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配电工程 配电设施配备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2025)



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JJLBZXYYSBCG2025-34号
二、项目名称: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库尔勒新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友好西路凯源福城小区3幢3层3号
报价:260000(元)
86.6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
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
开展日间照料中心配电设施配备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完成
霍国顺
新26599145343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颖,卢晓卜,王雪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其计算标准和方法按原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及中价协【2013】3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地 址:南环路南苑大厦
联系方式:0996-25013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
联系方式:1999919694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婕旭
电 话:19999196949

附件信息:

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doc1.0M

中小企业声明函433.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8月08日 18:48

评审专家名单
卢晓卜,张颖,王雪雷

总中标金额
¥26.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贾婕旭

项目联系电话
19999196949

采购单位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采购单位地址
南环路南苑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96-2501309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9999196949

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文件编号:XJJLBZXYYSBCG2025-34号招标代理: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采购单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盖章)1.1.1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项目编号:XJJLBZXYYSBCG2025-34号采购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联系人:贾婕旭联系方式:19999196949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目录一、竞争性磋商公告二、供应商须知其他说明:(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竞争性磋商程序六、授予合同七、质疑和投诉八、项目验收九、适用法律十、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十一、其他注意事项第一章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10-1:材料暂估价表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2.一、竞争性磋商公告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的委托,对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采购项目名称: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二、招标文件编号:XJJLBZXYYSBCG2025-34号三、采购单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四、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五、采购机构地址: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六、采购内容及预算:标项名称: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元):300000元最高限价(元):270054.27元简要规格描述:开展日间照料中心配电设施配备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完成。七、项目实施地点、完工时间、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磋商文件。八、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00%。)(3)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所投标的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4)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上提交网上查询加盖公章的截图彩色扫描件。(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为充分保证完善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9、取获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十、获取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十一、投标保证金缴纳及确认时间: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2025年8月6日11: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项目招标项目名称[标准格式:XJJLBZXYYSBCG2025-34号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否则,届时其投标将被拒绝。十二、招标文件售价:0元/包十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8月6日11:00(北京时间),若逾期,届时其投标将被拒绝。十四、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供应商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20日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3.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6.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1号群:30349928(如已加入1-11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一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7.为了保证开评标顺利进行,政采云线上开标功能完全实现,供应商开标所使用的电脑设备须具有视频及语音功能。十五、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地址:库尔勒市南苑大厦联系人:孟克其其格联系方式:0996-250130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联系人:贾婕旭联系方式:19999196949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7月26日二、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列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项目名称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2采购人采购人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联系人:孟克其其格联系方式:0996-2501309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联系人:贾婕旭 联系方式:19999196949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5项目预算(最高限价)270054.27元 6供应商资格条件基本资质:(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00%、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00%。)(3)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所投标的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4)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上提交网上查询加盖公章的截图彩色扫描件。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为充分保证完善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 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其他说明:(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按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5)为充分保证完善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8备选方案☑ 不接受□ 接受1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6日11:00(北京时间)11标前准备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12开标地点及投标文件递交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投标人应于2025年8月6日11:00时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13招标文件解密时间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5年8月6日11:00-11:30前)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2025年8月6日11:30)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14投标人开标现场要求投标单位不用现场投标,按规定时间上传电子投标书即可。(投标结束后投标供应商在5天内将投标文件(一正一副)递交至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办公室;联系人:贾婕旭,联系电话:19999196949)15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在《成交通知书》核发后3天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5000元。其计算标准和方法按原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及中价协【2013】3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16付款方式备注:最终付款方式以和甲方单位签订合同为主。17磋商小组的组建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共 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0 人和专家评委 3 人。小组确定方式: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18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电汇、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推荐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以基本户提交。磋商保证金:金额(小写):6000元 金额(大写):陆仟元整;(备注项目名称 ) 保证金:6000元(转账或汇款)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户名: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香梨大道支行账号:65050170604600000905 行号:105888000160投标人办理保证金时,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如字数超出规定可简写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缴纳期限: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2025年8月6日11: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19评审办法综合评分--竞争性磋商20磋商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21是否允许投报进口产品□是☑否 22踏勘现场不组织23政府采购政策说明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24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完成。25废标和无效投标情形(1)开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形 a.在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时,到场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开标过程中的无效投标情形 a.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b.投标文件超过规定的时间送达的;c.未进行加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3)评标过程中的废标和无效投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判定,详见评标办法。26质量标准合格 27磋商轮数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1、磋商轮数:二次(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2、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含修正的响应文件,如有),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密封后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3、最后报价的递交地点、公布地点同开标地点,并在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见证下统一集中收缴,逐一展示、公布和登记报价,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28商务、经济、技术文件1、投标文件组成: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构成。2、投标文件编制: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的签章:电子签章。4、投标文件的形式:☑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如有)】,☑“纸质标书”;(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2)“备份投标文件”(若有)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份数:(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线上传递交。(2)“备份投标文件”(如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接受以U盘为介质形式递交,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3)“纸质标书”:开标后各投标人需在公示期满后2日内,另行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及电子版(U盘或光盘)一份)。递交至招标代理处存档,内容须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纸质版及电子版标书邮寄地址及收件人: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万锦苑4楼(新疆建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件人:贾婕旭,联系电话:19999196949。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6、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能撤销投标文件。7、中标后,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8、存在下列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进行公开:(1)中标或者成交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9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0信用情况信用记录查询时间及方式:(1)查询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日期起至开标日期止,超出此时间范围将被视为无效投标。(2)查询方式:投标人自行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网页材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性文件中进行承诺。本项目不接受失信企业投标。注意事项1.请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旧版本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2.请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制作时所用的 CA 锁与投标文件解密时的 CA 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3.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内容,其投标文件作废。(如假证书、假业绩、隐瞒不良行为记录、夸大荣誉、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的相关证件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等);在签订合同之前,投标人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内容,招标人可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库。其他要求1.《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本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进行编制。本工程计价依据按新建标[201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计税方式为增值税。2.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在措施项目中未列入的项目,均认为已被投标人计入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3.结算方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审计结算。4.若清单特征描述不清、不详、不明确,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规范考虑在报价中。投标人报价时应按照答疑、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施工规范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内容。其他注:1、本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2、本表中“”标示选择使用该项一、投标须知1、总则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的工程概况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2、招标范围1.2.1、本工程招标范围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投标人除非接到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补充》,否则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工程招标范围。1.2.2、本工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3、工程资金1.3.1、本工程的资金来源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3.2、本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3.3、本工程的部分资金用于合同范围内合格下的支付。1.4、招标方式及备案1.4.1、本工程招标方式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5、合格投标人1.5.1、投标人资格要求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1.5.2、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1.5.4、招标人有权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更为完整、更详细的投标人资料。1.6、投标费用1.6.1、投标人应承担其1.5.3本工程联合体说明按附表第7项规定执行。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做任何补偿。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组成2.1.1、磋商文件由本文件及由招标人按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发出的磋商文件补充构成。2.1.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会纪要等书面材料在本招标工程中均称磋商文件补充。2.1.3、磋商文件补充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如果磋商文件补充内容与在此磋商文件补充发出之前的磋商文件等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相冲突,请投标人执行磋商文件补充的相关内容,先前发出的磋商文件等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自动废止。2.1.4、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和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尤其应注意有“废标”、“拒绝评审”或字体下方加下划线或字体加粗、加黑字体字样的条款,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磋商文件澄清2.2.1、投标人收到磋商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于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磋商文件补充形式予以解答并及时送至所有投标人,否则招标人不作任何解释。2.3、磋商文件修改2.3.1、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磋商文件补充形式修改磋商文件。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磋商文件补充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应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补充中写明。2.5、招标控制价2.5.1、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5.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2.5.3、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5.4、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编制。2.5.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3、投标报价3.1、本工程投标计价方式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清。3.2、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3.3、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企业定额及当地市场因素及工程特点等报出综合单价。3.4、除非招标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3.6、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细目在实施时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细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价格之中。3.7、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3.8、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填报价格。3.9、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10、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包括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如果工程预算中错漏项则被认为分摊到了其他项目中。3.11、措施项目费的内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其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采用以“项”为单位的方式报价;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2、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3.12.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3.12.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和更改。3.12.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3.12.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3.13、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4、投标保证金4.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4.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2.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4.2.2、投标人不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4.2.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2.4、投标人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4.3、退还投标保证金4.3.1、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3.2、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企业退还保证金时,还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5、招标答疑会及现场踏勘5.1、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提出疑问,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2、投标人将自行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3、招标答疑会上所产生的问题和答复,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内将招标文件补充形式送至所有投标人。6、投标文件6.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和经济标构成。6.2、商务部分内容6.2.1投标承诺书6.2.2开标一览表6.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2.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2.5投标人概况6.2.6项目经理简历6.2.7项目管理人员6.2.8上一年度(2024年度)财务状况表6.2.9其它资料6.3技术部分内容6.3.1施工组织设计6.4经济部分内容(1)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表(3)投标报价编制说明(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5)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7)拆除项目清单计价表(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9)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0)暂列金额明细表(11)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表(12)专业工程咱估价表(13)计日工表(1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6.5、投标文件纸张要求6.5.1、商务部分、经济部分应采用A4打印纸。6.5.2、技术部分必须采用A4打印纸。但技术标中施工平面布置图以及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可以采用A3打印纸。6.6、投标文件书写要求6.6.1、商务部分、经济部分可采用碳素墨水或打印方式书写,但建议投标人最好采用打印方式书写。6.6.2、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必须采用打印方式书写。6.7、投标文件装订要求6.7.1、商务部分、经济部分应按封面、目录、正文顺序装订。6.7.2、技术部分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表或施工进度网络图均放在技术标最后。6.8、投标文件字体要求6.8.1、商务标部分、经济部分所采用的字体,以能够供评委识别看清为准。6.8.2、技术部分正文应采用Word文档编写,所有字体均采用四号宋体字,所有字体为黑色,且不得有任何修饰。字间距为标准,行间距为单倍行距。施工平面布置图以及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中的字体采用宋体字,字迹以清晰为准。6.8.3、技术部分编制时Word软件设置要求1)页面设置-文档网络-只指定行网格-默认-确定;2)段落-缩进和间距-行距(单倍行距,设置值为空白);3)段落-特殊格式(首行缩进);4)段落-度量值(2个字符);5)段落-如果定义了文档网络,则自动调整右缩进(不点取);6)段落-如果定义了文档网络,则对齐网络(不点取)。6.9、投标文件递交6.9.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上传政采云平台。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整个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评审。6.9.2、招标人事先约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6.9、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6.10.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6.10.2、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同样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盖章和递交。6.10.3、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6.11、投标文件澄清6.1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非改变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澄清,但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将不予接受。6.12、投标文件格式6.12.1、投标文件格式见第五章。6.12.2、投标人应使用本招标文件后面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制和填补,如果本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编制。2.1.7、竞争性磋商程序7.1磋商小组的组成7.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审、磋商、打分等全部评审工作。磋商小组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磋商方法7.2.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7.2.1项目评审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7.3响应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7.3.1资格性检查(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资格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2)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检查时,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资格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性检查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件和资格证明文件供磋商小组核查,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4)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必要时可按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核实,或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澄清,查询及澄清结果将作为审查的依据。(5)通过全部资格性检查条件合格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检查,其响应文件方可进入下一个检查阶段。7.3.2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7.4违法违规行为7.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文件处理:(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8)响应文件报价具有唯一性,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9)使用伪造、变造的行政许可证件;(10)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1)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2)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7.5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7.5.1响应文件的修正及澄清(1)磋商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提交最终报价时,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7.5.2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7.5.3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7.5.4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7.5.5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7.6磋商7.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7.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7.6.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7.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7.6.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5.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6.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7.6.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6.9采购结果确认(1)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依据对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7.7.公示或公告7.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8、授予合同8.1签订合同8.1.1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根据成交结果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签订合同。8.1.2采购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8.1.3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2.3.9、质疑和投诉9.1质疑9.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如果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质疑人法人签章和单位公章;(3)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4)明确的请求和必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资格预审的,则必须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盖章;(6)提起质疑的日期。特注: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9.1.2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9.1.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9.1.4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9.2投诉9.2.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2.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诉人应是参与项目的供应商;(2)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内;(5)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处理的;(6)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9.2.3供应商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2)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3)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9.2.4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9.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2.4.10、项目验收10.1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10.2验收标准: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2.5.11、适用法律11.1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6.12、磋商文件的解释权12.1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单位所有。2.7.13、其他注意事项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3.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3.3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13.4参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13.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投标文件响应程度资格审查表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3.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所投标的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4.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扫描件;5.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6.项目经理(且为本单位注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的扫描件;7.具有良好的信誉,分别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公司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截图。(“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点击投标公司名称/点击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投标公司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网页查询须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首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内);8.投标保证金缴款凭据原件的扫描件。说明:(1)-(10)项为投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如果缺项则视为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是否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2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标准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3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以及商务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4投标最终报价是否未超过采购预算;5投标文件是否未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及以上报价的;6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7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结论:是否通过评审8.3.3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当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实质上响应的,视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不得进入综合评审程序。2、技术、商务标评审标准序号评标指标 分值 评标内容一报价部分30分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分的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3×100二技术部分40分具体按下列标准要求进行评审1施工、技术方案15分实施方案是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宏观规划,它涉及项目的全局和整体。需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规模、性质、施工条件和重难点;(2)施工安排,包括工程施工目标、工程施工顺序、针对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施工安排并描述主要管理和技术措施;(3)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始结束时间、总体进度计划的目标控制要求;(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包括技术准备、现场准备、资金准备、劳动力配置计划、物资配置计划;(5)清单所含设备的安装、调试、配送方案(包括主要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辅材的安装) 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1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215分针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方面的论述:施工质量控制方案详细合理,需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工艺;(2)材料验收;(3)质量服务计划表;(4)资金使用计划;(5)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方法。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1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 注:缺陷指:1.方案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2.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存在明显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3.内容前后矛盾或存在逻辑错误或表述错误或科学原理错误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4.存在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310分针对工程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论述:管理措施规范,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措施:(1)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2)防护设施;(3)安全保护方法明确;(4)施工措施。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5分,每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 注:缺陷指:1.方案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2.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存在明显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3.内容前后矛盾或存在逻辑错误或表述错误或科学原理错误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4.存在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三商务部分30分具体按下列标准要求进行评审1企业业绩6分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项得3分,最高得6分,无业绩证明材料不得分。注:提供上述项目的合同(要点包括签约时间、项目名称、金额和双方盖章)或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该项业绩视为无效。2人员配备8分施工承包管理团队配置应完整,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造价师)、质检员岗位。根据施工团队人员配备合理,满足要求等方面进行评审得分。每满足一个人员配备得1分,最多得8分。3相关承诺5分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质量保修期限、保修响应时间、应急处理方案等有关承诺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每项内容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4财务能力和状况6分能够提供近2年(2023年-2024年)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每年每项得3分;最多得6分。5标书质量5分投标文件有目录和页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制作要求的得5分;基本响应的得3分;投标文件无目录、无页码或目录、页码编号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不得分。指标总分合计100分总计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4八、订立时间4九、订立地点4十、合同生效4十一、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第1条一般约定61.1词语定义和解释61.2语言文字121.3法律131.4标准和规范13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1.7联络161.8严禁贿赂171.9化石、文物171.10知识产权181.11保密19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1.13责任限制20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第2条发包人202.1遵守法律20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2.3提供基础资料222.4办理许可和批准222.5支付合同价款232.6现场管理配合232.7其他义务2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43.1发包人代表243.2发包人人员253.3工程师263.4任命和授权273.5指示273.6商定或确定283.7会议29第4条承包人29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4.2履约担保31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4.4承包人人员344.5分包354.6联合体374.7承包人现场查勘374.8不可预见的困难384.9工程质量管理38第5条设计39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5.2承包人文件审查405.3培训425.4竣工文件435.5操作和维修手册435.6承包人文件错误44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456.1实施方法456.2材料和工程设备456.3样品486.4质量检查50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6.6缺陷和修补54第7条施工547.1交通运输55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7.3现场合作577.4测量放线587.5现场劳动用工587.6安全文明施工597.7职业健康627.8环境保护637.9临时性公用设施647.10现场安保657.11工程照管66第8条工期和进度668.1开始工作668.2竣工日期678.3项目实施计划678.4项目进度计划688.5进度报告698.6提前预警708.7工期延误718.8工期提前728.9暂停工作738.10复工75第9条竣工试验759.1竣工试验的义务759.2延误的试验779.3重新试验77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7910.1竣工验收79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10.3工程的接收8110.4接收证书8210.5竣工退场83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11.1工程保修的原则8411.2缺陷责任期8411.3缺陷调查85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11.5承包人出入权87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11.7保修责任88第12条竣工后试验88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12.2延误的试验8912.3重新试验90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第13条变更与调整9113.1发包人变更权91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13.3变更程序9213.4暂估价9413.5暂列金额9513.6计日工95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914.1合同价格形式9914.2预付款10014.3工程进度款10114.4付款计划表10314.5竣工结算10414.6质量保证金10614.7最终结清108第15条违约10915.1发包人违约10915.2承包人违约111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第16条合同解除112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第17条不可抗力119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19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19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第18条保险122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22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18.3货物保险12318.4其他保险123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第19条索赔12519.1索赔的提出125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27第20条争议解决12720.1和解12720.2调解12720.3争议评审12720.4仲裁或诉讼129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1第1条一般约定131第2条发包人13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35第4条承包人136第5条设计139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39第7条施工141第8条工期和进度143第9条竣工试验145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5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6第12条竣工后试验147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7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9第15条违约153第16条合同解除153第17条不可抗力154第18条保险154第20条争议解决155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7附件1《发包人要求》158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2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63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6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7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6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库尔勒市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6.工程承包范围:库尔勒市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配套资金-配电工程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内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7)人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办理许可和批准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支付合同价款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工程师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指示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6商定或确定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会议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分包4.5.1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工程质量管理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竣工文件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3.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3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缺陷和修补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3现场合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电工程 配电设施配备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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