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跟踪评估报告编制中标结果公示(宜宾市生态环境局2025)



一、项目编号:N5115012025000280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二次)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8号
520,000.00元
97.5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C99000000
C99000000 其他服务
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5年12月31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约定工作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叶钧、谢培刚、牟俊中(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为原则,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本项目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为8100元(人民币)。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81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监督部门:宜宾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31-8228012,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300号。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东段109号
联系方式:0831-23283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天池东路金山小区国有资产6-8号
联系方式:0831-3052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0831-3052666

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01日

相关附件:

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二次)(N511501202500028020250818001)-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注: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3、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第1页-附件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指标体系序号指标维度指标名称指标释义目标要求评价内容数据来源评价层级1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落实《意见》第十四条有关要根据党委和政府会议纪要或者制定发布的文件,说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定期研究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情况。各级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者制定发布的文件省、市两级2法规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立法情况和相关标准制定情况落实《意见》第十六条有关要统计省级和市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地方性法规的清单,以及制定的相关标准名单,分析地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现状情况。省级和市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文件省、市两级3组织实施部门联动有关部门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情况落实《意见》第十五条有关要根据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文件,说明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衔接联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情况。省级和市级相关部门文件省、市两级4宣传培训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落实《意见》第十八条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要说明省级和市级定期培训制度建设情况。统计分析宣传的方式、内容、数量以及培训的对象、方式、内容和数量,说明宣传培训是否覆盖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和落地实施的各项任务,培训对象是否覆盖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管理、技术等相关领域人员。省级和市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培训记录以及相关文件材料省、市两级5成果更新情况动态更新情况落实《意见》第五条和《暂行规定》第四章有关要求说明动态更新工作开展情况,明确动态更新成果是否经过审核论证、是否及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市两级6成果管理动态更新前后成果总体变化情况分析全省及各地市更新前后三类单元面积、空间格局变化情况。说明各次动态更新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更新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延续性情况,以及国家、省、市成果数据一致情况。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省、市两级序号指标维度指标名称指标释义目标要求评价内容数据来源评价层级7平台功能建设省级、成都市信息平台功能建设情况落实《意见》第四条和《暂行规定》第五章有关要求说明省级信息平台、成都市信息平台具备的功能以及有关接口建设情况。省级和成都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省级、成都市8平台应用与共享服务省级、成都市信息平台应用和数据共享等情况落实《意见》第四条、第八条和《暂行规定》第五章有关要求说明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公众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市两级说明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情况、部门间信息共享情况。省级和成都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省级、成都市9综合决策服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支撑生态环境参与综合决策、服务国家、省、市重大战略等方面的应用情况落实《意见》第六条、第八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围绕“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服务综合决策;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管理效能”等2个应用方向给出实施应用的具体事项清单,统计服务支撑的战略、政策及规划数量和引导落地的重大项目数量,评估说明在各事项中应用的具体内容、取得的成效、发挥的作用,总结应用模式和相关经验做法。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发改、经信、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相关部门省、市两级10成果应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应用情况落实《意见》第七条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围绕“严格环境准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重点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指标指导项目审批以及取得的成效*(引导传统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污染物总量减排等方面)”“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实施应用情况*(引导区域产业布局、指导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等3个应用方向,给出实施应用的具体事项清单,统计辅助审查审批的环评数量,评估说明在各事项中应用的具体内容、取得的成效、发挥的作用,总结应用模式和相关经验做法。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省、市两级序号指标维度指标名称指标释义目标要求评价内容数据来源评价层级11环境管理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等方面的应用情况落实《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围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健全源头预防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筛选,为督察执法提供支撑;助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等5个应用方向,给出实施应用的具体事项清单,评估说明在各事项中应用的具体内容、取得的成效、发挥的作用,总结应用模式和相关经验做法。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住建、林草等相关部门省、市两级12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落实《意见》第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七章有关要求说明各地区是否按《意见》和《暂行规定》要求开展了监督管理工作,有无出现因违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而被中央或省领导批示督办、被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或者被媒体曝光的负面典型案例。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市两级13违规行为处理整改监督管理发现的违规行为处理整改情况落实《意见》第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要求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发现的违规行为数量、情形以及处理整改情况。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市两级14监督管理生态功能变化情况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化情况落实《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要求(1)筛选生态功能下降重点区域。衔接利用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等已有成果、说明评价时段内全省和各市(州)生态质量指数EQI年际变化情况,并识别出生态质量变差的县级行政单元名单;对于生态质量变差的县级行政区,将县域内优先保护单元与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叠加分析,采用《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中的生态功能指标及其计算方法,计算各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功能指数值(为更好匹配优先保护单元,建议采用分辨率优于30m的卫星遥感影像进行指数计算),依据生态功能计算结果,筛选并列表给出评价时段内生态功能下降的优先保护单元。(2)评价全省生态功能变化情况。结合卫星遥感监测的人为活动情况、市(州)评价结果等资料,分析说明下降原因,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序号指标维度指标名称指标释义目标要求评价内容数据来源评价层级14监督管理生态功能变化情况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化情况落实《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要求市(州)在省级识别生态功能下降的优先保护单元基础上,分析说明下降原因,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等部门市级15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1)初步筛选大气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利用“十四五”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估结果,将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与空气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叠加分析,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变化情况,初步筛选并列表给出评价时段内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县)。(2)评价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汇总市(州)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综合评估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识别区域性、普遍性大气环境问题,分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1)深入筛选大气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利用国控、省控、市控、乡镇站、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建立的标准站和小型站等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结合省级下发初步筛选大气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清单,将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与大气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叠加分析,全面识别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2)深入分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原因。结合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资料,逐一分析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3)全面评价市(州)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结合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大气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分析,识别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序号指标维度指标名称指标释义目标要求评价内容数据来源评价层级16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1)初步筛选水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确定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水质评价代表断面,利用“十四五”地表水国、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结果,初步筛选并列表给出评价时段内水环境质量下降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2)评价全省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汇总市(州)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综合评估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识别区域性、流域性水环境问题,分析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1)深入筛选水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利用地表水国家、省、市、县控制断面及河长制控制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结合省级下发初步筛选水环境质量下降区域清单,将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与水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叠加分析,全面识别水环境质量下降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清单。(2)深入分析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结合实际从产业布局、污染治理、污染源日常监管、水环境风险管控、水资源利用效率、生态流量保障等角度分析识别控制断面水质下降原因。(3)全面评价市(州)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全市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结合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水质下降原因分析,识别存在问题,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17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1)筛选土壤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衔接利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筛选并列表给出评价时段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监测点位所在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2)评价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变化情况。汇总市(州)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综合评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识别区域性、普遍性土壤环境问题,分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序号指标维度指标名称指标释义目标要求评价内容数据来源评价层级(1)深入筛选土壤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利用国省控监测点位监测以及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结合省级下发初步筛选的土壤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区域清单,将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叠加分析,全面识别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监测点位所在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清单。(2)深入分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原因。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材料,分析说明变化原因。(3)全面评价市(州)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结合各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分析,识别区域性、普遍性土壤环境问题,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区域(按市州)土壤重金属含量变化趋势分析利用国控和省控土壤监测网络的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监测数据,按照5年一个轮次,在各市(州)辖区内,针对单个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变化趋势进行统计分析,选出土壤重金属含量显著升高的市(州),深入分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并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18准入清单落实情况*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情况落实《意见》第七条、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有关要求筛查、抽查: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等对区域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准入的符合性初步筛查,结合舆情监测、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发现重点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反馈市(州),对反馈问题核实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全面自查:全面自查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发布以来辖区范围内是否存在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开发建设活动情形,对不符合准入清单情形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注:带*为四川省特色指标。附件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报告编写提纲1.概述概要说明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以及评估结论。2.工作进展与成效对照附1中指标体系,依据相关支撑材料,采用多种方式,全面总结评估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有关支撑材料应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供。2.1组织实施评估分析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立法情况和相关标准政策制定情况,有关部门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情况,以及省、市、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2.2成果管理评估分析五年内动态更新前后成果变化情况,说明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公众、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的了解和使用情况。成果变化情况应回顾评价时段内一般生态空间的更新情况,—12—说明一般生态空间的调整是否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技术要点(试行)》的有关要求。对于动态更新中存在市级一般生态空间总体面积减少情形的,应分析说明一般生态空间调减合理性的论证过程,并对下一步涉及一般生态空间的更新调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3成果应用评估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支撑综合决策服务、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撑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的成效和作用(附表1填写各个应用方向的具体事项清单)。2.4监督管理评估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五年内监督管理发现的违规行为数量、具体情形及处理整改情况,三类单元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生态环境准入情况落实情况(附表6)等。3.取得经验及存在问题3.1取得经验总结本行政区域在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工作推进中取得的经验,以及采取的有效创新措施或特色做法。3.2存在问题说明当前存在的问题,给出问题清单,并从内容、技术、管理、保障等方面分析问题成因。—13—4.有关建议与计划4.1方案调整建议结合五年评估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内容短板等问题,以及本行政区域特色做法取得的突出成效等,从调整内容、调整方法、调整要求等方面,提出定期调整建议。4.2制度完善建议基于本市行政区域实施成效及存在问题,从完善技术规范及实施应用、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角度,提出制度完善建议。4.3后续工作计划结合制度建设总体情况、制度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提出本行政区域下个五年工作计划。—14—附表1表1-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综合决策服务方向成果应用统计表应用方向具体事项应用内容应用成效应用模式/经验做法是否为服务支撑战略、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引导重大项目落地(若是,给出战略、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名称)填表说明:1.应用方向包括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服务综合决策;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管理效能2个应用方向。2.应用成效包括在落实国家重点战略、优化产业布局或者在支撑政府决策、服务民生需求等方面的成效。表1-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绿色低碳发展方向成果应用统计表应用方向具体事项应用内容应用成效应用模式/经验做法是否为辅助环评审查审批(若是,给出环评项目名称和审批文号)填表说明:1.应用方向包括严格环境准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重点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指标指导项目审批以及取得的成效(引导传统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污染物总量减排等方面);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实施应用情况(引导区域产业布局、指导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3个应用方向。2.应用成效包括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方面的成效。表1-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环境管理支撑方向成果应用统计表应用方向具体事项应用内容应用成效应用模式/经验做法填表说明:1.应用方向包括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健全源头预防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筛选,为督察执法提供支撑;助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支撑美丽中国建设5个应用方向。2.应用成效包括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成效。附表2表2-1生态质量指数(EQI)汇总表市(州)县(市、区)2021年(EQI)2022年(EQI)2023年(EQI)2024年(EQI)市(州)表2-2生态质量指数下降的县(市、区)汇总表市(州)县(市、区)EQI评价结果EQI变化等级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轻微变差(填是/否)一般变差(填是/否)明显变差(填是/否)表2-3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指数汇总表优先保护单元编码优先保护单元名称生态功能三级指标生态功能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水源涵养指数建成区绿地率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建成区公园绿地可达指数表2-4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下降成因分析汇总表优先保护单元编码优先保护单元名称县(市、区)生态功能下降成因其他水源涵养指数下降成因分析建成区公园绿地可达指数下降成因分析建成区绿地率指数下降成因分析植被覆盖指数下降成因分析水网密度指数下降成因分析卫星遥感监测的人为活动情况其他情况附表3表3-1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汇总表市(州)区(市、县)指标2021—2025年变化情况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综合指数PM2.5浓度(μg/m3)优良天数率(%)重污染天数(天)全市(州)综合指数PM2.5浓度(μg/m3)优良天数率(%)重污染天数(天)表3-2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结果汇总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对应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名称对应大气环境管控分区编码所在区(市、县)指标2021—2025年评价结果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综合指数PM2.5浓度(μg/m3)表3-3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大气环境质量下降成因分析汇总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对应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名称对应大气环境管控分区编码所在区(市、县)大气环境质量下降成因分析工业源管控移动源管控面源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机制其他表3-4工业重点管控单元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落实情况汇总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控制目标2024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吨/年)截至2025年6月已批复未投产的污染物排放量(吨/年)2025年2035年XX年XX年SO2NOxPM2.5VOCsSO2NOxPM2.5VOCsSO2NOxPM2.5VOCsSO2NOxPM2.5VOCsSO2NOxPM2.5VOCs表3-5工业重点管控单元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详细信息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企业名称2024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吨/年)排放量来源(在线监测、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量、环统、源清单、其他(请注明))注备注SO2NOxPM2.5VOCs填表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来源优先顺序:在线监测、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量、环统、源清单、其他(请注明)附表4表4-1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汇总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对应水环境管控分区名称对应水环境管控分区编码水质控制断面2025年水环境质量目标2021—2025年水质状况备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水质类别超标因子(超标倍数)水质类别超标因子(超标倍数)水质类别超标因子(超标倍数)水质类别超标因子(超标倍数)水质类别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填表说明:“2025年水环境质量目标”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表4-2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水质下降成因分析汇总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对应水环境管控分区名称对应水环境管控分区编码水质控制断面水质下降情况(水质降类/超标频率增加/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上升)水质下降成因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分类详细说明原因)社会经济发展压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水资源保障其他填表说明:1.水质下降情况中:(1)水质降类是指评价时段内年均水质类别下降,例如Ⅱ类降至Ⅲ类;(2)超标频率增加是指评价时段内年内超标频率增加20%及以上的情况,其中超标频率是指年内超过Ⅲ类水质监测频次占全年监测频次的比例;(3)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上升是指评价时段内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上升20%,其中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BOD5等5项指标,该项评价仅针对2024年均水质为Ⅲ类区域。2.水质下降成因分析可以根据各控制单元实际情况,从社会经济发展压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着手分析。其中:(1)社会经济发展压力可以从控制单元人口、产业、用地、用水规模的变化方向进行分析。(2)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影响可以从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能力与城镇人口规模的符合性,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等角度进行量化分析,识别污水管网“空白区”、生活污水溢流区等;(3)工业污染治理影响可以利用环境统计数据、工业企业监测数据量化分析评价时段内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通过执法监管数据工业超标排放影响;(4)农业污染治理影响可以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规模、产量、点位数量的变化情况,农业种植规模变化、种植结构调整的变化情况以及生态缓冲带建设情况分析;(5)水资源保障方面可以从评价时段内河流年均流量变化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表4-3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落实情况汇总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允许排放量控制目标(吨/年)污水治理及排放情况截至2025年6月前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控制量(吨/年)2024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吨/年)2025年2035年污水处理方式(自建污水处理厂/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托骨干企业处理/企业自行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已设置排污口信息COD氨氮总磷COD氨氮总磷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批复排污口排水规模(万m3/d)废水排放量(万m3/年)COD氨氮总磷废水排放量(万m3/年)COD氨氮总磷填表说明:1.一个工业重点管控单元有多个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去向的,每个排水去向填一行,不合并。2.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应按照“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统一信息填报。3.2024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主要通过排水水质监测数据统计。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需要按照园区工业排水量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际排放浓度核算。4.截至2025年6月前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控制量,为园区内在产企业实际排放量+截至2025年6月前未投产的建设项目批复排放量。附表5表5-1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总体达标情况汇总表市州县区指标2025年目标2021—2024年评价结果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全市汇总表5-2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成因分析汇总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对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分区名称对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分区编码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情况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成因分析污染源管理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情况其他附表6表6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准入清单落实情况统计表清单类型年份违反准入清单具体情形具体项目情况问题核实及整改情况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城镇重点工业重点要素重点一般管控单元附件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报告编写提纲1.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逐项说明上一年度问题清单中遗留至本年度的问题整改情况。2.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当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重点,选取附件1中相关指标,结合《意见》和《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说明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给出问题清单及后续工作计划。3.监督管理情况根据《意见》和《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总结当年本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内容、方式以及结果,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清单并说明处理情况,对下一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7—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一、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二、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查询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3/2018/12/17/c87c9002472045fbb0e6f925a40a02c3.shtml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8)12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资概念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二、基本原则(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三、基本条件(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二)供应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四、构建平台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五、财金互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六、基本流程(一)意向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二)正式申请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三)贷款审查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四)信息报送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五)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七、职责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八、违规处理(一)银行违规处理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二)供应商违规处理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三)其他违规处理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省财西川省财政层013年月.510100839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报价表项目编号:N5115012025000280项目名称: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二次)采购包:1(合同包一)供应商名称:价款形式序号,报价内容,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响应报价服务范服务期报价内容,最高限价响应报价,围限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1.00项540,000元{供应商响应}元总价{供应商响{供应商响1,1.00项,商响商响应}应}合计:备注:无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第1页-实质性要求承诺四川志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1.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时提供承诺函或具体证明材料进行响应的实质性要求除外)。2.我方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3.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日期:服务方案注:格式自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接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提供此声明。-第1页-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采购包号:{包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当前日期}:{}-第1页-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本身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提供此声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第三章3.3.服务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偏离情况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3.3.服务要求逐条填写此表,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涉及时证明材料须附后)。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磋商日期: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31-8228012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300号邮编:644000注:①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格式详见附件。②供应商可通过在线、现场、邮寄、邮箱等多种方式提起投诉。投标(响应)函致:{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作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编码})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自愿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此郑重声明及承诺:一、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我单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七、我单位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九、我单位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办理投标(响应)事宜的情形。十、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我单位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样品将作为中标(成交)后履约验收标准,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一、我单位一旦中标(成交),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十二、我单位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我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由我单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含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享有使用权。如使用了我单位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已在投标(响应)报价中包括了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十三、我单位为本项目实施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十四、我单位完全接受和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十五、投标(响应)有效期为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投标(响应)有效期天数}天。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以上承诺事项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投标(响应)文件提交后,本函即对我单位产生约束力,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函的各项承诺,并对本次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第1页-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当前日期}说明:1.需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的,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供。2.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第2页-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偏离情况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逐条填写此表,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涉及时证明材料须附后)。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磋商日期: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1、人员配置2、履约经验3、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涉及)注:格式自拟。版本号:N511501202500028020250818001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采购项目名称: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15012025000280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5年08月18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拟对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本项目为四川省宜宾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1.1.采购项目编号:N51150120250002801.2.采购项目名称: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二次)1.3.磋商项目简介按国、省有关工作要求,科学评估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以来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重点突出在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发挥的作用,全面梳理分析成果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1.4.邀请供应商方式本项目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发布。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满足的一般资格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1.6.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登录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入口。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一、供应商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磋商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开启、解密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操作规范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或者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询办理渠道。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四、采购平台技术支持: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供应商免费提供。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注:获取的磋商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方式、地点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提交响应文件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启。1.9.供应商信用融资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1.10.联系方式采购人: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东段109号邮编:644000联系人:牟老师联系电话:0831-2328325代理机构: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天池东路金山小区国有资产6-8号邮编:644000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0831-305266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540,000.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规则详见第五章)。3是否接受联合体★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如接受联合体,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方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特定资格条件。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是否为特殊性质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否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否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否5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否6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采购包1:不收取8响应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90 天。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少于前述规定天数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9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74号)规定以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为原则,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下列收费标准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类): [100万元(不含)以下:1.5%;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0.8%;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0.45%;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0.25%;5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含):0. 1%;1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不含):0.05%;100000万元(含)以上:0.01% 。]注:①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采购全过程包干价。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4.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用不足人民币4000元的,按人民币4000元收取。 5.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泉支行 行 号:102651020504 银行账号:44022050091010249310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11是否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包1:否12是否召开采购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13特殊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认真评估影响,对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采取顺延相关截止时间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经处置后,仍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注:故障处理详见第二章规定。14报价/分值精确度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2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保留。15实质性要求本磋商文件中“★”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五章评审程序中的符合性审查规定,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6其他说明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2.2.总则2.2.1.适用范围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二、本磋商文件由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2.2.2.有关定义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二、“供应商”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网上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五、“电子评审”是指磋商小组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磋商报告等活动。2.3.磋商文件2.3.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竞争性磋商邀请;二、供应商须知;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五、评审办法;六、响应文件格式;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2.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通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更正通知的同时,即为送达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更正公告、更正信息,并根据更正公告、更正信息要求,获取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2.4.响应文件2.4.1.响应文件的语言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4.2.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3.响应货币★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2.4.4.知识产权★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三、如使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4.5.响应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供应商不确认,作无效响应处理。2.4.6.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一、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2.4.7.响应文件的提交★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未按磋商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三、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2.4.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2.5.开启、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2.5.1.开启2.5.1.1.开启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启解密响应文件。2.5.1.2.解密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供应商未按时完成解密外,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5.1.3.有关要求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5.3.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4.成交通知书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2.6.1.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四、成交供应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2.6.3.合同分包和转包★2.6.3.1.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2.6.3.2.合同转包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合同转包。二、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不适用前述规定。2.6.5.履行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6.履约验收方案一、验收组织方式:采购包1:自行验收二、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采购包1:否三、是否邀请专家:采购包1:否四、是否邀请服务对象:采购包1:否五、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采购包1:否六、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包1:一次性验收七、履约验收时间:采购包1:1、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100%;八、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购包1: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九、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包括采购内容、具体技术服务要求、商务条件等涉及本项目服务质量的所有内容。十、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1.验收时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及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合同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整改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2.如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3.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十一、履约验收标准:采购包1: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合同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承诺与采购合同约定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十二、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采购包1: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2.6.7.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2.7.纪律要求2.7.1.保密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二)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成交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成交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8.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答复主体:采购人联系人:牟老师联系电话:0831-2328325地址:赵场街道金沙江南路东段109号邮编:644000答复主体:代理机构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0831-3052666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天池东路金山小区国有资产6-8号邮编:644000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对更正后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如质疑内容为更正内容,为发出磋商文件更正通知之日;如质疑内容为原磋商文件内容,为获取原磋商文件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五、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及受理投诉联系方式。八、法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2.9.1.故障处理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暂停操作,通过采购平台4001600900电话或者在线客服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2.9.3.注意事项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0.样品评审采购包1:不需要样品评审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540,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540,000.00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核心产品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C99000000 其他服务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1.00(项)540,00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序号报价内容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1.00(项)540,000.00总价无★注:本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编制项目序号符号标识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服务内容及要求(一)工作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工作,科学评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政府审议印发以来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发挥的作用,全面梳理分析在成果应用、监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二)工作内容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对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以来五年间各项工作开展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括组织实施、成果管理、成果应用、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其中组织实施方面具体包含组织领导、法规标准、部门联动、宣传培训四个评估指标;成果管理方面具体包含成果更新情况、平台应用与共享服务二个评估指标;成果应用方面具体包含综合决策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环境管理支撑三个评估指标;监督管理方面具体包含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违规行为处理整改、生态功能变化情况、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准入清单落实情况七个评估指标。评估报告内容至少梳理已开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进展,提炼在各项工作推进中取得的成效及经验,识别汇总全市目前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成因,结合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内容短板等问题以及区域特色做法取得的突出成效,从调整内容、调整方法、调整要求等方面提出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调整建议,根据现状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技术规范及实施应用、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角度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和以及全市下个五年的工作计划。(三)服务要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要求,协助采购人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提交五年评估报告,向采购人提交《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评估报告》最终成果纸质文件15套,电子文件1套。注:附件属于本文件的组成部分:详见另册。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1★保险1.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履约实际情况,购买涉及上述履约风险的对应保险,保险金额以抵消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2.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提供履约的所有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保险。2★其他要求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供应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采购人及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进行响应,格式自拟)。3.供应商服务从业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或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伤亡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进行响应,格式自拟)。4.本项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严格按照采购人的风险控制管理要求执行。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符号标识商务要求名称商务要求内容1★服务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5年12月31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约定工作内容。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承诺与采购合同约定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4★支付方式分期付款5★付款进度安排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时间提交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3、成交供应商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供动态更新报告(报批版)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6★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十/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2.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经济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乙方交付的履约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须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时间内整改完成甲方要求,否则,视作乙方不能正常履约而违约,按本条款下述第“4”项规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不能正常履约或逾期履约而违约的,除应及时完成履约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履约部分合同总额的万分之 十/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及其利息。5.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无瑕疵,包括各项服务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服务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服务进行查封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服务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服务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乙方瑕疵履行采购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4.其他要求采购包1:一、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如下: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背景分析包括:①背景及依据;②工作目标;③工作内容等三个方面的内容。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理解方案包括:①宜宾市历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分析;②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情况分析;③宜宾市区域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等三个方面的内容。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和进度保障方案包括:①实施计划;②技术路线;③进度保障措施;④质量目标;⑤质量管理体系;⑥质量管理措施;⑦质量控制流程;⑧成果质量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的内容。4.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包括:①后续服务内容;②后续服务流程;③后续服务保障措施;④服务质量评估与改进措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二、人员配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要求。(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三、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的。(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5.4.2.评标细则及标准)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五、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六、加快支付采购资金。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以下内容: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二、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除以上内容外,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五章磋商办法5.1.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五、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最终评审意见以签署的磋商报告为准。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磋商小组成员在签署磋商报告时,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可以线下签署后,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六、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如遇需及时联系供应商的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通过线下电话等方式联系供应商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或者操纵电子化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违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5.2.磋商小组一、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平台的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登录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三、磋商小组会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暂停采购活动,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四、磋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二)审查、评价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五)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六)起草资格审查报告、磋商报告并进行签署;(七)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磋商中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八)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5.3.评审程序5.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5.3.2.停止评审的情形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一、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二、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五、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六、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七、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原因通过交易系统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3.3.资格审查网上开启完成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如下:5.3.3.1.一般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一般资格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响应文件封面,投标(响应)函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供应商提供2023或2024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应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2)供应商提供2023或2024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3)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5)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注:①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5)项具有同等的磋商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②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照《承诺及声明函》的格式提供。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docx,投标(响应)函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7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8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投标(响应)函5.3.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 无5.3.3.3.特定资格审查采购包1: 序号 特定资格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 无5.3.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要求,对符合资格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采购包1: 序号 符合性审查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1需要供应商进行承诺的实质性要求。无需供应商单独提供材料进行响应,只需供应商承诺严格遵守并执行的相关实质性要求。投标(响应)函2其他符合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带“★”号在内的,其他符合性(实质性)审查内容。报价表,商务应答表.docx,实质性要求承诺.docx,服务应答表.docx响应文件满足以上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有任意一项未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或符合性审查完成后,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还存在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在磋商报告中载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原因。5.3.5.磋商一、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确定。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通过交易系统集中在线与单一供应商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三、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四章约定的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四、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通过交易系统,将变动情况通知本轮次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五、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形式在线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否则无效。六、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七、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八、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5.3.6.最后报价采购包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有效最后报价供应商家数不足本采购包约定最低有效家数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一、磋商小组开启报价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信息提醒,登录交易系统,通过“等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二、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三、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四、最后报价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五、最后报价为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四)最后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六、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最后报价由供应商经交易系统加盖电子印章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七、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电子印章。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3.7.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一、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二、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应当书面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磋商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制定、确认、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除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外,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三、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之前,供应商应通过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磋商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四、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5.3.8.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评审办法及标准部分。5.3.9.磋商小组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5.3.10.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一、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一)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二、磋商小组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通过交易系统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四、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项目同级财政部门。5.3.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包1:确定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的技术指标为:项目背景分析、项目理解方案、质量和进度保障方案、后续服务方案,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且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相同的并列。供应商响应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按认定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累计计算。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在排名并列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如本项目的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的,在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环节前,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任意一个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时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不再递补为成交候选供应商。5.3.12.出具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四、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六、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评审结果经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磋商报告签署前,磋商小组成员可以对已评环节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并在磋商报告中进行记录。磋商报告签署后,评审意见生效,除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成员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又未另行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5.3.13.评审争议处理规则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会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明确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同无意见。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5.4.评审方法、细则及标准5.4.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4.2.评审细则及标准采购包1: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详细评审85.00分报价得分15.00分 评审因素分类 评审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评审分值 客观/主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详细评审项目需求分析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需求分析包含①背景及依据;②工作目标;③工作内容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根据供应商针对上述三个方面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每具有一方面内容的得4分,最多得12分;其中每有一处存在缺陷的扣2分,每方面最多扣4分。 注: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匹配、仅有框架或标题、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12.0000主观服务方案.docx项目理解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理解方案包含①宜宾市历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分析;②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情况分析;③宜宾市区域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供应商针对上述三个方面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每具有一方面内容的得4分,最多得12分;其中每有一处存在缺陷的扣2分技术类评分因素 15,每方面最多扣4分。注: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匹配、仅有框架或标题、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12.0000主观服务方案.docx质量和进度保障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和进度保障方案包含①实施计划;②技术路线;③进度保障措施;④质量目标;⑤质量管理体系;⑥质量管理措施;⑦质量控制流程;⑧成果质量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供应商针对上述八个方面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每具有一方面内容的得2分,最多得16分;其中每有一处存在缺陷的扣1分,每方面最多扣2分。 注: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匹配、仅有框架或标题、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16.0000主观服务方案.docx后续服务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包含①后续服务内容;②后续服务流程;③后续服务保障措施;④服务质量评估与改进措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供应商针对上述四个方面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每具有一方面内容的得3分,最多得12分;其中每有一处存在缺陷的扣1.5分,每方面最多扣12分。 注: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匹配、仅有框架或标题、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技术类评分因素 16等任意一种情形。12.0000主观服务方案.docx人员配置1.项目负责人(1名):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职称的得3分;具有环境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2.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每有1人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职称的得1分;每有1人具有环境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6分。注:①以上人员均不重复计分;②上述人员提供证件扫描件、在职证明材料。21.0000客观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docx履约经验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的,每提供1个的3分,最多得12分。注:类似项目履约经验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类履约经验,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12.0000客观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docx价格分合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100; 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15.0000客观报价表价格扣除采购包1: 序号 评审内容 适用情形 扣除比例%(以“C1”表示)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1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0.00%价格扣除计算公式:评审价=响应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注:价格扣除比例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报价表,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优先采购产品评审细则采购包1:序号评审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响应文件格式文本无5.5.终止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5.6.确定成交供应商一、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磋商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5.7.磋商小组义务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5.8.磋商小组成员工作纪律磋商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磋商小组成员回避的规定。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跟踪评估报告编制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