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美食生产基地中标结果公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2025)
一、项目编号:QZZC2025-C2-030074-GXHY
二、项目名称: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投标总造价 :1129346.01(元)
广西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北区北环西路71号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
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天
潘彩艳
桂24511111669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超(自行抽取),梁敏玲(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自行抽取),吴少明(自行抽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桂建标[2018]37号文工程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总得分:93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
地 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解放路218号
联系方式:0777-57182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0号文华名苑1栋4单元1003号房
联系方式:0777-36028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方敏敏
电 话:0777-3602823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docx177.7K
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单位: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合同格式19第四章图纸45第五章技术规范46第六章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47第七章磋商文件格式48第八章评标细则及评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8月11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总金额(元):1133368.95采购需求: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备注: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磋商文件提交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8月11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提交。五、开启时间:2025年8月11日09:30(北京时间)截标后。地点: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磋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2.本项目政府采购落实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解放路218号项目联系人:黄永生项目联系方式:0777-571822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0号文华名苑1栋4单元1003号房联系方式:方敏敏,0777-3602823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月30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要求1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大寺镇望海岭非遗美食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编号:QZZC2025-C2-030074-GXHY1.2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天1.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1.4磋商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23供应商资格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4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13.1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叁仟叁佰陆拾捌元玖角伍分(¥1133368.95元)。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磋商文件按无效处理。13.2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磋商文件无效;磋商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4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系统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磋商小组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磋商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文件处理。514.1磋商文件有效期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磋商文件将被拒绝。615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71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作16.1 电子磋商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 CA 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 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2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个人CA签章的,应在磋商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广西政府采购云个人CA签章的可在磋商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 PDF 的格式上传即可。16.3 磋商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磋商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6.4磋商前准备 16.4.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16.4.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4.3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磋商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进行咨询。818.1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于2025年8月11日09:30之前将电子磋商文件上传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磋商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918.2磋商文件解密时间磋商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磋商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无效响应。1019.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随机抽取专家 2 人1119.2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2.1磋商时间: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9.2.2磋商地点:本项目需要磋商供应商代表在截标当天截标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及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3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供应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参加磋商。请供应商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4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磋商文件。1220.2评审办法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1326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由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⑵查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⑷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表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142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27.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152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1629.1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1729.3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两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钦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存档。1830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桂建标[2018]37号文工程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收取)。1931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20中小企业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与本项目有关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1政采贷供应商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信息,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线申请“政采贷”融资一、总则1.适应范围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并提交磋商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2“货物”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3“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4“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2.5“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3.供应商资格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5.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6.质疑和投诉6.1供应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6.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6.3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6.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格式详见附件。6.5质疑联系部门: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7-3602823通讯地址:钦州市龙祥路8号境东十里9204号楼(售楼部右转150米)6.6投诉联系部门: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7.转包与分包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8.特别说明8.1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磋商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合同格式;(4)图纸;(5)技术规范;(6)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7)磋商文件格式;(8)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0.1提交首次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前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五日的,应当顺延首次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2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媒体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如因供应商未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澄清、修改等与项目有关的内容,从而导致磋商文件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10.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10.4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10.5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11.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基本要求11.1本项目实行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文件:11.1.1电子磋商文件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指南可在“http://www.ccgp-guangxi.gov.cn/PurchaseAdvisory/ImportantNotice/2866753.html”下载。11.2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的组成及要求11.2.1磋商文件组成【格式见第七章“磋商文件格式”】11.3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磋商文件。特别说明:(1)磋商文件(电子磋商文件),其中电子磋商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响应系统中作出磋商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磋商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部分必须签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或加盖个人CA签章),无签字的视为响应无效。12.磋商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2.1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磋商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12.2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金额13.1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报价超过相应采购预算金额的,磋商文件按无效处理。13.2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磋商文件无效。磋商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3磋商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一切服务价款,含服务费、人员、调查、评估、收集材料、编制、申报、修改完善等费用及管理费、购置费、税金、后续服务等其他有关本项目实施过程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13.4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系统上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磋商小组设定的最后报价时限或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磋商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文件处理。14.磋商文件有效期14.1磋商文件有效期: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磋商文件将被拒绝。14.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磋商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能修改磋商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文件无效。15.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1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作16.1电子磋商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2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持有广西政府采购云个人CA签章的,应在磋商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广西政府采购云个人CA签章的可在磋商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上传即可。16.3磋商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磋商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6.4磋商前准备16.4.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采用电子磋商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16.4.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4.3供应商将广西政府采购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磋商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17.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电子磋商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文件。17.2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磋商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文件。18.磋商文件的递交和解密18.1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2磋商文件解密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3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文件不予退还。18.4电子磋商文件的相关说明(1)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19.磋商小组组成及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2磋商时间、地点、人员:19.2.1磋商时间: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9.2.2磋商地点:本项目需要磋商供应商代表在截标当天截标后,按磋商小组要求及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3磋商参加人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供应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CA数字证书参加磋商。请供应商实时登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候在线磋商。19.2.4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在评标室内线上开启磋商文件。20.评审原则20.1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0.2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详见第八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0.3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20.4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20.5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20.6磋商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磋商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磋商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磋商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21.评审程序及磋商要求21.1磋商小组成员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后到达评标室,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推选磋商小组组长。21.2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磋商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1.3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再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1.4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将对供应商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中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磋商文件无效处理。21.4.1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21.4.2审查流程:(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主页面;(2)查看主页“股东及出资信息”栏,或年报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信息;(3)将各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比对,得出审查结论;(4)将相关资料作为评审资料打印存档。21.5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线上补正或更正。21.6磋商小组在对磋商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21.7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磋商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程序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二轮磋商。21.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个人CA签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CA签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21.9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集中就重新提交的磋商文件或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意见与单一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CA签章确认)。磋商后,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统一整理的书面磋商记录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CA签章)后按时线上提交。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1.11、21.16程序和评审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二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仍有实质性变动的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21.11最后报价21.1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21.1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由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含3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21.11.3根据【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采购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11.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1.12已提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未书面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最后报价,其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导致已通过评审的磋商文件无效的,按供应商在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文件处理。21.13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含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1.14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磋商小组成员的意见为准。21.15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钦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21.16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审报价相同的,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仍相同的,依次按项目实施方案分、人员配置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2.2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2.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失信行为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2.4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文件无效(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整线上提交磋商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线上签字、签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磋商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属于“必须提供”的磋商文件未能按时提供或补正、更正的;(5)供应商未就“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或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总金额的;(6)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磋商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的;(7)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者磋商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做变动,供应商最后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磋商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相互混编。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25.磋商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6.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人的成交资格进行信用查询:(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查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前;(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采购活动资料保存。(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表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27.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27.1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27.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成交通知书领取手续。27.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磋商文件。五、签订合同2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29.签订合同29.1签订合同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2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可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1)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29.3合同备案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由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档。六、其他事项30.采购代理服务费30.1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广西恒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桂建标[2018]37号文规定收取;计费基价为成交价;招标代理服务费若低于6000元,按6000元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费率成交金额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9.45‰9.45‰6.3‰100~500万元6.93‰5.04‰4.41‰500~1000万元5.04‰2.835‰3.465‰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31.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32.监督管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格式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备案单位: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磋商文件及其附件,采购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工人宿舍、项目经理办公室、监理项目部、材料仓库等其他临时设施(详见施工平面图)。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工人宿舍、项目经理办公室、监理项目部、材料仓库等其他临时设施(详见施工平面图)。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验收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磋商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时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签订合同时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实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签订合同时约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约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筑红线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向其他人转借、出售或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上述文件资料情况。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招标上限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青砖,青瓦,文物类木材,红方砖及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不允许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发包人签署予发包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为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负责完成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拆迁、安置、补偿、旧房拆除、管网迁改(通讯、电力等管线)等。施工所需电接点和水接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电讯线路的开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使用的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否。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否。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仅限于本项目施工过程的施工管理和签署经过单位审核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不得代表单位借款和赊购材料,在未取得单位的书面授权时,不得代表单位签订任何文件资料。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磋商文件有承诺高于此要求的,按磋商文件执行。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该罚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日(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时间前7天日。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必须是磋商文件中确认的人员,施工之后不能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更换后的人员相关资质及业绩、职称等要求不得低于采购文件最低要求,且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业主同意后方可换人。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2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2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无;(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文)的要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无。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3天提供。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文)的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支付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采购文件约定,采购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造成的工期顺延,其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不得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双方另行确定;(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磋商单价支付,不得调整。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场外连接公共交通超过1000米之外的临时交通道路。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采购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招标上限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青砖,青瓦,文物类木材,红方砖及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双方约定的范围,调整合同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磋商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2)主要材料确认价:按施工期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3)价差计算方法: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磋商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磋商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磋商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单价涨幅以磋商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无。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以下约定执行。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④其它:。(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竣工)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经审计部门审核结算结束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7%,剩余3%工程价款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无息)。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明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承包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结算所需资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来当地政部门要求提交。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本专用条款12.4的约定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无。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工程交付使用至质量缺陷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质量缺陷期满后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期相应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期相应顺延。(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84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如本合同专用条款在16.2.1之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磋商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磋商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6级以上的地震;10级以上的持续5天的台风;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0天高温天气;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其它不可抗力原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2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进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合同附件:附件1:承诺书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承诺书致(采购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国家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要求,我单位为明确对(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廉政等的责任,承诺如下:1、按磋商时拟投入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施工,我单位承诺在内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内容。2、严格禁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工地,形成严格的自检制度。任何进入工地的材料,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的认可。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保证我单位承建的该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保证消除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隐患、质量缺陷。4、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使用由建设单位同意的专用账户,保证不将本工程款挪做他用。5、保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廉政行为,不与其他单位串标、围标等,不故意损害建设单位或其他磋商单位利益。6、保证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挂靠。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擅自分包。7、保证不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将工程报价的2%转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如磋商单位违反以上1~3项规定均愿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以上4~6项规定,均愿按工程报价20%支付违约金,如违反以上第7项规定,愿承担工程磋商保证金不能返还的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磋商单位承担。磋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建设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年;2.道路工程为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年;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年;5.地下防水工程为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第四章图纸(另册发放)第五章技术规范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采用现行施工规范、验评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六章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2.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一起结合使用。3.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系发包人按照现有图纸及有关资料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它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磋商报价的共同基础。成交后结算支付,以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按成交单位磋商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支付费用。4.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为本工程包干单价,不管磋商人今后施工方案如何改变及工程量实际发生多少,均按包干单价执行。5.对工程和材料的一般指示或说明已写于合同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内。对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须参阅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6.所有报价应以人民币表示。7.工程量清单另册发放。第七章磋商文件格式磋商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磋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磋商人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二、磋商人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序号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123……注: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磋商人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三、磋商人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序号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123……注: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磋商人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四、磋商资格声明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3.经查询,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说明:1.磋商人应当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磋商人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天。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磋商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磋商人名称(电子签章):年月日五、无串标行为承诺函磋商人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1.不同磋商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磋商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磋商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的磋商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磋商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磋商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磋商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1.磋商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磋商人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2.磋商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3.磋商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磋商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磋商人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磋商人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6.磋商人之间商定部分磋商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7.磋商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磋商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磋商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磋商人的其他串通行为。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磋商人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磋商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磋商人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处(正、反面)附件: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人(姓名)系(磋商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姓名和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磋商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附件:全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处(正、反面)八、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磋商人名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磋商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1)磋商函致:(采购人名称)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磋商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等级。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我方承认磋商函附录是我方磋商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5.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磋商文件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磋商须知”中第十条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2)磋商函附录序号项 目 内 容合 同 条 款竞 标 响 应1履约保证金磋商须知第282磋商有效期磋商须知第14.13工期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24逾期竣工违约金专用条款7.5.25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专用条款7.5.2备注:磋商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磋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表格及磋商报价说明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2.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附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三、磋商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致:(建设单位名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业主承诺:1.我方参与磋商的(工程名称),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如我方在承包的(工程名称),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3.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有权取消我方成交资格。磋商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根据桂建质[2015]16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采购人承诺:1、我方参与磋商的(工程名称)项目,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如我方在承包的(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未按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一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磋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施工组织方案格式自拟,磋商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六、项目管理机构2.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接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备注:必须附各岗位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磋商人单位公章】2.2项目经理简历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格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 完工程质量备注:附项目经理资格证件复印件、已完成的类似工程(如有)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有关页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在建类似工程(如有)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协议书有关页面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磋商人单位公章。七、其他资料(格式自拟)第8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1.资格审查1.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注: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查询,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5)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1.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符合性审查2.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已电子回函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签章。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的情况下,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2.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1)商务技术评审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3)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4)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的。5)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6)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8)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情形的;11)技术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12)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13)磋商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14)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15)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16)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1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报价评审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的;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有要求并公布了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有要求并公布了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6)在单价合同工程中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竞标报价的;7)竞标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不一致的;8)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增值税不按广西区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报价的(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除外);(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项目)9)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12位)、计量单位、工程量任何一处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10)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特征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供应商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项目)11)设有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竞标时未按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估价总价、暂列金额总价计入竞标总报价中的;12)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减或对竞标范围进行调整的;13)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14)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2.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2.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磋商程序3.1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3.7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8除本章第3.7条规定的情形外,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最后报价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的最后报价,除本章第4.3条规定的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最后报价。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不一致的,不能只报竞标总报价,必须同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章第3.7条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4.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4.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4.6最后报价统一开启后,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4.7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2.4条的规定修正。4.8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4.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4.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4.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5.比较与评价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5.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5.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6.成交供应商荐原则6.1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要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技术要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6.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二、评审标准1.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2.评审因素和标准序号评分因素评分内容1详细评审内容分值构成(总分100分)价格分30分施工组织设计60分项目管理机构分10分2价格分(满分30分)商务标评分标准(1)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标单位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当按该办法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本企业提供服务,对投标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总报价×(1-20%);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投标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总报价×(1-6%);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投标总报价。投标产品提供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及其投标产品提供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2)以进入评标的最低评审报价为30分。磋商供应商最低评审报价金额 (3)供应商价格分 = ×30分 磋商供应商评审报价金额 3施工组织设计分(满分60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组织机构体系完整可行,技术保证措施完善可行,质量保证体系完备可行,施工方案具体,施工安排操作性强,施工技术先进得10分;组织机构体系完整一般,技术保证措施完善一般,质量保证体系完备一般,施工方案一般,施工安排操作性一般,施工技术普通得7分;组织机构体系完整较差,技术保证措施完善较差,质量保证体系完备较差,施工方案较差,施工安排操作性较差,施工技术较差得3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措施周密、可行得10分;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善,措施一般得7分;质量管理体系较差得3分。(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措施完善、合理、可行得10分;措施较完善、基本可行得7分;措施较差得3分。(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环保措施有效可行得5分;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得3分;环保措施不可行得0分。(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0分) 工期能满足工程要求,进度安排合理,施工工期组织设计合理,保证措施得力,工期提前保证措施可行得10分;工期基本能满足工程要求,进度安排较合理,施工工期组织设计较合理,保证措施可行,工期提前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得7分;工期不能满足工程要求,进度安排较差,施工工期组织设计较差,保证措施差,工期提前保证措施差得3分。(6)资源配备计划(5分)完全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7)施工设备(5分)机械设备的配置完全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机械设备的配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机械设备的配置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8)试验、检测仪器设备(5分)完全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4项目管理机构分(满分10分)(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工作经历等(6分)①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得2分。②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证得2分。③2020年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的,(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得2分。(证件注册单位非投标人单位的,须提供投标人单位为其依法缴纳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2)技术负责人(4分)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的,得4分。(证件注册单位非投标人单位的,须提供投标人单位为其依法缴纳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总得分=2+3+4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企业信誉实力及业绩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及业绩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其他特殊资质证书格式(如有,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须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如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的(项目名称及分标段)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备注:1.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用提供此声明函。2.成交人的本声明函将在公布成交结果时一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请磋商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本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我公司为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2、我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磋商人符合监狱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及监狱企业声明函。(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用提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非遗美食生产基地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