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物安全柜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01000250127167024-01195756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8132725767B
公告标题:
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01000250127167024-01195756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上海象屿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2459号2幢3层-1
86.35
2398000.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
品牌型号:生物安全柜 赛默飞 1579
生物安全柜:119900元/台实施周期: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送货并完成安装。免费质保期:设备在验收合格后提供5年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全部配件不再收取额外费用,5年内进行相应软件的免费升级。
1
2398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顾建海,马爱华,袁云来,方捷,宋黎黎,姜钰杰,刘凡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收取,按货物类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037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专家综合评审,上海象屿机电有限公司技术参数全部符合,并提供证明材料,安装调试、应急服务方案详细、科学,业绩多,综合实力强。经评审专家综合打分,综合得分最高,故推荐上海象屿机电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单位。未中标供应商的未中标原因,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请供应商注意自行查收(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纸质文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309号
联系方式:021-630133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号1号楼三楼
联系方式:139165200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章老师
电话:13916520020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pdf672.0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8-11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象屿机电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310101000250127167024-01195756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309号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7-1510: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01000250127167024-01195756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预算编号:0125-00002903预算金额(元):2,400,000.00最高限价(元):包1-2,400,000.00采购需求:包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2,400,0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采购生物安全柜。实施周期要求: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送货并完成安装。免费质保期:验收合格后提供五年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全部配件不再收取额外费用,五年内进行相应软件的免费升级(如有)。(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注: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相关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6)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6-24至2025-07-0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15日1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2025年7月15日1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三楼(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305会议室。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2)澄清答疑: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代理机构提出,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以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发布。(3)建议投标人至少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传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投标人无需致电提醒签收及其相关事宜;投标人如需撤回已签收的投标文件,须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有关情况说明(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告知。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地址:黄浦区斜土路309号联系方式:021-6301338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03室联系方式:54253318*86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章老师电话:1391652002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10101000250127167024-01195756项目属性:货物类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二)工业(制造业)2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地址:黄浦区斜土路309号联系方式:021-63013388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楼联系人:章老师联系方式:130165200204信用记录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后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将作无效标处理。5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本项目如涉及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6小微企业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文、(财库〔2022〕19号)文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若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有关资格认定条件并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对相应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若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响应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且相应小型、微型企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6小微企业有关政策上述均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中小企业声明如有虚假内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未提供上述所列对应材料的投标人,均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7答疑与澄清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答疑、澄清会议。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以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告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8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如允许,以财政监管部门签发的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书面回执上的内容和范围执行,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9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1、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2、本项目若需分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且经由采购人同意。3、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享受过价格扣除政策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中型或大型企业。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11是否现场踏勘不组织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12是否提供演示不提供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13是否提供样品不提供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14投标文件组成及密封投标文件(电子)数量:1份(密封方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纸质)数量:2份(需装订成册并在开标现场密封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5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供应商可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查收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原因,请登入“上海政府采购网”查收“中标结果通知书”(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纸质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03室1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7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内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1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人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19付款方式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第七章: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各标项的对应内容。20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内。21投标文件的接收(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上传所需工具软件请自行至网站查询下载)。(2)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2025-07-15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3)建议投标人至少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传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投标人若需撤回已签收的投标文件,应以传真或其它书面形式(须签字并盖章)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4)开标地点(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地点):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05室。22中标服务费详见投标人须知“总则”内相关条款。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23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符合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中以★表示的要求必须符合,不得偏离。24其他(1)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则、规定和惯例。(2)本项目按规定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人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本招标文件有关程序性规定如与电子招标系统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招标系统为准。(3)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电脑操作等技术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9576325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若有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最新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以政府采购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为准。)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项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2.本次招标有关定义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委托依法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3“招标方”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2.4“投标人”系指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申请人”系指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申请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将“投标人”和“投标申请人”统称为“投标人”。2.5除另有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方”“招标人”、“采购方”、“建设单位”、“建设方”、“业主”、“业主方”、“用户方”等均系指第2.3条所称的“采购人”或“招标方”。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法律法规和《投标邀请》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如《投标邀请》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3.1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方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投标费用无论本次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的所有费用,招标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构成、解释及其他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投标人资格、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阐明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项目招标文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生成。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4)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资料要求(5)招标项目及要求(6)评标办法(7)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被视作无效投标文件。5.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方所有。投标人因对招标文件不明或误解或认为招标文件存有需澄清修改之处但未及时向招标方提出的,其产生的投标责任、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就此提出的任何异议均不被接受。5.4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处理,遵循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的原则、规定和惯例。6.领取招标文件、现场考察、标前提问及标前答疑6.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如实登记联系人、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此为投标截止前招标方与其联系的依据,凭此依据招标方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6.2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的方式通知招标方,并可要求招标方答疑、澄清或修改:6.2.1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存有错漏、不清晰、不完整、前后不一致或其他不合理之处的;6.2.2认为招标文件存有倾向性、排斥性内容或有歧视性要求的;6.2.3认为招标组织程序有不规范或不合理之处的;6.2.4对招标项目有重要合理化建议的。6.3招标方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6.4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招标方可以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或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的具体安排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方如另有书面通知的,以该通知为准。6.5答复内容如涉及修改原招标文件的,招标方将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6投标人自行承担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7.2招标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方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3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可以合并制作答疑澄清文件。7.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可以视具体情况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7.5除非特殊情况,招标文件不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社会背景、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以及有关常识性内容,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应当了解上述与中标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三、投标文件8.投标文件的语言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简体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非简体中文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效。9.投标计量单位和货币9.1除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效。9.2除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下的投标货币均采用人民币,否则相应投标内容视为无效。10.投标文件内容基本要求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内容应全面、清晰、前后一致。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未能响应的内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否则可能导致招标方认定其已经响应或属投标缺陷或投标无效。10.2招标项目不划分标包的,投标文件需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划分标包的,投标文件需以标包为单位完整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或相应标包的投标无效。10.3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简明扼要,避免冗长、繁复,遵循精简节约、便于招投标活动开展、便于评审的原则。10.4投标文件应按要求载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此为投标截止后招标方与投标人联系的依据,凭此依据招标方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1.联合投标11.1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知识产权12.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2.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2.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12.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3.投标文件基本构成(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或五证合一);(4)投标人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附后);(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资格声明函;(7)中小企业声明函(非必须项,格式见后);(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10)各类资质、荣誉证书扫描件;(11)投标报价一览表;(12)投标报价明细表;(13)商务响应偏离表;(14)技术规范偏离表;(15)★投标产品中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应提供相应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16)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明及售后服务承诺书;(15)设备说明一览表;(18)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方案;(20)售后服务方案;(21)拟从事本项目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16)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验收方案;(17)拟从事本项目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18)提供近三年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含采购人、项目名称及内容、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19)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2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21)供应商认为有利于中标的其它说明和资料。注:1)上传的资料应该都是清晰的可辨认的。2)如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与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供应商可按照同一格式自行划表填写。14.投标文件格式14.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其相应投标内容视作无效。14.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可自拟格式编写。15.投标保证金15.1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16.2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方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制作和签署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数据构成一般分两部分:一为按照电子招标系统要求直接填写上传的数据(如系统内设的投标报价汇总表),或通过电子招标系统直接上传的符合招标要求的PDF格式的投标文件;二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完整编制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含响应招标要求的原始盖章及签字,将该投标文件进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招标系统形成的数据。17.2投标文件字迹应清晰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均需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因文字图表不清晰、字迹潦草等文件制作原因导致投标内容难以辨认或非唯一理解的,均属无效投标内容。17.3投标文件应当列目录并逐页编码。17.4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要件应完整,如有遗漏,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17.5投标文件篇幅应精简。招标文件设有多个标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响应多个标包的,可合并编制投标文件、合并其共性投标内容(但需注明)。18.投标文件的加密18.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投标内容和数据进行加密。19.投标文件的提交(数据上传)19.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数据上传)。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9.2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未事先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19.3本次招标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19.4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方将按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签收并出具回执,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因电子招标系统故障、数据传输网络故障、签收时间过于紧迫等非招标方原因导致招标方无法及时签收、出具回执的,招标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必须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0.2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20.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放弃投标,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20.4无论本次招标的过程及结果如何,除非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已经撤回,投标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交的任何资料招标方均不退还,投标人有特别声明并经招标方同意的除外。21.其他投标须知21.1本招标项目不划分标包。21.2本项目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招标项目。本招标项目核心产品有:详见第五章招标项目及需求。21.3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默认招标文件明示的所有内容、程序及相关活动,不对投标人任何权利构成侵犯、任何保密义务构成违反。21.4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方人员(包括招标方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另行邀请的协助人员等)与任一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时起立即向招标方提出回避申请。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无需回避。21.5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规定。投标人如为中小企业或福利企业或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扶持促进类型的企业,或响应产品属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可的节能、环境认证等类型的产品,可将相关证明资料载于投标文件中。21.6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否则投标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1.7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人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21.8除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已明示的内容外,投标人对电子招标系统的任何疑问招标方均不作解答。21.9因以下原因导致本项目采购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招标方不承担过错责任:(1)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故障、数据传输网络发生故障以及遭受网络攻击等;(2)招标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有不当操作;(3)电子招标系统的相关程序、内容设置不当;(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21.10代理机构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组织实施本次招标,因电子招标系统中其他单位的网上审批或其他相应操作导致本项目招标日程安排受到的影响,代理机构概不负责。21.11因电子采购的特殊性(不可预计性、不可控制性、管理措施不完善性等),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如发生明显不公平、不规范或不合理现象的,招标方有权立即中止或取消采购活动。四、开标和评标22.开标22.1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邀请采购人、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招标方可在未事先通知投标人的情况下酌情延迟开标起始时间。22.2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参加开标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投标人可以委派多人参加开标,所有参加开标的人都应签到(包括电子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22.3招标方、投标人均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进行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投标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证书U盘)、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以进行开标相关操作。投标人可以借用招标方计算机设备进行开标相关操作,但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招标方均不承担责任。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难以到招标方指定地点参加开标的,可以缺席开标现场,但应及时告知招标方,并按照招标方要求在电子招标系统上进行投标数据解密、电子开标等相应操作,否则视作放弃投标。22.4工作人员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唱标、组织投标人查看开标记录并签字确认。22.5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开标时,因投标人未能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数据解密等原因,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法被开标唱标的,视作其未投标。23.评标23.1评标工作由招标方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23.2评委会在招标方的统一组织下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条件和规定,以电子方式对各份投标进行评审。23.3评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评审不受干涉,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追究相关责任。23.4评标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评标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87号令相关规定、电子招标系统相关设置规定进行。23.5开标后、评委会评标前,招标方将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检查。招标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依据国家规定、行业规定及常识惯例、投标文件相关证明资料及相关响应内容等,对投标人资格符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载明相关证明资料、相关响应内容,或载明的相关证明资料、相关响应内容不具有足够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合理性,均属于投标缺陷,投标人应按招标方要求就该缺陷作相应澄清、说明或补正。该投标缺陷较多且情形严重的,可认定投标人资格不符合。23.6评委会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响应情况。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严重不符合招标要求,或严重限制招标方权利和规避投标人义务的内容,并且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会影响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地位。23.7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报有关部门处理:(1)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合格投标规定的;(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署、盖章且情形严重的;(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件要求、格式要求编制且情形严重的;(6)投标报价不符合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7)有弄虚作假、故意制造投标缺陷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23.8经检查或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被拒绝、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中标资格,评委会不再继续评审该份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内容的,评委会不再继续评审该无效内容。23.9在不构成对招标文件重大偏离、且非投标人故意的情况下,投标文件中情节轻微的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细微错误或遗漏、资料或数据不够清晰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其他轻微投标缺陷,评委会可视情形要求投标人就此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未按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评标时可按“最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中标签约时招标方可按“最有利于招标方”的原则处理。23.10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方式,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被接受。23.11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以组织评委会及有关人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人做必要的考察,包括考察投标产品实样、演示、实例操作以及上门考察、类似业绩考察等。投标人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否则可能导致评委会对所涉投标内容按“最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23.12在不构成对招标文件重大偏离但又无法忽略、且非投标人故意的情况下,因投标文件内容间不一致或表述模糊导致明显非唯一理解的,均视为投标缺陷,评委会视情形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2)中文表述的内容与非中文表述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3)多次提交的投标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以提交时间晚的为准;(4)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各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汇总表为准;(5)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或数字位数错误导致与其他报价推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或与常识不符的,按后者修正为准;(6)针对性的投标应答内容与投标文件所附宣传印刷资料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7)报价部分与商务或技术部分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商务或技术部分中,直接与报价相关的内容与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8)援引的论点、数据或证明资料之间,证明力较强的与证明力较弱的有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9)表述模糊或其他内容不一致情形导致明显非唯一理解的,评标时按“最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原则处理,中标签约时招标方按“最有利于招标方”的原则处理。投标人不同意按上述原则处理的,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23.13详细评审适用于经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见“第六章评标办法”。23.14招标项目废标或部分标包废标的,按政府采购有关废标规定处理。未废标的,评委会经详细评审按每标包分别推荐2家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定其中标候选顺序,并提出授标建议。23.15在审查投标文件中资料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时,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之间有不一致意见并可能导致判定无效投标的,若有评委提出需以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方式,要求其提供相应资料的原件、相应数据的原始来源、涉及到的政府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或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以便进一步核实原投标文件中资料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评委会应当接受。除上述情形外,评标过程中因评委之间对重要评标事项意见不一致导致评标无法继续进行或无法产生结论的,招标方可以组织全体评委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处理办法,表决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上述情况需记录于评标报告中。23.16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应听取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招标相关过程和程序的介绍说明。23.17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其意见及理由。23.18评委会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的,其评标工作和评标结论无效,招标方不予接受并报有关部门处理。五、定标24.定标24.1招标方根据评委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24.2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24.3招标项目废标或部分标包废标的,招标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废标理由和结果。项目划分标包的,废标信息可与中标信息合并发布。24.4招标方不另行向投标人发出未中标或废标的书面通知。24.5定标、发布中标公告等的相关程序及内容均按照财政部87号令相关规定及电子招标系统相关设置要求执行。24.5中标服务费(1)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2)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如下:服费务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类率型中标金额(万元)100以下1.5%1.5%1.0%100(含)-5001.1%0.8%0.7%500(含)-10000.8%0.45%0.55%1000(含)-50000.5%0.25%0.35%注:采用累进制计价。(3)成交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公司支付成交服务费。(4)成交服务费以转账形式支付。(5)转账信息:公司名称: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永康支行银行账号:3168320300501786525.中标通知书25.1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将视情形对中标人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资格、资质等证明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中标人应当配合,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方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有虚假投标、无履行合同条件或能力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方将视情形选择排位在原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重新评标或废标。25.2经审查后招标方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5.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4特殊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尚未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因其自身原因不再具备中标资格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方可以宣布中标通知书失效、并要求原中标人退还中标通知书或宣布放弃中标。招标方可视情形选择排位在原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或者重新评标或废标。六、签约、履约及验收26.签订合同26.1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方有权审查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包括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财务、技术、人员、装备、生产服务能力、类似业绩及信誉等情况,中标人应当配合,否则视为放弃签约履约资格。26.2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中标人原因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中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系统的设置要求上传合同内容。26.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6.4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均为采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6.5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6.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中止或终止签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7.合同分包27.1本项目不接受中标人以任何分包方式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28.采购人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追加或减少的采购金额累计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9.履约保证金29.1本项目中标人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30.履行合同30.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0.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30.3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1.合同验收31.1中标人与采购人双方履约至验收条件具备时,采购人依据合同组织验收。31.2采购人可以视情形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3验收合格是付清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七、投标纪律要求32.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行为:(1)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3)与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4)向招标方、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协商谈判,以谋取不公平竞争地位;(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中标、签约或履约资格将被取消,涉及违法违规情节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八、询问和质疑33.询问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34.质疑34.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4.2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4.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4.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位置:“首页-操作须知-质疑投诉”中下载。34.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34.3条和34.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须在发出当天与代理机构经办人联系)。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求质疑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的,质疑供应商应当按要求补正相关材料。质疑联系部门: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部),联系电话:54253318*827,地址: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28室35.投诉35.1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招标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5.2未经过质疑而直接提出的投诉不被受理。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索引表(需显示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响应条件”、“符合性审查响应条件”与“评分方法”在投标文件中逐条显示对应位置的(页码))序号资格审查响应条件(以下证照的盖章签字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索引目录(页码)无效标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逐条响应位置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清晰扫描件___页至___页2投标函: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中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___页至___页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给定格式填写)清晰扫描件___页至___页4信用记录查询: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后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___页至___页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须按给定格式填写)清晰扫描件___页至___页6资格声明函: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中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___页至___页…………—25—序号符合性审查响应条件索引目录(页码)审核项投标文件逐条响应位置1招标文件中以★表示(除资格性审查内容以外)的要求必须符合,不得偏离的内容。___页至___页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标情形:超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串标、围标、违反劳动法等情形。___页至___页…………___页至___页序号评分响应条件索引目录(___页)评分方法(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逐条响应位置___页至___页___页至___页___页至___页___页至___页___页至___页___页至___页___页至___页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公章):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26—一、投标函(本表必填,未按格式提供作无效标处理)致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贵方项目编号为的项目(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的名称),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并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2份。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90日。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在本项目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27—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日期:—28—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表必填,未按格式提供作无效标处理)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单位项目(项目名称)的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提交、解密、投标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贵单位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的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29—三、资格声明函(本表必填,未按格式提供作无效标处理)致招标方:我方现参加贵方招标项目的投标,项目编号为:、项目名称为:项目。现我方郑重声明,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拟投标合同项下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在本项目投标时间前3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30—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本表必填,未按要求完整提供的,作无效标处理)我方(投标人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31—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组织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二)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3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33—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4—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35—七、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包1项目名称实施周期免费质保期备注报价(总价、元)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填写投标报价汇总表注意事项:1、投标报价汇总表应当置于投标文件正文的前3页位置;2、所有投标总价都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数,不设小数;3、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容应当简明扼要,投标报价汇总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4、本项目中可能产生的相关配件费用应包含在本次报价中。—36—八、投标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价格单位:人民币(元)123456789101112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位数量单价设备合价技术文件费安装费其他服务费分项合价投标总价注:1.表中同一行中的第8栏数据=第6栏数据×第7栏数据。2.表中第9栏、第10栏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第8条要求列明细表。3.表中同一行中的第12数据=第8~第11栏数据之和。4.表中的“投标总价”=∑(第12栏的数据)。5.表中第11栏的费用如果有时,应注明具体内容。6、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按本项目中的各部分填报本明细表,否则会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判。7、上表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相应内容一致。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37—九、设备说明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说明图片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38—十、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要求投标响应偏离及其影响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39—十一、投标人基本情况(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及“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总篇幅限制在A4幅面3页内。)(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2)投标人在本行业中的自身优势、特色等(3)其他内容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管理人员营业执照号技术人员注册资金服务人员开户银行其他人员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40—十二、投标人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近三年(按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一览表,需附业绩证明文件)年份业主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完成概况合同金额证明联系方式备注证明材料需含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含采购人、项目名称及内容、交付日期、签订时间、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41—十三、技术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序号产品品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偏离说明(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要求的证明材料所在页(如有)注:1.必须提供“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中“★”、“#”技术参数、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并且应当体现所投产品的型号规格、准确规格参数并根据正负偏离情况标注页码及参数偏离情况说明,如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影响投标文件评判;2.技术偏离表完全复制、黏贴采购需求文件中技术参数的,将影响投标文件评判。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42—十四、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技术及服务人员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项目负责人说明表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一寸照毕业院校和专业职业资格颁发机构证书编号从事管理工作年限技术职称聘任时间政治面貌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成绩、荣誉:主要工作特点、优势:在管其他项目:在本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安排:每周在本项目现场工作时间: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43—(2)项目团队人员情况表类别职务姓名职称拟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资格证明(附复印件)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技术及服务人员附:参与人员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日期:—44—十五、制造厂商授权书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制造商家名称)是在(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厂址现在。(被授权公司名称)是在.(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主要营业地点现在。(制造商家名称)授权(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你单位组织的项目(招标采购编号:)的投标,全权处理与该产品投标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招标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授权单位名称:(盖章)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被授权单位名称:(盖章)被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日期:附:授权销售产品清单注:投标单位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书中必须明确:制造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及登记注册地、参加投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标包号(如划分标包的话)、授权产品清单、授权日期,并且必须有授权单位和被授权单位的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45—第四章: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资料一、★资格性审查:以下资料为资格性检查内容,未提供做无效投标处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的清晰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授权书中必须附带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清晰扫描件。注: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3、信用记录查询: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由代理机构于开标后、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请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样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签署、盖章。5、资格声明函: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中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6、投标函: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中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二、★符合性审查要求:1、招标文件、招标需求文件中以★表示(除资格性审查内容以外)的要求必须符合,不得偏离的内容。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标情形:超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串标、围标、违反劳动法等情形。—46—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文件特别说明:如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存有倾向性、排斥性内容,或有歧视性要求的,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方式向招标方提出。序号事项内容1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采购生物安全柜一批。3采购预算金额2,400,000.00元4项目属性货物类5采购意向是否已公开已于2025年3月6日发布意向公示。6标的所属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内容划分,仅用于中小微企业认定)(二)工业(制造业)7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8是否现场踏勘否9实施周期及免费质保期实施周期: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送货并完成安。免费质保期:验收合格后提供五年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全部配件不再收取额外费用,五年内进行相应软件的免费升级(如有)。10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11验收方式详见本章节要求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47—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2、预算金额(元):2,400,000.003、采购设备:生物安全柜20台二、仪器应用要求详见采购公告附件:“上海市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三、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要求1、运输:所有设备需按照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2、培训:提供操作培训和保养培训,不收取额外费用。3、故障维修或更换有缺陷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在接到用户要求对所购设备进行维修的通知后,在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需要现场维修,将委派合格的维修工程师在24小时内到用户现场进行维修。4、过滤器更换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原厂过滤器更换服务1次/台,服务商需按国家规定负责对更换下来的过滤器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废弃物处置。5、紫外灯更换服务:保修期内,需根据用户要求提供紫外灯更换服务不少于2次/年/台。6、质量保证期:仪器在验收合格后提供五年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全部配件不再收取额外费用,五年内进行相应软件的免费升级(如有)7、保修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服务。8、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送货并完成安装。四、付款及验收方式1、付款方式设备验收完成并收到发票后,一次性支付100%货款。2、验收方式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48—第六章:评标办法与程序一、资格性审查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第四章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二、评标方法与程序1.评标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2.评标委员会2.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组成。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3.评标程序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49—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4.评分细则序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1报价评分范围:0-30分1)确定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甄别确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打分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30%)×100,分值计算保留一位小数点。3)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若投标人符合中小企业有关资格认定条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计分依据。声明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否则投标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超过本项目预算的投标报价,该报价单位作无效投标处理。302产品技术性能评分范围:0-18分,客观分投标单位应对第五章中要求的各项技术参数指标逐一进行响应,包括对产品需求的响应程度、技术参数偏离情况以及投标产品的综合性能、产品的先进性、节能性等,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具体技术参数综合评审。评分标准:投标设备技术参数全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需求要求的,得基础分18分;投标设备技术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注:无技术支持资料的参数,视为技术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支持资料以招标需求要求的为准。18—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物安全柜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