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 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及 科研仪器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通州区国防动员办公室2025)
一、项目编号:11011225210200017527-XM001
二、项目名称: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16.557991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1
中标金额:116.557991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1
91110115MA00601065
116.557991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87.67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116.557991万元
116.557991万元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涉及通州区21处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45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元永清、王伟、石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159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534]号文件)计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介:本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推送)、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上同时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通州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东路386号
联系方式:陈立民,60553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惠天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号楼底商1004号
联系方式:许影,131414937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影
电 话: 13141493709
2-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磋商文件.pdf
新兴达信-小微声明函.pdf
项目编号:11011225210200017527-XM001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北京市通州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惠天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包号:11011225210200017527-XM001/12.项目名称: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17.42077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17.42077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117.420771本项目涉及通州区21处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6.合同履行期限:45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3.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企业资质。若供应商为外地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的本企业“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备案信息”。3.3.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没有担任其他在施工程的项目经理职务。在本项目确定中标人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拟派的项目经理不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职务。3.3.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3.4、供应商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也不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8月21日至2025年08月27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号楼底商1004号3.方式:现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携带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领取文件)或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被授权人领取文件)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现场领取人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由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领取资料须使用A4纸张)。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号楼底商1004号。五、开启时间:2025年09月0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号楼底商1004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1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1.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1.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1.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1.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1.8执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2.本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推送)、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3.本项目响应文件的递交形式为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编制。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东路386号联系方式:陈工010-6055317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惠天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6号楼底商1004号联系方式:许影131414937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许影电话:1314149370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采购人就本合同约定内容将不再支付最后报价以外的费用。因响应发生的费用缺漏项将是磋商供应商的风险,磋商供应商将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最后报价不变,否则其响应无效。2、总价填写无条件折扣后的总价,不得填写除价格外的任何其他优惠。有附加条件折扣的响应无效。3、报价币种及单位:人民币元,币种及单位不符合该要求的响应无效。4、本工程的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等计价均采用(1)《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4;条款号条目内容10.2报价(4)《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DB11/T638-2016;(5)《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DB11/T638-2023;(6)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7)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8)与本工程相关规范及标准图集。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如有)/;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______/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8.3磋商报价报价次数: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满足磋商要求的二次报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根据磋商实际情况,供应商若调整最后报价,最后报价须附调整明细或说明(最后分项报价表或最后分项报价承诺书),应逐页加盖公章或者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逐页签署或由被授权人逐页签字。(二次报价(最后报价)格式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1、按照最后评审报价由低到高排序。2、最后评审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底排序。3、最后报价、技术部分得分均相同的,按照项目管理机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4、最后报价、技术部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均相同的,按企业注册时间长者优先排序。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仅接收派人送达、邮寄送达质疑函原件两种方式)。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仅接收派人送达、邮寄送达质疑函原件两种方式),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联系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许影;联系电话:13141493709;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号楼底商1004号。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条款号条目内容25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报酬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534]号文件)计取。缴纳时间: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信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磋商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2份(采用U盘2个,均应包含纸质首次响应文件全部内容(每份电子版中均应含word、软件版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版本和excel等可编辑文件与首次响应文件盖章扫描后的pdf文件各1份,首次响应文件包括的其他电子文档也应包含在内)准备首次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纸质正本及副本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首次响应文件有其它纸质组成部分或再分为多册装订等情况,则除了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外,还应尽量注明该纸质文件的内容(例如“上册”、“下册”、“图纸”或“附件”等)。若首次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13.2首次响应文件幅面规格请使用A4规格纸张,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录编码装订,采用双面印刷。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相关信息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承担。首次响应文件装订应采用左侧胶订形式进行牢固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未牢固装订的纸质材料将不作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不作为评审依据,但磋商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材料、磋商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的澄清、修改、更正、响应文件变更内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等书面材料除外。13.3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是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13.4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在所有纸质组成部分的封面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由于封面使用了光滑纸张等不便盖章情况的,则认可在扉页或封面之后的第一页盖章)。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须符合第六章的格式要求。磋商供应商为无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团体组织等时,法定代表人则系指其负责人,下同。首次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5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被授权人签字或者盖公章才有效。13.6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变更内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等书面材料的格式按照磋商小组现场要求执行,磋商小组无格式要求的书面材料由磋商供应商自拟。以上书面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或者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逐页签署或由被授权人逐页签字。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响应文件的包装及标记要求14.1.1磋商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纸质正本和副本分别进行包装,在包装袋上标明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包件名称、磋商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和“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4.1.2磋商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单独置于一个包装袋内,并在该包装袋上标明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包件名称、磋商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和“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4.1.3若首次响应文件有其它组成部分或分册装订等情况,除均应按上述第14.1.1条规定包装、标记外,还应尽量注明包装袋内的内容。14.1.4磋商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对其首次响应文件的修改的通知(如有)的,应按本须知16.2条规定施加明显标记并包装,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发生的遗漏或错误开启不承担责任。14.1.5在磋商过程中提交的响应文件变更内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等书面材料也须进行包装,在外包装上简单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即可。14.1.6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4.2如果未按本须知上述14.1条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或错误启封概不负责。14.3响应文件的密封14.3.1磋商供应商的所有首次响应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包装均应进行密封。14.3.2为了方便评审,放有修改首次响应文件的通知(如有的话)的包装应当单独密封,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发生的遗漏或错误开启不承担责任。14.3.3在磋商过程中提交的响应文件变更内容和最后报价等书面材料可进行密封。如未进行密封,磋商供应商须自行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隐蔽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接受此材料前不承担责任。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5.2首次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15.3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按照磋商小组现场要求时限执行。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供应商磋商代表应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近半年内的任意一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须A4纸张打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5.4磋商供应商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包括补充,下同)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首次响应文件的修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5.5磋商供应商修改首次响应文件的通知应逐页加盖公章或者逐页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被授权人签字。15.6磋商供应商撤回首次响应文件的通知应加盖公章或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被授权人签字。15.7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5.8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须知第11.7条的规定不退还其磋商保证金。五评审16响应文件的开启1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6.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6.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16.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7磋商小组17.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7.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8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8.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19确定成交供应商19.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0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1终止21.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1.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签订合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2.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2.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2.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询问与质疑23.1询问2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3.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3.2质疑23.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3.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3.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代理费24.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3-1企业资质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3-3-2项目经理资质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3-3-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响应报价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否2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否3签署、盖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否4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否5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否6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否7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_/___。3.3.10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串通:①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参与竞争性磋商事宜;③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④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项目管理机构部分1企业综合实力6分1、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可得3分);2、综合考量供应商近三年的已完成的或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相关的业绩(近三年是指:2022年07月01日至今)每提供一份证明得1.5分,最多可得3分;未提供有效业绩证明不予计分。2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10分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充足,专业结构合理,项目团队制度健全及保障措施到位得10分。2、组织机构较健全,人员配置较充足,人员专业结构较合理,项目团队制度较健全及保障措施较到位得6分。3、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基本充足,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项目团队制度不健全及保障措施不到位得2分。4、不提供则不得分。3项目管理人员4分1、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2、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总分20分技术部分4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2分1、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2分;2、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8分;3、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4、方案不合理,没有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5、不提供则不得分。5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2分1、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2分;2、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8分;3、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4、方案不合理,没有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5、不提供则不得分。6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0分1、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2、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7分;3、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6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0分得3分;4、方案不合理,没有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5、不提供则不得分。7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8分1、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得8分;2、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6分;3、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4、方案不合理,没有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5、不提供则不得分。8投入施工机械设备配置8分1、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满足工程需要,配置齐全、合理,性能环保、可靠,有针对性,得8分;2、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基本齐全、基本合理,性能基本可靠,得6分;3、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不齐全、不合理,性能不可靠,得3分;4、方案不合理,没有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5、不提供则不得分。总分50分最后报价部分9报价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总分30分合计100分注:1、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已完成的或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相关的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近三年是指:2022年07月01日至今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117.420771本项目涉及通州区21处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项目预算金额:117.42077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17.42077万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972121.1元;措施项目合价为:105133.67元;其他项目合价为:0元;税金的合价为:96952.93元。其他说明:规费(不含税)合计金额为:50923.62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元;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38222.83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元;本工程造价基准期:2025年04月2.项目概述:1、本项目涉及通州区21处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2、本工程建设规模:/。2.1编制依据:2.1.1《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2.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GB50854;2.1.4《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DB11/T638-2016;2.1.5《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DB11/T638-2023;2.1.6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2.1.7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2.1.8与本工程相关规范及标准图集。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计划工期: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9月0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20日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为准。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本)达标(合格)标准。二、技术标准和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1.1本工程基本情况:现场已具备施工进场条件。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北京市通州区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满足施工要求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满足施工要求1.3地质及水文资料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除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可分包外,其余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施工。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无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无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无4.质量要求4.2特殊质量要求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1)其他要求:无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达标标准6.2临时消防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无6.3临时供电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无6.4劳动保护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无6.5脚手架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无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包括:(9)其他要求:无6.7文明施工6.7.11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无6.8环境保护6.8.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无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15)其他要求:无6.1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6.10.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6.10.3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6.10.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求:无7.治安保卫7.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无7.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无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0.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10.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10.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12„„10.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预拌10.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1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10.4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国家和本市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必须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发包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国家和本市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必须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4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国家和本市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必须由监理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的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2.8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质量检测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3.计日工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无14.计量与支付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无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8)其他要求:无16.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无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起:年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最后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采购需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1.1.1.4最后报价一览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表。1.1.1.5分项报价表:指组成最后报价一览表构成合同文件的分项报价表。1.1.1.6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7采购需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采购需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最后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8)采购需求;(9)其他合同文件。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采购需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40.8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北京市通州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单位名称)的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18933.28万元,资产总额为3996.9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8月25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 人防工程采光窗井维修及 科研仪器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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