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标结果公示(吉林省监狱管理局2025)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2525号-XT2025100
二、项目名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星宇典约商誉写字楼A1栋17-18层和1间1楼商铺
报价:94(%)
93.17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名单:
陈思,安舜禹,周琦,张钦威,王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666号
联系方式:0431-827505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信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长春上海广场926号
联系方式:159488889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春雨
电 话:15948888945

附件信息:

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标文件8.12.pdf384.9K

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标文件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5]-12525号-XT2025100招标人: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信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9月0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2525号-XT2025100项目名称: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形式:统采分签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99.72万元(含牵头单位和统采分签全部参与单位)最高限价:折扣系数1.00采购需求: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服务地点:吉林省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3.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4.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投标人有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6.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不得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投标人;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投标须同时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其总公司明确准许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章第十七条其中: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8月12日至2025年08月19日,上午0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按要求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09月0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解密);投标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统采分签牵头单位)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666号联系方式:0431-82750583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信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长春上海广场926号联系方式:1594888894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马春雨电话:1594888894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666号联系人:尹先生联系方式:0431-82750583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信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长春上海广场926号联系人:马春雨联系电话:159488889453项目名称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5]-12525号-XT20251005采购预算采购预算:499.72万元(含牵头单位和统采分签全部参与单位)最高限价折扣系数1.00说明1.报价方式:投标人以统一的折扣系数形式进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2.保险人员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填报一个折扣系数,最高折扣系数1.00。3.实际结算金额=实际保险人员数量×基准价格(200元/人/年)×折扣系数。6服务地点吉林省内7采购内容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8服务标准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8服务标准求。9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10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3.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4.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投标人有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6.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不得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投标人;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1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二)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投标须同时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其总公司明确准许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章第十七条其中: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踏勘现场及时间安排不组织15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6分包、转包不允许。17偏离不允许。18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9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2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20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21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22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3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2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以转账、电汇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如开标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收款人全称:吉林省信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广场支行账号:221000643015003058306注:1.投标人应在汇款时认真核对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准确无误,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否则后果自负。2.投标保证金应写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否则后果自负。(如转账请将底单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公司指定邮箱2443196816@qq.com)。3.以保函形式出具的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将保函原件送至招标代理公司,否则后果自负。25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26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2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2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经济、技术专家5人。评标委员会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9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三名。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31付款方式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注:甲方指统采分签全部参与单位(含牵头单位)。乙方指中标单位。乙方应与全部参与单位(含牵头单位)分别签订合同。32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分别与全部参与单位(含牵头单位)签订采购合同。33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34报价方式不允许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35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35备注: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响应文件解密:远程自行解密。3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若适用)(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5)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若招标公告内容(指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所附的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二投标人须知本项目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A说明1.适用范围本文件是受招标人委托,对招标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2.法律适用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定义“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买方”系指招标单位,合同一方当事人;“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日”、“天”系指日历日;“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4.合格的投标人4.1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相应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B.招标文件说明6.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5日前,按投标人须知注明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8.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C投标文件的编写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11.1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1.3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4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以折扣系数报价;12.2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12.3投标人应按上述12.1-12.3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12.4投标人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13.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3.6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25.2条规定予以无息退还;13.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交纳中标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还;13.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投标有效期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14.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15.2投标人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15.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5.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5.6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D投标文件的递交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6.2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6.3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解密概不负责。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7.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17.2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销18.1在本项目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的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18.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18.3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E开标及评标19.开标19.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19.2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9.3开标时由投标人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解密唱标。19.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19.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的;(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19.6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项目招标失败:(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招标单位不能支付的。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0.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政采云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2)开标一览表内如果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3)如果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4)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该行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21.投标的澄清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1.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22.评标22.1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2.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按评审后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23.评标过程保密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23.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确定中标24.最终审查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中标候选人。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25.中标通知2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通知也可以以传真的形式发出,但需要随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25.2招标代理机构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6.签定合同26.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格式自拟。26.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26.3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步网络媒介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2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28.保密和披露28.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28.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9、质疑和投诉2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29.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第三章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审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招标人重新招标。(三)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四)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3名。(五)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二、评标办法(一)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详细填写下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资格审查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要求(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投标须同时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其总公司明确准许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章第十七条其中: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备注:分支机构投标的可提供总公司相关资料并加盖总公司公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1、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有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不得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1)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项附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注:(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2)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3)资格审查结束后,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符合性审查。(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二)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或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服务地点吉林省内。服务标准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采购需求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投标保证金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注:(1)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七)《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八)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的家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招标人有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三)详细评审详细评审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中标人: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10分商务条款:30分技术条款:60分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分值投标报价(1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0分商务条款(30分)企业业绩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或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为评分依据,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注:类似项目业绩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业绩。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业绩。10分项目实施投标人拟投入项目实施团队配置的相关人员,配备方12分团队配置案合理,人数满足项目需求,每有1人得2分,最多得12分。投标人提供上述人员有效期内的从业资格证或执业证并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人员。综合偿付能力投标人2025年第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偿付能力充足率≧300%的,得2分;2.200%≦偿付能力充足率<300%的,得1.5分;3.150%≦偿付能力充足率<200%的,得1分;4.100%≦偿付能力充足率<150%的,得0.5分;5.偿付能力充足率<100%的,不得分。投标文件内提供投标人2025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备注:分支机构投标的提供总公司相关资料并加盖总公司公章。2分风险综合评级投标人所属总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1.风险综合评级为A、AA、AAA的,得1分;2.风险综合评级为B、BB、BBB的,得0.5分;3.风险综合评级为B以下的,不得分。投标文件内提供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投标人2025年第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备注:分支机构投标的提供总公司相关资料并加盖总公司公章。1分服务承诺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围绕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明确服务标准、时效与响应机制等服务承诺,每有一项实质性的承诺得1分,最多得5分,没有不得分。5分技术条款(60分)保险条款完整性与适配性针对投标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完整性与适配性综合打分。条款完整覆盖全部保障需求,含专项风险约定;核心内容(责任、免责、理赔等)清晰无歧义,合规无不合理限制,与项目高度匹配的得17-20分。基本覆盖主要需求,特殊风险条款较粗;核心内容表述基本清晰,少量非关键信息模糊,适配性较好的得10-16分。缺失部分核心内容;关键条款有歧义;与项目需求偏差较大的得1-9分。无不得分。20分承保服务方案针对投标人提供的承保服务方案综合打分。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开展流程、时间安排、工作计划等内容。方案合理清晰、具体且针对性强的得10-12分。方案基本合理但不详细的得5-9分。方案与项目需求偏差较大的得1-4分。无不得分。12分保全服务方案针对投标人提供的保全服务方案综合打分。对保全服务覆盖范围、保全服务准确性、保全处理时效性等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方案合理清晰、具体且针对性强的得10-12分。方案基本合理但不详细的得5-9分。方案与项目需求偏差较大的得1-4分。无不得分。12分理赔服务方案针对投标人提供的理赔服务方案综合打分,对于报案受理时效、理赔所需材料、赔款支付时效、理赔服务流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方案合理清晰、具体且针对性强的得10-12分。12分方案基本合理但不详细的得5-9分。方案与项目需求偏差较大的得1-4分。无不得分。应急事项处理方案针对投标人提供的应急事项处理方案综合打分,具有大规模意外事件(如群体事故)的理赔响应预案,包括人员调配、资金保障等。方案合理清晰、具体且针对性强的得4分。方案基本合理但不详细的得2-3分。方案与项目需求偏差较大的得1分。无不得分。4分合计100分(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价格分扣除(如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标注,否则不予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需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说明表(格式自拟)。(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需提供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说明表(格式自拟)。(3)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4)根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2)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清单说明表(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第(4)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第(5)条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第(6)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4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3名。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金融业。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招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招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招标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为服务采购,只依据服务的承接商判定投标人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3、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金融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服务内容吉林省监狱系统在职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障责任(一)保障内容单位:元序号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人/年免赔额给付比例1意外身故、意外伤残430000100%2意外医疗5200090%3意外住院津贴18000100元/天4突发性疾病身故或全残150000100%5航空意外伤害保险1000000100%6客运火车意外伤害保险100000100%7客运轮船意外伤害保险100000100%8客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50000100%合计1900000————(二)保障责任特别说明1、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及全省各监狱参与的各项活动,如比武大赛、球类比赛、越野活动、突发事件演练等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2、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及全省各监狱因紧急情况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3、意外医疗的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1000元,按照90%比例赔付。4、监狱系统民警、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罪犯殴打或监狱暴乱造成意外伤害,属于本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突发性疾病身故或全残,赔付15万元;被保险人非工作期间突发性疾病身故或全残,赔付10万元。6、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以下四类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飞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进入民航班机的机舱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火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火车(含高铁、动车、轻轨、地铁),自进入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时止。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轮船(含客船、渡船、游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营运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汽车(含电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某类交通工具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7、意外伤残评定:鉴于监狱管理部门工作的特殊性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书,按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身故伤残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为准。十级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程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四、保险费(基准价格):200元/人/年五、预算资金:499.72万元(含牵头单位和统采分签全部参与单位)六、最高限价:折扣系数1.00七、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开标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表五、投标保证金六、资格审查资料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八、技术方案九、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折扣系数:的投标总报价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质量标准达到,。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合同履行期限2投标有效期3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4质量标准5服务地点67............二、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招标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折扣系数:质量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无)说明备注1.本“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2.此表中的各项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3.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4.报价方式:投标人以统一的折扣系数形式进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5.如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详细评审中【(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价格分扣除(如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标注,否则不予扣除。)】任意一种情况,须在“说明”栏明确标注,否则不予扣除。)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