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个体化环境温度健康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素管理降低脑卒中复发风险研究业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老年病医疗研究中心2025)
个体化环境温度健康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素管理降低脑卒中复发风险研究业务委托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1462-XM001
二、项目名称:个体化环境温度健康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素管理降低脑卒中复发风险研究业务委托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71.95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凯祥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长恒路20号院24号楼4层401
中标金额:171.95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凯祥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长恒路20号院24号楼4层401
91110108MA006UHP4G
171.95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8.4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凯祥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
171.95万元
171.95万元
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用途:自用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白全福、王东黎、马海梅、高燕、白玫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0756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以中标金额为基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详见附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老年病医疗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45号
联系方式:吴天棋 ,831986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
联系方式:朱国华、王超、鲁先礼,010-822501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国华、王超、鲁先礼
电 话: 010-8225012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个体化环境温度健康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素管理降低脑卒中复发风险研究业务委托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老年病医疗研究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16:01
评审专家名单
白全福、王东黎、马海梅、高燕、白玫
总中标金额
¥171.95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鲁先礼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250125
采购单位
北京市老年病医疗研究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4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83198680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82250125
附件:
附件1
声明函.docx
附件2
个体化风险预警与风险研究 招标文件-0814发布版.pdf
附件3
25256代理收费标准.docx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个体化环境温度健康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素管理降低脑卒中复发风险研究业务委托项目编号:ZXHD25256采购人:北京市老年病医疗研究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XHD252562.项目名称:个体化环境温度健康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素管理降低脑卒中复发风险研究业务委托3.项目预算金额:172万元;最高限价:172万元4.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简要技术需求1临床研究分中心协作委托要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度不能低于90%且保证数据准确、真实。2脑卒中患者随机对照试验委托质量控制:整体误差率≤0.5%。3AD血液标志物检测实验周期:接收样本后15天内反馈结果。5.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即: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9月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05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本项目采购标的接受进口产品情况: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采购需求》。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如供应商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投标文件。3.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选项标记的说明: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老年病医疗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45号联系方式:010-8319868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联系方式:010-8225012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国华、王超、鲁先礼电话:010-82250125邮箱:zhongxinghengda422@163.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点/分召开地点:/。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6)其他要求(如有):/。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临床研究分中心协作委托其他未列明行业脑卒中患者随机对照试验委托其他未列明行业AD血液标志物检测其他未列明行业9.1多个采购包是否允许同一投标人中标多个采购包:本项目不适用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条款号条目内容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3万元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保证金收款人: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甸支行账号:0200025619200063450注:投标人以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汇款时备注“ZXHD25256投标保证金”。特别提醒: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投标人须确保投标保证金额按时到账。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所需的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提交的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等原因而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2.3条的规定处理。12.8.2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的;(2)中标人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有要求);(4)投标人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5)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代理费。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5.1投标文件的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单独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1份。注: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应包含:(1)《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签字盖章正本扫描件1份;(2)《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可编辑的Word格式文件1份。2.投标人需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套上标注《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字样。16.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9月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18.1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9月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05条款号条目内容18.1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室22.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第四章二、评标标准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得分、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25.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6.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电话或邮件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综合部;联系电话:010-82250125;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收取,具体如下:费率项目类型货物服务工程中标金额(万元)100以下1.50%1.50%1.00%100-5001.10%0.80%0.70%500-10000.80%0.45%0.55%1000-50000.50%0.25%0.35%5000-100000.25%0.10%0.20%条款号条目内容10000-1000000.05%0.05%0.05%注:上述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金额为基准,按照差额定率累100000以上0.01%0.01%0.01%进法计算。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4正版软件5.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5.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1为全面推进本北京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北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值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5.7采购需求标准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是否允许同一投标人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时中标多个采购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11.5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7.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签章或手写签名;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14.2招标文件要求的盖章,一般是指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要求编制、密封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投标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不得对电子文档进行任何方式的加密处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文件访问(读取、修改、复制或打印等)限制或密码。15.2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投标人应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套上标注《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字样。投标人需在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电子传输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除外。15.3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1)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名称及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5.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将被拒绝接收。16投标截止时间1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提交地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满足上述要求的修改将予以接收,并视其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8.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认可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18.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或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19资格审查19.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确定中标人。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5.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6询问与质疑26.1询问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质疑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投标的,其证明文件无需加盖公章)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提交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单价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7★号条款响应(如有)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8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9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10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11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12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3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14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15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6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17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2.1根据《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2.2.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2.2.3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4.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4.7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序。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1.评分因素及分值序号评分标准分值1商务部分152技术部分753价格部分10合计1002.评分标准2.1商务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项分值评分标准1项目业绩10投标人提供近3年内(2022年8月1日之后)签署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每提供一项合格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注:1.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盖章页、关键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2.日期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未标明合同签署日期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3.同一个采购人的不同业绩不重复计分。2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5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无偏离)得5分,否则不得分。2.2技术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项分值评分标准1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50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二、商务要求,三、技术要求”的内容,得50分,一项指标不满足扣4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已在其他评审因素中进行的评审项目,在本项中不重复扣分。2服务方案10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针对招标项目提出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了详细阐述且完全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10分,每存在以下任一缺陷扣2分,本项最低得分为0分。注:存在缺陷是指:①方案生搬硬套,与采购需求内容明显不符;②或存在与项目明显无关的内容(文字、图片等);③或对采购需求理解有明显偏差;④或内容混乱,重点不突出;⑤或内容矛盾,前后不一致。4人员配备4项目人员≥1人,专业为生物相关专业得1分,具有国家药监局颁发的GCP认证(结业)证书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人员简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注:此项在“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中不重复扣分。5结果报送方案6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结果报送进行评价,供应商提供的结果报送方案内容详细、合理可行,报送时间短,报送方式及相应的应急措施能满足本项目需求,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结果报送方案部分内容详细、部分内容合理可行,报送时间长、报送方式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得3分。供应商提供的结果报送方案内容不明确、整体内容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报送时间最长,报送方式及相应的应急措施无法满足本项目需求或未提供不得分。6应急预案5对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价。1.投标人提出的项目应急预案细致合理、针对性可行性强、能及时实施应对措施的得5分;2.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具有一定应对措施,内容基本完善,针对性可行性较强,只能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3.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具有一定应对措施,内容基本完善,针对性可行性较强,只能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4.未提供应急预案的得0分。2.3价格部分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投标报价1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投标报价10价,该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及2.5。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序号标的名称简要技术需求1临床研究分中心协作委托要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度不能低于90%且保证数据准确、真实。2脑卒中患者随机对照试验委托质量控制:整体误差率≤0.5%。3AD血液标志物检测实验周期:接收样本后15天内反馈结果。二、商务要求(一)服务期限和地点: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三、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1.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服务要求,以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法规及标准要求。(二)服务内容及要求采购标的1:临床研究分中心协作委托1.与≥70家分中心建立项目合作。2.协助每家分中心入组数据≥100组。3.协助每家分中心按照委托方研究方案执行研究工作,按统一的纳排标准收集数据,维护多中心研究的一致性。4.要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度≥90%且保证数据准确、真实。5.最终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权由采购人跟对应分中心协商,供应商对此成果、知识产权没有支配所有权,并且供应商在服务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期刊论文、会议报告、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公开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单中心数据研究结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发布,须事先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6.人员要求:项目人员≥1人,专业为生物相关专业,具有国家药监局颁发的GCP认证(结业)证书。采购标的2:脑卒中患者随机对照试验委托1.数据筛选:明确可以入组数据量(≥6300组)2.确定实验方法:可选用行双盲、双模拟多中心随机对照等方法。3.数据分配:合理分配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入组量,并制定随机数字表。4.以各分中心为单位进行整群随机分组,干预方式采用如下4组中的一组:4.1强化干预组;4.2温度健康风险预警组;4.3危险因素管理组;4.4常规宣教组。5.质量控制:整体误差率≤0.5%。采购标的3:AD血液标志物检测1.实验平台:Luminex平台、化学发光平台等。2.检测要求:针对tau蛋白、胶质纤维酸性蛋白(GFAP)和神经丝轻链蛋白(NfL)等多种AD血液标志物运用多种方法学检测,实验周期:接收样本后15天内反馈结果。3.ELISA检测:单因子Elisa检测360个样本3.1样本检查:样本量、有无溶血现象等3.2样本编号上样:按具体试剂盒SOP实验上样结果导出EXCEL形式4.Luminex平台检测:多因子检测360个样本4.1样本检查:样本量、有无溶血现象等4.2样本编号上样:按具体试剂盒SOP实验上样4.3按需求选择Cubic四参数分析/Five五参数分析方法分析实验数据导出原始数据和分析后数据5.化学发光平台检测:化学发光平台检测360个样本5.1样本试剂检查准备5.2反应体系构建5.3化学发光反应5.4信号检测及数据分析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服务类)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服务名称:买方:卖方:签署日期:合同书买方(名称)的(项目名称)中所需(服务名称)经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以(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定,卖方为中标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合同专用条款d.合同通用条款e.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f.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2、服务内容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分项价格: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生效后,且甲方收到乙方等额正规发票及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后30日内,甲方支付100%合同金额。5、本合同服务的交付时间及地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买方:卖方:名称:(印章)名称:(印章)日期:日期: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产品”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服务成果和技术资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甲方”系指在本合同中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6)“乙方”系指在本合同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7)“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技术规格乙方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方案、数据资料、培训资料等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投标文件所附的技术规格等响应内容一致。4、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产品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6、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在甲方完成初验评审后()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甲方可接受的格式。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付款方式中相关内容执行。7、检验和测试(1)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产品质量,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产品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的所在地进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产品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产品成果,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4)甲方对乙方提交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产品的权力将不会因为产品在从乙方提交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5)在提交服务成果前,乙方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6)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保证(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产品没有设计工艺或逻辑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2)本保证应在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产品成果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解决存在的缺陷。(5)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6)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拥有对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充分处分权),并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关于本合同约定产品的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争议、索赔和诉讼,由乙方负责解决并独立承担责任,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合理支出)。(7)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争议、索赔和诉讼,由乙方负责解决并独立承担责任,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合理支出)。(8)针对本项目新开发的软件,版权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当无偿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材料。9、索赔(1)如果乙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2)用符合标书规定的技术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产品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10、付款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1、价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2、合同修改除了不可抗力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3、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4、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和分包。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可以根据技术服务的专业性和与现有业务的衔接、融合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需要,组织协调第三方以其他方式合作完成部分项目任务。15、乙方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3)除不可抗力影响情况外,除非拖延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6、误期赔偿费6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二、商务要求,三技术要求”进行点对点应答,不能空白或仅填写“全部满足”、“全部响应”等,“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或“负偏离”,否则将导致其在第四章评标标准“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部分不得分。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刀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老年柄医行室市心的(个体化环培温度健唐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索管理降低脑华中复发风家业务禾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取老,服务部中符合政第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临床研究分中心协作委托、脑卒中患者随机对照试验委托、AD皿液标士物测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北京凯伴5康生物利括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671.6386万元,资广总额大946.131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1上企业不属干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M科技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凯祥弘康牛物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8月2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个体化环境温度健康风险预警与危险因素管理降低脑卒中复发风险研究业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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