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上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754-00199833
二、项目名称: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
上海顺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38号11楼
95.0
1790000.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
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
(1)开展指定区域数据现场核对工作;(2)开展3-5处数据开挖验证工作;(3)在2024年管线评估工作基础上,对影响管线质量因子进一步优化; (4)编制数据评估报告;(5)数据处理和入库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磋商记录。
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项目。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采购人指定等相关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朱鑫巍,盛健,周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以成交金额为取费基数,按照服务类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金额100万元及以内部分1.5%计取支付,100-500万元部分0.8%差额累进计取支付,经计算不足人民币10000元整的按照人民币10000元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13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顺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案比较完整合理,服务方案较优针对性,技术团队配备人员水平较高,类似业绩较多且相关性强,售后服务保障较好,二次报价最低。
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有效期截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3号楼1楼,邮编:200081,联系人:丁晨煜,联系电话:021-66293708-811 ,传真:021-66298211)提出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
地 址:宛平南路75号
联系方式:021-545245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3号楼1楼
联系方式:139628251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晨煜
电 话:13962825183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46.5K
采购文件附件:
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pdf1.6M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的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顺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1922.83万元,资产总额为2067.7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顺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18日注:若中标/成交,本声明函作为中标/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如供应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第27页共177页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754-00199833(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XZC2025111)预算编号:0025-00015105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08月目录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采购邀请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评审办法第六部分格式附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2编号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754-00199833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XZC2025111预算编号:0025-000151053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800000.00元。4★最高限价人民币1800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不予接受。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6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0%;项目完成后支付40%。7采购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9采购人单位名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15楼邮编:200032联系人:孙斌9采购人电话:021-54524502传真:/10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3号楼1楼邮编:200081联系人:丁晨煜电话:021-66293708-811传真:021-66298211邮箱:cyding@c-sitic.com11包件□适用□√不适用有关包件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本项目12采购内容(1)开展指定区域数据现场核对工作;(2)开展3-5处数据开挖验证工作;(3)在2024年管线评估工作基础上,对影响管线质量因子进一步优化;(4)编制数据评估报告;(5)数据处理和入库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3是否接受联合响应□√不接受□接受1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供应商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本前附表第15款)。□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本前附表第15款)。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1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5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2〕10号)的相关通知,本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10%的扣除。2)若供应商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6若供应商非中小企业,可视为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的情形1)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7磋商过程中可能变动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18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19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项目。20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1报价货币响应文件的报价须采用人民币报价。22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至响应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22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得转让、不得分包;6)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23是否接受转让、分包□√不接受接受24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5磋商文件下载时间、下载地址时间:2025-08-05起至2025-08-12(北京时间)下载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6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27提问方式及截止时间书面提问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操作系统中填写提问信息。28磋商答疑会时间、地点时间:如有,另行书面通知地点:上海市29领取补充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3号楼1楼(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供应商)30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公司(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系方式详见本表第10项。3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2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代理机构: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帐号:81102010120004979313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及磋商会时间、地点响应递交截止时间:2025-08-1809:45:00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磋商会时间:磋商会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3号楼1楼会议室届时请报价人代表持报价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磋商会。34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包括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2)响应函(见附件1);3)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证明书(见附件2);4)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4);6)报价明细表(见附件5);7)资格条件响应表(见附件6-1);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见附件6-2)3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需求偏离表(附件6-3)8)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附件7-4)9)资格证明文件(见附件8);10)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9);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见附件10);12)供应商书面声明(见附件11);13)分包服务情况表(如有)(见附件12);14)分包协议书(如有)(见附件13);15)开票资料说明函;2.技术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服务报告(附件7)35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响应函、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采购需求偏离表、响应服务报告、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供应商书面声明、分包服务情况表(如有)、分包协议书(如有)等。(第六部分格式附件)。36响应文件份数建议提供响应文件三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是否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决定。3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8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1)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2)供应商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8报价将被拒绝3)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递交响应文件的。39成交服务费支付本项目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以成交金额为取费基数,按照服务类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金额100万元及以内部分1.5%计取支付,100-500万元部分0.8%差额累进计取支付,经计算不足人民币10000元整的按照人民币10000元收取。40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1其他(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41其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第一部分采购邀请第一部分采购邀请项目概况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8-1809:4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50213172754-00199833项目名称: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预算编号:0025-0001510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800000.00元(国库资金:1800000.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1800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需求:包名称: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数量:1预算金额(元):1800000.00元简要规则描述:(1)开展指定区域数据现场核对工作;(2)开展3-5处数据开挖验证工作;(3)在2024年管线评估工作基础上,对影响管线质量因子进一步优化;(4)编制数据评估报告;(5)数据处理和入库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项目。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至响应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得转让、不得分包;6)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8-05至2025-08-1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8-1809:45:00(北京时间)地点:本次采购采用网上报价形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8-1809:45: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3号楼1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报价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磋商会)。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上海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采[2012]2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实行全过程电子采购,供应商的报价应当符合有关文件和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潜在供应商的报价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中的内容和操作要求实施。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15楼联系方式:孙斌021-5452450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3号楼1楼联系方式:1396282518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丁晨煜电话:1396282518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响应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采购响应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3“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4“采购人”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6“供应商”系指从上海政府采购网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7“成交供应商”、“服务提供方”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8“甲方”系指采购人。2.9“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2.10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11“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货物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货物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构成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3)供应商须知(4)采购需求(5)合同条款(6)评审办法(7)格式附件(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0.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1.2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2.现场踏勘(如有)1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踏勘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2.2供应商现场踏勘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踏勘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13.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14.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其他内容。1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5.响应文件构成15.1响应文件应包括本文件前附表规定内容及采购云平台中规定内容。16.报价一览表16.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16.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7.报价17.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17.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7.3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17.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17.5应以人民币报价。18.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8.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18.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19.磋商保证金(如有)19.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磋商保证金。19.2本次磋商保证金额:详见前附表。19.3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9.4磋商保证金应以转账、汇款、支票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接受的其他方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递交。19.5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未收到供应商磋商保证金,进而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参加响应事宜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6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7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云平台中录入缴纳磋商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录入信息对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磋商保证金到账后釆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云平台进行确认后生效。19.8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按供应商须知33.5款予以退还。19.9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9.10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9.10.1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19.10.2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20.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0.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0.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响应文件的录入、响应项制作及响应文件加密及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21.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使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投标的包件号。21.2.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21.3.待检查进度变为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CA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22.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2.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22.2网上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响应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报价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报价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2.3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3.迟交的响应文件2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2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2.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回其响应。24.2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五、解密25.解密2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25.2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5.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26.磋商小组2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6.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6.3磋商期间,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7.响应文件的初审27.1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等。27.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7.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7.4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7.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8.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8.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8.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8.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磋商29.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9.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9.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9.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0.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1.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1.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办法”。31.评审的有关要求31.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31.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3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32.确认成交供应商32.1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5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32.2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响应最终成交。33.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33.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3.2成交结果公布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3.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釆购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依据。33.4成交供应商与釆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3.5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釆购代理机构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其磋商保证金。34.响应文件的处理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35.采购失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36.签订合同36.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八、其他37.注意事项37.1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釆购人和釆购代理机构。37.2若发现供应商有不良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上报有关部门。37.3供应商应自行办理采购云平台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操作须知),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报价失败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采购内容:全市管线数据核对和评估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项目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项目。资质要求: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0%;项目完成后支付40%。工作内容:(1)开展指定区域数据现场核对工作;(2)开展3-5处数据开挖验证工作;(3)在2024年管线评估工作基础上,对影响管线质量因子进一步优化;(4)编制数据评估报告;(5)数据处理和入库工作。技术要求:承担本市指定区域内市政道路地下管线的数据核查工作,具体工作是对指定区域内市政道路下的现有管线进行探测,探测成果同平台已有管线数据进行比对,以核查平台已有管线数据的准确性,比对后的数据通过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完成入库工作。二、项目需求说明书2015年,上海完成了外环内中心城区的地下管线普查和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工作,后续于2016年至2018年对中心城区进行了地下管线数据维护工作。2017年至2018年,上海又完成了外环外已建成区域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目前上海市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的地下管线保有量已超过100000公里。为了确保现有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平台建设方)决定根据普查工作完成的时间,由远及近,分批分次对已普查区域进行地下管线数据核查工作,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证已掌握的地下管线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三、核查范围本次选取杨浦区范围内约100公里的地下管线数据开展核查工作。宝山区浦股行街道浦4atP东五角场街道虹i村产控江店街道3四平路街道口区杨浦区管线核查范围示意图四、核查工作量估算4.1巡查区域现场踏勘项目启动前,应到核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时应参照已有管线资料(以综合管线图为主),重点关注现有管线变化情况、地形变化、管线核查现场条件等。4.2制定管线数据核查方案在进行正式核查外业工作前,应编写核查技术方案,核查方案应包括核查技术要求,核查要素、核查方法、核查记录表式等,核查方案应作为后期外业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4.3管线明显点核查在对明显点进行核查时,应主要对明显点的平面位置、高程、管线埋深、井深、孔数、材料及附属设施等属性进行核查。4.4管线错漏核查当外业核查中发现现场管线与已有管线类型、数量不符时(如管线类型不符、管线漏测、管线迁改等),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对错漏管线进行探测。4.5管线连接关系(方向)核查应对管线连接关系(方向)进行核查,当发现已有管线资料中存在管线连接关系(方向)错误时,应进行记录,同时探测出正确的连接关系和方向。4.6管线数据碰撞检测及处理应对核查范围内管线成果数据进行三维碰撞检测,对发现的管线碰撞情况,应进行记录,分析原因,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加测管线点。4.7管线点高程核查及处理管线点高程核查是本次核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核查对象为明显管线点。应将现场探测的管线明显点高程与原有数据中高程进行比对分析。如发现系统性的较大差异较大,应进一步分析差异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4.8普查标准之外管线分布评估应对核查范围内市政道路下的所有的管线进行探测,并与平台已有的普查管线数据进行核对,对普查标准之外的管线分布数量进行统计和评估。4.9管线成果数据精度评价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核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数据成果进行现场探测,对成果数据的精度进行统计、评价和分析,抽样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10成果提交管线核查项目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①管线数据核查方案;②一致性校验报告;③成果数据库;④综合成果图;⑤管线成果表;⑥质检报告;⑦技术总结报告;⑧核查评估报告等。4.11管线数据评估报告核查项目结束时,应出具管线数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核查区域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管线属性等内容;应包含与平台已有管线数据的比对结果、精度评价等内容;并针对核查结果进行分析,对后续地下管线数据维护工作和地下管线成果数据利用的适用和限制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4.12技术标准地下管线核查工作须遵循以下标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9《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7-2017《上海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GJ08-2097-2012《上海市地下管线测绘标准》DG/TJ08-85-2020《上海市卫星定位测量技术规范》DG/TJ08-2121-2024《上海市工程物探技术标准》DG/TJ08-2271-2018《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地下管线第1部分:信息分类与代码》《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地下管线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地下管线第3部分:管线核对技术要求》《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地下管线第4部分:资料收集及存放要求》《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地下管线第5部分:普查数据成果验收技术要求》《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地下管线第6部分:数据表示》4.13技术要求地下管线数据核查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本次地下管线数据核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已有管线数据库收集、管线探测、控制测量、管线点测量、内业处理、质量检验、数据比对等。已有管线数据库收集项目启动初期,应通过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收集已有管线信息,便于后期数据比对。管线探测地下管线探测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上海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地下管线数据采集技术要求》等规范、要求执行。需探测的管线类别、取舍标准、管线属性等也应参照上述规范执行。控制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精度应不低于图根级导线要求,测量时可采用电磁波测距图根导线、GNSS静态或GNSSRTK方法进行施测;高程控制测量精度应不低于四等水准,测量时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GNSS方法进行施测。管线点测量管线点平面测量可在图根控制基础上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施测,管线直线部分较长时,宜按相应比例尺设置测点,测点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应不大于15cm;管线弯曲时,应至少在圆弧的起、讫点和中点上各测一点;当圆弧较大时,应适当加设测点,以保证其弯曲特征。管线点高程测量可在四等水准控制基础上采用几何水准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法进行施测。内业处理在对核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和测量后,应将采集到的管线数据进行内业录入成库,通过数据检查、数据修改、管线图编辑等流程,最终输出地下管线点线成果表和地下管线数据库。质量检验数据核查工作采取三级质量控制方式:作业单位项目实施期间要进行严格的自查互校,各项数据检查应参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成果无误。监理方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全部成果进行100%的检查,外业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市平台负责组织工作成果的最后入库检查。数据比对在对指定区域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后,应通过内业处理形成上海地下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指定格式的数据库,然后与平台方提供的原有普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应重点比对管线平面位置、管线点地面高程、管线埋深、材质、管径、连接关系、流向等,比对结果应以成果表的形式提交。数据分析对数据比对的结果进行分类评估。根据现场采集数据情况、历年掘路执照分析管线错漏、管线埋深误差、连接管线等的误差原因;并对各类误差进行分类统计,最终形成较为客观、全面的两区管线数据现状分析评估报告。五、数据开挖验证工作为更好地评估普查区域地下管线数据质量,在本次核对现场开展3-5处现场开挖验证工作,对开挖面内的地下管线采取现场复测。六、开展管线评估模型研究,确定影响管线质量因子在历年地下管线数据评估的基础以及2024年工作成果,通过大数据分析确定影响管线的重要因素,并在系统梳理后,确定影响管线质量的因子进一步优化,为最终建立评估模型奠定基础。七、资料提交(1)管线数据核查方案(2)仪器一致性校验报告(3)成果数据库(4)管线成果表(5)质检报告(6)技术总结报告(7)核查评估报告八、人员配备要求(1)本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工程物探、岩土工程或测绘等专业之一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承担过同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实践经历;(2)项目组成员不少于10人,主要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物探、岩土工程或测绘等相关专业。九、验收方式项目验收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由业主邀请的专家根据合同内容,核查方案、技术标准等来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编]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3“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项目服务内容:详见采购需求。2.2合同金额: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项目。[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2.4服务地点: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指定地点。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6其它:/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合同书;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2权利瑕疵担保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2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3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4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3验收与检验4.3.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3.2乙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定期验收。4.3.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4.3.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五、服务费用的支付5.1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0%;项目完成后支付40%。5.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如有)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6.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6.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7.1.4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5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7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7.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6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7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7.2.8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9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0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7.2.11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1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八、保密及廉洁条款8.1保密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1.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2廉洁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9.1知识产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9.2所有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十、违约责任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2.1合同终止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附件6-3采购需求偏离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响应文件的响应偏离说明详细内容所对应响应文件名称及所在页12345…注:1.须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逐条响应,一一对应。2.如果响应文件的响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偏离,请在此表中清楚地列明,并加以说明。3.如果表格叙述不下,可另附页说明,但要便于采购人查阅。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下管线数据评估和核对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