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改造 房屋修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2025)



一、项目编号:11011325210200022845-XM001
二、项目名称:基建-教育消防系统改造-李遂中学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02.88135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7号
中标金额:202.881352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7号
911101131025455469
202.881352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1.33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
202.881352万元
202.881352万元
详见磋商文件

施工范围:本项目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及其附属等全部施工内容。
施工工期:12日历天。
项目经理:高泽永执业证书信息: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 京 111201420164019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伟、张大明、王金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634161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的计算结果下浮5%计取,特殊情况的取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与当次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邮电通讯费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沟北段38号        
联系方式:林老师,010-894816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博睿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2层262室            
联系方式:郭大龙、赵毛鹅、路璐、孙萌、于辉、王鑫磊、金文玲、王海霞、赵星梅,010-614090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大龙、赵毛鹅、路璐、孙萌、于辉、王鑫磊、金文玲、王海霞、赵星梅
电 话:  010-61409078
基建-教育系统消防改造-李遂中学-成交结果公告.docx
采购文件.pdf

基建-教育系统消防改造-李遂中学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11011325210200022845-XM001二、项目名称:基建-教育系统消防改造-李遂中学三、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7号成交金额:202.881352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名称:基建-教育系统消防改造-李遂中学施工范围:本项目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及其附属等全部施工内容。施工工期:12日历天。项目经理:高泽永执业证书信息: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京1112014201640199五、评审专家名单:李伟、张大明、王金玲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收费标准: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的计算结果下浮5%计取,特殊情况的取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与当次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邮电通讯费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收费金额:1.634161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评审总得分:91.33分。2.本次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沟北段38号联系方式:010-89481601,林老师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博睿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2层262室联系方式:郭大龙、赵毛鹅、路璐、孙萌、于辉、王鑫磊、金文玲、王海霞、赵星梅010-61409078、137165522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郭大龙、赵毛鹅、路璐、孙萌、于辉、王鑫磊、金文玲、王海霞、赵星梅电话:010-61409078、13716552263十、附件1.采购文件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类别  成交金额(万元)标准费率(%)货物服务工程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500000.050.050.0550000—80000000.0350.0350.0353中小企业声明函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的(基建一教育系统消防改造-李遂中学)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房屋修缮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128人,营业收入为22805万元,资产总额为1882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2.属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京迅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08月15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6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项目名称:基建-教育系统消防改造-李遂中学项目编号:11011325210200022845-XM001采购人: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博睿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11325210200022845-XM0012.项目名称:基建-教育系统消防改造-李遂中学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205.290223万元,项目最高限价:205.290223万元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房屋修缮工程205.2902231项(1)施工范围:本项目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及其附属等全部施工内容(2)建设规模:消防改造涉及面积9679.94m²。(3)建设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0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工程全部由中小企业承建。□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工程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3)不存在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本项目所涉及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情形;(4)未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5)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1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1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五、开启时间:2025年8月1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电梯厅二层(以屏幕显示标室为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3.公告媒体: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沟北段38号联系方式:010-89481601,林老师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博睿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2层262室联系方式:郭大龙、赵毛鹅、路璐、孙萌、于辉、王鑫磊、金文玲、王海霞、赵星梅010-61409078、137165522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郭大龙、赵毛鹅、路璐、孙萌、于辉、王鑫磊、金文玲、王海霞、赵星梅电话:010-61409078、1371655226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标的名称房屋修缮工程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按照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要求报价。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11.8.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3.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中①签字/签章/印鉴;②签字/签章等),为优化营商环境,意指或的关系,有其一即可。17.1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磋商。磋商时邀请所有供应商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参加。供应商所委派的磋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授权代表不一致时,供应商需单独提供磋商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所委派的磋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授权的代理人相同时,可不单独提供授权委托书。17.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10分钟。20.1确认成交供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条款号条目内容20.1应商■否□是(1)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本项目配套实施等非主体、非关键性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3.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4.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等)。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博睿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1409078、13716552263;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2层262室。25代理费1.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按照项目类别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规定下浮5%计取。分标段采购的,以各标段为单元分别计算。详见下表:条款号条目内容25代理费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缴纳时间: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6其他补充内容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052902.23元。其中: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1729081.55元;措施项目合价为:154314.99元;其他项目合价为:/元;税金的合价为:169505.69元。其他说明:规费(不含税)合计金额:87307.88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不含税)合计金额:1630.27元;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54312.53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元。2.如磋商后报价进行调整,供应商磋商后须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与最后报价一览表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评审专家劳务费:评审劳务费按500元/4小时/人标准计,由采购人支付,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项目类别成交金额(万元)标准费率(%)货物服务工程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500000.050.050.0550000—80000000.0350.0350.035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1.5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26其他补充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1)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供应商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3)不存在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本项目所涉及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情形;4)未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5)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4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项目的磋商文件。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签署、盖章,未出现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响应内容范围、内容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3响应报价未提交可选择或可调整的响应方案和报价。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和采购预算。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出现报价畸低,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允许澄清、说明,不允许更正4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的内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实质性条款完全响应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5国家有关部门强制性规定或要求严格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要求,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涉及涂料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用于本项目。(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承诺)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条款不存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条款。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6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3.2.6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评审标准》。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审条款评审细则说明分值(分)1价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注1: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302商务项目业绩自2022年1月至今(以签订日期为准)供应商已成功实施的类似消防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注: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不得分。6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所用于本项目的建筑材料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提供1项得1分,最多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3技术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供应商根据经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分析透彻、并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得5分。分析较为透彻,方案可行,得3分。存在问题,但基本可行,得1分。分析不透彻或无此项内容,得0分。5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得4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较合理、专业基本齐全,得2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得1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齐全,得0分。4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详细、完整、思路清晰,表述准确,针对性、可行性强: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得10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得7分。基本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不清晰,得5分。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内容欠缺,得2分。没有相关内容,得0分。10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的质量管理。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3)季节性技术质量保证。4)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5)施工资料及电子化管理,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6)制定施工质量保障措施,对项目管理目标影响较大、技术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进行说明。注:每项满足得2分,每项基本满足得1分,每项不满足得0分。12进度与成本管理及保障措施1)制定项目进度计划。2)进度计划符合施工技术规律和合理的施工顺序,各工序在时间和空间上衔接顺利。3)进度计划的编制、动态更新及报批制度及施工过程的进度计划检查、落实保障与纠偏措施。4)制定劳动力、施工机具、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施工资源保障措施并分析各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5)制定资金保障措施。6)制定必要的成本控制纠偏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成本管理与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协调进行。注:每项满足得2分,每项基本满足得1分,每项不满足得0分。12安全管理及保障措施1)设立项目安全施工管理组织机构,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3)编制与本工程相关的危险作业(用电作业、高处作业、高空作业吊篮、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防范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治方案。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编制有针对性的雨期、高温天气以及极端天气状况等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季节性施工内容及控制重点、施工准备、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要点及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注:每项满足得2分,每项基本满足得1分,每项不满足得0分。10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及保障措施1)建立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绿色文明施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3)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4)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制定保障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相关措施,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5)定期组织防汛、消防、防灾、生产安全事故、极端天气应对等各类应急培训和演练。注:每项满足得1分,每项基本满足得0.5分,每项不满足得0分。5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3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无此项内容,得0分。5总计100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消防工程205.2902231项(1)施工范围:本项目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及其附属等全部施工内容(2)建设规模:消防改造涉及面积9679.94m²。(3)建设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李遂中学(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二、商务要求1.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为准。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3.付款条件:供应商施工进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最高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最终支付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财政结算评审报告出具后,供应商缴纳财政结算评审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验收合格后二年期满无息返还),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至财政结算评审金额的100%。鉴于采购人付款依托于财政拨款,如遇财政拨款计划有变动,以款项实际到账金额、时间为准。因财政拨款变动导致采购人实际付款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不构成采购人违约,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停工及工人闹事。采购人付款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足额合法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技术要求★1.质量标准:合格。2.适用标准及规范: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3.1安全防护3.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3.1.2供应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供应商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示牌(如,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2)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3)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4)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5)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6)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7)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8)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9)其他要求:/。3.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供应商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3.1.4供应商需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配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3.1.5供应商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1.6供应商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供应商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1.7供应商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供应商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3.1.8供应商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供应商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3.1.9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3.1.10供应商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供应商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3.1.11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3.1.12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3.1.13供应商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供应商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供应商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3.1.14供应商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3.1.15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供应商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供应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供应商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供应商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3.1.16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供应商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3.1.17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供应商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采购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采购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1.18供应商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3.1.19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供应商需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定期组织防汛、消防、防灾、生产安全事故、极端天气应对等各类应急培训和演练。3.2临时消防3.2.1供应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3.2.2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供应商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供应商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供应商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3.2.3供应商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3.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3.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3.3临时供电3.3.1供应商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3.2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3.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3.3.4供应商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3.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供应商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3.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3.4劳动保护3.4.1供应商需建立组织机构和制定工作方案,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和项目文化;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制定保障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相关措施,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3.4.2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供应商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采购人免于因供应商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3.4.3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供应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3.4.4供应商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3.4.5供应商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供应商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3.4.6供应商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供应商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3.4.7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3.5施工安全措施计划3.5.1供应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5.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供应商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供应商安全职责,至少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要求:/。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3.5.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3.6文明施工3.6.1供应商需建立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建立健全绿色文明施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3.6.2供应商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措施。3.6.3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3.6.4供应商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供应商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供应商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5)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6)供应商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7)监理人可要求供应商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供应商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8)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9)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10)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11)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12)当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3.6.5供应商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3.6.6供应商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供应商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供应商自己负责。3.6.7在工程施工期间,供应商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3.6.8供应商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供应商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供应商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3.6.9供应商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供应商还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道路遗撒和乱倒乱卸等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环境。3.6.10供应商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供应商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供应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供应商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3.6.11供应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6.12供应商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供应商(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供应商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3.6.13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3.7环境保护3.7.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堆放、清运和消纳等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3.7.2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供应商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3.7.3供应商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治理、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3.7.4供应商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供应商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有关规定。供应商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3.7.5供应商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供应商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供应商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供应商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3.7.6供应商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3.7.7供应商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供应商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3.7.8供应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供应商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3.7.9供应商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保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3.7.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3.8施工环保措施计划3.8.1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供应商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至少包括:(1)供应商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证措施;(13)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的保证措施;(1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5)其他要求:/。3.8.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3.9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3.9.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3.9.2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9.3供应商应当依据本章2.9.1项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按照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3.9.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4.治安保卫要求4.1供应商应为施工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和设备或其他物品失窃,以及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具体举措。4.2供应商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供应商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4.3供应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4.4供应商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供应商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供应商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供应商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采购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4.5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4.6供应商应当保证采购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采购人免于因供应商(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4.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4.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5.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要求5.1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5.2供应商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5.3采购人特别提醒供应商注意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5.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6.供应商需制定项目进度计划,采用直观体现关键线路、清晰地表达各工序之间完整逻辑关系的进度计划网络图表现或采用体现关键节点、关键任务的进度计划横道图表现。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技术规律和合理的施工顺序,保证各工序在时间和空间上衔接顺利,全面分析影响施工进度的关键工作,制定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7.供应商需明确进度计划的编制、动态更新及报批制度及施工过程的进度计划检查、落实保障与纠偏措施;制定进度管理同期记录制度及沟通协调保障措施,进行动态管理;制定劳动力、施工机具、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施工资源保障措施并分析各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制定资金保障及进度计划计算机软硬件保障措施;制定必要的成本控制纠偏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成本管理与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协调进行。8.验收标准按照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不低于国家、地方现行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验收规范、特殊专业有关规定、采购人要求及技术交底施工。9.图纸(另行提供)。10.供应商需结合本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强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四、报价和结算要求1.合同形式:单价合同。2.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由采购人承担。3.如供应商自行压缩工期,涉及的赶工措施费视为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4.双方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五、偏离1.本章加注“★”内容均为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全面响应。2.除实质性内容以外,允许响应文件产生偏离,但应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如有),并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加以说明。六、其他1.供应商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后务必仔细核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查看是否8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改造 房屋修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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