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20000250626119685-20258977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贤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20MA1HLT5J5A
公告标题:
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20000250626119685-20258977
二、项目名称: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
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218弄14号
84.67
1214069.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
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
按招标文件要求
30日历天
顾欢
沪231202120242678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石江萍,高文平,栾冶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发改价格[2011]534 号)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4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案较有针对性,主要措施得了可行;有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合理,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机械配备、劳动力计划可行,有协调配合措施。方案编制依据、成品保护、总平面布置计划已进一步细化完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本部)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博丰路169号
联系方式:021-371954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贤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911室
联系方式:138183122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君美
电话:1381831220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34.1K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pdf880.8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8-12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6人,营业收入为5612.1108万元,资产总额为3064.808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8月11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86项目编号:310120000250626119685-20258977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贤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本部)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博丰路169号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参加:一、项目编号:310120000250626119685-20258977二、采购内容及数量包号包名称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元)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最高限价(元)备注1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11325000.00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1220937.00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4、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法证书,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报名时间:2025-07-30至2025-08-06(节假日除外)。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3、招标文件售价:0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4、本项目根据市、区财政相关部门要求,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采购。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了解电子招投标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中投标签收回执仅作为平台操作流程步骤,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上传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或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五、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08-1113:30:002、磋商时间:另行通知。六、磋商开启时间及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911室2、磋商地点:书面响应文件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911室,本次磋商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磋商方式。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3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并装订密封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4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3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并装订密封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5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会议。★备注:①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本部)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博丰路169号联系人:汪珊珊联系电话:021-37195433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贤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911室项目负责人:沈君美电话:138183122061.1.4项目名称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1.1.5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1.6建设规模详见项目需求1.1.7项目相关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1.2.1建设资金来源详见项目需求1.2.2项目出资比例详见项目需求1.2.3资金落实情况详见项目需求1.3.1竞争性磋商范围详见项目需求1.3.2计划工期详见项目需求(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开工令为准)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4.1(1)供应商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资质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4、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法证书,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1.9.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集中地点:■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注: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踏勘。1.10.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采购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邮箱:364081718@qq.com提问方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须提前电话联系或通过邮箱发送电子版提问内容(PDF加盖公章)2.1.1(9)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1.1响应文件电子版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3.2.1最高磋商限价包1-1220937.00元。3.2.2报价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3.3.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万元;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3.5.1类似项目定义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3.5.2供应商的类似项目的要求无3.5.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本(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注: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4.1.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依系统内时间为准)4.1.2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现场磋商: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911室4.2.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是,退还安排:■否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3号楼911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是,退还安排:■否4.4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可以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其中,授权委托人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该项目的负责人5.1.1供应商代表出席要求及磋商会需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3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4)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3份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光盘(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5.1.1供应商代表出席要求及磋商会需提交的材料(5)请各供应商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出席磋商会议。★备注:①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6.1.1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7.3履约保证金■不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本合同总承包金额的10%,具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7.4.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10其他注意事项图1.中标单位应严格执行沪建建管联(2017)775号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专项督查的通知。2.本项目执行沪薪联办(2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3.图纸或招标清单详见磋商公告附件。4.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一、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竞争性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如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无需)(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4.3采用供应商筛选时,供应商符合磋商筛选条件的采购人将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合筛选条件的采购人则不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1.4.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性;(3)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14)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5)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竞争性磋商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知识产权和保密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1.11分包1.11.1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1.11.2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1.11.1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1.12偏离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13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响应文件格式;(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2.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3.5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3.6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的组成(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5)供应商基本资料。(6)其他。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的报价应不得超出最高磋商限价。3.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磋商报价。3.2.3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磋商总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3.3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磋商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关响应内容。3.4响应文件有效期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5磋商保证金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5.4保证金不计利息。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4)供应商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5)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3.6响应文件的编制见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要求。3.7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3.7.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7.2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3.7.3当“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响应文件提交4.1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4.1.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4.1.2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4.1.3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响应文件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CA密码,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4.1.4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4.2响应文件的提交4.2.1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4.2.2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4.3.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4.3.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4.3.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4.4供应商员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人代表要求。5.磋商5.1磋商准备5.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要求出席。5.1.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5.2磋商程序5.2.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5.2.2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5.2.3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5.2.4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5.2.5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5.2.5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5.2.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5.2.7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必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终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5.2.8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注意: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再次填写最终报价。若放弃最终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5.3磋商工作5.3.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5.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5.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3.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5.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3.5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5.4最后报价5.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5.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4.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4)曾因在竞争性磋商、评审以及其他与招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6.3.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成交和公告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7.2.确定成交供应商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7.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2.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7.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7.2.5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7.2.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7.4.3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5.质疑与投诉7.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7.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下载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位置:“首页-在线服务”。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d事实依据;e必要的法律依据;f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磋商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7.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7.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7.5.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7.6.终止采购7.6.1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7.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门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其他注意事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一、总则本次评审总分为100分。合格响应方的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成交推荐候选资格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二、分值的计算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10分)+技术文件得分(90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得分。三、评审内容及标准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资格审查要求包1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1自定义法定基本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4、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法证书。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项目级1自定义法定基本条件业。项目级2自定义联合投标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级3自定义法定代表人授权①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项目级4自定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要求及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包1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符合性要求包1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1投标文件的签署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要求供应商进行签章的及本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处,供应商应在其上传的投标文件中满足规定。项目级2投标报价①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②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③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项目级3服务期要求服务期及服务期处罚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级4其他其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级综合评分法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报价得分0~10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评标价)×10%×100具体方案0~45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制定的具体方案综合打分,方案合理完整、科学可行的得35-45分,方案较充分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22-34分,简单笼统的得10-21分。运作模式及工作计划0~1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方案、紧急预案作模式及工作计划方案、紧急预案综合打分,模式及计划方案详细充分合理的得12-15分,模式及计划方案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9-11分,简单笼统的得6-8分。质量方针、承诺及实施措施0~10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承诺及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性进行综合打分,承诺及保障措施完整合理的得8-10分,承诺及保障措施符合项目要求的得5-7分,简单空洞的得2-4分。人员及设施配备、培训、人员管理0~15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人员及设施配备、培训、人员管理等综合打分,人员及设施配备等充足,人员经验资历丰富的得12-15分,人员及设施配备等能满足要求且有一定经验的得7-11分,人员及设施配备等较少且经验资历较弱的得3-6分。业绩0~5近三年类似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第四章项目需求一、工程概况2025年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项目。涉及费用132.5万元。二、工程规模本项目涉及金海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位34个。最高投标限价122.0937万元。三、项目需求及目标要求1、计划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由采购单位按照现场实际情况书面通知成交单位。投标单位须承诺工期自律经济惩罚。2、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投标单位对达不到质量要求及安全、文明措施需做出自律承诺。3、工程内容及施工要求: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4、施工现场各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施工作业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投标书中考虑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一切因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其它经济补偿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5、工程承包范围1)依照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补充招标文件、施工图范围内所示工程内容。2)本工程成交单位应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进行总包管理,并全面向采购人负责。6、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的承包方式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文明的工程总承包方式。7、工程管理要求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一律不得转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承包资格,一切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地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4)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8、文明施工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现行的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成交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及绿化树木等,避免由于施工而造成损坏,由此产生的费用,成交供应商以总价计入措施项目清单中。若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及绿化树木等的损坏,则应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部门满意,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在工程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请各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进一步明确在工地创建中的具体要求:(1)工地整洁,出入运输工具干净。(2)按时施工,无噪音扰民现象。(3)施工工地安全制度健全,无导致伤残的安全责任事故。本项目不得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有发生,除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其自身、采购人和受损害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行政罚款、诉讼、仲裁及律师费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采购人有权根据事故严重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具体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三、报价要求1、编制依据:(1)本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相关资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与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6)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7)其他相关资料。2、供应商应认真核阅磋商文件,了解工地现场的全部情况,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及其相应的计算规则、配套文件、取费办法及标准,结合供应商自身实力编制投标总价。3、投标报价说明(1)投标总价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税金的报价之和。(2)本工程计价模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报价。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费用,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规费和税金除外),并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供应商为完成该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可能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供应商的优惠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承受能力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在综合单价中体现,不允许总价优惠。(3)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除本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数量不得修改。供应商未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4)措施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供应商应在对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供应商可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本工程特点、现场情况、磋商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结合采购人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可增加措施项目),自行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一经中标,该费用视作已包含成交供应商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措施费用不作调整。(5)税金(增值税)按照上海市最新文件要求执行。(6)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力和采购渠道,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各因素的风险自主报价,一旦中标,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按实结算(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承包单位计量,建设单位或审价单位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如:“设计变更”“清单缺项”“现场签证”等按实结算)。本工程报价时子目人、材、机消耗量应当参考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中的定额消耗量,并结合自身企业定额等因素自主报价。(7)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结合实际情况,施工可能或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投标人自行测算填报,在其他措施项目(其他)中自报,费用包干。4、响应文件评审直至签订合同协议前,如发现报价中有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错误,供应商有义务予以澄清并按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修正。5、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投标报价将不予接受。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6、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7、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8、本项目由于工期短,因此人工、材料及机械单价不因市场波动而做风险调整;四、结算原则所提供工程量仅作为本次招标的依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及暂定部分报价。项目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需提供有效的签证。(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承包单位计量,建设单位或审价单位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本项目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施工措施费闭口包干。社会保险费采用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文件。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不超合同价。变更、签证及费用索赔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流程及时间提出,如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签证、费用索赔或超过时效的变更、签证、费用索赔发包人不予认可,所有新增或变更工程量,承包方都必须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监理方和投资监理审核同意,取得书面变更通知及办妥有关手续并取得技术变更单等书面签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五、其他要求1、在报价以及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国家政策、法规对行业有特殊管理规定,并与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新规范要求实施。中标人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供服务。2、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中标商进行合同的履约等方面的考核,发现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磋商文件规定及中标商的响应文件所承诺内容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中标商整改、无条件换人、罚款,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3、供应商成交后一律不得将项目内容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4、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5、在服务期内,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业务需要对成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项目组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同时须经采购人备案同意后方可更换。6、成交单位所报的最终报价如有调整,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纸质版(一正二副)(盖章、签字)及电子版*.GBQ6文件重新提交代理机构。注:本项目属于建筑业,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2)第一笔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价的20%;(3)第二笔付款:当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4)第三笔付款:当项目完成项目审价之后,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价的97%。(5)第四笔付款:当项目约定质保期到期后,甲方支付剩余价款。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项目需求。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项目需求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现场现状平面图。1.2.2现场临时供水管径现场踏勘时确定。现场临时排污管径现场踏勘时确定。现场临时雨水管径现场踏勘时确定。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现场踏勘时确定。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本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范围均是承包人承包范围。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无。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无。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无。2.4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3.2.4投标单位自报工期需小于等于招标单位要求工期(见前附表),并需做出“若延误工期,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不小于万分之二/天接受经济处罚”承诺(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自报)。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投标单位自报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并做出若达不到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则按不小于本工程结算造价的2%接受经济处罚承诺(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自报)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承包人还应提供针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应急预案,并承诺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要求。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如承包人提供的消防器材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及所产生的费用。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因临时用电用水对周边居民产生的影响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进场后参建单位具体约定。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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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垃圾分类投放点位提升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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