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2025)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0707-XM001
二、项目名称:学生资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91110000101174712L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优惠率
优惠条件
服务要求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名称:学生资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服务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紧跟政策动态,积极开展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贴心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时间:2025-2028学年。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跃、杨红卫、张建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63530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详见磋商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成交供应商请在本公告发出后前往我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并请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凭保证金电汇凭证办理退还保证金等事宜。未成交供应商请在本公告发出后前往我公司领取未成交通知书,且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至原账户。
2.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
银行账号:6232593799009139398
3.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79.67 分。
4.本项目招标编号为:0873-2025FW1L0225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5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010-642225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教仪总公司北师大办公楼603室            
联系方式:蒋旭、孙亚欣、陈清、卢琛曦、刘湃,010-59893113、598930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旭、孙亚欣、陈清、卢琛曦、刘湃
电 话:  010-59893113、59893035
磋商文件(第二次)-学生资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采购项目.pdf

学生资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0707-XM001招标编号:0873-2025FW1L0225采购人: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公告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下述学生资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采购项目的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相关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0707-XM001招标编号:0873-2025FW1L0225二、项目名称:学生资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采购项目三、采购预算:116.912775万元最高限价:供应商所报风险补偿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四、磋商内容1.本次磋商共1包:包号名称期限1北京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购2025-2028学年(1)本次磋商、响应、评审均以包为单位,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进行响应,如有多包,可响应一包或多包,但不得拆包,不完整的响应将被拒绝。(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服务投标。(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5)简要项目描述和采购需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简称“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是指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2.采购内容及用途:用于北京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购。具体采购内容和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或产品享受10%-2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供应商为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2.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本项目响应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供应商按照磋商公告的要求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9)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有能力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10)响应人在接受风险补偿金比例及存量资金用途要求的前提下签订采购协议。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六、购买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和要求1.购买时间: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3.售价:¥0元。4.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相关操作如下:4.1办理CA认证证书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4.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4.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4.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无效。4.5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注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七、首次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5年9月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首次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磋商时间:2025年9月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八、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磋商地点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607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磋商地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607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议,具体磋商次序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5号联系电话:张老师,010-64222510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教仪总公司北师大办公楼603室邮政编码:100082项目经办人:蒋旭、孙亚欣、陈清、卢琛曦、刘湃联系电话:010-59893035、59893113本项目其余相关信息均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媒体上发布。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2.1采购人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2采购预算人民币116.912775万元4.1供应商资格要求和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计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和资格证明文件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响应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复印件;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响应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响应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6)本项目响应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供应商按照磋商公告的要求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9)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有能力承办国家助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学贷款业务的内资银行。(10)响应人在接受风险补偿金比例及存量资金用途要求的前提下签订采购协议。4.3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及资格条件否4.4是否允许供应商转包否4.5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否5.1是否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5.3中小微企业选取标准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应根据磋商文件附件8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9的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14.4是否接受可选择或调整的响应和报价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选择性的响应和报价,但根据磋商情况可以对响应情况和报价进行调整。15.1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同时递交磋商保证金。(2)磋商保证金金额:17,600.00元(3)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4)磋商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之一:1)以支票、本票、汇票、银行汇款(建议采用汇款形式缴纳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的形式。),或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附投标保证金说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10);2)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响应担保函”(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11)。(5)开户银行及账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5.1磋商保证金收款单位: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银行账号:6232593799017637474请供应商在汇款时,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保证金交纳人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16.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日起计算)17.2响应文件数量(1)响应文件正本1份;(2)响应文件副本3份;(3)首次报价表1份;(4)电子文档1份(加盖红章及签字后的正本扫描件)。25.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1.1履约保证金无32.1预付款保证金无33.1成交服务费(1)成交服务费:人民币1.635302万元。(2)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交纳成交服务费。可用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成交服务费。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单位: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银行账号:6232593799009139398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服务采购100万元以下1.5%100万元-500万元0.8%成交金额15.1其他本文件中的“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其他人的人名章或手签章。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指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在指定范围内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关权利的负责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或磋商文件其余部分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要求为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基本要求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三章中所述采购需求的采购响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1.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供应商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响应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定义2.1“采购人”指将本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指执行本项目采购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且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2.5“服务”指本磋商文件中第三章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3.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3.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市属高校资金。3.2采购预算: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具体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响应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响应;(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4)已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分项目的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单位;(6)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4.3本次采购是否允许两个(含)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响应,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下列要求:(1)联合体应提供“联合响应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响应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响应协议书的,其响应将被拒绝;(2)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响应的全权代表参加磋商活动,并承担磋商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响应,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3)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供应商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响应将被拒绝;(4)联合体成交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4本次采购是否允许供应商转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5本次采购是否允许现场踏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政府采购优惠政策5.1促进中小企业规定5.1中小企业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次采购是否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小微型企业规定(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未预留份额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的,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响应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将对该响应的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该供应商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且响应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将对该响应服务的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响应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将对该响应服务的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5.3中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本项目的具体选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应按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证明文件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5.4信息安全产品要求信息安全产品响应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6.磋商费用6.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7.通知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公告等方式)或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地址、传真、邮箱等以潜在供应商登记的为准。如信息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潜在供应商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7.2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二、磋商文件8.磋商文件的内容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磋商前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任何已获得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该要求应按第一章磋商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予以澄清或修改,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必要时答复内容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9.2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采购需求的提出方负责解释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并应当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9.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9.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若无书面回函确认,视同潜在供应商已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通知,并受其约束。9.5为使潜在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响应截止期。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0.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0.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0.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10.3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合规文件或直接认定响应所提交的该部分文件无效。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1.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顺序及要求编制响应文件。12.响应内容填写说明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被视为响应文件完整性有缺陷。12.2除可填报内容外,对响应函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该响应将被拒绝。12.3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2.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原件的要求。13.响应文件装订要求13.1响应文件规格幅面应与磋商文件正文一致,建议行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13.2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中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13.3响应文件装订须采用胶装方式,双面打印,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4.响应文件报价14.1所有响应文件应报风险补偿金比例,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4.2响应文件的报价条件为项目完税价。只要响应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及其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14.3供应商响应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报价表。14.4本次采购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响应和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果本次采购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响应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响应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被拒绝。14.5供应商要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内容填写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首次报价表中价格填报处不应有空白,如无费用可填报“0”。14.6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报价若有说明应在首次报价表显著处注明。14.7报价优惠须对应首次报价表、响应分项报价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服务、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审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15.磋商保证金15.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15.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至响应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撤回响应的;(2)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交纳履约保证金;(4)成交供应商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交纳成交服务费的。15.3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条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5.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如需交纳)后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退还手续;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退还手续。1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将被拒绝。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7.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17.2供应商应按本款下述规定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3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注明“正本”字样,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的,供应商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磋商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按响应无效处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签章。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8.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报价信息在磋商前不被透露。18.2供应商应将首次报价表和磋商保证金(包括磋商保证金说明函)的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密封在一个包装中或分开包装均可),并在包装上标明“首次报价表”“磋商保证金”字样。18.3为方便拆启和对迟到的响应进行处理,密封包装上应注明本项目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响应的包号/品目号等,并注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19.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9.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19.2按本须知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响应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9.3响应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实物等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0.响应文件修改与撤回20.1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要求,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密封递交。20.3在首次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至谈判前,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0.4从提交最后报价后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格式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五、评审21.磋商小组2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专业要求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并负责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磋商小组工作。22.磋商时间和顺序22.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22.2磋商顺序按照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现场决定。23.对响应文件的初审23.1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提交情况,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23.2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1)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单独密封的首次报价表如与响应文件正本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报价表为准;(2)如果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数字1至0的大写应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2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文件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账户转出。2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2)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的;(4)响应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的;(5)供应商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6)响应文件的最终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7)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8)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9)对磋商文件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10)未按磋商文件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的;(11)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2)存在23.3条款情形之一的;(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4.磋商24.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24.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该修改将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响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响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4.5若磋商小组对原磋商文件进了实质性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4.6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并须由响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最后报价以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的报价为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5.详细评审25.1经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响应文件和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提交的最后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细则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5.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服务或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25.3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优劣顺序推荐。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情况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26.磋商过程要求26.1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7.采购项目终止27.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7.2项目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六、确定成交28.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成交。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出现法定原因不能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以此类推,也可重新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8.2采购人也可授权磋商小组按本条规定推荐成交供应商。29.成交通知2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9.2成交通知书对买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买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0.签订合同30.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30.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买方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买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30.3买方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买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30.4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31.履约保证金31.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天内,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32.预付款保证金32.1为避免和减少成交供应商的行为给买方带来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天内,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预付款保证金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33.成交服务费33.1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交纳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七、质疑34.质疑的提出34.1对本项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4.2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4.3供应商的质疑如存在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4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4.5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34.6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34.7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4.8质疑函范本如下: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35.质疑函的接收和处理35.1本项目质疑函的接收人和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35.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介绍(一)采购项目名称北京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购。(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市属高校资金(三)项目概述1.政策介绍。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简称“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是指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2.利息承担方式。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3.风险补偿金规定。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度一定比例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4.整体规模和贷款额度。目前,我市市属高校共有53所,每年贷款学生人数约为550人左右。根据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二、项目履约时间2025-2028学年,合作服务时限为3年(自2025年9月24日起)三、采购金额本次采购金额为116.912775万。此为测算金额,实际采购金额以2025-2028学年实际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金额为准。风险补偿金比例最高不超过5%。四、采购服务要求服务供应商需要提供以下服务:1.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紧跟政策动态,积极开展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贴心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管理。制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简化贷前、贷中、贷后流程,方便学生办理。负责贷款审核、发放及管理等全程工作。3.加强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将资金用于借款学生在读期间贴息等政策使用以及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交流相关活动等。4.提高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化水平。保证系统内贷款发放、借款学生资料等相关信息完整性,满足各级部门信息化及数据统计工作需要。5.定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题培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推动工作规范开展。6.开展金融信贷知识、诚信教育等资助育人活动。定期组织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关的资助育人活动。五、市属高校一览表序号学校位置备注1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朝阳区2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市石景山区3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市房山区4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市朝阳区5北京印刷学院北京市大兴区6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大兴区7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市大兴区8北京农学院北京市昌平区9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市丰台区10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海淀区11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市海淀区1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市朝阳区13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通州区1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丰台区15中国音乐学院北京市朝阳区16中国戏曲学院北京市丰台区17北京电影学院北京市海淀区18北京舞蹈学院北京市海淀区序号学校位置备注19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市海淀区20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市朝阳区21北京警察学院北京市昌平区22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石景山区23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市朝阳区24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25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市怀柔区26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昌平区27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市朝阳区28首钢工学院北京市石景山区29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市房山区30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市大兴区31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市通州区32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北京市丰台区33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朝阳区34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北京市昌平区35北京体育职业学院北京市丰台区36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北京市大兴区37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北京市密云区38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北京市房山区39北京城市学院北京市顺义区40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河北省廊坊市41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市房山区42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河北省三河市43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市昌平区44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市昌平区45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市昌平区46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市海淀区47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北京市海淀区序号学校位置备注48北京网络职业学院北京市房山区49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市大兴区50北京金融科技学院北京市通州区51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市延庆区52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北京市顺义区5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北京市大兴区第四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顺序排列。提供相同品牌服务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非单一服务采购项目的核心服务,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服务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合格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二、评分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平均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次评审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由3个部分组成:商务部分(20分)、技术部分(50分)、磋商报价(30分)。一、商务部分(20分)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细则商务部分(20分)供应商业绩(10分)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加2分,最高得10分。无业绩提供得0分。(备注: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至少包含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页、金额页及双方签字盖章页。)采购需求理解与分析(10分)综合考虑供应商结合项目需求,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理解及综合分析及应对能力。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全面,对重点、难点综合分析准确,项目设计中体现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应对,得10分;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较全面,对重点、难点综合分析略有欠缺,项目设计中体现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应对,得7分;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一般,对重点、难点有一定分析,项目设计中部分体现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应对,得4分;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较差,不能准确分析项目重点、难点,项目设计未体现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应对,得1分;未提供,得0分。二、技术部分(50分)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细则技术部分(50分)制定的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15分)操作流程合理、完善,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有针对性,得15分;操作流程较为合理、完善,基本满足采购需求,有针对性,得10分;操作流程较为合理、完善,能基本满足采购需求,无针对性,得5分;操作流程较为合理、但不完善,得3分;操作流程不合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管理方案(10分)存量资金管理方案完备,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10分;存量资金管理方案较完备,基本满足采购需求,较有针对性、较有一定可操作性,得7分;存量资金管理方案有遗漏或缺陷,得4分;存量资金管理方案不是针对本项目的或内容有重大缺失,得1分。未提供,得0分。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化管理方案(10分)信息化管理方案完备,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10分;信息化管理方案较完备,基本满足采购需求,较有针对性、较有一定可操作性,得7分;信息化管理方案有遗漏或缺陷,得4分;信息化管理方案不是针对本项目的或内容有重大缺失,得1分。未提供,得0分。防范业务风险的手段及措施(10分)防范业务风险的手段及措施细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10分;防范业务风险的手段及措施较为细致、较有针对性、较有一定可操作性,得7分;防范业务风险的手段及措施有遗漏或缺陷,得4分;防范业务风险的手段及措施不是针对本项目的内容有重大缺失,得1分。防范业务风险的手段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未提供,得0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培训工作及相关资助育人活动开展方案(5分)计划明确,业务培训工作及相关资助育人活动设计丰富,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5分;计划较明确,业务培训工作及相关资助育人活动设计较丰富,基本满足采购需求,较有针对性、较有一定可操作性强,得3分;计划较模糊,业务培训工作及相关资助育人活动设计简单,可操作性较弱,得1分;未提供,得0分。三、价格部分(30分)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细则价格得分(30分)磋商报价(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最后风险补偿金比例最低的评标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风险补偿金比例)×30第五章合同草案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简称“甲方”)和成交人全称(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甲方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0873-2025FW1L0225)和乙方响应文件的共同约定,于2025年月日签署本协议。1.定义本合作协议条款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乙方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由甲方对乙方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1.2“经办银行”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1.3“学校机构”系指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1.4“合同”系指借款学生、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2.合作内容2.1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双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从事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2.2甲方是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助学贷款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有义务管理和监督其代表的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3如经办银行是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后,乙方负责将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学生人数和借款需求额度下达给经办银行,并督促经办银行与高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乙方有义务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4甲、乙双方应将本合作协议下达给各自代表的下属机构,要求它们遵照执行。2.5在合作期间,乙方要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助学贷款的最新要求,适时调整优化服务方式,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政策落实工作。3.贷款对象与条件3.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全日制民办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和研究生。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3.2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4.贷款方式及金额4.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逐步实行一次申请,按学制确立最高授信额度,一次审批并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审核、发放的办法。每学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贷款,学校机构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4.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0元。5.贷款申请5.1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5.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5.3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3)学生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证件或学校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4)乙方要求的其他符合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资料。6.校级审核6.1学校机构在甲方下达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6.2学校机构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后,组织学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申报工作,提交相关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审核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名单中必须加入“院系、班级、学号、学制”等信息)和申请材料。7.经办银行审核7.1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借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核。经办银行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需要学校补充申请资料等影响经办银行审查的情况下,经办银行的审查工作时间相应顺延)。7.2对审查符合3.2项规定的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名册中必须加入“院系、班级、学号、学制”等信息)并送交学校机构。8.借款合同8.1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8.2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9.贷款发放9.1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学校机构指定的账户。同时,经办银行有权向学校机构进行电话确认。9.2学校机构收到经办银行发放的贷款的10个工作日内,依次足额抵扣学生学费、住宿费。若贷款仍有剩余,学校机构应将剩余贷款金额发放至学生银行卡。9.3学校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9.4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10.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10.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10.2秋季班的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停止贴息日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31日,春季班的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停止贴息日为其毕业当年的1月3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10.3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10.4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10.5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借款的学生,经办银行有权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11.合同变更11.1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11.2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12.贷款本金偿还12.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12.2学校和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学校应协助银行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12.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12.4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12.5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12.6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12.7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学生名单中必须加入“院系、班级、学号、学制”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13.违约学生公布13.1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并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按经办银行要求及时办妥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13.2乙方制定的贷款合同中可列有对符合13.1项规定的违约学生给予公布的条款。具体公布办法将由甲方另行制定。14.贷款贴息14.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贴息资金自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中统筹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14.2乙方应于每个季度结息日(每年的3、6、9、12月的20日)前,将本方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等情况按学校进行统计汇总,经学校确认后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及时在结息日前向乙方支付贴息。15.风险补偿金付款方式本合作服务时限为3年(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15.1乙方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高校确认。15.2乙方将风险补偿金申请书、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加盖公章)和学校的确认证明同时提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有效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______%的比例将风险补偿金支付给经办银行。16.违约处罚16.1因经办银行过错,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可要求经办银行承担违约责任:(1)经办银行应在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总额度内,根据高校实际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办理学生贷款业务,不得无故不办或少办。(2)经办银行审批贷款申请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第7.1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3)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工作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第8.2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4)除第11条款规定的合同变更情况外,经办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未按第9条款划拨贷款。若因甲方、高校违反合作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及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等的有关条款,或因申请贷款学生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学校机构补充资料、经办银行内部正常审批流程要求等非经办银行单方原因而造成上述情况的,经办银行无需承担相关责任。16.2因学校过错,甲方未按第14条款向经办银行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应按未支付贴息金额和逾期时间以签署的借款合同(具体合同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约定利率计算学校的罚金。当发生该项罚则情况时,学校接到经办银行的有关通知后,经过甲方审核确认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将罚金支付给经办银行。16.3因甲方过错,甲方未按第15条款向乙方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17.资料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甲方、学校机构和学生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有权机关、乙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即使向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员、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有关法律、财务、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作协议必须的范围。18.合作协议修改18.1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修改书作为本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因依据法定程序,由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本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18.3因乙方的分支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变更本合作协议项下的经办银行。19.合作协议终止19.1如国家颁布新政策,致使本协议涉及的任何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甲方应在颁布新政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就涉及的协议内容进行商议并根据需要作出调整。19.2如国家颁布新政策,致使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甲方应在颁布新政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日起终止合作协议,不再给予乙方新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补偿,而对于颁布新政策之日以前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按原协议执行。19.3如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出终止合作协议而不给甲方补偿。该终止合作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争端的解决合作协议实施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21.适用法律本合作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22.合作协议生效及其他22.1本合作协议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2.2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合作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甲方应继续履行第13、14、15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16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乙方应继续履行第9、10、11、12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享有第16条款规定的相关权利。22.3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二份。甲方名称:乙方名称: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1.本部分内容仅提供格式要求,并不代表所有列出格式的文件本项目全部必须提交。2.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目录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3.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4.供应商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5.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以及前附表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6.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涉及*的格式文件,除可填报项目外,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被拒绝。7.响应文件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目录一、商务文件1.响应函2.首次报价表3.响应分项报价表(本项目不适用可不填写)4.商务条款偏离表5.资格证明文件6.供应商业绩证明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8.中小企业声明函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0.磋商保证金说明函11.磋商保证金担保函12.履约保证金担保函13.预付款保证金担保函二、技术文件14.技术要求偏离表15.主要响应情况表16.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附件1:响应函(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参加贵方组织的(填写项目名称)、(填写项目编号)、(填写包号)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响应。为此,我方承诺如下:1.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日起90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已经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3.提供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首次报价表和电子文档1份等。4.提供单独密封的首次报价表1份。5.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函)形式)。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7.完全理解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8.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报价。9.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响应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1.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折扣率保证提供服务。12.接受磋商文件中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如果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首次报价表(风险补偿金比例)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名称期限报价(风险补偿金比例)实施时间1北京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购3年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注:此表需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附件3:响应分项报价表(如不适用可不填写)项目编号:__________包号:名称:价格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期限单价总价1服务项目234....响应总价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注:1.供应商应根据其所响应服务情况,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供应商应对上述每项内容列明组成的详细分项价格。2.如采购要求报选件,也需报出此表所列内容,但报单价即可。附件4: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说明注:供应商如对包括服务期等商务条款的响应有任何偏离,请在本表中详细填写;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日期: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5-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5-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5-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5-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5-6合法经营活动声明5-7无关联关系声明5-8未曾参与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声明5-9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附件5-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填写采购代理机构):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填写供应商地址)的(填写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职称)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填写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或职称)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填写项目名称)(填写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职务: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5-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说明: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附件5-3: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说明: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计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其他银行服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