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生保险补贴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组织管理局)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2000250814128750-12265502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11233250765XP
公告标题:
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50814128750-12265502
二、项目名称: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备注
1
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
6517209.00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吴淞路400号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
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
期限内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
为五类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医疗救助对象、持证残疾人、生活困难农户、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投保“沪惠保”
参保时间为一年
期限内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承祖,沈利军,朱光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为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践行为民办实事的初心使命,借助民生保险“沪惠保”的契机,拟为七类特殊困难群体投保“沪惠保”,由区政府统一办理投保,财政100%予以补贴,旨在提升全民保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减轻重大疾病对人民健康和生活水平带来的重大影响,进一步增强闵行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保障效率,确保项目快速落地的角度,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公司)是“沪惠保”项目首席承保方,保单、发票由中国太保公司独家出具,收款账号也仅有中国太保公司独家,具有唯一性,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统一购买。 经谈判小组综合评定,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合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地 址:闵行区七莘路680号
联系方式:021-648833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600号713室
联系方式:021-338826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欣
电 话:021-33882663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pdf644.1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9-08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项目编号:310112000250814128750-12265502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地址:闵行区七莘路680号联系人:沈老师联系方式:021-64883384集中采购机构: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闵行区秀文路600号712-716室联系人:杨欣联系方式:021-33882663目录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第四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相关审批程序核准,现就下列项目向包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单一来源采购: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50814128750-12265502二、采购内容及数量包号包名称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元)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最高限价(元)备注1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16517209.00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6517209.00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资格审查要求包1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09-0410:00:00地点:闵行区秀文路600号3楼333会议室供应商应准时派全权代表出席(全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供应商报名后自行下载(http://www.zfcg.sh.gov.cn/)。六、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七、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金额、开户行、户名、账号等)]供应商应于将保证金以网银、汇票、电汇、转帐支票方式(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若以电汇、网银方式交纳的,请将电汇底单、网银电脑打印凭证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及要求1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邀请》2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3转包与分包:否;联合投标:不允许。4演示时间:不进行演示5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份数:(1)电子版投标文件按电子投标相关要求提供;(2)纸质文件两份,为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备注:第(2)条不作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6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中心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8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自行支付),详见各标项的资信及商务要求表。9*1、投标人(响应人,报价人)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等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响应人,报价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中另行上传的资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或缺漏的,均以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2、投标人(响应人,报价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录入的投标报价,应与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一致(最后报价以最终提交的书面承诺为准)。因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录入系统的报价目前无法修改,报价不一致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在报价评审阶段做无效报价处理。10解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一、总则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为了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中心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采购方式。(一)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及服务采购。(二)定义1.“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采购的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中心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单位。3.“采购人”系指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4.“产品”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5.“服务”系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三)谈判费用3.1无论采购结果如何,响应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费用。(四)采购文件的说明4.1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协商程序、技术规格及要求和合同条款(格式)。4.2本采购文件的组成: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第四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4.3采购文件的澄清及修改4.3.1响应人对采购文件如有疑点,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送达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收到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的澄清要求一律不予作答。4.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依据响应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得采购文件的响应人,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作收到回函确认。4.3.3修改文件将构成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人有约束力。(五)响应文件的编制5.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5.1.1响应人与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采购的所有书面来往函电均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且使用A4纸格式。5.1.2本采购文件所叙述的时间、价格,若无特殊说明均以北京时间和人民币作考量。5.1.3凡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包括图片格式),外部的证明资料无需加盖投标人公章。5.2响应文件的构成5.2.1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要求有页码及目录:商务部分:(1)响应函(2)响应人声明函(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报价一览表(5)各分项报价一览表、详细货物(服务)一览表(6)廉政承诺书(7)响应人身份证明(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9)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资料(若有)(11)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2)商务条款偏离表(1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结果(14)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15)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响应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技术部分:(1)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2)工艺说明、质量指标及材料选型说明(3)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等保证措施(4)验收方案(5)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6)履行合同所配备的管理、技术人员清单(7)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或证书(若有)(8)质量保证书(若有)、节能产品承诺书(若有)(9)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响应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响应文件装帧要求纸质版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响应文件的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5.3响应文件的份数5.3.1见本采购文件前附表的要求。6.响应有效期6.1采购文件确定的响应有效期为90天,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始计。6.2在特殊情况下,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书面通知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延长应谈有效期,响应人收到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6.3延长响应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响应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响应有效期。(六)无效标的情形在采购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供应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2、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3、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4、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5、采购响应文件未有效授权;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七)协商与成交9.协商程序9.1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本采购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与响应人进行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9.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10.成交10.1根据协商情况记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由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10.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1.签订合同11.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11.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协商情况记录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八)其他要求或说明12.1本采购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12.2响应人在获得采购文件并进行协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采购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12.3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第三章采购内容关于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为了更好地推广、落实民生保险“沪惠保”政策,对闵行区七类特殊困难群体购买“沪惠保”。通过“沪惠保”项目,积极推进新时代惠民保险政策有效补充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困难群体广覆盖、有梯度的“沪惠保”参保体系,切实减轻重大疾病对人民健康和生活水平带来的影响。二、采购内容(一)投保人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二)参保对象(约50521人)1.医疗救助对象;2.持证残疾人;3.生活困难农户;4.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5.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6.困难失业对象;7.妇科重症对象。注:本次采购,请供应商按照50521人的数量进行报价。具体服务对象名单和实际人数,待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负责统计确认后另行提供。(三)参保费用及标准七类特殊困难群体购买“沪惠保”项目资金由区、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照35:65比例承担,街道由区级财政全额保障,参保标准为129元/人/年,现按照投保总人数50521人,总预算金额为6517209元,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作无效响应处理。(四)理赔范围标准理赔范围标准即“沪惠保”医疗保险产品全部范围、标准。三、服务期限基于“沪惠保”的投保期限,服务保障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起1年。四、其他要求1.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的需求和特性制定应选文件,包括:企业履约能力情况;保险服务方案及条款;对于本项目的风险认识和对应措施;服务机构及服务小组的构成情况;理赔方案和服务计划;培训宣传服务等;2.供应商需设立365天无休日,24小时接受咨询受理专线电话;3.在服务期限内,供应商需每月10日前向采购人提供截止上月底的理赔统计明细报表和简报;期末提供年度报表和总结;向报案对象发送受理信息和理赔处理结果短信;每月向闵行区14个街镇联系人发送上月受理和理赔汇总信息邮件;4.在服务期限内,供应商需提供以下培训、宣传服务:(1)负责做好全过程的宣传、培训等服务,制作宣传资料,发放参保对象;(2)向全体参保对象发放提示短信(开始投保前、投保完成后,共两次)提示内容需与采购人共同商定;(3)做好售后满意度回访服务(对所有报案对象实施全覆盖)5.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实际人数结算、一次性支付。6.供应商成交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7、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若以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参加的,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第四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或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货物或服务的内容、要求、质量等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执行。2.合同价格、履约地点和履约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履约地点采购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履行的地点(区域)。2.3履约期限履约期限:采购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履行的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货物或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或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货物或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第三方专家团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货物或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采购文件未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7.2.2付款条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货物或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内容、或者货物或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其支付的货物或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货物或服务质量或延误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货物或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货物或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货物或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货物或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货物或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履约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约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履约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履约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货物或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货物或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或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货物或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本项不适用)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货物或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货物或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需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五章评审办法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方案和响应。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适用法律等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如发现响应人及其响应文件不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不列入评审范围。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按照前款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3.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根据协商情况,在保证合理的成交价格及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确认成交。4.如果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认为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人提供非合理的成交价格及采购项目质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则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可对本次采购进行否决。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附件1,MCGS10011响应函致: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货物及服务的采购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响应人(响应人名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按照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提交。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审阅、正确理解了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完全接受且执行采购文件中规定响应人所履行的各项义务。2.我方对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报价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人民币(元)整。3.我方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90天。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6.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7.我方同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8.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响应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人签署日期:响应人公章:附件2,MCGS10022响应人声明函(公司名称)参加本(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在此郑重承诺一、本公司不存在下列各项情形:1.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直接或间接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附属机构;2.与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方存在隶属关系;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8.被责令停业;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10.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二、采购文件的疑点及异议本公司仔细阅读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以下同)所有条款,认为本采购文件要求明确,同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响应人或者响应人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本公司对本采购文件所有条款没有疑点及异议。三、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本公司仔细审核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准备递交的响应文件,认为本响应文件已不存在任何疏漏和偏差,实质性响应了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不会就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非实质性响应内容而声明本公司响应文件应该被废标,并以此依据提出质疑或投诉。本公司认可采购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均为合同的强制性附件,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与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有冲突的,以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相关承诺为准。不论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对采购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作修改、遗漏、补充、变更或否决,本公司认可采购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始终为合同履行全过程具有不可更改,强制约束的条款。四、项目主要工作人员1.本公司委派□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公司参加采购流程环节的事务工作,详见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本公司若成交,将派遣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姓名)负责本项目的履约工作。响应人名称(响应人章)日期:附件3,MCGS1003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地址)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为本公司的合法和全权代表人,就(项目名称)项目谈判(报价)、合同谈判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有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响应人名称(公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附件4,MCGS10044报价一览表2025年闵行区民生保险“沪惠保”补贴项目包1报价内容(服务内容)服务(履约)期限是否响应采购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最终报价(总价、元)附件5,MCGS10055廉政承诺书兹我单位于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招标前作如下郑重承诺:我单位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闵行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次序,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恪守公平竞争原则,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不为谋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采购(招标)单位和个人、评标委员会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和为其购置与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钱物,或者邀请其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诚信履行合同,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采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验收、质量问题处理、售后服务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接受闵行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造成采购(招标)单位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单位(公章):日期:附件6,MCGS1006(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此函)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7,MCGS10077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附件8,MCGS1008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9,MCGS10099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参加本次投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承诺单位(公章):日期:附件1010各分项货物、服务报价一览表(响应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表格)响应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分项名称综合单价(元)小计(元)偏离程度证明材料我们承诺本表中技术规格偏离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注:1、本表请按照采购文件设备清单参数要求逐条编制。2、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3、证明资料请填写“见响应文件第*页”字样,具体证明材料例如:图片、厂家说明书。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附件1111详细货物、服务情况一览表(响应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表格)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货物、服务名称、服务内容、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等详细说明备注(货物)交货期:合同签定之日起个日历日(工作日),质保期月。(服务)服务期: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212技术响应/偏离表(响应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表格)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包响应的产品、服务名称采购文件的货物或服务要求投标货物参数或投标服务的内容正偏离还是负偏离偏离详细说明注: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31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响应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序号采购文件条目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响应人资格要求………………无效标条款1无效标条款2…………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414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响应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时间和专业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联系方式执业资格及获得年限技术职称及获得年限学位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工作单位所属部门担任职务证明人联系电话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515针对本项目拟委派所有人员情况表响应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称等级从事专业成功案例项目本项目中职务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616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声明1.名称及其他情况1)服务提供者名称:2)地址: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4)主管部门:5)企业性质:6)职员人数:(a)一般工人:(b)技术人员:7)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c)固定资产:(i)原值:(ii)净值:(d)流动资金:(e)长期负债:(f)短期负债:(g)资金来源:(i)自有资金:(ii)银行贷款:(h)资金类型:(i)生产资金:(ii)非生产资金:2.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历史(年数)3.近三年的年营业额年份,总额4.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银行名称,地址5.其他情况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日期:服务提供者名称: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的职务: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公章:附件1717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内容1.提供虚假材料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接项目的;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7.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1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11.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12.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13.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14.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15.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价的;16.单项合同毛利率上限超过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毛利率上限的(特指公务外出(国外)定点服务项目);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相关规定的;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9.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附件1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已存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生保险补贴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