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提升中标结果公示(五台县石咀镇人民政府2025)
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409712025BCS00080二、项目名称: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国铭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时代网创产业园)0154号
总报价 人民币(元):775200(元)
88.6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
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
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签定后40日历天
杨国锋
晋 214200820090867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红枝(第1包采购人代表),左云涛,皇甫婧琪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752.00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五台县石咀镇人民政府
地 址:五台山石咀镇石咀村
联系方式:0350-65930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君威国际金融中心A座515-2
联系方式:17636666073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超宇电 话:17636666073 附件信息:
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doc1.2M
中小企业声明函856.5K
意有限意有限::101..11101..1110.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致:五台县石咀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名称)本供应商现参与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项目(项目编号:1409712025BCS00080)的采购活动,我方了解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并按照该文件规定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全称:国铭建设有限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2025年8月25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须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与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中小企业声明及证明文件材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五台县石咀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国铭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2人,营业收入为8444.43万元,资产总额为3978.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25日业存续主建设曾用名2小企业07876O2025-03-04更新页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KT5PA87电话:13834215794更多2企查查行业:园林绿化工程V主页注册资本:5000万元官网:-员工人数:3(2023年)V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9-11-07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时代网创产业园)0154号附近企业简介: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1-07,法定代表人为张志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100MAOKT5PA87,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展开企业族群:国铭建设招投标建筑工程企业财产线索股权穿透图唱周成员企业3重要风险0中标196投标581从业人员55四库业绩0线索217预估价值品挖掘深层股权结构动态2025-02-14新增中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汾石高速LJ1分部-下堡互通路基土石方工程劳务协作竞争谈判采购查看动态企业PK发票抬头C数据纠错风险自身风险关联风险历史信息提示信息分深度风险分析债务/债权风险关系合同违约竞争风险合作风险空壳扫描扫描析0007000000UI基本信息343法律诉讼经营风险经营信息999+企业发展知识产权行业信息152历史信息2查查图谱工商信息股东信息2主要人员2对外投资2控制企业2变更记录14分支机构3财务数据企业年报5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协同股东0疑似关系308同业分析境外投资0东北全企业A,会业制人人量人要机,m/东拉南机|上件企企止全业企业20公司里国总经金业事2业总经服洁人广业止正正业企业田国金企业图谱股权结构图股权穿透图关系图谱实际控制人企业受益股东企业股权分布关联方认定图工商信息文字介绍工商官网快照导出G企查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人员规模91140100MAOKT5PA87张张志强路关联企业4企业名称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2国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12至2023-02)展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成立日期2019-11-07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67.28万元MAOKT5PA-8工商注册号140100061554686纳税人识别号91140100MAOKT5PA87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9-11-07至2039-11-06纳税人资质一般纳税人2024-06-05少于50人参保人数分支机构参保人数3(2023年报核准日期0(2023年报)面所属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登录一使用须知企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国铭国铭建设有限公司存续企查分:891分1-10报告么笔记关注(小微企业名录)筑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路关联企业4邮箱:81236092@qq.com更多4企业规模:s小型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全小微企业91140100MAOKT5PA87查询小微企业库说明信息争议申诉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0MAOKT5PA87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7日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政府网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企业名称: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名称: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0MAOKT5PA87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7日行业住宅装饰和装修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串注册子一登录一使用须知注册一登录一使用须知(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小微企业信息争议申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0MAOKT5PA87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7日行业住宅装饰和装修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暂无享受扶持政策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政府网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政府网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R政关找错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0MAOKT5PA87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7日行业住宅装饰和装修注册一登录是一使用须知注册I登录I使用须知(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企业名称: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名称:国铭建设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信息争议申诉信息争议申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0MAOKT5PA87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7日行业住宅装饰和装修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企业未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政府网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政府网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注: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我单位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三)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公章):/日期:/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注:成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性质。我单位非监狱企业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9712025BCS00080采购人:五台县石咀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1一、总则11二、磋商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14三、响应文件组成与要求15四、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解密及其他19五、磋商小组组成与要求20六、评审、磋商和评定程序与要求20七、签订合同29八、保密和披露30九、询问和质疑30十、违约处罚32十一、相关政策要求34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36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44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45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45第八部分相关附件99第1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26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9712025BCS00080项目名称: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783336.95最高限价(元):783336.95采购需求:标项名称: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数量:预算金额(元):783336.95单位:简要规格描述: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备注:合同履约期限:包1,合同签定后4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8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8月26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君威国际金融中心A座515-2山西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01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代理费收费金额(元):/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五台县石咀镇人民政府地址:五台山石咀镇石咀村联系方式:0350-659305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君威国际金融中心A座515-2联系方式:1763666607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超宇电话:1763666607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预算金额:783336.95元最高限价:783336.95元注:本项目最高限价按项目控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与最终报价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2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是¨ 否þ3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是¨ 否þ4响应文件份数、加密要求及解密时长供应商需在政采云系统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即为解密开始时间,解密时长30分钟。解密截止时间未进行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注:供应商需自备电脑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信用承诺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信用承诺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信用承诺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信用承诺书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8.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磋商保证金金额及提交要求:金额:7800元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须将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或网银转账)、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采用支票提交的,由供应商开出(付款行为单位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的,由供应商通过单位账户网上银行转出;采用汇票、本票提交的,须从供应商的单位账户银行开出;采用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由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开出;采用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由银行或代办投标保函的担保公司开出。确保在响应文件开启之前提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山西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账 号:3519 0533 9510 001行 号:3081 6103 9026未按前述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简写)。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公告)10、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1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此项内容不需要供应商提供。(1)查询地址:“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2)查询截止时间: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开启当日;(3)查询内容:“信用中国”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情况;“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注:1、第1-10项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2、第11项查询结果中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查询记录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保存。6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2.供应商项目经理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4.报价函(见‘响应文件格式’);★5.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商务技术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9.项目管理机构10.供应商业绩11.企业信誉证明材料12.施工组织方案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开启后补正。7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工程所用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货物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如涉及上述1-3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如项目不涉及,可不提供。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5.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需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附《联合体磋商协议书》。8.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9.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10.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注: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磋商的采购项目,本项第4-7条应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与本表第4项内容一并提交,否则响应无效。8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磋商小组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 2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10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11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磋商文件第五部分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方代表签字确认。12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3暂列金额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4工程暂估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5材料暂估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6标前答疑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17本项目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于 建筑业 行业18其他补充事宜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电子响应须知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响应文件编制1.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盖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30 分钟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3其他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不再接收纸质文件。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4电子化采购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4.2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4.3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4.4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解密流程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政采云解密流程为准。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采购人: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即:五台县石咀镇人民政府。2.2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顶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意愿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潜在供应商。2.5材料: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种物品、零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2.6服务:指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表述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材料的运输、搬运、整理、保险、相关服务、相关税费等以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2.7施工内容:指供应商应当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需求、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内容进行施工并完成的工程内容。2.8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次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本次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9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的条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3.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3.3关于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3.4关于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若《竞争性磋商公告》接受联合体参加的:(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10项要求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联合磋商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5)下载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8)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5关于关联企业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7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磋商要求5.1供应商所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设备、材料及相关配套服务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内所有施工内容,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5.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6.通知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7.解释权7.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7.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7.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二、磋商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8.磋商文件的组成8.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相关附件8.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8.3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9.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9.3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9.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组成与要求10.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10.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承接的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施工组织方案及相配套的服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资格证明文件、第6项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本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中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等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1.响应文件的其他要求11.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等)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1.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国法定计量单位。11.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1.2编排要求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11.3格式要求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11.4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11.4.1响应文件的份数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2响应文件加密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11.5磋商保证金11.5.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5.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1.5.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5.4.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5.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5.4.4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11.5.4.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1.5.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磋商报价11.6.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1.6.2供应商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格式,依据采购需求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依据,填写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同时填写“报价一览表”。该报价作为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11.6.3本工程的计价方式采用前附表第12项所述的计价方式。报价一览表的价格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设备、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现场因素等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11.6.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所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11.6.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预留金(暂列金额)是指采购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计入报价总价。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本工程预留金(暂列金额)金额为前附表第13项要求。11.6.6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包括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这部分金额是采购人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按照工程要求和配套需求估算的金额,应计入报价总价,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11.6.7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11.6.8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1.6.9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12.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12.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填写,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12.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原则,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附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12.6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权益。13.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3.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13.2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3.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4.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的签署均应遵守本款规定。1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CA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14.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署,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14.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署。14.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解密及其他15.响应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详见前附表),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在“政采云系统”完成上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解密响应文件。16.响应文件解密及其他16.1采购代理机构在解密开始时间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16.2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16.3解密截止时间后,除等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延长解密时间,使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进行解密。16.4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7.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17.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17.3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上传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18.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18.1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解密指令。并对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资料一并存档。18.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有)。18.3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活动。18.4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18.5解密结束后,供应商各自在“政采云”系统中对其报价进行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打印报价结果。18.6开启(解密)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8.7供应商未对报价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18.8“报价结果”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五、磋商小组组成与要求19.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19.2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19.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19.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19.5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19.6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19.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六、评审、磋商和评定程序与要求20.评审程序和要求20.1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如磋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20.2解密结束后,依据磋商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按分包顺序对每包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审查。20.3根据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0.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20.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6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0.7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政采云系统”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20.8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20.9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及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指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D.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磋商文件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E.未对合同履约期限、工程地点、款项支付、履约保证金、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技术指标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负偏差范围的;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G.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H.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0.10政策性因素评审要求见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20.11如果未对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20.1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需对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的其他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外,只依据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20.13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审查结果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对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0.14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21.磋商程序和要求21.1磋商程序通过“政采云”系统中的“磋商”环节进行,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磋商小组成员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政采云系统”分别进行磋商。21.2供应商对磋商的答复应当通过“政采云系统”做出回复,并加盖电子CA章。21.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21.4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向各供应商发出磋商函。各供应商在接到磋商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磋商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磋商回复函。若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需供应商进行澄清的,磋商小组组长通过“政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询标函。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询标回复函。21.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磋商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2)未在答复函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电子CA章的;(3)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4)磋商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22.最终报价与要求22.1报价原则22.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施工方案、服务方案等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2.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施工方案、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22.1.3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2.1.4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22.1.5提交的最终报价函须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22.2报价审核22.2.1根据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最终报价函进行符合性审查。22.2.2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20.6规定进行修正。22.2.3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22.2.5经审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政策性要求优惠的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按照22.3进行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后,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22.3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22.3.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3.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3.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3.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3.5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创新要求的货物或服务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注:本项目(包)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3.最终报价为无效报价的情形23.1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政采云系统”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23.2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响应无效:(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加盖电子CA章的;(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可空项、漏项、缺项的;(4)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5)磋商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24.比较和评价2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对3家及以上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24.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除项目需对响应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须采用提交的样品或演示等内容进行比较和评判的特殊情形外,只依据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24.3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确定的“评分细则”按包顺序依次对提交最终报价的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独立评审、打分。24.4汇总每个供应商商务、技术每项评分因素得分。24.5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4.6各供应商的评分因素得分加其报价得分,为各供应商的最终综合得分。2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5.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遵循下列原则:25.1.1按评审后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25.1.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25.1.3综合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25.1.4磋商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26.确定成交供应商26.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7.编写评审报告27.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及响应文件解密情况;(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经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8.评审复核28.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28.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28.3采购方、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29.磋商过程保密29.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技术资料、施工组织方案、价格和其他信息。29.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方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29.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29.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9.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30.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30.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31.磋商项目终止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磋商公正、公平行为的;(三)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31.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2.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32.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一)采购方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六)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及金额。如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产品,须同时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32.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32.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2.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2.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33.成交服务费33.1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的计算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33.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七、签订合同34.1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34.2合同固定单价与结算价的采用方式合同形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以供应商的最终总报价与其第一轮报价在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同等比例下浮形成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估算量,提交审核材料时由成交供应商计量、采购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时以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核定的工程结算价为结算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34.3采购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4.4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34.5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完成验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4.6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34.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执行标准、验收标准组织对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含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的履行情况。八、保密和披露35.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35.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35.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35.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9、询问和质疑供应商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在线质疑的通知》在线提出质疑。36.1磋商程序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36.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36.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36.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提出质疑。36.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6.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6.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6.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6.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36.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6.7.4事实依据;36.7.5必要的法律依据;36.7.6提出质疑的日期。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8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3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36.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36.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6.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36.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磋商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36.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36.9.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36.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36.9.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要求有异议,未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启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36.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36.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36.10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6.11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36.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6.13采购方、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磋商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36.13.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36.13.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36.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36.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联系单位:山西建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君威国际金融中心A座515-2联系人:赵超宇联系电话:17636666073十、违约处罚37.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37.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37.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7.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37.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37.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38.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二)采购方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39.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方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40.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失信记录查询的;(四)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十)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十一、相关政策要求41.进口货物及政策要求本磋商文件涉及的工程所用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42.国家强制产品项目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43.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45.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需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6.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7.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附《联合体磋商协议书》。48.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49.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50.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一、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序号类型要求要求说明1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基本资质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7基本资质对供应商提供的廉洁自律承诺书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8基本资质磋商保证金的提交保证金凭据落款时间须在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保证金金额须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9特定资质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须完整、有效。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须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10采购政策对提供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供供应商有效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材料须完整、有效。证明材料须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序号类型要求要求说明1商务资信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审查1.1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1.2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1.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2商务资信对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项目经理承诺书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2.1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2.2承诺书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2.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3商务资信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进行审查3.1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3.2证明文件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3.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4商务资信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函进行审查4.1报价函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有效。4.2报价函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4.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提供的,响应无效。5报价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一览表进行审查5.1报价一览表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无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5.2报价一览表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5.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响应无效。6报价对供应商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6.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且内容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6.2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的编制依据编制;6.3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6.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响应无效。7技术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技术偏离表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7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商务资信其他对其他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8.1不存在可选择响应方案的情形;8.2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要求;8.3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4符合政府采购国家强制性因素要求的条件;8.5满足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说明: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1.进口货物评审标准工程所用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国家强制产品评审标准2.1项目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2.2项目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需提供正版软件承诺书,否则,响应无效。3.企业性质评审标准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或所提供的货物满足下述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3.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附件),否则,不予认可。3.2.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2.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2.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监狱企业参加磋商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3.4联合体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联合体磋商协议书,否则,响应无效。4.环保节能产品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4.1项目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4.2项目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5.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否则,不予认可。四、无效响应的情形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五、评分细则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分细则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1)商务部分10分(2)施工组织方案部分60分(3)价格部分30分评定内容及标准分值一、商务部分10分1.供应商业绩合同案例是以(2020年08月至响应截止时间)提供供应商自身同类型合同(合同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作为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同类项目案例得5分,最高得10分,否则不得分。注:本款可作为分值认定的同类型项目案例仅指供应商自身的项目案例,即项目案例合同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要求在响应文件内按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0分二、施工组织方案60分1.施工组织总体方案(至少包含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施工管理、人员组成)1.1施工组织方案全面、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完全符合施工管理条例,人员安排合理能高效保障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得满分15分。1.2施工组织方案较全面、具有针对性、符合施工管理条例,人员安排较合理,基本能保障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得10分。1.3施工组织方案一般、针对性较差、基本符合施工管理条例,人员安排一般,基本能保障施工进度的,得5分。1.4未提供或存在违反国家和省建筑施工规范要求(经批准的除外)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15分2.质量安全管理措施2.1措施合理、可行,能高效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得8分。2.2措施合理、可行,能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得5分。2.3措施一般,基本可行,基本能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得2分。2.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8分3.材料选型3.1材料选型合理、科学,采用先进、高质量的施工材料,满足采购需求材料质量要求,能高效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得10分。3.2材料选型合理,采用质量较高的施工材料,且提供材料信息完整,满足采购需求材料质量要求,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得6分。3.3材料选型一般,且提供材料信息完整,满足采购需求材料质量要求,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得3分。3.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10分4.降噪、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4.1方案科学、合理,既能高效保证施工进度,又能实现文明施工的,得满分7分4.2方案科学、合理,既能保证施工进度,又能实现文明施工的,得4分4.3方案一般,基本能保证施工进度,实现文明施工的,得1分4.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7分5.配备的项目班子及劳动力组成情况5.1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能高效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10分5.2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劳动力计划安排较合理,能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6分5.3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劳动力计划安排较差,基本能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3分。5.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10分6.机械设备配置情况6.1机械设备配备齐全,配备有先进的施工设备,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能保证高效的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5分6.2机械设备配备齐全,但缺少先进设备,基本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能保证的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3分6.3机械设备配备陈旧,基本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1分。6.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5分7.工期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7.1工期安排合理,保障措施完善、合理、可行,能保障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要求的,得5分7.2工期安排较合理,有保障措施,基本能保障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要求的,得3分7.3工期安排中存在2处及以下顺序不合理但不影响施工质量、有保障措施的,得1分。7.4工期安排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3处以上安排不合理或无保证措施的,均不得分。5分三、价格部分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注:政策性因素优惠见价格评审要求。30分注: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一、工程项目概述铜钱沟村乡村旅游提升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履约期限(工期)合同签定后40日历天三、施工地点五台县石咀镇四、质量标准合格五、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付进度款30%,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最终付款至审定金额97%,留3%作为质保金。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工程量清单(另附)第六部分采购合同范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3八、词语含义3九、签订时间4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1.一般约定61.1词语定义与解释61.2语言文字111.3法律111.4标准和规范12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1.7联络141.8严禁贿赂151.9化石、文物151.10交通运输161.11知识产权181.12保密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发包人192.1许可或批准192.2发包人代表202.3发包人人员20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2.6支付合同价款222.7组织竣工验收22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3.承包人23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3.2项目经理243.3承包人人员263.4承包人现场查勘273.5分包27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93.7履约担保293.8联合体304.监理人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2监理人员304.3监理人的指示314.4商定或确定325.工程质量325.1质量要求325.2质量保证措施335.3隐蔽工程检查34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5.5质量争议检测36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6.1安全文明施工366.2职业健康406.3环境保护417.工期和进度427.1施工组织设计427.2施工进度计划437.3开工447.4测量放线447.5工期延误457.6不利物质条件46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77.8暂停施工477.9提前竣工498.材料与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1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2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8.6样品53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69.试验与检验56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69.2取样57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9.4现场工艺试验5810.变更5810.1变更的范围5810.2变更权5810.3变更程序5910.4变更估价59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0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10.7暂估价6110.8暂列金额6310.9计日工6411.价格调整64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12.1合同价格形式6812.2预付款6912.3计量70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212.5支付账户7613.验收和工程试车76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613.2竣工验收7613.3工程试车79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113.5施工期运行8113.6竣工退场8214.竣工结算8314.1竣工结算申请8314.2竣工结算审核8314.3甩项竣工协议8414.4最终结清8515.缺陷责任与保修8615.1工程保修的原则8615.2缺陷责任期8615.3质量保证金8715.4保修8916.违约9116.1发包人违约9116.2承包人违约93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517.不可抗力9517.1不可抗力的确认9517.2不可抗力的通知96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6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718.保险9818.1工程保险9818.2工伤保险9818.3其他保险9918.4持续保险9918.5保险凭证99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918.7通知义务10019.索赔10019.1承包人的索赔100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119.3发包人的索赔100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0220.争议解决10320.1和解10320.2调解10320.3争议评审10320.4仲裁或诉讼104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1.一般约定1042.发包人1083.承包人1094.监理人1125.工程质量113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工期和进度1148.材料与设备1169.试验与检验11710.变更11811.价格调整119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4.竣工结算12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违约12617.不可抗力12818.保险12920.争议解决129附件...................................1311.1.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1.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资金来源:。4.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承包范围:6.承包人核算:本合同约定联合体承包各方根据各自负责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单独核算。1.1.1.2.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1.1.1.3.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约定标准。1.1.1.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1.1.1.5.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1.1.1.6.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预算书;(8)联合体投标协议;(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1.1.7.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1.1.1.8.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1.1.1.9.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1.1.1.10.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1.11.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1.1.12.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1.1.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2.1.1.一般约定1.1.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1.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2.1.4.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1.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1.2.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1.2.1.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1.2.1.8.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1.2.1.9.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1.10.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2.1.11.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1.12.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1.1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1.1.2.2.2.发包人1.1.2.2.1.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1.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1.1.2.2.3.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1.1.2.2.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2.2.5.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2.6.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1.1.2.2.7.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1.2.2.8.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1.1.2.3.3.承包人1.1.2.3.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1.2.3.2.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1.1.2.3.3.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2.3.4.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2.3.5.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乡村旅游提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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