1)本次响应文件的编制以电子投标的形式,具体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3)供应商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自编目录及页码。如有资质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加以标注说明。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3.6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编制: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各供应商在磋商前自行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报价函附录A-1: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终报价)》书面一份。(3)重要提示:各供应商在磋商前自行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报价函附录A-1: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不密封进磋商响应文件),以备二次报价时使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供应商仍须提供一份与第一次报价一致加盖公章的最终报价表;若第二次报价变动的,由供应商授权人代表须当场重新组价(自备组价设备及造价人员),将总价、明细价格填写在最终报价表,在磋商现场由授权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将最终报价的XML文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留存。(4)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一个日历天内将最终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明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3.7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8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响应文件上传至“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并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3.9迟交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3.10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后,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之后,除磋商小组按评审程序要求外,供应商不得对其首次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3.11响应文件有效期(1)响应文件应自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时起,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3.12响应报价(1)响应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工程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管理费、利润、税费,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材料(含辅材)、提供机械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措施费)等。(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需求涉及到的现场条件:地理位置、交通道路、装卸限制以其他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的因素。有关场地条件的局限、任何附加处理,请在响应报价中单独列出。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引致的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交货期限的申请在合同执行中将不被批准。(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响应的每一种单项货物、服务、工程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响应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对于其响应文件均将予以拒绝。(5)供应商所报的响应报价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前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6)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7)本次报价应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采购需求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人不接受部分或不完整报价。(8)响应报价均不得超出财政预算或者(分项、包件)最高限价,若超出,作为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处理。(9)本次采购成交价即为合同价。(10)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一律用人民币报价。3.13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3.13.(6)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磋商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网上支付2)贷记凭证3)电汇方式(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3.13.(1)、3.13.(3)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6.3.条规定签订合同;3)成交供应商未能支付招标代理费。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四、磋商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磋商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以下简称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4.2.条以证明其出席。4.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文件:(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3)磋商前,供应商必须提交供应商代表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以在响应文件外单独封装,或者制作在响应文件内。4.3磋商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即与单一供应商磋商时,磋商内容对于其余供应商不予公开。4.4本次磋商暂定为二轮(磋商小组视情况增加轮次除外),第一轮为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第二轮为重新提交报价文件。第二轮中的报价为最后报价,所有经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通过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作放弃。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5磋商的先后顺序:按照抽签先后顺序。4.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7采购代理机构将做磋商记录。4.8供应商代表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五、评审5.1磋商小组(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磋商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采购方提交书面评审报告。5.2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5.3首次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首次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的,将组织磋商小组进行后续评审。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5.4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1)磋商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第5.3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2)细微偏差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3)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说明或证明材料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4)详细评审即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分别从“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二个方面进行评审(详见第六章评审标准)。(5)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磋商小组对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5.5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的得分顺序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名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5.6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接触(1)除本须知第5.2条的规定外,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磋商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磋商小组成员接触。(2)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六、授予合同6.1合同授予标准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6.2成交通知书(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的其他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6.3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通知书记载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或补充的资料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4)因成交供应商原因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者提出新的条件而使采购人不能接受,致使合同不能签订,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且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5)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成交供应商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七、磋商注意事项7.1诚信要求(1)根据闵行区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内容”中所列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2)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或履约过程中,出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资质等环节未获得行政许可或延续的、经营不善等),造成不能再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履行,期间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采购人保留另行确定合格供应商的权利。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一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本项目为中春路跨淀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绿化搬迁工程。本项目包含苗木永久搬迁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绿地清理、垃圾外运及绿化养护等工作内容,包含与绿容局沟通并办理绿化搬迁相关手续。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南起疏影路,北至黎安路。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具体描述如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2.2现场临时供水管径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现场临时排污管径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现场临时雨水管径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以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为准。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自行踏勘确认现场情况。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以施工图纸及清单描述工程内容为准。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暂列金额为招标时预先纳入投标总价的金额,若实际不发生,结算时予以扣除。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向总承包人支付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误期赔偿费。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98%,并且长势良好。工程质量若达不到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98%,并且长势良好,应予返修,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并按签约合同价的3%予以罚款。返修所需人力、财力、工期延误等均由分包人负责。拆除重建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如有任何部分须报请政府主管机关查验时,应由分包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负担有关费用。4.1.1建设单位要求本工程中的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4.1.2凡工程用的主要材料均须在商务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供货产地,以便招标人到实地进行质量监督。4.1.3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苗木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电缆、管材、配电箱等需注明提供品牌、厂商,并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质保资料。4.1.4如投标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招标人认可的质量要求时,则投标人应无条件的接受招标人确定的指定供货商。4.1.5植株应小心包裹、运送、拿放,以确保不受损伤。在栽种前除坏死部分外不要修剪,不得用有可能导致树皮破损、断枝或损坏树形的方式弄弯、捆、缚苗木。4.1.6若植株不处于休眠状态,要在运送前根据供应商建议在叶面上喷洒防脱水剂。4.1.7任何对根系、茎干、枝叶不宜的保护措施都可以导致植株被淘汰。所有苗木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均应保护湿润,不可将苗木置于工地两天以上而不栽种。4.1.8避免持枝干抬举或移动苗木。4.1.9在装卸苗木时须小心,以防枝干、根系受损伤,受损的苗木应被淘汰。4.1.10运输时应用防雨布或其他适宜的覆盖物保护苗木不因风吹日晒而干萎。4.1.11在做好种植准备后,应及时运送和栽植。4.1.12应将不能立即栽植的苗木置于种植器中培养,水生植物在栽种前必须有防干措施。4.1.13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应自费进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4.1.14本绿化种植工程要求供应的乔木、花、灌木都须无病虫害,未受污染和损伤,植株应分枝良好根系旺盛,每株植物的根系应主根、次根比例适宜。4.1.15本工程要求严格按照绿化施工规范施工。4.1.16每株乔木应做好规范支撑,牢固、美观、整齐。4.1.17种植时应避开各种地下管线,按规范要求确保树木与管线的最小距离。4.1.18绿地内除种植乔灌花木外,应种植各指定花卉地被和草坪,不能有土面裸露,同时要保证种植密度以确保近期的景观效果。4.1.19中标人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本工程招标人要求养护期为栽植养护期满后的一年,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所有草皮及苗木成活率在养护期内为98%。绿化养护期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或缺损部分按该部分造价扣除。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以资竞标。4.1.20园林栽植土必须具有满足园林栽植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的能力。严禁建筑垃圾和有害物质混入。4.1.21粘土、砂土等应根据栽植土质量要求进行改良后方可栽植。4.1.22栽植喜酸性植物的土壤,pH值必须控制在5.0~6.5,无石灰反应。4.1.23裸根种苗一经挖起应扶土保护,并将其根部埋置于可保持湿润之材料中,加水以保持根部湿润直至栽培;已栽或未栽种植物应加以保护以免干枯,如松针、麦草、锯末或树皮碎皮以麻袋、帆布、塑料布、其他织物或用其他覆盖物,储存的植物每隔适当时间应喷水以维持根部湿润。4.1.24本工程所进绿化种植土土方根据上海市绿化局沪绿【2001】0092号文规定,应在种植前二周,委托有土壤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土壤,不允许使用。其一切检测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4.1.25建设单位委托授权社会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区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理,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植物检疫凭证、土壤成分分析检测凭证、材料合格证等证书和各类工程施工信息。4.1.26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显要位置设立永久性责任铭牌,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中标人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签约合同总价的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5.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递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递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1)应遵循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沪建交(2010)1032号”、《市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并按规定的双方责任承担费用。(2)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针对《市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的理解、承诺说明做专篇专章的具体阐述。(3)对于本项目,投标人尤其要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整改消除隐患。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配置和线路铺设(要求临时宿舍中最大功率电器不得超出200W),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警戒措施。为了保证工地现场合理用电,搭设的临时设施须安装电流限流装置。现场搭设的脚手架绿网必须采用阻燃密目式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放阻燃等级为A级。(4)施工场所统一着装,施工区域内严禁吸烟,若发现有吸烟情况,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者,则对投标人处以总造价1%的罚款。(5)中标后施工区域边界应采取施工技术措施,做好隔离围挡、护栏等有效隔离措施,明确区域划分,各临时出入口指派专人看守,保证不能影响交通、办公正常工作、生活的开展。所需费用(包含开设临时出入口)均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闭口包干。(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具体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作出相应承诺和经济处罚措施。根据项目特点,在措施项目中相应报价。6.2现场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钢管脚手架。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危大工程清单:/;(10)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1)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中涉及渣土外运及回填的,应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涉及渣土的各项要求。(2)承包人应积极按上海市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等工作。(3)承包人应规范经营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挖、铲、推、运工程,应由具有土石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4)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5)承包人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6)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外来渣土或垃圾清运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中标单位进场后,应做好现场管理,防止外来渣土或垃圾倾倒,如发生外来渣土或垃圾,清运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7)/。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10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6.10.1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信息报送后5天内,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实施过程管理。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递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被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被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备第三方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13.计日工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递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工程师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递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工程师要求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递交的不再递交);(8)其他:/。15.3竣工清场15.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第三部分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11)《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及国家、上海市颁布的其他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总说明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5)补充招标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执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7.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7.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各项内容除本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是一项上限固定的费用,已综合考虑了实物工程量增减、项目特征变化、设计变更、现场变化等各种风险因素。如实际施工中未发生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子项,则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已发生的措施费明显低于投标报价的,以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增值税:_9___%。(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1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规费按上海市最新文件要求执行。3.1.7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3.1.8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9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3.2.3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3.2.2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采购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采购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除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绿化搬迁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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