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科目二考场租赁中标结果公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2025)



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成交公告

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成交公告一、项目编号:SDGP371326000202502000122二、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三、成交(中标)信息:

标包:1

供应商名称:平邑奥翔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平邑县城板桥路北1208号

成交(中标)金额:(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34998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包:1

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刘晓、许博、王毅标包1:平邑奥翔驾驶培训有限公司(96.50、97.50、94.50)平邑县阳光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82.59、83.59、81.59)平邑县蒙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81.81、83.81、79.81)。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按照磋商文件约定收费金额:525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未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未成交(中标)原因: 1、平邑县阳光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较低;2、平邑县蒙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较低;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平邑县金都大道37号联系方式:0539-428912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海关路20号5栋联系方式:18669937585 附件.zip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行政区域
临沂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13:00

评审专家名单
刘晓,王毅,许博,

总中标金额
¥34.998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电话
18865391092

采购单位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采购单位地址
平邑县金都大道3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7806163860

代理机构名称
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海关路20号5栋1单元2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865391092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填表时间:2025年09月05日项目编号SDGP371326000202502000122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分包数量1个采购人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算金额39万元成交金额34.998万元评审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评标室评审时间2025年09月05日09时30分至22025年09月05日11时40分评审专家姓名及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评审劳务报酬(元)误工补偿(元)住宿费(元)城市间交通费(元)扣减(元)支付金额评审专家确认签字备注刘晓400刘晓采购人支付许博400许博采购人支付合计800总计800元采购人代表:王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李佩佩采购代理机构(加公公章.+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采购编号:SDHP2025118项目编号:SDGP371326000202502000122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采购人: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特别提示一、本采购文件如发生修改、澄清时,均推送至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请下载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自行关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未及时获取修改、澄清内容,责任自负。二、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70号)、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实行“不见面”开标,不再现场递交响应文件。投标企业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并按照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但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企业本单位职工,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人不按操作规程、不熟悉开标系统由此造成开标不成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供应商需要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用户登录--政府采购项目,从网上下载采购文件,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CA锁进行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加解密、电子签章等,并于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为.LYTF)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非加密响应文件(格式为.NLYTF格式)拷贝至U盘备用。采购文件中要求响应文件加盖“公章”是指供应商的法定名称章,电子响应文件加盖电子章。各供应商需于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议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30分钟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进行电子签到,报价(开标)时间截止系统自动停止签到,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视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报价,将被退回响应文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行解密响应文件,过时视为响应文件未送达,作无效报价处理。三、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运行全流程电子化。开标时无需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在开标结束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四份,按照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纸质响应文件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招投标系统内的响应文件相一致。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四、不见面开标已启用不见面二次(多次)报价功能,具体操作流程请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通知公告”中“关于优化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功能的通知”(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xwzx/008002/20210415/c4feb8ff-736a-4454-92c4-a9a35a70c024.html)并按照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供应商需及时接收报价指令并在30分钟内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TPBidder/login.aspx),点击企业用户选择供应商,进入在线报价菜单对应项目进行最后报价,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报价无效。如有问题请联系技术服务电话:0539-8770063。目录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采购邀请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供应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1.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2以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1.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均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3.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3.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3.6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1.3.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进行响应,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1.3.1规定。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承担项目某一部分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该部分项目的特定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交。1.4.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4.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应当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比例。1.4.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7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响应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6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所有事宜全程负责。未经采购人同意中途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1.7“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1.8“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9“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财政专户资金,预采购项目除外)。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供应商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3.响应费用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5.1竞争性磋商文件分为2册共7章,内容如下:第一册第1章供应商须知第二册第2章采购邀请第3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4章采购需求第5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6章响应文件格式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为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描述为准。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该风险由供应商承担。5.4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4.1响应文件第二册第3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5.4.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5.4.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对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5.5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含电子版)均不退还。5.6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且所有时刻均为北京时间。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到休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5.7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5.8参与各方应对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顺延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编制要求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若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对实质性要求未作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8.2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响应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响应文件,每一包响应文件均需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要求。8.3供应商进行电子响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8.4关于兼投不兼中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9.响应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9.1供应商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9.2供应商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9.3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章采购需求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提供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9.4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构成10.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10.2上述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响应文件第一部分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10.3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提供内容符合响应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4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0.5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应当由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临沂版)制作工具编制}包括以下各部分:封面:1、响应文件封面。商务部分:2、报价函;3、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4、资格审查资料;5、其他部分:(1)条款偏离表;(2)磋商保证承诺书;(3)临沂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报价部分:6、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技术部分:7、技术文件。注意事项:(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2)因供应商以下原因,响应将被拒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未成功上传响应文件的;对已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破解、修改、压缩等不当操作,或自备的解密电脑环境配置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解密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实名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密码丢失,或者供应商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导致无法解密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长内未能成功解的。(3)针对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计算机制作并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一经发现,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将导致报价均被拒绝且按串通报价处理。(4)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决定响应截止时间以后的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11.投标报价11.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采样、送样、分析、编制报告过程中涉及的车旅费、耗材费、人工费、验收费、合理利润、税收及不可见费等)。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有与项目无关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1.2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11.3供应商应在明细报价表上标明响应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1.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1.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11.6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但每一次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价格的评审以最终报价为准。11.7本项目涉及的报价和各种计算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值四舍五入。12.磋商保证金12.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2.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及成交后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3.响应有效期13.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3.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确定报价有效期的,在开启之后不得撤销响应文件。供应商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响应文件封面应由供应商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四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15.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15.1本项目实行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无须提交纸质响应文件。15.2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15.3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提交三份纸质版响应文件至采购代理机构。纸质版响应文件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招投标系统内的响应文件一致。16.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6.1传输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采购邀请。16.2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接收响应文件。1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中生成回执,供应商自行查看、打印。17.3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撤回。17.4如果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供应商应当先撤回原文件,使用自备计算机和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生成新的电子响应文件,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17.5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及磋商开启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2)开启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提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为30分钟以内(不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解密过程时长);(3)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已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二次解密;(4)公布供应商名称等内容;(5)供应商对开启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网上开标大厅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指南-->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18.磋商小组1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8.2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8.3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18.4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9.资格审查19.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磋商。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19.2.1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6〕34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报价截止(开启时间);(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截屏、查询网页页面打印等可实现留存的方式;(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记录查询情况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19.2.2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9.2.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0.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0.2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与磋商文件要求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服务质量,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0.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0.5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0.6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0.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0.8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21.无效响应21.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1.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1)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1.4评审委员会要做好串通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同时利用技术辅助手段,认真对待交易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通过分析论证认为预警信息可靠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认为预警信息不足以认定为雷同或串通情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22.磋商22.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2.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2.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3.最后报价23.1本项目共二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节能、环保产品价格认定均按照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行调整。23.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23.4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3.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24.比较和评价2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4.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4.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24.5根据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政策,对满足加分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可给予认证产品4%—8%幅度不等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给予一定幅度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章。25.中止电子交易活动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26.采购项目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7.保密要求2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7.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六确定成交28.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9.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0.采购任务取消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31.发出成交通知书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七签订合同32.签订合同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2.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2.4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备案。33.履约保证金33.1本项目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3.2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附件)。33.3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附件)。33.4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可依规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4.1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4.2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34.2.1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34.2.2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35.预付款35.1采购人预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5.2预付款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履行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项。35.3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36.政府采购合同融资36.1融资流程(一)登记融资需求。供应商只需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登记即可使用该用户名及密码,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一键联通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填写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服务。(二)对接资金供需。供应商可以进入“融资超市”自主选择平台展示的金融产品,自主对接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撮合模式”由平台合作机构提供融资专业服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供应商的融资需求,主动对接供应商,平台同步将融资信息和信用报告与合作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享,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三)完成授信审批。金融机构提高贷前风险筛查效率,确保在供应商合同签订前,完成对目标客户贷款的授信审批。届时,成交供应商将依据政府采购合同获取合同融资服务。(四)锁定合同账号。对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获得的融资项目,贷款金融机构应在“融资平台”对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确认并填报相关信息,平台将信息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采购人对已进行融资抵押的政府采购合同,未经相关贷款银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同中的银行账号。(五)资金即时到账。金融机构提前办理完善供应商融资所需各项审批手续,待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随即向供应商账号发放贷款,确保供应商资金需求及时到位。36.2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采购人做好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配合工作,协助供应商根据融资需要及时变更合同账号,对已进行融资抵押的政府合同锁定账号。37.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开展融资的账户管理要求。供应商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合同融资商洽,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供应商的银行账户要与合同融资的回款账户一致。供应商和贷款银行要及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融资质押的信息告知采购人。(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开展融资的账户管理要求。供应商持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可能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的银行账户与拟贷款银行账户不一致的情形。为支持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成功获得银行贷款,采购人应积极协助供应商及时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银行账户。38.履约验收3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38.3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38.4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38.5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五)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六)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七)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八)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38.6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38.7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在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诚信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八质疑和投诉39.询问、质疑与投诉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9.2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39.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7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只能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市场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3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9.6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9.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9.10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39.11接收方式:现场提交书面纸质版质疑函。39.12联系方式: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18669937585通讯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海关路20号九相关费用及其他说明40.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40.1代理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1.5%,由成交供应商缴纳。40.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经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缴纳。41.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42.廉洁自律规定42.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42.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42.3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43.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十信用管理及法律责任44.实施信用管理44.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通知》(鲁财采〔2019〕50号)附件《政府采购保证金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如实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报名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报价且不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二)未按时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三)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四)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无故退出磋商或者谈判的;(五)其他不诚信行为。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其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其收取保证金。存在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44.2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20〕2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四)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六)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七)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情况真实、有效;(八)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递交地点;(九)在开标现场遵守纪律,不得影响正常采购秩序;(十)在评审过程中,按要求进行答疑、澄清或承诺;(十一)中标、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十二)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十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十四)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十五)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或投诉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4.3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20〕2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信用档案中。45.供应商的法律责任45.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45.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成交后开具)致:(买方名称)号合同履约保函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服务名称)(以下简称服务)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并以此约定如下: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谨启出具保函银行名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字人签名:公章: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采购人):编号: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服务/提供货物/完成工程的;(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服务/提供货物/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服务\\货物\\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附件3:政府采购验收通知单供应商:采购单位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验收时间验收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采购单位项目名称合同名称供应商项目及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分期验收是□否□分期情况共分期,此为第期验收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织形式□自行简易验收□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安全标准服务承诺实现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合格□不合格□按时□不按时□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专业检测机构情况说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最终结论合格□不合格□验收小组成员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意见采购单位意见经办人: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负责人:(采购单位公章)供应商确认:(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说明:1.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2.“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采购编号:SDHP2025118项目编号:SDGP371326000202502000122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采购人: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第二章采购邀请项目概况: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linyi.gov.c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1326000202502000122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39.00万元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项目最高限价(单位:万元)1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1宗详见磋商文件39.00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且不得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具体详见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08月26日08时30分至2025年09月0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①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相关规定时间内下载磋商文件。②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未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及补充(答疑、澄清)文件,责任自负。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凡具有相应投标资格并有意投标的供应商,须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完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企业诚信库认证、办理CA实名认证证书,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并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并登录填写投标信息后领取磋商文件,供应商须在系统中的“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下载电子磋商文件(.LYZF格式),并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LYTF格式)上传到系统。4.售价:免费。四、响应文件递交1.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五、开启1.开启时间:2025年09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开启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它补充事宜无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平邑县金都大道37号联系方式:0539-428912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海关路20号联系方式:18669937585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本磋商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容1.1采购人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平邑县金都大道37号联系方式:0539-42891221.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和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海关路20号联系方式:186699375851.3.7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1.4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是□否☑)2.2本项目最高限价:39.00万元,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无效。本项目预算属于以下情形:(非预采购项目□预采购项目☑)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文件规定,预采购项目存在取消或者终止采购的可能性。5.4是否现场踏勘:(是□否☑)5.4是否答疑会:(是□否☑)8.4是否兼投不兼中:(本项目不适用)12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3.1响应有效期:90日历天15.1本项目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是☑否□)16需自行上传的文件: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18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8开启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方式开标,供应商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并按照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电子签到,时间截止系统自动停止签到。开标时,供应商可在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供应商务必按照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的要求设置参与网上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环境,若因电脑环境未按要求设置导致签到失败、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视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投标,将被退回响应文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行解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不见面开标已启用不见面最终(多次)报价功能,具体操作流程请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通知公告”中“关于优化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功能的通知”(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xwzx/008002/20210415/c4feb8ff-736a-4454-92c4-a9a35a70c024.html)并按照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供应商需及时接收报价指令并在30分钟内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点击企业用户选择供应商,进入在线报价菜单对应项目进行最后报价,未按时提交报价的,将导致报价被拒绝,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报价无效。如有问题请联系技术服务电话:0539-8770063。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最后报价环节的,视为供应商放弃本项目最后报价的机会,该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4.2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29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33履约保证金金额:(是□否☑)33.3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是☑否□)35预付款比例为:10%42.3反腐倡廉监督电话/邮箱:/39.12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系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18669937585通讯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海关路20号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1法律法规对相应服务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无2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是☑否□)合同条款:1付款途径:采购人支付2付款方式:合同约定的使用场地经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标准签订合同后,按照考试人数据实结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价。3服务期限:一年(供应商在中标之日起15日内需设备、场地投入使用并符合相关要求)。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服务标准要求并满足磋商文件及采购人要求。6争议的解决: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2、项目预算:39.00万,考试人数约1.5万;3、租赁项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租赁,考场内电费、物业管理,考试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考试设备维修升级、场地设施维修维护、场地内车辆、人员发生的事故由中标方承担。二、服务内容及要求1、平邑县境内,具有完善的科目二考试系统及设备;2、科二考场场地设置按照GA1029-2022国标设置和建设,设置候考区、考试区、控制中心、机房等功能性场所。配套设施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性场所;3、考试场地考试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车辆6台,5辆为C1车型,1辆为C2车型4、考试场地科目齐全,具有4条以上(含4条)考试路线考场满足单日考试总能力不低于400人次5、考试系统与设备通过GA/T1028.1—2022国标要求:GA/T1028《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与GA1026《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和GA/T1458《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监督检查规范》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本项目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章供应商须知中“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及磋商”、“六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一、评审方法(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4)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内容评审合格标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资格承诺函(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承诺函(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6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供应商声明符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和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8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内容1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报价一览表3明细报价表4“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条款情况5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属于串通响应文件,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响应文件的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10不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评分细则具体评审方法:评分内容评分项评分标准报价部分(10分)报价得分(10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控制价,否则为废标。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10(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技术部分(90分)考试车辆(15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具备考试车辆数量进行打分,满足最低6辆(其中C1五辆、C2一辆)的得10分,在此基础上,每一车型每增加1辆得5分,本项最高得15分。注:所有车辆需考试设备完整,不完整的此项不得分。考试场地及配套设施(45分)据考场规模及配套设施综合情况进行打分:(一)设置咨询导办服务岗,配备急救人员和保安人员,得2分(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件);(二)配备应急电源,设置紧急出口或应急通道,得2分;(三)停车区设置规范,标志标线齐全,得2分;(四)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考场随机分车系统、考试随机排队系统和排队大屏,考试流程自待考至考试起始点、学员考试结束签字、取物、离场等环节应设置合理、运行流畅,最高得13分,在此基础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减完为止;(五)候考区能满足150人同时候考,候考区安装供候考人员等候的座椅,提供饮水机、急救包、免费存包柜、充电器、便民伞、消防设施、小卖部、公共卫生设施等便民服务设施,安装交通安全宣传设施设备,播放设备的屏幕不得小于50英寸,最高得10分,在此基础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减完为止;(六)设置监督专用视频窗口,屏幕不得小于50英寸;设置考试须知、考试流程、考试项目、评判标准和考试员照片、警号、考试工作纪律、举报投诉电话等公示栏,得4分;(七)设置音视频监管和卫星定位设备,应用考试监管系统,符合***和省厅相关要求;音视频监控应实现考场全景、考场项目、主控室、候考室、考试起始点、储物柜、电子签名窗口等场所无缝隙监控的,最高得6分,在此基础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减完为止;(八)设置停车区、待考区、服务区等功能性场所,配套设置便民服务设施,储物柜、卫生间等便民设施应与候考室处于整体框架,方便考试管理。候考室门禁系统应采用硬隔离(智能门闸等),候考室大小应满足预约待考人数需求的,最高得6分,在此基础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减完为止。考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配备(15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情况进行打分:配备人员6人及以上,人员构成合理、配备场地管理、维护、车辆维修人员、引车员、讲解员、操作员等岗位,专业齐全、职责任务明确并符合规范要求的,得15分;配备人员4人至5人,人员构成合理、配备场地管理、维护、车辆维修人员、引车员、讲解员、操作员等岗位,专业齐全、职责任务明确并符合规范要求的,得10分;配备人员3人,人员构成合理、配备场地管理、维护、车辆维修人员、引车员、讲解员、操作员等岗位,专业齐全、职责任务明确并符合规范要求的,得6分;配备人员少于3人的,此项不得分。服务方案及承诺(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体系、流程;物业管理方案;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后勤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描述详细,考虑全面,合理可行的得满分15分,在此基础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减完为止。三、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小微企业报价×10%;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总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说明:1.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5.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6.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7.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价格=总报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说明: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监狱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报价×10%;监狱企业评审价格=总报价-监狱企业价格扣除。说明: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6)根据《******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7)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文件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评审时加分:节能产品加分=技术加分+报价加分=(节能产品报价之和÷总报价)×5%×技术部分总分值+(节能产品报价之和÷总报价)×5%×价格部分总分值。其中节能产品报价中不含强制性节能产品的报价。环保产品加分=技术加分+报价加分=(环保产品报价之和÷总报价)×5%×技术部分总分值+(环保产品报价之和÷总报价)×5%×价格部分总分值。说明: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2.产品是否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上述类型,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附相关认证信息截图或具体查询网址,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以上证书以扫描件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封面附件一:(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加盖公章):日期:标价比较表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SDGP3713260002025020001221)序号投标单位投标价格评审价格123平邑奥翔驾驶培训有限公司349980.00349980.00开标时间:2025/9/59:30:00eREEHE(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其他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项目名称: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二考场租赁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平邑奥翔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2人,营业收入为270.15万元,资产总额为52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平邑奥翔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9月05日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科目二考场租赁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临沂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