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侦司法审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5000250326197403-15227336
采购项目名称: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115425168757U
公告标题: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5000250326197403-15227336
二、项目名称: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经侦案件-陆家嘴地区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凤阳路29号(新世界商务楼)17F
92.33
1500000.00元
无
2
经侦案件-三林地区
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388号C座901-903室
92.15
1300000.00元
无
3
经侦案件-川沙地区
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淮海中路701号8楼
91.38
1440000.00元
无
4
经侦案件-外高桥地区
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西路1376号东峰434
90.77
1520000.00元
无
5
经侦案件-惠南地区
上海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23楼F座
91.12
1320000.00元
无
6
经侦案件-临港地区
上海立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衡山路922号建汇大厦1703室
89.93
1350000.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经侦案件-陆家嘴地区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经侦案件-陆家嘴地区)
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的审计工作。
按采购文件执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2
经侦案件-三林地区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经侦案件-三林地区)
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的审计工作。
按采购文件执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3
经侦案件-川沙地区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经侦案件-川沙地区 )
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的审计工作。
按采购文件执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4
经侦案件-外高桥地区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经侦案件-外高桥地区)
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的审计工作。
按采购文件执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5
经侦案件-惠南地区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经侦案件-惠南地区)
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的审计工作。
按采购文件执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6
经侦案件-临港地区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经侦案件-临港地区)
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的审计工作。
按采购文件执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燎,黄蔚东,范琦,姚玉蒙,倪治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包1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考虑方案响应、人员配备及项目经验,评分较好。包2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考虑方案响应、人员配备及项目经验,评分较好。包3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考虑方案响应、人员配备及项目经验,评分较好。包4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考虑方案响应、人员配备及项目经验,评分较好。包5上海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考虑方案响应、人员配备及项目经验,评分较好。包6上海立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方案响应、人员配备及项目经验,评分较好。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联系方式:021-220470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B05室
联系方式:20227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栾伟锋
电 话:20227899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42.8K
包2中小企业声明函672.4K
包3中小企业声明函350.8K
包4中小企业声明函88.0K
包5中小企业声明函355.6K
包6中小企业声明函46.6K
采购文件附件:
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pdf3.0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8-29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MorisonGlobal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投标文件华利信国际成员所(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0人,营业收入为8283.03万元,资产总额为5912.1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15日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3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310115000250326197403-15227336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4人,营业收入为2653.15万元,资产总额为2170.7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15日说明:()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目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办案审计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包件1、包件2、包件3、包件4、包件5包件6,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2人,营业收入为5,826.34万元,资产总额为3,497.3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20日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为4,149.793985万元,资产总额为2,820.83798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联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20日-36-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单位名称)的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5人,营业收入2546.18万元,资产总额为603.7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18日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浦东2025年经侦类司法审计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浦东2025年经侦类司法审计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立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1336.86万元,资产总额为825.0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PUBLI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立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日期:2025年8月20日汽21R一★大市PLoocCsbpd-prureent.ppy.cn项目编号:310115000250326197403-15227336浦东2025年经侦类司法审计服务招标文件(正式稿)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7月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一、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投标人、集中采购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CA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二、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如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再下载招标文件。三、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投标。投标人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投标文件彩色扫描件(PDF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上传电子加密标书最大支持150M,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投标操作,投标流程和要求参照以上条款。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为此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五、投标截止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六、开标—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投标人在完成网上投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参加开标。为确保您所参与的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开标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投标前或开标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招投标工作带来不便。七、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八、开标记录的确认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通过投标客户端填写并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为此,投标人应正确填写,使投标客户端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所填报价保持一致。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是否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记录表》内容。九、其他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责任,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1、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2、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十、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95763(市级)—3—投标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受采购人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3.1本项目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3.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3.3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3.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5法人可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若投标人以分支机构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取得法人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6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资质,并获准在本市合法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2、招标编号:310115000250326197403-152273363、预算编号:1525-00011431、1525-00011426、1525-00011430、1525-00011419、1525-00011415、1525-00011420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25年司法审计(经侦案件)服务采购项目。为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此期间内审计工作的定点服务单位。本项目共分6个包件,各投标人仅能中标1个包件。其中:包件1经侦案件-陆家嘴地区,预算金额1,700,000元;包件2经侦案件-三林地区,预算金额1,700,000元;包件3经侦案件-川沙地区,预算金额1,600,000元;包件4经侦案件-外高桥地区,预算金额1,600,000元;包件5经侦案件-惠南地区,预算金额1,500,000元;包件6经侦案件-临港地区,预算金额1,500,000元;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的浦—4—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交付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7、采购预算金额:包件1:预算金额1,700,000元(国库资金:1,700,000元;自筹资金:0),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包件2:预算金额1,700,000元(国库资金:1,700,000元;自筹资金:0),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包件3:预算金额1,600,000元(国库资金:1,600,000元;自筹资金:0),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包件4:预算金额1,600,000元(国库资金:1,600,000元;自筹资金:0),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包件5:预算金额1,500,000元(国库资金:1,500,000元;自筹资金:0),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包件6:预算金额1,500,000元(国库资金:1,500,000元;自筹资金:0),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5-07-25至2025-08-0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时间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对标改革专窗”》(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无。合格供应商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8月20日10:00(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2、开标时间:2025年8月20日10:00(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无。六、发布公告的媒介:—5—以上信息如果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集中采购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邮编:200135邮编:200135联系人:吴老师联系人:栾伟锋电话:22041220电话:20227899传真:/传真:68542614—6—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两者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规定备注1.1.项目名称: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6.1关于现场踏勘(1)集合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2)地点:********(3)联系人:********(4)联系电话:********本项目不适用7.1关于澄清答疑(1)提问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4日12:00(北京时间)(2)提问递交方式: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递交至“《投标邀请》/八联系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地址。7.2答疑会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A11室本项目不适用10.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①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②《中小企业声明函》③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资质,并获准在本市合法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其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唯一授权书。(7)开标一览表(8)投标报价明细表(9)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无;(10)拟分包项目一览表(本项目不适用)(11)投标人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不仅限于以下资料)①投标人综合实力介绍,包括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和水平的《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获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为此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条款号内容规定备注10.1.1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②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为此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10.1.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①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要求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提出管理服务的总体思想、管理框架、服务定位、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②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组织运行图,管理服务的工作计划,阐述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等)③日常维护、维修计划与实施方案(如果有)(2)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可辅以图、表)①项目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针对本项目管理服务的要求,细化的各分项服务标准以及服务承诺)(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拟派人员汇总表》、《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4)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材料情况(如果有)(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拟投产品技术规格偏离表》)(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有)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为此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12.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天(日历天)13.1投标保证金:**元本项目不适用13.3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注:投标保证金(纸质原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室联系人:******各包件的投标保证金应独立开具本项目不适用15.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21.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不满足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不予符合性审查。(1)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2)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1(6)条款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材料。1、本条款所涉及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2、投标人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关键信息模糊、难以辨认或甄别的,视作未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21.3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不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本条款所提及内条款号内容规定备注★21.3委员会审定后,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具体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开标一览表(2)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4)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或服务期限;(5)未出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6)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7)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报价未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5.4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8)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9)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无;(10)按“投标人须知”第21.4条款规定,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予以确认的;(11)投标人接受“项目招标需求”中明确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的;(12)投标人未出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的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13)投标人未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14)未因电子文档本身的计算机病毒、或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15)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以下要求:①接受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1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件,若所列实质性检查内容判断标准与其他各处有矛盾之处,以此处所列要求为准。24.3本项目授权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29.1采购服务数量的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31.1履约保证金金额:(单位:元)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本项目不适用二、投标人须知—9—(一)说明1总则1.1本项目(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写明的项目,以下简称“前附表”)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本项目年度预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1.2本招标文件及今后的招标补充文件等是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服务承包合同的依据,作为项目承包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各投标人应认真踏勘项目现场,熟悉项目现场及周围地形、水文、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考虑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一切因素。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提出经济补偿,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本项目不适用)1.4各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并不得擅自改变上述文件条款的规定,一旦作出投标决定,即视作投标人已完全理解和确认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等)的一切内容与要求,已不需要作出任何其它解释和修改。凡投标人对上述文件条款的文字与数字的误读、漏读而引起投标文件的错误、遗漏、费用计算有误等,形成投标报价内容的差异,均属投标人失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开标后,除招标文件明确作相应调整外,一律不得作出其他任何调整。1.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上述行为或对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1.6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投标或收到的全部投标。1.7本次招标采购确定的是完成本项目的承包供应商,如果涉及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采购,国家、上海市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要求的,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的相关采购工作也应从其规定。1.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开标后、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上述网站查询中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9本招标文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10—1.10本招标文件中的政策性调价是指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金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1.11本招标文件未尽之处,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1.12本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以在招标文件中出现顺序在后的解释为准(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1.13本招标文件中标有“★”的内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1.14本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2招标范围和内容2.1本项目招标范围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投标邀请》中“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要求。3.2标人应当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1(6)条款要求。3.3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5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6符合《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12号)第17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同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招标需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承担。6现场踏勘(本项目不适用)6.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6.2现场踏勘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6.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应向采购人事先提出,采购人应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6.4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答疑会(本项目不适用)—11—7.1在“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可以通过“前附表”明确的方式和途径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关于招标文件、提供资料及项目现场踏勘中存在的影响本次投标的疑点问题。7.2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答疑会。7.3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对收到的书面问题作统一解答,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与补充。(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内容8.1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3和9.1条款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8.1.1电子投标特别提醒8.1.2投标邀请8.1.3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8.1.4项目招标需求8.1.5采购合同8.1.6投标文件格式8.1.7项目评审8.1.8附件(如果有)8.2投标人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风险。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办理。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9.2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起约束作用,当原招标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10.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10.1.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10.2投标文件编制的注意事项10.2.1投标人按上述内容及顺序排列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10.2.2技术部分标书应遵循以下要求(1)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通过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分析,—12—从服务实施的方法和措施、服务流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如果有)、售后服务(如果有)等方面编制技术标。(2)技术部分标书内容要求表达精炼、准确、简要。(3)技术部分标书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行距采用1.5倍行距。10.2.3投标人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凡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10.2.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有效上传。10.2.5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而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11投标报价11.1除招标需求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为达到招标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辅助性、配合性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应计取的规费、保险、税金等;并且充分考虑合同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各项全部费用。投标报价原则及计算方法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要求。11.2如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投标人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11.3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详见《投标邀请》中“项目概况”,投标报价或各包件报价均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1.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包括各子目单价及取费标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1.5本项目的报价按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12投标有效期12.1投标文件在前附表中所述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标。12.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应立即向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答复,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且不会被作不良诚信记录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将不会列入评审范围。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需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的除外。1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3.1投标人应提交“前附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3.5条款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统一上缴国库。—13—13.3投标保证金应按“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中一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前附表”规定的天数)天。13.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3.1和13.3条款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视为无效标。13.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5.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13.5.2中标后不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的。13.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6.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3.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4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具体详见《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中相关要求。15投标截止时间15.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打印“投标确认回执”。(如果有)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此决定书面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5.3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16迟到的投标文件16.1投标截止后,不再接受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招标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17.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招标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撤回。17.3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作不良诚信记录。(四)开标与评标18开标18.1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19投标文件解密和开标记录的确认19.1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其投标文—14—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19.2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9.3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19.4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是否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20评标委员会组成20.1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机构不参与评标。2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21.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不满足“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不予符合性审查。21.2在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详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且没有重大偏离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文存在偏离、保留或者反对为非实质性响应。★21.3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不满足“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将作无效标处理。21.4对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有计算上和累计上的算术性错误的差错,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按下列方法进行修正。21.4.1电子采购平台自动汇总生成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21.4.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21.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投标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或矛盾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文件无效。★22异常低价投标审查22.1项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15—价(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45%;(4)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22.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22.3如果投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投标文件的澄清23.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改。2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23.3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4评委评审2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未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24.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满足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为依据,评标价包括实施和完成全部内容所需的劳务、管理、利润、风险等相应费用,对所有列入评审范围的投标文件应适用相同计算口径,在同一基准上进行评定。24.3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方式详见“前附表”。(五)询问与质疑25询问与质疑25.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25.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未递交。(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投标邀请”)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或者采购人相关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A15室—16—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021)68542111。25.3投标人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是指:25.3.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5.3.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5.3.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5.4投标人不得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25.5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被受理。25.6投标人提起的询问和质疑,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的内容和格式若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25.2条规定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或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六)诚信记录26诚信记录26.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26.2如果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26.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26.3.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6.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26.3.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26.3.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6.3.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26.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26.3.7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26.3.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6.3.9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26.3.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26.3.11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26.3.12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17—(七)授予合同27中标通知书27.1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且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前述原因包括以下与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委员会对该供应商的总体评价。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自发出后,如采购人自行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自行放弃中标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8合同授予的标准28.1除第26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按第24.3条款确定的中标人。29授标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29.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30合同协议书的签署30.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物、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0.3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31履约保证金31.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人提交或联合体成员共同提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31.2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原中标决定。—18—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一、说明1总则1.1投标人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3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中标,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1.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1.5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1.6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项目概况2项目名称浦东2025年经侦司法审计服务。3项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4招标范围与内容4.1项目背景及现状本项目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2025年司法审计(经侦案件)服务采购项目。为配合采购人承担的发生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工作,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此期间内审计工作的定点服务单位。4.2项目招标范围及内容中标人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浦东公安分局内部规定,根据采购人委托的事项或内容进行审计,对与查证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税金及现金流情况)、经营信息资料及财产和资金资料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审计准则,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审计意见。4.3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5承包方式5.1依照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中标人以包质包量实施项目总承包。5.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9—6合同签订方式6.1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7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7.1结算原则7.1.1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7.1.2计费方式(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涉案金额,对照7.1.2(3)条费用标准,进行计费,乙方服务费=委托案件涉案金额对应标准价。(2)在合同金额上限内,计件按实结算。如甲方委托的案件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后,超过合同上限的,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3)费用标准: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标准计费序号委托案件涉案金额标准价(万元)110万元(不含)以下0.30210-50万元(不含)0.62350-100万元(不含)1.484100-500万元(不含)2.35500-1000万元(不含)3.9561000-2000万元(不含)4.6272000-5000万元(不含)5.5385000-10000万元(不含)6.71910000-100000万元(不含)8.2110100000万元以上18.66(4)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上案件,参照标准一案一议,但单起案件审计费用上限不超过50万元。7.2支付方式7.2.1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7.2.2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支付批次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2025年年底前20%22026年年底前80%7.3中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7.4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行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三、技术质量要求8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上海市审计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执业道德规范、浦东公安分局内部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各投标人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招标文件中列明,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9招标内容与质量要求9.1本项目招标内容与具体质量要求(但不仅限于)详见下表。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序号服务内容案件数量(预估)具体要求备注包件1经侦案件-陆家嘴地区100起中标人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浦东公安分局内部规定,根据采购人委托的事项或内容进行审计,对与查证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税金及现金流情况)、经营信息资料及财产和资金资料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审计准则,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审计意见。包件2经侦案件-三林地区100起包件3经侦案件-川沙地区95起包件4经侦案件-外高桥地区95起包件5经侦案件-惠南地区90起包件6经侦案件-临港地区90起说明:1、此表所列内容为本次招标核心工作内容,投标人不得缩减。2、此表中各包件案件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案件数量以采购人实际委托工作量为准。9.2工作要求9.2.1审计要求(1)中标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及时向采购方通报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并视情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馈项目的审计意见。(2)中标人应当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技术经济指标和定额的人为干涉。(3)在审计期间需要补充查证资料的,资料须由采购人确认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21—否则中标人的审计结果无效。(4)中标人完成审计服务后,应将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及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全部移交采购人。(5)案件项目审计人员有出庭义务。(6)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机构。9.2.2时限要求审计工作应与公安机关查证办案保持同步性和及时性。(1)中标人须对采购人委托的审计项目实行24小时即时受理服务,即根据采购人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项目组负责人员到达指定场所,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相应项目组开展工作,确保工作及时性。审计期间,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和工作需要随时到场。(2)具体案件审计时限,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委托文件中明确。中标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审结的,需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审计期限。(3)如因案件紧急、采购人有需求时,中标人应承诺可在采购人出具委托聘请手续前,提前委派人员开展案件审计工作。9.2.3工作流程9.2.3.1委托根据浦东公安分局内部规定,中标人根据采购方委托,委派相应项目组人员在指定时间至指定地点开展审计工作。9.2.3.2审计中标人应配合采购方确定审计思路,并开展审计工作。主要涉及:(1)分析、检查、审计采购方提供的相关资料。(2)如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应由办案人员通过调查获取后移交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还可参加侦查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3)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痕迹,审计人员可向办案人员提出对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文检。9.2.3.3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符合法律格式规范的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审计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9.2.3.4审计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办案单位审查后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需补充说明的,审计人员有义务对审计报告进行补充或修改。(1)审计报告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的。(2)审计报告没有解决办案部门提出的所有问题的。(3)由于审计人员的疏忽,审计报告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的。—22—(4)办案部门在侦查中发现嫌疑单位或嫌疑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的。(5)犯罪嫌疑人要求补充鉴定的。(6)其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审计报告。补充鉴定可由原审计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审计报告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9.2.3.5重新审计出现下列情况,致使采购方无法判别审计意见的,中标人有义务重新开展审计:(1)审计报告中,参与审计的人员的鉴定意见存在分歧或矛盾的;(2)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后,办案部门又取得与审计意见结论相悖的新资料的;(3)审计意见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的;(4)审计人员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5)审计报告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6)审计报告内容超出审计人员权限范围的;(7)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8)其他需要重新审计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审计人员,不得聘请原审计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9.3人员配备要求根据普通犯罪案件及重特大犯罪案件的审计需要,投标人须至少投报4个普通项目组和1个特殊项目组,相关人员配备要求如下:(1)普通项目组。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包含2名执业注册会计师,且为投标人正式员工。投标人应确保普通项目组成员能根据案件需要,配合采购人长期出差开展审计工作。普通项目组成员不得重复。项目负责人(小组)应具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质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2)特殊项目组。特殊项目组成员人数不少于20名,其中至少包含10名执业注册会计师,且为投标人正式员工。投标人应确保特殊项目组成员能根据案件需要,在采购方指定场所开展24小时封闭式驻点(不限于本市)审计工作。项目负责人(小组)应具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质且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3)上述项目组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审计专业资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项目组人员名单须经采购人确认,且未经采购方书面批准,不得自行更换。如中标人擅自更换审计人员,或出现审计人员无相关资质、未尽其职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立即更换具有专业资质、良好操守的审计人员,并扣除相应服务费用,直至有权要求该中标人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岗位配备一览表包件:适用于各包件序号岗位名称建议配置岗位数基本要求备注1项目负责人1负责项目开展及协调沟通,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10具有注册会计师(年检通过)执业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有审计工作经验普通项目组成员可兼任特殊项目组成员,但普通项目组之间成员不得重复。组长由各项目组内的注册会计师担任。3审计助理10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21说明:1、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应为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并在拟派人员汇总表内承诺。2、提供审计人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icpa.org.cn/)查询的截图证明及通过年检的证明。3、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10安全文明作业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进行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1管理、考核与售后服务要求11.1项目管理要求11.1.1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应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需求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与标准制定管理方案,在中标后据此进行细化,经采购人确认后按照确认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计划组织管理,接受采购人代表对管理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许可,中标人不得自行调整管理方案或更改管理措施。11.1.2根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管理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管理人员调整管理时间或更改管理措施时,中标人应遵从采购人要求,但如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中标人需提出增加费用预算和依据,经由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承担。11.1.3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且为该项目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11.1.4中标人需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并按规定标准安排专业健康体检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1.1.5本项目所用材料、制品、设备等均需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11.1.6本项目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等,供货单位送达施工现场后,由中标人负责办理验收交割手续,并负责日常保管工作。11.2项目考核办法—24—11.2.1日常进度考核。对中标人的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监督,确保项目跟进及时。中标人拖沓进度的,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项目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扣除项目服务费的千分之三。11.2.2报告质量考核。中标人出具的相关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报告,应当更正报告。无效报告不纳入项目费用结算。11.3违约责任(1)中标人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及浦东公安分局内部规定,正确执行审计依据,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人不得参加与受委托被审计单位有关的经营活动,对相关关联审计应实行回避制度。(2)对中标人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中标人应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和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工作要求等,如不能履行,属违约行为,委托方可视违约程度决定是否中止协议。中标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且未经采购方同意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除该中标项目审计费的2%,累计扣减不超过审计费用的总和(扣除税金)。(4)采购人如发现中标人在提供服务期间出现审计报告出错被检察院、法院退回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采购方有权立即中止与其的合约关系。(5)若因中标人本身原因,出现2次以上应其接案但不愿接案情况,采购人有权提前中止与该中标方的合同关系。(6)其他因中标人本身原因,造成所接项目终止并影响司法进程的,采购人有权提前中止与该中标人的合同关系。此外,上级专业审计机构有权对中标人所承诺的审计结果误差率进行复核或抽审。12保密要求中标人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采购人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且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中标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中标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中标方及中标人的所有雇用人员。中标人应遵守保密要求如下:(1)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2)明确保密责任和人员分工,建立文件材料管理、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等各项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采购项目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步开展。(3)相关文件材料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提供、发布或其他方式信息公开、提供给第三方前,应书面告知采购人拟发布(提供)文件材料的网站或渠道、文件材料种类和内容、时间节点、发布(提供)目的等信息,并得到采购人相关材料已经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同意公开的书面确认(须具备签名、日期和公章)。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文件材料或将采购项目文—25—件材料提供给第三方。明确知悉并理解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文本或标题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图片(表格)属于不宜公开内容;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材料内明确不宜公开的内容。(4)明确知悉并理解提供给采购人的材料可能上传至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主动公开。落实材料保密审查,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中不包含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应对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内容最大限度作隐蔽处理;确属无法隐蔽的,应在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不宜公开内容的文本或图片(表格)的标题。(5)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拟参加项目人员的背景资料,对拟参与采购项目的人员进行审查、开展保密教育并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向采购人提供协议的副本等相关资料。采购人根据审核情况有权提出人员变更要求。(6)参加项目人员严格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7)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泄露在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合作内容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8)参加项目人员应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文件材料(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他与合作无关的工作。(9)参加项目人员如需使用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各类信息;不得擅自携带保管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的各类载体;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账号口令等泄露给无关人员。(10)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带领无关人员参加项目或进入采购人办公场所。(11)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研、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信息;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发表涉及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合作具体内容或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12)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泄露采购人咨询的项目内容、技术措施、目的效果等信息,严格保管调研报告、技术参数等各类文件、材料。(13)参加项目人员在采购各流程环节中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格保管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材料。(14)参加项目的人员原则上最低服务期限为1年。(15)参与该采购项目的人员接受采购人的保密管理。(16)参加项目人员因服务期满或中途离岗的,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17)接受采购人就该采购项目的保密工作检查(调查)。(18)发生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有关敏感信息泄露的,参加项目人员应立即向采购人报告并提交具体书面报告,积极协助采购人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19)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的其他保密管理要求。—26—(20)未充分履行保密责任而造成失泄密或敏感信息泄露,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四、报价须知13投标报价依据13.1投标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招标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工作量清单、项目现场条件等。13.2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及考核要求等。13.3服务内容一览表说明13.3.1服务内容一览表说明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3.3.2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览表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项目服务核心工作内容,与最终的实际履约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了解招标需求。投标人如发现该表和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或补充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核心工作内容应以服务内容一览表为准。14投标报价内容14.1依据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中标人提供项目服务,其投标报价应包括费用:人员费用、设备材料使用费用、资料编制印刷费、其他、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这一系列过程中所包含的所有费用。14.2除投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本项目投标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为完成项目服务内容与要求而发生的辅助性、配合性的相关费用,并且充分考虑合同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各项全部费用。14.3投标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投标人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投标人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14.4投标人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和材料成本增涨等。14.4.1投标人在报价时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投标人承诺对采购方进行财会专业方面培训,培训内容、课时安排由投标人先行提供,今后由采购人在中标后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内容和课时进行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2)审计过程中,投标人免费提供专业咨询、材料复印、整理等服务。(3)投标人承诺委派的审计人员的交通费、出差费等各类费用自行承担。(4)投标人无偿配合采购人落实相关审计电子数据资料的上传工作。—27—(5)对个别案件,如财力无法保障,投标人可向采购人提供适当性的公益服务。14.4.2投标方提供的审计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4.4.3中标人的审计工作应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最新规范、要求及标准等进行。按合同规定的审计时限、审计结果误差率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其负责。14.5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及各类投标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构成等。14.6投标人只需在《开标一览表》中报出对应服务期限的投标价格即可。14.7投标报价组成详见第四章“投标报价明细表”15投标报价控制性条款15.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中各年度或各分项报价(如有要求)均不得超过对应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5.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5.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5.4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15.4.1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15.4.2投标报价中缩减服务内容一览表内容的;五、政府采购政策1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2.1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投标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小微企业,不具备参与投标资格。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各方均应为小型、微型企业,并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2.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2.3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7促进残疾人就业(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适用)17.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2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采购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采购方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29—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6保密中标方应遵守保密要求如下:6.1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6.2明确保密责任和人员分工,建立文件材料管理、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等各项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采购项目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步开展。6.3相关文件材料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提供、发布或其他方式信息公开、提供给第三方前,应书面告知采购人拟发布(提供)文件材料的网站或渠道、文件材料种类和内容、时间节点、发布(提供)目的等信息,并得到采购人相关材料已经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同意公开的书面确认(须具备签名、日期和公章)。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文件材料或将采购项目文件材料提供给第三方。明确知悉并理解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文本或标题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图片(表格)属于不宜公开内容;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材料内明确不宜公开的内容。6.4明确知悉并理解提供给采购人的材料可能上传至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主动公开。落实材料保密审查,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中不包含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应对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内容最大限度作隐蔽处理;确属无法隐蔽的,应在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不宜公开内容的文本或图片(表格)的标题。6.5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拟参加项目人员的背景资料,对拟参与采购项目的人员进行审查、开展保密教育并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向采购人提供协议的副本等相关资料。采购人根据审核情况有权提出人员变更要求。6.6参加项目人员严格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6.7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泄露在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合作内容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30—6.8参加项目人员应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文件材料(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他与合作无关的工作。6.9参加项目人员如需使用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各类信息;不得擅自携带保管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的各类载体;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账号口令等泄露给无关人员。6.10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带领无关人员参加项目或进入采购人办公场所。6.11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研、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信息;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发表涉及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合作具体内容或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6.12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泄露采购人咨询的项目内容、技术措施、目的效果等信息,严格保管调研报告、技术参数等各类文件、材料。6.13参加项目人员在采购各流程环节中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格保管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材料。6.14参加项目的人员原则上最低服务期限为1年。6.15参与该采购项目的人员接受采购人的保密管理。6.16参加项目人员因服务期满或中途离岗的,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6.17接受采购人就该采购项目的保密工作检查(调查)。6.18发生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有关敏感信息泄露的,参加项目人员应立即向采购人报告并提交具体书面报告,积极协助采购人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6.19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的其他保密管理要求。6.20未充分履行保密责任而造成失泄密或敏感信息泄露,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计费方式。7.2.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涉案金额,对照7.2.3条费用标准,进行计费,乙方服务费=委托案件涉案金额对应标准价。7..2.2在合同金额上限内,计件按实结算。如甲方委托的案件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后,超过合同上限的,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7.2.3费用标准: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标准计费序号委托案件涉案金额标准价(万元)110万元(不含)以下0.30210-50万元(不含)0.62350-100万元(不含)1.484100-500万元(不含)2.35500-1000万元(不含)3.9561000-2000万元(不含)4.6272000-5000万元(不含)5.5385000-10000万元(不含)6.71910000-100000万元(不含)8.2110100000万元以上18.667.2.4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上案件,参照标准一案一议,但单起案件审计费用上限不超过50万元。7.3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3.1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7.3.2付款条件:支付批次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2025年年底前20%22026年年底前80%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当甲方认定乙方审计工作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审计业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审计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督促、协调与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8.5甲方应当协调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协调。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32—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审计工作人员在案件审计业务过程中,如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乙方在审计业务过程中,有权对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9.5乙方在会计业务过程中,有到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现场了解情况的权利。9.6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乙方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会计工作计划、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时间实施审计业务、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审计报告。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履行本项目确定的审计项目负责人,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所有甲方或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审计结束后均应归还。9.9乙方虽出具审计报告,但甲方查证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乙方应完善补充出具新的审计鉴定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不再重复支付费用。9.10乙方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托、宴请、送礼,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审计结论。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乙方应对所出的会计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会计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并提供重新鉴定,酬金不再重复计算。10.3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未能提供客观审计报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审计人员或重新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相应调低乙方当年所中包件金额,最高不超过20%。10.3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33—(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4.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5.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5.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8.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34—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本条款适用于发生下列情况:20.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不适用;20.2因政府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的变化,导致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等需要进行调整的。20.3.1如有上述的重大变更发生,双方重新商讨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应配合进行相应变更。20.3.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包2合同模板: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35—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采购方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36—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6保密中标方应遵守保密要求如下:6.1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6.2明确保密责任和人员分工,建立文件材料管理、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等各项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采购项目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步开展。6.3相关文件材料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提供、发布或其他方式信息公开、提供给第三方前,应书面告知采购人拟发布(提供)文件材料的网站或渠道、文件材料种类和内容、时间节点、发布(提供)目的等信息,并得到采购人相关材料已经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同意公开的书面确认(须具备签名、日期和公章)。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文件材料或将采购项目文件材料提供给第三方。明确知悉并理解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文本或标题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图片(表格)属于不宜公开内容;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材料内明确不宜公开的内容。6.4明确知悉并理解提供给采购人的材料可能上传至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主动公开。落实材料保密审查,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中不包含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应对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内容最大限度作隐蔽处理;确属无法隐蔽的,应在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不宜公开内容的文本或图片(表格)的标题。6.5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拟参加项目人员的背景资料,对拟参与采购项目的人员进行审查、开展保密教育并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向采购人提供协议的副本等相关资料。采购人根据审核情况有权提出人员变更要求。6.6参加项目人员严格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6.7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泄露在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合作内容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6.8参加项目人员应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文件材料(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他与合作无关的工作。6.9参加项目人员如需使用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各类信息;不得擅自携带保管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的各类载体;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账号口令等泄露给无关人员。6.10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带领无关人员参加项目或进入采购人办公场所。6.11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研、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37—信息;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发表涉及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合作具体内容或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6.12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泄露采购人咨询的项目内容、技术措施、目的效果等信息,严格保管调研报告、技术参数等各类文件、材料。6.13参加项目人员在采购各流程环节中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格保管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材料。6.14参加项目的人员原则上最低服务期限为1年。6.15参与该采购项目的人员接受采购人的保密管理。6.16参加项目人员因服务期满或中途离岗的,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6.17接受采购人就该采购项目的保密工作检查(调查)。6.18发生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有关敏感信息泄露的,参加项目人员应立即向采购人报告并提交具体书面报告,积极协助采购人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6.19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的其他保密管理要求。6.20未充分履行保密责任而造成失泄密或敏感信息泄露,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计费方式。7.2.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涉案金额,对照7.2.3条费用标准,进行计费,乙方服务费=委托案件涉案金额对应标准价。7..2.2在合同金额上限内,计件按实结算。如甲方委托的案件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后,超过合同上限的,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7.2.3费用标准: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标准计费序号委托案件涉案金额标准价(万元)110万元(不含)以下0.30210-50万元(不含)0.62350-100万元(不含)1.484100-500万元(不含)2.35500-1000万元(不含)3.9561000-2000万元(不含)4.6272000-5000万元(不含)5.5385000-10000万元(不含)6.71910000-100000万元(不含)8.2110100000万元以上18.667.2.4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上案件,参照标准一案一议,但单起案件审计费用上限不超过50万元。—38—7.3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3.1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7.3.2付款条件:支付批次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2025年年底前20%22026年年底前80%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当甲方认定乙方审计工作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审计业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审计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督促、协调与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8.5甲方应当协调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协调。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审计工作人员在案件审计业务过程中,如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乙方在审计业务过程中,有权对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9.5乙方在会计业务过程中,有到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现场了解情况的权利。9.6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乙方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会计工作计划、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时间实施审计业务、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审计—39—报告。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履行本项目确定的审计项目负责人,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所有甲方或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审计结束后均应归还。9.9乙方虽出具审计报告,但甲方查证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乙方应完善补充出具新的审计鉴定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不再重复支付费用。9.10乙方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托、宴请、送礼,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审计结论。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乙方应对所出的会计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会计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并提供重新鉴定,酬金不再重复计算。10.3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未能提供客观审计报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审计人员或重新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相应调低乙方当年所中包件金额,最高不超过20%。10.3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40—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4.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5.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5.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8.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41—为准。20合同修改本条款适用于发生下列情况:20.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不适用;20.2因政府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的变化,导致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等需要进行调整的。20.3.1如有上述的重大变更发生,双方重新商讨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应配合进行相应变更。20.3.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包3合同模板: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42—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采购方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6保密中标方应遵守保密要求如下:6.1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6.2明确保密责任和人员分工,建立文件材料管理、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43—提供或发布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等各项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采购项目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步开展。6.3相关文件材料向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提供、发布或其他方式信息公开、提供给第三方前,应书面告知采购人拟发布(提供)文件材料的网站或渠道、文件材料种类和内容、时间节点、发布(提供)目的等信息,并得到采购人相关材料已经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同意公开的书面确认(须具备签名、日期和公章)。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文件材料或将采购项目文件材料提供给第三方。明确知悉并理解采购项目文件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文本或标题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的图片(表格)属于不宜公开内容;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采购项目材料内明确不宜公开的内容。6.4明确知悉并理解提供给采购人的材料可能上传至国际联网的站点(互联网)主动公开。落实材料保密审查,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中不包含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应对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开内容最大限度作隐蔽处理;确属无法隐蔽的,应在材料中以灰色背景突出显示不宜公开内容的文本或图片(表格)的标题。6.5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拟参加项目人员的背景资料,对拟参与采购项目的人员进行审查、开展保密教育并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向采购人提供协议的副本等相关资料。采购人根据审核情况有权提出人员变更要求。6.6参加项目人员严格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6.7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泄露在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合作内容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6.8参加项目人员应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文件材料(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他与合作无关的工作。6.9参加项目人员如需使用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各类信息;不得擅自携带保管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的各类载体;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账号口令等泄露给无关人员。6.10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带领无关人员参加项目或进入采购人办公场所。6.11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研、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信息;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发表涉及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合作具体内容或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6.12参加项目人员不得泄露采购人咨询的项目内容、技术措施、目的效果等信息,严格保管调研报告、技术参数等各类文件、材料。6.13参加项目人员在采购各流程环节中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严格保管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材料。6.14参加项目的人员原则上最低服务期限为1年。—44—6.15参与该采购项目的人员接受采购人的保密管理。6.16参加项目人员因服务期满或中途离岗的,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各类敏感信息。6.17接受采购人就该采购项目的保密工作检查(调查)。6.18发生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有关敏感信息泄露的,参加项目人员应立即向采购人报告并提交具体书面报告,积极协助采购人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6.19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的其他保密管理要求。6.20未充分履行保密责任而造成失泄密或敏感信息泄露,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计费方式。7.2.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涉案金额,对照7.2.3条费用标准,进行计费,乙方服务费=委托案件涉案金额对应标准价。7..2.2在合同金额上限内,计件按实结算。如甲方委托的案件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后,超过合同上限的,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7.2.3费用标准: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标准计费序号委托案件涉案金额标准价(万元)110万元(不含)以下0.30210-50万元(不含)0.62350-100万元(不含)1.484100-500万元(不含)2.35500-1000万元(不含)3.9561000-2000万元(不含)4.6272000-5000万元(不含)5.5385000-10000万元(不含)6.71910000-100000万元(不含)8.2110100000万元以上18.667.2.4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上案件,参照标准一案一议,但单起案件审计费用上限不超过50万元。7.3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3.1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7.3.2付款条件:支付批次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2025年年底前20%22026年年底前80%8甲方的权利义务—45—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当甲方认定乙方审计工作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审计业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审计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督促、协调与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8.5甲方应当协调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协调。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审计工作人员在案件审计业务过程中,如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乙方在审计业务过程中,有权对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9.5乙方在会计业务过程中,有到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现场了解情况的权利。9.6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乙方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会计工作计划、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时间实施审计业务、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审计报告。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履行本项目确定的审计项目负责人,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所有甲方或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审计结束后均应归还。9.9乙方虽出具审计报告,但甲方查证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乙方应完善补充出具—46—新的审计鉴定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不再重复支付费用。9.10乙方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被查证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托、宴请、送礼,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审计结论。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乙方应对所出的会计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会计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并提供重新鉴定,酬金不再重复计算。10.3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未能提供客观审计报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审计人员或重新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相应调低乙方当年所中包件金额,最高不超过20%。10.3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4.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47—讼。14.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5.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5.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8.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本条款适用于发生下列情况:20.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不适用;20.2因政府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的变化,导致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等需要进行调整的。20.3.1如有上述的重大变更发生,双方重新商讨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应配合进行相—48—应变更。20.3.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经侦司法审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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