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 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07000250528113568-07247114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6053024321N

公告标题:
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07000250528113568-07247114
二、项目名称: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8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上海荣犀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富联路758号201室
95.2
3294000.00元


2
3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上海济则实业有限公司
嘉定区永盛路1200弄51号
95.81
2904000.00元


3
5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上海数知以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号4011室
92.25
993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2
3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3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
宇通
YTZ5126ZYSD0BEV
3
968000.00

3
5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5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
徐工牌
XGH5122ZYSXBEV
1
993000.00

1
8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8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
赛沃牌
SAV5180ZYSBEV1
3
1098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岳,陈胜利,陈文刚,沈睿君,侯翼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各包件中标人按中标金额100万以内部分1.5%,100万至500万部分1.1%,500万至1000万部分0.8%,累进计取。本项目包件一服务费40234元,包件二服务费35944元,包件三服务费14895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107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包件一:上海荣犀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参数无偏离,提供原厂授权,售后服务及培训措施合理;包件二:上海济则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参数及性能满足招标要求,应急响应时间较快;包件三:上海数知以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参数全面满足,综合得分最高。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      址:枣阳路226号        
联系方式:021-628593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联系方式:021-62091273-8008/8016/80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包智培 黄雯倩 胡辰桦 
电         话:021-62091273-8008/8016/8012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91.0K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pdf1.6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8-26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数知以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编号:SHZC20251153S)采购活动。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8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_41_人,营业收入为8,525.47万元,资产总额为14,039.1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1.3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凯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_71_人,营业收入为6,348.18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1.5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_41_人,营业收入为8,525.47万元,资产总额为14,039.1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7月16日企业名称(盖章):凯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7月16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ZC20251153S招标文件招标人: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6月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7-14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07000250528113568-0724711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HZC20251153S)项目名称: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预算编号:0725-000163028、0725-000163023、0725-000163026预算金额(元):包件一:3,360,000.00元、包件二:2,910,000.00元、包件三:1,000,0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件一:3,360,000.00元、包件二:2,910,000.00元、包件三:1,0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包件一:8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包件二:3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包件三:5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包件一:8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3辆、包件二:3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3辆、包件三:5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1辆(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招标需求)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天。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含义均与此相同),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20〕46号附1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1-律责任。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相关规定。其他资质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5-06-14至2025-06-23,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0元2、获取采购文件其他说明:潜在供应商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www.zfcg.sh.gov.cn)上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07-1409:3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开标时间:2025-07-14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枣阳路226号邮编:200062联系人:万老师电话:021-62859303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11楼邮编:200002联系人:包智培黄雯倩胡辰桦电话:021-62091273-8008/8016/8012传真:021-33045877-3-投标方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2、项目编号招标编号:310107000250528113568-0724711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HZC20251153S预算编号:0725-000163028、0725-000163023、0725-0001630263、项目预算预算金额:包件一:3,360,000.00元、包件二:2,910,000.00元、包件三:1,000,000.00元超出预算不予接受。4、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车辆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5、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7、招标人单位名称: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枣阳路226号邮编:200062联系人:万老师电话:021-628593038、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邮编:200070联系人:包智培黄雯倩胡辰桦电话:021-62091273-8008/8016/8012传真:021-33045877邮箱:baozhipei@shzfcg.cn9、招标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招标需求10、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1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投标人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投标人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包1:10;包2:10;包3: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10%的扣除。2)若供应商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3、交付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14、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15、包件□适用□√不适用有关包件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本项目16、报价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7、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投标人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采购进口设备。18、是否接受联合投标□√不接受□接受19、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0、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21、提问方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22、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2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包件一:陆万柒仟元整、包件二:伍万捌仟元整、包件三:贰万元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递交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递交方式:转账、汇款、支票或代理单位接受的其他非现金方式。为确保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报价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汇款账号:户名: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方商城支行帐号:121924394410101注:1、银行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代理机构内部编号及资金用途,例:“SHZC20251153S,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非投标人单位账户或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24、投标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投标截止时间:2025-07-1409: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25、开标时间、地点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2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7、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28、资格性审查(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2、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名义投标的,未提供总公司(总部/总所)授权函的;3、不接受联合投标的项目,以联合体投标的;代理人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授权;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函;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8、资格性审查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页面(页面须附系统时间,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29、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未通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投标人存在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0、中标服务费支付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各包件中标人按中标金额100万以内部分1.5%,100万至500万部分1.1%,500万至1000万部分0.8%,累进计取。3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本文件中涉及履约保证金内容均不适用。☑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并且在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中小企业政策: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2、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价格扣除。若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适用价格扣除法。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注:A.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B.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视为投标无效)。3、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报价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报价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3、报价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8-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鼓励节能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鼓励节能政策: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报价人必须选用环保清单中相应的材料产品。节能清单中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www.cecp.org.cn)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并用醒目标记,标示出所投型号)。鼓励环保政策: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务(2006)90号)要求,招标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www.cgpn.cn)为清单的公告媒体。对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并用醒目标记,标示出所投型号)。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若招标需求中有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报价人应选用正式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除外),且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应和清单内所列的规格、型号完全一致。一旦中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人和-9-监理工程师对节能、环境标志材料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所投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最新一期)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原件扫描件(用记号笔标识认证型号)。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由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应征而不委托代理人应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征,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4、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若在中标后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其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评标过程中无论是否有对原件进行核实,投标人都必须对其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5、投标人须保障招标人在使用该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招标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10-第二部分项目招标需求一、技术参数和主要性能包件一:8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3辆(一)、技术参数1、▲外形尺寸(长×宽×高)(mm):≤8700×2500×3050;2、▲额定载质量(KG):≥6600;3、▲轴距(mm):≥4500;4、整备质量(KG):≤12000;5、总质量(KG):≤18000;6、电池单体种类:磷酸铁锂;电量(kwh):≥160;7、前悬(mm):≤1300;后悬(mm):≤2500;8、接近角(°):≥18;离去角(°):≥8;9、最高车速(km/h):≥80;10、驾驶室准乘:≥2人。(二)、主要性能1、采用CAN总线控制技术,常用作业模式可在驾驶室内一键操作,配有语音报警装置,并具有多种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电机峰值功率(kw):≥160。垃圾箱总容积(m³):≥12。2、不安装污水箱。垃圾箱采用高强度耐候钢板,耐腐蚀性高、质量可靠、密封性好。3、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防护等级达不低于IP67,确保整车安全。电器线路走向合理,电器管线加套管,避免管线磨损导致线路短路。4、电池、控制端元等外露高压接口须加装防护罩,避免车辆清洗高压水与高压接口直接接触,确保加装不影响行车安全。5、车辆改装部分应采用电泳工艺,箱体表面油漆需采用高温烤漆工艺,内部防腐涂层需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6、车辆须配备急停开关和声频报警器。车辆须配备有刮板机构,对垃圾能够进行规整压缩。7、液压系统具有高压过滤功能,液压阀组采用手动和电动两套控制。车辆须安装多个传感器,保证各机构到达指定位置后停止动作。采用内置推板卸料,推板上配备检修门。8、安装有车辆GPS定位装置,可以数据平台实现传输数据。9、车辆安装有360环视系统和BSD盲区监测系统。10、驾驶室内装备空调制冷制热系统。包件二:3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3辆(一)、技术参数1、▲外形尺寸(长×宽×高)(mm):≤7050×2250×2650;-11-2、▲接近角:≤19°;离去角:≤15°;3、▲总质量(KG):≥12000;4、整备质量(KG):≤7100;5、额定载质量(KG):≥4650;6、轴距(mm):≤3400;7、电池单体种类:磷酸铁锂电池;电池电量(KWh):≥155;8、前悬(mm):≤1250;后悬(mm):≤2250;9、最高车速(km/h):≥80;10、驾驶室准乘≥2人。(二)、主要性能1、整车车架需采用阴极电泳防腐工艺,其中电泳涂层耐盐雾性大于720小时,在正常使用工况下,车架6-8年不发生穿孔、锈烂等结构性腐蚀,更加耐用可靠。2、填料器与箱体密封采用三道楞密封胶条截面,胶条压缩后形成三层密封,防止作业滴漏。3、车辆驱动电机需带有抗凝露结构防护装置,提高电机在高寒、高湿环境下的良好绝缘性,保证电机的可靠性和安全性。4、为确保整车安全性,电池防护等级达到IP68,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防护等级达到IP67。为保证车辆电池的安全,并防止发生操作人员误触碰而产生安全事故,电池需要设计单独的箱体。为保证新能源车辆用车安全,车辆电池系统可实现24小时监控功能,实现对电池状态全天候无缝隙监控。5、车辆需配有坡道辅助系统,避免车辆发生“溜坡”现象。6、车辆需配有牵引力控制系统,避免车辆在光滑路面制动时车轮打滑甚至失控,维持车辆行驶稳定性。7、垃圾箱体由前框、后框、左右弧形侧板、弧形顶板和底板组成,垃圾箱外表面光滑,强度可靠,美观大方。驾驶室内应配有翘板开关、车尾部配有操作盒,标配无线遥控器,方便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符合人体工程学。8、为保证作业效率,车辆应采用双联动结构,配备单次循环、多次循环等模式,可满足边上料、边压缩。9、驾驶室内配备电动冷暖空调。10、整车配备智能监控系统,利用车载监控终端采集整车运行数据并上传到监控平台,实现对车辆信息的监控、显示和数据存储,能实现重要故障、SOC过低、低温结冰预警、维修保养完成等各类消息推送。包件三:5吨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1辆(一)、技术参数-12-1、▲外形尺寸(长×宽×高)(mm):≤6950×2250×2650;2、▲总质量(KG):≥12490;3、▲接近角(°):≥19;离去角(°):≥12;4、前悬/后悬(mm):≥1180/1980;(换三角)5、额定载质量(KG):≥5200;6、整备质量(KG):≤7010;7、轴距(mm):≥3300;8、电池单体种类:磷酸铁锂电池;电池电量(kWh):≥160;9、最高车速(km/h):≥89;10、驾驶室准乘人数:≥3人。(二)、主要性能1、电机额定功率:≥60kW,电机峰值功率:≥120kW。2、箱体容积≥7m³,清水箱容积≥0.2m³,上料方式后装挂桶。3、箱体内部配有箱体自洁高压装置。4、为保证车辆安全性,三电系统的防护等级需要达到IP67级别或以上。5、压缩机构循环时间≤20s,卸料循环时间≤50s,提升装置循环时间≤10s。6、作业噪音≤80dB(A)。7、采用双向压缩技术,提高压缩能力和作业效率。8、采用“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降低故障率。9、装填器采用独立锁紧机构,确保装填器与垃圾箱的结合面良好密封,防止跑冒滴漏,杜绝二次污染。10、喷涂上海环卫色。二、项目实施要求1、投标人严格按照厂家承诺的保修政策提供保修服务,并在投标时详细说明保修政策。2、本项目的交货期为60天,本次采购的车辆没有特殊改装要求,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即可投入生产,提供的车辆出厂日期可以是距实际供货日六个月以内的全新车辆。3、中标人最终交付的车辆必须是经过检测没有任何技术缺陷的,应将相关文档资料和售后服务联系方式(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交招标人。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4、投标人在分项报价表中列出所有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安装调试费用、税金皆摊入设备报价,不得再单独列出。5、在投标文件中应注明易耗品的价格。招标人在保修期外维护如有更换要求,中标人不得高于此价格提供。-13-6、验收:6.1中标产品由招标人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邀请具有CNAS、CMA资质的机动车(或汽车)检测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6.2验收时间:招标人收到中标产品的10个工作日内;6.3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6.4验收标准: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所描述和承诺的技术和商务文件。7、投标人应提供其投标产品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投标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格式自拟)、技术资料(包含产品说明书、技术规格书、厂商产品宣传和使用资料)]、其投标产品的国家工信部产品公告截屏资料或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或申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所需的检验报告。8、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需提供制原厂授权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9、中标单位需提供车辆培训服务,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10、总价包含:车价、购置税、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车辆上牌及相关杂费、送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相关伴随服务费用等,并直至项目交付并验收合格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1、质保期:整车质保1年,纯电动底盘车架质保1年,新能源动力电池质保期8年,驱动电机和驱动电机控制器质保期8年。12、售后服务网点及人员配备: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在上海设立售后服务点及配备响应的售后服务人员;13、车辆能上正式机动车牌照,上牌时享受获得新能源车购置税免征政策,车辆信息按招标人指令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数据平台;14、近三年(2022.1.1至今)同类项目业绩清单及证明文件(注:同类项目业绩指的是纯电动环卫车辆业绩)。三、投标文件方案要求1、结合本项目需求,提供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时间计划、课程内容设计安排、投标人专业培训人员情况介绍、培训人员安排、培训内容重点难点及培训结果保障措施等内容;2、结合本项目需求,提供售后服务方案:1)响应时间:①30分钟响应,②1小时内到达现场,③一般故障4小时内恢复,④重大故障24小时内恢复,⑤如果24小时内不能修复,提供同等档次备用车辆;⑥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电话;⑦一年2次免费巡检服务。(承诺函或证明材料)2)提供针对车辆的维护保养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底盘,三电系统,刹车系统,轮胎,空调系统,车身漆面检查及维修,电路检查及更换等内容。-14-3)提供的质保期内质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维保费用情况,主要部件、易损件、零配件及重要消耗品的价格,零配件供应周期,备货储存,免人工费,免费上门巡检服务、紧急事件处置以及如何确保售后服务及时高效开展等内容。4)提供的质保期外质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维保费用情况,主要部件、易损件、零配件及重要消耗品的价格,零配件供应周期,备货储存,免人工费,免费上门巡检服务紧急事件处置等内容。5)应急事故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如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情况分析,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程序等内容。-15-第三部分投标方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3“招标人”系指《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系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4“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为招标人提供本项目专业招标咨询的服务单位。2.5“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2.6“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7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8“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方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3.3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16-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3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项目招标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权限范围,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各种形式的专用章。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格式和要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函范本”填写。质疑函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收到质疑函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质疑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的,质疑投标人应当补正相关材料。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17-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8.3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方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招标公告(2)项目招标需求(3)投标方须知(4)合同(5)投标文件有关格式(6)评标办法(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2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18-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3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11.4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踏勘现场12.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方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投标文件13.投标文件构成13.1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采购需求偏离表;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3.2技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产品详细技术性能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4.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4.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19-14.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6.投标报价1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格式填写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除《项目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6.3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网上投标的投标内容均以网上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内容为准。16.4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评标时不予核减。16.5若缺漏招标文件内容的投标人最终中标,缺漏项仍然为投标人的合同范围,并且不得增加合同价。16.6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16.7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费用。16.8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17.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性审查实质性要求审查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18.投标保证金18.1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18.2投标方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18.3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投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8.4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提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8.5提交保证金后,投标方必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采购平台上录入保证金提交情-20-况。18.6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8.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18.9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如果中标单位未能做到按规定签订合同。19.投标文件的编制19.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19.2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9.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填写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递交20.1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加密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0.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21.投标截止时间21.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21.2在招标人按《投标方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1.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1-五、开标23.开标23.1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23.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23.3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到或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23.4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六、评标24.评标委员会24.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4.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5.投标文件的初审25.1开标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5.2评标委员会将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5.3评标委员会将确定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5.4在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后,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细微偏离,但这些补正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26.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如有)及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22-(4)对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7.投标文件的澄清27.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27.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必要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27.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8.1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8.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29.评标的有关要求29.1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29.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9.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七、定标30.确认中标人除了《投标方须知》第32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31.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31.1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31.2除了因发生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以外,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1.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2.招标失败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23-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33.合同授予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方须知》第30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4.2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需)。35.其他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24-第四部分采购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1.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2.2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函内容,如两者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25-3.4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未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车辆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26-(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其他服务。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27-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者验收不合格,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并且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车辆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8-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29-包2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1.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2.2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函内容,如两者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3.4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30-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未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车辆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31-(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其他服务。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32-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者验收不合格,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并且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车辆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3-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34-包3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供应商信息-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1.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2.2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函内容,如两者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3.4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35-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未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车辆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36-(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其他服务。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37-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者验收不合格,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并且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车辆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8-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39--40-第五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投标书致(招标人):根据贵方为采购项目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全权代表宣布如下:(1)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4)我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整。(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投标人全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41-(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日期:__年__月__日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42-附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致(招标人):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现任我单位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3-附件3授权委托书(格式)致(招标人):兹委托_________(姓名)全权代表我公司参与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受委托人由此所出具并签订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承认。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工作部门:_____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本授权书有效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投标人名称: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________(签字)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注:提供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44-附件4开标一览表(格式)货币单位:元(人民币)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包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交货期项目报价(包括所有采购内容)(总价、元)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包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交货期项目报价(包括所有采购内容)(总价、元)2025年普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包3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交货期项目报价(包括所有采购内容)(总价、元)1、以上报价包含本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含税),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投标总价栏须用文字和数字两种方式表示的投标总价。投标总价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投标总价必须准确唯一且应包含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3、上表中“投标总价”应包含整个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本项目所需要求,如果在报价中有缺项和漏项,则将被认为该项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中。招标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会对中标单位缺漏项的金额给予补偿。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5-附件5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货币单位:元(人民币)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产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12345……投标总价(元)(小写):投标总价(元)(大写):注:(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该表中包含投标人认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各项费用须列出明细清单。合计总计价应等于“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总价。如果不提供详细单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3)投标人须按照招标项目列表分项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服务费用、人工费、差旅交通费、税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应已包含在列表所示报价之中,不得另外单独列报。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6-附件6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投标文件的响应偏离说明(正偏离/不满足)详细内容所对应投标文件名称及所在页12345……注:1.本偏离表是评委评审投标方案最重要的直观材料和主要依据,投标人必须针对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是否满足填写偏离表,表中“偏离情况”一栏应填以“正偏离”、“不满足”或“无偏离”,应做到投标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应答与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序号、技术需求书要求一一对应。2.如果投标文件的响应对招标文件有偏离,请在此表中清楚地列明,并加以说明。3.如果表格叙述不下,可另附页说明,但要便于招标人查阅。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7-附件7投标技术/服务报告项目技术/服务方案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招标需求》的要求详细、合理的编制。(格式自拟)投标人需提交合理、高效、可行的针对本项目技术/服务方案,技术/服务方案和内容应包括文字资料或相关的图表和数据内容。技术/服务方案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经验业绩2、产品质量保障3、质保期4、技术参数5、主要性能6、培训方案7、售后服务8、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单位认为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注:以上内容,投标人应结合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的要求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8-附件7-1投标人2022年1月至今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委托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合同金额备注12345……注:1、业绩的认定标准及有效证明文件要求见招标文件《评标标准》。2、投标人须随本表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按本表形式及编号顺序进行编排。同时在“页码”列标注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因标注错误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须内容清晰。投标人须将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按本表形式进行编号并按编号顺序装订提交。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业绩在评标时将不予认可。3、本表中信息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其投标无效,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9-已存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 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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