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2025)
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5599-XM001
二、项目名称: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30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广播电视台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号
中标金额:130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广播电视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号
121100005674454498
130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广播电视台
1
130万元
130万元
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用于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理由: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跟踪视频拍摄节目对厘清文物资源现状,研判及制定未来文物保护效果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因此对拍摄单位的权威性、严谨性和专业性有极高要求。北京广播电视台为北京市最重要的电视媒体,在北京及全国电视媒体中极具权威和影响力,具有不可替代性。综上,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情形,计划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唯一供应商北京广播电视台采购。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雷振宇、孙德光、杨建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7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以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26号
联系方式:王梦瑶,555329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20层2003室
联系方式:王颖杰,010-883128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颖杰
电 话: 010-8831280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11:24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雷振宇、孙德光、杨建成
总成交金额
¥1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涛
项目联系电话
010-88312806
采购单位
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
采购单位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55532949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无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88312806
附件:
附件1
采购文件 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最终稿.pdf
附件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pdf
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项目编号:25CNIC381070-088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协商程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25CNIC381070-0882.项目名称: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3.项目预算金额:131.117万元4.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合01同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1套服务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获取采购文件1.获取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中仪公司招投标采购平台。3.方式:登录中仪公司招投标采购平台https://bid.cnic.com.cn/,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标书款。潜在供应商需先进行网上注册(免费)。支付成功后,可下载采购文件并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技术支持电话:+8610-81166027。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8月2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20层2026室。五、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本项目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布。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26号联系人:王梦瑶联系方式:010—5553294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20层2003室联系方式:王颖杰、宁文秀电话:010-88312806、2807(开具标书款发票及退投标保证金)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颖杰电话:010-883128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其他未列明行业6.3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9.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0.1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10.7.5保证金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1.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90_日历天。22.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3.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纸质书面形式。23.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招标采购事业部;联系电话:王颖杰010-8831280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20层2003室条款号条目内容24.1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如由中标人承担的请投标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缴纳时间:由成交单位在获取单一来源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中标金额(万元)费率标准货物服务工程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申请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3.1进口产品3.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3.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2.1中小企业定义:3.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3.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不适用。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3.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如涉及,供应商优先提供此类产品。3.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3.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3.5正版软件3.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3.6信息安全产品3.6.1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3.7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3.7.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如涉及,供应商优先提供此类产品。4参与协商的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有关的费用,无论协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构成5.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协商程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6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时间不足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范围、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响应语言7.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所邀请的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7.2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响应文件构成8.1供应商应当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2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8.3第三章《协商程序》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8.4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要求,提供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技术文件等。8.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9报价9.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9.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9.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9.2.2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9.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10.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2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0.3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0.4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0.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0.6.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0.6.2终止采购项目已经收取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10.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0.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0.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0.7.3除因不可抗力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0.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1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应在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2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2.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第13.1款中规定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2.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副本应是正本的清晰复印件。因字体不易辨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2.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在修改内容旁边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才有效。12.4响应语言应为中文,如必须用英文时应附中文译文,中文与英文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并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及图形。12.5响应文件应尽量采用A4纸编制。图表及附属资料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3响应文件的提交13.1供应商应于“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邀请”中指明的地址。13.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4.1供应商应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5.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5.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协商16响应文件的开启1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约定的地点开启。17单一来源采购人员1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18协商程序18.1见第三章《协商程序》。六确定成交供应商19确定成交供应商19.1采购人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的协商情况记录后,确定成交供应商。20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1终止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1.1.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22签订合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2.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2.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2.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询问与质疑23.1询问2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3.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3.2质疑23.2.1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3.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3.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代理费24.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协商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记录。1.2《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协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允许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允许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不允许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4保证金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无不适用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是否密封2授权委托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协商且该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符合单一来源文件要求。3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不少于单一来源文件规定期4最后报价供应商在采购小组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须包含单一来源文件全部内容且不能超出预算控制价;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供应商应确认经修正的最后报价;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5响应范围供应商应对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6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单一来源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7实质性格式对于单一来源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8违法行为供应商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属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没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情形。9无其他无效情形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2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更正2.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供应商在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3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3商定合理价格3.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4报告违法行为4.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采购内容简介(基本概况说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计划用3到4年的时间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情况,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为系统廓清我国文物资源家底、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提供依据。北京市2025年在各区继续推动四普工作展开,分三个阶段全面掌握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跟踪拍摄、视频制作项目,是全方位对四普工作的记录,也是通过四普工作向全社会进行文物保护宣传的重要契机。本项目将结合跟踪拍摄、宣传片专题片及多阶段总结片,形成一套系统性的影像资料和宣传产品。二、商务和服务要求序号商务和服务项目商务和服务要求1交货时间/服务周期/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4交货地点/服务地点/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地点:北京5培训乙方对项目的负责人、编导、摄像、后期制作、助理等各个岗位进行相关理论、实践方法的培训,以及对流程的掌握,力求高效完成每次的跟踪拍摄任务。6验收标准按照行业或国家标准进行验收7付款方式(实例)详见采购合同三、技术需求/服务需求(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跟踪及总结片制作(1)跟踪拍摄:根据市级、各区四普工作,对重点会议、四普专项培训、16区相关调研工作等内容进行跟踪拍摄(预计全年总计不低于16天),每次双机拍摄(保障拍摄内容的完整性、调研内容的丰富性,不低于32机次拍摄)(2)总结片制作:根据全年四普重点工作和跟踪拍摄内容,完成四普工作总结片一部,预计不低于10分钟。2.系列视频制作(1)专题节目:阶段性成果宣传专题片(拟定为3期专题片,每期约20分钟)共计60分钟,通过北京市重点媒体进行宣传展示。(2)制作对内和对外宣传视频,包括宣传片,个人风采记录等,20支。每支2-3分钟(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工作方法或成果需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如技术参数表等)1.视频质量:拍摄使用广播级高清设备及以上水平设备进行采集。2.后期制作视频编辑质量:使用premiere视频工作站进行编辑。3.成片质量:采用1920×1080p,mov、mp4等格式。(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相关内容制作。(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制定完备的内容拍摄、备份、整理、制作、传输的制度方案,保证成片的高品质和及时性。(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按甲方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行业或国家标准进行验收。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一、合作事项甲方、乙方合作拍摄制作《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本项目的拍摄、制作工作。二、宣传片具体要求《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包括:1.跟踪及总结片制作(1)跟踪拍摄:根据市级、各区四普工作,对重点会议、四普专项培训、16区相关调研工作等内容进行跟踪拍摄(预计全年总计不低于16天),每次双机拍摄(保障拍摄内容的完整性、调研内容的丰富性,不低于32机次拍摄)(2)总结片制作:根据全年四普重点工作和跟踪拍摄内容,完成四普工作总结片一部,预计不低于10分钟。2.系列视频制作(1)专题节目:阶段性成果宣传专题片(拟定为3期专题片,每期约20分钟)共计60分钟,通过北京市重点媒体进行宣传展示。(2)制作对内和对外宣传视频,包括宣传片,个人风采记录等,20支。每支2-3分钟3.完成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三、双方按以下第2、6种方式进行合作(可多选):1.甲方是活动的主办及组织方,负责活动的策划、报批、组织、安保等全部事宜,委托乙方就活动相关内容制作宣传片;2.甲方提出宣传片拍摄制作需求,乙方进行策划、拍摄及制作;3.甲方提出宣传片拍摄制作需求,提供部分拍摄素材,乙方进行部分拍摄及后期制作;4.甲方提出宣传片制作需求,提供全部节目素材,乙方进行后期编辑制作。5.除宣传片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制作宣传片部,时长为分钟,在乙方频道中进行播出。6.乙方为甲方活动提供宣传资源,具体方式为:□主持人口播,;□片尾字幕,;其他方式在北京广播电视台进行播出。四、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自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五、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提出策划案或修改乙方提出的策划拍摄方案。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提交的策划拍摄方案之日起10日内做出同意的书面表示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做同意表示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同意乙方的策划拍摄方案。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拍摄的相关信息、数据、文字材料、素材等,并协助乙方进行拍摄,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拍摄对象、提供拍摄场地等。3.甲方保证其拥有委托乙方承担本委托事项的权利,其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数据、素材及其他拍摄资料等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或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乙方制作节目因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关素材资料等引起争议或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数据、素材及其他拍摄资料等不得含有植入性、隐性广告及任何商业元素,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在拍摄及制作的内容中呈现以上相关信息。5.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在其组织的活动中,不得使用乙方名称及LOGO。6.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7.宣传片版权归甲乙双方共有。六、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拍摄的策划、建议权。负责撰写拍摄计划、进行拍摄和后期制作工作,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宣传要求的前提下,可视情况根据甲方建议修改宣传片的内容和形式。2.乙方有权对节目进行终审,并自行决定节目播出的时间。3.按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经费,用于宣传片的拍摄制作及宣传。4.宣传片制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宣传片完成版视频文件。5.宣传片版权归甲乙双方共有。七、保密条款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对了解的属于对方活动的保密信息或文件、资料,遵守保密义务。除非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履行本合同之义务,不得使用该等信息。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对方不得将该等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合同有效期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然有效。本条所指保密信息包括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后提供和披露给对方的所有信息。但不包括以下信息:1.在本合同签订日前或之后,为大众获知的任何保密信息;2.一方能够证实在对方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获知的保密信息;3.一方从对对方的保密信息或资料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的保密信息。八、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违约或其他事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全额赔偿。2.任何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侵犯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均由该违约方向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合同对方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违约一方均应当予以全额赔偿。九、不可抗力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对于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减少因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官方证明文件。3.因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失以后,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因素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应终止本合同。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一、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廉洁自律各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新闻从业人员廉政行为若干规定及职业道德自律公约,互相监督,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上述规定及公约的行为。十三、附则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实际签字、盖章日期晚于以上合同起始期限起始日,以上合同期限起始日为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说明: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响应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响应书响应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3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日期:年月日4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序号供应商名称报价大写小写注:1.此表中,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5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合价(元)备注/说明123…总价(元)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6合同条款偏离表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条目号(页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7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序号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条目号(页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则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8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一览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负责人(经理)年限证书编号已完成项目情况用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实施日期已完成备注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9项目团队一览表项目团队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姓名年龄学历本项目职责分工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备注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10技术服务方案技术服务方案供应商应根据本文件“采购需求”章节的内容自行编制技术服务方案。格式自拟。1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四普跟拍及专题节目制作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